附件1陕西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省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省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专利的,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资金。
第三条
资助资金坚持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资助资金资助的重点:
(一)我省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点企业、骨干企业申请的发明专利;
(二)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事业单位申请的专利;
(三)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和具有前瞻性的基础研究项目申请的发明专利;
(四)实用价值高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的专利;
(五)对按规定程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重点支持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
资助资金资助费用的种类:
(一)专利申请费;
(二)专利申请代理费;
(三)国家或省部级重点攻关计划项目的专利年费(授权以后三年)。
(四)对于申报专利资助资格审查的专利检索费用。
第六条
资助资金资助的标准:
(一)国内专利申请资助
1、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费的资助不超过1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超过500元;
2、专利申请代理费的资助,发明专利每项不超过2000元,实用新型每项不超过1500元,外观设计每项不超过1000元;
3、申请专利资助资格审查的检索费用,每件检索费用不超过100元;
4、年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资助。
(二)国外专利申请资助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通过PCT程序申请国外专利的或直接申请国外专利的,资助部分专利申请费及代理费,即每件申请资助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资助资金资助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填表
申请人填写《陕西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资助申请表》;
(二)初审
由省知识产权局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查;
(三)认定
由省知识产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审结果进行认定;
(四)资金拨付
申请人持《陕西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资助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放弃。
第八条
申请资助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资助专利申请费、年费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西安专利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年费同时需提供国家、省部下达的攻关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二)申请资助专利代理费的,需提供专利代理委托书及委托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开具的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需提供相关专利检索报告,提交受理国的申请标准费用及涉外代理机构代理费的正式收据及复印件1份;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专利申请在省内已得到其他专利申请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已享受本办法资助的不再资助;我省的国内专利申请不是本省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不予资助代理费。
第十条
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凭证必须详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已资助的费用全部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的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涉及我省重点发展产业,不受此办法限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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