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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77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文件

西校〔2013〕346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学院(部):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23年11月12日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规范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第三条

免费师范专业学生实行学年制管理。其他专业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采用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3-6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毕业时均为四年制本科。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按学校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有效证明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部)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超过10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如超过10个工作日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拒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申请入学,或提出申请但复查不合格,或复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学生须履行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资格。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持学生证到各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向学校申请,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特困学生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未注册学生不能进入教务系统参加选课、成绩记载等各类学校教学活动,各学院(部)应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向教务处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应办理请假手续。请假10个工作日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达到10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部)领导审批。学生一学期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及时到校学习,并向学院(部)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院(部)应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县级以上)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所在学院(部)备查。

第九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上课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选修、免听、辅修、重修

第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自主创新学习5大类。通识教育课程分为全校通识教育课程必修课和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发展课程分为专业发展课程必修课和专业发展课程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习、实验、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等;自主创新学习获得的学分包括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等。

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学院(部)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学生选修学分数由学生自主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16个学分,不得高于35个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些必修课,经自学或网络课程教学等途径确已掌握,达到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且已修课程成绩全部达到85分或良好以上者,可申请免修。

课程免修申请须由学生在相应课程第一次选课开始前提出,填写《西南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审查签字同意、学院(部)领导批准后,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合格者,准予免修,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应得学分,记入成绩档案。

参加免修考核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可在下学期(或学年)开学5个工作日内办理该课程的补选手续,修读该门课程。

第十三条

经批准选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听课;对部分学习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全部达到85分或良好以上,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生所在学院(部)领导批准后,方可免听,免听不免考。

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可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及各类考核。根据学生学习情况,任课教师有权适时中止学生的课程免听,以确保其学习质量。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课、就业指导课和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课、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或免听。

第十五条

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选修本校其他专业课程;或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第十六条

考核不及格必修课程,除实践教学环节、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外,可按时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时间为开学后第一周周末至第二周周末),补考合格后成绩记载为60分,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只能重修,不能参加补考;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课程。学生所在学院(部)应于开学前1周内将补考课程和补考学生名单送达任课学院(部),并报教务处。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2次,结业离校后不合格课程在学制范围内可继续重修。课程重修应办理重修登记手续。不及格的课程如下学期继续开设,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隔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可按正常选课程序或在相应开课学期开学10个工作日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

重修课程可以参照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免听。

各学院(部)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3周内清理、审核学生重修课程登记情况,并报任课学院(部)和教务处,由任课学院(部)组织重修课程教学和管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系统,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一)无故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缺交该课作业达总次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缺做该课实验达总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四)缺交实验报告达总次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五)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10个工作日内,由任课教师负责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送学生所在学院(部)复核,由学院(部)通知学生本人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部)领导和开课学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学院(部)将学生缓考申请存档,学生将缓考申请复印件送交所修课程任课教师。因病申请缓考者应于开考前提交医院(县级以上)证明,课程开考后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获准缓考的学生,应及时向学院(部)申请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举行的缓考。学生所在学院(部)应于开学前1周内将缓考学生和缓考课程名单送达任课学院(部),并报教务处。缓考成绩一般以实得分数记载,不记平时成绩。缓考不及格不得补考,只能重修。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重修,其“0”记录不得删除。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五级分制(优秀或A、良好或B、中等或C、及格或D、不及格或E)或百分制评分。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在绩点计算中优秀或A按90分计算、良好或B按80分计算、中等或C按70分计算、及格或D按60分计算。

(二)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践技能考核、艺术创作等多种形式。

(三)课程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成绩的百分比原则上根据学时数折算。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考核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30%~50%,具体比例由学院(部)确定。

(四)涉及违反学术道德的,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学校有关学生德育考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部)审核,公共体育教学单位批准,由公共体育教学单位安排适合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的体育保健活动课程,并由相应的教师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选修本校其他专业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部)审查、教务处审核后,可以录入系统;修读其他大学的课程成绩(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0”分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只能重修。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申请转专业,按学校转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进行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学(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

(六)三年级以上;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

(八)已有转学经历;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七条

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结束至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先填写校内转学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再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休学:

(一)经校医院检查证明,因伤、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经济困难、创业、参军、出国(境)留学等;

(四)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距毕业时间不足2个月时不能休学。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新生入伍,可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应征入伍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办完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离校,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部),经所在学院(部)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入伍的学生凭退伍证明和退伍后安置地武装部的证明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部),经所在学院(部)主管本科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教学班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经学生本人同意,可转入相近专业,编入相应的教学班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学业警示、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重修合格不计入内)累计达12学分,学校对其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部)作出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重修合格不计入内)累计达到24学分;

(二)休学期满,超过1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五)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未注册且未以正当理由提出缓注册申请;

(六)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

(七)本人申请退学。

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部)以直接送交、书信送交、公示等方式送达本人。学生对退学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从退学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授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毕业鉴定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大学一、二年级已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75%,成绩优秀,在标准学制内能提前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可在进入三年级当年九月底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由学院(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参加毕业年级教学活动,其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实行学年制的师范生应按四年制缴纳学费,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缴纳四年的专业学费。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或受到学校处分尚在影响期,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按程序申请重修课程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受处分的可在影响期满后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达到学校毕业条件的,可在每年五月或十月向学校申请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定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授位时间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按规定回校重修课程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自理,并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习费用。

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或达到要求未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者,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要求,需要继续攻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西校〔2008〕328号)授位。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

第四十六条

在确保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前提下,学生可以辅修其他专业课程。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但未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部分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发给辅修专业单科结业证书。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并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均不能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外校来我校交流学习的本科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西校〔2009〕45号)同时废止。

抄送: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

招生就业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

西南大学办公室

20年11月12日印发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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