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建〔2012〕117号
各县(市)、吉利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使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和科学,促使施工企业多创优质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800)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洛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招标办。
附件:洛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洛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察院、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监督下,由该工程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进行,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干涉评标工作。
建设工程的招标评标活动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的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控制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工程项目不少于5人、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工程项目不少于7人、一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不少于9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招标评标专家库中的经济和技术评标专家组成。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于评标当天随机抽取,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予以保密。
(二)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为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必须有一名以上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的评委。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并同时提供与工程量清单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招标人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
(一)招标人应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或低于成本价的为无效投标,按废标处理。
(二)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三)招标控制价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
(四)招标控制价应在开标之日7天前公布。
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控制价,需由政府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的,在审核中发现招标控制价未执行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应书面通知原编制单位纠正后公布。
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五)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执行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责成招标人修改,并按规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第七条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处加盖印章和签字,否则,按废标处理。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与投标报价内容相符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数据文件,密封后与标书一起递交。
第八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把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经备案的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评标办法等资料全部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第九条投标文件的评审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即对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对所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重大偏差及不可竞争性费用,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逐一审查的评审,经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详细评审是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办法以列表、抽量的方式进行分析、比较和评审。
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经审查后应写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或计算。
在工程招标投标及价款结算中任何一方主体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一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经营管理的基础上,且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降价理由的投标报价按零分处理:
(一)固定资产不折旧(或已提够折旧);
(二)某种材料尚有剩余不计材料费;
(三)周转材料不摊销(或已经摊销完毕)。
第十二条初步评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定后产生约束力。
第十三条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废标处理: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投标报价、报价内容不全的;
(二)投标总报价与其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合价与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与人材机用量相互矛盾,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判定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工地)做出承诺或承诺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规费和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不按规定计价或计算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对被界定为废标、无效投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审。
第十五条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估计分法,对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材料单价、措施费、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进步、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计分标准如下:
(一)工程量清单总报价35分
1.评标基准价=(A+B)÷2其中:
A=招标控制价×(1-*),*值为招标控制价下浮比例,为1%、2%、3%、4%四个数,该值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B为有效投标人的总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少于五家时(不含五家),则为所有有效投标人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2.房建工程工程量清单总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94%〔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总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92%〕得35分,评标基准值的94%〔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92%〕以上范围内其它报价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总报价得分=35-[(投标人总报价-评标基准价的94%)÷评标基准价的94%]×100×1装饰装修、市政工程总报价得分=35-[(投标人总报价-评标基准值的92%)÷评标基准价的92%]×100×13.房建工程总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94%并高于评标基准价的90%(含90%)〔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92%并高于评标基准价的88%(含88%)〕时得20分;
4.房建工程总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90%〔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88%〕时得0分;
5.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作为竞争性的费用,评标时从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人总报价中扣除,不参与评分。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21分
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抽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抽取的数量按总清单项目数的30%比例抽取。
⑴按30%抽取的项目数大于或等于21项时,按30%抽取项目数,但最多不超过50项;
⑵按30%抽取的项目数少于21项时,按21项抽取;
⑶工程量清单项目总数少于21项时,全部抽取;
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分值(Fi)为:Fi=21∕m(其中:i:工程量编号m:清单抽取数量)3.抽取综合单价后,将有效投标同一编号的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当有效投标少于五家时(不含五家),则将所有有效投标同一编号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4.每项综合单价控制范围为评标基准价的105%(含105%)~90%以内,在控制范围内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该项综合单价得分=Fi-(︱投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0.1×Fi。
5.超出控制范围的,该项不得分。
(三)主要材料单价:5分
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抽取5项材料。
2.各有效投标材料单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当有效投标少于五家时(不含五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在评标基准价的105%(含105%)~95%(含95%)范围内的单价,每项材料得1分,超出该范围的不得分。
(四)措施费报价5分
1.评标基准价为有效投标人的措施费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少于五家时(不含五家),则为所有有效投标人措施费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2.措施费报价的控制范围为评标基准价的120%(含120%)~80%。
3.与基准价相等得5分。
4.范围内的其它报价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投标人措施费报价得分=5-[︱其他投标人措施费报价-基准价︱÷基准价]×100×0.255.措施费报价超出范围的得0分;
6.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作为竞争性的费用,评标时从投标人措施项目费报价中扣除,不参与评分。
(五)工期:1分
工期为明工期,投标人所报工期等于招标文件规定工期的得1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工期的不得分,高于招标文件规定工期的按废标。
(六)质量业绩:3分
投标人获国家级质量奖得3分,获省级质量奖得2分,获市级质量奖得1分。
(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业绩:3分
投标人获国家级安全奖(含安全文明工地)得3分,获省级安全奖(含安全文明工地)得2分,获市级安全奖(含安全文明工地)得1分。
(八)项目经理业绩:3分
投标项目经理获国家级优秀项目经理者得3分,省级优秀项目经理者得2分,市级优秀项目经理者得1分。
(九)技术进步、优秀QC小组、科技进步:3分
1.投标人获市级以上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得1分。
2.投标人获市级以上优秀QC小组成果奖的得1分。
3.投标人获省级以上建设科技示范工程或建设科技进步奖的得1分
(十)施工组织设计:21分
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标准如下,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主要施工方法:2分
(1)施工准备0.2分;
(2)确定各施工过程的施工顺序0.3分;
(3)分部、分项尤其是主要施工过程的施工方法1分;
(4)冬、雨季施工措施0.5分。
2.项目经理部及劳动力配置计划:1.5分
(1)项目经理部组成情况0.5分;
(2)分部、分项工程所需工种类别和级别0.5分;
(3)分阶段施工计划投入劳动力人数0.5分。
3.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供应计划:1分
(1)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数量及供应计划(其中市政道路工程:自有(石)灰土拌合及配套施工机械设备、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材料拌合摊铺及配套机械设备)0.5分;
(2)测量、实验、检测仪器设备数量及供应计划0.5分。
4.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4.5分
(1)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0.5分;
(2)关键部位质量控制1分;
(3)工种岗位技术培训0.5分;
(4)先进施工工艺0.2分;
(5)送样检测,见证取样保证措施1分;
(6)分部分项分阶段验收步骤及办法1分;
(7)完成质量目标奖惩办法0.3分。
5.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5分
(1)安全管理组织0.5分;
(2)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0.5分;
(3)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焊工、架子工、机械操作工等)1分;
(4)已具备的安全设施或准备配置的安全设施0.5分;
(5)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基坑支护方案、高支模施工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外架外网施工方案等)1分;
(6)大、中型施工机械管理0.5分;
(7)文明施工组织措施(围墙围挡设置方案、土方防扬尘措施、施工区域硬化措施、防车辆进出污染道路措施等)0.5分;
(8)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监控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挂牌整改制度、安全生产目标奖惩制度等)0.5分。
6.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2分
(1)编制各施工节点,月、旬作业计划,定期落实计划实施1分;
(2)交叉、流水施工作业0.5分;
(3)合理调配机械、材料、劳动力0.3分;
(4)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紧密配合,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工期目标及奖惩办法0.2分。
7.工期网络图:1分
(1)施工过程项目划分0.4分;
(2)编排合理的施工顺序0.4分;
(3)工序合理搭接0.2分。
8.施工总平面布置图:1分
(1)主要施工机械位置0.2分;
(2)建筑材料、半成品的堆放0.2分;
(3)临时供电、供水网的布置0.2分;
(4)临时道路、排水的位置0.2分;
(5)各种临时设施的位置与尺寸0.2分。
9.施工组织设计计分规则:
(1)以上八项内容(包括子项),每缺一项(子项)或不符合实际,该项(子项)的分值全部扣完;
(2)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重点是否突出、是否切实可行等因素可酌情在总得分加1-3分;
(3)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低于12.6分的,其技术标为不合格,按废标处理;
(4)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本办法独立打分,并将计分结果填入《投标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得分表》内,算术平均后为投标人最终施工组织设计得分。
(十一)不良行为记录:-3分
投标人在6个月内(以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日期至开标日期为准)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扣3分,对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布的为准。
(十二)行贿犯罪记录:-5分
公开招标工程,投标人应提交《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有行贿犯罪记录半年内按废标处理;半年至1年内的扣5分;1年至2年内的扣3分;2年至3年内的扣1分。(以法院生效有罪判决之日至开标日期为准)第十六条评标计分汇总工作由评委会指定不少于2名评委,在评标委员会监督下进行,各投标人每项得分(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各项得分)之和为总计得分,分数计算按单项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将校验准确的计分结果填入《评标计分汇总表》内,排出得分名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或设1-3名中标候选人),当合计得分最高的出现相等时,将得分相等的投标人的总报价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得分仍相等的,以此类推。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计分汇总表》上签署意见,经监督员审核无误后,向所有投标人公开评标结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宣布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各种证书加分规定
(一)业绩证书使用年限(以证书盖章日期和开标日期为准):国家级三年内使用有效,省级二年内使用有效,市级一年内使用有效。
(二)各相同单项证书不累计,不重复计分,单项证书相同以最高证书加分为准。
(三)所有证书必须是同类工程(房建、市政、装饰装修、机电等)的,且必须提供证书原件和发证机关下发的文件原件,否则无效。
(四)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交验证书,每个单项只交一本证书,由投标人自行决定。并各自填写《投标单位递交奖励证书登记表》。
(五)所有证书均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以上部门委托的各级建筑业、市政、装饰协会所颁证书可加分,其它一律不加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洛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洛建〔2009〕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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