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成都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会计信息的反馈速度,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管理,以及便于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分析子公司的财务数据,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母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管理体系由财务中心负责。财务中心对日常财务会计报告管理进行监控并负责对本管理办法进行解释。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以及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内容
第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包括会计报表及附表,管理报表及财务分析两大类。
第五条
会计报表及附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月报)
(2)利润表(月报)
(3)现金流量表(月报)
(4)利润分配表(年报)
(5)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年报)
(6)投资及内部往来明细表(月报)
(7)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明细表(月报)
(8)销售收入明细表(月报)
(9)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票据情况表(月报)
(10)应收款项账龄分析表(季报)
(11)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季报)
第六条
管理报表及财务分析包括:
(1)资金报表(日、周、月报)
(2)销售报表(日、周、月报)
(3)财务分析报告(月报)详见《财务分析报告管理管理办法》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时间
第七条
各单位会计报表必须于每月五日前报送集团公司财务中心。
第八条
各单位附表必须于每月十五日前报送集团公司财务中心。
第九条
各单位的财会类管理报表日报必须于当天下班前报送集团公司财务中心。
第十条
各单位的财会类管理报表周报必须于下周一前报送集团公司财务中心。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财会类管理报表及财务分析月报必须于每月十日前报送集团公司财务中心。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要求
第十二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遇有追溯调整,应加以说明。
第十三条
基本会计报表各数据的填写,要严格按照会计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填写,往来科目应重分类的按要求进行重分类,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出现红字的,应对应调整,长期债券投资,长期借款如有一年内到期的,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工程用物资和生产用物资要进行正确分类等。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表样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各子公司按下发的表样格式顺序填写,各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的明细项目,可在统一序号后增加填写。
第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表统一用A4/A3纸型上报。
第十六条
财务报表封面要填写齐全,并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制表人要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
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主要由各子公司的财务中心门负责人负责,集团公司会计报表由总经济师把关签发。
第五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每月上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完整,对上报的财务会计报告每少一份,对报表编制人罚款()元,对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处罚()元。
第十九条
每月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按时上报,每迟报一天,处罚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元。
第二十条
会计报告附注明显不完整,敷衍了事,处罚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元。
第二十一条
财务分析不完整,不透彻,没把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上来,处罚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元。
第二十二条
财务中心审核上报的财务会计报告时,发现表间数据关系,表内数据关系不衔接,表内数据错填,漏填,每发现一处处罚填写人员()元,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元。(包括会计报表封面)。
第二十三条
各基本会计报表、附表内的数据要和总账、明细账相符,如审计人员发现基层企业瞒报,虚报财务数据,影响财务数据分析,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元。给公司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降级、降职使用,严重者与以开除辞退。
第二十四条
对财务会计报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年底进行评比,给予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拟定,财务中心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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