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内部稽核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员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三章稽核人员的权限
第四章稽核工作的依据
第五章稽核的过程和要求
第六章稽核的具体内容
第六章附则
财务内部稽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完善会计稽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单位的稽核工作,由财务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
第二条会计稽核制度是组织和从事会计工作所遵循的规范与准则,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会计机构内部的监督环节;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分为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帐簿、财务报表、其他六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稽核工作以事前稽核为主,采用逐步审查方式,具有经常性,持续性,有效性的特点。
第二章人员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财务部门设兼职稽核人员。
第五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出纳工作必须经过稽核人员事前稽核,方能办理收支,出纳员只能对已稽核的会计凭证进行事中复核,并办理有关财务收支手续。
第六条
稽核工作人员的职责。
1、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应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逐笔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复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复核应每日随着经济业务发生逐笔进行复核,不能拖拉积压,贻误记帐,对其审核的凭证应签名或盖章。
3、复核帐薄;对帐薄复核应规定日期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日期登入抽查簿。发现错误应提出更正意见,让其主管记帐员更正。
4、复核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复核应按季按年进行审核。
第三章稽核人员的权限
第七条
根据《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有关规定,稽核工作人员有以下权限:
1、对不合理、不合法的一切开支,有权拒绝付款和报销。
2、对于手续不完备,数字计算不准确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应退还给经办人,并限期补办手续或更正。
3、对于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拒绝执行的事项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四章稽核工作的依据
第八条
稽核工作的依据主要有:
1、财经法律、法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3、根据本公司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稽核的过程和要求
第九条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查,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第十条
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
第十三条
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
第十六条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
第六章稽核的具体内容
第十七条原始凭证的稽核。
1、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位是否正确。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盖有填制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是否有单位领导人或指定人员签字或盖章;对外开出原始凭证是否已加盖本单位公章。
3、稽核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4、职工借款凭据,是否已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是退还原借款收据。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是否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是否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7、由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如丢失,应取得原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码、金额等内容,严禁外单位提供的白条凭证。
第十八条
记帐凭证的稽核。
1、记帐凭证的填制日期、编号、业务摘要是否正确。
2、会计分录是否正确,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3、应加盖的戳记及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否齐全。
4、现金或银行存款的记帐凭证是否已由出纳员长签名或盖章。
5、除结帐或更正错误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所附有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合法。
第十九条
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2、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3、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4、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5、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6、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7、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8、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二十条帐薄的稽核。
1、各项帐薄的记录内容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保证帐证相符。
2、现金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是否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
3、审核不同会计帐薄之间的帐薄记录是否相符,保证帐帐的相符。
4、各项帐薄记录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过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漏的空白帐页是否注销,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盖章。
5、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转销完的各笔科目余额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科目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关科目的余额是否相符。
6、帐薄记录发生的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应按规定办法更正。
7、是否按规定定期结帐。
第二十一条
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2、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3、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4、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白帐页,有否划“ד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ד处盖章证明。
5、各种帐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6、各种帐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7、活页帐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无缺号。
8、旧帐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戮记注销。
9、各种帐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帐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二十二条会计报表的稽核。
1、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相对应关系数字是否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数字是否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是否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注明。
2、会计报表的数字有无篡改,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
3、报表的编号、装订是否完整,鉴章是否齐全、送报有无缺漏。
第二十三条
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2、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簿上的记载相符。
3、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4、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5、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第二十四条
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帐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1、购入及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
2、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
3、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4、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第二十五条银行存款、现金的审核制度
1、支票印鉴由两人保管,财务监察员保管支票公章,财务主管保管段长私章,每日工作完后分别锁入各自的办公抽屉。
2、银行支票以及其他托收、承付、票汇等空白凭证及备用金,由出纳员负责保管,每日工作完毕后,由出纳员全部锁入保险柜内,并配给出纳员大保险柜壹个。
3、财务部长及工资核算员每月不定期检查两次库存现金,并作好记录。
4、出纳员每月做到现金日清月结,月底最后一天,应将现金关账,现金日记账余额与实际库存余额核对相符。
5、每月经济业务终了,次月3日前,出纳员要编制银行调节表,并交财务主管审核。
第二十六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帐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2、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3、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4、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得须对有关帐表、凭证单据。
5、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帐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6、金库锁匙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适当,严密办理。
7、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8、内部往来帐,是否按月填制未达帐明细表,查对帐单是否依序保管。
9、内部往来或单位往来帐,是否经常核对。
10、销售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11、检查各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纪录,所存现款与未转帐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
第二十七条
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帐册与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
第二十八条
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
第二十九条其他会计资料(如文件、补充资料、台账)统一由财务主管审核或财务主管指定专人审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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