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学校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宏观调控,保障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预算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一级预算,设立院、系、部、处、所、社二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处级单位,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三条
经党委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四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预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
“预算草案”,是指各处级单位编制的未经规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第七条
预算管理小组是学校预算草案的制定机构。负责各单位上报预算的审查和学校预算的编制工作。组成人员包括:分管各项业务工作的校级领导、财务处及相关处室人员。
第八条
校党委会审查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消各单位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建议;审查和批准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九条
校级领导按照分工监督所分管工作预算的的执行。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学费收入
(三)宿费收入
(四)校办产业上缴收入
(五)专项收入
(六)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
(一)人员经费
(二)公务费
(三)业务费
(四)设备购置费
(五)修缮费
(六)基建费
(七)其他支出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学校规定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有收入的单位编制收入预算时,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单位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校领导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单位的工作部署;
(二)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三)本单位定员、定额标准;
(四)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十六条
全校预算编制内容:
(一)全校预算收入和支出;
(二)上一年度节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
(四)收入数测算:
1.财政拨款
2.学费收入
3.宿费收入
4.其他收入
(五)支出数测算
1.每年经测算的收入数由财务处上报预算管理小组,由小组确定今年支出重点、力保项目,支出金额总数,节余总数。
2.财务处组织有关单位核定各单位基础经费预算数,报党委常委会确定。
3.各纵向经费规模由财务处组织各职能部门报预算计划,报预算小组讨论、确定。
(六)确定预算总额后,预算管理小组再将讨论过的预案上党委常委会讨论,党委常委会根据全年经费使用计划审定预案。再下放到预算管理小组调整。
(七)预算管理小组将按党委常委会要求修改后预算方案再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
编制预算的具体事项,由财务处布置安排。
第十八条
基数测算办法:
以往基础经费实际支出数,剔除不合理因素和特殊情况,按“基础经费”和“专项经费两部分测算。(专项经费指非经常发生的、具有阶段性、专项性质的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机动经费:
学校为应付突发事件或紧急事件,应预留出占总收入一定比例的资金。
第二十条
校长机动费:
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按照分管处室的业务性质分配机动资金,不多于5万元/人/年,分管范围内单位超支由各领导机动经费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财务处规定时间,将本单位预算计划报财务处汇总。
第二十二条
预算管理小组每年9月15日前向各单位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根据预算管理小组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布置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编报方法,并安排收支计划。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将本部门编制预算草案,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财务处,财务处汇总后报预算管理小组审核。
第二十五条
预算管理小组在汇总后一个月之内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预算。
第四章预算执行
财务处负责全校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各职能单位负责本单位所管辖经费预算的具体执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有收入的单位制定组织预算收入的制度和办法;
(二)制定预算支出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督促各预算收入部门、各上缴款项部门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各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安排经费支出,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管好用好预算资金,节约开支,提高效率;
(五)财务处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六)财务处要编报、汇总分期的预算收支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校领导汇报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期限上缴学校财务处,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应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支出管理,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各用款单位应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依据规定权限做出的决定和规定的各种措施,凡涉及资金减收增支的,应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中做出相应安排。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减收增支措施。
第三十条
财务处负责对各单位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单位预算收支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每月向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具体报告内容和方式由校领导规定。
(一)预算收支季报,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报送校领导;
(二)预算收支月报,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领导;
(三)每月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文字说明材料,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校领导;
(四)每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全面分析材料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校领导;
(五)年度决算的编报,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预算经费下达后,基础经费可以在公用经费使用范围内打通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经费按学校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拨付或停拨、收回。
第三十四条
所有单位经费及专项经费实行计算机卡帐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础经费、专项经费或纵向经费年中不足时,可向主管校级领导申请增加经费。增加部分从各主管校级领导机动经费中支出,主管校级领导是基金使用的财务审批人。
第三十六条
除特殊原因动用预备费外,其他一般性增支项目要列入下年度预算考虑,当年不再追加。
第六章预算调整
原则上半年做一次预算调整,以丰补欠、以多补少。
第三十七条
如主管校领导经费使用不够,又确因工作需要增加预算由有关职能单位报预算调整方案。其中应当列明调整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由预算管理小组讨论是否增拨经费,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党委常委会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做出调整的,需经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七章预算监督
每年12月31日前,各单位将本年基础经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财务处,纵向经费使用情况上报各主管校级领导。
第三十九条
基础经费、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由财务处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审评,各预管理小组将根据审评意见制定下一年预算草案数。
第四十条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作任务未完成,专项或纵向经费有节余的,年末将收回划拨经费。
第四十一条
纵向经费使用效益由职能部门自我评定及主管校级领导审评,党委常委会将根据预算管理小组及主管校级领导审评意见制定下一年预算数。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接受财务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按照财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财务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全校各部门资金使用总体状况由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预算管理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预算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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