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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33

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通知》(赣办字[200]17号,以下简称《管理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情况和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承担我省义务教育的小学、中学适用本办法。

2.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3.义务教育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包括具有行政、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义务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义务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义务教育的特点,义务教育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义务教育学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设置。

义务教育学校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对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5%。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0%。

三、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

8.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

9.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10.管理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1)义务教育学校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确定。

(2)其它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

11.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小学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的实施办法之前,暂按现行的教师职务制度实施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

按照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制度,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共划分为9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暂按7个等级划分。其中高级岗位分为1个等级:即小学特高级教师岗位,对应事业单位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义务教育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

12.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由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合理确定。逐步实现农村地区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与本地城镇同类学校大体平衡。具体控制标准按《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结构比例初级中学2:4.5:3.5;小学0.004:5:4.996。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初级中学高级五、六、七级比例为1.5:4:4.5,中级八、九、十级比例为3:4:3,初级十一、十二级比例为5:5;小学高级五、六、七级比例为1:4:5,八、九、十级比例为中级4:4:2,初级十一、十二级比例为5:5。

义务教育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高级、中级教师岗位的设置要兼顾不同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实施。

13.各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总结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各地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结构比例的宏观管理和总量调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基础教育均衡发展需要和教师配备的实际情况,具体负责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和管理。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

14.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5、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6.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具体控制标准按《江西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执行。

17、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18.义务教育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特点和义务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岗位的性质、工作任务的大小和能力要求的高低,以及申请人的实际水平等综合因素,并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19.特设岗位不受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0.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

(4)九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4.各设区市以及义务教育学校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职员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八、九、十级岗位必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一、十二、十三级岗位必须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6.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

27.义务教育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28.各设区市以及义务教育学校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29.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教育主管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管理实施意见》和本实施办法,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0.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二级工勤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

(2)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三级工勤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等级考评;

(3)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四级工勤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4)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五级工勤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5)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应是学徒期满已转正定级,或者是具有职高(不含两年制职高)、技校、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1.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教育主管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本实施办法,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工勤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制订。

(五)义务教育学校校长

3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受聘校长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岗位基本条件,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同志,作风民主;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五、岗位设置的程序和审核

33.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7.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

(2)按程序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学校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34.县(县级市、区)所属各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县(县级市、区)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高等学校附属普通初中、小学的岗位设置的程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35.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中小学校,可由学校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对于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的义务教育小学(或教学点),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以中心小学为单位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8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义务教育学校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3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六、岗位聘用

38.义务教育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学校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39.义务教育学校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40.义务教育学校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1.义务教育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学校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

42.义务教育学校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义务教育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等决定。

43.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特点,在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直接从事部分教学工作,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及工勤人员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44.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义务教育学校(或教学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45.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特点,对义务教育学校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教师,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46.义务教育学校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47.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国家《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我省《管理实施意见》及本实施办法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管理实施意见》和本实施办法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48.义务教育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

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49.各地应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所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聘用教师,满足教育教学和课程设置对各级各类岗位教师的基本需求。要坚决制止在有合格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对学校按规定要求聘用的人员,经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办理相应人事关系,兑现工资待遇,严禁产生新的代课人员。

50.设区市以上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的指导标准,以及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依法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人员聘用及配置状况的督导检查。按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

51.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七、组织实施

52.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工作事关义务教育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分工协作,加强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作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持续健康和均衡发展。

53.岗位设置工作是义务教育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学校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54.各地在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本实施办法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义务教育学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5.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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