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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7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10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1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西成公司下发的《关于印发<西成客专陕西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我项目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客专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交通安全事故。

第三条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参建各工区应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本工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3年4月22日

第六条 《关于印发<西成客专陕西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12月27日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七条 项目部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李华伟、姜海涛

副组长:孙永斌、李为华、刘春虹、刘华山、王立忠、张义申、贾维宏

组 员:曹明春、尹树刚、赵 鹏、陈继友、张曙辉、李龙江、杜宪莉、李海龙、丛桂玲、任晓忱、洪景秋、汤杰伟、陈秋云、杨志鹏、李 环、王 俊、牛洪方、金成哲、李宝财、刘海波、丁伟

主要负责部门:交管办

第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研究解决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4、适时组织、参与交通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5、积极主动地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6、适时向西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7、完成其它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项目部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项目部安质部、交管办和各工区是现场督导、实施、检查的主管单位。

第十条 各工区项目负责人是建设期内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项目部设立专门机构,全面负责本项目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施工车辆(走行机械)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管办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研究解决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4、适时组织、参与交通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5、积极主动地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6、适时向西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7、完成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走行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整洁和完好,保障好安全防护装置与附件的齐全有效。

第四章 道路交通机动车及驾驶员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服从公安交警、运管征稽部门的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法,文明行车,按时参加交通安全学习。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第十六条 机械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等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第十七条 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第十八条 施工运输车辆装载的物品必须绑扎牢固,并按照环保要求覆盖。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特种车辆手续及准运证明,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带(压)道车。

第十九条 国道、省道及各类施工便道、通道等处严禁车辆人、货混装。

第二十条 车辆在建设工地内部道路行驶过程中,应遵照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第二十一条 车辆在施工现场倒车作业时,必须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地面应有人员指挥;吊车、自卸车等严禁在行驶过程中提升、顶升作业。

第五章 施工便道便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场内的便道便桥设置应满足现场管理标准化的要求,道路应平整,路基坚实、边坡稳定,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在陡坡、弯道、交叉路口、窄桥、人行横道等复杂危险路段应设置减速、危险等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区域因临时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时,应与产权部门完备手续后方能实施,同时应有相应的临时通行和保护安全的措施,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警示。

第二十四条 各工区要定期(一般不超过7天)或遇山洪、雨(雪)后,对施工便道进行检查和维护;每班前对施工便桥要进行检查和维护;陡坡等危险多发地段,要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第六章 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凡在本项目施工现场服务的车辆都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项目部内部的交通管理办法。做到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三证齐全、自觉服从项目部交管人员指挥,严格按照现场交通标志安全行驶。

2、其他单位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统一发放的内部车辆通行证,凭证出入梁场等场所;在各施工现场的临时外雇劳务车辆,入场前必须事先到当地交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然后到项目部办理车辆出入临时通行证;

3、施工车辆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在指定地点作业,在指定路段行驶,未经许可不得将车辆驶出施工区域。

4、现场所有车辆都要按现场限速标志限速行驶,时速控制在5公里/小时以内,做到礼让三先,安全行驶。

5、严禁自行车、摩托车、非施工服务车辆驶入现场施工作业区。

6、严禁人货混载、违章拉人、超载超速。

7、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开英雄车、开带“病”车。

8、施工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尽量避免妨碍施工现场通行。

9、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应瞻前顾后、兼顾左右、谨慎行驶,最好派出指挥车在前开道。

10、未经项目领导批准,施工现场的交通道路不得隔断或挖断。

11、起重车、强夯机、挖掘机作业时周围应设安全距离并有防护围栏和警告标志。

12、施工车辆脱离施工现场行驶时,应注意文明整洁,必须将车辆清洗干净。

13、违章作业或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由车方负责。

14、工程施工,要求各协作单位尽量使用自己的车辆运送土石方、建筑垃圾等。在确有困难情况下需雇请社会车辆时,应严格检查车方的牌照、执照、行驶证、年审年检、车辆保险等各种证件及相关手续,确认齐全合格后方可雇用。

15、所有现场施工服务车辆必须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项目部内部的土方车、装载机、罐车、泵车等大型施工车辆,没有项目部领导批示,一律不许私自驶出施工现场。

16、拌合站、梁场等,凡拉运物资出门的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统一印发的物资出门证经门卫审查,印鉴齐全、物证相符方可出门。凡无正式出门证或物证不相符者,任何物品不许拉运出门,门卫有权扣留。

17、凡违反道路行驶规定的,每车次处罚款200-1000元。

18、违反上述任何规定,项目部管理人员有权当场制止,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处罚款200元。

第七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工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按有关程序及时报交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内上报局指安质部。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吸取教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成客专项目部

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

第2篇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及时制止和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2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和农业部门是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村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负责办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安监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

(二)督查相关单位对危险点路段的排查、整治;

(三)对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和交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第五条 公安交警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交警支队(大队)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派出所和乡镇交管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业务培训,为乡镇交管办人员办理工作

证件,及时传达上级业务部门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加强与乡镇政府、交通、农业、教育等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定期通报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三)牵头组织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四)深化源头管理,严把车辆牌证、驾驶证的核发及年检审验关。

第六条 交通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农村道路营运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运力,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

(二)指导乡镇政府做好农村道路及安全设施的设置、养护、管理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

(三)会同公安交警部门严格落实道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四)严格农村运输企业资质审查,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好车主、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

(五)指导乡镇交管办开展相关业务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第七条 农业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拖拉机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监管,做好拖拉机的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严格执行营运拖拉机的报废、淘汰规定,确保拖拉机的运行安全

;

(二)加大对拖拉机驾驶人员交通法规、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的培训,严格驾驶人员考试工作;

(三)协助交警部门和交管办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

(四)建立外籍拖拉机临时档案,动态掌握安全技术状况。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依法对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由一名乡镇领导负

责此项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辖区内农村道路、场镇和上级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三)组建不少于3人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根据辖区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了解掌握本辖区婚丧嫁娶等民间聚会活动信息,指导各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制止和纠正聚会期间容易发生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搭

载、超员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必要时派员到场开展纠违工作。

(六)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七)负责指导村组制订村规民约,规范交通安全行为。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交管办工作职责

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客运源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每年不少于4次组织机动车主、机动车驾驶人和农村客(货)运经营业主学习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经常性地开展道路交

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建立辖区内道路、机动车、驾驶人和车主的基本信息档案,实行道路、车辆、驾驶人和车主的户籍化管理,并适时更新信息。

(三)督促辖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车辆年检、过户、证照审验等业务资料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

(四)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加强节假日、逢场日和重大*等重点时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制止和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协助

公安机关和交通运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五)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上报工作,按照相关部门的安排组织对安全隐患的整治。

(六)接受群众咨询,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七)对辖区内轻微交通事故开展损害赔偿调解,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维护、调查取证和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八)协调、指导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 乡镇公安派出所工作职责

乡镇公安派出所在县级公安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业务上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由一名所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参与所在乡镇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维护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

(二)全面掌握辖区机动车、车主、驾驶人基本信息,建立档案,实行户籍化管理,并适时更新信息。

(三)负责本辖区客运企业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车主、驾驶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四)组织民警进村入户,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五)查处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六)负责处理辖区内一般交通事故。

(七)接受群众咨询,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八)协助交警部门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九)对通过辖区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实施路面监管。

第十一条 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

由两名村委会领导兼任交通安全管理员。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及时掌握本村组机动车、车主、驾驶人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建立档案,实行户籍化管理。及时上报本村组无牌无证车辆和无证驾驶情况

(二)组织车主、驾驶人员和村民学习交通安全、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教育村民拒绝搭乘报废、拼装、无牌无证和非法客运车辆,提

高村民遵纪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

(三)督促本村车主、驾驶人及时参加年检年审。

(四)劝阻乱停乱放、在道路上晾晒农作物、堆放建筑材料、损坏道路、占道经营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协助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协会做好车主和驾驶人服务工作。及时报告辖区内新增危险路段。

(六)了解掌握本辖区婚丧嫁娶等民间聚会活动信息,制止和纠正聚会期间容易发生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搭载、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

为,劝阻无效的应及时上报乡镇交管办或辖区派出所进行处置。

(七)参与本村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维护、调查取证和善后调解工作。

(八)完成乡镇和业务主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交管办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员查纠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文明的原则,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贯穿交通违法行为查

纠的全过程,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十三条 交管办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员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

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十四条 交管办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员对发现的需给予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按照简易程序实施处理的,应及时交由交警部门或派出所依法作出处罚。

(二)对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实施处理的,由交管办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由违法行为人、证人签字确认(违法行为人拒绝签字的应

当注明)后在二十四小时内转递至公安交警部门(属于非法客运违法行为的,转递给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处理,公安交警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

当及时核查,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交管办转递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资料,应当确实充分,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载明违法

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交管办转递来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和相关资料,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二)经查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将核查情况书面反馈交管办。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半年对各县市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工作进行一次考评,对履职尽责、成绩突出的县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县市人民政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每季度对各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督察并通报督察情

况。

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适时对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制定乡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考核工作由县安委会组织县安监

、公安、交通、农业、监察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排名在前10名的乡镇,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表彰,并予以物质奖励。年度考

核排名连续2年末位的乡镇政府,由县安委会通报批评。

对乡镇交管办、派出所的考核,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奖惩办法参照前款执行。

州人民政府根据各县市、乡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安监、公安、交通、农业、监察等部门,采取听汇报、查资

料档案、实地检查等方法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

第十九条 因工作不力或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以上(含较大)道路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安监、公安、农业、交管办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筹建乡镇交管办经费由州人民政府按每个乡镇1万元标准下拨,不足部分由县市级人民政府保障。州人民政府保障的1万元筹建经费

,由州级财政统一拨付到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乡镇交管办筹建工作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交警支队下拨到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统一支付。

乡镇交管办日常工作经费和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补助经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纳入年度预算全额保障。乡镇交管办年办公经费标准不低于2万元;

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月补助经费标准不低于2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3篇 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哈尔滨通信段劳动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哈通的改革与发展,直接关系到全局安全生产形式的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使用中的安全管理,遏制机动车道路交通肇事,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等法律、《哈尔滨铁路局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法规的要求,结合哈局的实际,特制定《哈尔滨通信段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车间、科室要高度重视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须把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上,使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实处。

第三条 各车间、科室要按照机动车“谁配属谁负责”的原则,构建起“配属单位负责、设备(车管)部门综合管理、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监督”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做到职责清晰、协调配合、共同把关,形成有效的机动车弄权管理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段管辖的各单位。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段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段长任组长,负责后勤工作的副段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办公室主任、车队长技术科主管设备工程师和劳安工程师组成。下设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分别由办公室、技术科和安调科有关专兼职人员组成。负责汽车定编、报废、更新、汽车档案等技术管理工作。各车间负责本车间的交通安全及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段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省、铁路局和通信段对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实施办法。

2全面负责全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管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及时通报有关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

3对全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进行总结分析,并负责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对策。

4制定交通安全奖惩规定。对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车间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车间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机动车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各车间要建立和完善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制、逐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确保道路交通运输的安全。

第八条 严格限制长途机动车的使用。各车间、科室人员在管内出差开会等,原则上凡可乘火车前往的不乘机动车。除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处理,处理突发事件,一律不得跨越城区使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乘车辆跨越城区时,必须由段和车间主要领导审批并填写机动车跨越城区运行审批表。对经常有长途任务的机动车,要选派技术好、责任心强的驾驶员和车况好的车辆,并固定下来。

第九条 严禁干部和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车。段和车间干部不准用公款办理驾驶证和用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已有驾驶证的干部一律不准驾驶单位公车。不是驾驶员职名的职工不准操作机动车。一经发现,工人按严重违章处理,干部按严重违纪处理。

第十条 外借或临时租用机动车的管理。因工作需要而外借或临时租用机动车时,必须经段主要领导批准,并要签订合法的合同、协议,并在合同、协议的条款中明确双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的管理。凡是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在用车辆,应及时办理报废,上报路局物资处审批,不得强行使用。需延期使用的机动车必须由当地公安监理部门检验合格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加强机动车安全备品的检查。主管汽车的专兼职人员,要经常监督检查驾驶员随车携带的灭火器、安全带,以及备用品、附属件的性能是否齐全、有效、可靠,发现问题应督促有关人员尽早、尽快修复和解决。并教育督促驾驶员和乘车人员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安全备品。

第十三条 段办公室负责机动车管理工作,同时设立专职队长,负责段驾驶员教育、车辆保养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并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以下管理制度:

1建立派车制度。机动车管理应由办公室车队长负责,每天根据出车用途派调,并有出车登记、收车记录簿。出长途的机动车应填写跨越城区运行审批表,按“三检”规定的内容认真检查、记载。

2建立机动车油材料消耗定额制度。机动车车油材料消耗定额的制定,应结合段和车间的工作性质、任务、生产规模、地理环境、道路交通、车辆技术状态等实际,制定相应的机动车油材料消耗定额和驾驶员节奖超罚制度。

3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学习制度。段和车间每月应组织机动车驾驶员不少于4小时的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要有点名、有内容、有纪录、驾驶员有笔记。重点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路局、段的文电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安全驾驶技能。

4建立车辆检查制度。段和车间的领导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车辆检查制度,对管内的车辆进行经常性的路检和场(库)检,并有记录。

5建立机动车保养制度。机动车保养是对使用中的机动车进行维护作业,以维护机动车正常的技术状况和延长机动车使用期限。其主要内容是清洁、检查、紧固、调整以及润滑。配属机动车的车间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养项目认真进行维护。

6建立驾驶员“三检”制度。“三检”制度:即出车前检查,运行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完成任务后,应向负责人进行安全行车情况汇报。“三检”制的内容张榜上墙。

7建立事故分析制度。事故的发生有其必然性,必须从人、车、道三个方面分析。在事故发生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追究肇事车间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8建立机动车台账、技术档案制度。按铁道部设备办公室统一规定建立机动车技术档案,段的机动车应由技术科负责登记造册,登记的台账、技术档案要有原始资料,应与现有机动车相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在严格遵循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认真吸取历年来发生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确保机动车运输作业的安全,段和各车间要重点抓好11个关键环节的控制:

1.长途安全行驶。长途连续行车超过有关规定的公里数和时间时,应由2人轮换驾驶机动车,同时要选派驾驶技术熟练和有安全驾驶经历的机动车驾驶员承担长途驾车工作。机动车上道行驶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保持安全车速。

2.发挥安全监督员作用。因公务确需二人以上乘同一车辆外出的,在派车时,应指派一人为安全监督员。副驾驶位置设安全监督员坐席,并明确安全监督员的责任,在车辆行使中发挥安全联防控制作。

3.杜绝违章行为驾驶机动车。严禁无证、酒后、疲劳、超速、超载、逆行、闯红灯、拨打接听手提电话和违反禁令标志及不服从执勤交警指挥等违章行为驾驶机动车。

4.行驶中安全距离。同车道行驶时与前车的安全距离、会车或超车时两车侧向的安全距离、超车后与被超车车辆的安全距离、车轮至路边安全距离,在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基础上,还要结合当时天气、路面、车速、装载等情况,适当加大安全距离。

5.恶劣气候驾驶员出车控制。暴风雨雪雾天原则上不允许出车,特殊情况下必须出车时,驾驶员应降低速度,加长制动距离,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准备,避免紧急制动车辆、打方向盘时出现车辆侧滑,原地调头等现象。行驶在有冰雪的路面要加设防滑链条,雾天要开防雾灯等。

6.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安全控制。驾驶机动车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不得抢道或盲目通过。

7.倒车时安全控制。倒车前须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遇有特殊情况,安全监督员要亲自下车指挥。

8.车辆载人安全。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货车不准客货混载。按规定大型货运机动车在短途运输时,在严格遵守车辆货物装载加固规定的前提下,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但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时,货物上不准载人。

9.货物的安全装载。装运货物时必须遵守车辆装载规定,严禁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货物装载必须均�平稳,捆扎牢固等。超过装载规定范围的,必须经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和要求行驶。

10.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前,必须事前按规定办理运输证,机动车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11.严格要求机动车驾驶员按道路交通信号、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车辆行驶的规定驾车,遵守会车、转弯、掉头、停车和夜间行驶规定,遵守带挂车、牵引车辆的规定,不得强行或违章超车等。驾驶员出车前要充分休息好,驾驶机动车时必须精神集中专心驾驶,排除外界干扰,不做任务妨碍安全行车的事情,要准确判断路面、行人和车辆情况,提高对突变情况的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 派车办法

1、日常生产、公务用车,须由各科科长(主任)或各部门负责人提报派车单,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报车队长派车,车队长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

2、日常生产、公务紧急用车来不及提前报派车单的,应在用车当日段早交班会后提出,由用车人填写派车单,经主管领导批准,车队长从当日应急备用车中派车。

3、特殊情况紧急用车来不急由本系统主管领导批准的,可由车队长填写派车单并派车,事后由用车部门主管领导补签。机动车跨越城区运行必须填写《机动车跨越城区运行审批表》。

4、日常生产、公务用车的审批权限,定在以下领导:段长、党委书记、副段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5、节假日、双休日和日常夜间的生产、公务用车,须由段调度填写派车单,经值班干部批准,派值班驾驶员出车,值班驾驶员应在派车单上按项目认真填写后交门卫。

6、特殊用车,如外单位借车、婚丧用车、双休日、节假日用车,以及日常、夜间需动用非值班车辆的,必须经段长、党委书记、主管后勤副段长批准方可派车,由批准人通知调度填写派车单并通知门卫放行。婚丧用车用车人可根据所用车车型交纳燃油费,由用车人带车去加油站加油。

7、车队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汽车的使用,用车单位和用车人无权选择车辆。

8、车队长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议对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进行调整,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9、车队和所有用车单位及用车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四、机动车的使用和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汽车使用及费用管理

具体结算办法:

1、全段汽车凡是上缴国家的各项费用由汽车科目费用列支。

2、燃油和材料维修费用分批分期由生产费和工程费用补充。

3、具体运作由各系统主管副段长、车队长、计财科长、各系统技术科科长本着按用车量大小来分担列支费用大小的比例,共同协商解决。

4、车队所有汽车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统一到指定厂家修车。

5、当汽车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由该车驾驶员提出所修项目,车队长确认同意,填写送修单后到指定修配厂修理。

6、送修车驾驶员要认真配合修车,并认真核对所修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确认无误后在修配厂结算单据上签字。

7、在修车过程中,检查发现送修单上没注明的项目,而又必须修理时,必须马上通知车队长。经车队长同意后方可加项修理,否则所加项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8、每月底由车队长统一到修配厂进行结算。车队长要认真核对修车发生的费用各车驾驶员的签字及车队的送修单。

9、结算的修车明细费用必须与修车发生数额相等。修车明细表上必须有修车驾驶员复核后的签字,才能上报段长审核批准后报销。

10、车队必须根据季节不同对所有汽车进行百公里耗油量的标定。每月底统计派车单,对单车月走行公里数,单车月耗油数,进行分析,节约奖励,超支处罚,并查清超支原因后制定整改措施。

11、汽油、柴油由车队长统一发放。驾驶员领取油票在油料发放登记本上签字,登记本上注明领取油票的时间和数量。

五、沿线汽车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沿线汽车管理制度

1、沿线车间配备的驾驶员日常考勤、考核、各项管理由车间主任负责。

2、车间主任负责车辆日常生产、集中修、故障处理等用车的调度指挥,并做好车辆出车登记、记清出车用途。

3、车间主任要认真掌握汽车的成本支出(用油、公路费、零配件),不得计划外超支。如发生计划外超支,超支部分由车间自行负担。

4、凡在哈地区落户的车辆,养路费、车船税、货车管理费、货车二保费、年度检车费由段车队统一办理,分别记帐。在其它县市落户的车辆由车间自行办理后,由车队分别记账列支后到财务报销。

5、所有车间汽车保险费按局电报精神,由段车队统一到局汽车保险代办交纳。

6、哈地区各车间汽车、燃油、汽车修理必须到段车队指定加油站加油,指定修配厂修车。每月用油到车队领取油票,修车经车队长同意后,到指定修配厂修车。单车记账后在该车有权支出成本中列支。沿线车间汽车用油、零配件、养路费、修车费等由该车间主任直接负责,购买记账,须有车间主任和驾驶员共同签字,每月报给车队长分别记账列支后到财务报销。修车或购买配件,金额超过200元以上的须向车队报告,车队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否则在报销时不予列支。

7、沿线车间配备的汽车,原则上为管辖范围内的日常集中修、故障处理用车,车间主任要把好汽车使用关、安全关,降低成本做到不超支。坚决杜绝出私车和与生产无关等用车,车辆禁止跨越辖区使用,特殊情况需跨区运行必须经主管副段长批准,车队长登记方可使用,并填写跨越城区运行记录。

8、如有大项工程施工用车,技术科承认所发生的汽车费用,应由段技术室在工程科目中列支。

9、各车间驾驶员必须遵守段汽车使用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有关规定,服从段汽车队长的管理。必须做到车钥匙24小时不离身,绝对不允许其他人员驾驶,如发现责任同负。特别是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一经发现,将就地免职,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发生事故的,除解除责任者干部身份外,还承担事故全部损失。

10、段汽车队长每月对沿线车间汽车使用情况,包括车容、车况、成本支出、安全管理等进行检查指导,并有记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奖励和处罚,对不称职的驾驶员有权建议,并报主管副段长批准调整或调离。

六、驾驶员的管理教育

第十八条 要严把机动车驾驶员队伍素质关。段和车间在选配驾驶员时,要认真把关,选择政治素质好、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强、驾驶技术熟练、遵章驾驶、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担当跨城区行驶任务的驾驶员,必须有五年以上驾龄。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如:脑血管、心血管疾病、癫痫、眩晕、发烧、严重的耳疾、眼病、肢体严重伤残等)的人员,不准驾驶机动车。对技术低、素质差、特权思想严重、年龄偏大的驾驶员要进行适当和必要的调整。

第十九条 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员除按规定参加地方交警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外,段和车间要定期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学习,对其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和遵章守纪教育。段每年对管内驾驶员进行一次集中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天),并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者路局统一进行补考,合格后由路局统一发机动车驾驶员山岗证,补考不合格者要调离驾驶员岗位。无上岗证继续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按路局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日常出车的安全教育。机动车驾驶员要牢记自己的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随时使机动车处于良好状态。驾驶机动车行驶中,在情况不明、视线不清,以及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道险坡、车站和繁华地点时,应减速缓行或停车查明情况后在通过。会车时,应减速靠右行驶,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超车时,必须选择好路段,提前鸣号(晚间可用灯光信号示意),不见前车让路,不得强行超越。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前应睡眠充足,精神饱满,不得疲劳驾车。

七、交通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故分以下四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0000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0000元以上不足60000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注:“财产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造成的间接损失;“死亡”以发生事故30天内死亡为限;“轻、重伤”鉴定标准,按高检、高法、公安部门发布的(人体伤害鉴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事故报告

1.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和随车乘坐人必须积极抢救伤者,找证明人和保护现场,要尽快通知当地交警部门和报告单位,积极配合交管部门进行处理,对事故现场调查记录确认无误后,肇事人和单位方能签认。

2.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交管部门处理与否,责任归属,肇事单位遇有职工伤亡,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逐级向段和路局劳动和卫生处书面报告,重大以上事故随时报告,一般事故24小时内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处理

1.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以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为准,《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不论责任大小,位须复印后报路局劳动和卫生处、物资处各一份。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责任大小,确定是否列责任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及以上的列为单位责任事故),将根据奖惩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分析、及时处理,做到“四不放过”。交管部门(责任认定书)下达后,肇事单位及时填写《交通事故报告表》一式二份报主管交通安全的劳动和卫生处、物资处,待批复后追究有关责任者。

2.经批准租赁、承包出去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各单位仍按规定时间向主管车间部门报告,有人员伤亡按《伤规》规定处理。

八、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奖励

段每年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车间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1.车间全年无事故、无违章,并在汽车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2.连续驾驶汽车安全行驶50万公里以上、三年无交通安全事故的驾驶员。

3.全年无一切交通事故,路局和段检查各项指标达到考核要求的单位。

第二十五条 处罚

1.对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车间,实行挂“黄牌”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挂“黄牌”车间期限半年,由段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整顿。

(2)考核期满摘“黄牌”的车间,须写出整改总结和摘牌申请,经路局劳动和卫生处、物资处车管部门考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2.对发生交通责任一般事故的车间由段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驾驶员下岗三个月,经强化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3.对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驾驶员或肇事者),按责任大小实行追究,具体追究处罚标准如下:

重大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者,免去驾驶员职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10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3%;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者,下岗一年,罚款8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2%;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者,下岗半年,罚款6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1%。

特大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者,免去驾驶员职务,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2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4%;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者,免去驾驶员职务,对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0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3%;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者,下岗一年,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8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2%。

4.对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交通事故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按责任大小实行追究,具体追究处罚标准按〔哈铁劳(2005)86号〕《哈尔滨铁路局责任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罚办法》执行。

5.机动车驾驶员因私事出车,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无论责任大小,一律免去驾驶员职务,一切后果由责任者自负,并追究其违纪责任。

6.机动车驾驶员因酒后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机动车驾驶员死亡除外)。

7.各级干部因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责任大小,一律免职并承担经济损失。

8.无上岗证人员驾驶公车,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者,无论责任大小,对责任车间罚款5000元,挂黄牌6个月,通报全段;党政正职罚款1000元;行政纪律处分按管理权限决定。

9.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负有全部责任,并触及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0.对发生事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或隐瞒事故情节者一律按处罚规定提升一个等级处理。

11.段各科室和车间人员如因规章制度不健全,卡控措施不到位或因循私情不及时纠正违章而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对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000元。

九、附则

第二十六条 段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铁道部有明确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通信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机动车跨越城区运行审批表

第4篇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厂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3.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瑞集团旗下所有机动车辆管理。

4.管理职责

4.1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安环部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4.2各车间、部门负责各自生产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本单位的私有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4.3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4.4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5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公司安环部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4.6公司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安保部统一派遣,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5.管理程序

5.1.1凡须在公司厂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安保部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厂区。

5.1.2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5.1.3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主支干线3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10公里/小时、仓库线15公里/小时,装有化工等危险品的车辆5~10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5.1.4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其他载货的各类车辆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特殊情况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安环部审核备案。

5.1.5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5.1.6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5.1.7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5篇 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及时制止和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和农业部门是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村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负责办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安监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

(二)督查相关单位对危险点路段的排查、整治;

(三)对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和交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第五条 公安交警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交警支队(大队)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派出所和乡镇交管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业务培训,为乡镇交管办人员办理工作

证件,及时传达上级业务部门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加强与乡镇政府、交通、农业、教育等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定期通报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三)牵头组织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四)深化源头管理,严把车辆牌证、驾驶证的核发及年检审验关。

第六条 交通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农村道路营运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运力,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

(二)指导乡镇政府做好农村道路及安全设施的设置、养护、管理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

(三)会同公安交警部门严格落实道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四)严格农村运输企业资质审查,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好车主、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

(五)指导乡镇交管办开展相关业务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第七条 农业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拖拉机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监管,做好拖拉机的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严格执行营运拖拉机的报废、淘汰规定,确保拖拉机的运行安全

(二)加大对拖拉机驾驶人员交通法规、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的培训,严格驾驶人员考试工作;

(三)协助交警部门和交管办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

(四)建立外籍拖拉机临时档案,动态掌握安全技术状况。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依法对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由一名乡镇领导负

责此项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辖区内农村道路、场镇和上级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三)组建不少于3人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根据辖区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了解掌握本辖区婚丧嫁娶等民间聚会活动信息,指导各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制止和纠正聚会期间容易发生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搭

载、超员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必要时派员到场开展纠违工作。

(六)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七)负责指导村组制订村规民约,规范交通安全行为。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交管办工作职责

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客运源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每年不少于4次组织机动车主、机动车驾驶人和农村客(货)运经营业主学习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经常性地开展道路交

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建立辖区内道路、机动车、驾驶人和车主的基本信息档案,实行道路、车辆、驾驶人和车主的户籍化管理,并适时更新信息。

(三)督促辖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车辆年检、过户、证照审验等业务资料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

(四)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加强节假日、逢场日和重大集会等重点时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制止和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协助

公安机关和交通运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五)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上报工作,按照相关部门的安排组织对安全隐患的整治。

(六)接受群众咨询,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七)对辖区内轻微交通事故开展损害赔偿调解,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维护、调查取证和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八)协调、指导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协会开展工作。

第6篇 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业道路的安全管理,创建平安煤矿,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露天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业各部门负责人、各施工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车辆和所属安全责任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安监科负责煤矿公共区域交通安全管理,负责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各单位负责所属安全责任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条 当车辆发生事故时,经过事故现场的第一目击人或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部门报告。凡路经此事故现场的人员应协助抢救并保护现场。

第五条 凡******煤业所属车辆及所有在矿区内行驶的车辆、驾驶人员均在本规定管理范围内。

第二章 施工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车辆启动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严禁驾驶有事故隐患的车辆。

第七条 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驶相应设备的驾驶证,并在安监科备案培训,合格后持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2、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上岗证的人员驾驶。

3、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在驾驶时不准吸烟、饮食、攀谈、接听电话、戴耳机听歌。

4、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失效的车辆。

5、车辆驾驶室严禁载人,驾驶室内不得存放有碍安全驾驶或行车的物品。

6、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7、施工单位新员工试驾车辆时必须经安监科同意后,方可指定驾驶员师傅监督、指导,按指定路线、规定时间内试驾车辆。

8、在车辆行驶中,乘车人员不准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严禁跳车。

第八条 严禁排气筒吹地、吃挡墙的车辆在矿坑内运行。

第二节 交通规则

第九条 矿区内交通方式为靠右侧通行。

第十条 露天煤矿根据需要在应不同路段设立各类交通标志牌。

第十一条 所有矿区内作业车辆应靠右侧行驶,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km/h,坡道行车时不得超过20km/h,有限速路标的严格按限速行驶。采场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 严禁工程车辆超车、占道行驶,遇特殊情况需要超车时,在超出前车足够安全距离后及时并入右侧行车道。

第十三条 严禁行人在露天采场内行走,行人在工业广场行走时应在道路右侧靠边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

第十四条 严禁履带式移动设备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道路路面上行走。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施工,因工程需要占道施工必须提前报告公司生产区、计划科及安监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必须在工程现场两侧设立明显的警示牌,工程完工后,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并夯实。经矿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警示牌。

第十六条 车辆启动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严禁驾驶有事故隐患的车辆。

第十七条 严禁车辆曲线行驶或熄火、空档滑行。

第十八条 驾驶员必须了解矿区内各类移动设备的肓区范围。未经安监部门允许,禁止车辆驶入、通过或停放在其它设备的盲区。

第十九条 车辆行经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提前减速,左右瞭望。

2、通过路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二十条 夜间行驶车速应适当降低,车灯照明状况保持良好。采场生产区域的车辆必须使用闪光灯。

第二十一条 夜间行车通过交叉路口或弯路时,应变换远、近光灯。

第二十二条 行驶转弯时做到减速、鸣号,并且提前打转向灯示意。

第二十三条 车辆倒车时,驾驶员必须先察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先鸣笛后倒车。车辆在维修车间、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侧指挥。

第二十四条 车辆在作业区行驶时,不准压撞露在地面上的电缆和各种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遇有安监或警戒人员拦车时或遇有“禁止通行”标志时,必须停车。在不明情况下,不准通行。

第二十六条 同向行驶的车辆,行车距离不得小于30m,下坡和雨雪路滑不得小于50m。当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二十七条 车辆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超车前,须提前30m打开转向灯,同时鸣笛告知前车(夜间变换远近光灯),等前车让开确认安全后方可超越。超越后,应在距被超车辆30m安全距离后,打开转向驶回原车道。

2、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3、被超车示意右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4、在超车过程中与迎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准超车。

5、行经弯道、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或雨雪路滑、视线不清时,不准超车。

第二十八条 会车与让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会车时应减速靠右侧行驶;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夜间会车时,要互闭远光灯,减速慢行。

2、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3、正常情况下,必须让正在作业的养路机械先行。

4、在较窄的坡路会车时,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5、空车让重车先行。

6、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

7、支线车让干线车先行。

8、在坡道、弯道和交叉路口,各种车辆都应让路于重型卡车,小型车辆应让路于大型车辆。

9、一般车辆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先行。

0第二十九条 车辆行驶过程中,轻型车辆的侧向最小安全距离应为1.4m,重型卡车的侧向最小安全距离应为3m。

第三节 驾驶规定

第三十条 遇有风、雨、雪、雾等天气不好的情况,能见度大于30m时,应打开防雾灯、大灯;能见度小于30m时,不得行驶,应停在路面右侧安全位置,同时开大灯或使用闪光灯。

第三十一条 行驶中应随时注意车辆仪表指示情况及刹车、转向等机件运转情况,如发现异常要立即停车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三十二条 发动机发生故障时要认真检查和修理,不准采用向化油器阻风口加注燃油的方法启动发动机,防止回火造成事故。

第三十三条 开车前应要注意检查轮胎的气压状况,防止轮胎缺气或螺丝松动引起钢圈弹出伤人。

第三十四条 进入车底部维修检查时,首先熄火并拉紧手闸,关闭电门,将车门锁好,前后车轮要掩好,防止溜车伤人。车底下有人作业时,应在驾驶室明显地方悬挂不准启动发动机的警示牌,以防车动伤人。

第三十五条 车辆在加油站加油时,应遵守油库有关防火制度,并关闭发动机,切断电源。

第三十六条 车辆起步前,必须鸣号(笛)警示。

第三十七条 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靠边停车并打开应急灯。

第三十八条 车辆制动、转向、灯光等发生故障时,需修复后方准行驶;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段,应在车身后设警示标志,夜间应开示宽灯、尾灯、闪光灯。

第三十九条 行车过程中需要停车时,必须选择靠道路右侧的安全地点,但不准停放在坡道上。若在坡道上发生故障停车时,必须保证打掩和作好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 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关闭发动机,切断电源,给上停车制动,并锁好车门。

第四十一条 在下列地点不得停放车辆(故障和紧急情况例外):

1、通勤车站、加油站、消防救护车库门口和消防栓等10m以内的地段。

2、距交叉路口、急转弯处、陡坡、狭路、桥梁、地中�和仓库大门15m以内地段。

3、各种采掘设备的作业半径内、主要运输干道及汽车的盲区内。

第四十二条 矿内各类生产车辆,如平板拖车、推土机、挖掘机、工程车辆及重型卡车、各种前装机等未准许可严禁驶入矿行政办公区,因工作需要必须经矿调度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拖板车的行驶,如果占用交通线路需临时阻断交通,要由矿调度部门批准,并设警戒或标志,夜间应采用发光/反光标志。

第四十四条 在采场生产现场停放车辆时,应停放在平地上。对地表不平可能造成溜车的,由该车驾驶员负责打掩,确认安全后方可检查。

第四十五条 超高货物的运输,其高度大于各类线路(管路)安全高度的净空时,需要临时支高、拆除线路(管路)或采取其它临时性措施时,应同所属单位协商并征得同意,经矿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矿调度后,由有关部门施工。

第三章 指挥车辆管理办法(含施工单位)

第四十六条 为了加强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统一由设备管理部调拨至各使用部门。

第四十八条 调拨至各使用部门的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第一责任人为该部门的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指定固定的车辆使用人,以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五十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必须具有所驾驶车辆对应的驾驶证及矿内准驾证。

第五十一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不得在未经本部门负责人的同意下借予其他部门使用,更不得擅自借给外单位。

第五十二条 禁止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行为,一经发现,按矿内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禁止疲劳驾驶。

第五十三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使用人在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轮胎、外观等),如发生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相关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矿区内行驶的车辆,车辆驾驶者必须严格遵守露天矿矿内交通规则,必须配有警示标志(旗杆、安全标志灯、安全警示灯等)。

第五十五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使用人不得擅自将矿用无照指挥车辆开出矿区,如需要到旧县加油站加油必须有部门负责人批准,外出加油期间不得在外逗留,禁止驶出加油站路线以外的区域。如驾驶者不按照本规定执行,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部门负责人及驾驶者承担。

第五十六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完备、外观良好。

第五十七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应做到合理用车,节约用油。

第五十八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如出现故障,及时与设备管理部联系,确定故障后,按照设备管理部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车辆修理审批单,设备管理部接到矿领导签字确认的车辆修理审批单后及时安排外委修理单位对故障车辆实施修理。

第五十九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常规保养工作,由设备管理部填写相应的车辆保养审批单,统一安排保养。

第六十条 如发现任何违规情况,所有责任由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及该车辆使用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六十一条 此制度由发布起开始执行。

第四章 外出车辆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为了规范公司车辆,外出办公等管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车管理

1、公车使用

(1)所有车辆均由公司办公室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2)用车范围:接送关系企业主管或重要宾客;财务人员办理银行、税务等业务;办公室接待政府职能部门用车等;各部门用车;必须符合;a)所去之处无公共交通工具可乘达;b)时间紧迫、乘公共交通工具影响工作的完成;员工出差一般不允许开车,因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借车;外单位借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3)车辆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工作,未经批准不准用于办私事,严禁利用公务用车外出旅游或学习驾驶技术。

(4)使用车辆前需在办公室登记,填写“车辆使用审批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登记行车事由,来往地点,公里数,使用车人员签名,返还时间,借车人应完整的填完信息后连同钥匙一起交于办公室。

(5)借出的车辆没有特殊情况需当天返还。

(6)办公室应按时办好车辆保险、养路费缴纳等各项手续。及时查询违章情况,交付当事人处理。

(7)外单位借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2、事故处理

(1)凡因违章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准报销。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等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责。特别是无照驾驶或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的,发现情况即免职处理,并视情况的严重程度进行1000元以上的处罚。

(2)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当地警察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联络,及时处理保险公司理赔手续。

3、 车辆检修

(1)机动车辆的检修,注明检修内容及有关情况,经核准后方得送到定点修理厂进行检修。

(2)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发生故障,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要电话请求主管领导,否则其维修费用不给予报销。

(3)因本人原因引起的维修,发生的一切维修费用都由使用者承担。

(4)车辆维修费,由公司登记入册,年终随车辆其他费用一道公布。

第六十四条 节假日年车辆管理

节假日期间所有车辆统一停放到公司前、后院,因公外出车辆必须提前填写公车使用审批单,说明公出事由、时间、地点,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审批单交由办公室备案,如未填写审批单,一律视为公车私用。

第六十五条 严禁矿内无牌照车辆驶出矿区。

第五章 特种车辆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矿区特种车辆指:洒水车、消防车、救护车、火工品车、油罐车、工程抢险车及矿规定的其它车辆。

第六十七条 运载火工品或危险物品的车辆在矿区内行驶时,必须设有明显标志。

第六十八条 大型吊车或拖板车如果占用交通线路需临时阻断交通,要由矿生产区批准,并设警示标志。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辆与洒水车会车时,双方应谨慎操作,洒水车驾驶员应暂停喷水,严禁其它车辆尾随洒水车后冲洗车辆。

第七十条 洒水车洒水时,要做到遵循以下规定:

洒水车要求做到24小时不间断洒水降尘工作。

洒水作业时要时刻注意行车安全,要匀速运行,对烟尘大的区域要求重点消尘,但不能过度而影响生产车辆运行,尤其坡道处,一定做到点洒。

坡道处洒水时,水车司机要严格控制洒水量,坡道转弯处不能洒水消尘,避免因洒水而造成车辆碰撞事故发生。

在挖掘机作业现场洒水作业时,掌握好水车和挖掘机的安全距离,避免刮碰。

不需洒水时,应立即关闭水阀。

为确保露天消尘工作,水车做到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出动率。

水车作业不许出带病车,有问题及时联系检修。

第七十一条 生产区负责对矿区内洒水车辆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对矿区内施工单位洒水情况进行安全质量奖惩。

第七十二条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和安全监察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干线行驶中不受规定速度限制(须鸣笛或警示灯示意)。

第七十三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必须由专用车辆装运,并设有特殊标志,不能与其它货物混装。专用车辆要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要求。

第七十四条 运载油质、油类物资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需遵循以下规定:

必须备有消防器材。

严禁在可能引燃、引爆地段停留或装卸,严禁吸烟和带有明火。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熟悉该设备的构造、性能、用途、做到四会:会使用、会维修、会检查、会处理故障。

在行驶停车期间,应与高压线、仓库、建筑物和人口稠密地点及其他车辆,保持一定距离。

管路漏油、接地线损坏或断裂时,都不允许工作,不许用金属敲打加油车上的零件,以免发生火星,加油车上必须配备灭火器,如果油罐的油料冻结,不得用火来加温,应用热水,蒸汽融化或者将车开入暖房中解冻。

进入油罐内工作时,必须打开前后两个入孔盖,使空气对流,油罐前面必须有人防护,进入有关的人员最好戴上防毒面具或用软管通入新鲜空气。

第七十五条 装有危险物品的车辆中途停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驾驶员和押运人员要认真执勤,不得随意离开车辆。

第七十六条 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设置防静电接地铁链。

第七十七条 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作业完毕后,必须停留在规定的车库或停车场内。

第六章 外来车辆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为进一步加强进出车辆管理,维护良好的矿区治安秩序,保障企业人员、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七十九条 公司的公务车、生产用车、私家车、业务关系车、基建、大修车辆须按公司规定到保卫科办理通行证。

第八十条 所有出租车辆严禁进入矿区,对未经允许私自进入场区的出租车辆,给予1000元罚款。

第八十一条 所有出入矿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主动接受门卫查验;公安、消防、救护、抢险、上级检查车辆出入场区由保安指挥疏导,确保通行。

第八十二条 车辆进入场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严禁无证、酒后驾驶车辆,严禁逆向行驶,严禁非生产车辆进入生产区。

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辆须停放在规定停车区域内,所有车辆须按指定位置有序整齐停放。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要害部位、作业区、库房门前,禁止一切车辆停放。

第八十五条 外来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矿坑时,必须由业务相关部门或施工单位人员带领经矿保卫部门备案,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十六条 处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人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七章 运煤车辆管理办法

第八十七条 为了加强运煤车辆管理工作,确保煤炭产品质量,计量准确,煤场安全和产品销售工作有序进行,使广大客户及时顺利运营,营造良好窗口形象,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八十八条 煤场、采场严禁闲杂人员逗留或闲杂车辆通行。

第八十九条 严禁任何人员在煤场、采场内聚众闹事,打骂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发生,违者移交安监科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进入煤场、采场车辆,必须服从门岗管理员、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管理,对乱停乱放等堵塞场内交通者,矿安监科对其进行100-200元罚款。

第九十一条 任何车辆严禁压磅、堵磅、堵道、占道等行为,若发生压磅、堵磅、占道、堵道者,影响正常生产,除赔偿影响生产损失外,按200-500元罚款。

第九十二条 严禁车辆不除皮,先装煤或调换品种等弄虚作假行为,违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九十三条 杜绝对车号不固定和不正规的车辆除皮装车。

第九十四条 杜绝一车多号和一号多车进出煤场,违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禁止装车。

第九十五条 严格遵守矿内交通规定,右侧通行,限速30km/h。

第九十六条 运煤车辆,在矿内发生的任何交通事故,责任自负,同时安监科依据矿内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九十七条 超重的车辆不允许在矿内任何路段随意卸倒煤,违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九十八条 任何单位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空车除皮重车过磅时插队,若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影响煤场秩序和形象者,处以50-100元罚款,并停止供煤。

第九十九条 发现运煤车辆偷跑,从重从严处罚,赔偿产品价格或差价外,对购煤单位处以所装产品总金额五倍的罚款。

第一百条 本制度未列举事项,按上级部门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人员接送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一条 矿区内所有执行接送人员任务的车辆,严格遵守矿内的交通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执行接送人员的司机有权拒绝一切'三违'行为和指令。

第一百零三条 接送人员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资质按交管部门规定执行,且必须在的安监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四条 为了保障司乘人员的安全,接送车原则上定车定人操作。严禁将车交给其他非专职人员驾驶;否则,一经举报查实,接送车指定驾驶员和违章操作者一并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接送司机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第一百零六条 接送司机要选择好停车地点,防止溜车,方便人员上下车。

第一百零七条 接送车的安全设施故障或损坏,严禁接送人。

第一百零八条 司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1、乘员必须听从司机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关好锁死。

2、开车前,司机应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

3、人身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4、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上站立。

5、严禁扒车、跳车和乘货车。

6、每辆车应明确乘车定员,不得超员乘坐。

7、乘车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

第九章 特殊路段和区域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机动车辆在交叉道口、电缆桥、岔路口、转弯处、陡坡、狭路段、联络道、便道和危险地段不准倒车、调头或超车。

第一百一十条 机动车辆在冰雪、道路凹凸不平地段、泥泞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车。

2、不准空挡滑行。

3、不准争道抢行。

4、减速慢行,拉大车距,避免紧急制动,并采取防滑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严禁一切机动车辆和人员进入爆破警戒区内。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原煤卸载区域应选定卸载煤车等候列队路段,两待卸车的前后间距不小于5m,左右间距不小于1.5m,以保证有效的安全距离。在此区域的车辆必须按环形标志方向行驶,禁止逆行,除临故维修或特种车辆外,与本工作无关的车辆或非生产人员禁止进入原煤卸载区域(含矿区外非生产人员及车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存放易燃、易爆物资的场区时,必须遵守相关防火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场及排土场的灯车、照明杆等的设置地点不得妨碍行车(或侵入行车路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凡进入采场、排土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配有警示标志。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允许进入爆破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听从爆破人员的指挥,尤其是炸药车,必须按领车人指挥行车。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机动车辆进入排土场停车规定:

1、除需进行排土作业的车辆外,其它车辆应远离排土线(挡土墙)20m以外。

2、车辆应在距灯车5~10m范围内的安全地带停放。

3、若机动车辆因故障不能按规定进行停放时,驾驶员必须下车警示其它车辆(较长时间故障,由带班负责人负责联系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维修工程车作业时,必须与大型设备驾驶员联系好之后,方可靠近大型设备进行工作。

第十章 交通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范我公司对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程序,切实加强事故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百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外委施工单位。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公司生产指挥中心及安监科,生产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按照汇报程序,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需要上报地方政府和国家有关安全监察机构的,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2、各级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因抢救人员或确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记载、图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

凡发生事故向公司生产指挥中心报告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

(2)伤亡情况、车辆受损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原因判断;

(4)事故后的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的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事故性质和事故等级标准分级负责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分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1、伤亡事故的调查

轻伤事故,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生产、安监、技术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伤事故,由公司安监科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河曲县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以及公司安监科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应积极协助调查组接受调查。

2、非伤亡事故的调查

⑴ 三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⑵ 重大事故、一级事故、二级事故由公司安监科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⑶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设备科或鉴定单位提出直接损失清单,经矿有关部门签字确认后,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⑷非责任事故需经公司安监科调查核实后方可确定,未经公司安监科认定,以非责任事故为由而不上报的,按隐瞒事故论处。

⑸对于矿外重大交通事故,由公司安监科综合部进行调查处理。

⑹各类事故调查处理后,都要由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报告,并报公司安监科室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

1、各类事故均由事故调查组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安监科填写《******煤业各类事故管理台帐》,由事故责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落实。

2、在处理事故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责任。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本着“总结经验,接受教训,使本人和群众受到教育和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原则。根据事故责任分析,按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4、触犯刑法,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对相关部门、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对交通安全不重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扣减事故单位50%矿建工程外委施工质量奖。

2、 无证或未经安监科培训备案的,对驾驶者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

3、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对其罚款2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4、 在采场作业的机动车辆未配备灭火器的,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5、机动车辆超员或货车车斗内拉人,对驾驶员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6、损坏交通设施或辅助设施的,肇事者必须加倍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罚款1000元。

7、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对驾驶员罚款200元。

8、未在矿安监科办理入矿备案手续且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露天采场的车辆罚款200~2000元。

9、将车辆擅自借给非准驾人员驾驶,对车辆负责人罚款1000元。

10、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照限速路标和规定行车。凡违章驾车、停车、超速、超载的,对其罚款200~500元。

11、未经许可擅自占用道路施工或完工后未恢复道路的初始状态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20000元,对矿方施工代表罚款500元。

12、在矿内发生两次以上违章驾车,经批评教育不改的,通知责任单位将该驾驶员清退。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矿安监科依照本规定对行为当事人和责任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列级事故进行瞒报、谎报。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生产指挥中心设立举报电话:0350-8710963

第一百二十九条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事故痕迹或物证,造成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的;不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的;无正当理由拖延报告或谎报事故、弄虚作假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本办法由******煤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凡进入我校校园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z大学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z大学校十陵校区,其他校区参照执行。

二、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或其它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请校长办公室,经相关部门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作业单位,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由违规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公车、教职工及其居住校内的直系亲属的家用私人小型轿车,进出校园应办理《z大学机动车出入卡》,凭卡出入校门。出入卡办理时间以保卫处每年通知为准,逾期不再办理。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客人所乘车辆,经确认后可准予通行。各类运营车辆和校外车辆,不予办理《z大学机动车出入证》,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学校。确需进入校园的车辆在得到许可后,领取门禁临时卡进入校园,并按停放时间计时收费。

第十一条出入校门和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谨慎驾驶、减速慢行,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禁止在校园内鸣号。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二条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校园道路严禁学驾机动车和利用校园道路和场地作教练场地。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严禁赛车类摩托、货运类三轮摩托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校内设置停车场(点)、禁停区、限停区、禁行区、出入通道等交通管制设施,由保卫处统一规划、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未经允许,校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在门前设桩划定本单位的停车位,不得擅自开设通道,不得擅自变更保卫处的交通管制设施。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或指定的临时停车处,不得在校园内乱停乱放,不得妨碍校园交通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禁止在禁停区停放机动车。

第十五条 大型货运车辆要进入学校,必须在保卫处登记备案,并按保卫处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四、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七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各项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八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放风筝、打球、遛狗等有碍交通的行为。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应注意避让行人,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和引导。

第二十条 骑自行车、三轮车或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不准攀扶其他车辆,转弯必须减速行驶,向后瞭望,伸手示意。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行自行车。

第二十一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二条 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汽车队车库为专用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

第二十四条 校内停车场、停车点,由校保卫处等管理部门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第二十五条 非本校公务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须经保卫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有权根据校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到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保卫处可以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学校各学院、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提前十五天向校长办公室申报,到校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校各种学习培训、进修学员的机动车进校,可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于开班前集中至保卫处登记申办临时机动车出入卡,并确定停车场所,学习培训结束后交回保卫处对通行证进行统一注销。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库、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六、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九 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除自行调解的轻微事故外,应立即报告公安交管部门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开展现场取证工作。 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须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向保卫处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1、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校医院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2、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愿意协商解决,可以进行调解。

2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违章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于不遵守校园交通管理的师生员工,保卫处将进行温馨提示;经提示后仍违反的将通报到各学院、部门 ;各单位师生员工违反校内交通管理的情况将统一纳入年度综合治理考核评估,直接影响本单位的综治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除自行调解的轻微事故外,均应报公安交管部门处理。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须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向保卫处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对在校园内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不服从管理乱停乱放或其它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行为,学校保卫处将采取锁车、拖曳、贴《告知单》等形式进行处理,对贴《告知单》三次以上的车辆将没收当年《z大学机动车出入证》,次年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其它情形,学校保卫处会同公安交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校长办公室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三十六条 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并通报所在单位或学院、部门。

八、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三十八条 如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本管理办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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