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井下爆破管理办法范例
本标准规定了哈沙图煤矿井下爆破的安全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哈沙图煤矿的爆破安全管理办法的落实、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哈沙图煤矿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办法的检查与考核。
2.1哈沙图煤矿爆破管理职责:
a) 哈沙图煤矿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破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b) 哈沙图煤矿分管安全负责人必须做好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c) 哈沙图煤矿安监科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积极组织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的各项安全生产教育的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d) 哈沙图煤矿安监科必须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并通过演练提高全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能力;
e) 哈沙图煤矿安监科、保卫科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作业场、仓库了解、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发现隐患及时监督整改。
2.2爆破哈沙图煤矿职责:
爆破哈沙图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爆破作业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爆破爆破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3哈沙图煤矿所属各单位职责:
哈沙图煤矿所属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爆破安全管理办法的落实,并接受哈沙图煤矿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2.4爆破员职责:
a) 必须严格遵守爆破物品管理的专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b) 必须按当天现场爆破实际需要药量,领取爆炸物品,剩与部分当天清退并交仓库保管。不许虚报多领,占为己有,更不允许与安全监炮员等人合伙私拿私存和倒卖爆炸物品;
c) 在爆破作业时,严禁将民爆物品交给非本单位的爆破员进行装要爆破;
d) 领出的爆炸物品需要妥善保管,不得乱堆乱放,不得挪作它用,不得转借和赠与他人;
e) 装炮眼药,制造炸药包,点火爆破和处理哑炮时,要催促无关人员离开现场,在操作过程重要接受安全监炮员监督检查;
f) 装药和爆破前,必须检查现场警戒情况,待安全监炮员发出爆破信号后,方能点火进行爆破作业;
g) 爆炸时,应按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h) 爆破结束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i)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井下爆破安全管理
3.1.1煤矿必须指定部门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注: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本规程规定。
3.1.2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物品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者上水平巷道中。
3.1.3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中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必须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注1: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距离井筒不得小于50m。
注2: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物品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
3.1.4在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者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起爆。
注1: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
注2:只有在爆破工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起爆。
注3: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者其他设备上的矸石。
注4:爆破后乘吊桶检查井底工作面时,吊桶不得蹾撞工作面。
3.1.5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并在起爆前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
3.1.6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3.1.6.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者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3.1.6.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3.1.6.3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3.1.7钻眼、爆破人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作业。
3.1.8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变质的爆炸物品。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必须交回爆炸物品库。
3.1.9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一次爆破必须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1.9.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1.9.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1.9.3高瓦斯矿井,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1.9.4突出矿井,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注: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或者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使用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时,一次起爆总时间差不得超过130ms,并应当与专用起爆器配套使用。
3.1.10在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当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当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注: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3.1.11在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1.12在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以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并制定安全措施。
3.1.13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物品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物品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有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3.1.14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当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3.1.15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1.15.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物品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爆破作业需要的数量为限。
3.1.15.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1.15.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者捆在药卷上。
3.1.15.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3.1.16装药前,必须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者岩粉,再用木质或者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者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注1:有水的炮眼,应当使用抗水型炸药。
注2: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机械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3.1.17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当用黏土炮泥或者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者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注1:无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注2:严禁裸露爆破。
3.1.18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3.1.18.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进行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
3.1.18.2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1.18.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3.1.18.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3.1.18.5深孔爆破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3。
3.1.18.6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当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3.1.18.7工作面有2个及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孔装药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3.1.19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其他方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1.19.1爆破前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浓度。
3.1.19.2爆破前必须洒水。
3.1.19.3使用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者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1.19.4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1.20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3.1.20.1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有支架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3.1.20.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者超过1.0%。
3.1.20.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者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3.1.20.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区等情况。
3.1.20.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3.1.21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3.1.22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电设备、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
注: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将工作面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域,并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布置专人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当设置警戒牌、栏杆或者拉绳。
3.1.23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3.1.23.1爆破母线符合标准。
3.1.23.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1.23.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当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3.1.23.4爆破母线与电缆应当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3.1.23.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者大地等当作回路。
3.1.23.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3.1.24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开凿或者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起爆接线盒。
注1:发爆器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注2: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3.1.25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测。严禁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的方法检测电爆网路。
3.1.26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3.1.27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只有在爆破通电时,方可将把手或者钥匙插入发爆器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者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3.1.28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注1: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注2: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后方可起爆。
注3:装药的炮眼应当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已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3.1.29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发现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3.1.30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者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待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待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待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3.1.31处理拒爆、残爆时,应当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完成处理工作,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b) 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c) 严禁用镐刨或者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者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1) 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
2) 严禁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药。
3) 严禁使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d) 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e) 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3.1.32爆炸物品库和爆炸物品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3.2露天爆破安全管理
3.2.1露天煤矿钻孔、爆破作业必须编制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钻孔、爆破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爆破前应当绘制爆破警戒范围图,并实地标出警戒点的位置。
3.2.2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3.2.3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注1: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以及过期的爆炸物品。
注2: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退回爆炸物品库,严禁私自存放和销毁。
3.2.4爆炸物品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区域负责人应当对爆炸物品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
注1: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20m以内严禁烟火,10m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注2: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必须放在距炮孔炸药2m以外。
3.2.5炮孔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2.5.1装药前在爆破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3.2.5.2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者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3.2.5.3炮孔卡堵或者雷管脚线、导爆管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3.2.5.4机械化装药时由专人现场指挥。
3.2.5.5预装药炮孔在当班进行充填预装药期间严禁连接起爆网络。
3.2.5.6装药完成撤出人员后方可连接起爆网络。
3.2.6爆破安全警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2.6.1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3.2.6.2爆破区域负责人与警戒人员之间实行“三联系制”。
3.2.6.3因爆破中断生产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3.2.7安全警戒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3.2.7.1抛掷爆破(孔深小于45m):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1000m,其余方向不得小于600m。
3.2.7.2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3.2.7.3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3.2.7.4二次爆破:炮眼爆破不得小于200m。
3.2.8起爆前,必须将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戴抗静电保护用品。
3.2.9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
注:机车、矿用卡车等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当采取就地保护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用减震爆破。
3.2.10设备、设施距抛掷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600m;两侧有自由面方向及背向不得小于300m;无自由面方向不得小于200m。
3.2.11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在爆破时应当停电恢复送电前,必须对这些线路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后方可送电。
3.2.1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3.2.12.1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重要工业厂房,0.4cm/s;
f) 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g) 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h) 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i) 水工隧道,10cm/s;
j) 交通涵洞,15cm/s;
k) 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5cm/s;围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
3.2.12.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按下式计算:
r=(k/v)1/a*qm..................................... (1)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kg;
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m———药量指数,取m=1/3;
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3.2.12.3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者试验。
3.2.13爆破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严禁裸露爆破。
3.2.14在高温区、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2.14.1测试孔内温度有明火的炮孔或者孔内温度在80℃以上的高温炮孔采取灭火、降温措施。
3.2.14.2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合格后方可装药起爆。
3.2.14.3高温孔应当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者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
3.2.15爆破后检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2.15.1爆破后5min内,严禁检查。
3.2.15.2发现拒爆,必须向爆破区负责人报告。
3.2.15.3发现残余爆炸物品必须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3.2.16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3.2.16.1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
3.2.16.2因地面网路连接错误或者地面网路断爆出现拒爆,可以再次连线起爆。
3.2.16.3严禁在原钻孔位钻孔,必须在距拒爆孔10倍孔径处重新钻与原孔同样的炮孔装药爆破。
3.2.16.4上述方法不能处理时,应当报告矿调度室,并指定专业人员研究处理。
4检查与考核
4.1按照本标准内容及考核管理办法由哈沙图煤矿考核领导小组对哈沙图煤矿职能部门进行考核。
4.2依据本标准和《安全目标管理办法》由安监科对哈沙图煤矿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5报告与记录
形成的报告与记录有:
a) 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参见附录a;
b) “一炮三检”记录参见附录b;
c) 检查记录;
d) 培训记录;
e) 考核报告。
第2篇 井下爆破管理办法
本标准规定了哈沙图煤矿井下爆破的安全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哈沙图煤矿的爆破安全管理办法的落实、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哈沙图煤矿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办法的检查与考核。
2.1哈沙图煤矿爆破管理职责:
a)哈沙图煤矿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破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b)哈沙图煤矿分管安全负责人必须做好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c)哈沙图煤矿安监科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积极组织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的各项安全生产教育的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d)哈沙图煤矿安监科必须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并通过演练提高全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能力;
e)哈沙图煤矿安监科、保卫科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作业场、仓库了解、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发现隐患及时监督整改。
2.2爆破哈沙图煤矿职责:
爆破哈沙图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爆破作业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爆破爆破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3哈沙图煤矿所属各单位职责:
哈沙图煤矿所属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爆破安全管理办法的落实,并接受哈沙图煤矿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2.4爆破员职责:
a)必须严格遵守爆破物品管理的专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b)必须按当天现场爆破实际需要药量,领取爆炸物品,剩与部分当天清退并交仓库保管。不许虚报多领,占为己有,更不允许与安全监炮员等人合伙私拿私存和倒卖爆炸物品;
c)在爆破作业时,严禁将民爆物品交给非本单位的爆破员进行装要爆破;
d)领出的爆炸物品需要妥善保管,不得乱堆乱放,不得挪作它用,不得转借和赠与他人;
e)装炮眼药,制造炸药包,点火爆破和处理哑炮时,要催促无关人员离开现场,在操作过程重要接受安全监炮员监督检查;
f)装药和爆破前,必须检查现场警戒情况,待安全监炮员发出爆破信号后,方能点火进行爆破作业;
g)爆炸时,应按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h)爆破结束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i)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井下爆破安全管理
3.1.1煤矿必须指定部门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注: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本规程规定。
3.1.2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物品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者上水平巷道中。
3.1.3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中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必须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注1: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距离井筒不得小于50m。
注2: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物品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
3.1.4在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者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起爆。
注1: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
注2:只有在爆破工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起爆。
注3: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者其他设备上的矸石。
注4:爆破后乘吊桶检查井底工作面时,吊桶不得蹾撞工作面。
3.1.5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并在起爆前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
3.1.6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3.1.6.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者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3.1.6.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3.1.6.3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3.1.7钻眼、爆破人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作业。
3.1.8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变质的爆炸物品。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必须交回爆炸物品库。
3.1.9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一次爆破必须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1.9.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1.9.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1.9.3高瓦斯矿井,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1.9.4突出矿井,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注: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或者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使用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时,一次起爆总时间差不得超过130ms,并应当与专用起爆器配套使用。
3.1.10在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当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当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注: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3.1.11在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1.12在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以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并制定安全措施。
3.1.13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物品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物品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有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3.1.14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当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3.1.15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1.15.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物品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爆破作业需要的数量为限。
3.1.15.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1.15.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者捆在药卷上。
3.1.15.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3.1.16装药前,必须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者岩粉,再用木质或者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者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注1:有水的炮眼,应当使用抗水型炸药。
注2: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机械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3.1.17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当用黏土炮泥或者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者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注1:无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注2:严禁裸露爆破。
3.1.18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3.1.18.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进行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
3.1.18.2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1.18.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3.1.18.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3.1.18.5深孔爆破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3。
3.1.18.6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当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3.1.18.7工作面有2个及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孔装药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3.1.19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其他方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1.19.1爆破前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浓度。
3.1.19.2爆破前必须洒水。
3.1.19.3使用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者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1.19.4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1.20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3.1.20.1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有支架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3.1.20.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者超过1.0%。
3.1.20.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者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3.1.20.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区等情况。
3.1.20.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3.1.21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3.1.22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电设备、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
注: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将工作面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域,并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布置专人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当设置警戒牌、栏杆或者拉绳。
3.1.23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3.1.23.1爆破母线符合标准。
3.1.23.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1.23.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当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3.1.23.4爆破母线与电缆应当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3.1.23.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者大地等当作回路。
3.1.23.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3.1.24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开凿或者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起爆接线盒。
注1:发爆器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注2: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3.1.25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测。严禁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的方法检测电爆网路。
3.1.26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3.1.27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只有在爆破通电时,方可将把手或者钥匙插入发爆器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者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3.1.28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注1: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注2: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后方可起爆。
注3:装药的炮眼应当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已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3.1.29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发现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3.1.30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者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待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待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待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3.1.31处理拒爆、残爆时,应当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完成处理工作,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b)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c)严禁用镐刨或者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者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1)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
2)严禁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药。
3)严禁使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d)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e)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3.1.32爆炸物品库和爆炸物品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3.2露天爆破安全管理
3.2.1露天煤矿钻孔、爆破作业必须编制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钻孔、爆破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爆破前应当绘制爆破警戒范围图,并实地标出警戒点的位置。
3.2.2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3.2.3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注1: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以及过期的爆炸物品。
注2: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退回爆炸物品库,严禁私自存放和销毁。
3.2.4爆炸物品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区域负责人应当对爆炸物品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
注1: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20m以内严禁烟火,10m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注2: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必须放在距炮孔炸药2m以外。
3.2.5炮孔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2.5.1装药前在爆破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3.2.5.2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者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3.2.5.3炮孔卡堵或者雷管脚线、导爆管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3.2.5.4机械化装药时由专人现场指挥。
3.2.5.5预装药炮孔在当班进行充填预装药期间严禁连接起爆网络。
3.2.5.6装药完成撤出人员后方可连接起爆网络。
3.2.6爆破安全警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2.6.1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3.2.6.2爆破区域负责人与警戒人员之间实行“三联系制”。
3.2.6.3因爆破中断生产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3.2.7安全警戒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3.2.7.1抛掷爆破(孔深小于45m):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1000m,其余方向不得小于600m。
3.2.7.2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3.2.7.3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3.2.7.4二次爆破:炮眼爆破不得小于200m。
3.2.8起爆前,必须将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戴抗静电保护用品。
3.2.9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
注:机车、矿用卡车等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当采取就地保护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用减震爆破。
3.2.10设备、设施距抛掷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600m;两侧有自由面方向及背向不得小于300m;无自由面方向不得小于200m。
3.2.11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在爆破时应当停电恢复送电前,必须对这些线路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后方可送电。
3.2.1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3.2.12.1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重要工业厂房,0.4cm/s;
f)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g)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h)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i)水工隧道,10cm/s;
j)交通涵洞,15cm/s;
k)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5cm/s;围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
3.2.12.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按下式计算:
r=(k/v)1/a*qm..................................... (1)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kg;
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m=1/3;
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 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3.2.12.3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者试验。
3.2.13爆破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严禁裸露爆破。
3.2.14在高温区、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2.14.1测试孔内温度有明火的炮孔或者孔内温度在80℃以上的高温炮孔采取灭火、降温措施。
3.2.14.2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合格后方可装药起爆。
3.2.14.3高温孔应当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者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
3.2.15爆破后检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2.15.1爆破后5min内,严禁检查。
3.2.15.2发现拒爆,必须向爆破区负责人报告。
3.2.15.3发现残余爆炸物品必须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3.2.16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3.2.16.1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
3.2.16.2因地面网路连接错误或者地面网路断爆出现拒爆,可以再次连线起爆。
3.2.16.3严禁在原钻孔位钻孔,必须在距拒爆孔10倍孔径处重新钻与原孔同样的炮孔装药爆破。
3.2.16.4上述方法不能处理时,应当报告矿调度室,并指定专业人员研究处理。
4检查与考核
4.1按照本标准内容及考核管理办法由哈沙图煤矿考核领导小组对哈沙图煤矿职能部门进行考核。
4.2依据本标准和《安全目标管理办法》由安监科对哈沙图煤矿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5报告与记录
形成的报告与记录有:
a)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参见附录a;
b)“一炮三检”记录参见附录b;
c)检查记录;
d)培训记录;
e)考核报告。
第3篇 某矿井下爆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井井下爆破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根据《xx集团井下爆破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矿井下爆破作业。
第三条 专职爆破工指服务于矿井炮掘队组的爆破工,兼职爆破工指服务于机掘、综采队组的爆破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通风区负责专职爆破工的人员、业务、工资的管理;负责发爆器的统一管理、发放和修理。
第五条 科教中心负责全矿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办理、换证及培训工作;负责对运输、装卸以及参与爆破作业的班组长等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 物资采供部负责采购符合要求的爆破器材,包括炸药(含刚性被筒炸药)、雷管、发爆器、爆破母线、火药箱、雷管箱、水炮泥袋;负责爆破材料库的管理;负责建立火工品领退制度;负责为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提供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七条 武装保卫负责对爆破工的个人资料进行审查,并具体负责爆破员作业证、ic卡的办理、换证工作。
第八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爆破作业地点及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爆破工的出入井进行检身、登记。
第九条 机电管理部负责每月对通风区发放室的发爆器、爆破母线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第十条 井下各爆破施工单位负责按要求编制爆破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安排熟悉火工品性能的职工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火工品;负责井下火药箱、雷管箱的领用、日常管理以及炮泥、水炮泥、水针的领用、加工;负责在静压水管前加阀门、三通、安装水针;负责固定爆破母线时麻绳的吊挂以及竹(木)炮棍的准备。
第三章 爆破工管理
第十一条 井下爆破工必须经人事劳资部、科教中心、武装保卫、通风区严格审查个人资料后,并具备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爆破员作业证、ic卡后,方可持证上岗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二条 每半年由通风区对井下爆破工人员情况进行核定,并建立爆破工个人档案,确保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备案。爆破工个人档案包括:姓名、所在单位、采掘工龄年限、获得爆破工安全工作资格证和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时间、证件号码、培训时间、籍贯、家庭住址等事宜。
第十三条 井下所有爆破工(包括兼职爆破工)接通知到通风区参加例会及业务培训。
第四章 爆破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炮掘队组需要放炮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小时向通风区提交爆破申请,通风区安排专职爆破工。
第十五条 爆破工应严格按照爆破器材管理跟踪卡要求领退火工品,履行签字监督程序。
第十六条 领取火工品
(1)爆破工下井应带齐符合要求的发爆器、爆破母线和其它用具,并对发爆器和爆破母线作全面检查。
(2)爆破工凭爆破器材管理跟踪卡及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爆破员作业证、ic卡到指定火药库领取火药、雷管,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不得转借。
(3)电雷管、炸药的领取富余量不得超过作业规程或措施规定数量的10%。
第十七条 运输与存放
(1)人力由爆炸材料库向工作地点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携带运送,炸药由施工单位派专人(熟悉爆炸材料性能的人员)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二人必须同时行进,相距至少20米。
(2)炸药、电雷管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炸药、电雷管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 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开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爆炸材料不得私藏、私带、乱扔、乱放、乱丢,不得私自带上井,必须当班领用,使用不完的当班必须办理退库手续。
(4) 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并派专人看管。工作面不放炮时,由爆破工看护雷管箱和火药箱,工作面放炮时,由生产队组当班班长指派专人看护雷管箱和火药箱,履行交接手续。
(5) 严禁人员坐在炸药箱与雷管箱上。
第十八条 装配起爆药卷
(1)装配起爆药卷时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非聚能穴端)装入(乳化炸药等无聚能穴的炸药除外),装入的方法:
药卷扎眼装配。先将药卷顶部揉软,再用一根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尖头木棍或竹棍,在药卷顶端中心垂直扎一孔眼,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中,然后用电雷管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剩余脚线全部捆扎打结,并把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2)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后的单个电雷管,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3)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体的放炮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与雷管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4)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以及防止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6)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第十九条 装药、封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爆破:
①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超过规定;
②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③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
④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⑤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2)当爆破工确认符合装药条件后,可进行装药。装药应按照清孔-验孔-装药-封孔程序进行。
(3)装药前,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装药时,要一手抓住电雷管的脚线,另一手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放在眼口处的药卷轻轻地推入炮眼底,使炮眼内的各药卷间彼此密接,推入时要用力均匀,不能用炮棍冲撞或捣实。对于仰角较大的炮眼,可在药卷后边顶上一段炮泥,一起送入眼底,用炮泥卡住药卷。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型炸药。
(4)装药工作不准与其它工作平行作业(如确需平行作业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且只准爆破工、班组长和班组长指派的有经验的老工人进行,严格按爆破图表进行装药。
(5)紧靠药卷填上0.03m-0.04m的粘土炮泥,然后装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6)装填炮泥时要一手拉住雷管的脚线,使脚线紧贴炮眼侧壁,但不能拉的过紧,防止拉坏脚线或管口;另一手装填炮泥,最初填塞的炮泥应慢慢用力,轻捣压实。
(7)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情况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②炮眼深度为0.6m-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③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④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⑥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8)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泡泥外剩余的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可塑性的材料制成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长度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9)装药后,需将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4篇 s矿井下爆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井井下爆破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井下爆破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井下爆破作业。
第三条 专职爆破工指服务于矿井炮掘队组的爆破工,兼职爆破工指服务于机掘、综采队组的爆破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通风区负责专职爆破工的人员、业务、工资的管理;负责发爆器的统一管理、发放和修理。
第五条 科教中心负责全矿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办理、换证及培训工作;负责对运输、装卸以及参与爆破作业的班组长等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 物资采供部负责采购符合要求的爆破器材,包括炸药(含刚性被筒炸药)、雷管、发爆器、爆破母线、火药箱、雷管箱、水炮泥袋;负责爆破材料库的管理;负责建立火工品领退制度;负责为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提供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七条 武装保卫负责对爆破工的个人资料进行审查,并具体负责爆破员作业证、ic卡的办理、换证工作。
第八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爆破作业地点及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爆破工的出入井进行检身、登记。
第九条 机电管理部负责每月对通风区发放室的发爆器、爆破母线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第十条 井下各爆破施工单位负责按要求编制爆破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安排熟悉火工品性能的职工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火工品;负责井下火药箱、雷管箱的领用、日常管理以及炮泥、水炮泥、水针的领用、加工;负责在静压水管前加阀门、三通、安装水针;负责固定爆破母线时麻绳的吊挂以及竹(木)炮棍的准备。
第三章 爆破工管理
第十一条 井下爆破工必须经人事劳资部、科教中心、武装保卫、通风区严格审查个人资料后,并具备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爆破员作业证、ic卡后,方可持证上岗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二条 每半年由通风区对井下爆破工人员情况进行核定,并建立爆破工个人档案,确保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备案。爆破工个人档案包括:姓名、所在单位、采掘工龄年限、获得爆破工安全工作资格证和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时间、证件号码、培训时间、籍贯、家庭住址等事宜。
第十三条 井下所有爆破工(包括兼职爆破工)接通知到通风区参加例会及业务培训。
第四章 爆破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炮掘队组需要放炮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小时向通风区提交爆破申请,通风区安排专职爆破工。
第十五条 爆破工应严格按照爆破器材管理跟踪卡要求领退火工品,履行签字监督程序。
第十六条 领取火工品
(1)爆破工下井应带齐符合要求的发爆器、爆破母线和其它用具,并对发爆器和爆破母线作全面检查。
(2)爆破工凭爆破器材管理跟踪卡及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爆破员作业证、ic卡到指定火药库领取火药、雷管,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不得转借。
(3)电雷管、炸药的领取富余量不得超过作业规程或措施规定数量的10%。
第十七条 运输与存放
(1)人力由爆炸材料库向工作地点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携带运送,炸药由施工单位派专人(熟悉爆炸材料性能的人员)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二人必须同时行进,相距至少20米。
(2)炸药、电雷管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炸药、电雷管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 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开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爆炸材料不得私藏、私带、乱扔、乱放、乱丢,不得私自带上井,必须当班领用,使用不完的当班必须办理退库手续。
(4) 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并派专人看管。工作面不放炮时,由爆破工看护雷管箱和火药箱,工作面放炮时,由生产队组当班班长指派专人看护雷管箱和火药箱,履行交接手续。
(5) 严禁人员坐在炸药箱与雷管箱上。
第十八条 装配起爆药卷
(1)装配起爆药卷时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非聚能穴端)装入(乳化炸药等无聚能穴的炸药除外),装入的方法:
药卷扎眼装配。先将药卷顶部揉软,再用一根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尖头木棍或竹棍,在药卷顶端中心垂直扎一孔眼,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中,然后用电雷管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剩余脚线全部捆扎打结,并把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2)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后的单个电雷管,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3)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体的放炮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与雷管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4)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以及防止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6)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第十九条 装药、封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爆破:
①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超过规定;
②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③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
④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⑤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2)当爆破工确认符合装药条件后,可进行装药。装药应按照清孔-验孔-装药-封孔程序进行。
(3)装药前,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装药时,要一手抓住电雷管的脚线,另一手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放在眼口处的药卷轻轻地推入炮眼底,使炮眼内的各药卷间彼此密接,推入时要用力均匀,不能用炮棍冲撞或捣实。对于仰角较大的炮眼,可在药卷后边顶上一段炮泥,一起送入眼底,用炮泥卡住药卷。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型炸药。
(4)装药工作不准与其它工作平行作业(如确需平行作业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且只准爆破工、班组长和班组长指派的有经验的老工人进行,严格按爆破图表进行装药。
(5)紧靠药卷填上0.03m-0.04m的粘土炮泥,然后装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6)装填炮泥时要一手拉住雷管的脚线,使脚线紧贴炮眼侧壁,但不能拉的过紧,防止拉坏脚线或管口;另一手装填炮泥,最初填塞的炮泥应慢慢用力,轻捣压实。
(7)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情况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②炮眼深度为0.6m-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③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④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⑥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8)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泡泥外剩余的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可塑性的材料制成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长度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9)装药后,需将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二十条 联线
(1)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联线应按照作业规程或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吊挂爆破母线采用以下方法:
三角架法:三角架采用木质或其它不导电的材质做成,将三角架固定在巷壁上,母线挂在三角架上。
麻绳悬吊法:采用麻绳加挂钩悬挂母线,麻绳一端固定在煤帮或顶板上,另一端悬垂,利用挂钩悬挂母线。
(3)爆破母线和电雷管脚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爆破母线的悬挂必须采用木制或其它非导电体框架固定,不得直接挂在金属网上),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4)爆破母线要做到专人专线,井下爆破作业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不得多人混用同一条母线。防突工作面爆破作业时,如采用固定爆破母线,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5)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6)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7)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顺序和联线方法进行联线。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前,爆破工要对爆破母线外皮破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破损要及时修补,避免网路与外界相连,发生漏电、短路或雷管提前爆炸等意外事故。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由爆破工一人操作,母线与脚线、脚线与脚线的连接处应用绝缘胶布包紧。
第二十一条 爆破
(1)通风区维修人员要负责定期校验发爆器峰值电压、放电时间、输出冲量等性能参数,建立发爆器性能校验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发爆器发放前做好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2)爆破前,爆破地点附近的电气设备、通风设施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和加固(具体的保护范围和方法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掘进工作面爆破前要将监测探头移出安全地点,爆破后要及时将监测探头移回原位)或移出工作面。
(3)爆破时,爆破工将发爆器钥匙旋转于充电位置,待电池电压检测完,网络电阻显示稳定后,班组长首先按动a遥控上的解锁键,安监工再按动b遥控器上的解锁键,待第二位数码管显示“6”并闪烁时,爆破工旋转钥匙进行爆破。
(4)爆破工作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一炮三检即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瓦斯浓度小于1%和局部瓦斯无积聚超限方可打眼装药和爆破。每次爆破必须将瓦斯检查结果填写至“一炮三检”记录本。爆破工、安监工、班组长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爆破制”。由爆破工持警戒牌,班组长持检查牌,安监工持爆破牌,具体过程为:
①每次爆破前,爆破工将自己携带的警戒牌和发爆器(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时携带)交给班组长。
②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派人进行警戒,并检查顶板支护完好、切断放炮区域电源后,将自己携带的检查牌交给安检工。
③安检工监督爆破工检查通风、瓦斯、煤尘等情况无问题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爆破工.
④爆破工进行脚线连接,在与母线连接时必须确认母线另一端扭结为短路,然后由里向外悬空布设母线,待其最后离开工作面至安全起爆地点后,向班组长汇报。
⑤班组长、安检工进一步确认警戒及各项放炮准备事宜完成后,班组长将放炮器交给爆破工,爆破工按照放炮规定完成放炮任务。
⑥爆破时,爆破工先将母线扭结解开,牢固地接在发爆器的接线柱上,吹口哨数声后,至少再等5秒,方可将钥匙插入发爆器,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亮稳定,再将开关钥匙转到放电位置起爆。
(5)爆破后,必须立即取下发爆器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接成短路,将三牌各归原主。
(6)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7)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通电爆破前,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8)爆破后发现的未爆雷管、炸药,必须由爆破工统一回收,交回爆炸材料库。
(9)一个爆破工只配一部发爆器,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巷道前后多头同时作业、多头同时爆破、多台发爆器同时爆破。
(10)爆破前后严格执行洒水降尘制度,爆破前后,施工队组必须对放炮地点前后30m范围进行洒水降尘。炮掘工作面应采用放炮喷雾,顺槽间横川采用爆破掘进时,应采用手动喷雾,每次爆破前必须将喷雾打开,待爆破后炮烟散尽方可关闭喷雾,并且喷雾时间不得小于15分钟。无水不准爆破、未使用水泡泥不准爆破。
(11)井下严格执行爆破停电制度。回采工作面爆破,必须停工作面及回风巷内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停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设备的电源;盘区进风巷道爆破,只停爆破地点下风侧盘区进回风巷道内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盘区回风巷道爆破,只停爆破地点下风侧盘区回风巷道内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
第二十二条 起爆点到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
(1)井下爆破作业过程中在警戒线处必须设置带反光标志的警戒牌、栏杆或拉绳。并符合下列要求:
警示牌的规格:350mm×500mm;印有“前方爆破严禁入内”的警标。
警戒绳的规格:直径5mm-20mm麻花绳;长度以各矿巷道断面自行而定。
(2)直线巷道爆破,煤巷不小于75米,岩巷、半煤岩巷不小于120米。
(3)拐弯巷道爆破,当巷道拐弯掘进超5米,但从爆破工作面到掩护地点不足直线巷道爆破距离时,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距离煤巷不小于50米,岩巷、半煤岩巷不小于75米,并保证从拐弯处到掩护地点不小于10米,当爆破工作面到放炮掩护地点超过直线爆破距离时,执行直线巷道爆破距离规定。
(4)回采工作面爆破地点距两侧掩护地点的距离不小于75米,崩大块煤矸时,不小于45米,拐弯处爆破(前后缺口)爆破地点距离两侧掩护地点不小于40米。
第二十三条 爆破后检查
(1)爆破后,待工作面炮烟吹散后,爆破工与班长、安监工一起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否则工作面不得组织生产。
(2)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后爆破工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3)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代清楚。若当班出现班后炮,但下一班不再申请爆破工,出现这种情况,由班组长、安监工加强出煤过程中的检查,如果发现有拒爆、残爆情况,应将未爆破的电雷管交予安监工,由安监工通知通风区,通风区安排爆破工将电雷管交到火药库。
(4)出现班后炮情况时,队组要做好爆破业务的配合工作,积极将剩余的火工品及时退库。接班班长、安监工、爆破工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如出现电管丢失或拉上井的现象,追究接班班长、安监工、爆破工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拒爆、残爆的处理
(1)由于联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如果出现煤、矸卡溜煤(矸)眼时,确需进行爆破时,由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部门会审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时严禁装药爆破。
(4)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二十六条 密闭墙前、敷设瓦斯抽放管道附近20m范围以内不允许爆破,如因巷道维修等特殊原因确无其它办法时,可以采用爆破方法,但必须由施工作业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部门会审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措施中应有防止爆破瞬间高电压放电产生火花和爆破火焰的技术措施,抽放管路应设法排空或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加以可靠的保护。但在密闭墙施工后,7天内严禁在附近100m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七条 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米范围内,严禁爆破。严禁使用爆破方法启封密闭墙。
第二十八条 当班放炮结束后,严禁将火药、雷管留在工作面,施工单位要及时派专人协助爆破工退库。
第二十九条 井下发现乱扔、乱丢的雷管、火药时要及时交回爆炸材料库,由库保管员及时向物资采供部汇报。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条 考核依照**矿“一通三防”绩效考核标准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通风区代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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