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办法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1】
一、财务收支管理规定
1、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2、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3、村内各项收支一定要参照《年初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做到先算后用,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减少年内负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4、村内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5、村干部出差办公事,预借差旅费及垫付各种费用,应及时与村报账员(出纳)结清账款,履行结账手续,不得拖欠。
6、村干部年度工资经村两委集体评议,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党委、政府审批才能发放。
但原则上村干部工资不得超过乡财政拨发年度的转移支付。
但村内资金来源较好,年终收益分配有节余时,可以适当增加。
但增加原则是:村干部年度工资人平不得突破12100元,确保转移支付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7、村干部补贴按照村级财务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发放,不得超规定发放。
(1)支部书记、村主任每人每月电话费为60元/月。
村副级干部电话费每人每月电话费为50元/月,但一人兼任多职的不得重复发放,不得另报手机话费和固定电话座机话费。
(2)出市办理公事的车费据实报销,根据工作需要,但报销生活费、补助及住宿费按国家一般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报销。
(3)到市、区、乡开会办事车费按规定报销:村支部书记、村主任:800元/年,村两委副职干部600元/年。
(4)村级年度目标管理奖:村干部要按年初分工完成任务而定,人平不得超过1000元/年,不得按职别分摊。
(5)有重要项目工作的村,上级拨来的工作经费,严禁平分,应按村干部平时协调误工或者加班得出工时,取得加班费和误工费,并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经蹲点领导批准才能发放。
(6)以上述各项补助要在确保当年村干部工资发放及村内资金正常运转、不增加新的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发放,否则一律不得发放。
8、市、区、乡拨给村级救灾资金的管理:救灾资金只得用于受灾村民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支出,村委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巧立明目、弄虚作假,挪作其他开支。
受灾村民应由村两委摸底造册后,通过党员、组长会议认定后,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才能发放给受灾村民。
9、凡是上级拨给村内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事先有预算,事后有结算,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10、不得用集体公款发红包、赠送重金礼品,干部下村督查工作时,一定要到农户家或者村干部家就工作餐,一律不得报烟酒和进餐厅茶楼高消费。
11、村内争取项目资金,严格禁止村内为他人提供方便,开具收款收据,借用村内集体银行账户过渡,进行存入和支出现金,套取国家集体资金为个人所有。
二、财务审批规定
1、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
村内各项财务开支发票通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再由村主任审批报销。
2、审批权限:
(1)500元内(含500元)由村主任审批;
(2)501元至2000元(含2000元)由村主任、支部书记会签;
(3)2000元以上由村两委集体研究讨论审批;
(4)兴办公益事业及购置固定资产、重大开支应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同意,由村两委申报,蹲点领导审核,递交乡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开支。
3、村内支部书记及村主任由一人兼任职务的村,本人经手的各项开支发票应由村两委集体审核签名才能报销。
4、对村内各项开支发票手续不健全、要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村主任应拒绝审批报销。
三、村账乡代管规定
1、“村账乡代管”由乡经营管理站为主体,统一记账、统一规定、统一审核、统一提供财务,公开资料,统一建档,分村核算,搞好村级年终收益结算及报表工作。
2、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实行“三权”不变的原则,确保集体资产不平调、不挪用、不侵占。
3、村级各项收入、支出凭据要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手续齐全,先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再由村主任审批签字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由村报账员向主管部门交账,办理交账有关手续。
4、村级报账员应每一季度与主管部门人员核对各科目账户余额,如有发生错误,并及时核查纠正。
5、在村账乡代管的同时,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规范有序的资金运行机制,将村内的全部收入纳入村账乡代管核算范围,规范资金收入的收缴程序,及时足额存入村账乡代管银行账户,强化管理,进行资金拨付制正常运转。
四、财务人员管理规定
1、村级报账员兼任出纳工作,但有的村报账员和出纳进行分设,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按章办事。
2、村级报账员负责村内财务收支、往来结算、各项统计报表、记好村内现金日记账,将村内各项收入、支出汇总,每季度月底向主管部门交账,办理交账手续,核对账户余额。
3、村级报账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4、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政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本职工作。
5、村级报账员严格执行核算、监督的职能,写好年度核算分析,参与拟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监督财政计划执行情况。
6、财务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现金管理规定
1、村报账员(出纳)管理村内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支出,其他干部不得插手管理现金(银行存款)。
2、库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更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超过规定库存限额1000元。
3、不准将村内集体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4、村报账员做到收入、支出一事一记,登好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并与主管部门记账服务中心核对账款余额,双方签字。
5、各项收据手续不健全、内容不清、字迹模糊、票据不规范、开支不合理的,要坚持原则,出纳有权拒付。
六、民主理财规定
1、民主理财小组应由群众代表、党员代表3―5人组成,负责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2、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民主理财小组有权监督村级财务实施,对财务收支有知情权、审核权、决策权。
3、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将村级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向群众代表大会公布。
4、民主理财小组在监督中,发现违反村内财务规定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七、财务公开规定
1、村级财务公开由经营管理站记账服务中心提供财务公开资料,每年度进行两次财务收支公布(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
2、公开的方式以公开栏为主,公开栏设在人口居住密集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阅览的地方。
3、对群众所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向群众解释和纠正。
八、财务收支预算规定
1、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应严格做到先算后用,以收定支,合理使用现金,勤俭节约的原则,确保村内资金正常运转。
2、编制收支预算计划,经村两委研究决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3、严格执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量财而出,合理使用资金,做到增收节支,不得超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和增加村内债负。
4、集体兴办公益事业,年度预算筹资筹劳和募捐款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核,递交乡党委、政府批准后才能预算。
必须专款专用,乡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他用。
5、对其他往来应收款预算收回计划不能列入收益分配,只能预算偿还债务。
村干部工资及补助按照本财务收支管理规定进行预算。
6、村内预算争取资金的应酬费不得超过争取资金总额的30%,会议费开支预算不得超过村内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总合的25%,应逐年压缩非生产性开支,讲究经济实效。
九、票据管理规定
1、村内收款收据一律由经营管理站统一管理,禁止村内购买白条收款收据使用。
2、购买物资要开具发票,报账员(出纳)不得私自开白条证明报销,发票经审批签字才能报销。
3、村向各单位收款,收款方必须使用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的收据,否则拒付。
4、村内上级拨款收入由村报账员和主管财务村委主任两人印章及村委会公章,到乡经管站开具收款收据。
5、村内各项收入、支出票据统一由经营管理站记账服务中心进行保管,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十、财务审计规定
1、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农收费有关部门和乡镇企业单位都必须接受乡经营管理站财务监督管理,并按审计有关程序定期审计或不定期审计,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进行拒绝。
2、在审计过程中,被审单位财务人员必须如实提供资料,如有隐瞒,除处以罚款外,并追究责任。
3、经营管理站审计事务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农收费单位审计后,审计事务所负责作出审计结论,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结论后,如有异议,在15天内向主审单位提出复议。
否则,按审计结论执行。
4、在审计当中发现有关经济问题要及时处理整改,对较重的经济问题要移交乡党委、政府及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2】
为了使我镇村级及镇属各单位财务管理步入规范化、规定化轨道,严肃财经纪律,规划财务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规定》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财务管理现状,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实行报帐责任规定
各村各单位每季度至少报帐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5―15日为村报帐员报帐日期,遇节假日往后顺延。
对无故未按照规定时间到镇经管站报帐的,由镇政府进行书面通报批评,限期报帐,并扣除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报帐员及镇单位主要领导每人每次50元的个人年度报酬,由镇经管站在年终村级转移支付及工作经费扣减。
二、收据管理规定
村委会及镇属单位的一切收入必须使用《南昌市农村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各村及镇属单位不得自印或向外购入收款收据。
严格实行收据领购规定,只有村报帐员及镇属单位出纳方可到镇经管站领取收款收据,各村每次领购数量不能超过一本,如特殊情况需上报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增领。
收据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领用的收据使用完后,村报帐员及镇属单位出纳要将原收据存根交镇经管站办理核销手续,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村不得新领收据,票据管理人员如发现收据遗失、毁坏应立即报告镇经管站,以便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妥善处理。
三、财务管理的机构设置
村级及镇属单位组织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应配备一名业务较好的,素质较强的报帐员,明确财务主管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责任。
村级报帐员及镇属单位尽量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或离职的,必须报镇政府批准,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禁止村支部书记、主任镇属单位主要领导兼任村报帐员、出纳。
四、财务规定
1、现金管理规定
①现金一律由村出纳管理,任何人不得参与管理现金。
②现金库存实行限额管理。
村库存现金一般控制在5000元以下,其余现金要及时存入镇“村帐镇管”专户,镇经管站将不定期对各村出纳进行盘库。
③不准私借、挪用、坐收坐支现金,不准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严禁各村私设帐外帐(小金库)。
2、规范村级及镇属单位收入管理。
村级及镇属单位各项收入都必须由村及单位财务人员当场办理,其他人一律不得参与代接、代管现金,各项收入都必须纳入村级会计核算,并开具正式收款收据,严禁白条收取现金。
村集体经济所有和上级拨款必须入镇“村帐镇管”专户帐,对于上述收入不入帐的村,支出时也不予入账;项目工程、固定资产设施建设等款应按村项目进度逐笔到镇“村帐镇管”专户帐中支取,不得采取一次性支取,支取时必须两人以上办理手续,严禁村支书及镇属单位领导一人办理支取。
3、开支审批规定
严格合理安排村集体及镇属单位资金支出,镇经管站按照规定,对村级集体支出严格把关,做到量入为出,村镇属单位一切开支实行由主管财务的村主任负责审批,所有单据都必须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签名。
同时对村开支票据单张在500元以上由镇分管领导审批,对开支票据单张在10000元以上的原则上要镇主管领导审批方可入账。
4、增加财务支出透明度
①单项2000一5000元(不包括5000元)的日常开支必须通过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并要做好相应的会议记录。
②单项5000元以上的日常开支应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要做好相应的会议记录。
5、村镇属单位干部差旅费、住宿费在村招待款的报支
①差旅费实行一程一报。
村镇属单位干部出差的差旅费按实际票据及有关规定及时报销,无票据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如无特殊情况,外出包车费不予报销。
②报支的费用要明确,不能笼统。
应分清伙食费、车旅费、住宿费等。
6、严禁乱订办公、劳保用品等
7、村级及镇属单位实行重大项目工程、公益性建设、基建等工程,应向社会招标,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签定合同,做好详细会议记录,付款要按工程时间、工程进度付款,工程开工付50%(必须要有工程预算及合同才可支付),工程过半后付40%,并预留10%用作工程竣工后开具正式税收发票的保证金。
竣工后要有决算书,凭正式税票完善入帐手续,不得白条入帐。
8、村级及镇属单位因经济周转困难,确需借贷资金的,应先提出方案,报镇蹲片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贷款利息原则上按照同期银行利息,严禁高利带借款,杜绝借债达标升级活动(利滚利)。
凡是涉及借用村及镇属单位干部款项的,一律不得计算利息。
9、规范村级救(灾)济等专项资金的发放
救(灾)济等专项资金:各村应及时、足额入帐,任何村不得截留、挪用或无故拖延。
发放花名册必须由救(灾)济对象本人签名,严禁其他人代签。
10、干部工资必须以工资表形式入账,不得打白条领取。
11、规范报销票据
①所有报销的正式发票及收据必须注明单位、时间、金额等内容,并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无公章的票据一律不予入账;如单项报销支出的原始票据张数较多的,则统一附在费用报销单后面,领导在付款报销单上审批后入账。
②在村里的用餐,全部实行派餐单报账,不得以白条报账;
③对于金额相近票据号码连号的凭证即视为虚假凭证,不予入账;
④所有票据必须按开具时间及时审核入账,无特殊情况不得跨季度后入账,对时间跨度一年以上的票据不予入账;
⑤所有报销用的专用收款收据、派餐单、工资表等由经管站统一,各村到经管站购买。
五、集体资产和资源管理规定
1、村集体财产由村指定专人保管,建立财产物资登记备查簿一本,逐一进行登记。
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人为造成损坏的要按价赔偿;属于正常损耗的财产,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镇经管站核销。
2、固定资产报损和拍卖必须经过村两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3、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承包或租赁,应经村集体讨论决定,做好会议纪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承包、租赁手续,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收缴承包金或租金,及时将现金入账。
重大的固定资产承包或租赁应实行公开招标。
合同书要及时交一份到镇经管站备案。
4、村级集体资源(土地、水面)发包时,应经村集体讨论决定,可以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做好会议记录,要以合同形式确定下来,并报镇经管站备案,发包收入及时入账。
5、所有合同必须由镇司法所进行鉴证。
六、财务公开规定
1、建立村级财务季度公示规定,各村委要在人口住房集中的地方设立村级财务公示栏。
2、镇经管站将定期为各村提供财务收支信息资料,并指导各村每年至少张榜公布一次。
3、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农民关心的经济事项要及时公开。
4、村委会应对财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七、民主理财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村级财务管理必须坚持民主理财原则,以保障广大村民对村级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村民主理财小组必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名,成员2━4名,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不能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其直系亲属也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各村要将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名单报镇经管站备案。
2、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对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按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切实履行职责,监督财务规定的实施,进行财务审查。
3、开展民主监督,实行先审核后入帐。
报帐前由村报帐员整理好原始凭证,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方能报帐。
八、实行村干部离任审计规定
1、村委会支书、村主任因辞职、免职、撤职或换届选举中落选的,应在一周内由镇组织相关人员对其任期财务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逾期未交或延交相关凭证的一律不予受理。
2、村两委换届前一个月必须对整个村三年来的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未经审计的村不得进入换届程序。
3、积极稳妥化解债务。
对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高利带一律废除。
坚决防止新增债务,并实行书记、主任责任制。
镇政府每年对各村化解债务情况进行一次通报,无特殊情况新增债务的村一律取消当年的评先资格。
村书记、主任离职不作任何安排。
九、实行惩处机制
为更好地做好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行为。
建立健全村级财务规定,推行村级财务日常管理,对无故未按照规定时间到镇经管站报帐的,年终根据镇经管站统计的各村本年度未报帐次数依情罚款:每年各村累计一次未报帐的罚款100元;两次未报帐的罚款200元;三次未报帐的罚款500元;四次未报帐的罚款1000元,由乡经管站在年终村级转移支付中直接予以扣除,年终未报账的村不予办理转移支付的结算。
十、附则
1、本规定由镇经管站负责解释,并监督管理。
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的财务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2篇 某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村集体是指本镇所辖的村民委员会。
第二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三条镇政府经管站负责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
第二章帐务核算
第四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在农商银行(下称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加强资金管理。村集体会计账和印鉴由镇经管站统一管理。村报账员或出纳(下称报账员)负责管理银行账户、现金和支票,认真登记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负责每月与经管站、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完整准确,确保账款、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一致。
第五条村集体一律不得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经济担保,禁止出租或者转借银行账户。财政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各种款项,必须拨到村集体银行账户。擅自对外担保或者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或者借用其他单位账户的,要追究违纪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村集体要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村集体各项收入,必须由报账员统一通过基本户收取,不得收取现金,因特殊情况由报账员暂代收取的必须在3天之内入账,否则以挪用论处。不准用白条抵库,不准坐支或挪用现金,不准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库存现金限额在1000元以内,超过限额的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七条村集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套取现金,不设账外账(即“小金库”),单位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处理。下列情况可以使用现金:个人的劳务报酬、零星支出、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和经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村级账务采取月报账制度,月内账务在每月月底前进行报账记账,本月因特殊情况没按时入账记账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转入下一月进行报账记账。
第九条村集体开支项目必须严格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单项或单张票据金额在200元以内的(含200元)由村主任批准;200-500元之间的(含500元)由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共同批准;5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开支,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共同批准,并经镇包村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核销;2000元以上的重大财务或大额开支,必须坚持“五议五公开”报账准则,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共同批准,并经包村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核销,记账时附村民代表会会议记录。以上财务支出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字后记账。
第十条村级开支发票必须手续齐备:有具体收款人签字或收款单位盖章;有经办人及证明人签字,并载明开支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报账员方可付款。用途不清、不合理的或审批手续不健全的,不予报账。
第十一条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经村两委研究同意,报包村领导审批后,方可举债。若是向个人借款的,所借款项必须在五日内入账,并且要载明借款日期、经办人、利率和用途,同时借款报告送镇经管站备案,否则一律不予入账。举债的利率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并视村集体偿还能力,不得超限高息揽债或举债,报账员不准擅自付款,否则,追究报账员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村集体应当及时催收、清理各项应收款项。对村民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造成无力偿还的款项,可由村两委和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决定予以缓交或者经批准制订还款计划后分期分批偿还(缴纳)或减免,并张榜公布。
第三章固定资产、物资与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账册,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出租,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村两委、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公开招标,签订承包合同或协议,并报镇经管站备案。合同履行后要及时收回承包款、租金或价款入账。使用村集体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经营,须对项目进行考察论证,确认可行性后,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镇经管站备案,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村集体建设项目的施工,由村两委提出方案,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批后,由镇政府委托公开进行招投标,在规定的程序完成后,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报镇经管站备案。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付的款项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不得多付或超付。在工程完工一个月内,要召镇村级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参与验收结算并签章。通过结算后,财会人员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款结算工程款。
第十六条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好土地、林木以及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村集体必须切实加强票据管理工作,由镇经管站认真做好发票的领发、保管、使用、结报、核销等项工作。
第十八条发票使用必须一费一票,使用时按编号顺序填写,不得跳号或空缺,不得套联复写(各联金额不同),不准刮擦、增补、要逐格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相符,涂改处加盖章,作废票据不得撕毁,所有票据的印章要齐全;不准使用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不准多收费少开票或收费不开票和开票不收费;不准使用私制、伪造或外购的发票。
第五章村财开支管理
第十九条村委会必须严格执行零接待制度,取消村集体招待费开支,下乡干部到村工作不得在村里就餐(因条件限制,需在村里就餐的,由个人承担费用),村组干部在本地议事和工作等,不得从村集体列支招待费。
第二十条出差费报销标准
1、市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
2、往市外出差,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报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财会人员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应当配备报账员,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和其近亲属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不得担任村集体的财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报账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换的,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并报镇经管站备案。报账员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核实后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监交人包括村集体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镇经管站应当对村集体财会人员离职交接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原报账员不得离职。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组织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有关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2、参加财会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3、承担资金筹措和使用的财务监督以及资产保管工作;4、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保持一致。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1、审查各项财务收支;2、检查监督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情况;3、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4、协助对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村民公开。每月或每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和会计年度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财会人员必须将经过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和镇经管站审查的账目,在村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公布的内容必须逐项逐目明细公布,现金及银行存款必须公布日记账,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健全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制度。村集体要主动接受镇经管站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审计监督。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村财务年度审计或者必要的专项审计。特别是村两委任期届满时,要坚持先审计后选举。村两委因故离职或被撤职或辞职时,也要进行专门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纪检等有关部门。纪检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区别情况,认真处理。做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
第七章财务档案
第二十七条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协议)和承包合同(协议),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二十八条镇经管站要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二○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制度不符或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3篇 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机构和岗位设置
1、成立县镇村级财务委托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专门核算和管理村级财务。
2、代理中心人员设置为:主任:,负责主持代理中心日常事务,落实相关措施,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副主任:,负责督促村级财务结账、村务公开。会计:,负责对村级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按时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出纳:负责资金收付、银行结算、登记相关日记账等业务。
3、各村(居)设一名报账员(村支书、村主任不得兼报账员),负责编制本村收支计划,建立现金日记账,办理与代理中心报账和对账,负责票据的领用、填开、缴销。负责村级财务公示。
第二条会计核算
1、取消村会计,村级财务统一由代理中心代理核算。
2、村级财务核算工作必须符合《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3、软件的使用、维护、技术指导和配套服务由代理中心负责。
4、村会计年度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底,村级报账员每季到代理中心报账一次,代理中心应按季向各村委会提交会计报表,并按规定向镇党委、政府提供会计信息。
第三条账户管理
1、取消村级在各金融机构的所有银行账户(含存折户),由财政所在信用社开设“村级财务委托代理中心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结算账户”),村级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缴入资金结算账户统一管理。
2、代理中心应加强村级资金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账户管理制度,完善印章和票据的分开保管与监控制约。资金结算账户统一预留“代理中心主任、代理中心出纳、代理中心财务专用章”印鉴,保证村级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第四条收支管理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村级收入必须全部缴入资金结算账户,支出必须是量入为出,严禁新增债务,严控白条入账。当年收入必须记入当年帐,每年支村委在当年帐薄最后一页签字认可。
1、建设性项目支出。所有5000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先召开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项目工程量及资金,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填报大型建设开支审批表,经镇长审批同意后,再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2、四项费用。四项费用专指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制度,每个村(居)每年四项费用支出不得突破2.5万元的标准。
3、招商引资费用。在外争取资金所需费用单独核算,逐项计算,引资费用须先经全体支村委通气后再列支。
4、村干部待遇。所有村干部除政府审批的误工补贴、岗位补贴和工作奖励外,不得再发电话费、租车等补助。
5、部门收费。除党报党刊以外,不再支付任何部门的各类名目收费。
6、具体报账程序为:原始凭证取得→经办人注明事由,签名→村支委集体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议(盖章)→当事人向报账员领款报销→村报账员汇总→代理中心审核入账。
第五条票证管理
村级取得收入,办理往来结算只能规范使用镇财政所提供的票据。
1、村报账员年初根据本村实际向镇财政所申报年度票证使用计划。
2、财政所票据专管员汇总乡镇年度计划及时向县票据管理部门领购票据。
3、村报账员根据财政所通知到财政所办理领用票据手续。
4、村级收款后应将款额在规定时间内缴入代理中心账户。村报账员凭票据存根联到财政所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5、镇财政所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第六条现金管理
各村留5000元以下的流动资金,由报村帐员保管,超过部分一律存入镇财务管理中心村级帐户。现金拨付程序为:村报账员填资金拨付申报表→支部书记签字、盖公章→驻村干部签字→代理中心副主任签字(5000元以上镇长签字)→代理中心会计审核→出纳拨付。
第七条会计档案管理
代理中心要及时、全面、准确将村级财务运行结果整理归档,生成的会计档案由代理中心保管,并明确专人负责,专柜存放。
第八条罚则
1、按照财务制度分工。支部书记负责资金调度,报账员具体落实经办,对越权处理财务的人员由镇纪委对当事人警示谈话,如造成损失的由镇纪委立案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
2、四项费用超过核定标准的,由支部书记向书记、镇长说明原因,超标部分按20%的比例由镇财政收取调节基金。
3、报账员一季度未按时报账的,对该单位予以全镇通报;连续两个季度未报账的,对单位责任人、报账员由镇纪委警示谈话;一年未报账的,单位负责人由镇党委诫勉谈话,报账员调整工作岗位。
4、不按规定程序报账的,由镇纪委对责任人警示谈话。
5、村干部超标准、超范围发放补贴的,一律由镇财政全额收缴,并由镇纪委对支部书记警示谈话。
6、当年债务增加的,由支部书记向党委书记说明原因。
7、对收入未缴到镇财务中心的,三个月以上视为侵占;收入不记账,私设小金库,按照财经纪律,由镇纪委立案查处并给经办人予以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
8、违反部门收费规定,违规支付部门收费的,由签字审核人员个人支付违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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