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司安全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夯实安全基础,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集团公司安全奋斗目标,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要规范追查程序,按程序、按规定严格考核。
第四条本追究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发生死亡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五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矿、处级单位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负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六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的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
第七条年度内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年度内同一专业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其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引咎辞职;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第八条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集团公司配合政府部门追究处理,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其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年度内累计发生因工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三章发生重伤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重伤1人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300~500元。
第十一条在工作过程中,生产矿井(含建井)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500元;对事故单位科、区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0元。地面厂处、非煤企业及后勤服务系统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2人或累计重伤2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元;对事故单位
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十二条在工作过程中,生产矿井(含建井)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地面厂处、非煤企业及后勤服务系统因工一次重伤3人或累计重伤3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第十三条凡因现场失察或安全监察不到位而造成一次重伤1-2人或1人死亡的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一次重伤2人以上或2-3人死亡事故的,对安监处(副)处长分别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其他相关的安全监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十四条凡因“三违”行为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重伤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造成他人死亡的,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章非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凡发生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对分管负责人(含副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1500元;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对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含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
第十六条凡发生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矿、处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对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十七条凡因现场失察或安全监察不到位而造成的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0元;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对其他相关的安全监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十八条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毎进行赔偿,人赔偿最多不超过1500元;造成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按上述标准进行索赔外,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对重大隐患的责任人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在工作过程中,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发现重大隐患的,对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区级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停止作业的,对矿处级(含副总)分管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年度内两次“黄牌”警告的引咎辞职。
(1)生产矿井(含建井)一个采煤面或一个掘进工作面因工程质量、瓦斯超限或煤层注水不达标等被停产整顿的。
(2)生产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挂上安全生产运行许可证的。
(3)提升、运输系统出现重大隐患被停止运行的。
(4)生产车间存在重大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
第五章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及本质安全程度评估不达标单位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在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检查验收中,某一专业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级的,对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黄牌”警告。采掘工作面、机电、运输、通风、巷修专业不达标或被评定为C级的,对相关区队的行政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C级的,其所在区队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二十二条年度内同一专业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级的,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引咎辞职。
第二十三条年度内,矿井出现一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级的,对主管矿长、安监处长“黄牌”警告,矿井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级的,主管矿长、安监处长引咎辞职。
第二十四条地面厂处及非煤企业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注:因伤亡事故的影响使矿井或专业降级不达标的除外。
第六章关于安全培训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新聘用的矿、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副职,下同),在半年内仍未安排其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而上岗的,或者对在岗矿、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安排其进行复训的,对集团公司教培部门和组织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层单位新聘用的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半年内仍未安排其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而上岗,或者对在岗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安排其进行复训的,给予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要害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对责任单位科区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要害工种未按规定安排复训的,对基层单位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普通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未按规定安排其复训的,对责任单位的科区级主要负责人和基层单位教育培训部门的分管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安排上岗的,对责任单位的科区级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因未按审定的培训计划内容进行教学,或者因出卷人、监考人、阅卷人不负责任而导致较大数量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对责任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而造成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责任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敬告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集团公司教考分离规定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七章对安全装备、安技措费用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安技措费用未按规定提取、未完成计划或挪作它用的,给予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本质安全型装备计划不落实的,给予矿、处级分管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对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控系统因设备质量或管理不当,而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影响全矿井系统运行时间超过8小时,或影响一个采区系统运行时间超过16小时,或单个采掘头面时间超过24小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三十四条安全监控系统因矿日常管理、使用、维修不当,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影响全矿井系统运行时间达8小时,影响一个采区系统运行时间达16小时,或单个采掘头面时间达24小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八章对隐瞒事故行为的责任人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隐瞒工伤事故或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给予所在单位的安监处长“黄牌”警告;年度内累计出现两次的引咎辞职。
第三十六条科(区)基层单位隐瞒工伤事故或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给予科(区)长行政撤职处分。
第九章其他过错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凡因采购或自制的生产用的材料、物品、备件、设备不合格,或者因供应不及时而造成人身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采购、加工、验收等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同时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后发生,由于汇报不及时或组织、指挥抢救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
第三十九条发生工伤事故后,因医院出动不及时或抢救不力而造成工伤死亡的,视情节轻重,对医院院长、分管副院长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其他参与抢救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条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对基层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或者已发现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二级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发生的,或者发生一次重伤1-2人以及死亡1人人身事故的,对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人身事故的,对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对矿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考核罚款,按某矿司(****)256号及某矿司(****)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其它特殊违规行为,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职务过错责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职务过错。
(2)对调查人、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3)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职务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4)销毁、隐匿证据或破坏现场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过错责任或从轻处理:
(1)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确履行职务的。
(2)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检举同案其它严重过错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2篇 农电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1、“两票”管理
1.1 任何施工均需要使用工作票,并且要确保内容、格式的正确性,安全员应该对所内所有工作票进行检查,确保使用的工作票全部合格。
1.2 安全员应对所内工作票、操作票按月进行统计,并进行评审,评审要对工作票中发现的不足提出意见,并保留记录。
1.3 经查实无票工作一次扣5分
1.4 施工前一天要及时将第二天的施工任务上传到生产动态系统,特殊情况未能够及时上传的,在第二天上班时要立即上传。
1.5 每月初,各供电所(业务部)安全员要及时将上月工作票、操作票进行审核,发现有问题的票要及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整改,等检查无误后分类整理并装订成册于10日之前,送安监部审核
1.6 在施工之前,安全员、技术员和工作负责人应前往现场进行查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织施工任务、准备必要的安全工器具、施工材料、进行危险点分析,并按照规定填写现场查勘单,附于本次施工任务的工作票之后
1.7 所有施工任务,均要按照配电现场标准化作业的要求逐条执行。
2、安全活动及安全分析会
2.1 每周一应根据公司安监部要求组织安全活动,每月第一个星期一为供电所(业务部)安全活动,其他为班组安全活动,所长、安全员要选择参加一个班组的安全活动,并进行记录,确保每月至少有4次安全活动。每次安全活动内容要紧扣安全生产主题,不能空洞、走过场,流于形式。
2.2 安全员在每年年初要编织当年的培训计划,对应不同的岗位、不同的季节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知识培训,定期开展事故预演。
2.4 所长在月初要及时对上月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间,并积极主动落实整改
2.5 所长在每月安全学习之前对需要学习的材料签名提出贯彻意见,指定人员组织学习。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3.1发生0类违章之一的责任者按省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停发奖金6个月;对发生0类违章的单位,扣每人50元奖金
3.2发生ⅰ类违章之一的责任者违章撕票4张;对发生ⅰ类违章责任者所在的单位,扣每人20元奖金
3.2发生ⅱ类违章之一的责任者违章撕票3张
3.3发生ⅲ类违章之一的责任者违章撕票2张
3.4发生ⅳ类违章之一的责任者违章撕票1张
3.5同一现场同时发生多处违章,按违章分类累计撕票
4、安全工器具,施工工器具管理
4.1 安全工器具、施工工具应按照要求建立台帐,详细记录工具的各项信息资料
4.2 每次领用安全工器具、施工工器具并填写领用记录,当天下班前必须全部回收,严格分类存放,并填写归还记录
4.3 安全工器具、施工工具在需要按照时间周期定期进行试验,不合格的工具将立即报废,经检测合格的将张贴试验合格标签,各供电所(业务部)要确保标签完好。
4.4 存放安全工器具、施工工具的库房要定期进行打扫和整理,确保存库房内干燥、通风,保证工具存放在较好的环境下
4.5 按照安全工器具检查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结束后及时对本次检查情况进行记录
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管理
5.1 总保护器根据要求每月进行试跳,农忙时期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试跳次数。每年要对总保护器定期测试一次,并保留测试记录,及时维修、更换存在问题的总保护器。
5.2 被保护的0线路应建立相应的台帐,并按照要求存放于资料柜中。
5.3 每个台区都必须安装总保护器,未安装总保护器不得运行。在变压器运行过程中,不得将总保护器退出运行。
6、运行维护管理
6.1供电所(业务部)辖区内的电力设施,都应建立完整的设备台帐。
6.2 供电所(业务部)应定期安排人员对电力设备进行检查、测试、维护,并按照流程做好相应的记录。
6.3 供电所(业务部)应定期安排人员对电力通道、电力线路进行巡视,对发现的线下植树、建房等现象进行记录,建立相应的“两清理”清册,并对相应责任人发放违章通知,同时报留存根。
6.4 辖区内凡是有经过鱼塘、河流、人口密集地区等危险区域的电力线路,必须及时设立相应的安全警示牌或防触电标示牌
6.5 配电房应保持整洁,试跳人员应定期对配电房内部进行清理、打扫。
7、工程安全管理
7.1 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7.2 施工如需要使用外聘人员,则必须按照扬州供电公司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于外包人员签订相关协议,并对外聘人员进行培训,经合格后才允许参与施工。
7.3 所长、安全员应严格执行到岗到位的有关规定,大型施工必须要到现场,确保施工人员严格履行现场安全施工的程序。
7.4 施工任务结束后,供电所(业务部)应及时按照施工要求、标准对完成项目进行严格检查,符合要求后才能验收。存在问题的部分必须按照项目要求进行整改,确保项目全部符合设计要求。
8、电力设施保护、车辆安全管理
8.1 每年要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电力设施的宣传工作,宣传可以通过戗牌、横幅、告示、传单等形式开展,每次宣传结束,应保留相应的记录、传单、横幅的照片等。
8.2 发生电力设施被盗后,应及时记录,分析被盗原因,并进行总结。
8.3 物资仓库需要采取相应的防盗措施,夜晚、节假日需要安排人员值班,确保物资的安全。
8.4 全体人员出行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违章驾驶,酒后驾车,外出施工的车辆不得人货混装。
9、消防管理
9.1 各供电所(业务部)需建立相应的消防组织,并制定网络图。
9.2 安全员需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及时填写外观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超期或失效的消防器材必须及时更换。
9.3 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相对固定,不得擅自更改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
10、综合安全管理
10.1 及时根据公司计划和要求组织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并制定整改计划,按照整改计划进行整改,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应及时上报。
10.2 各供电所(业务部)需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网络。
10.3 必须制定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每年按照要求签订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职责。
10.4 各供电所除了实施公司下达的两措计划外,还应根据所内实际情况编织相应的两措计划,并上报有关部门。
10.5 按照公司各职能部室的要求,按实按期上报各种报表。
第3篇 z钢铁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和改制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上岗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及应急处理的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等须取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部门规定的安全资质。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修订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编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的实施,指导、监督、考评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将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纳入集团公司教育培训整体规划和计划,并负责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实施所需人、财、物等资源配置,对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并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编制和提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计划。
第二章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从业人员的岗位特点和工作内容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上岗安全考评标准。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专业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第九条 各单位每年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8学时的厂(矿)级脱产专门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危险辨识和安全评价的方式方法,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案例等内容。
第三章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 新入厂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厂(矿)、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班组四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逐级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二级单位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二级公司(单
位)组织进行;非二级单位新入厂职工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生产监测中心安教中心统一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
(三)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四)有关事故案例;
(五)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 .
第十二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
(五)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伤亡事故及防范措施;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
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等内容。
第十三条 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 6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安全技术规程);
(三)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四)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五)本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六)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七)有关事故案例;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为2 o个工作日,以实际操作培训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实际操作(作业);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本岗位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
(四)本岗位危险因素及预防措施;
(五)本岗位有关事故案例;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针对通过以上四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的新入厂人员,制定现场操作考评表,由车间(作业区或所在部门)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操作安全评审。评审合格并经所在车间(作业区、工程队、部门或班组)负责人签字,方可正式上岗。
现场操作考评表的内容包括:上岗人员进行本岗位主要操作的安全符合性,能辨识出本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掌握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四级安全教育培训要逐级把关,逐级考核,上一级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进行下一级安全教育培训。未通过四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现场操作考评的新入厂职工,不得安排上岗。
第四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由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或教育培训机构颁发的《安全培训证书》。 ·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包括二级单位下属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由国家安监总局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参加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安全培训机构颁发的《安全培训证书》。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新的单位任职,必须在到任3日内,持证到本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登记。各单位新上岗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在接到任职通知一周内由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在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培训证书》之前,由本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任职须掌握的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的宣贯。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安全培训证书》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须接受国家规定的由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再培训。其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 2学时。
第五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考试机构组织的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在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 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参加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考试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将被注销。
第六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爆破作业、矿山安全作业、矿山应急救护作业、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烟花爆竹生产涉药作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其他国家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作业)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证》(含i c卡)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省级(及以上)安监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市级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1个月前,参加省级(及以上)安监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塔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塔吊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七章调岗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各厂(矿)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当重新接受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内部跨厂(矿)调动的职工必须经过厂(矿)、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 因事故受伤的从业人员;医疗康复后,由所在车间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章基层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计划,每年至少对本单位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工段、班组基层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专门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培训的内容应包括:
1.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
2.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3.全员安全评价、危险辨识、事故处理等安全管理基本知
第九章相关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 进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现场或管辖区域从事作业或服务的相关方人员,必须接受各单位进行的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相关方人员教育培训合格证方可进入现场实施作业或服务。
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作业环境危险因素、施工现场管道、电缆等基础设施情况、有关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及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三十七条 临时进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现场或管辖区域进行参观、学习、送货的相关方人员,必须接受各单位进入现场安全保护条款书面告知,由相关方人员学习签字后方可准许进入生产现场。
第十章临时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雇佣的参与本单位生产、施工、维修等作业的临时工,必须经过厂(矿)、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和班组三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逐级考核合格,取得单位发放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安排作业。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
训合格证要随身携带。
第三十九条 厂(矿)级临时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三)所从事作业的主要危险因素及预防事故的措施;
(四)有关事故案例;
(五)其他与从事作业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四十条 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安全技术规程;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以师傅带徒弟及现场实际操作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作业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本岗位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
(四)本岗位危险因素、有关事故案例;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要逐级把关,逐级考核,上一级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进行下一级安全教育培训。未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的临时工,不得安排作业。
第四十三条 经考核合格,参与实际作业的临时工,在用工期间,要同正式职工一样,参加全部与安全有关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班前会、周安全活动等。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雇佣从事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的临时工,必须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本办法要求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作业。
第四十五条 对于雇佣期不超过一个月的临时工,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厂(矿)级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安排作业。
第十一章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十六条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是指各单位利用班前会、周安全活动、月安全例会等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要以全员安全评价为载体,全员参与,辨识、评价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提高防范事故能力。
第四十七条 班前会安全教育培训。班前会安全教育培训由班长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有: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指令,针对作业内容、事故信息、现场环境、操作规程等进行全员安全辨识、评价,根据岗位作业危险因素进行安全交底,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控制提示,抽考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可行的防范措施,班前会要安排专人随时做好记录。
第四十八条 周安全活动教育培训。周安全活动教育培训以班组或车间(作业区、工程队)为单位,活动时间不少于3 0分钟,全员参加,缺席者要补课。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有:结合班 组、区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和生产区域危险的预防控制措施、事故信息、警示录、录像片等进行全员安全评价,学习《冶金安全报》、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等;周安全活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九条 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以车间(作业区、工程队)为单位,由车间组织进行。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评价和危险辨识的方式方法,事故应急处理知识,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当月事故信息通报分析,危险因素防范控制措施,作业标准、应急知识,季节性安全工作重点和事故预防知识等。
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要提前做好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准备好有关材料,由车间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讲解,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和年度再培训工作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复审、换证培训,并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并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需求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 ‘
第五十二条 对集团公司所属鞍山地区各单位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和复审、换证培训,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监测中心根据各单位培训需求计划,汇总编班,集中、统一组织培训和办证工作;集团公司所属鞍山地区以外的单位,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在企业所在地进行培训和办证。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十三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其他各类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违反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有关制度行为的单位,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考核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或考核,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一)未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的;
(四)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五)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六)未如实填写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七)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单位、改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及二级单位内部基层厂、矿、公司的厂长、矿长、经理等。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包括二级单位内部基层厂、矿、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未独立设置安全部门单位的主管安全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其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单位车间级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中相关方是指在各单位生产现场或管辖区域内从事施工、检修、服务或参观、学习的,并有可能对各单位安全生产产生影响的有关单位或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 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鞍钢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钢政发[1 9 9 7]2 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主题词:安全 培训 办法通知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办公室 2 00 8年5月1 9曰印发
共印2 6 0份
第4篇 自来水公司安全管理设施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公司的安全工作,实行安全专干监管,部门负责人主管,班组长协管的三级管理体系;
第二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主管领导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的每个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尽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一条 总经理安全职责
总经理是公司法人、公司运营负责人,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条 安全专干安全职责
1、安全专干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供、销、运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审核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审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稳定安全专业;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7、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会议、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及时如实地向公司及总经理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各部门主管领导安全职责
1、在安委会的领导下,对生产、安全、环保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的审定;
3、协助安委会解决重大隐患整改;
4、组织生产设备、电气、安全事故分析;
5、建立健全生产运营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负责应急预案审定,组织定期演练。
第四条 各级部门负责人职责
1、厂长(经理)是本部门的安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安全监督,布置,督促本部门安全工作的落实。按公司下达的安全控制目标组织开展工作;
3、制定本部门的安全规程、制度,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的学习。审查隐患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落实。组织对职工的安全考核工作;
4、严格执行“五同时”,对重大安全问题作出决策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5、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防暑降温和保健物品,重视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落实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
6、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组织开展反事故演练;
7、严格事故管理,严格安全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第五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
1、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对班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组织员工学习安全规程、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新工人进班组的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培训;
3、每日巡查岗位安全措施和各种设备,做好维护保养,消灭跑、冒、滴、漏,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4、教育和督促员工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严格制止违章作业。要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5、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组织班组人员讨论事故发生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六条 安全员职责
1、协助所在单位领导开展各项安全活动,业务上接受专职安全员领导,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2、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逐级上报;
3、监督检查所在单位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一条 以部门为单位,部门负责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以安全生产事故率为考核标准。安全事故率与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条 月度考核于每月月底进行一次,根据考核要求执行奖罚。年底,以安全事故率为零作为参与年度评先(部门、班组、个人)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第四条 设立专帐管理。公司建立安全管理资金专帐;专门用于安全管理方面的奖励与处罚。费用在年度计划中预算,视年度经营情况增减;
第五条 安全管理分安全责任和安全事故两大类考核。安全责任为一般安全违规行为(如未戴安全帽、设立警示牌等);安全事故按程度、等级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重大事故(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
第四章 考核标准
制水分公司:
第一条 值班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条 值班人员晚班和零点班不得睡觉;
第三条 安全防护设施(绝缘鞋、手套、棍、防毒面具、灭火器等)定期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条 高空作业应系安全带并检查好安全设施方可操作。危险作业区域应设置监护人;
第五条 严禁上班穿拖鞋、高跟鞋、大摆裙、留披肩发;
第六条 起吊重型设备,必须设保护人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水质监测站: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剧毒药品严格履行公司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 检验报告严格按程序出具;
第三条 化验残液严格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上班时间,实验室内严禁外人入内;
第五条 实验室严禁烟火;
第六条 实验操作必须着白大褂、戴塑胶手套,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供水分公司:
第一条 骑摩托不得带长水管(超过3米);
第二条 启井盖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第三条 夜间作业或井内、地下作业,必须使用或悬挂警示标志;井内作业必须有一人以上的监护人;
第四条 施工余土及时清理。
纯水分公司:
第一条 操作工人严格按程序操作,消毒、搬运、灌装环节更应注意的细节,严格遵守;
第二条 送水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不超载(装载不得超过4瓶水/次),不抢道,不超速,不乱停靠;
第三条 生产车间严禁生产车间严禁烟火;
第四条 生产车间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第五条 严禁消毒不严,造成二次污染。
安装分公司:
第一条 严格按施工规定施工,施工中注意安全防护,佩戴安全帽及设立警示标识、穿戴黄马甲、帆布手套;
第二条 开挖土方时,其他人员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得同时在旁边施工;
第三条 接电时,保持双手干燥,并严格按规定操作;
第四条 工作时间内不得喝酒;
第五条 启井盖必须使用专用工具;井内作业必须有一人以上的监护人。
机修厂:
第一条 严格按规程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条 严格按规定放置工具用具及物品(如氧气、乙炔等);
第三条 车间内严禁吸烟;
第四条 生产场地严禁穿拖鞋及打赤脚;
第五条 严禁带电作业(如搭接临时电源等);
第六条 在进行电器设备检修时,必须设一人以上的监护人。
水表检定站:
第一条 严格按水表校验规程操作;
第二条 使用专用工具并严格按要求打封;
第三条 不合格品不得流出;
第四条 喷漆工作中,必须佩戴专门的防护物品。
稽查大队:
第一条 执行查处工作时必须戴安全帽;
第二条 工作时间内不得饮酒。
共同遵守的安全标准:
第一条 人离灯关,下班前必须关闭饮水机开关,并检查室内电器设备的开关是否关闭;
第二条 安全防护设施(消防栓、灭火器等)定期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条 及时收集、整理安全资记录、档案;
第四条 驾驶机动车辆(摩托车)的,必须戴安全帽。严禁酒后开车;
第五条 外聘民工管理实行谁使用(使用部门)谁负责制度。由使用部门与其签定《安全协议》。
第五章 操作细则
第一条 每月,部门根据公司的安排(见附表1)进行互检和对职工的安全考核实行记分。考核、奖罚、记分同步进行。考核记分为十分制(见附表2),分5个子项目。违规1次按考核项目规定扣分;凡出现事故1次,则按等级(一般、严重、重大)分别扣2、3、4分。部门违规,扣部门分;个人违规,除扣个人分外,班组和部门同时按同等标准扣分;
第二条 每月28号,各部门将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考核记分表)上报至公司安全专干;
第三条 每月公司评选出安全工作先进部门、班组各1个,落后部门、个人各1个,并予以张榜公布;
第四条 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出现安全事故,个人、部门均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出现3次以上的安全违规行为,个人、部门均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条 部门连续出现3例(连续3个月出现事故或一个月出现3起事故)事故,该部门负责人自动辞职;
第六条 造成安全事故,处罚的比例均按5:2:2:1(当事人、当班班长、部门负责人、安全专干)执行,无当班班长的按6:2:2(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安全专干),处罚金全部计入专帐;
第七条 严重事故的处理由安全委员会召集组成事故调查小组,作出处理意见,出具书面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并全司通报。
第六章 免责情况
安全事故如确系不可抗力因素或外力因素造成的,责任人,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第七章 其他
第一条 安全专干的职责主要是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并做出详细记录。各部门有义务向安委会提供作业地点;
第二条 部门负责人必须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活动、维护好本部门的消防设施并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协助安全员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安全专干应定期组织安全工作例会,通报安全工作动态和情况;
第四条 安全专干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模拟应急演习;
第五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记录、资料;
第5篇 石油销售公司安全环保现场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各级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规范现场作业,实现标准化场所、标准化岗位、标准化作业的要求,达到公司各作业环节安全受控,确保生产经营平稳运行,特制定中油江苏销售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办法,本办法规定了对现场监督管理的方法和违章违纪人员实行处罚的管理标准。
第二章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油江苏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各部室、分公司、库站及到公司从事生产、运输、施工作业、其它服务单位的人员。
第三章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安全环保现场监察方法
第三条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实行持证上岗,由储运安全处、人事处等部门联合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发放安全环保现场监察证。
第四条安全环保现场监察的方法,采用查资质、查程序、查记录、查现场作业中的“三违”行为、查设备运行中的不安全状态。
第二节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处罚办法
第五条根据集团公司“反违章六项禁令” 和“hse九项原则”对作业人员和管理者的规定动作,严格追究违章人员的属地管理和直线责任。
1.严禁特种作业人员不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根据职责划分对违反规定的人员罚5分,分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持无效操作证上岗操作,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库站负责人罚3分,对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严禁不按规定着工作服,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4.严禁给未熄火机动车辆加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5.严禁直接向塑料容器或木制容器内直接加注汽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6.严禁喷溅式装卸油品,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7.严禁在非装卸油区灌装油品,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8.严禁雷暴天气从事装卸油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9.严禁未达到稳油时间、有效释放静电进行装卸油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0.严禁用汽车油罐车自带泵抽排储油罐底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11.严禁汽车油罐车打开罐盖进行卸油作业,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2.严禁油罐膨胀阀不按规定启闭,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对违反人员单位负责人罚1分。
13.严禁未释放人体静电进入泵房、发油台、栈桥、油罐等爆炸危险区域,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4.严禁在加油、装卸油现场和油罐区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15.严禁使用非防静电绳进行计量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6.严禁不戴防护手套取用有毒试剂,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17.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电器和非防爆工具,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8.严禁计量员把油品直接倒入油罐,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9.严禁不按规定悬挂警示牌、设置警戒线、隔断设施和监护措施从事电气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对监护人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20.严禁带电检修,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对监护人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21.严禁车辆带病运行,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4分。
22.严禁无证开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23.严禁驾驶员不系安全带驾车,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
24.严禁不签订施工安全合同安排施工作业,对违反规定主管部门负责人罚3分。
25.严禁未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施工作业,对未按规定进行双交底及未按规定要求参与识别的部门管理人员罚3分。
26.严禁违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3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7、 严禁违反岗位操作程序操作,对违规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27.严禁动火、高处、有限空间、动土和临时用电等作业无许可作业票,对作业票管理人员罚4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8.严禁涂改、代签、补签作业票,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9.严禁作业票超期使用或超出审批作业范围作业,对作业票主管部门负责人罚4分。
30.严禁作业中操作人员离开作业现场,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对监护人罚2分。
31.严禁饮酒进入岗位生产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32.严禁危险化学品车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准运证运输,对油库未按规定复核证件人员罚2分,对调运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3.严禁危险化学品驾驶员未持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资格证和内部准驾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对油库未按规定复核证件人员罚2分,对调运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4.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中驾驶员离开作业现场,对现场监护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5.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导静电拖带未与地面可靠连接,对作业人员罚1分。
36.严禁要求部门或员工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7.严禁要求无证员工上岗作业或替岗作业,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8.严禁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违反规定人员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反违章六项禁令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9.严禁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车辆,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0.无安全合同而私自用工的,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1.因违章驾驶在一年内被交通管理部门记分达12分的,其后一年内不得驾驶公司车辆。
42.站(库)已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在巡检记录中未体现或体现未做防范措施,对巡检人员罚2分,对站(库)负责人罚1分。
43.新工人未经安全教育而安排上岗的,罚库(站)负责人4分。
第六条 对第三方违章的处罚
1.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没有办理火票或火票存在严重欠缺而动火的,对动火人罚款200-10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2.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而擅自施工动火的,对动火人罚款200元/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3.没有办理进有限空间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缺陷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对进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罚款200-5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次。
4.进行高处作业没有办理高处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欠缺的,对高处作业人员罚款200-5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高处作业者不按规定系好安全带,或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物件等违反规定行为,罚款200-500元/次。
5.施工作业过程中,未办理用电票或用电票存在严重欠缺的,罚款200-500元/次张;乱拉、乱接电或线路绝缘不好等违反规定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罚款500元/处。
6.施工动土作业不按规定办理破土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缺欠,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对动土作业单位罚款500-2000元/次张。
7.施工作业现场乱堆乱放,废旧料没有及时清理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1000元。
8.未经分公司安全及消防部门批准,挖占油库消防道路或堵塞道路的,罚款1000-5000元/次。
9.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库站内违章搭建临时工棚的,罚款500-1000元/次。
10.无安全合同而私自施工的单位,罚相关单位2000-10000元。
11.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本工种特种操作证作业,罚款500元/人。
12.特种作业设备存在严重欠缺,未作相关安全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罚款500-5000元/台件。
13.由于第三方人员违章而造成事故发生的,其单位和事故责任者除了负责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外,依据相关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事故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14.屡次违章者按本规定处罚加倍处罚,其他违章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罚分说明
1.对累计记分6分的库站基层违章人员,将由片区进行违章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对累计记分10分的违章人员,由分公司安全科对违章人员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对年内累计记分12分的违章人员,建议人事劳资部门予以辞退。
2.对累计记分10分的机关和片区管理人员,扣发当月业绩工资50%,年内累计积分超过20分的,降级使用。
3.员工每罚1分扣罚业绩工资50元。在上级公司检查中被查处的问题,公司将加倍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处罚执行办法
1.对违章者及事故单位的罚款由安全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执行。
2.公司内部人员违章违纪的由公司储运安全处根据规定开具罚款通知书,送交违章人员或单位,由财务处收缴;
3.外来相关服务单位违章违纪的由公司储运安全处根据规定开具罚款通知书,发至相关被处罚单位及有关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责任单位从接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交到公司财务处或由公司财务处负责从其上交的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4.公司财务处负责奖惩资金的帐务处理工作。
5.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6.公司对罚款的管理和使用,由公司财务处收缴建帐,公司安全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用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7.分公司处以罚款的款项,由分公司安全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用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各分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储运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6篇 某有限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我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全体员的安全素质与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人身伤害事故、杜绝职业危害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职工、外来检修协力人员、实习人员、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
3.术语
3.1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3.2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3.3施加影响:宣传教育、文件传达、签订协议、现场监控等。
3.4三级安全教育:指总公司、车间(部室)级、工段(班组)级。
4.主要职责
4.1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实施与监督部门,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对各单位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班组安全活动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负责协调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负责协调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复审工作;负责对各单位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工作。
4.2各部门(车间)负责对新入厂人员(实习人员)进行部门(车间)级、工段(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涉及的有关操作、维护、检修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负责进行转岗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的部门(车间)级、工段(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3设备技术部负责对单项工程的外委项目负责人员安全教育施加影响;负责对外来检修协力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外来检修协力人员进行我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告知。
4.4各职能部门负责对其有联系的外来参观人员进行有关安全制度、可能接触到的危险源及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告知工作。
4.5各单位负责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工作。
5.工作程序与要求
5.1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规定
5.1.1凡新入厂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由公司厂办公室进行身份资格确认合格,然后开据“安全教育通知单”,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
5.1.2公司级安全教育合格后,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进入部门(车间)级教育;部门(车间)级教育合格后,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进入工段(班组)进行教育。外来实习人员无须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各单位负责保留各自的安全教育试卷。
5.1.3三级安全教育均采取课堂讲授与现场参观相结合的教育形式,三级教育时间为:公司级教育不少于1天;部门(车间)级教育不少于1天;工段(班组)级教育不少于1天。机关部室没有下属作业区(班组)的单位,进行二级安全教育。
5.1.4各级安全教育必须进行书面闭卷考试。新入厂职工在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安排进入岗位工作,1年后安排进行一次书面安全复考。各单位将所有试卷、教育档案统一上交给安全环保部进行归档管理,建立三级安全教育管理记录台帐。实习人员的各级安全教育合格后(由实施教育单位分管安全教育的人员,向厂办汇报确认。),方可进入实习岗位。
5.1.5对于三级教育不合格(或未进行教育)人员,不得安排其进入岗位,将适当延长教育时间,给予补考,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
5.1.6各类安全教育档案记录均要求实行本人实名签字制,确保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的实效性。
5.1.7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环保部部长或分管安全教育的科员任教;部门(车间)级安全教育由分公司领导或专职安全员任教;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任教。
5.2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规定
5.2.1公司级教育包括本单位安全生产概况及其主要工艺特点、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生产责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厂主要危险区域、危险源、危险部位与防范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知识、现场参观教育(主要参观生产工艺流程、介绍生产现场的主要设备、危险区域、危险源、危险部位及以往事故出事地点等)等。
5.2.2部门(车间)级教育包括本单位安全管理的主要规定和要求;本单位基本概况与生产工艺特点;本单位主要机电设备特点与安全性能;本单位主要危险源、危险区域分布情况及其注意事项;本单位多发性事故及其预防对策;本单位易出事故部位,设备及其注意事项和应变措施;相关单位的安全注意事项;典型事故案例以及应当吸取的教训;现场参观教育(主要内容可参照公司级内容.)。分配在机关部室没有进班组的人员,进行二级安全教育,但本岗位与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知识必须教育。
5.2.3工段(班组)级教育包括班组概况及其生产流程和任务;班组主要机电设备性能、特点及其安全防护装置;班组的危险源点及其控制措施与注意事项;班组易出事故类别、特点及预防对策;本班组常见设备故障及其排除方法;劳动保护用品知识及其穿戴要求;本岗位与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本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5.3岗位变动、工种变动、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教育:经公司厂办确认后,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部室)级、工段(班组)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作业。此类人员也要进行闭卷考试建立教育台帐,车间(部室)负责保管好安全教育试卷与记录,建立相应的安全教育台帐上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5.4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安全教育:各责任单应对涉及的有关操作、维护、检修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确保职工熟悉掌握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的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知识,了解安全防护与应急救援程序;各责任单位负责保管好安全教育试卷与记录,建立相应的安全教育台帐上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5.5外来检修人员、外委工程项目人员的安全教育:凡新进入我公司的外来检修人员、外委工程项目人员,设备技术部负责对其进行进入作业现场前的危险源知识安全交底教育工作;负责对外来人员进行我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告知;负责保管好安全交底教育工作记录与台帐。
5.6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凡外来参观人员进入我公司现场参观前,必须取得我公司职能部门的确认同意,并确定好参观路线,由相应部门负责落实专人对外来参观人员进行有关安全制度、可能接触到的危险源及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应急知识的现场告知安全教育,然后由专人带领进行现场参观。相应部门要保管好安全教育告知书记录。
5.7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教育培训、取证工作:各车间(部室)负责识别本单位的行政主管与安全分管领导、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管理资格”取证情况,及时将培训需求上报给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协调人员参加政府组织的培训、取证工作;公司领导的“安全管理资格”取证情况,由安全环保部向政府部门汇报、协调人员参加培训、取证工作。
5.8班组长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安全环保部每年集中组织安排一次对各单位的班组长、工段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以各类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公司安全制度、各类安全标准、应急响应救援知识等为主,以提高我公司基层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5.9检查与考核
安全环保部每季度组织对各单位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未按照公司制度要求执行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进行具体经济考核。
第7篇 某有限公司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及时获取适用、有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和保持获取、识别及更新的途径,保证安全管理的运行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控制管理。
3主要职责
3.1安全环保部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政府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发布的安全管理、保卫和消防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识别、传达、实施和更新本公司安全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2技术部负责根据国家政府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发布的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识别、传达、实施和更新本公司基础设施、设备方面相关的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负责获取、识别、传达、实施和更新本公司测量方面相关的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3涉及到质量、环境、安全、测量以外其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识别、传达、实施和更新由相关部门负责。
4工作程序
4.1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
4.1.1获取范围
a)国际公约;
b)国家法律;
c)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
d)国务院部委和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制度、文件等;
e)国内外标准、行业标准等。
4.1.2获取途径
按以下四种途径及时或定期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a)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
b)报纸、刊物、书籍、媒体等;
c)相关方。
4.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与确认
安全环保部负责识别国家发布的适用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对其适用性、有效性进行识别和确认,编制形成相关法律法规清单,报公司领导审核。
其他部门对于涉及到本部门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应对其适用性、有效性进行识别和确认,编制形成相关法律法规清单,安全环保部汇总。
4.3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传达与实施
安全环保部对识别出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员工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对相关方进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传达。
其他部门对于涉及到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也应及时传达到有关员工并组织实施。
4.4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更新
4.4.1安全环保部、技术部要确保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时更新。
4.4.2对从外部获取的或当工艺、设备、产品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对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适用性、有效性进行识别,填写《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信息表》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4.4.3各单位在收到公司最新的法律法规清单后,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进行确认、更新。
4.5各单位、人员可查阅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文本。当需要纸质文本时,应由职能部门办理文件发放登记手续。
第8篇 水利水电建设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技术对安全生产的支撑作用,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环境污染,针对生活工作环境、施工过程中已知的或潜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方法。
第三条 各单位总工程师是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人,工程技术部门为安全技术管理的责任单位,项目工程技术部门为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原则
第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施工环境资料、设计文件、安全防护设施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
第五条 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是在危险因素辨识清楚的基础上,运用技术方法对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确定施工方法、程序和资源配置。
第六条 合法合规性原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为前提。
第七条 可行性原则:在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充分结合现有的施工能力、设备、人员素质情况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可操作性原则:安全技术措施应做到对象明确、目的清楚、简单明了、易于操作。
第九条 先进性原则: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设备、工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第三章 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内容及编制方法
第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简介:简要介绍安全技术措施要解决的对象;
(二)编制依据:技术文件、标准、合同;
(三)技术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方法、工作流程和资源配置。
(四)注意事项: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五)检查标准。
第十一条 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
(一)土石方明挖工程、地下工程、斜井工程、竖井工程;
(二)爆破工程;
(三)大型排架和高栈桥工程;
(四)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五)高处临空、临水施工工程,高边坡施工工程;
(六)两层以上交叉和系统性电气作业、起重吊装作业;
(七)大型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与拆除工程;
(八)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使用;
(九)预防自然灾害(防泥石流、防台风、防雷击、防地震、防暑降温、防冻、防寒、防滑等)的措施;
(十)其它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程项目。
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程序
第十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流程(见下图)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流程图
第十三条 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一)收集施工项目所处的施工环境资料、工程图纸、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等,并开展查勘现场。
(二)收集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工艺、同类技术文件。
(三)开展危险因素辨识、确定评价资料。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一)根据工程情况、工期要求、现场环境开展平面规划。对具有危险性的临时设施按有关规定进行布置并明确标识。
(二)现场勘察,确定影响作业安全的环境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危险因素。
(三)根据设计文件、工期要求、施工环境、作业流程,分析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分析工艺流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五)根据施工设备状况和使用条件(使用时间较长、工作环境特殊),制定防止超负荷运行、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措施。
(六)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特点,规定作业程序,规范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
(七)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按照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实验-修订完善的模式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和执行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项目经理批准,并报监理批准后执行。
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当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安全技术措施应由编制部门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应向参加施工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应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流程组织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记录。
第9篇 某客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客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的安全方针 , 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 , 确保安全生产 , 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是以行车安全管理为中心的运输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此外还有维修生产安全、站场生产安全及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公司各块的安全运营分管领导是各块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制,各块的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对各块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不交叉承担责任。
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是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以总经理负责制为核心、谁主管谁负责为主体、全员安全管理为基础,构成公司上下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组织网络。
1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工作。安委会由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安全运营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其他高管成员任副主任,维修中心经理、各部室经理以及安全助理为成员。安全分管领导主持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全运营部作为安全管理的职能办公室,履行安全管理工作的计划、培训、稽查、监管、事故处理、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等职责。
2 、安全运营部设经理(可兼职) 1 名、助理 1 名,各分部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安全助理、安全员、专职分队长及安全监督员,负责全面组织落实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
3 、分部、维修中心为公司营运行车安全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各分部、维修中心经理为所属分部、维修中心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安委会常务副主任负责。各分部、维修中心成立以经理为组长,安全助理为副组长,站长、副站长、安全员、调度、分队长、检验员、技术员、班组长以及安全监督员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本部门的各项安全工作。
二、安全管理目标
公司年度考核交通安全五项指标的目标如下:行车一般性事故频率低于 2 次 / 百万车公里,事故责任死亡频率为 0 ,事故伤人频率低于 1 人 / 百万车公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率低于 3.2 万元 / 百万车公里。轻微性事故频率低于 4 次 / 百万车公里(不含 200 元以下事故)。
三、工作职责
1 、安委会工作职责
( 1 )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安全违规一票否决”的安全管理原则,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法令,并对公司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 )制定公司安全管理目标,审定公司安全管理计划和关于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重大活动方案、安全经费预算等一切与安全有关部门的重大问题;
( 3 )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严肃认真地查处安全违章肇事责任人;
( 4 )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听取安全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对重点方案和整改项目进行检查监督;
( 5 )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推行全员安全管理,实现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治理。
2 、安委会主任安全工作职责
( 1 )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法令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签发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审批安全工作经费;
( 2 )领导安委会工作,及时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 3 )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对安全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 4 )加强安全队伍的建设,保持安全管理队伍的稳定,引导、支持安全管理人员正确行使职权;
( 5 )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的原则(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检查监督、同时总结评比),实行“安全违规一票否决”制;
( 6 )负责公司对外的安全责任。
3 、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安全工作职责
( 1 )组织、贯彻安全法规、法令,落实上级指示精神以及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全面组织实施公司的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 2 )主持安委会日常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安委会和总经理汇报安全工作情况,提出安委会会议议题,签发安全日常管理文件;
( 3 )领导、组织和开展安全竞赛、安全整改、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活动,经常深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监督;
( 4 )加强安全队伍的培训教育,支持、检查、监督安全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 5 )对违章肇事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参加一般以上事故及重大事故苗头的现场勘察和调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 6 )抓好安全典型,总结、推广安全管理的新技术、新经验。
4 、安全运营部安全工作职责
( 1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拟定安全管理的文件、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 2 )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对本企业内各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稽查监管,负责公司安全工作计划的落实;
( 3 )组织安全竞赛、安全整改、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活动,发现、树立安全行车的好典型,总结推广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的好经验;
( 4 )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参加分部的安全例会,不定期的检查、参加分部的出车会议,及时传递安全信息,经常深入生产一线,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对已实施的整改方案跟踪检查监督,将结果及时上报分管领导;
( 5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技术档案,收集、分析、整理安全管理的各种信息,为领导当好参谋;
( 6 )设立专门的保险台帐,及时准确地做好保险的续保、展期工作,严防漏保、脱保;
( 7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完成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理赔工作;
( 8 )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技能,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关爱一线员工,掌握其心理动态,了解其生活状况,为其排忧解难,正确引导他们搞好安全生产。
5 、分部安全工作职责
( 1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运营部的业务指导和安全监督检查,在安全管理方面对安全分管领导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 2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教育、稽查、处罚等方
式加大反违章力度,组织、实施、完成公司下达给分部的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管理目标;
( 3 )做好安全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时上报各种安全报表,做到每一项工作的落实都有据可查;
( 4 )搞好安全秩序管理,随时掌握道路、站场的安全情况,确保站场、道路的安全生产井然有序;
( 5 )及时召开各种安全会议,传达、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针对安全现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做到警钟长鸣;
( 6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肇事,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坚决执行公司对违章、肇事人员的处理;
( 7 )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建议,做好领导的参谋;
( 8 )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为员工排忧解难,做员工的贴心人;经常进行安全、职业道德、遵章守纪的教育,组织员工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强化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6 、维修 中心 安全工作职责
维修中心在安全管理上在履行分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第( 1 )、( 2 )、( 3 )、( 4 )、( 5 )、( 6 )、( 7 )、( 8 )条以外,还应严守操作规程,杜绝维修及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7 、站、队、班、组长安全工作职责
( 1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管理方面对部门经理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 2 )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组织、实施、完成上级下达给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管理目标;
( 3 )做好运行车辆及维修等设备日查日检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做好原始记录;
( 4 )做员工的表率,指导和督促本部门的员工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 5 )加强对新员工安全教育力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坚决执行公司对违法违规肇事责任人员的正确处理决定;
( 6 )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为员工排忧解难,做员工的贴心人;
( 7 )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建议,做好领导的参谋;
( 8 )发生事故后按程序立即报告,同时做好现场临时处置工作。
四、行车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1 、景区道路行车实行分段速度管制,限速行车、杜绝盲目快车、弯道及会车要减速。对不同的路段,针对不同的情况,通过 gprs 车载终端对驾驶员及时给予安全语音警示(详见附表:《核心景区道路分段速度管制及相应警示语音明细表》)。在通过交通管制的站场或道路时,车辆的停放、速度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违者:扣安全奖 100 元。
2 、严守操作规程,运行中的车辆禁止相互追赶、违章超车或者空档滑行。前方车辆停车并用信号灯或者手势示意让行以外情况下强行超车,都属于违章超车。
违者:扣安全奖 100 元。
3 、处于工作状态的驾驶员,严禁停车或在路途停驶过程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塌方、事故、车辆抛锚等特殊情况外);行车时,驾驶员应关好车门,严禁吸烟、饮食、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与他人闲谈、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发生。
违者:第一次扣除安全奖 50 元,第二次扣当月安全奖,月内三次、季内五次、年内七次予以解聘。
4 、主车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的启动钥匙交给他(她)人,离开车辆时,启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 需要停驶的车辆,应选好停车位、拉好手刹、挂好排挡,收班后或休息的车辆同时应锁紧车门、车窗,关闭电源开关。
违者:扣除安全奖 50 元。
5 、服从安全管理,配合安全检查,服从安全人员的现场指挥。
违者: 扣除安全奖 100 元。
6 、发生重特大事故苗头的(指车辆驶出路外、侧翻、碰山等重、特大险情)。
违者:除按《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同时扣除当月安全奖,情节严重的,按人事管理特别条款处理。
7 、发车前,驾驶员要提请乘车人员系好安全带,提请乘车人员不要站在驾驶区,提请 60 岁以上老人 12 岁以下儿童及孕妇不要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副驾驶座位上不能同时乘坐 2 人(含 2 人)以上的乘客,提醒乘员不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违者:扣除安全奖 50 元。
8 、严禁人货混装,游客乘用车辆禁止装运货物;居民运输车辆禁止装运大宗货物或 50 公斤以上的单件货物。
违者:扣除责任驾驶员、站场值班站长(或副站长)、责任调度月奖各 50 元。
9 、严禁“三禁品”上车:
( 1 )三禁品”在站场上车的,由值班站长(副站长)、当班调度、驾驶员、站场值班安全员共同负责;
( 2 )“三禁品”在路途上车的,由当班驾驶员负责 ; 有随车乘务员的,由当班驾驶员和随车乘务员共同负责。
违者:扣除责任人月奖 100 元。
10 、驾驶员应按时作息,保持旺盛的精力, 安全管理人员每天要仔细观察驾驶员的精神状况。若因睡眠不足或其它原因影响行车安全的,驾驶员应及时向分队长或分部值班负责人报告,分部当班负责人应令其下车休息,有正当理由的,按休假处理;无正当理由的,作旷工处理。若隐瞒不报强行驾车的,一经查实现场下车,扣当月安全奖,违章肇事的,除按《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待岗学习 1 个月。
11 、 交通法规规定的其他禁令。
违法行为 处罚 说明
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
处以警告或扣安全奖 100 元
《交通法》 36 条 2 种行为、第 90 条规定
不服从安全人员指挥、管理的
扣安全奖 100 元
《交通法》 38 条第 90 条规定
违章扣 12 分
待岗 , 按交警规定处理
岗前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吸食有刺激性 食品 如槟榔或药物的
第一次扣安全奖 100 元,第二次扣当月安全奖,月内三次、季内五次、年内七次予以解聘;发生事故的解聘
超过公司规定车速 20% 的
取消当月安全奖
以 gprs 监控或雷达测速仪数据为准
驾驶安全隐患车辆上路的
扣安全奖 200 元
在站场上违规穿插的
扣安全奖 100 元,造成事故的由违规车辆驾驶员负全责。
交叉路口不按规定会车让行的
扣安全奖 100 元
同向正常行驶时不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
扣安全奖 50 元
安全车距不低由于 20 米
途经各站时,不减速、避让游客的
扣安全奖 100 元
游客占据道路时应停车避让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扣安全奖 100 元
恶劣天气灯光使用及其他情况
不按规定倒车的
扣安全奖 50 元
发生事故先扣 100 元奖,再按事故处理
车门未关闭好,行车的
扣安全奖 100 元
遇交通堵塞,不依次等候的
扣安全奖 100 元
驾驶室前悬挂杂务,影响视线的
扣安全奖 100 元
驾车时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
扣安全奖 100 元
主要体现在扔垃圾
有证不带的
扣安全奖 50 元
便于检查证件丢失后驾驶车辆的
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扣安全奖 50 元
警卫车队
13 、对在核心景区门票站以外因违章行为受到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驾驶员,应及时主动积极的接受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回公司后,立即主动向所属分部负责人和安全运营部如实报告,公司不再就此违章行为重复处罚,但要记入个人考核。对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公司按违章类型参照本办法和人事管理的有关诚信条款严肃处理。
14 、为了防范驾驶员对车型适应过程中的交通事故,驾驶员异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1 )分部之间的驾驶员调动,必须报安全运营部审批同意;
( 2 )分部内部异动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同类车型的异动由分部安排,但要及时以文字形式报安全运营部备案;不同车型的异动要报经安全运营部签字同意后才能执行。
14 、驾驶证吊扣期间不得上车。工作原因驾驶证吊扣的公司调整岗位并核发相关岗位工资;非工作原因吊扣驾驶证 1 - 2 个月的,公司不发工资,驾驶证吊扣 3 个月(含)以上的或注销的给予解聘。
五、站场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1 、分部指定人员负责站场秩序,指挥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站场责任人应履行所属站场秩序管理职责,驾驶员应服从现场管理,按照现场管理人员的要求停放车辆。
违者:扣除月奖 50 元。
2 、车辆进出站场不得盲目快车,在站场内限速 15 公里。
违者:扣除月奖 100 元。
3 、车辆在站场上非紧急情况严禁鸣号。每次鸣号不得超过半秒,连续鸣号不得超过 3 秒钟。
违者:扣除月奖 50 元。
4 、 分部 责任安全员随时检查督促,每天对运行车辆进行 1 次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日志》记录;每月对运行车辆进行 2 次以上的车辆例行维护检查,同时做好《车辆例行维护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故障督促主车驾驶员及时修理,并进行跟踪,受检车驾驶员在记录上签字有效,否则,视为无效记录。
安全运营部不定期抽查,对每个分部一月内抽查四次以上,要求《安全检查日志》、《车辆例行维护检查》等原始记录完整有效。
第10篇 机械公司安全环保网络化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制订机械公司安全环保(网络化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是为力求通过考核来推行安全网络化管理,以检查、考核、整改来促进日常安全环保管理,进而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保证实现2008年的生产工作安全目标。
1.考核主要内容:安全环保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安全环保违章违纪频次,日常安全环保管理,安全环保检查,隐患整改率。
2.员工发生违章违纪除按《机械公司安全生产处罚条款》处理外,部门考核中按处罚条款内扣分的10%相应扣分。
3.员工发生轻伤事故(包括外来人员)则该三级网格辖区(工段或班组)所有人员当月奖励工资扣款50元/人,责任人按责任再行处理。部门(二级网格)考核扣分10分,部门(二级网格)责任人扣款500元。
4.员工发生重伤事故(包括外来人员)则该三级网格辖区(工段或班组)所有人员当月奖励工资扣款100元/人,责任人按责任再行处理。部门(二级网格)考核扣分20分。部门(二级网格)责任人扣款1000元。
5.预警制度:
5.1受到整改通知单第一次, 进行日常考核;扣1分
5.2受到整改通知单第二次, 进行警告考核;扣3分
5.3受到整改通知单第三次, 进行黄牌考核;扣5分
6.对部门(二级网格)以百分制考核:
6.1部门(二级网格)考核得分≥95分,加奖10-20元/人.月。
6.2部门(二级网格)考核得分≥90分<95分,不扣不奖。
6.3部门(二级网格)考核得分≥85分<90分,扣奖10元/人.月。
6.4部门(二级网格)考核得分≥80分<85分,扣奖20元/人.月。
6.5依次类推,考核得分每低5分加扣奖10元。
6.6部门(二级网格)内发生事故取消得奖。
6.7部门得奖分三级:
6.7.1一级20元/人.月:保障一部、保障二部、漕泾分公司、施工管理部、设备修造部
6.7.2二级15元/人.月:计量检测中心、大机组维修中心、特种设备检测中心、dcs中心、制冷设备维修中心
6.7.3三级10元/人.月:各管理部室
7.安全环保网格化管理实施分级考核:
7.1公司由技术质安部负责对二级网格辖区的考核,以检查打分形式每月一次。根据得分确定奖扣总额,
7.2各部门(中心)负责对本部门(中心)三级网格辖区的考核,进行二次考核分配,考核结果报公司技术质安部备案。
7.3二次考核分配指:二级辖区(各部和中心)在获得由技术质安部考核后所得奖扣总额内对各三级网格辖区(工段或班组)进行评价考核。各三级网格辖区(工段或班组)对本责任区内员工个人进行评价考核。
7.4 各级网格辖区如遇上级检查扣奖或加奖则有该网格辖区承担责任。
7.5对于在安全环保工作上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部门给予10以内加分。
7.6考核时间,上月26日零时起至当月25日24时止。
7.7上述考核采用月考季发方式。
8.技术质安部对本公司内的二级网格辖区(各部和中心)的考核,在当月的30日前完成。各部和中心对三级网格辖区(工段或班组)的考核,在下月的5日前完成。
9.考核结果经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确认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奖惩的实施。
第11篇 监理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对安全风险管理的水平和成效,依据《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及监理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风险管理是指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和管控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项目部负责本部门、项目重大风险源的辨别、评估与控制措施的制定,在单位、分部或阶段性工程实施前完成安全风险的辨别、评估与控制措施制定,并定期予以更新。
第四条公司安全风险管理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理原则为:“风险评估、动态监督,全面监控、分级管理,消除盲点、抓住重点”。
第二章 工作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是公司安全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风险管理的规定、指令及会议精神。
2、组织完善公司安全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岗位职责,审定有关管理办法或制度;
3、审批公司安全风险管理方针、目标及相关制度。
4、审定各部门、项目部对安全风险控制的考核结果。
5、负责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总体协调。
第六条公司总工程师室是监理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指导各部门(项目部)开展安全风险源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公司安全风险审查、发布,及过程管控。对涉及工工程建设重大技术的安全风险,提交总工程师室,核定并发布《公司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
2、组织对各部门(项目部)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3、提出安全风险管理方针、目标,制定公司安全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应急预案。
4、监督、检查、协调、指导、考核各项目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5、组织各分管项目副总工程师协助公司新开工项目开展项目全周期的安全风险审查、形成项目全周期《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提交总工程师室审查、评估。
6、每年初,督促各项目部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和现场变化,组织项目进行年度安全风险审查。总工程师室将安全风险管理注意事项纳入年度项目负责人安全交底主要内容。
7、负责公司ⅰ级、ⅱ级安全风险的全面监控,抽查各项目iii级、iv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第七条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包括土建工程部、机电工程部、项目管理部、地铁保护部)其安全风险管理职责如下:
1、组织各分管项目对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实施管理,督促、检查项目部完成本项目《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的实施情况。
2、组织审查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处置措施,其中重大风险的控制方案须经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后方可实施。
3、组织分管新开工项目做好施工准备、施工阶段等各阶段过程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工作内容详见第四章。
4、负责分管项目安全风险管理的日常检查,组织对分管项目的现场巡检,并在安全生产例会上对分管项目重大或较大风险源管理情况进行点评。
5、定期组织分管项目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的沟通和交流,并对风险状况进行记录。
6、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安全风险事故处理。
7、负责对分管项目部安全风险管理的绩效提出考评意见。
第八条公司各项目部是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建立安全风险排查与控制的组织体系,明确内部岗位职责,建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2、负责组织项目部员工开展好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的安全风险辨别、评估与控制措施的制定工作。
3、组织开展项目日常对现场安全风险的巡查,在公司安全生产例会上向公司汇报本项目ⅰ、ⅱ级安全风险的控制情况。
4、评为项目ⅰ、ⅱ级安全风险的,其中重大风险源的控制方案须经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后方可实施。项目部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组织关键节点工序验收。把注意事项纳入监理工作交底与培训。
5、每月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督促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每月针对安全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点评,项目监理工程师将安全风险管理注意事项纳入月度部全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6、每季度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和现场变化,再次进行安全风险动态评估和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报总工师室进行全司各项目风险的更新、汇总、发布。
7、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宣传培圳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员工和参建各方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风险应对能力。
第九条公司其他部门的职责:
1、综合部负责公司本部办公现场防火、防盗、车辆使用安全等的安全风险的控制与管理,负责本部门人员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管理;
2、地铁保护部及项目管理部地铁保护监控项目部负责委托合同范围内地铁线路和临近工地对地铁保护的安全风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3、其他部门(经营部、财务部等)负责本部门人员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管理。
第三章 安全风险分类分级
第十条根据公司业务开展情况,按照不同专业类别分类,主要有:
1、地铁工程建设方面主要包括10类安全风险:前期风险、明挖法施工、矿山法施工、盾构法施工、高架段施工、轨行区施工、车站装修施工、机电设备安装施工、周边环境(含水文地质条件)、人为因素等。
2、房建工程建设方面主要包括6类安全风险:基坑及土方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机电与装修工程、周边环境(含水文地质条件)、社会安全等。
3、地铁保护方面包括4类安全风险:临近地铁基坑开挖、地铁线路上方堆载、隧道内施工作业、地铁保护区范围内施工等.
4、其他方面包括3类风险:交通运输安全风险、消防安全风险、吊装作业安全风险等。
第十一条公司安全风险从安全风险事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s)和可能性(l)进行分级认定评估,评估出风险程度r(风险程度r=事件后果严重程度(s)*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
根据《安全风险评估基准表》(详见附件3),按风险程度r的数值,由高到低将安全风险分为四级:ⅰ级:极其危险(特别重大风险);ⅱ级高度危险(重大风险);iii级:中度危险(较大风险);iv级:一般危险(一般风险)。
风险程度等级划分表(r=l×s)
风险分级
风险程度r
危险程度
处理措施
ι级(特别重大)
>320
极其危险
1.不能继续作业;
2.暂停相关部份的运作,制定改进目标及措施;
3.对改进的措施进行评估,降低风险度。
ⅱ级(重大)
101~320
高度危险
1.建立目标及控制措施;
2.建立运作控制程序;
3.定期检查、测量、评估;
4.降低风险级别;
5.风险没有得到降低前,应有应急措施;
6.限期降低风险级别。
ⅲ级(较大)
42~100
中度危险
1.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并建立操作规程;
2.加强员工的培训工作;
3.建立专项档案,加强监测、检查。
ⅳ级(一般)
0~41
一般危险
1.完善操作规程;
2.在考虑现有技术、财务方面要求,认为该类风险目前无法降低时,要维持现有的风险控制水平,避免风险值升高;
3.维持和完善现有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工作应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对辨识、评估出的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管理与控制,重点加强对评估为ⅰ、ⅱ级安全风险管理,主要有以下10个方面的管理措施:
1、开工前实施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公司各项目部在进场开工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全体员工要对本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形成项目全周期《安全风险辨别与评估表》及《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公司总工室审核。
实施单位:项目部
审核部门:生产管理部门
完成时间:人员进场后工程开工前
提交成果:项目全周期《安全风险辨别与评估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
2、监理规划要增加安全风险管理的内容。要求各项目在编制监理规划要增加安全风险管理专篇内容,把辨识的本项目安全风险成果加入其中。
实施单位:项目部
审核部门:生产管理部门
提交成果:《项目监理规划》。
3、编制专项安全风险源监理实施细则。对评定为ⅰ、ⅱ级重大风险源,要求项目部必须制定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对本项目ⅰ、ⅱ级重大风险源监理控制措施和办法,经过项目总监批准后实施。
实施单位:项目部
审 核 人:项目总监
提交成果:《项目各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实施对安全风险源的内部交底与培训制度。项目部要针对辨识与评估的本项目《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进行内部交底和培训,在办公室进行公示,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内部交底培训,要让每位员工都要熟悉本项目存在的ⅰ、ⅱ级风险源及应对措施,并把对风险源的预控落实到现场的日常工作中。
实施单位:项目部
实 施 人:项目总监、总代
实施时间:开工前或重点安全风险实施前
提交成果:《项目内部监理工作交底(培训)记录》。
5、落实对重大风险源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制度。项目部要对列为ⅰ、ⅱ级风险源的施工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在实施前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提交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人员开展对方案的审核,由项目总监审批。对安全风险源较大、自身技术能力不足的项目部要及时向公司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司生产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实施单位:项目部
审 批 人:项目总监
实施时间:开工前或重点安全风险实施前
提交成果:项目各类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意见单。
6、开展对安全风险源的巡视与检查制度。项目部要建立对安全风险源的日常巡查制度,现场监理人员要每天对本项目安全风险源进行一次全面的巡查,对ⅰ、ⅱ级安全风险还要加密巡查频率,每次巡查后都要在巡查记录、监理日志等做好记录。项目部要把本项目安全风险源作为安全周检、月检的必查内容,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对存在问题要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商整改到位。
实施单位:项目部
实 施 人:项目部人员
实施时间:施工期间的每天安全巡查,周或月安全检查检时。
提交成果:监理日志、安全监理日记、现场安全巡查记录、安全周月检记录。
7、落实对安全风险管理情况的会议点评制度。结合现场巡视与检查要求各项目部在工地监理例会中要开展对本项目风险(尤其是ⅰ、ⅱ级风险源)管理情况进行点评,并对下阶段安全风险源控制情况进行安排布置。
实施单位:项目部
实施时间:工地例会开会时
提交成果:工地例会会议纪要。
8、落实对安全风险关键节点工序验收制度。对评估为本项目ⅰ、ⅱ级风险,同时又是公司《地铁工程关键节点条件验收制度》范围内的重要工序,项目部要严格按照条件验收制度的有关要求组织节点工序验收,必要时由项目部提出申请,由公司领导或生产部门负责人参加验收会议。
实施单位:项目部
实施时间:关键节点工序实施前
提交成果:节点工序验收会议纪要与验收记录、重要工序验收记录。
9、实行安全风险定期汇报与点评制度。各项目部在公司安全生产例会汇报材料中要专项汇报本项目现阶段列为ⅰ、ⅱ级风险管理情况及下阶段ⅰ、ⅱ级风险管理实施计划,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要对现阶段所管辖项目ⅰ、ⅱ级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点评,并对下阶段的风险管理提出要求。
实施单位:项目部提交、生产管理部门点评
实施时间:公司双周安全生产例会开会时
提交成果:公司双周安全生产例会汇报材料与会议纪要。
10、实施对安全风险的动态管理。公司及项目部需定期开展对项目的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及时更新。
每月度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和现场变化,对安全风险动态评估和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发布项目部月度《安全风险辨别与评估表》和《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
每季度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和现场变化,再次进行安全风险动态评估和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报总工师室进行全司各项目风险的更新、汇总、发布。
每年初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和现场变化,组织项目进行年度安全风险审查,在每年1月5日前提交公司总工程师室组织审查、评估后发布实施。
实施单位:项目部
审 核 人:项目总监
实施时间:每月5日前/季度末月25日前/每年1月5日前。
提交成果:每月度、季度、年度更新的《安全风险辨别与评估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应重点抓好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工作。施工准备阶段又根据各地区风险管理要求,又分为广州地铁项目和外地项目施工准备阶段安全风险管理流程。
(一)施工准备阶段
广州地铁项目:
项目监理部应根据施工单位编制完成的《建(构)筑物调查报告(含房屋鉴定报告)》、《周边及沿线管线调查报告、地质情况调查报告》等,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管控措施,形成工点《工程建设重难点及安全风险分析评估报告》(报告主要内容要求详见附件7)。
项目部根据发布〈工程建设重难点及安全风险分析评估报告〉编制项目全周期《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表》和《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总工室组织分管项目副总工程师对项目全周期的《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进行审查后,发布实施。
驻地监理部根据审查发布实施的风险控制表,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专项实施细则,施工准备阶段安全风险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4。
外地地区项目(除广州外):
项目部应根据施工单位在开工前编制完成《建(构)筑物调查报告(含房屋鉴定报告)》、《周边及沿线管线调查报告、地质情况调查报告》等,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各标段及工点《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表》和《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
公司总工室组织分管项目副总工程师对项目全周期《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表》和《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进行审查后,发布实施。
驻地监理部根据审查发布实施的风险控制表,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专项实施细则,施工准备阶段安全风险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5。
(二)施工阶段
1.项目部应根据本年度《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每个风险点的责任人,编制项目下一年度《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详见附件2)。
ⅰ级、ⅱ级安全风险的管控措施由各项目部制定、在每年1月5日前提交公司总工程师室组织审查、评估后发布实施。
项目部将审查确认后的《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上传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风险进行动态管控。
2. 每季度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和现场变化,再次进行安全风险动态评估和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报总工师室进行全司各项目风险的更新、汇总、发布。总监理工程师将安全风险管理注意事项纳入季度项目部全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3.每月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对重大风险组织专项检查,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控;督促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每月针对安全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点评。总监理工程师将安全风险管理注意事项纳入月度项目部全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4.每周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制定整改计划,消除隐患。
5.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动态控制表》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和施工过程监理旁站。
施工阶段安全风险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6。
第十五条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各单位发现安全隐患后,应及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督促施工单位组织整改,同时做好跟踪抽查工作,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形成闭环管理。
施工阶段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流程如附件7。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公司实行对安全风险管理的巡查制度。公司生产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对项目部列为ⅰ、ⅱ级安全风险进行现场检查与指导。
第十七条公司将把各项目部开展安全风险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根据日常检查情况给予考核评分,对工作扎实、落实到位、表现优异的项目部给予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风险控制不力、问题较多的项目部给予批评。
第十八条公司将通过安全会议、安全检查等形式不定期通报各项目安全风险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未履行管控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总工程师室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总工程师室负责解释。
第12篇 水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新兵发〔2010〕62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新兵发〔2022〕4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水务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第三条 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打非治违必须“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第四条 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生产安全中玩忽职守、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水务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各部门、各权属分公司及个人。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考核内容:
(一)管理范围内不发生1次以上(包括1次)员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者事故损失在50万元(包括50万元)以上的。
(二)管理范围内不发生1次以上(包括1次)生产安全重伤事故,或者事故损失在10万元(包括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管理范围内不发生1次以上(包括1次)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1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管理范围内不发生2次以上(包括2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管理范围内不发生2次以上(包括2次)生产安全轻伤事故。
(六)管理范围内不发生以上五项标准的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七)管理范围内不发生以上相应标准并造成相应损失的,或者造成相应程度的社会不利影响、有损公司信誉的供排水水质污染事件,且污染事件定性为责任事故。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内容: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及控制指标纳入本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实现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进行逐级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三)落实安全生产各级各部门监管责任。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管。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明确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四)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职能、职责、人员,应有至少两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开展工作。(五)加强各级单位安全生产文化和示范单位建设,逐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班组、先进个人的创建工作,推进基层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五)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内容、目标,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每次会议参会人员要签到,形成有关决定决议的要形成会议纪要。
(六)制定或修订本厂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
(七)各车间各岗位的生产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实施,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生产。
(八)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强化生产过程的现场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九)每月不少于1次安全自查(包括隐患排查),有检查记录,形成自查报告(包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月25日前报水务公司安全办。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对一般隐患排查必须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必须实行登记建档、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限期销号,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五落实”。
(十)制定年度宣传培训计划,要包括“安全生产月”活动计划,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
(十一)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加强员工健康的监督管理,保持食堂干净卫生,严防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二)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和安全生产信息,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落实事故处理决定,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并制定防范措施;按事故结案期限定期结案,事故结案率达到100%,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生产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十三)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安排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各有关材料。
第三章 考 核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事故控制指标分数占40分,安全工作目标分数占6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分按半年与年终两次平均分计算,综合考核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可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得分在85-95分的为良好单位;得分在60-85分的为合格单位;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未完成事故控制指标的单位不得评为合格单位。考核结果在当年底前完成。
第九条 考核主要依据《水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每年制定一次),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情况记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档案,实行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制。
第十条 考核工作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主要以资料审查、听取汇报、现场核查、反馈情况为主,具体方式由生产安全办公室制定,年度考核得分由考核小组汇总后,报安全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考核分达到95分及以上,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的单位,给予10000元奖励;并对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员进行奖励,人均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 考核分达到85-95分的,为安全生产优良单位,给予5000元奖励;并对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员进行奖励,人均奖励500元。
第十三条 考核分达到60-85分的,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不奖不罚。
第十四条 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公司分管领导,给予5000元奖励。被评为安全生产优良单位的公司分管领导给予3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公司要将员工、班组在安全活动和安全生产中的表现,纳入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中,奖惩兑现。
第十六条 对积极工作、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者,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工艺改进的班组或个人,由部门或权属分公司向总公司提出申请给予表彰、奖励和年终嘉奖。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七条 对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按水务公司与各分管领导、权属分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者,公司将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权属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务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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