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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安全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22 热度:89

施工单位安全履约评价管理办法

第1篇 施工单位安全履约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北京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和地铁7号线工程土建施工单位安全工作履约检查及考评管理,对工程安全实施有效控制,保证合同安全目标的实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相关条款,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土建施工单位安全工作的履约管理分履约检查和履约考评两大内容,履约考评按季度进行。

第3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第四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对北京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及地铁7号线工程土建施工单位安全工作的履约检查及考评管理。

第二章 履约检查

第4条 履约检查内容

安全工作履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开工控制安全管理、临时用电管理、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施工起重机管理、安全防护管理、脚手架管理、文明施工管理、防汛及重大节假日安全管理、工程安全管理、定期安全检查、明挖工程安全隐患、暗挖工程安全隐患、盾构工程安全隐患。其考评内容、检查方法和考评规定详见附表1~附表14。

第5条 履约检查形式

1、日常检查

监理单位负责日常检查,监理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对附表1~附表14所列施工单位安全工作内容进行随机检查,将检查结果填入附表1~附表14,其中对附表12~14所列项目检查内容每天填报不少于一次,对附表1~11所列主控项目(表中带*的项目)检查内容每周填报不少于一次,一般项目(表中不带*的项目)检查内容每季度填报不少于两次,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2、抽查

u 甲方代表对附表1~附表14所列安全工作内容进行随机抽查,将抽查结果填入附表1~附表14,其中对附表12~14所列项目检查内容每周填报不少于二次,对附表1~11所列主控项目(表中带*的项目)检查内容每周填报不少于一次,一般项目(表中不带*的项目)检查内容每季度填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u 安全质量部安全主管工程师对附表1~附表14所列的内容进行不定期抽查,将抽查结果填入附表1~附表14,其中对附表12~14所列项目检查内容每月填报不少于三次,对附表1~11所列主控项目(表中带*的项目)检查内容每月填报不少于一次,一般项目(表中不带*的项目)检查内容每季度填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u 工程2部监控分中心负责将第三方监测单位在现场巡视过程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工程安全隐患填入附表10和附表12~14对应项,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u 安全质量部安全主管工程师将上级单位、部门、项目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在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和安全隐患分别填入附表1~附表14对应项,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3、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由项目中心安全质量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对附表1~附表14所列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由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填入附表1~附表14,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4、综合检查

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由项目中心安全质量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对附表1~附表14所列内容进行季度履约综合检查,由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填入附表1~附表14,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第6条 施工安全隐患的处理

1、监理单位日常检查发现施工安全隐患的处理

监理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施工安全隐患,原则上应按以下程序处

理:

u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具监理工作通知单(或工作联系单)(附表15),通知单(联系单)一式三份,甲方代表、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并由监理单位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u 施工单位按照的监理工作通知单(或工作联系单)要求进行整改,由监理单位进行督促;

u 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向监理单位上报监理通知(或工作联系单)回复单(附表16),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u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意,在监理单位上报监理通知(或工作联系单)回复单上填写复查意见,将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监理单位上报监理通知(或工作联系单)回复单报甲方代表一份,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2、安全质量部、甲方代表在检查中发现施工安全隐患的处理

第2篇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及技术措施

1、班组长每日召开班前安全会,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发现施工安全问题和隐患立即处理。

2、材料储存在具有安全措施并与施工现场有相当安全距离的专用仓库。每种材料在库内储存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3、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区配备足量灭火器,设置禁火标志,在其附近严禁动火。

4、防腐施工开始,应设立警戒区域并拉好警戒绳、挂设告示牌,通道口设专人值班,禁止非防腐作业人员进入防腐施工区域,进入施工区域不得带任何火源。

5、作业区配有足量灭火器材且有合格的消防水源,作业时通风有专人负责,保证轴流风机正常运转。

6、中午停工、晚上下班前班组长必须详细检查现场确保安全,如不作业应封闭出入口或留人值守。

7、施工区域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未用完材料必须随时清理出现场,不得留存在作业区域。

8、安全用电

(1) 电源箱放置在吸收塔外部。

(2) 照明电线用橡胶绝缘的软电缆线。

(3) 防爆灯与电源箱之间用整条电缆线,不得有接头或用排插连接。

(4) 电器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9、任何人进入防腐施工区域施工都必须严格执行作业票、动火票制度,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作业区内,严禁在作业区内吸烟。

11、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加强现场管理,无关人员严禁进入防腐施工作业区。

12、为了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有防火灾现场处置方案。

第3篇 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责任,切实履行各自职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共同确保一方平安,特制定本规定。外来单位及人员是指非本院员工,来本院内承包施工、维修、安装、运输等任务以及在本院辖区内从事承包生产、加工、经营等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包括临时工、劳务工、农民轮换工和以个人名义承包工程的各类外用工)。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研究院中、短期或单项工程的施工、安装、维修、运输等任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来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为承包单位);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在本院辖区内,与我院生产有直接联系,进行承包生产、加工、经营等任务的外来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院部负责发包工程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证照、法人资格证书、与承包工程项目有关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并留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手续齐全完备,符合国家要求,方可发包招用。

第四条 院部有关发包部门与承包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承包合同,同时要明确相互的安全责任。

(一)发包方的安全责任:

1.认真审查承包方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照、法人资格证书、与承包工程项目有关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教育情况等。

2.负责监督承包方办理《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审批表》和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并报送院产业管理部备案。

3.开工前,负责把施工现场的安全条件给乙方进行书面交底,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作业场所。

4.监督承包方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在两方人员交叉作业时,有权对承包方作业现场及人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对承包方在各类违章操作行为,有权进行处罚;有权停止承包方危及安全生产的严重违章作业。

5.承包方发生工伤事故时,本着人道主义的角度,要积极协助抢救,并提供其它便利条件。

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1.施工前必须按规定持相关证照按规定办理《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审批表》手续。

2.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对相应的施工项目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方案,报甲方安全环保部备案,并组织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在生产运行区域中施工作业,施工人员不得乱动甲方的设备、仪表、阀门、消防措施等。施工临时需要使用施工现场的电源、气源及其它设备或工具,必须征得设备所在单位的同意,并办理有关使用手续。

(2)当所承担的工作与发包单位作业交叉时,主动联系对方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3)施工人员进入生产、施工现场应该自觉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特别在交叉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穿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否则,发包方有权进行纠正;对不听劝阻的单位或人员,有权按规定进行处罚。

(4)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发包方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5)施工作业结束,要及时清除场地,恢复好各种防护措施,清洁现场。

(三)共同责任和义务

1.存在争议和不可预见的问题,由双方主动协商解决。双方解决不了时,提请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局仲裁。

2.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由承包方负责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汇报、调查处理及统计上报。

3.承包方在对方区域内施工作业中,由于违反各项制度及规定,而造成事故和自身损失,发包方不负任何责任,并由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赔偿;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对方人员受伤或生产损失的,发包方要承担责任并包赔全部损失。

第五条 承包单位办理《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审批表》时应出示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工程承包合同;

3.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4.与合同相符的资质证照(原件和复印件)

5.施工人员名单、特殊工种人员名单、安全管理机构;

第六条 按照安全生产辖区管理的原则,承包单位承担的施工不论工程量大小、施工时间长短,一律要按照《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审批表》(见附件一),送院产业管理部处审查,并报安委会审批、备案。

《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审批表》一式四份。发包单位、承包单位、产业管理部、上级有关部门各一份。

第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担的工作进行转包,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 对不服从本院安全生产管理的外来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均有权停止其施工作业,停工期间发生的损失一律由承包单位负责承担。

第九条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监管力度与抽查密度,经常性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责令整改,及时制止威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违章、违规现象,各级安全专职人员在对外来施工作业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及违章、违规现象,要报院产业管理部,由安全环保部按照院部的奖惩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罚款由安全环保部出具书面通知,由发包部门从工程款结算中扣除。

第十条 院内相关工程、项目发包部门必须执行本规定,凡因为发包部门未执行本规定给院部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院属个二级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本制度若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安环部起草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细则

施工安全管理细则

为了确保各施工单位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细则。以便切实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

一、各施工单位要配备专门负责安全的主管领导,制定并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安全措施。单位要定期召开安全会议,部署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重点,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安全隐患,各项目部应设有专门的值班人员,负责看护本施工场所需用的物资、器具等,施工人员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对所属施工人员必须全部登记造册,留存身份证件以备查,工地负责人要对本工地所使用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要知根知底,做到心知肚明,防止各类突发事件发生,防止人身伤残等安全事故发生。经常性出入公司的应办理出入证件,无证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公司的办公区域。

三、施工单位要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加油机、配电箱(柜)、食堂、仓库、员工宿舍、施工现场等处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灭火器要配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注意防潮湿、防高温,并且做到人人会使用。加油机处要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有专人看守,油罐要全部进行掩埋,周围要进行围栏防护隔离,严禁无关人员靠近。

单位消防器材管理不善,损坏、丢失、失效过期、任意乱放挪作他用,对损坏或需要添置的消防设施,单位不能及时更换维修,完好率达不到100%的,给予单位处以200到500元的罚款。

四、施工现场和工人宿舍要留有防火间距,道路上不能有沟、壕或堆放垃圾,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五、加强施工用电管理。施工用电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使用,严禁私自乱拉、乱接临时电线和乱接插座,敷设线路要穿管或者使用线槽,禁止在办公室和宿舍使用高压电器。

六、二级以上动用明火(火灾危险的场所)要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安全措施,经安全保卫部门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批准才能予以实施。三级动火(电气焊、切割、喷灯等)施工队要有防范措施,有专人负责,有灭火器材。五级风天气不准实施动火作业,严禁动火时交叉作业,在进行气割时,氧气瓶和乙炔瓶要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严禁施工人员擅自焚烧垃圾,。

七、电工、焊工、司机等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专用机器设备必须专人操作,无关人员不得私自操作,不得随意接近设备危险部位和在设备的空隙间穿行。

八、凡登高作业,在露天距地面2.5米,室内距地面2米以上时,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或系安全绳。梯子、跳板等设施必须牢固、完好,凡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更换或修理好。

凡五级以上大风天,一律不准在野外登高作业。凡患有癫痫病、心脏病、精神病、高血压、低血压、头昏、弱视等疾病的人员,不准从事高空作业和接近机械、电器、动力设备。

九、施工所需用的车辆必须为无“三漏”车辆,并告知驾驶员遵守公司的安全交通规定,听从保安人员的指挥。不准酒后驾车、开快车、疲劳驾驶,车辆必须自配完好的灭火器材。施工单位生活保障用车进出公司要办理通行证,所需拉出去的物资必须开出本单位证明到安全保卫部签字盖章办理出门手续。

十、进入施工现场要佩戴安全帽,严禁酒后上岗和带情绪工作,更不允许发生打架斗殴、偷盗等治安案件,违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和施工单位给予一定数额(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十一、各施工项目负责人为本工地第一责任人,施工人员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工地负责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各单位人员要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十三、施工单位职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十四、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可燃物及建筑材料的管理,可燃物与明火点要保持一定的距离,

对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不准堆放在消防通道上。

十五、凡在安全施工中经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可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

1、 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 发生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而发生事故的

4、 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嫁祸于人的。

5、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安全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 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设备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7、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发生同类事故。

第5篇 委外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明确安全监管和协调责任。外委施工单位及外协作业人员按照“项目主管科室负责、所在车间安全监管、安全科督导监察”的原则纳入炼钢厂统一协调管理,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二条 严把外委施工单位准入关。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检维修资质,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特种作业资质。施工、检修单位要保证队伍的稳定性,搞好岗前培训,使现场作业人员有能力胜任所从事的工作。对于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单位,一律进行整顿、清理。

凡进入炼钢厂承揽工程施工和检维修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相关行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法人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5、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标准化作业指导卡)、应急救援预案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条 准确界定双方的安全职责。分厂必须与外委施工、检修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协议,科学合理、明确界定双方在施工、检修作业过程中的具体安全管理职责。外委施工检修单位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所在车间是监管主体,双方应共同落实好两个主体责任。

第四条 搞好技术交底。所在车间必须与外委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共同进行现场风险辨识,编制危险有害因素清单,明确双方协作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并由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或检修现场必须双方指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五条 搞好岗前培训。所在车间必须将外委施工、检修人员纳入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范围,定期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本单位“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培训,以及与施工现场紧密相关的危险源辨识、安全施工方案、具体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 审查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检修单位必须保证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工装器具、设施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满足工作需要。

第七条 搞好沟通确认。施工和检维修作业必须组织编制安全措施方案,并经双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共同确认。施工、检修过程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涉及临时用电、交叉作业、煤气作业、动火作业、高空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许可制度;现场作业期间,必须与施工或检修项目主管科室、所在车间及时联系沟通,涉及与生产交叉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三方(生产方、点检方和检修方)挂牌制度。

第八条 搞好工作衔接。施工单位要参加施工或检修项目主管部门、分厂的调度会,随时通报工作进度、搞好各项工作衔接,定期向检修项目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汇报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及问题。

第九条 搞好现场监督。所在车间要将施工、检修现场列为本单位隐患排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台帐。同时,施工、检修单位也要建立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制度,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实施奖优罚劣。主管科室应建立外委施工、检修单位奖惩机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不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以及出现“三违行为”的要进行处罚和淘汰,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施工单位及监管人员责任。对施工单位积极主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施工、检修项目安全顺利完成的,可给予一定奖励。

注明:本管理规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6篇 论电力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安全的本质是生命、安全的理念是责任”,作为一名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基层安全管理人员,任何正确看待安全责任是顺利开展工作的关键。现阶段施工企业都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项目部也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配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安全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制止习惯性违章取到很好效果,安全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提高项目安全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日常工作中也会遇到一些安全责任不清、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更有一些项目负责人将安全工作看作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情,将安全责任全部转嫁到安全管理部门身上,在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总结时对安全工作随意指责,仿佛是事不关已的样子。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了?这就是我们对安全责任没有正确定位造成的。《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安全生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基本原则。从《安全生产法》规定我们能清楚的看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作为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责任人,对工程建设全面负责,由于工程项目部的临时性,很多工程项目在一、两年就会结束,这样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组建就有很能大的偶然性了,项目部领导有优先选择管理人员的权利,安全管理部门就会面临着如何与项目负责人沟通的问题。特别是在电力项目建设过程中,大型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会组建项目安全委员会,由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任安全主任及副主任,安委会下设安监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安监部门由参建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安监部门也就是电力项目建设主要安全管理工作。在例行的安全会议上听到这样的观点,“施工管理的是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我们安全管理的是监督体系”,这个观点是对〈电力安规〉第四章的“安全监督”的错误理解。〈电力安规〉第四章、第36条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内部实行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第37条规定:“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驶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现时情况是电力建设项目安委会的主任、副主任都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直接负责人,他们考虑更多的是工程进度和投资(特别是现在各个电厂都想创造电建工期最短的奇迹),日常安全工作由安监部门来负责,变成了下设的安监部门来对安委会(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实行监督,在许多工程项目的安全例会上,都会听到安全部门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状态不满意而发牢骚,但问题却很难解决,而有些项目的安委会就变成对安全部门的批判会。

第7篇 高速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

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施工,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

2、项目经理作为施工安全第一负责人,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3、项目部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

4、项目部需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并专款专用。

5、项目部应依据工程特点编制安全生产计划,对高空作业、桥梁架设、用电、起重等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对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或特殊工种每天施工前技术人员应当向施工人员做好技术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6、项目部要经常性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使施工人员清楚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学习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及时传达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业主有关建设工程安全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等,并在内部定期学习和交流,

7、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生产安全教育与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8、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总工)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进行预演,检查方案的可行性。

9、项目部应派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有重大危险部位的巡视,应每天至少一次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工作巡视,按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并对照相关要求逐项填写“安全工作日常巡视检查记录”。专职安全员必须填写安全生产日记,记录每天施工现场安全工作实施情况。

10、项目部各级管理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和专题分析研究会议;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员工作会议;作业队要定期召开施工现场安全会。

11、要抓好体系运行中的重要环节:抓好责任制的分解落实环节,抓好责任制的执行运作环节,抓好责任制的督促检查环节,抓好责任制的考核奖惩环节,抓好责任制的责任追究环节,

12、要强化责任制落实中的重点工作:强化各级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强化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强化施工安全的过程性控制。

13、一旦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整改过程中必须有纠正措施和预防类似事件重演的预防措施,措施要经过审核、批准,整改过程中要进行跟踪、检查、验收,资料要存档备案。

14、组织和参与安全管理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15、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周”、“安全生产活动月”等专项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比活动。

16、每月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及时报总监办。

17、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应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项目办,并在24小时内书面呈报突发安全事故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事故简要情况(包括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影响、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安全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和责任的初步判断、安全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影响是否得到控制等。

第8篇 关于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责任,切实履行各自职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共同确保一方平安,特制定本规定。外来单位及人员是指非本院员工,来本院内承包施工、维修、安装、运输等任务以及在本院辖区内从事承包生产、加工、经营等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包括临时工、劳务工、农民轮换工和以个人名义承包工程的各类外用工)。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研究院中、短期或单项工程的施工、安装、维修、运输等任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来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为承包单位);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在本院辖区内,与我院生产有直接联系,进行承包生产、加工、经营等任务的外来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院部负责发包工程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证照、法人资格证书、与承包工程项目有关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并留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手续齐全完备,符合国家要求,方可发包招用。

第四条 院部有关发包部门与承包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承包合同,同时要明确相互的安全责任。

(一)发包方的安全责任:

1.认真审查承包方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照、法人资格证书、与承包工程项目有关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教育情况等。

2.负责监督承包方办理《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审批表》和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并报送院产业管理部备案。

3.开工前,负责把施工现场的安全条件给乙方进行书面交底,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作业场所。

4.监督承包方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在两方人员交叉作业时,有权对承包方作业现场及人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对承包方在各类违章操作行为,有权进行处罚;有权停止承包方危及安全生产的严重违章作业。

5.承包方发生工伤事故时,本着人道主义的角度,要积极协助抢救,并提供其它便利条件。

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1.施工前必须按规定持相关证照按规定办理《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审批表》手续。

2.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对相应的施工项目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方案,报甲方安全环保部备案,并组织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在生产运行区域中施工作业,施工人员不得乱动甲方的设备、仪表、阀门、消防措施等。施工临时需要使用施工现场的电源、气源及其它设备或工具,必须征得设备所在单位的同意,并办理有关使用手续。

(2)当所承担的工作与发包单位作业交叉时,主动联系对方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3)施工人员进入生产、施工现场应该自觉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特别在交叉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穿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否则,发包方有权进行纠正;对不听劝阻的单位或人员,有权按规定进行处罚。

(4)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发包方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5)施工作业结束,要及时清除场地,恢复好各种防护措施,清洁现场。

(三)共同责任和义务

1.存在争议和不可预见的问题,由双方主动协商解决。双方解决不了时,提请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局仲裁。

2.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由承包方负责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汇报、调查处理及统计上报。

3.承包方在对方区域内施工作业中,由于违反各项制度及规定,而造成事故和自身损失,发包方不负任何责任,并由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赔偿;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对方人员受伤或生产损失的,发包方要承担责任并包赔全部损失。

第五条 承包单位办理《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审批表》时应出示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工程承包合同;

3.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4.与合同相符的资质证照(原件和复印件)

5.施工人员名单、特殊工种人员名单、安全管理机构;

第六条 按照安全生产辖区管理的原则,承包单位承担的施工不论工程量大小、施工时间长短,一律要按照《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审批表》(见附件一),送院产业管理部处审查,并报安委会审批、备案。

《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审批表》一式四份。发包单位、承包单位、产业管理部、上级有关部门各一份。

第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担的工作进行转包,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 对不服从本院安全生产管理的外来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均有权停止其施工作业,停工期间发生的损失一律由承包单位负责承担。

第九条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监管力度与抽查密度,经常性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责令整改,及时制止威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违章、违规现象,各级安全专职人员在对外来施工作业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及违章、违规现象,要报院产业管理部,由安全环保部按照院部的奖惩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罚款由安全环保部出具书面通知,由发包部门从工程款结算中扣除。

第十条 院内相关工程、项目发包部门必须执行本规定,凡因为发包部门未执行本规定给院部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院属个二级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本制度若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安环部起草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施工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规定,施工单位应依据本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形成自己的一整套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项目部将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依照本规定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施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方针;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

第三条  施工单位要成立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各自项目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并对治安保卫、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需设置值班巡逻人员和现场义务消防队负责施工区及生活区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除隐患,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五条  若发生事故案件,各施工单位要组织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提供情况,协助查破。

第二章  各级职责

第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二、落实“四防”(防火、防盗、防灾害、防事故)措施。协助领导制订本项目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三、经常组织检查各区域重点要害部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排查处理。

四、积极调解内部矛盾纠纷,调查处理内部的一般治安事件,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五、督促各级人员做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

六、经常组织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始终保持消防器材及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七、负责值班巡逻人员及义务消防队等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值班巡逻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维护施工单位生产生活秩序。

二、值班巡逻人员必须佩戴证件,按时进入工作岗位,值班巡逻期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值班巡逻中坚持“保卫要害、兼顾全局”的工作原则,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做到勤巡视、勤检查、勤观察,并及时汇报。

四、对值班巡逻中发现的可疑车辆、人员携带的物品要进行检查,并进行登记。

五、值班巡逻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制止,保护好案发现场,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六、值班巡逻中发现火灾、爆炸和不安全事故及隐患,在报告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力扑救,减少损失,保护职工人身财产安全。

七、值班巡逻中要注意工作方法,做到文明执勤。

第八条  现场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遵守和贯彻本项目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阻。

二、了解本单位的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处理、记录并汇报。

三、经常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保证完好可用,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及建设单位的要求报请领导添置各种消防器材。

四、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技术操练,提高消防业务水平。

五、协助领导制订本单位火灾和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火警等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灭火与抢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六、全员做到“三懂三会”,即: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七、加强“四个能力”建设,即: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九条  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应积极督促各区域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并做好检查评比工作。

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三、严格执行国家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四、施工单位要针对项目特点,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常识、防火制度、防火预案等方面的教育,并择机进行应急演练,提高职工逃生和抢险救灾技能。

五、施工单位要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并做好检查记录。

六、施工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七、施工作业现场、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的灭火器材要按规定配置,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状态。重点防火部位要设立醒目的“禁止烟火”标志。防火责任落实到人。

八、施工现场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夜间应有充足照明,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九、办公场所及生活区防火安全疏散通道,要保持清洁、畅通,严禁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等。

十、电器设备的安装,电线敷设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加强日常使用监督管理,做好定期维护与保养,确保用电安全。

十一、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执行一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十二、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力量灭火。如火灾严重,应立即拨打119火险急救电话,并讲清起火单位和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燃烧物质和火灾程度以及周边环境等。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处理事故。施工单位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项目部安全保卫组。

十三、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事故案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保护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工作。对事故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条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一、消防器材要按规定放置于显眼位置,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移动、挪用消防器材(发生火灾时除外)。

二、凡定位放置的消防器材,应专人负责日常管理,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追究其责任。严禁在消防设施周围搭棚、堆物。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每半个月至少检查一次,灭火器药物按规定及时更换。

四、消防器材的配置要统一购置,并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

五、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要建立消防档案。

第十一条  有违反上述规定,依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100-3000元。

第10篇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细则

施工安全管理细则

为了确保各施工单位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细则。以便切实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

一、各施工单位要配备专门负责安全的主管领导,制定并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安全措施。单位要定期召开安全会议,部署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重点,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安全隐患,各项目部应设有专门的值班人员,负责看护本施工场所需用的物资、器具等,施工人员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对所属施工人员必须全部登记造册,留存身份证件以备查,工地负责人要对本工地所使用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要知根知底,做到心知肚明,防止各类突发事件发生,防止人身伤残等安全事故发生。经常性出入公司的应办理出入证件,无证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公司的办公区域。

三、施工单位要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加油机、配电箱(柜)、食堂、仓库、员工宿舍、施工现场等处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灭火器要配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注意防潮湿、防高温,并且做到人人会使用。加油机处要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有专人看守,油罐要全部进行掩埋,周围要进行围栏防护隔离,严禁无关人员靠近。

单位消防器材管理不善,损坏、丢失、失效过期、任意乱放挪作他用,对损坏或需要添置的消防设施,单位不能及时更换维修,完好率达不到100%的,给予单位处以200到500元的罚款。

四、施工现场和工人宿舍要留有防火间距,道路上不能有沟、壕或堆放垃圾,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五、加强施工用电管理。施工用电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使用,严禁私自乱拉、乱接临时电线和乱接插座,敷设线路要穿管或者使用线槽,禁止在办公室和宿舍使用高压电器。

六、二级以上动用明火(火灾危险的场所)要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安全措施,经安全保卫部门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批准才能予以实施。三级动火(电气焊、切割、喷灯等)施工队要有防范措施,有专人负责,有灭火器材。五级风天气不准实施动火作业,严禁动火时交叉作业,在进行气割时,氧气瓶和乙炔瓶要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严禁施工人员擅自焚烧垃圾,。

七、电工、焊工、司机等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专用机器设备必须专人操作,无关人员不得私自操作,不得随意接近设备危险部位和在设备的空隙间穿行。

八、凡登高作业,在露天距地面2.5米,室内距地面2米以上时,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或系安全绳。梯子、跳板等设施必须牢固、完好,凡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更换或修理好。

凡五级以上大风天,一律不准在野外登高作业。凡患有癫痫病、心脏病、精神病、高血压、低血压、头昏、弱视等疾病的人员,不准从事高空作业和接近机械、电器、动力设备。

九、施工所需用的车辆必须为无“三漏”车辆,并告知驾驶员遵守公司的安全交通规定,听从保安人员的指挥。不准酒后驾车、开快车、疲劳驾驶,车辆必须自配完好的灭火器材。施工单位生活保障用车进出公司要办理通行证,所需拉出去的物资必须开出本单位证明到安全保卫部签字盖章办理出门手续。

十、进入施工现场要佩戴安全帽,严禁酒后上岗和带情绪工作,更不允许发生打架斗殴、偷盗等治安案件,违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和施工单位给予一定数额(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十一、各施工项目负责人为本工地第一责任人,施工人员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工地负责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各单位人员要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十三、施工单位职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十四、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可燃物及建筑材料的管理,可燃物与明火点要保持一定的距离,

对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不准堆放在消防通道上。

十五、凡在安全施工中经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可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

1、 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 发生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而发生事故的

4、 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嫁祸于人的。

5、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安全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 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设备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7、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发生同类事故。

第11篇 黄河施工单位中临时用工安全管理措施

黄河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劳动强度大、苦、脏、累、险,而单位本身人员编制有限,不可避免地会雇佣一些临时工完成工程或承包给一些施工队。使用这样一支施工队,虽然具备工资成本降低、招退自主、使用方便等特点,但是从整体情况看,这只队伍文化知识差,安全意识及法律观念淡薄。因此,在工程施工当中容易出现图省事、赶进度、违章蛮干等现象。由于管理上的松散,监督检查的不严格,更容易造成临时工自身伤害,单位职工被临时工伤害或违规施工时出现事故伤害。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种,总结了一下有以下三种:1.单位采取以包代管的方法,实际上是包而不管。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工伤概不负责”的相关承包合同,使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3.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未签就进入工程现场,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办理补签手续。

这些现象在黄河单位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单位依法安全用工意识淡薄,给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大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的用工要求,黄河单位使用临时工,应该采取更严格有效的防范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安全控制:1.必须建立健全用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单位内部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严肃施工进场纪律。2.依法承担临时工安全管理的义务,树立“谁用工,谁管理”的思想,切实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秩序,维护临时工的安全与健康。3.严格审查临时工程队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范围,施工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临时工程队还应持有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避免将工程包与无相关资质的承包人。4.开展岗前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从事特殊作业的临时工还必须持有安监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作业。5.用工期限超3个月以上,还必须到县以上劳动仲裁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与临时工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书》。6.为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及团体意外伤害险,或委托劳务派遣机构及时办理临时工相关社会保险。7.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立即制止。还要加强临时工住宿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只有不断强化、规范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才能杜绝、减少施工中的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临时工的人身安全与黄河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

第12篇 审查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中的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员数量配备情况;项目部人员到岗情况及相应资格证书,包括: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等,审查到岗人员是否与投标书中申报人员相符,人证是否相符,配备数量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3)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以及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运行维护保养、自检验收管理制度等是否健全和完善;专项方案的专家审查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9)是否签订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横向道边,纵向到底)、是否制定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5)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设置。

(6)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7)施工场地布局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8)是否制定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9)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签订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

(10)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施工单位安全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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