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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安全管理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15 热度:30

地面安全管理办法

第1篇 地面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面安全生产,提高我矿地面安全整体管理水平,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实现地面“双零”安全奋斗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地面安全包括供电、危险化学品、燃气、建筑、煤矸山、机械制造维修(机修车间)、防火、防汛、公共设施、公共聚集场所(含医院、公园、俱乐部、浴室等)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地面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地面安全生产管理,特成立地面安全管理机构。

地面安全领导组长:矿长

副组长: 生产矿长 总工程师 机电矿长 经营矿长 后勤矿长 工会主席 党委副书记

各副总工程师 各矿长助理

常务副组长:安全矿长

成员: 安监站 安全监察科 质标办 调度室 社保科

考核办 公安科 劳动人事科 机电管理科

企划科 供电队 电讯队 环保科 文 委

供热科 行政科 环保科 大型队 风井区

绿化队 物业站 机风厂 液压车间 材料科

机电设备科 南山管理队 原煤队 煤质科

污水厂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安全监察科

办公室主任:安全监察科科长

第四条 领导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以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对本矿地面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建立健全地面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定年度、阶段性的安全管理规划和安全目标,研究解决地面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现状,全面部署地面安全工作。

(四)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负责分解到各地面基层单位,并组织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监督地面单位,合法组织生产,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重大安全隐患。

(六)研究制定中、长期安全培训及教育规划,督促、检查、指导安全培训工作的开展,总结安全培训的规律和成果,推行好的经验作法。

(七)建立地面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协助上级部门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安全资金投入到位。

(九)加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采用先进技术装备、生产工艺和管理手段,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在领导组的安排部署下,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职能部门和地面生产单位的安全工作。

(二)负责组织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监督地面各生产单位安全情况,分类、定级、汇总各单位上报安全隐患,上报领导组。

(四)组织开展地面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定,并报领导组审定。

(五)组织各部门对各基层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查。

(六)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的要求,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和建议。

(七)承办地面安全领导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地面安全领导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在地面安全领导组指导、协调下,各成员单位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及四台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系统、专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按照四台矿地面安全工作目标,制订本系统、专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

(三)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督察,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管理体系, 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确保整改措施有效实施。

(四)定期召开本系统、专业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当前安全现状,安排部署日常安全工作,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按照四台矿相关规定,参与审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

(六)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地面安全领导组办公室联系具体工作,及时汇报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七)完成地面安全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行业领域责任划分

(一)各单位是本单位工业建筑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企划科负责在用工业建筑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各地面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工作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公安科负责消防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各危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剧毒品、油库)存储、使用单位是本单位危险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公安科负责危险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行政科是 “三堂、一舍” 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安监站、安全监察科负责“三堂、一舍”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五)各单位是本单位通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电讯队负责通讯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各供配电及使用单位(部门)是本单位供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供电队负责供用电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

(七)各地面机电设备及机房使用单位是本单位机电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机电管理科负责地面机电设备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

(八)机修厂、液压车间等机械制造维修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机电管理科负责机械制造维修单位安全监管工作。

(九)环保科是矸石山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并负责矸石山安全监管工作。

(十)各单位是本单位防汛工作安全的责任主体,调度室、安全监察科负责各单位防汛安全监管工作。

各单位是本单位地质灾害安全的责任主体,地测科科负责各单位地质灾害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各单位是本单位公共聚集活动的安全责任主体,文委负责公共聚集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各单位是本单位公共设施的安全责任主体,公安科负责公共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目标管理

第八条 地面安全目标管理内容

(一)杜绝重伤以上事故,全年无重大非伤亡事故;

(二)地面单位千人负伤率控制在0.以下;

(三)按规定组织安全培训、特种从业人员持证率达100%;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达规划等级;

(五)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符合规定;

(六)其他安全、工业卫生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安全目标管理的落实

(一)矿与各二级生产单位签定地面安全目标责任书,下达分解安全工作目标;各单位根据矿下达的安全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纵向分解到各基层队组(车间-班组-个人),横向分解到各业务职能部门,形成一级负责一级的安全目标管理机制。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实现本单位安全目标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目标责任。

(三)建立完善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对没有实现安全目标单位的班子成员,按规定进行奖罚,其单位和领导个人不得评优。

(四)每季度矿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安全目标进行监督考核;年终由地面安全工作领导组对各单位年度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及上级安全指示精神。

(二)各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

(三)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执行。

(四)各单位安全培训开展和特种人员持证上岗。

(五)各单位安全资质和安全评价。

(六)各单位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特种设备的供应、使用。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九)各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现场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情况。

(十)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十一)各单位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建立、实施情况,雨季“三防”和要害场所消防的开展情况。

(十二)各单位事故上报及处理。

(十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方法

(一)根据安全工作实际,矿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每半年由分管安全的领导组织,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安全调研组,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调研和督查。

(二)各生产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全方位的自查自纠检查活动,分管安全副职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调研活动;各单位正职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检查资料建档,并按规定上报。

(四)地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责任划分每季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职能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专项业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报安全监站,安全站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跟踪复查。

(五)根据上级指示和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安监站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动态安全大检查。

(六)对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由有关职能部门,重心下放、关口前移,现场进行指导、监督、落实。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检查要求

(一)检查前应做充分准备,明确检查组负责人,确定参检人员和检查内容,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参检人员学习有关规章制度、专业知识,确保检查质量。

(二)检查人员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如实填写处理意见书。

(三)检查人员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要与被检单位进行“三定”、“五落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区域,应责令停产整顿。

(四)检查组负责人要及时汇总检查问题,起草检查报告,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

(五)各检查组要将各类检查资料建档管理。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职责如下:

(一)安监站负责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机电管理科负责对地面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供电设备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三)安全监察科负责对雨季三防及地质灾害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四)公安科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剧毒品、油库的储存、使用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五)公安科负责对地面各类火灾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六)企划科负责对地面基建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示导。

(七)安全监察科负责对“三堂、一舍”的使用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八)供电队负责对各供配电及使用单位(部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九)供热科负责对各供热使用单位(部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十)电讯队负责对地面各通讯使用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十一)环保科负责对煤矸石山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十二)文委负责对各单位的公共聚集活动的安全隐患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十三)公安科负责对各单位公共设施的安全隐患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十四)企划科负责对在用工业建筑的安全隐患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安全隐患排查

(一)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现场生产工艺、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能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做到懂安全,会排查安全隐患,充分发挥人人都是安全员的作用。

(二)生产班组每班在开工前,要由领班干部组织一次“三位一体”(跟班干部、班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生产车间每周要在本车间作业范围内组织一次全面性安全隐患排查;各职能科室每月要组织一次专项安全隐患排查,二级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

(三)各单位必须在有危险性、事故易发场所设置专职安全检查员,进行全方位、不留死角的全过程检查。

(四)按照“群防群治”安全管理格局,班组长、安监员、共产党员监督员、青年岗监督员及工会群众安全监督网员要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其在安全隐患排查中的作用。

(五)职能科室要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对各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与认定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矿每季度由安监站负责牵头组织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六)各单位要建立安全信息管理制度,采取各种途径收集安全隐患信息,排查、筛选安全隐患,对其进行分类,并建档。

第十七条 安全隐患上报

(一)现场作业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向当班干部和安监人员报告,对现场无法立即处理的安全隐患,当班干部安监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和安监站报告。

(二)调度室或安监站在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立即向值班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报告,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各单位每月要对本单位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总结,报相关职能部门;各单位每月要对安全隐患的排除和治理情况进行总结,报安监站。

(四)各职能科室每月要对本专业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总结,报分管领导和地面安全领导组办公室;地面安全领导组办公室要将各单位和各职能科室隐患排查和治理报告汇总后,报地面安全领导组,并在月度安全例会上通报。

(五)报告内容包括:隐患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逐级上报。对于重要情况也可越级上报。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安全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查处。

(七)重大安全隐患应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和对口业务部门备案;一般安全隐患报矿安监站备案。安全隐患在未完成整改前,必须按时上报,直至整改结束验收通过。

第十八条 安全隐患治理与落实

(一)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坚持“分级管理,责任落实”的原则,加大责任落实力度。

(二)各级领导组要对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掌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督促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安全隐患治理全面负责,严格按照编制的治理方案或设计组织实施;坚持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五落实”。

(四)各单位应根据安全隐患的级别,制定应急方案,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全部或局部停产。

(五)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严查现场“三违”行为;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现场处理,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向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制度,警示牌要悬挂在安全隐患警戒处及能够引起职工注意的聚集场所。

(七)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须由安全隐患确认单位组织验收,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验收单位要对验收结果负责,并通报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隐患销号工作。

(八)各单位对安全隐患应登记建档,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库,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隐患责任追究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黄牌警告和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等行政处分。

(一)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对因安全管理不到位,非自然因素导致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组织生产作业的;

(四)对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和要求不落实的;

(五)对安全隐患治理不力、对安全隐患谎报或不报、安全隐患未经相关职能科室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六章 安全生产举报

第二十条 举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两类,内容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及矿有关规定。

(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三)没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四)不按规定组织员工参加安全技术培训。

(五)各类事故拖延、隐瞒不报。

(六)作业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设施或数量不足,没按期进行维修、保养、检测。

(七)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证或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而投入使用。

(八)违反危险化学品、火工品等有关行业规定,违规存储、运输、使用的行为。

(九)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聚集场所等公用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维护不及时,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十)其他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举报的落实

(一)接到举报的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经上级批准后立案调查。

(二)有关部门要对举报事项认真开展调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调查组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写成书面材料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并向被举报单位公布事实。

(四)举报事项经调查组核实,涉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应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督促被举报单位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点和场所,有权立即责令停止作业。

第二十二条 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一)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隐患进行举报。

(二)举报受理单位必须认真受理,不得推诿、拖延、隐瞒不报。

(三)举报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编造、谎报、诬告有关单位及人员。

(四)有关部门对举报人姓名、电话、举报内容要严格保密,并对举报内容及调查结论归档。

(五)被举报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不得阻挠、拖延。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打击、报复举报人员;否则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举报电话与地址

为了方便人员举报,矿在安监站、调度室设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7087873、7087926。

第七章 安全奖罚

第二十四条 地面安全考核采取安全奖励等形式,对地面安全控制指标和现场安全管理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安全奖罚

(一)考核对象

各地面生产二级单位(车间)。

(二)考核办法

1、月度内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核减当月工资基数的10%,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核减当月工资基数的5%。按发生次数累计进行扣罚。

2、月度内发生一起死亡事故,除对该单位核减当月工资基数的20%外单位正职就地免职。

第八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六条 各地面二级生产单位(车间)都必须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预案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编制,按规定时间完成,报安监站审定。

第二十八条 预案应包括以下几类:地面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建(构)筑物质量事故应急救援、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防洪应急救援等。

第二十九条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内容包括:

(一)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二)确认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地点;

(三)通知程序和报警系统;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评价危险程度及方法;

(六)保护措施及程序;

(七)信息发布与公众教育;

(八)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十)应急救援预案的维护及更新。

第三十条 安监站负责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及时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保障预案所需的设备、设施、材料、资金及人员,组织将应急救援预案贯彻到每个班组和每个人,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各分管安全的副职负责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矿山救护、公安、消防、武装等应急救援队伍要坚持好24小时值班制度,配齐并维护保养好救援装备,经常性地开展应急救援训练,保证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第三十三条 通讯部门要随时保证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的通讯系统畅通。

第三十四条 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贯彻执行及演习情况要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现场“三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调度室是实施应急救援预案的指挥中心,接到灾情汇报,必须立即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通知指挥部成员并通知所有参加抢险救灾的队伍进入临战状态。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下达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命令实施应急救援。

第九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死亡事故由上级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集团公司配合调查;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或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集团公司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矿配合调查;轻伤事故和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矿自行组织调查发生事故单位配合调查。

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四台矿事故调查组由安监站、纪委监察科、工会、公安科及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组长应由四台矿地面安全领导组指定。

第三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安监站:参加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依照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对事故调查进行组织、协调、处理。

(二)公安科:负责组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三)纪委监察科: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对事故责任人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查、认定;对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追究负直接责任的行政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相关部门:参加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条 事故责任划分

按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等因素划分责任。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直接责任:

1、违章指挥;

2、违章作业;

3、负有现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人员不履行职责;

4、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具;

5、擅自拆除、损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

(二)主要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贯彻安全措施;

3、无视职能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的警告,不及时消除隐患或有事故教训仍未采取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不及时、不到位。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3、安全投入不足、生产工艺落后、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基础薄弱。

(四)安全监管责任:

1、职能部门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2、安全监管人员未履行职责。

3、职能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第四十一条 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四台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行政责任追究程序

(一)事故调查组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二)事故调查组向安全副矿长、纪委书记汇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三)经安全副矿长、纪委书记同意,安监站会同纪委监察科将事故处理建议,报请矿党政联席会议议定。

(四)纪委监察科依照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下达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和处理建议。

(五)事故单位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结果反馈纪委监察科和安监站。

(六)安监站将处理结果报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时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解释权属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四台矿。

第2篇 地面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道路应保证行驶畅通,能满足运输和消防的需要,道路两旁应根据地形设置排水沟。否则,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按四级过失处罚。

2、水、电管网设置:施工现场应设消防用水管网,配齐消火栓;供电线路下方的材料,半成品、工具等,应注意堆放高度;现场不准使用裸导线;工地使用塔吊时,应注意供电线路。否则,均属一般违章。

3、施工的楼梯口、电梯井、预留孔等洞坑、沟及易燃易爆场所等危险处,应加设牢固盖板,并有明显警标。否则,责任者按一般“三违”处理。

4、井字架、龙门架必须设置缆风绳,有专用地锚,避免与电源交叉。否则,属严重违章。

5、脚手架:必须满足施工的使用要求。其材料的规定、质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应有足够的伸缩度、刚度和稳定性。

6、脚手架的搭设:除斜撑、剪刀撑外,杆件应力求横平竖直。

7、高处作业的安全网:凡在4m 以上的施工,首层应设3-6m 宽的安全网。每隔4 层再设一道3m 宽的安全网。高层施工时,首层应支双层米网。采用立网保护的,立网应高出建筑物1m 以上,安全网应符合质量要求。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根据情节,按三级或四级过失处罚。

8、机械工具:现场使用的机械工具,必须安全、可靠,有完好的防护装置,吊钩、钢丝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并经常检查。操作人员,专人专机,经培训合格上岗。否则,属一般违章。

9、施工现场注意明火管理,使用电焊、气焊时,有专人看火。否则,属一般违章处理。

10、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及现场所有危险区域,应有宣传画或安全警标,提醒工人注意安全作业。施工现场应设围档栏和门卫。否则,追究单位领导责任,门卫脱岗属一般违章。

11、拆除脚手架、周围应设围栏或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看管,禁止入内,拆除应按顺序由上而下,一步一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12、深坑、深井内操作时应保持坑、井内通风良好,要注意对有毒气体的检查工作,遇有异常要立即停止工作,报主管部门处理。通风不好,不检查气体便工作者,属一般违章。

13、在靠近建筑物旁挖坑时,应注意挖掘深度,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无措施按一般违章处理。

14、挖基坑时应视土壤的性质、湿度和挖深(超过2m)必须设置安全边坡或者固壁支护,挖出的泥土和材料堆放至少要离沟边0.8m,高度不能超过1.5m,对基坑边坡或固壁支护要随时检查,如发现有裂缝、支撑松动、折断、走动者,要立即采取措施。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15、装卸、搬运、熬制、铺涂沥青,必须使用规定的防护用品,皮肤不得外露。装卸、搬运沥青,必须洒水、防止粉末飞扬。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16、在地下室、基础、池壁、管道、容器内等处进行有毒、有害的涂料防水作业时,应定时轮换间歇、通风换气。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17、人工拆除建筑物时,应自上而下,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一部分时,要防止其它部分同时倒塌,应搭脚手架时,必须搭放牢固,搭放在稳固的地方。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18、拆除模板须经施工技术人员同意,操作时须按顺序进行,严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积撬落和拉倒,完工前,不得留下松动和悬挂的模板,拆下的模板应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堆放,防止钉子扎脚。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19、在高空、梁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0、在高处安装玻璃,应将玻璃放置平稳,垂直下方禁止通行。安装屋顶采光玻璃,应搭设脚手架或其它安全措施。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2、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cm 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0—700 为宜。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23、在建筑安装过程中,不许工人在同一垂直线下面工作。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4、夜间施工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在坑井、隧道中工作,除常用电灯外,还应备有独立电源和照明灯。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5、在工地内合理配置消防器材,施工人员要熟练掌握消防器具使用方法,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否则,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易燃、易爆品要单独堆放并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否则,对责任者按严重违章处理。

26、木材加工工棚、木料、成品、半成品要堆放整齐,刨花随时清理并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7、沥青熬制、熬油锅灶必须离建筑物10m 以外,距易燃品仓库25m 以外,锅灶上空不得有电线,地下5m 以内不得有电缆、煤气管道,锅灶最好设置在施工地点的下风向。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28、每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施工前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否则,对责任者按过失处理。

29、开工前,工人未学习安全规程不准施工。否则,责任者按三级或四级过失处罚,作业者按一般违章处理。

30、操作中不执行安全规程不准操作。否则按违章处理。

31、施工现场不整洁,经基建管理中心土建室或安检人员提出后也不整理,不准操作。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32、发生事故不分析原因,不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不准操作。否则,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根据情节,按三级或四级过失处罚。

33、施工现场内如有危险地区,应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否则,负责人按违章或四级过失处理。

34、工地内运输道路,必须保持畅通。否则,施工负责人按四级过失处罚。

35、施工材料要堆放整齐、稳固。现场中拆除的模板和废料须及时清理,并将钉子拨掉或打弯。否则,施工负责人按轻微失职论处。

36、电焊工、气焊工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37、煤层气新旧管道碰头时严格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操作,并经检测置换合格后方能碰头。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38、施工用的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否则,责任者按一般违章处罚。

39、开关箱内必须装有漏电保护器。否则,责任者按严重违章处罚。

40、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应由专人负责;电器设备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措施。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41、每台施工用的电气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42、上述各条,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第3篇 地面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面安全生产,提高地面安全整体管理水平,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实现地面“双零”安全奋斗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地面安全包括地面供电系统、民爆、危险化学品、地面在建工程工地、机械维修场所、防火、防汛、公共设施、公共聚集场所以及公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等。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为进一步完善地面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地面安全生产管理,公司成立地面安全管理委员会:

主任:李德志

常务副主任:郭雄宝

副主任:陈宝红 郝晓峰 黄家正 黄 倩 孙世昌 成吕亮 闫建军

张宝银 王连文 刘清龙

成员部门:安监部 生产基建部 一通三防部 调度指挥中心 地测部 机电部 综合管理部 人力资源部 供销部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监部

第四条 各级职责

地面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类规章制度,

2、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地面各系统安全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

3、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制定安全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质量管理标准及考核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检查考核。

4、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专项督察,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成员部门:负责归口业务的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类规章制度,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 建立健全本专业系统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标准、措施以及考核办法等,并监督检查考核。

3、组织开展本专业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专项督察,并督促落实。

各煤业公司:是地面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2、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各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4、组织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5、按照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投入的有效使用。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地面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8、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建立地面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确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计划,将安全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下一级部门并严格考核。

9、及时、如实上报地面安全生产事故。

10、完成公司下达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目标管理

第五条 地面安全目标管理内容

(一)杜绝重伤以上事故,全年无重大非伤亡事故;

(二)按规定组织安全培训、特种从业人员持证率达100%;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达规划等级;

(四)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符合规定;

(五)其他安全、职业健康等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 安全目标管理的落实

(一)公司与各煤业公司签定地面安全目标责任书,下达分解安全工作目标;各煤业公司根据公司下达的安全目标,结合本公司实际,纵向分解到各基层部门(区、队、班组、个人),横向分解到各业务职能科室,形成一级负责一级的安全目标管理机制。

(二)各煤业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实现本单位地面安全目标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目标责任。

(三)建立完善地面安全目标责任和安全准入管理制度,实行地面安全目标考核和安全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对没有实现地面安全目标的煤业公司扣罚安全绩效工资。

(四)每半年由公司地面安全管理管理委员会组织对各单位半年度地面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煤业公司地面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及上级安全指示精神。

(二)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准入标准建立、执行。

(四)安全资金使用、安技措工程和安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五)安全培训开展和特种人员持证上岗。

(六)安全资质和安全评价。

(七)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特种设备的采购、供应、使用。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九)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现场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情况。

(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十一)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建立、实施情况,雨季“三防”和要害场所消防的开展情况。

(十二)事故上报及处理。

(十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八条 地面安全监督检查方法

(一)根据安全工作实际,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地面安全大检查。

(二)各煤业公司每月由主要领导安排部署,组织进行一次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检查资料建档,并上报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各成员部门根据责任范围不定期的进行地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检查结果报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跟踪落实。

(四)根据上级指示和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安监部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动态安全大检查。

(五)对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由有关成员单位派驻工作组,现场进行指导、监督、落实。

第九条 安全监督检查要求

(一)检查前应做充分准备,明确检查组负责人,确定参检人员和检查内容,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参检人员学习有关规章制度、专业知识,确保检查质量。

(二)检查人员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如实填写处理意见书。

(三)检查人员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要与被检单位进行“三定”、“五落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区域,应责令停产整顿。

(四)检查组负责人要及时汇总检查问题,起草检查报告,及时上报安委会有关领导。

(五)检查组要将各类检查资料建档管理。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

第十条 各煤业公司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强化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各煤业公司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一)各成员单位是本专业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组织本专业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监督落实。

(二)各煤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安全隐患排查

(一)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现场生产工艺、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能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做到懂安全,会排查安全隐患,充分发挥人人都是安全员的作用。

(二)地面生产班组每班在开工前,要由领班干部组织一次“三位一体”(跟班干部、班组长、安监工)的安全隐患排查,煤业公司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

(三)各煤业公司必须在有危险性、事故易发场所设置专职安全检查员,进行全方位、不留死角的全过程检查。

(四)按照“群防群治”安全管理格局,班组长、安监员、共产党员监督员、青年岗监督员及工会群众安全监督网员要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其在安全隐患排查中的作用。

(六)安全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对各煤业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与认定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每季度由安监部负责牵头组织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地面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七)各煤业公司要建立安全信息管理制度,采取各种途径收集安全隐患信息,排查、筛选安全隐患,对其进行分类,并建档。

第十三条 安全隐患上报

(一)现场作业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向当班干部和安监人员报告,对现场无法立即处理的安全隐患,当班干部安监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和安监部门报告。

(二)调度室或安监部门在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立即向值班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各煤业公司专业部门每月要对本专业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总结,报公司各相关专业部门;各煤业公司每月要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总结,报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监管成员单位每月要对本专业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总结,报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要将各成员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报告汇总后,报公司安委会,并在公司月度安全例会上通报。

(五)报告内容包括:隐患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逐级上报。

(六)重大安全隐患应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和对口业务部门备案;一般安全隐患报单位安监站备案。安全隐患在未完成整改前,必须按时上报,直至整改结束验收通过。

第十四条 安全隐患治理与落实

(一)安全隐患整改坚持“分级管理,责任落实”的原则,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各煤业公司要相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

(二)各级领导组要对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掌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督促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三)各煤业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对安全隐患治理全面负责,严格按照编制的治理方案或设计组织实施;坚持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五落实”;安全隐患的治理资金应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

(四)各单位应根据安全隐患的级别,制定应急方案,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

(五)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严查现场“三违”行为;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现场处理,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七)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须由安全隐患确认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验收单位要对验收结果负责。

(八)各煤业公司安监部门对安全隐患应登记建档,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库,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隐患责任追究

公司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

(一)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组织生产作业的;

(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力,造成隐患扩大的;

(四)重大安全隐患不按“五落实”要求按时完成整改的。

第六章 安全生产举报

第十六条 举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两类,内容如下:

(一)煤业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规定。

(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三)没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四)不按规定组织员工参加安全技术培训。

(五)各类事故拖延、隐瞒不报。

(六)作业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设施或数量不足,没按期进行维修、保养、检测。

(七)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证或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而投入使用。

(八)违反危险化学品、火工品等有关行业规定,违规存储、运输、使用的行为。

(九)供水、供电、道路交通、公共聚集场所等公用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维护不及时,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十)其它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举报的落实

(一)接到举报的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经上级批准后立案调查。

(二)有关部门要对举报事项认真开展调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调查组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写成书面材料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并向被举报单位公布事实。

(四)举报事项经调查组核实,涉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应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督促被举报单位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点和场所,有权立即责令停止作业。

第十八条 举报电话与地址

公司在调度指挥中心设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5865428/33。

第七章 安全奖罚

第十九条 公司地面安全管理管理委员会每季度组织一次地面安全大检查;每半年对各煤矿半年度地面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对未能按期完成地面安全目标的单位,给予处罚月度责任单位安全绩效工资的30%。

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举报的有关人员,在抢险救灾、避免重大事故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给予500元~3000元奖励。

第八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死亡事故由上级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公司配合调查;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由公司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调查。

第二十一条 地面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公司地面事故调查组由安全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组长应由公司安委会指定。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依照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对事故调查进行组织、协调、处理。

(二)负责组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三)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对事故责任人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查、认定;对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追究负直接责任的行政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事故责任划分

按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等因素划分责任。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直接责任:

1、违章指挥;

2、违章作业;

3、负有现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人员不履行职责;

4、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具;

5、擅自拆除、损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

(二)主要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贯彻安全措施;

3、无视业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的警告,不及时消除隐患或有事故教训仍未采取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不及时、不到位。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3、安全投入不足、生产工艺落后、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基础薄弱。

(四)安全监管责任:

1、业务部门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2、安全监管人员未履行职责。

3、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第二十五条 事故责任追究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煤业公司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

第4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地面炸药库管理工

1、 煤矿炸药库管理工是经当地公安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的专职人员。

2、 炸药库管理工要做到炸药库清洁卫生,不潮湿,无火源。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炸药库。

3、 炸药库管理工只能将炸药、雷管发放给井下放炮员。井下放炮员必须用上锁的炸药箱、雷管箱前来领取,否则,不与发放。

4、 炸药库管理工要对雷管发放进行编号,并能测定雷管电阻,做到电阻相同的雷管一次发放。

5、 炸药库管理工对库存时间较长的炸药、雷管,对受潮变质的炸药要请示矿部予以销毁。

6、 炸药库管理工对每天发出和交回的炸药、雷管要登记台帐,做到“帐、领、用、退”相符。

7、 炸药库管理工工作中发现炸药库附近有焚火烧山、猎枪射鸟等危及炸药库安全的情况要立即劝阻。

8、 炸药库管理工要做好对炸药库附近的宣传保卫工作,严格做到:帐物清楚相符,严格入门管理制度,对管理人员在交接时做到双人双锁管理。

第5篇 地面低压供电安全技术管理规范

一、检查、检修制度

1、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机电部门每季度组织有关人员对地面低压用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无人值班的变电所要安排维修人员定期巡查。暴风雨、冰雪过后要立即组织巡查。

2、建立定期检修制度。每季度至少对各场所的变电所停电检修一次,输、配线路每半年检修一次,并认真做好检修记录。

3、切实加强无人值守变电所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分管单位,责任落实到人。配齐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度、定期维修制度、电气预防性试验制度、供电系统图、绝缘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栅栏、安全标志、灭火器材、门锁。检修停送电除严格执行电气操作规程外,必须设专人看管,防止误操作伤人。

二、电气施工安全

1、凡是从事低压电气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零星施工必须执行“零星施工安全责任书”制度,并在施工任务书规定的范围内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电气作业。

3、在必须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4、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按规定着装,工具齐全。登杆或登高作业时,必须使用合格的专用工具及保险带。

5、高、低压或低压同杆架设的供电线路必须在全部停电时,方可登杆作业。

三、变配电设施及配出线路

1、变配电所的安全设施齐全,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图纸包括相关的上下级变电所的主接线,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50条规定)。

2、配出的架空线路杆塔必须注明线路名称、杆号,高、低压同杆架设时,按上下位置分别标注。

3、配出电缆标志清晰。

四、新增负荷及临时用电

1、车间、班组、宿舍及办公室均不得随意增加用电负荷。需要调整时须提出申请,经机电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2、基建工程临时动力用电及照明用电要经机电部门审批后实施。

五、过流和漏电保护

㈠变配电所(变电亭)变压器二次出线总开关及分路开关有可靠过流保护。过流整定值每年整定试验一次,负荷变化时要随时整定试验,并有过流整定试验记录。

㈡漏电保护的装设

1、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的移动式设备、手持工具,常年处于潮湿、野外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装设漏电保护。采用架空摩擦接触方式引入电源的场所,其电源开关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

2、宿舍应在户内安设漏电保护器。

3、 装设两级漏电保护的配合应为:上一级开关安装200ma中等灵敏度,动作时间0、2秒(或0、1秒)的漏电保护器,下一级开关安装动作电流30ma高灵敏度、动作时间0、1秒的漏电保护器。

4、漏电保护器后的保护零线不能重复接地。不得将两台漏电保护器并联使用。

六、接地与接零

1、对于三相四线制低压供电系统,动力变压器中性线必须接地,并设置零母线,截面、连接方式及相色符合规定。各级配电点的出线电缆接地线必须连接到电源电缆的接地线上。具有3台及以上开关或馈出3条及以上线路的配电点必须设置零母线,电源和负荷出线的接地线必须接至零母线上,零母线设置重复接地极。

2、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低压供电系统中性点严禁接地,按井下接地保护细则执行。

3、电气保护接零的系统中,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都应使用保护地线或通过工作零线与电源端的接地点可靠连接。

4、变压器引出中性线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ω,每一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5、三相四线制低压供电系统中任何设备,禁止不接零而采取就地接地保护。

6、地面降压站、井塔、井架等工厂建筑避雷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7、供暖、供气、供水管路不得用作接地; 厂房车间内禁止埋设接地极; 严禁使用高大建筑的防直击雷引下线和接地极作为动力或照明零线重复接地或工作接地。

第6篇 地面瓦斯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高瓦斯矿井的地面瓦斯管理工作,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1、选煤厂、瓦斯泵站、通风管理部、生活服务中心必须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瓦斯管理制度和办法。

2、以上单位必须制定瓦斯管路、设施巡检制度。

3、以上单位有瓦斯的房间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

4、在距瓦斯(管路)附近50m 内作业时,要有预防瓦斯事故的措施。

5、有瓦斯的房间严禁有易燃、易爆和点火物品,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设备必须防爆。

6、房间内必须有可靠的瓦斯监测装置。

7、工作人员必须佩带甲烷检测仪,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作业。

8、每次烧焊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请总工程师批准。

9、瓦斯经常超限的地点必须加装适当型号的风机,确保瓦斯不超限。

10、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上岗。

11、业务部门要加强瓦斯地点的检查。

12、危险区域要有警标,瓦斯管路要用专用颜色标记。

第7篇 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

产方针,进一步理顺各单位安全管理机制体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现场及人员管理,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及所属地面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下设日常工作的办公室,负责落实、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及技术水平满足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第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

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

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人力、财力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源辨识及危险因素控制,重大危险源的

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九条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各级人员、部门安全

生产责任制,做到“橫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安全管理的层级网络,自上而下层层传递压力,自下而上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十条 为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单位要层层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充分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修订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二)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四)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八)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九)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十)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文化建设管理制度

(十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十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四)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五)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六)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十七)周四安全活动日制度

(十八)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走动式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

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化学品、机械制造、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后在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各单位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结合产业特点制定安全培训内容,按规定学时进行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 规范安全检查活动,明确各级人员安全检查频次、检查

内容,开展定期、不定期及专项安全检查,并对查出隐患进行整改、验证,形成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的有关

规定,安全费用坚持“应投尽投、应保必保,提足用好”的原则,财务上建立专账,专款专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有效实施,切实做到安全投入优先,保证安全费用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全

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既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立在用安全设施台帐,加大安全设施的检查、

维护及管理,确保安全设施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

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

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

明确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避险救灾措施及处理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培训、演练,提高各级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第二十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按行业安全规程要求,结合本单位岗位设置及工艺特点,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

纳保险费。编制《职业健康检查计划》,为员工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体检,岗位员工配备必要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二条 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完善防火、防爆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安全、消防设施齐全可靠,运输车辆及相关人员证件符合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按行业要求为员工提供合格的劳动保

护用品,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正确穿戴防护用品,高危作业必须佩戴防护用具。需定期检验的防护用品、安全工具按规定期限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四条 规范检修作业的管理,对设备大、中修及施工过程中

涉及到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登高作业等要编制施工方案,对涉及存在重大危险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严格事故管理,发生事故必须按程序进行上报,现场

处理措施得力,不得隐报、瞒报和谎报,一律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做好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工作,

节假日期间要有领导在现场值守,解决现场重大安全问题或突发事件。第二十七条 强化班组管理,班前会要有安全内容,对当班注意安

全事项进行安排部署,并定期开展班组活动,学习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第二十八条 定期组织开展安委会、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及月度、

周安全例会,传达安全信息,安排部署安全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问题。

第二十九条 安全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总结,并按时完成计划、总

结及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安全奖惩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对安全工作实行重奖重罚。

第三十一条 安全奖惩分为季度安全风险抵押考核、事故处罚和日

常安全检查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在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兑现,事故考核按照集团公司《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对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

处罚,本办法主要规定了日常安全检查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 奖励内容及办法

(一)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的,根据可能造成后果严重程度,对单位

奖励 1-3 万元,对发现者奖励 2000-3000 元;及时制止违章行为避免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对制止者奖励3000-5000元。

(二)在安全生产方面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并效果明显,安全

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在集团公司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惩罚内容及办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无证或主要负责人无资格证,限期进行整改,

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的罚款 3-5 万元,对主要负责人无资格证罚款3000-5000元。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停产限期进行整 改,并处罚款1万-2万元。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不能按期进行整改或多次重复出现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

(三)违章行为严重,可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对违章人员

罚款1000-3000 元,其它轻微违章行为可视情节罚款500-1000元,或免于处罚。

(四)集团紧急安全工作会议、安排传达不及时,行动滞后的单位

罚款 3000-5000。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各种安全工作会议缺一次罚款 1000 元。

(五) 节假日期间值班领导不按规定到岗值守,发现一次对值班领导罚款1000元。

(六)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按“三同时”进行,按危险

性大小对责任单位罚款1-3万元,关键岗位安全设施失效罚款 1000-3000 元。

第8篇 某矿地面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使我矿各地面车间做到精细化管理,确保地面检修车间在生产、检修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创造地面检修车间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达到地面检修车间人、机、环境的和谐,创建精细化管理车间,养成地面检修人员良好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车间管理水平,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请各单位严格贯彻执行。

一、各区队要加强车间检修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强班组质量意识,使每个检修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所操作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检修设备的质量标准。

二、地面车间的班组长是本车间的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把车间带成学习型班组,把员工培养成技能型员工。

三、各车间内的机械和电器设备必须要由专人负责进行维修,包机到人,真正做到事事有人管、处处有落实,提高本车间的管理水平。

四、各地面车间必须根据本车间具体设备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等管理制度,并且悬挂上墙,严格贯彻执行。

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单位的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六、天车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其允许起重量,并按规定校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超负荷起吊。

七、天车在吊运设备过程中,要设有警戒人员,警戒人员发出起吊信号后方可起吊。挂设备人员及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八、如有外单位人员因特殊原因需在车间内使用天车吊运设备时,必须由本车间天车操作人员来操作天车,并要负责督促、检查吊具及起吊物吊挂的安全状况,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吊运。

九、起吊设备必须定期检修,天车设备的主要部件(钢丝绳、限位器、吊具、制动部分、电控等部分)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一律停止使用。

十、车间内的待修和检修设备必须分类、分区进行码放。检修好的设备要进行“挂牌”管理。

十一、各车间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在车间内设有设备待修区、检修区、试验区、完好区和加工区等工作区域,并挂牌指示。

十二、车间内码放的设备必须要放稳、垫实,为保证车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原则上应将设备码放区和检修区域分开。

十三、车间内所用电气设备的各防护罩、盖等必须齐全有效。并要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

十四、车间内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油脂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分开摆放,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周围15米范围内禁止人员吸烟或有明火。强腐蚀物品和材料必须专库存放、专人负责管理,并要在明显的位置设置危险品标志。

十五、运转设备的转动部位和变、配电盘处要按规定加设必要的防护栅栏,并要悬挂警示牌。

十六、设备的各种保护装置要做到动作灵敏可靠,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并按规定时间和周期进行试验。

十七、各车间由主管区队指定一名队干部负责,定期到所分管的车间内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处理。

十八、地面车间各类检修记录必须齐全完整,并详细记录各种设备的出、入井时间、检修人员、检修内容、检修时间,并按公司规定的仿宋体填写。

十九、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坚守岗位,遵章守纪,不闲聊、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带小孩进入车间、不酒后上班、不穿拖鞋、高跟鞋、不穿背心、裙子、不赤膊上岗。车间内不得存放自行车、机动车,严禁在工作时吸烟。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流程、安全措施精心操作。

二十、车间内主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在设备、环境达不到安全指标时,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二十一、车间内所有工作人员在上岗时着装要整洁,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女职工的头发要盘在帽子里面。

二十二、要保持车间卫生清洁,应有足够数量的照明灯,以保证夜间工作时使用。

二十三、各车间要加强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偷盗现象的发生。

二十四、各车间的主管区队每月要组织开展一次车间安全、质量、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整改,并记入安全隐患排查台帐。对连续查出的类似问题,要追究车间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9篇 地面电瓶机车运输管理安全措施

1、电机车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非本职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机车。

2、电机车司机和信号把钩工要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规定,正确操作、维护电机车,保证电机车完好。

3、司机必须熟悉电机车的结构、技术特征、操作原理及运输线路和信号情况。

4、必须按规定车数挂车,不得超载多拉。

5、司机、信号把钩工不得擅离工作岗位。运行中要精神集中,不得任意交给他人开车。

6、除司机外,任何人不得乘坐电机车。

7、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8、电机车运行时,速记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柄取下,扳紧车闸。

9、在运行到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时,应及时发出警报。必要时应停车并由信号把钩工进行巡视,确认无异常信号把钩工发出信号后,方可通过。

10、正常运行时,电机车行使速度不得超过4米/秒。运送大型设备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过道岔、道口、过窄地段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5/米秒。

11、开车前必须对电机车进行全面检查,当电机车的闸、警笛(铃)、撒沙装置不正常或失去作用时不得使用电机车。

12、电机车的连接不正常、牵引车数超过规定或车辆上搭乘有人员时,不得开车。

13、运行中控制器手把应在“正常运行位置”上停放。停车时、应将手把停放在零位。

14、正常运行时电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调车或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电机车推行车辆,必须听从跟车人员指挥。

15、行使中,司机必须经常了望,按信号指令行车。

16、跟车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口笛用做同电机车司机的信号联络。发送信号要清晰准确,严禁用手势或口头喊话代替信号。

17跟车人员在行车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插销、链环进行检查,确认无异常方可发出信号行车。

18、跟车人员必须在车停稳后方可摘挂钩,严禁车未停稳就摘挂钩。摘挂钩时,跟车人员必须通知司机将控制手柄打到零位后,取下手柄。并由司机对电机车控制器进行看护,防止无关人员操作电机车。

19、充电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的人员担任。充电作业时,充电人员必须穿着规定的劳保用品。

20、充电前应检查充电机及其上的仪表,确认指示正确再行送电。

21、每次充电前必须对电源装置(电瓶)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充电时,打开电瓶上的全部旋塞,清除电瓶上的工具、物件与赃物。充电机、电源装置的正、负极不得接反。

22、充电过程中,每小时必须检查一次电瓶电压、电流、液面和温度。并随时紧固连接线及螺帽。

第10篇 地面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面安全生产,提高我矿地面安全整体管理水平,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实现地面“双零”安全奋斗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地面安全包括供电、危险化学品、燃气、建筑、煤矸山、机械制造维修(机修车间)、防火、防汛、公共设施、公共聚集场所(含医院、公园、俱乐部、浴室等)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地面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地面安全生产管理,特成立地面安全管理机构。

地面安全领导组长:矿长

副组长: 生产矿长  总工程师  机电矿长  经营矿长  后勤矿长  工会主席  党委副书记

各副总工程师  各矿长助理

常务副组长:安全矿长

成员: 安监站  安全监察科  质标办  调度室  社保科

考核办  公安科  劳动人事科  机电管理科

企划科  供电队  电讯队  环保科  文  委

供热科  行政科  环保科  大型队  风井区

绿化队  物业站  机风厂  液压车间 材料科

机电设备科  南山管理队  原煤队  煤质科

污水厂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安全监察科

办公室主任:安全监察科科长

第四条  领导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以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对本矿地面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建立健全地面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定年度、阶段性的安全管理规划和安全目标,研究解决地面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现状,全面部署地面安全工作。

(四)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负责分解到各地面基层单位,并组织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监督地面单位,合法组织生产,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重大安全隐患。

(六)研究制定中、长期安全培训及教育规划,督促、检查、指导安全培训工作的开展,总结安全培训的规律和成果,推行好的经验作法。

(七)建立地面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协助上级部门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安全资金投入到位。

(九)加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采用先进技术装备、生产工艺和管理手段,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在领导组的安排部署下,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职能部门和地面生产单位的安全工作。

(二)负责组织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监督地面各生产单位安全情况,分类、定级、汇总各单位上报安全隐患,上报领导组。

(四)组织开展地面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定,并报领导组审定。

(五)组织各部门对各基层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查。

(六)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的要求,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和建议。

(七)承办地面安全领导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地面安全领导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在地面安全领导组指导、协调下,各成员单位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及四台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系统、专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按照四台矿地面安全工作目标,制订本系统、专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

(三)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督察,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管理体系, 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确保整改措施有效实施。

(四)定期召开本系统、专业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当前安全现状,安排部署日常安全工作,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按照四台矿相关规定,参与审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

(六)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地面安全领导组办公室联系具体工作,及时汇报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七)完成地面安全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行业领域责任划分

(一)各单位是本单位工业建筑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企划科负责在用工业建筑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各地面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工作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公安科负责消防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各危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剧毒品、油库)存储、使用单位是本单位危险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公安科负责危险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行政科是 “三堂、一舍” 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安监站、安全监察科负责“三堂、一舍”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五)各单位是本单位通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电讯队负责通讯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各供配电及使用单位(部门)是本单位供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供电队负责供用电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

(七)各地面机电设备及机房使用单位是本单位机电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机电管理科负责地面机电设备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

(八)机修厂、液压车间等机械制造维修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机电管理科负责机械制造维修单位安全监管工作。

(九)环保科是矸石山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并负责矸石山安全监管工作。

(十)各单位是本单位防汛工作安全的责任主体,调度室、安全监察科负责各单位防汛安全监管工作。

各单位是本单位地质灾害安全的责任主体,地测科科负责各单位地质灾害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各单位是本单位公共聚集活动的安全责任主体,文委负责公共聚集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各单位是本单位公共设施的安全责任主体,公安科负责公共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目标管理

第八条   地面安全目标管理内容

(一)杜绝重伤以上事故,全年无重大非伤亡事故;

(二)地面单位千人负伤率控制在0.以下;

(三)按规定组织安全培训、特种从业人员持证率达100%;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达规划等级;

(五)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符合规定;

(六)其他安全、工业卫生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安全目标管理的落实

(一)矿与各二级生产单位签定地面安全目标责任书,下达分解安全工作目标;各单位根据矿下达的安全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纵向分解到各基层队组(车间-班组-个人),横向分解到各业务职能部门,形成一级负责一级的安全目标管理机制。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实现本单位安全目标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目标责任。

(三)建立完善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对没有实现安全目标单位的班子成员,按规定进行奖罚,其单位和领导个人不得评优。

(四)每季度矿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安全目标进行监督考核;年终由地面安全工作领导组对各单位年度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及上级安全指示精神。

(二)各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

(三)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执行。

(四)各单位安全培训开展和特种人员持证上岗。

(五)各单位安全资质和安全评价。

(六)各单位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特种设备的供应、使用。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九)各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现场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情况。

(十)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十一)各单位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建立、实施情况,雨季“三防”和要害场所消防的开展情况。

(十二)各单位事故上报及处理。

(十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方法

(一)根据安全工作实际,矿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每半年由分管安全的领导组织,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安全调研组,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调研和督查。

(二)各生产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全方位的自查自纠检查活动,分管安全副职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调研活动;各单位正职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检查资料建档,并按规定上报。

(四)地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责任划分每季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职能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专项业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报安全监站,安全站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跟踪复查。

(五)根据上级指示和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安监站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动态安全大检查。

(六)对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由有关职能部门,重心下放、关口前移,现场进行指导、监督、落实。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检查要求

(一)检查前应做充分准备,明确检查组负责人,确定参检人员和检查内容,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参检人员学习有关规章制度、专业知识,确保检查质量。

(二)检查人员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如实填写处理意见书。

(三)检查人员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要与被检单位进行“三定”、“五落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区域,应责令停产整顿。

(四)检查组负责人要及时汇总检查问题,起草检查报告,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

(五)各检查组要将各类检查资料建档管理。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职责如下:

(一)安监站负责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机电管理科负责对地面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供电设备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三)安全监察科负责对雨季三防及地质灾害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四)公安科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剧毒品、油库的储存、使用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五)公安科负责对地面各类火灾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六)企划科负责对地面基建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示导。

(七)安全监察科负责对“三堂、一舍”的使用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八)供电队负责对各供配电及使用单位(部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九)供热科负责对各供热使用单位(部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十)电讯队负责对地面各通讯使用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十一)环保科负责对煤矸石山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十二)文委负责对各单位的公共聚集活动的安全隐患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十三)公安科负责对各单位公共设施的安全隐患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十四)企划科负责对在用工业建筑的安全隐患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第11篇 煤矿地面炸药库管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煤矿炸药库管理工是经当地公安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的专职人员。

2、 炸药库管理工要做到炸药库清洁卫生,不潮湿,无火源。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炸药库。

3、 炸药库管理工只能将炸药、雷管发放给井下放炮员。井下放炮员必须用上锁的炸药箱、雷管箱前来领取,否则,不与发放。

4、 炸药库管理工要对雷管发放进行编号,并能测定雷管电阻,做到电阻相同的雷管一次发放。

5、 炸药库管理工对库存时间较长的炸药、雷管,对受潮变质的炸药要请示矿部予以销毁。

6、 炸药库管理工对每天发出和交回的炸药、雷管要登记台帐,做到“帐、领、用、退”相符。

7、 炸药库管理工工作中发现炸药库附近有焚火烧山、猎枪射鸟等危及炸药库安全的情况要立即劝阻。

8、 炸药库管理工要做好对炸药库附近的宣传保卫工作,严格做到:帐物清楚相符,严格入门管理制度,对管理人员在交接时做到双人双锁管理。

第12篇 地面料场管理员之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努力学习,认真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规定和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二、熟悉各单位生产作业计划,材料消耗计划、生产劳动动态及井上下材料使用情况。

三、按照审批后的材料单做好材料的发放工作,不准超发、误发、漏发,手续不齐不发,不合格材料不发。

四、回收旧材料要如数点好,按指定地点存放。

五、材料要分类有序摆放,做好防火、防盗、防虫蛀、防雨淋、防腐朽工作,保证供给安全生产所需的合格材料。

六、根据矿、科要求认真做好木料收购工作,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及时做帐报帐,对库存材料要心中有数。

七、模范遵守矿规矿法,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地面安全管理办法(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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