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起重作业审批程序,加强起重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起重作业过程物体坠落,避免起重设备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保障企业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适用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 术语或定义
3.1 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电梯、升降机、电葫芦及其它起重设备和辅助起重工具(如吊篮等)。
3.2 起重作业:使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所有施工作业。
4 职责
4.1 起重作业单位:负责确认起重机械的安全条件和安全作业;
4.2 属管单位:负责确认起重作业的安全条件并签发《起重作业许可证》;
4.3机动处和一体化项目部:负责按有关规定建立各类起重机械管理台帐;
4.4 环安处:负责监督起重作业有关各方正确执行本制度。
5 工作程序或要求
5.1 起重机械
5.1.1 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使用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机动处建立台帐。
5.1.2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发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起重机械应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监督检验证书和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5.1.3 自制的起重机械,必须有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审批文件,并应建立档案资料。
5.1.4 外来施工单位在福建炼化公司范围内承担起重机械的使用、安装、改制、维修业务,必须接受机动处的工程资质审查和环安处的安全资质审查,方可签订合同。机动处、环安处对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实行年审制度,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一律不能在福建炼化公司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装、改制、维修工作。
5.1.5 设计、制造、安装、改制、维修、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的施工队伍,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将拟进行的业务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后方可施工。
5.1.6 起重机械所在单位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组织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包括作业前检查、经常性(每月最少一次)安全检查和定期(每年最少一次)安全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5.1.7 起重机械的安装、改制、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后的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竣工设备的技术档案中,未办理文件移交的起重机械不能投入使用。
5.2 起重作业人员
5.2.1 起重作业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等都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指定的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在福炼公司从事起重作业工作。
5.2.2 严禁使用除载人电梯外的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经固定后的吊篮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5.3 起重作业按被起重物体划分三个等级:重量100吨及以上为大型;40至100吨为中型;40吨以下为小型。
5.3.1 大中型设备、构件和特殊条件下的小型设备、构件的吊装作业,施工单位应编制起重吊装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报送施工管理单位、机动处和环安处审批。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经审批后,起重作业前由一级承包商技术人员向所有参加起重吊装施工的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应该存档。施工作业过程中未经审批人同意,不得改变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
5.3.2 起重作业前,必须明确起重吊装作业指挥人员。起重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应配戴鲜明的标志和安全帽。
5.3.3 两台或两台以上起重机械一同作业时,宜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起吊作业中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应认真学习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5.3.4 起重作业前,作业单位和一级承包商必须组织对起重设备及其附件、作业空间环境、起重吊装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作业人员资质进行班组、车间、承包商三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施工管理单位、机动处和环安处对上述检查和整改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5.3.5 正式吊装前应首先进行试吊,用以检验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和起重设备、作业空间环境存在的隐患。试吊中发现问题时,应首先将试吊工件放回地面,隐患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开始正式吊装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过程中,吊装指挥应严格执行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审批人联系解决。
5.4 起重作业过程中,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5.4.1 必须按规定的信号进行指挥;
5.4.2 及时纠正对吊具和吊索的不正确选择;
5.4.3 指挥吊运、下放吊钩和吊物时,应确保起重设备和吊物下部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吊物就位前不得下令解开吊装索具;
5.4.4 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必须有应急防范措施。
5.5 起重作业过程中,起重机司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5.5.1 正常情况下,必须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5.2 严禁使用起重机械起吊重量不明物体、埋置物体,严禁起重机超载起吊;
5.5.3 起重臂、吊钩、吊物上下有人、吊物上有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4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动装置损坏,起吊钢丝绳损坏超过国家标准等情况下,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5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6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7 在作业现场,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风缆绳和吊物与高、低压输电线路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不能满足安全距离时,应停电后再进行吊装作业;
5.5.8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具、吊笼、吊索悬吊在空中;
5.5.9 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5.10 严禁采用自由下落的办法下放吊物,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6 起重作业过程中,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5.6.1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及时报告险情;
5.6.2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吊具、吊索;不能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不同规格的吊具、吊索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负荷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前,应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5.6.3 吊物捆绑必须牢固可靠,吊点和吊物中心必须在同一垂线内,捆绑多余的绳头应该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参与绑挂时,应有一人负责指挥;
5.6.4 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物下停留,应特殊情况需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起重指挥和起重机司机联系,进入时要设置支撑装置并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6.5 吊物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要加装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和其它专用器具;
5.6.6 不得捆绑、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体;不得捆绑、起吊与其它重物相连的物体;不得捆绑、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体;不得捆绑、起吊地面上与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6.7 人员和吊物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吊物到位后,应该使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吊物就位。
5.7 所有参加起重作业的作业人员都应遵守以下规定:
5.7.1 起重作业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都必须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离开岗位;
5.7.2 起重作业人员在交接工作时应详细告知起重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状况及尚未排除的故障;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时须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5.7.3 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5.8 起重作业结束,起重作业人员都应做好以下工作:
5.8.1 应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器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切断电源总开关;
5.8.2 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固定住;
5.8.3 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补充。
5.9 起重作业前,起重作业单位或一级承包商应持机动处、环安处签发的起重作业报告到属管单位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起重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属管单位保存一年,第二联交安全监护人,第三联交起重负责人。
5.10 吊装作业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与吊装作业无关(非操作和指挥)人员禁止进入封闭区域;起重作业人员按hse职责要求对作业hse行为落实;专职监督检查人员对现场进行hse检查监管;吊装作业全部程序完成后,吊装现场封闭管理方可解除。
5.11 为加强起重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起重作业一级承包商必须派出安全监督人。安全监督人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现场作业情况、作好记录,安全监护人在安全监督人按规定完成起重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后,根据施工监护、监督情况签字确认《起重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真实性。作业完毕后,安全监督人将《起重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交属管单位附在《起重作业许可证》上存档。
6 相关文件
6.1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ms/fl-09-gl-38-2004)
7 相关记录
7.1《起重作业许可证》(qhse/fl-09-cw-26-12-2004)
7.2 《起重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qhse/fl-09-cw-26-18-2004)
8 附加说明
8.1 原《福建炼化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福炼生安[2003]53号)废止。
8.2 本制度由环安处负责解释。
第2篇 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
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外来承包商。
职责
3.1作业单位负责起重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3.2工程项目、机动设备部门负责起重作业方案的审批。机动设备部门负责公司内部起重设备设施的检验和日常管理。
3.3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起重作业的安全检查监督。
4.内容与要求
4.1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
4.2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维护、保养说明书。
4.3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4.4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4.5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并接受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4.6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书要求。
4.7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4.8严禁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如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移送人员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业。
4.9起重作业可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100吨以上,中型为40吨至100吨,小型为40吨以下。
4.10大、中型设备、构件吊装或在特殊条件下小型设备吊装均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改变方案。
4.11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在起重作业前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存档。
4.12进行起重作业前应组织检查
4.12.1班组自检
1.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2.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3.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闲人进入的危险区域并派专人看护。
4.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区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它障碍物。
5.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4.12.2复检。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
4.12.3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联合检查。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施工技术方案及技术措施。
2.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意见。
3.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4.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5.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6.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人员分工与岗位责任制。
8.施工用电必须保证整个吊装过程正常供给。
9.天气预报情况。
10.施工机具维修使用情况。
11.施工人员、指挥人员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12.其它方面的准备工作。
4.12.4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安全部门对以上起重作业进行检查监督。
4.13在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4.14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吊装方案,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并合理布置,同时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4.15起重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按规定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2.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
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6.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4.16起重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路线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12.遇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作业。
13.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4.17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4.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7.人员与吊物应保持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就位。
8.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物件时,应捆绑拖拉绳。
4.18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4.19起重作业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的检查,施工人员应掌握应急事故处理预案。严格执行和落实安全措施及规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废止。
6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相关记录
吊装设施技术档案(保存期长期)
吊装作业技术方案(保存期一年)
第3篇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100吨;小型:40吨以下。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安全管理
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规划、标识、障碍);
5.核实天气情况。
第八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
1.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2.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4.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第九条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12.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第十条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4.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7.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十一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示牌加锁。
第4篇 炼化专业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生产企业、化工销售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
第四条 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五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第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并接受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八条 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书要求。
第九条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条 严禁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必须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移送人员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 起重作业可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100吨以上,中型为40吨至100吨,小型为40吨以下。
第十二条 大、中型设备、构件吊装或在特殊条件下小型设备吊装均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改变方案。
(一)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在起重作业前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存档。
(二)进行起重作业前应组织检查,分以下几步:
1.班级自检
(1)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2)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3)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闲人进入的危险区域并派专人看护。
(4)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区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它障碍物。
(5)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处(队)复检。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
3.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联合检查,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施工技术方案及技术措施。
(2)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见证。
(3)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4)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5)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6)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人员分工与岗位责任制。
(8)施工用电必须保证整个吊装过程正常供给。
(9)天气预报情况。
(10)施工机具维修使用情况。
(11)施工人员、指挥人员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12)其它方面的准备工作。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上起重作业检查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在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第十四条 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吊装方案,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并合理布置,同时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第十五条 起重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按规定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二)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
(三)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四)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五)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六)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起重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二)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三)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四)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五)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六)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七)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路线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八)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九)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十)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一)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十二)遇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作业。
第十七条 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二)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四)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五)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六)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七)人员与吊物应保持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就位。
(八)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物件时,应捆绑拖拉绳。
第十八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二)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三)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五)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第十九条 起重作业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的检查,施工人员应掌握应急事故处理预案。严格执行和落实安全措施及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 中国石化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 起重作业是指利用起重机械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起重机械是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液压提升装置、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1.2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和长度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重量100吨及以上或长度60米及以上;二级为重量40吨(含40吨)至100吨;三级为重量40吨以下。
1.3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负责建立各类起重机械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1.4 起重机械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其生产厂家必须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
1.5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三级起重机械),需由取得当地政府相应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1.6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予以存档。自制、改造和修复简易起重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执行,并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7 除机械制造厂、检维修车间、码头、油田野外施工设施搬家安装等固定起重作业和例行起重作业外,其他起重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
1.8 作业期间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9 利用轮胎、履带和桥式起重机等定型起重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还应遵守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2管理职责
2.1 起重重量大于40吨的重物,或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作业条件特殊的物件,必须编制起重作业方案,作业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
2.2 基层管理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二、三级起重作业许可审批。
2.3 一级起重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分管负责人审批。
2.4 机动和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自有起重设备、设施、机具的建账、日常维护、使用管理以及起重设备的租赁管理。
2.5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起重作业人员的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6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许可证审批人员、监护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监督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
2.7 监护人会同起重指挥、司索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做好起重作业的现场监护。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安全管理
3.1.1 进行起重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分析,确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3.1.2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发现的起重设备问题要及时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3.1.3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1.4 一级起重作业前,各单位安全部门应会同有关技术部门对作业方案、作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
3.2 起重作业前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
3.2.1 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从事指挥、司索和操作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3.2.2 对起重机械和吊具保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2.3 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2.4 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3.2.5 核实天气情况。
3.3 安全措施
3.3.1 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3.3.2 起重指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操作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3.3 起重指挥人员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3.3.4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待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3.3.5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起重操作人员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3.3.6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3.4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3.4.1 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3.4.2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或吊物上有人、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4.3 严禁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3.4.4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起重设备、设施处于非完好状态时,禁止起重操作。
3.4.5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造成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吊索或吊带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4.6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4.7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确需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否则,应停电进行起重作业。起重机械、吊索、吊具及设备与架空输电线路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项目 | 输电导线电压(kv) | ||||||
<1 | 10 | 35 | 110 | 220 | 330 | 500 | |
安全距离(米)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5 |
3.4.8 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3.4.9 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4.10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3.4.11 2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3.4.12 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3.5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3.5.1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
3.5.2 根据重物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时应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5.3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与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3.5.4 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任何人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3.5.5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3.5.6 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连结在一起的重物。
3.5.7 除具有特殊结构的吊物外,严禁单点捆绑起吊。
3.5.8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牵引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3.6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3.6.1 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3.6.2 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有效锚定。
3.6.3 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3.6.4 应告知接替工作人员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3.6.5 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3.7 许可证管理
3.7.1 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第二联由基层单位留存,第三联由作业现场监护人持有,第四联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持有。
3.7.2 起重完工验收后,许可证应由安全部门统一保存,按月归档,保存期限为1年。
第6篇 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起重作业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的起重吊装作业。
3 职责
3.1 工程管理部
负责对现场的起重作业进行管理和协调。
3.2 监理单位
3.2.1 负责吊装方案审批,核实吊装现场安全技术措施。
3.2.2 负责对现场所有起重机械、吊索具和吊装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3.2.3 检查施工单位填写的吊车检查清单、吊车驾驶员日检查表及吊装作业评估表。
3.3 施工单位
3.3.1 负责编制吊装方案、吊装计划、吊装作业指导书等,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3.2 负责现场所有起重机械和吊索具的日常管理,并定期组织对起重机械和吊索具的全面检查,作好记录。
3.3.3 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吊装工程师及吊装作业人员,吊装作业人员应配备醒目的标识。
3.4 hse管理部
负责制定、修订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 方案编制及审查
4.1 吊装级别划分
吊装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大型:80吨以上(含80吨);
中型:<80吨;
小型:40吨以下。
4.2 程序要求:
4.2.1 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制定有针对性地hse风险控制措施。对于施工区域内有多个大型吊装的施工单位,还需要编制吊装规划--即吊装总体计划部署。
4.2.2 所有施工组织设计、吊装计划、吊装方案,必须由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策划、编制,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后,报所属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未经审批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吊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2.3 所有大型设备、构件的吊装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工程管理部审核,hse管理部备案。
4.2.4 所有中型设备、构件和小型设备特殊条件下的吊装方案应由监理审批。
4.2.5 所有小型设备、构件的吊装必须编制吊装措施或吊装作业指导书并向作业班组进行交底。
4.3 吊装方案内容:
4.3.1 吊装方案编制审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吊装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4.3.1.1 吊车使用计划
4.3.1.2 主要施工机具配置计划
4.3.1.3 吊装参数表
4.3.1.4 吊耳位置及形式规格
4.3.1.5 地基处理要求
4.3.1.6 总平面布置
4.3.1.7 大型吊车站位图及警戒区域图
4.3.1.8 吊装图
4.3.1.9 吊车行走路线及地基处理区域图(图纸均以cad格式)
4.3.1.10 hse体系
4.3.1.11 hse管理措施
4.3.1.12 风险评估
4.3.1.13 hse应急预案
4.3.1.14 吊装组织机构及主要岗位联系方式
4.3.1.15 附件:提供以下复印件
吊车许可证及审验记录、吊车组装检验记录、吊车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吊装索具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吊装平衡梁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吊装用卸扣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吊篮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其他使用机索具资料。
4.3.1.16 吊装计算书内容:吊装受力计算;吊点强度核算;吊耳强度核算;设备重心、强度核算;其他方案中使用数据的计算。
5 一般要求
5.1 各承包商必须建立完善的吊装施工hse管理体系,吊装施工hse管理职责明确到人。
5.2 审批后的吊装施工技术文件由各承包商组织吊装工程师、施工技术人员及专职安全员对所有起重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作好交底记录有所有参加人员的签字。技术安全交底内容如下:
5.2.1 吊装规划;单台设备吊装方案;
5.2.2 机具试验及安装拆除;
5.2.3 作业工序方法与标准;
5.2.4 设备试吊和正式吊装;
5.2.5 特殊安全技术措施。
5.3 参与起重吊装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等,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证书。同时,进入现场人员必须经过镇海炼化乙烯项目部的hse现场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以进入现场施工作业。
5.4 参与起重吊装的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吊装方案、指挥信号、安全技术要求及起重机具的操作方法。
5.5 大型吊装工程准备工作完成后,应由监理组织联合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5.5.1 施工人员已进行交底并熟悉其工作内容;
5.5.2 起重机械及吊装机具的选用和布置与方案一致;
5.5.3 起重机械的“设备检验合格”标志和吊索具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保养、检查、试验的记录;
5.5.4 隐蔽工程(如地基处理以及各部位索具等)的记录;
5.5.5 设备摆放方位的确认;
5.5.6 备用工具、材料的配置;
5.5.7 一切妨碍吊装的障碍物都已妥善处理;
5.5.8 起重施工技术文件中所规定的施工道路及场地坚实平整;
5.5.9 正常供电能力的确认;
5.5.10 其他必要的检查。
5.6 大型吊装实行吊装命令书制度。按照技术安全检查要求进行吊装前的检查,并确认符合要求,试吊合格后吊装作业总指挥应签署“吊装命令书”并下达吊装命令,方可进行吊装作业。起吊前设备离开地面200mm左右,再进行复检确认无问题准备开始正式起吊。
5.7 吊装作业前,如实填写《吊装作业评估表》(详见附件3)
5.8 对吊装作业人员的要求:
5.8.1 吊装指挥应由有实践经验、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较强的人担任,吊装指挥应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起重施工技术文件的规定。
5.8.2 指挥者应站在能直接指挥各个工作岗位的位置上,否则应通过助手及时传递信号,远距离指挥应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
5.8.3 在某些吊装作业中,为了正确、及时地下达信号,可在吊装指挥之下,设分指挥,分管若干岗位的指挥工作,但应分工明确,紧密配合。
5.8.4 在进行高空起重作业时,应设置高空和地面两个指挥人员。一般起重作业时,可设地面指挥一人。司索人员至少为两人。
5.8.5 吊装作业人员须熟悉和执行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统一规定。指挥者的旗哨齐全,哨音清楚、响亮,旗语、手势应准确。
5.9 所有起重设备、绳索、滑轮、卸扣、绳卡等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和工作、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5.10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强度要符合该机型的要求,卷筒的钢丝绳要连接牢固,排列整齐。当钢丝绳全部放出时,卷筒上至少要留三圈以上。
5.11起重机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除必要的指挥人员和司索人员外,起重机吊臂下及起重机部件旋转范围内不得有人员停留。
5.12 起重机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应坚守岗位、精力集中,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问清后再执行操作,不得凭估计、猜测进行操作。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无指挥者的命令不得擅自操作或离开岗位。
5.13 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当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根据《乙烯建设工程高压线路临近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起重机吊臂及吊物与架空输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见吊车及吊物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表)
吊车及吊件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表
项目 输电导线电压kv
1以内 1~35 ≥ 60
安全距离m 1.5 3 0.01(v-50)+3
5.14 利用工件本身的部件(如管口、人孔等)作为吊装受力点时,应对工件及零部件的强度进行核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5.15 不得使用单根吊索进行吊装,管道移动时除外。
5.16 一次吊装的单件数量不能超过3件,并且吊装件应固定好。3件以上吊件,必须捆绑结实或装入载货吊篮中进行吊装。
5.17 有锐利棱角的吊件捆绑时,应做好垫块,防止吊索具被锐利棱角割坏。
5.18 未设吊耳的工件用捆扎法或其他兜系的方法捆绑时,应做到绳头抽出位置准确,捆绑处所垫防滑垫块坚硬结实,并有足够的强度和摩擦力。
5.19 “十不吊”原则
(1)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
(2)信号不清不准吊;
(3)吊物下方有人站立不准吊;
(4)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5)埋在地下的物品不准吊;
(6)斜拉斜牵物不准吊;
(7)散物捆绑不牢不准吊;
(8)零散物不装容器不准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影响视力和大雨雪时不准吊。
6 起重机械、吊索具管理要求
6.1 本规定所指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
6.2 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如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升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其他起重机械等,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安全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否则移动式起重机械不准进入现场,桥式、门式、塔式、起重机械和升降机不准施工作业。
6.3 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6.4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每天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应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6.5 移动式起重机(吊车)
6.5.1 使用移动式起重机进行起重作业,应严格按照该型起重机的起重性能选用作业参数,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作业。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应遵守《乙烯工程建设施工设备和工程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具有本项目的设备检验合格标签和移动式起重机检验合格证。
6.5.2 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吊车的维护、检查和修理,指定专人对吊车进行定期检查,填写吊车检查清单(附件1),确保现场使用的吊车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6.5.3 驾驶员必须每日检查吊车状况,并填写《吊车驾驶员日检查单》(详见附件2),只有检查合格的吊车方可投入使用。同时,还应做好日常的运行、维修记录。
6.5.4 移动式起重机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起重机支腿或履带板下地基应有足够的承压能力,同时查清就位行驶道路的地下情况,必要时应铺设路基板,并合理选择路基板的材料或采取适当的地基处理措施。
6.5.5 移动式起重机站位时,应视地面情况采用钢板、枕木或特制的垫脚等做垫板,不得直接支车,吊车支腿须远离地下水井、管沟、涵洞、桥面、地下管道、挡土墙等。汽车式起重机、水泥输送车(水泥泵车)的支腿应全部伸出,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悬挂式的汽车吊,伸出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道木和钢板应按以下要求配置:
(1)25吨汽车式起重机每个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800mm×150mm×220mm的道木2根;
(2)50吨汽车式起重机每个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200mm×150mm×220mm的道木2根;
如使用钢板,则尺寸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200mm×1200mm×20mm;
(3)60-80吨汽车式起重机每个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500mm×150mm×220mm的道木2根;
如使用路基板,则尺寸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2000mm×2000mm×200mm;
(4)90吨以上吊车必须自带路基箱。
6.5.6 汽车式起重机、水泥输送车(水泥泵车)等的支腿与地基确认,应以司机为主,操作人员进行监督,地基的相关资料由用车单位提供。
6.5.7 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若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发现支腿下沉,吊车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放下重物,调整后方能作业。
6.5.8 在易燃、易爆区工作时,应按规定办理必要手续,并对起重机的动力装置、电气设备等采取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6.5.9 使用移动式起重机起吊设备时,吊钩偏角不应超过3°,不得起吊埋在地下及重量不明的重物。为了避免设备在空中摆动,所吊设备应设置溜绳。
6.6 需要在现场组装的起重设备,如塔吊、龙门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组装;投用前,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办理使用所需的证件。
6.7 手拉葫芦(倒链)
6.7.1 手拉葫芦使用前进行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6.7.1.1 转动部分灵活,不得有卡链、扭链现象;
6.7.1.2 链条完好无损,销子要牢固;严禁使用普通螺栓代替负重链横销。
6.7.1.3 制动器有效。
6.7.2 手拉葫芦的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6.7.2.1 表面有裂纹;
6.7.2.2 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6.7.2.3 扭转变形超过10°;
6.7.2.4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6.7.3 手拉葫芦在使用时,受力需合理,保证两吊钩受力在一条轴线上,不得多人强拉和超负荷使用。装链时,将链条摆顺。
6.7.4 吊钩挂绳扣时,将绳扣挂到钩底。吊钩直接挂在设备的吊环或板孔式吊耳上时,不得使吊钩别劲和歪扭。不得将吊钩直接挂在设备上吊装。
6.7.5 手拉葫芦如需工作暂停或将设备悬吊空中时,将拉链封好锁牢。
6.7.6 设置手拉葫芦时,注意周围环境,不得有泥砂、水及杂物进入转动部位。
6.7.7 手拉葫芦放松时,起重链条不得放尽,至少应留3个扣环以上。
6.7.8 使用手拉葫芦吊装时,逐渐拉紧,经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再进行起吊。
6.7.9 手拉葫芦吊挂点应牢固可靠,其承载能力不得低于手拉葫芦额定载荷。
6.7.10 采用多个手拉葫芦操作时,取一定的安全系数,对额定载荷进行折减,操作应同步。
6.8 滑车与滑车组
6.8.1 滑车滑轮的轮槽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凸凹等缺陷。起重施工所用滑车载荷按出厂铭牌和产品使用说明书选用,不得超负荷使用。多轮滑车仅使用部分滑轮时,滑车的起重能力应按使用轮数计算。当滑车的轮数超过5个时,走绳应采用双抽头的方式,如采用隔轮花穿的方式,应适当加大上、下滑轮之间的净距。
6.8.2 滑车在使用时应经常检查,必要时,滑轮轴、吊环或吊钩应进行无损检测,当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6.8.2.1 轮、轴、吊环、吊钩有裂纹或永久变形;
6.8.2.2 轮槽面磨损深度达到3mm;
6.8.2.3 轮槽壁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
6.8.2.4 轮轴磨损量超过轴径的2%;
6.8.2.5 吊钩的危险断面磨损量超过10%;
6.8.2.6 轴套磨损量超过壁厚的10%。滑车所有转动部分应动作灵活、润滑良好,并定期添加润滑剂。
6.8.3 滑车组动滑车与定滑车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滑轮轮径的5倍,走绳进入滑轮的侧偏角不宜大于5°。当滑车贴着地面或在地面滑行使用时,应采取防止泥砂进入轮内的措施。
6.8.4 吊钩上的防止脱钩装置应齐全完好,若无防止脱钩装置,应将钩头加封。不得用焊接的方法修补吊钩、吊环及吊梁的缺陷。
6.8.5 滑车使用后,应清洗干净,涂以防锈油,存放在干燥的库房内。用于吊装大型设备的轮数较多的滑车组,使用前应拆卸检查,清洗干净,加够润滑油,保证他们处于完好的使用状态。
6.9 卸扣(卡扣、卡环)
起重施工中使用的卸扣应按额定负荷标记选用,不得超载使用,无标记的卸扣不得使用。卸扣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纹、尖角、夹层等缺陷。不得利用焊接的方法修补卸扣的缺陷。卸扣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检测,发现有永久变形或裂纹,应即报废。使用卸扣时,只应承受纵向拉力,螺纹应满扣并预先润滑。严禁使用普通螺栓代替卸扣横销。
6.10 卷扬机
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性能完好,安全可靠。主要包括:
6.10.1 卷扬机应固定牢固,受力时不得横向偏移,转动部件应润滑良好、制动可靠,电气设备和导线绝缘良好、接地(接零)保护可靠。
6.10.2 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轴线成直角。卷筒与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应大于卷筒长度的20倍,且不得小于15m。卷筒边缘外周至最外层钢丝绳的距离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
6.10.3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绳端固定牢靠,工作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5圈。
6.10.4 卷扬机的电动机旋转方向应与操作盘标示一致。
6.10.5 卷扬机外露传动部分,应加设防护罩,运转中不得拆除。露天工作的卷扬机应设置防雨棚。
6.10.6 卷扬机操作人员、吊装指挥人员和拖、起吊重物三者之间,视线不得受阻,如有障碍物,应增设指挥点。
6.10.7 发现卷扬机的电动机、变阻器的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停车查找原因。
6.10.8 卷扬机制动器打滑失灵时,应立即停车清洗或调整。
6.10.9 卷扬机用于起吊重物时应安装上升超行程限位开关。
6.10.10 卷扬机夜间工作时司机操纵位置应有良好照明。
6.11 麻(棕)绳
6.11.1 麻(棕)绳只适用于手动吊装中绳扣和走绳以及在吊装作业中做设备的手拉溜绳,不得在机械驱动的吊装作业中作为起吊索具使用。
6.11.2 麻(棕)绳不得向一个方向连续扭转,以免松散或扭劲。发现上述现象时,应及时消除。
6.11.3 麻(棕)绳使用中,不得与锐利的物体直接接触,如无法避免时应垫以保护物。
6.11.4 麻(棕)绳在作走绳使用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作绳扣使用时,不得小于12。
6.11.5 麻(棕)绳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不得受热、受潮,且不得与酸、碱等腐蚀性介质接触。
6.12 钢丝绳与吊索
6.12.1 钢丝绳的使用安全系数k应符合下列要求:
6.12.1.1 作拖拉绳时,k≥3.5;
6.12.1.2 作卷扬机走绳时,k≥5;
6.12.1.3 作捆绑绳扣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备重量小于或等于50t时,k≥8;
设备重量大于50t时,k≥6;
作系挂绳扣时,k≥5;
作载人吊篮时,k≥14。
6.12.2 钢丝绳不得与电焊导线或其他电线接触,当可能相碰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钢丝绳经过架空输电线上方时,应搭设牢固的竹(木)过线桥架;在架空输电线的一侧或下方工作时,钢丝绳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6.12.3 履带式车辆行驶越过钢丝绳时应对钢丝绳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直接压在钢丝绳上。
6.12.4 钢丝绳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含油,长期不用的宜存放在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上盖下垫。现场暂时不用的钢丝绳或过长的钢丝绳应盘卷整齐,放在垫物上。
6.12.5 钢丝绳插接长度应不小于绳径的15倍且不短于300mm。
6.12.6 接长的钢丝绳不宜用于滑车组上,当必须使用时,接头应经拉力试验证明确实可靠,且钢丝绳接头能顺利通过滑轮绳槽。
6.12.7 钢丝绳不得与电焊把线或其它电线接触。钢丝绳受电弧伤害时应按规定进行报废或降级处理。
6.12.8 钢丝绳使用中不得与棱角及锋利物体接触,无法避免时应垫以圆滑物件保护。
6.12.9 钢丝绳不得成锐角折曲、扭结,也不得受夹、受砸而变成扁平。
6.12.10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修整、润滑、保养。磨损、锈蚀、断丝、电弧伤害时,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并按国标gb1102《钢丝绳结构》的规定降低使用或报废。
7 其他管理要求
7.1 恶劣天气的应对
7.1.1 和当地气象站保持联系,了解中长期和当天的天气预报,根据气象条件调整吊装进度计划。大型设备吊装要避开恶劣天气。
7.1.2 风速大于10.8m/s时停止吊装作业.
7.1.3 吊装尽量不安排在夜间进行,雷雨天、夜间、能见度低时严禁大型吊装作业。大件吊装宜安排在早上进行。
7.2 产品防护措施
7.2.1 整体到货设备的防护
7.2.1.1 到货设备不能立即吊装的要按指定位置进行摆放,垫实垫稳,设备和支垫之间要用软质胶皮垫牢。对细长薄壁等易于变形的设备要采取可靠的支垫措施,防止设备变形。
7.2.1.2 不锈钢制以及其它表面易受损伤的设备,在卸车、吊装、摆放中要注意保护其表面,吊装用钢丝绳要有软质胶皮保护。
7.2.1.3 吊装运输中要防止挤压、碰撞小口径管口。
7.2.1.4 捆绑式吊装的设备的钢丝绳要用软质胶皮包住,并用木方垫隔。
7.2.1.5 设备吊装过程中要有专人看护,防止钢丝绳损坏设备附件。
7.2.1.6 不锈钢制品及其有色金属制品的设备吊装要防止钢丝绳及硬物碰、砸、撞击,施工人员禁止穿带钉鞋踩踏。
7.2.2 分段到货设备的防护
7.2.2.1 分段到货的设备到货后不能立即吊装的,要按指定位置分段整齐摆放,采取稳妥支垫措施,防止设备变形或倾倒,设备和支垫之间要用软质胶皮衬垫。
7.2.2.2 分段到货设备,要妥善保护坡口,防止碰伤。
7.2.2.3 不锈钢制品及其有色金属制品的吊装要防止钢丝绳及硬物碰、砸、撞击,施工人员禁止穿带钉鞋踩踏。
7.2.2.4 钢丝绳和设备有可能接触的部分必须用软质胶皮包住。
7.2.2.5 设备在吊装及其它作业时,塔盘、翅片管等易于损坏的零部件,不准人员踩踏或上面堆放重物。
7.2.2.6 不得使用吊车在地面上直接拖拉设备。
7.3 吊装作业与厂区路面及土建基础
7.3.1 履带吊车行走作业不能直接接触已完工的路面,必须采取铺垫路基板、钢板等保护措施,以保护道路。
7.3.2 吊车作业时,支腿必须下垫道木。
7.3.3 吊装时不能碰撞基础或设备。
7.3.4 吊车严禁在基础上碾压。
7.3.5 原则上设备基础不能当锚点。
7.4 地下隐蔽工程保护
7.4.1车辆通过的路线下埋地管的地方,要采取保护措施。
7.4.2吊车通过窨井前,窨井要填满黄沙,上垫厚钢板。
7.4.3吊车通过消防栓时,要设专人观察,并采取消防栓保护措施,防止碰坏。
7.4.4吊车通过电缆沟时,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盖板压坏。
7.5 起重作业除执行本规定外,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8 支持性文件
8.1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92号
8.2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
8.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70号
8.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8.5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
8.6 《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sh/t3536-2002)
8.7 《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sh/t3515-2003)
8.8 《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91)
8.9 《钢丝绳结构》(gb1102)
9 记录
9.1 吊车检查清单(hse-20000-jl-0007)
9.2 吊车驾驶员日检查单(hse-20000-jl-0008)
9.3 吊装作业评估表(hse-20000-jl-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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