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起重机安全管理办法
机械设备安装完毕需要设保护接零或重复接地的必须接好,要试运转,按各项试验要求指标试运行,并要检查机械上的各部位装置,如提升机上的:
1、安全停靠装置,吊篮运行时,停靠装置将吊篮定位,该装置应能可靠的承担其自重额定荷载;
2、断绝保护装置,当机械运行中发生断绝时,应能可靠的将其停留住并固定在架体上;
3、安全门装置,安全门宜采用联锁开启装置,升降运行时安全门封闭,防止物料滚落;
4、上位限位器该装置应装在提升机最高工作位置,提升达到限定高度时,限位器动作切断电源或自动报警;
5、下极限位器,当起重平台降到最低限位时,限位器自动切断电源,使其停止下降;
6、超载限制器,当荷载达到定额荷载的90%时,发出报警信号,荷载超过额定荷载时,切断起升电源;
7、通讯装置当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操作者和信号指挥人员时,必须加装通讯装置,并能清楚的向每一站讲话,起重司机必须严格培训,持证上岗。
机械司机应按机械保护规定,随时加油、养护,不能带病作业,发现故障要及时上报维修。
第2篇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经验
随着工业的迅猛发展,起重机械产品的数量、种类、质量都有了长足发展。全面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政策,科学地对起重机械进行综合管理,充分发挥起重机械效能,努力提高起重机的装备技术素质和作业水平,高效、优质、低耗的完成施工安装、生产、装卸作业任务,保障安全生产,获取最佳经济效率,促进企业经营持续发展,是企业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的任务与目标。
1 起重机械的选型及安装与检验
1.1 选型
企业在选购起重机械时,首先要对本企业的使用范围、额定起重量、跨度、工作频繁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选择适合本单位使用要求工作级别的起重机。根据拟定的技术参数与要求,进行市场调研。选择的供货厂家,必须是具备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的专业起重机制造企业。并考察制造厂家加工设备的配套性,生产的规范性,产品的先进性,进行比较后选择价格合理,质量好,性能优良,安全装置齐全的起重机械。起重设备到货后,开箱验收时要检查随机技术资料是否齐全,随机配件、工具、附件是否与配置清单一致,设备及配件是否有损伤、缺陷等,并做好开箱检查验收记录。
1.2 安装与检验
起重机械的安装队伍可选择有安装资格的制造厂家,形成制造、安装、调试一条龙的服务模式。除此之外,选择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安全认可证》的专业队伍,并具有安装相应的安装资格和资质。安装单位确定后,安装前要协助安装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开工告知书,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该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协调,为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检查提供便利,配合检查安装队伍的施工组织方案、安装设备、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安装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检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安装完毕后要监督安装单位进行全面自检和运行试验、 载荷试验, 确认自检合格后,由检验机构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将起重机随机技术资料、安装资料及检验报告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存档。 以后在使用中发生的定期检验、大修、改造、事故记录等资料也一并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2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全面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政策,为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与完好率,强化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及检测工作,必须有起重机械管理制度。起重机械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安全技术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措施和援救预案等。
2.1 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使用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内容,起重机械档案一般包括:
(1)起重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合格证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验收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保及检测记录;
(5)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能耗状况记录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现在很多企业缺少第(6)能耗状况记录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企业应当引起重视。
2.2 安全管理制度
要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使作业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应有如下内容:
(1)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职能管理部门与司机的岗位责任制。
(3)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5)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6)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2.3 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措施和援救预案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起重机械是特种设备的一个大类。目前在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大多无制定救援预案,一旦设备出现重特大事故,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现场负责人员、具体操作人员都不知所措,得不到第一时间救援。这里特别强调的是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预案。在事故发生现场处理时做到科学、及时、有效,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因此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设立以单位领导牵头,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根据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情况,判断可能出现的故障、引发的险情、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出适合本单位起重机械特点的应对措施。该措施应包括对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协作等,并定期组织现场演习。
3 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管理
为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正常运行,必须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及《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为准则,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管理。做好起重机安全技术检查,是起重设备管理的关键。
3.1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培训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上岗前要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的结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安全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制度等相关知识和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进行学习掌握。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取得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个方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3.2 起重机械的定人、定机、定岗管理
起重机械的定人、定机、定岗管理制度可增强人员责任心和完善考核机制,将为提高管理效率起到明显的成效。起重机械的定人、定机、定岗管理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确定,其中定人、定机是基础。要求人人有岗有责,起重机每台有人操作管理。
3.3起重机械周期检查检验维护管理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检验维修保养,并制订一项周期检查管理制度,一般应当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等计划,对起重机进行动态监管,有异常情况随时发现与及时整改处理,从而保障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1)日检 一般由操作司机负责作业的例行保养项目,应当进行清洁卫生、润滑传动部位、调整和紧固等工作。通过运行测试安全装置灵敏可靠性,监听运行中有无异常声音。
(2)周检 一般由维修工人和操作司机共同进行,除日检项目外,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检查吊钩、取物装置、钢丝绳等使用的安全状态、制动器、离合器、超载报警装置等重要安全部件的灵敏、可靠性,通过运行观测传动部件有无异常响声,及过热现象。
(3)月检 建议由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同使用部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周检内容外,主要对起重机械的动力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运行机构、液压系统进行状态检测,更换磨损、变形、裂纹、腐蚀的零部件,对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馈电装置、控制器、过载保护、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通过测试运行检查起重机械的泄漏、压力、温度、振动、噪声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征兆。经观测对起重机的结构、支承、传动部位进行状态下主观检测,了解掌握起重机整机技术状态,检查确定异常现象的故障来源。
(4) 年检 一般由单位领导组织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牵头,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除月检项目外,主要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参数检测,可靠性试验,通过检测仪器,对起重机械,各工作机构运动部件的磨损程度、金属结构的焊缝进行检测,特别是大吨位起重机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要进行无损探伤检测,通过安全装置有效性及整机综合性能的试验,对起重设备运行技术状况进行评价。安排大修、改造、更新计划。
使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于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定期检验、安全规程和交接班等制度,并教育有关人员认真执行。
4.总结
起重机械是现代经济建设中改善物料搬运条件,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机械化,提高劳动生产率不可缺少的物流运输设备。只有对起重机械进行科学管理, 才能保证起重机械的本质安全, 使起重机械发挥最佳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第3篇 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解中的安全监督管理环节
本文主要是根据目前各个工程项目的施工情况及现状,再结合当前一些工程事故发生的案例,对如何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整个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了探讨。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基本建设规模也在不断加大,大型公用建筑和成片民用建筑工程越来越多。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作为建筑施工现场的主要大型施工机械,因其起升高度大(独立式起升高度27-30m;附着式起升高度可达120-200m)、施工面广、操作灵活、效率高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建筑施工现场,承担主要建筑材料的运输任务。但是建筑起重机械作为大型特种设备因其体积大、重心高、一个工作周期需重做基础、安装、拆卸一次,还需要多次升节加高,危险性较大,安全隐患较多,使用过程经常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安全事故,严重的甚至导致整机倾倒、机毁人亡、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安全监察管理就非常重要。本文结合自己在实际监察工作中亲身经历,把我站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程序做浅显的介绍,以期更好地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做好。
建筑起重机械在布置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应根据每一个工程的特殊性,其建筑起重机械的布置须结合本工程特点、地质情况,可利用的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如高压线、邻近建筑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要有全局的概念。不合理的平面布置会对施工现场机械的安装拆卸和操作使用造成安全隐患。塔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除选用参数性能满足工程需要外,平面布置中起重机械之间的距离与相邻建筑的距离是施工单位首要考虑的问题。除了考虑施工时互不干涉、不碰撞之外。还应考虑安装和拆卸时有否妨碍,安装拆卸中附墙杆或缆风绳设置能否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有时对先拆的建筑起重机械未留下足够操作空间,造成拆卸困难并对拆除工作留下安全隐患。
某工程在塔吊平面布置中仅考虑吊臂的工作范围,未仔细对总平面进行优化设计,把塔吊布置在靠近高压线一侧,由于该高压线为该地区35kv主要输电线路,离地距离很高,对高压线进行埋地敷设、改道或采取防护措施均存在较大的难度,给塔吊操作使用管理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该塔吊只好拆除。又如塔吊基础布置在深基坑侧面,须充分考虑塔吊基础对基坑支护的影响,避免基坑滑移造成塔吊基础的倾斜、倾覆;塔吊布置在离建筑物较远处,塔身与建筑物水平距离大于说明书规定时。则须根据附墙以上塔吊最大使用荷载、当地最高风压等对附墙杆重新进行设计、制作,并经技术部门确认,主管部门验收,确保附墙杆的压弯稳定性。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须抓住的几个主要环节
塔吊安装拆卸事故中常有塔机折臂、上部结构坠落等事故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在拆除第一个标准节时安装人员为求进度,提前把顶升套架支撑的二、三节标准节之间的连接螺栓部分拆除,造成重心失稳引起;有的是在没有拆除平衡臂配重的情况下,就将起重臂吊起,致使平衡臂及配重对塔身形成不平衡力矩,造成塔身破坏,上部结构坠落;也有的是起重司机操作等失误,造成汽车吊倾翻,吊臂折断等事故。塔吊和施工电梯使用过程中也常有塔吊倒塌、施工电梯冲顶、物料提升架吊篮坠落等事故发生。这些问题都暴露了安装拆卸中的一些薄弱环节。我认为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中须抓住的几个主要环节为:
3.1. 安装拆卸队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起重机械的安装及拆卸工作,应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承包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且安装拆卸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安装拆卸资格证书》;塔式起重机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塔式机重机安全规程》及说明书规定,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幅度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回转限制器、行走限位开关及夹轨器等安全装置。施工升降机处于安装工况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依次进行不少于两节导轨架标准节的接高试验;应安装限速器、安全钩、制动器、限位开关、笼门联锁装置、停层门、底层防护栏杆、缓冲装置、地面出入口防护棚等安全装置;吊笼顶部应装安全开关,当人员在吊笼顶部作业时,安全开关应处于吊笼不能启动的断路状态。
3.2. 必须编制施工方案
严格按照原机械图纸及说明书规定。并根据现场环境条件编制详细的专项安全作业方案。安装拆卸前必须了解机械的独特性能,熟悉其机械和电气原理,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这样才能保证安全、快速和高质量地完成安装拆卸工作。安装拆卸方案须对具体的步骤作详细的描述,按照架设程序分工负责,统一指挥。以四川xx集团公司生产的sc系列施工升降机为例,主要的步骤有:外笼与吊笼的安装及调整、电缆安装、电气装置检查、导轨架安装、附墙安装、配重安装、大轮和钢丝绳安装、限位开关及极限开关碰铁安装等。安装现场做好清理围栏工作,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及时掌握当天天气情况,风速超过说明书规定的,不能进行作业。
3.3. 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及说明书规定等,制定、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应有“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维修制度”、“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机械设备交接班制度”等。司机室内应有针对各种型号运输机械特点制定的起重重量曲线图和操作规程。多塔作业应制定详细交叉作业操作规程;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指挥、野蛮作业;严禁操作人员酒后或疲劳作业;明确作业条件、做好作业前的检查、遵守作业中的安全事项和作业后的操作程序。施工企业和项目部须定期或不定期对现场设备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各种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如何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管理工作是多方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也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作为各级管理人员和一线的具体工作人员,都应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保证工程建设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4篇 安全起重机械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以及《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和《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和高处作业吊篮。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 使用 、检测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我区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等相关单位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以及租赁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建筑起重机械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正常运行。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范围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司机、司索指挥、施工电梯司机、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及其包括高处作业吊篮在内的电工、安装工、维修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延期复核等工作,应按照《宁夏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发[2008]115号)执行。
第七条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宁夏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库和人员信息库。各相关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办理,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告知办理、使用登记办理均实行网上申报(网址: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说明原因。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管理要求,定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及时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查询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安全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纠正违反建筑起重机械规范、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对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安装单位与安装(拆卸)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加节、拆卸等作业活动。
第十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对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卸)资格进行确认,凡取得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资格确认证书的单位,方可开展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
第十四条 外地进宁安装(拆卸)单位在我区开展作业前,应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安装单位委托书;
(二) 依法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三) 在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不少于1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
在我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服务的生产厂家,除满足上述条件,尚应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分支机构,有固定的办公营业场所,办公营业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安装(拆卸)服务仅限于本厂家生产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十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实行单位注册登记制度,凡未在本单位注册登记的人员,不得代表本单位在我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
第十六条 安装(拆卸)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环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艺、设备状况以及辅助吊装机械性能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拆卸)、顶升加节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实施前,应由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向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方案讲解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编制的安装(拆卸)工程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 工程概况;
(二) 建筑起重机械规格型号以及部件重量参数;
(三) 辅助吊装设备型号及其主要性能参数;
(四) 劳动防护用品淸单;作业及检测工具淸单;
(五) 安装(拆卸)人员岗位职责及其证件登记台帐;
(六) 安装(拆卸)工艺说明;
(七) 对作业过程及其环境的安全防护措施;
(八) 安装(拆卸)安全技术交底;
(九) 塔机位置示意图。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应向安装(拆卸)单位提供设备安装位置的地质勘探报告、混凝土基础试块报告、基础隐蔽验收记录。对未能提供以上资料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展安装作业。
第十八条 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作业范围不应超出施工围墙外围,严禁在围墙外进行吊装作业。对临街、紧靠居民小区、人员密集区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选址方案须经严格审查,建立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专家论证并上报项目总监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安装(拆卸)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单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附着加装、顶升加节等工作应委托同一家安装(拆卸)单位来独立完成,安装(拆卸)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时,应服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监理单位应组织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开展进场查验活动,并填写进场设备查验单;顶升加节作业前,应组织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顶升加节安全状况检查表。严禁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设备进行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
第二十一条 安装(拆卸)单位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活动前,应持下列资料于安装前3曰内向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告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装(拆卸)告知申请实行网上审核,安装(拆卸)单位对顶升加节作业申请实行网上备案。提供的资料有:
(一)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告知申请书;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拆卸)工程或顶升加节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六)建筑起重机械进场验收单;
(七)塔吊顶升加节检查记录表;
(八)附着安装方案及设计计算书;
(九)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包括外协吊装起重机械);
(十)辅助起重吊装机械性能检验资料;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安全技术交底书。
安装(拆卸)作业申请提供第(一)、(二)、(三)、(四)、(五) (六)、(九)、(十)、(十一)、(十二)项资料;
顶升加节作业提供第(一)、(二)、(三)、(七)、(八)、(九)、(十二)项资料。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申请以工程项目集中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安装、顶升加节、拆卸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现场安全监督和技术巡查。凡未到现场进行监督和巡查的,一律不得开展安装(拆卸)、顶升加节等作业活动。安装(拆卸)作业人员作业时应穿戴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统一工作制服,并挂安装单位上岗资格胸牌。
第二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前,使用单位应组织召开安全交底会议,明确安装过程中安全防护的要点和部位,并在作业区域范围设立警戒,委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及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过程的安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调试,委托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组织安装单位 监理单位 产权单位联合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设备,安装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安装(拆卸)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技术管理档案,技术管理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责任书;
(二)经审批的安装 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验收资料;
(五)安装 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向使用(承租)单位移交使用的资料。
第四章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立设备管理机构。工程项目部每10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或80台高处作业吊篮应至少配备1名建筑起重机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工程项目部建筑起重机械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建筑起重机械说明书及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对基础进行施工,使用的地脚螺栓和附着装置应符合说明书或规范要求。当附着遇特殊安装方式时,应有计算书和附图,并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工程项目部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分别开展季检、月检和半月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并将隐患排查情况于每月15日、30日前上传至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立即停用建筑起重机械,并及时组织消除隐患。鼓励委托专业的维修保养中介机构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十九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只有一个施工单位,存在上述现象时,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制定多塔作业的防碰撞安全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条 我区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检验报告周期为12个月,凡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或超过检验周期的,不得继续使用。当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委托法定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
(一)经大修改造的;
(二) 附着加装完毕不需要再顶升加节时;
(三) 发生较大机械事故的或已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 遇极端天气(如大风 暴雨 大雪)或5级以上地震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五) 中途停用时间超过6个月的;
(六) 国家法律法规有其他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部设备专职管理人员应监督检测检验机构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对建筑起重设备进行检测。对检测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及时取得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开具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应督促相关单位限时整改落实;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立即书面报告现场监理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资料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使用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发放使用登记牌。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一律不得使用。上报的资料有: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检验报告;
(四)安装验收资料;
(五)操作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建筑起重机械检査 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七)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安全监控系统功能验收单。
高处作业吊篮办理使用登记时以工程项目集中申请办理,办理时只需提供第(一)、(二)、(三)、(四)、(六)项资料。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将使用登记牌、操作人员证件、安全操作规程牌以及防机械伤害、防高空坠落、防触电等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和限载限人数标志一并悬挂在建筑起重机械显著位置上,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部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应对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组织整改。监督操作人员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交接班记录,及时纠正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章操作行为,并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召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会议和安全操作教育会议。
第三十五条 凡在我区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满足国家安全使用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使用要求:
(一)塔式起重机自由悬高设置严禁超过说明书规定且垂直度保证在2‰以内,说明书中未对悬高做明确规定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 qtz40(含qtz40)以下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15米;
2、 qtz40-qtz80之间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0米;
3、 qtz80(含qtz80)以上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5米。
(二) 塔式起重机最大安装使用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qtz40塔式起重机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40米;
2 、qtz50 、qtz63塔机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120米;
3 、qtz63(不含qtz63)以上不得超过说明书规定。
(三) 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每台塔式起重机配置2名司机,2名司索指挥;
2、每台施工电梯配备4名司机(每个梯笼按2名配备);
3、每台物料提升机配备1名操作人员;
(四) 当遇特殊安装位置原厂家附着装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加装的附着装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委托具备钢结构制作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工制作;
2、编制设计计算书,经验算满足使用要求后,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章认可;
3、安装完毕后组织验收;
4、实行月检制度,并做好记录。
(五)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过程的管理要求:
1、载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载荷;
2、人员和物料应分开运送;
3、每次运送人员不得超过9名(含司机在内);
4、防坠落安全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每隔1年应校核一次,正常工作期间每隔3个月应做一次防坠落试验。
5、每台高处作业吊篮上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组织对安装在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加装安全监控设备。加装的安全监控设备应符合宁夏建设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协会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进行调试,确保作业期间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通信网络的畅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加装安全监控设备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予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和使用。
(一)属国家或自治区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无效的;
(五)金属结构锈蚀超标、焊缝开裂、发生过重大机械事故经维修后不能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的;
(六)达到建筑起重机械评估年限,不做整机性能检验和评诂的;
(七)未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下列设备属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禁止的设备:
(一)qt60/80塔式起重机(70-80年代生产);
(二)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
(三)qtg20 、qtg25 、qtg30、 qtz315型塔式起重机;
(四)不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要求的物料提升机;
凡存在上述情况已产权备案登记的设备,应对其产权备案登记进行注销。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应委托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来承担。凡在我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单位或机构,应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展检测检验活动过程中,应接受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检验单位或机构登记备案周期为3年,在登记备案期满前1个月申请复核。未登记备案的单位或机构不得在我区建筑市场范围内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外地进宁的检测检验机构须在宁夏办理分支机构后方可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 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 、鉴定结论负责。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委托的检验检测任务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安排对其进行检验检测,因其他原因不能安排的,要及时告知委托单位重新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设备,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及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和检测检验合格标志,检测检验合格标志应载明检测日期、检验有效期、合格编号、检验员等信息,并将检测检验合格标志悬挂到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上。
第六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理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组织对进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情况进行查验;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设备产权备案证明和技术管理档案等资料;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安装(拆卸)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对施工现场安装条件、基础施工资料进行检查;
(六)对安装(拆卸)、顶升加节过程实行旁站监理,监督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七)对安装过程中安全技术巡检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进行监督;
(八)对检测检验过程实行旁站监理;
(九)组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验收;
(十)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及其相关安全技术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检查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建筑起重机械相关手续的办理进行审核;
(十一)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情况,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检查设备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等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技术资料和安全资料不齐全、无效或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要求产权单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第七章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
第四十六条 凡在我区销售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厂家应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生产厂家信息将被录入到宁夏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为用户提供查询服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3年组织一次对生产厂家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情况评价,评价结果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上公布。
第四十七条 凡在我区专业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的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及以上;
(三)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起重机械数量满足以下条件:
地级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不少于30台或高处作业吊篮不少于320台套;
县级市及各县: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不少于20台或高处作业吊篮不少于160台套;
(四)维修保养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
(五)每10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或每80台高处作业吊篮至少配备一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职管理人员;
(六)配备必备的检验检测设备,如经纬仪、水准仪、电流检测表、电压检测表、接地电阻检测表等;
(七)对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逐台建立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主要包括:
1、建筑起重机械随机资料 购货合同及发票;
2、注册备案证明;
3、历次定期检验报告;
4、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5、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6、重大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7、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8、累计运转记录。
对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只需按照第(五)、(六)、(七)、款规定审核;外地进宁的专业租赁单位,须在宁夏办理分支机构且满足上述条件。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对符合租赁条件的单位进行确认,凡取得确认证书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方可在全区范围内租赁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全区建筑起重机械专业租赁单位开展年度评价活动,并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上公布评价结果。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设备安全资金投入情况;
(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三)遵纪守法经营情况;
(四)合同和安全协议履行情况;
(五)顾客满意度情况;
(六)设备档案建立情况;
(七)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第五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使用或安装前,专业租赁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应持下列资料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
(一) 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 产品合格证;
(四)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 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的有效凭证。
高处作业吊篮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时,只需提供第(一)、(三)、(五)项资料。进口设备须提供商检证。
第五十一条 设备备案机关自收到专业租赁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提交的产权备案登记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产权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给予备案登记,并按照附件一的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设备备案机关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的档案和台帐。
第五十二条 凡已在当地注册产权备案登记的设备的外省进宁单位,应持原产权备案登记证明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省设备产权备案入库手续,外省进宁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我区使用过程中,必须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册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上交到设备备案机关,将建筑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资料移交新产权单位,新产权单位按照上述要求重新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原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予以注销,不再使用。
第五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或使用前,租赁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向使用单位提供建筑起重机械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技术资料。
第五十五条 租赁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必须投入足额资金用于保障所出租和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设施齐全,并组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对设备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及时组织消除,并于每月30日前将隐患检查记录和整改记录上传至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
第五十六条 当建筑起重机械超过以下出厂使用年限,租赁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逾期未评估的,设备备案机关将按规定对其产权备案登记进行注销。
(一) 出厂5年以上的物料提升机;
(二) 出厂8年以上的施工升降机;
(三) 出厂10年以上的630knm以下塔式起重机;出厂15年以上的630knm~1250knm塔式起重机;出厂20年以上的1250knm以上塔式起重机。
第五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凡报废的设备应肢解处置,不得继续使用或整机转让。
一 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
二 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 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 安全性能达不到原设计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五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规定使用年限的且未通过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公布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列文件相关内容自行废止。
(一)《宁夏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字〔2008〕99号)
(二)《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及吊篮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宁建(建)发〔2022〕82号)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宁建(安)字〔2022〕3号)自行废止。
第六十条 本细则与上位法相抵触时,以上位法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5篇 某公司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及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装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t的起重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是流动式起重机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负责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对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本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安全职责
第八条 作业申请人职责:
(一)作业现场负责人清楚吊装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票;
(三)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作业批准人职责: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十条起重指挥人员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三)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四)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五)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十一条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
(三)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四)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五)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起重机司机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三)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四)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吊装前需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
第十四条 使用前起重机各项性能均应由起重机操作人员检查合格。吊装作业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条 禁止起吊超载、质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条 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第十七条 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第十八条 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一)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时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五)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时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八)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九)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十)吊装运行路线上有障碍物且与吊装高度间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员不吊。
第二十条 可拆卸物件吊装时必须完全拆开,分体吊装。严禁单点吊装(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起重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一)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动到另一个现场;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
(二)液压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a、机械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b、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参见附录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第二十二条 经常性检查
起重机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第6篇 公司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及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装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t的起重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是流动式起重机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负责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对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本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安全职责
第八条 作业申请人职责:
(一)作业现场负责人清楚吊装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票;
(三)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作业批准人职责: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十条起重指挥人员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三)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四)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五)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十一条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
(三)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四)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五)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起重机司机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三)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四)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吊装前需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
第十四条 使用前起重机各项性能均应由起重机操作人员检查合格。吊装作业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条 禁止起吊超载、质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条 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第十七条 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第十八条 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一)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时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五)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时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八)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九)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十)吊装运行路线上有障碍物且与吊装高度间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员不吊。
第二十条 可拆卸物件吊装时必须完全拆开,分体吊装。严禁单点吊装(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起重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一)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动到另一个现场;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
(二)液压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a、机械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b、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参见附录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第二十二条 经常性检查
起重机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第二十三条定期性检查
(一)起重机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
(二)起重机还应接受政府部门的定期检验。从启用到报废,应定期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一)对闲置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对闲置时间超过6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三)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第六章起重机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流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第二十六条 每一台流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
第二十七条 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定期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第二十八条 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的修理应由生产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二)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三)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条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一)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二)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三)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靠,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四)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索、绳鼓和滑轮组;
(五)不应用手穿钢丝绳,应使用木棒或铁棍排绳;
(六)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七)凡2m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八)其他。
第三十一条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铭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起重机产权单位应建立起重机及专用辅具的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等;
(二)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
(三)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四)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结果应存档。
第七章吊装作业要求
第三十三条起重机类型选择
作业前,吊装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选择起重机的类型,优先顺序如下:
(一)液压操纵伸缩臂轮胎式起重机;
(二)液压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或履带式起重机);
(三)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
在某些工作场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机,但在选择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的衍架吊臂起重机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
(一)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二)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起重机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
(三)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所有主臂副臂应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
(四)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
(五)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吊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
第三十五条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在正式开始吊装作业前,应确认人员资质及各项安全措施。起重司机必须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已按要求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二)关键性吊装作业及较复杂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或安全工作方案;吊装作业人员参加吊装作业的审核。吊装作业计划参见附录d。
(三)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使用起重机时,起重机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必要时应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并严格实施;
(四)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五)起重作业指挥人应佩戴标识,并与起重机司机保持可靠的沟通,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
1.视觉联系;
2.有线对讲装置;
3.双向对讲机。
当联络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
(六)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七)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八)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1.货物处于悬吊状态;
2.操作手柄未复位;
3.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
4.起重机未熄火关闭;
5.门锁未锁好。
第三十六条关键性吊装作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
(一)货物载荷达到额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四)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五)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
(六)单件起重机量100吨以上、新工艺或多台起重机吊一件物品、吊装物直线长度大于70米以上、结构特殊或薄壁柔性结构的大型吊装作业;
(七)注汽锅炉吊装、储罐安装维修。
第八章起重机司机要求
第三十七条起重机的操作,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
(一)有资质的起重机司机;
(二)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实习起重机司机;
(三)专业维护和测试人员(当起重机必须通过启动来维护和测试时);
(四)有资质的起重机检查人员。
在起重机司机或其他指定人员知晓的情况下,除上述人员外,加油工、作业监督(或其他必须进入驾驶室才能履行职责的人员)也可进入驾驶室从事职责范围内的作业。
第三十八条司机的身体和心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花眼等症状。深度感知能力、视野和反应时间正常;
(三)听力、力量、耐力、敏捷性和协调性以及反应速度应满足要求;
(四)手的灵巧性、协调性正常;
(五)违禁药物测试结果应为阴性;
(六)经体检医生认可无身体缺陷或情绪不稳定的迹象;
(七)无癫痫病史;
(八)其他。
起重机司机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应在企业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九条司机应熟悉或掌握以下知识:
(一)起重机各部件的结构和技术性能;
(二)起重机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要求;
(三)安全运行要求;
(四)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五)发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六)指挥信号;
(七)基本维护知识;
(八)其他。
第九章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条 许可票申请。
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都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吊装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e。许可票的申请应由吊装作业负责人办理,申请前应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
(一)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前安全分析);
(二)吊装作业计划或吊装安全工作方案;
(三)起重机外观检查结果、钢丝绳和吊钩检查结果;
(四)相关安全培训记录。
第四十一条许可票的审批。
关键性吊装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吊装作业许可票由科级单位审批。
第四十二条许可票的延期。
吊装作业许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超过延期次数,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固定设备装置安装维修吊装作业许可期限视工期而定,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若场地条件、吊车、吊装作业人员、方案改变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三条吊装作业许可票的分发、关闭具体管理执行《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7篇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方法与技巧
建筑起重机械是现代经济建设中改善物料搬运条件,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机械化,提高劳动生产率不可缺少的物流运输设备。随着人类生产活动规模的不断扩大,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要求愈来愈高,与此相适应的建筑起重机械技术也在高速发展,使用范围越来越广。
特别近年来国有企业改制,民营企业迅速崛起,建筑起重机械需求量日益增大,根据济宁市2000年~2005年五年建筑起重机械的增加量统计,与2000年相比增长了1.6倍。但使用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水平发展相对滞后,由此引发的设备事故、安全事故也日益增多。2003年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说明国家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视。那么如何落实《条例》精神,科学地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综合管理,充分发挥建筑起重机械效能,努力提高建筑起重机的装备技术素质和作业水平,高效、优质、低耗的完成施工安装、生产、装卸作业任务,保障安全生产,获取最佳经济效率,促进企业经营持续发展,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的任务与目标。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包括设备的选型论证,安装调试,特检机构的检验、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维护保养、操作运行、改造、大修、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的选购安装及检验
1.1选型
企业在选购建筑起重机械时,首先要对本企业的使用范围、工作频繁程度、利用率、额定起重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选择适合本单位使用要求工作级别的建筑起重机。根据拟定的技术参数,进行市场调研。选择的供货厂家,必须是具备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的专业建筑起重机制造企业。并考察制造厂家加工设备的配套性,生产的规范性,产品的先进性,进行比较后选择价格合理,质量好,性能优良,安全装置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
设备到货后,开箱验收时要检查随机技术资料是否齐全,随机配件、工具、附件是否与清单一致,设备及配件是否有损伤、缺陷等,并做好开箱验收记录。
1.2安装单位的选择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队伍可选择有安装资格的制造厂家,形成制造、安装、调试一条龙的服务模式。除此之外,选择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安全认可证》的专业队伍,并具有安装相应起重量的安装资格。安装单位确定后,安装前要协助安装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开工报告,并检查安装队伍的施工组织方案、安装设备、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安装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检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安装完毕后要监督安装单位进行全面自检和运行试验、载荷试验,确认自检合格后,申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随机技术资料、安装资料及检验报告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存档。以后在使用中发生的定期检验、大修、改造、事故记录等资料也一并存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全面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政策,通过采用技术、经济和组织管理一系列措施,应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与方法,对建筑起重机械实行综合管理,做到周密规划、择优选购、合理配置、精确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安全生产、定期检验、适时改造、适时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以获得建筑起重机寿命周期费用经济,综合效率最高,确保安全运行,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高效经营。
2.1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档案包括:
(1)建筑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气原理、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
(2)安装过程中需要的技术资料,安装位置,启用时间。
(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定期《检验报告书》。
(4)日常保养、维护、大修、改造、变更、检查和试验记录。
(5)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记录。
(6)上级主管部门的设备安全评价。
(7)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保及检测记录。
2.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要保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使作业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健全与落实特种设备组织管理机构,配置强有力的专业管理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以适应管理工作要求,管理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职能管理部门与司机的岗位责任制。
(3)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维保大修、改造、报废制度。
(5)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6)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7)操作人员交接班制度。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2.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援救预案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以单位领导牵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判断可能出现的故障、引发的险情、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出适合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特点的应对措施。该措施应包括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协作等,并定期组织现场演习。3建筑起重机械运行管理
3.1操作人员的管理
操作人员在上岗前要对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结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安全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制度等相关知识和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进行学习掌握。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培训取得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个方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3.2建筑起重机械的“三定”管理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机、定岗制度。建筑起重机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确定,其中定人、定机是基础。要求人人有岗有责,建筑起重机台台有人操作管理:“定岗”责任是保证。
3.3定期检查维护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保,并制订一项定期检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对建筑起重机进行动态监测,有异常情况随时发现,及时处理,从而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1)日检。
由司机负责作业的例行保养项目,主要内容为清洁卫生,润滑传动部位,调整和紧固工作。通过运行测试安全装置灵敏可靠性,监听运行中有无异常声音。
(2)周检。
由维修工和司机共同进行,除日检项目外,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检查吊钩、取物装置、钢丝绳等使用的安全状态、制动器、离合器、紧急报警装置的灵敏、可靠性,通过运行观测传动部件有无异常响声,及过热现象。
(3)月检。
由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同使用部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周检内容外,主要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动力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运行机构、液压系统进行状态检测,更换磨损、变形、裂纹、腐蚀的零部件,对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馈电装置、控制器、过载保护、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通过测试运行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泄漏、压力、温度、振动、噪声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征兆。经观测对建筑起重机的结构、支承、传动部位进行状态下主观检测,了解掌握建筑起重机整机技术状态,检查确定异常现象的故障源。
(4)年检。
由单位领导组织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挑头,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除月检项目外,主要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技术参数检测,可靠性试验,通过检测仪器,对建筑起重机械,各工作机构运动部件的磨损、金属结构的焊缝、测试探伤,通过安全装置及部件的试验,对起重设备运行技术状况进行评价。安排大修、改造、更新计划。
4建筑起重机安全技术检查内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感官检查;另一种是利用测试仪器、仪表对设备测控。4.1感官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查很大部分凭检验人员通过看、听、嗅、问、摸来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规程》(2002)296号所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项目中占总项目70%以上是感官检验。通过感官的看、听、嗅、问、摸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的直观诊断,来获得所需信息和数据。
看:通过视觉根据建筑起重机械结构特点,观察其重要传动部位、承力结构要点、故障现象源兆。听:通过听觉分析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各部位运行声音是否正常,判断异常声音出自部位,了解病因,找出病源。
嗅:通过嗅觉分辨建筑起重机械运动部位现场气味,辨别零部件的过热、磨损、过烧的位置。
问:向司机及有关人员询问建筑起重机运行过程中,易出故障点,发生故障经过、类别。判定建筑起重机安全技术状况。
摸:通过用手触摸建筑起重机运行部件,根据温度变化、振动情况,判断故障位置和故障性质。
4.2测试仪器的检查
根据国内外建筑起重机械发展趋势,现代化的应用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已在建筑起重机械设计和使用中广泛推广。在建筑起重机械运作状态下,利用监测诊断仪器和专家监控系统,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监)测,随时掌握建筑起重机技术状况,预知整机或系统的故障征兆及原因,把事故消除于萌芽状态。
4.3建筑起重机通用部件的安全检查
(1)吊钩。
检查吊钩的标记和防脱装置是否符合要求,吊钩有无裂纹、剥裂等缺陷;吊钩断面磨损、开口度的增加量、扭转变形,是否超标;吊钩颈部及表面有无疲劳变形、裂纹及相关销轴、套磨损情况。
(2)钢丝绳。
检查钢丝绳规格、型号与滑轮卷筒匹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钢丝绳固定端的压板、绳卡、契块等钢丝绳固定装置是否符合要求。钢丝绳的磨损、断丝、扭结、压扁、弯折、断股、腐蚀等是否超标。
(3)制动装置。
制动器的设置,制动器的型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制动器的拉杆、弹簧有无疲劳变形、裂纹等缺陷;销轴、心轴、制动轮、制动摩擦片是否磨损超标,液压制动是否漏油;制动间隙调整、制动能力能否符合要求。
(4)卷筒。
卷筒体、筒缘有无疲劳裂纹、破损等情况;绳槽与筒壁磨损是否超标;卷筒轮缘高度与钢丝绳缠绕层数能否相匹配;导绳器、排绳器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滑轮。
滑轮是否设有防脱绳槽装置;滑轮绳槽、轮缘是否有裂纹、破边、磨损超标等状况,滑轮转动是否灵活。
(6)减速机。
减速机运行时有无剧烈金属摩擦声、振动、壳体辐射等异常声音;轴端是否密封完好,固定螺栓是否松动有缺损等状况;减速机润滑油选择、油面高低、立式减速机润滑油泵运行,开式齿轮传动润滑等是否符合要求。
(7)车轮。
车轮的踏面、轮轴是否有疲劳裂纹现象,车轮踏面轮轴磨损是否超标。运行中是否出现啃轨现象。造成啃轨的原因是什么。
(8)联轴器。
联轴器零件有无缺损,连接松动,运行冲击现象。联轴器、销轴、轴销孔、缓冲橡胶圈磨损是否超标。联轴器与被连接的两个部件是否同心。
4.4建筑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
(1)超载保护装置。
超载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符合设计要求,液压超载保护装置的开启压力;机械、电子及综合超载保护器报警、切断动力源设定点的综合误差是否符合要求。
(2)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是臂架类型建筑起重机防超载发生倾翻的安全装置。通过增幅法或增重法检查力矩限制器灵敏可靠性,并检查力矩限制器报警、切断动力源设定点的综合误差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3)极限位置限制器。
检查起重设备的变幅机构,升降机构、运行机构达到设定位置距离时能否发生报警信号,自动切断向危险方向运行的动力源。
(4)防风装置。
对于臂架根部铰接点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起重机应检查风速仪,当达到风速设定点时或工作极限风速时能否准确报警。露天工作在轨道上运行的建筑起重机应检查夹轨器、铁鞋、锚固装置各零部件是否变形、缺损和它各自独立工作的可靠性。对自动夹轨器,应检查对突发性阵风防风装置与大车运行制动器配合实现非锚定状态下的防风功能与电气联锁开关功能的可靠性。
(5)防后倾翻装置。
对动臂变幅和臂架类型建筑起重机应检查防后倾装置的可靠性,电气联锁的灵敏性,检查变幅位置和幅度指示器的指示精度。
(6)缓冲器。
对不同类型起重量、运行速度不同的建筑起重机,应检查所配置的缓冲器是否相匹配,并检查缓冲器的完好性、运行到两端能否同时触碰止挡。
(7)防护装置。
检查建筑起重机上各类防护罩、护栏、护板、爬梯等是否完备可靠,建筑起重机上外露的有可能造成卷绕伤人的、开式传动;联轴器、链轮、链条、传动带等转动零部件有无防护罩,建筑起重机上人行通道,爬梯及可能造成人员外露部位有无防护栏,是否符合要求。露天作建筑起重机电气设备应设防雨罩。
4.5电器控制装置
(1)控制装置。
应检查电气配件是否齐全完整,机械固定是否牢固、无松动、无卡阻;供电电缆有没有老化、裸露;绝缘材料应良好。无破损变质;螺栓触头、电刷等连接部位应可靠;建筑起重机上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及电气元件应与供电电源和工作环境及工作条件相适应。对裸线供电应检查外部涂色与指示灯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对软电缆供电应检查电缆收放是否合理;对集电器要检查滑线全长无弯曲,无卡阻接触可靠。(2)电气保护。
在建筑起重机进线处要设易于操作的主隔离开关,建筑起重机上要设紧急断电开关,并检查能否切断总电源。检查建筑起重机电源与各机构是否设短路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过流保护及特殊建筑起重机的超速、失磁保护。检查电气互锁、连锁、自锁等保护装置的齐全有效性。检查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电气设备接地、金属结构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建筑起重机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与金属结构均应有可靠的接地(零)保护。
4.6金属结构
应检查主要受力构件是否有整体或局部失稳、疲劳变形、裂纹、严重腐蚀等现象。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有无明显的变形开裂。螺栓或铆固连接不得有松动、缺损等缺陷。高强度螺栓连接是否有足够的预紧力。金属结构整体防腐涂漆应良好。
4.7司机室
应检查司机室的悬挂与支承连接牢固可靠性,司机室的门锁和门电气联锁开关、绝缘地板与干粉灭火器应配置齐全有效。对于有尘、毒、辐射、噪声、高温等有害环境作业的建筑起重机应检查是否加设了保护司机健康的必要防护装置。司机室照明灯、检修灯必须采用36v以内的安全电压。
4.8安全标志
应检查建筑起重机起重量标志牌,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检查合格标志是否悬挂在明显部位。大车滑线、扫轨板、电缆卷筒、吊具、台车、夹轨器、滑线防护板、臂架、建筑起重机平衡臂、吊臂头部、外伸支腿、有人行通道的桥式建筑起重机端架外侧等,是否按规定要求喷涂安全标志色。
第8篇 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与监督管理安全监理
根据建设机械现场安装质量、安全使用、维修保养和检测要求,主要有二个方面:建设机械文件资料审查和建设机械现场安装、拆卸及使用过程进行全面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建筑起重机械分类及其他建筑施工机械
起重类设备:塔机、履带吊、汽车吊、龙门式起重机、桅杆式屋面吊;
升降类设备:建筑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钢丝绳式货梯;
其他类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吊篮、桩工机械、挖掘机;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泵车、混凝土布料机、地下连续墙成槽机械;
二、建设机械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有关标准、规范及管理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涉及的标准、规范、文件
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gj80-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dbj08-905-99 《建筑施工附着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jzj33-200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gb514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t9462-1999 《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zbj80012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
gb10055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gb5972-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jgj88-92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国务院373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
jgj160-2008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三、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
所有建筑起重机械应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原始资料
1)购销合同
2)制造许可证
3)产品合格证
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5)安装使用说明书
6)备案证明(ic卡)
(二)设备运行资料
1)定期检验报告
2)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4)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5)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6)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a.安装前零部件检查记录
b.安装后自检验收记录
c.中间(两次)检测自检验收记录
d.顶升加节、附墙自检验收记录
e.拆卸前检查记录
f.基础隐蔽工程验收单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建设安全监理对施工现场建设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二十
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安全职责主要有《3项审核、2项监督和1项发现》。
(1)对设备资料的审核(3项审核)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对设备现场安拆装及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2项监督)
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3)对建设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或发现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督管理(1项发现)
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据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
五、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评估
(一)建设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要求:
1.塔机评估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
用。
2.施工升降机评估
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传动系统磨损严重,钢结构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二)上海地区规定
根据市安监站07年45号和600号文的规定,塔机、升降机无设计使用年限的,超过10年无使用年限规定的应每年一次检测评估、超过20年每年二次检测评估,具体要求如下:
1.设备安装前由设备单位向机械检测机构提出申请;
2.设备安全评估主要对结构件的变形、锈蚀、焊缝、销轴孔磨损或塑性变形进行检测;
3.设备的主要结构件应处于拆卸状态并便于检测;
4.对主要结构件的检测结果如超过国家规定报废标准不可修复的,必须报废;
5.对主要机构检测如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修复;
6.检测评估完成后,对检测要求整改的必须进行整改,经复查合格后应进行整机安装,然后进行整机性能检测,整机符合使用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7.对评估结论要求降级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评估结果要求使用。
六、关于塔机、升降机二次检测
根据市安监站提出的对塔机、升降机应进行中间(二次)检测,具体要求如下:
1.塔机、升降机安装使用超过三个月,必须再次进行检测;
2.塔机、升降机若附墙,必须提前五天申报后才能进行附墙撑杆的安装,申报资料必须附附墙安装方案,如附墙尺寸及安装方法与原生产厂的产品安装要求不符的,必须附设计计算书及安装方案。现场附墙撑杆安装必须与安装方案一致。
七、关于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委托验收资料
(1)安装资料验收资料
1 .租赁、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 .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 .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a.安装前零部件检查记录
b.安装后自检验收记录
c.中间(两次)检测自检验收记录
d.顶升加节、附墙自检验收记录
e.拆卸前检查记录
f.基础隐蔽工程验收单
5 .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安装单位资质证书;
7 .安全生产许可证;
8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施工机械在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安全监督
(1)建设机械安装过程的安全监督
1)人员、设备安全监督
1.施工现场必须安排安全人员否则现场安全监督。
2.加强对现场安装、起重和指挥人员的资格审查,严禁无证人员参与安装工作;
3.安装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及安装方案的技术交底;
4.安装人员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5.设备安装、拆卸前必须对设备主要结构件、零部件和安全装置的检查;无自检记录及审批不得进行设备安装;
6.对借用吊装用的汽车吊应检查其是否有年检报告,无年检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吊装。
2)施工现场安装安全监督
1.设备现场应划定安拆装范围并设置安全警戒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吊装用汽车吊的固定位置的地耐力应满足吊装总重量要求,防止地基突然沉陷而导致整机倾覆。
3.施工现场严禁交叉作业。
4.注意吊装现场周围的高压线,确保有效安全距离。
5.风力超过四级严禁安装、加节顶升或拆卸。
3)设备资料、安装调试验收安全监督
1.安装前对所有安装所需资料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资料双方齐全、有无漏签名。
2.对设备安装临时改变安装方案应由安装单位负责人签名认可;
3.设备安装完必须对安全装置进行调试,自检合格后,必须做载荷试验并签名确认;
4.设备安装完自检合格后,安全监理、施工单位应组织检查验收;
(2)建设机械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
1)设备验收安全监督
1.对未取得合格报告前严禁提前使用。
2.经检测对存在问题的,应在合格或整个合格的设备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3.经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合格证,应由安装单位移交施工单位归档。
2)人员安全监督
1.检查设备操作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有无证上岗操作证,对中途人员的更换应及时予以重新确认;
2.检查施工现场是否配备专职设备管理、维修人员和安全员;
3.检查操作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是否进行岗前的安全教育。
4. 起重机械作业时,严禁违章超载、超员。
3)对设备运转安全监督
1.检查驾驶员每天使用前按规定要求对设备安全检查的记录。
2.检查租赁或安装单位对设备每月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检查租赁或安装单位对设备每月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4.检查驾驶员对设备累计运转记录。
5.对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止使用,
6.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必须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指派专职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待修复正常并经技术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方可使用。
7.塔机不附墙使用满3个月或需附墙应进行中间检测,取得检测合格报告方可继续使用。
4)设备中间顶升、加节安全监督
1.设备中间顶升、加节、拆卸应有现场安全人员进行安全监督。
2.设备中间顶升、加节、附墙应做好安装自检记录并签名。
5)设备使用环境安全监督
1.设备维修时,必须注意用电安全。(升降机维修时,两台吊笼必须停机);
2.对塔机混凝土基础周围有开挖的,应加强对设备垂直度定期测量观察;
3.风力超过六级以上或雷雨天气禁止使用;
4.多台塔机同一工地施工,必须做好防碰撞安全措施。
5.塔机与周围建筑物干涉不得使用。附近有高压电线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3)建设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控制
1.设备拆卸应有拆卸方案及审批;
2.设备拆卸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符合要求后进行拆卸;
3.设备拆卸的其他要求与安装要求相同。
4.设备拆卸后,应持设备ic卡在检测机构予以拆卸注销。
(4)起重机械操作的“十不准”“十不吊”
“十不准”
1.无证不准操作
2.酒后不准操作
3.操作时不准闲聊和打瞌睡
4.外人不准进入驾驶室
5.吊钩不准过人头
6.作业时不准上下车
7.吊物时不准长时间空中停留
8.安全装置不准当开关使用
9.升降、变幅、回转不准同时操作
10.工作时不准维修、调整机器
“十不吊”
1.吊物斜拉不吊
2.起重量不明不吊
3.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吊钩下站人或放有活动物不吊
7.埋压地下的构件情况不明不吊
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六级以上强风影响施工安全不吊
九、建设机械安全管理与有效规避风险
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对公司内部或分包单位或租赁安装单位的设备安全管理,以有效规避安全风险是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从思想上重视,同样必须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提高基层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按整改、落实,再检查及持续改进的方法来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1.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对建设机械的现场安装、使用、拆卸整个过程的监管力度;
2.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身对建设机械安全管理能力;
3.安全管理人员对涉及建设机械的安全知识熟悉和理解;
4.对无强制检测要求的建设机械(井架、桩机)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加强对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定期安全检查,对设备维修保养检查和设备每天运行记录的查验;
6.加强对设备安装、拆卸、操作、指挥、起重人员的资格审查;
十、建设起重机械常见事故隐患
(一)塔机、升降机、安装、拆卸常见安全事故隐患
1.环境不安全因素:
1)超过规定风力或雷雨天气进行安装、拆卸、顶升加节;
2)设备安装、拆卸与现场施工交叉作业无安全措施;
3)设备安装位置不当与周围设施或建筑物干涉;
4)地基基础地耐力不够导致设备倾斜;
5)现场无安全警戒区域;
2.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1)塔机不安全状态
1)设备安装用的吊装设备无安全使用合格证。
2)设备老化、钢结构严重锈蚀、变形或焊缝疲劳开裂。
3)标准节与加强节颠倒安装。
4)外套架与回转平台未连接。
5)钢丝绳磨损、断丝严重造成断绳。
6)臂架销轴固定焊接挡板脱焊或固定套严重锈蚀。
7)塔机标准节、锚脚、预埋标准节自制开裂。
8)钢丝绳防跳保护损坏或挡绳间隙不符合标准要求。
9)老旧设备标准节混用安装。
10)混凝土基础任意减小,计算书中对桩的强度及锚固钢筋强度未作验算。
11)顶升加节时,回转机构未锁定,在风力作用下或违章旋转臂架,造成套架脱离标准节发生倾斜或倾覆。
12)顶升加节时,顶升横梁未完全支撑在标准节踏步内造成脱落。
13)违反拆卸方案操作程序,拆装过程无专人统一指挥。
14)结构件连接固定漏装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15)基础节预埋不符合规定要求。
16)附墙撑杆水平、垂直间距及固定框架安装及附墙支座连接不符合规定要求。
17)标准节连接螺栓预紧力不一致。
18)塔机安装、拆卸时,塔身独立高度超过规定标。
19)塔身垂直度严重超标。
20)重要零部件的连接漏装开口销、螺栓未紧固或未采取防松措施。
21)钢丝绳绳严重断丝,绳端固定不符合规定要求。
22)安全装置损坏。
23)臂架销轴焊接挡板脱焊。
(2)施工升降机不安全状态
1)升降机高度限位、极限限位失灵,限位档块位置设置不当;
2)传动板固定松动,缓冲橡胶垫严重老化。
3)齿轮齿条啮合磨损严重。
4)齿轮齿条背轮脱落。
5)平衡重导轨对接处不平整。
6)吊笼门框变形,底板严重锈蚀。
7) 升降机安全门门钩损坏。
8) 升降机对重未装或对重导轨接头未对齐。
9)通讯装置损坏。
10)安全器超过使用标定日期或使用报废年限。
11)导轨架、吊笼及驾驶室底部严重磨损或锈蚀。
12)对重防松绳限位失效。
13)吊笼安全钩设置位置错误。
14)制动器安全罩未装。
15)标准节导轨架垂直度超标。
16)附墙支支座螺栓连接无放松措施。
3.人的不安全行为
1)无证参与安装、拆卸。
2)安装、拆卸前无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3)起重指挥失误与司机配合不当。
4)违反安装、拆卸方案操作程序,拆装过程无专人统一指挥。
5)不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带。
6)设备安装前、后未进行检查验收及维修保养。
7)设备安装拆、卸现场无安全人员监督。
8)对损坏的零部件、安全装置不及时修理或更换。
(二)塔机、升降机使用过程常见安全事故隐患
1.环境不安全因素
1)超过规定风力或雷雨天气进行吊运。
2)操作人员视觉障碍影响。
3)多台塔机同时作业。
4)与周围高压电线、建筑物过近或碰撞。
5)深基坑开挖后造成塔机倾斜。
2.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1)钢丝绳从滑轮或卷筒跳出,钢丝绳严重磨损或断丝。
2)吊钩防脱绳保险损坏。
3)安全装置失效。
4)设备螺栓、销轴连接固定松动或损坏。
5)层楼门未关闭。
6)升降机安全门门钩损坏。
7)升降机对重未装。
8)无通讯装置损坏。
9)升降机高度限位设置不当或失灵,造成吊笼冒顶坠落;
10)安全器超过使用标定日期或使用报废年限;
3.人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人员、起重工、指挥无证上岗。
2)违章超员、超载或斜拉吊运。
3)塔机工作时,人为解除起重力拒限位。
4)设备使用前无每天安全检查记录。
5)吊重捆绑不妥致使吊重坠落伤人。
6)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修理。
7)设备无定期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
8)设备使用前无每天安全检查记录。
9)安装完无自检验收和专业检测机构检测验收提前投入使用。
10)专职驾驶员离岗未关闭总电源,造成他人擅自操作发生意外事故。
11)限速防坠安全器超期使用或未按规定每三个月做坠落试验。
十一、关于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拆除及使用
(一)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维修要求
1.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应制定装拆方案和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2.井架物料提升机搭设,搭设人员应有高空作业上岗证。
3.井架物料提升机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搭设前应进行零部件检查,对不符合安装要求的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5.搭设后应组织自检验收。
6.定期组织设备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
(二)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时安全注意事项
1.登高作业时,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2.安装作业区域内应无人,防坠高空坠落物伤人。
3.临时搭设的平台应固定可靠,以防脱落造成伤人事故。
4.安装时现场应设安全人员进行安全监督,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三)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使用常见事故隐患
(1) 环境不安全因素
1)井架缆风绳固定桩土质松软。
2)井架缆风绳固定受场地限制导致固定不符合要求;
3)井架缆风绳固定受场地限制导致被混凝土搅拌车或其他车辆拉倒架体;
(2)设备不安全状态
1)井架架体架设、基础处理、架体缆风绳及附墙撑杆设置不当;
2)安全装置不齐全;
3)防坠、停靠装置失灵;
4)钢丝绳严重磨损或断丝
5)结构件严重变形、焊缝开裂;
6)无通讯联络装置;
7)层楼门、吊篮门、进口出安全门损坏或缺失;
8)井架架体与基础固定不符合要求;
(3)人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2)井架架体安装拆除前未制定装拆方案和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3)安装时无安全措施造成人员高空坠落;
4)设备损坏无人及时修理;
5)人员违章乘坐吊篮上下,超载使用;
第9篇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购置与报废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它资料。
第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 安装与拆卸
第九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活动。
第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安装、拆卸作业前,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或者拆卸合同;
(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安装验收资料;
(四)检测资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四章 使用与维修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未实行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三)产品合格证和注册商标;
(四)安装合同;
(五)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报告。
登记部门应当按机种分类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的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报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及相关专业标准。
第十九条 租赁企业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达到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的要求。
出租企业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群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且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塔机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使用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对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帐簿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责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
第三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数量;
(二)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桩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方法与技巧
起重机械是现代经济建设中改善物料搬运条件,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机械化,提高劳动生产率不可缺少的物流运输设备。随着人类生产活动规模的不断扩大,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要求愈来愈高,与此相适应的起重机械技术也在高速发展,使用范围越来越广。
特别近年来国有企业改制,民营企业迅速崛起,起重机械需求量日益增大,根据济宁市2000年~2005年五年起重机械的增加量统计,与2000年相比增长了1.6倍。但使用企业的起重机械管理水平发展相对滞后,由此引发的设备事故、安全事故也日益增多。2003年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说明国家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视。那么如何落实《条例》精神,科学地对起重机械进行综合管理,充分发挥起重机械效能,努力提高起重机的装备技术素质和作业水平,高效、优质、低耗的完成施工安装、生产、装卸作业任务,保障安全生产,获取最佳经济效率,促进企业经营持续发展,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的任务与目标。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包括设备的选型论证,安装调试,特检机构的检验、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维护保养、操作运行、改造、大修、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
1 起重机械的选购安装及检验
1.1 选型
企业在选购起重机械时,首先要对本企业的使用范围、工作频繁程度、利用率、额定起重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选择适合本单位使用要求工作级别的起重机。根据拟定的技术参数,进行市场调研。选择的供货厂家,必须是具备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的专业起重机制造企业。并考察制造厂家加工设备的配套性,生产的规范性,产品的先进性,进行比较后选择价格合理,质量好,性能优良,安全装置齐全的起重机械。
设备到货后,开箱验收时要检查随机技术资料是否齐全,随机配件、工具、附件是否与清单一致,设备及配件是否有损伤、缺陷等,并做好开箱验收记录。
1.2 安装单位的选择
起重机械的安装队伍可选择有安装资格的制造厂家,形成制造、安装、调试一条龙的服务模式。除此之外,选择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安全认可证》的专业队伍,并具有安装相应起重量的安装资格。安装单位确定后,安装前要协助安装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开工报告,并检查安装队伍的施工组织方案、安装设备、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安装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检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安装完毕后要监督安装单位进行全面自检和运行试验、载荷试验,确认自检合格后,申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将起重机随机技术资料、安装资料及检验报告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存档。以后在使用中发生的定期检验、大修、改造、事故记录等资料也一并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2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全面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政策,通过采用技术、经济和组织管理一系列措施,应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与方法,对起重机械实行综合管理,做到周密规划、择优选购、合理配置、精确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安全生产、定期检验、适时改造、适时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以获得起重机寿命周期费用经济,综合效率最高,确保安全运行,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高效经营。
2.1 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使用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档案包括:
(1)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气原理、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
(2)安装过程中需要的技术资料,安装位置,启用时间。
(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定期《检验报告书》。
(4)日常保养、维护、大修、改造、变更、检查和试验记录。
(5)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记录。
(6)上级主管部门的设备安全评价。
(7)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保及检测记录。
第11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员理论试卷及答案
注意事项
1.考试时间:12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标封处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题号
(一)
(二)
总分
应得分
60
40
实得分
得分
评分人
一、选择题(选择正确的答案,将相应的字母填入题内横线上。每小题1.5分,满分60分)
1、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c。
a. 安全宣传标语 b.安全宣教挂图c.安全警示标志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有效期为c。
a. 二年 b.三年c.六年
3、《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b 。
a. 应立即处理 b.有权停止作业c.应立即报告
4、发生触电事故时,应:c。
a. 使用绝缘工具切断电源 b.使用绝缘材料将触电者拖离电源c.优先使用开关切断电源
5、 电工用的绝缘安全用具是:c。
a. 辅助安全用具 b.重要工具c.基本安全用具
6、能清除皮肤上的油、尘、毒等沾污,使皮肤免受损害的皮肤防护用品称作:a。
a. 洁肤型护肤剂 b.防油型护肤剂c.防水型护肤剂
7、安全带在使用中应:c。
a. 平挂平用 b.低挂高用c.高挂低 用
8、起重力矩指的是幅度与b两者的乘积。
a. 最大起重量 b.起吊重量c.额定起重量d.跨度
9、桥式起重机的金属结构是由a、端梁、走台及栏杆和司机室等组成的。
a. 主梁 b.支腿c.标准节d.螺栓
10、起重机的基本载荷有a。
a. 起升载荷b. 地震载荷c. 风载荷d.试验载荷
11、我国工频交流电的频率为bhz。
a. 25b. 50 c. 100 d. 200
12、当电力线路电压等级为35-110千伏时,与电力线路导线的安全距离应为b。
a. 2m b. 4m c. 6m d. 8m
13、控制元件中流量阀根据用途和工作特点不同分为几种类型,有调速阀和d 等。
a. 方向阀 b.减压阀c.溢流阀 d.节流阀
14、为了避免冲击或过载,在液压回路应设置d阀。
a. 减压 b.方向c.流量d.溢流
15、物体所受的重力方向一定总是c的。
a. 水平方向 b.向左c.竖直向下d.向上
16、物体处于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表明物体 b。
a. 受力不平衡b. 受力平衡c. 不受力d.合力大于零
17、b 钢丝的钢丝绳用于严重腐蚀条件。
a. 光面 b.甲组镀锌c. 乙组镀锌d.丙组镀锌
18、减速机构中齿轮传动的齿轮失效形式不包括d。
a. 齿面磨损 b.齿面点蚀c.断齿 d.齿面变形
19、汽车起重机的安全方向有c。
a. 吊钩上升 b.仰角减小c. 仰角增大 d.臂架伸长
20、轮式起重机的起吊方位中稳定性说法正确的是c。
a. 前方稳定性最好 b.侧方稳定性最好
c. 后方稳定性最好 d.各方位稳定性一样
21、对有两台发动机的汽车起重机停机时,要先关闭b发动机。
a. 上车 b.下车c.前车d.后车
22、汽车起重机的回转机构的作用是使a绕起重机的回转中心做回转运动。
a. 上车部分 b.下车部分c.底盘d.车架
23、挠性变幅机构必须设置幅度限位装置和防止吊臂b装置。
a. 前倾 b.后倾 c.左倾d.右倾
24、支腿的作用是使起重机与支撑面形成b支撑,提高起重机的工作能力和稳定性。
a. 柔性 b.刚性 c.半刚性d.整体
25、箱型吊臂侧面间隙不得大于dmm。
a. 1 b. 1.5 c. 2 d. 2.5
26、汽车起重机的安全方向有c。
a. 吊钩上升 b.仰角减小c.幅度减小d. 臂架伸长
27、下面属于起重机的不安全方向有c。
a. 下降方向 b.缩臂方向 c.幅度增加方向d. 幅度减小方向
28、塔式起重机上多用c 超载限制器。
a. 半自动型 b.报警型c.自动停止型d.综合型
29、同一轨道上多台起重机作业时,两台起重机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a米。
a. 2b. 4 c. 5 d. 6
30、超重货物或重量不明的货物应a 。
a. 坚决不吊 b.采取措施后吊运c. 领导同意后可吊d.以上说法均正确
31、金属结构主要受力构件出现c时应立即报废。
a. 塑性变形 b.疲劳下塌 c.整体失稳d.不能承受额定载荷
32、金属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的腐蚀厚度达原厚度的a时应报废。
a. 0.1b. 0.07 c. 0.05 d. 0.03
33、b 在设备运转时进行维护保养。
a. 可以 b.禁止 c.经领导同意可以d. 以上都不对
34、桥式起重机主梁下挠的原因有d。
a. 轨道上沾有油污 b.轮压不均匀c. 车轮直径偏差过大d.长期超载使用
35、起升机构发生溜钩的原因有a。
a. 制动轮表面有油污b. 主弹簧弹力过大 c. 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80% d. 制动螺栓弯曲
36、 起重作业中的“三不伤害”是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和b 。
a. 不伤害机器 b.不被他人伤害c.不伤害设备d.不伤害环境
37、指挥人员应与被吊物体保持b距离。
a. 一定 b.安全c.细小d.零
38、电器和油类着火时严禁用c灭火。
a. 干粉灭火器 b.干砂c.水d.四氯化碳
39、起重机检修属高处作业,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带使用应a。
a. 高挂低用 b.低挂高用 c.高挂高用 d.低挂低用
40、起重吊链由于工作状况复杂,要求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b。
a.8b.6 c.5 d.3
得分
评分人
二、判断题(将判断结果填入括号中。正确的填“√”,错的填“×”。每小题2分。满分40分)
(√)1、《劳动法》特别强调从业人员的权利包括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都要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
(√)2、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 胸外心脏挤压法的挤压次数大约每分钟100次左右。
(√)4、“紧急停止”的通用手势信号是:两小臂水平置于胸前,五指伸开,手心朝下,同时水平挥向两侧。
(√)5、 跨度是指支撑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6、桥门式起重机大车运行机构分为分别驱动和集中驱动两种形式。
(×)7、起重作业通常是单人独立完成,不需要和他人配合。
(×)8、只要电流通过人体就会对人体构成伤害。
(√)9、当发现有人触电时,用干燥木棒、干绳索、硬塑料棒等不导电物体把触电者从电源上解脱下来。
(√)10、平衡阀和液控单向阀与执行元件的连接必须采用刚性连接。
(√)11、重物在下降过程中突然溜钩是由于平衡阀控制压力太低。
(√)12、物体内部各点都要受到重力的作用,各点重力的合力作用点就是物体的重心。
(√)13、几何形状简单的圆柱形物体,其重心位置在中间横截面的圆心上。
(√)14、外层股的数目越多,钢丝绳与滑轮接触的情况越好。
(√)15、钢丝绳公称直径减小达到7%时应报废。
(×)16、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17、轮式起重机作业时不允许有坡度。
(×)18、平衡阀可用软管直接连接在变幅油缸和卷扬马达上。
(√)19、桥门式起重机空车行走时,吊钩应离地1米以上。
(×)20、两用桥式起重机是装有两种取物装置的起重机,两
第12篇 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办法
1、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卸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并制订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队在队长负责统一指导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2、起重机安装后,在无荷载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偏差值不得超过3/1000.
3、起重机专用的临时配电箱,宜设置在塔基上部附近,电源开关应合乎规定要求;电缆卷筒必须运转灵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缆。
4、起重机必须安装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对有升降式驾驶室的起重机,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塔身不得悬挂标语牌。
5、检查塔基表面平直、无沉陷,螺栓无松动,排除塔基睥障碍物和积水。
6、作业前重点检查机械结构的外观情况,各传动机均应正常;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应符合标准;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穿绕滑轮应符合规定;供电电缆应无破损。
7、起重机在中波无线电广播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凡与起重机接触的作业人员,均应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
8、检查电源电压应达到点380v,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0v,送电前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9、空载电源,检查行走、回转、起重、变幅等各机构的制动器、安全限位、防护装置等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10、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待电动机停止转动后,再转向另一方向;操作时力求平稳,严禁急开急停。
11、吊钩提升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臂杆顶部不得小于是1m。
12、动臂式超重机的起重、回转达、行走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但变幅只能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在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不得变幅。
13、提升重物后,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用微动机构或使用制动机器使之缓慢下降;提升的重物平移时,应高出跨越的障碍物0.5以上。
14、主卷扬机不安装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机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15、装有机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机,在每次变幅后,必须根据回转半径和该半径时的允许载荷,对超载限位装置的吨位指示盘进行调整。
16、作业后,起重机臂杆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吊钩提升到离臂杆顶端2~3m处。
17、将每个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操作室门窗,下机后切断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18、任何人员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佩带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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