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为保证项目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爆破施工期间无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爆破规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质安防范要求》、《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做好爆破施工的全面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爆破工程作业人员的职责
根据爆破作业人员在爆破工作的作用和职责范围,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对爆破作业人员分类如下: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班组长、安全员、爆破员、工程部现场办技术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考试,并经有关部门办法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一)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责任
我项目爆破工作领导人由项目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担任。其职责是:
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
3、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组织领导爆破工作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6、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确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作业班组长的职责
1、领导本班组作业人员配合爆破员顺利进行爆破工作;
2、监督本班组成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保管本班组爆破作业所需的炸材,严禁流失;
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四)爆破员的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得擅自销毁或挪作他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五)安全员的职责
安全员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和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4、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5、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6、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六)爆破器材保管员的职责
1、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
2、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3、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4、参加过期、失效、编制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七)爆破器材押运员的职责
1、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
2、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3、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4、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它事故。
(八)工程部现场办技术员的职责
1、负责统计、核对作业班组所需炸材数量,并将统计结果交给安质部;
2、负责做好爆破现场警戒;
3、负责应急救援情况的组织;
4、参加过期、失效、编制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5、做好现场管理工作,防止炸材流失。
二、工作流程
我项目炸材由爆破公司负责运输至爆破现场,之后工作由项目安全质检部和工程部现场办全程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在爆破作业前必须对参与爆破的所有人员做安全技术交底。在爆破施工前,需在爆破点周围发布爆破警告,以告知周边单位、居民。在进入施工区域时,必须佩戴安全防护措施,严禁携带烟火进入作业区,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禁止进入爆破作业区。
(一)数量计划与确认
1、次日爆破所用炸材数量由爆破员填写“材料计划单”,报给工程部现场办;
2、工程部现场办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所用炸材数量进行核对,杜绝多报炸材的情况发生,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最后将“计划单”交给安全质检部;
3、经现场办签字确认后,爆破员以手机短信形式将所需炸材数量发给安全部,安全部与“计划单”核对无误后,将短信转发给爆破公司专职人员。
(二)领取和清退
1、爆破公司送来炸材后,安全质检部和爆破员负责监督清点炸材的条形码编号、数量、质量,确认无误后,押运员、爆破安全员和爆破员在项目部持有的“中交贵瓮高速公路第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1分部炸材使用登记表”上签字(附表1),爆破公司的的登记单由爆破员和主管安全的副经理负责签字(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出差的情况下由安全部长签字);
2、与爆破公司办好交接手续后,如果同时有多个爆破作业面,项目部再与各个爆破点的作业班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炸材分配
(1)、爆破所用炸材数量由作业队班组长填写“材料计划单”,报给工程部现场办;
(2)、工程部现场办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所用炸材数量进行核对,杜绝多报炸材的情况发生,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最后将“计划单”交给安全质检部;
(3)、安全质检部核对确认后,将材料计划清单告知现场专职爆破员,爆破员签字确认后,由安全质检部通知各作业班组长前来领取炸材。
3、因特殊情况炸材未完全使用,需要清退,提前与爆破公司联系,安排专用运输车辆到施工现场将剩余炸材运回,在清退时,清点好炸材的编号、数量,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由爆破公司负责运回仓库。
(三)炸材运输
1、将炸材往爆破点搬运时,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止使用人力车、自行车、两轮摩托车等简易车辆运输;
2、搬运时,炸药、雷管、导爆管不准同车装运,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分拿分放,炸药和雷管间距不得小于20m,雷管箱内应用柔性材料填实;
3、搬运时,始终保持雷管线路处于短路状态。
(四)钻孔与装药
1、在装药前,设立警戒区并树立标识牌,严格实行“三员一长”制度,做到万无一失。
2、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钻孔,必须做到精确定位,谨慎操作;
3、所有爆破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在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装药,如需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4、装药要用木、竹或塑料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5、所有堵塞必须选用磨擦系数大、密度大的材料作炮泥,堵塞要求必须密实、连续,严格避免堵塞物夹杂碎石;
6、在装药堵塞和防护过程中,严禁振拉、踩压传爆线。要求必须谨慎小心,防止损坏起爆线路;
7、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
(五)警戒与爆破
1、项目部指定专人监督整个爆破过程(装炮、敷设起爆主线、警戒、起爆、爆后检查等)。
2、起爆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起爆器要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把手或钥匙插入起爆器或接线盒内。
3、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成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装药前,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
4、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3m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m以外,在整个作业期间禁止使用手机;
5、起爆前在确定的爆破危险区边界设置明显的标志,建立警戒线、警戒信号,对爆破点周围各个路口都要安排专人警戒,防止人、畜、车辆等误入爆破区,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
6、在浓雾、闪电雷雨和黑夜时,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尽量排除危险因素;
7、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起爆前15分钟发出:口哨发出嘟……嘟长音,发出后,所有与之无关人员、设备必须立即撤离危险区外,同时向警戒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8、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口哨发出嘟、嘟、嘟短音,必须确认人员、设备等已全部撤离,爆破人员做好起爆准备,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可发出起爆信号,爆破员应据此信号起爆;
9、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瞎炮、残炮。如果发现瞎炮,必须由爆破公司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如果仍无法处理,则请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请公安部门对瞎跑进行处理,坚决禁止非专业人员自行处理;
10、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a.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此时,若要进入现场,如采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min;如采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min。
b.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c.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该在距离原炮眼60cm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d.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11、第三次信号(解除信号):口哨发出嘟……嘟……嘟长音,未发出前,警戒员要坚守岗位,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此信号。
12、在完成爆破作业后,对爆破的相关数据进行整理、签字确认(附表三)。
三、其他注意事项
本着“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保证项目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有参与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规章制度进行作业。我项目战线长,爆破点多,如果有几个场地同时进行爆破行业时,必须听从项目安全管理小组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第2篇 隧道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隧道施工安全,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1、担任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思想端正工作认真负责,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
2、在爆破工作中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执行“国家爆破安全法规”,做到标准施工,规范操作。
3、钻孔:
①、钻孔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支护顶板及两帮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岩石应立即加以支护或清除。
②、凿岩机钻孔时,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③、用带支架的风钻钻孔时,一定将支架安置稳妥,站在碴堆上钻孔,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坍滑伤人。
④、钻孔和装药不能平行作业。
⑤、严禁在残孔中继续钻孔。
⑥、严格按照设计钻孔,其周边眼倾斜度的误差±3%,平面误差±1cm。
4、爆破器材的加工:
①、爆破器材的加工一定要在加工房内进行,严禁在生活区和爆破器材库附近加工。
②、在加工过程中,对爆破器材要轻拿轻放,禁止撞击、抛掷,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
③、药包重量,药包之间的距离一定要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进行作业 误差范围不能超出设计的3%。
④、只准快刀切割导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里的导爆索。
⑤、隧道爆破不得使用tnt(三硝基甲苯)苦味酸、黑火药等大量产生有害气体的炸药。
5、装药、堵塞:
①、装药时应检查验收炮孔情况,如有关健炮孔不合格应积极解决或报告以便迅速采取措施。
②、装药时,彻底清除孔内污积物
③、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到位,各药卷之间彼此要密贴,中间不许有杂物间隔炮泥,堵塞用力要适中。
④、堵塞要小心慎重,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⑤、禁止用石块或易燃材料堵塞炮孔
⑥、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堵塞或用堵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⑦、禁止拨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雷管、导爆索。
⑧、遇有下列情况,严禁装药
a、照明不足
b、工作面岩石破碎,尚未及时支护
c、发现流沙、流泥未经妥善处理
d、可能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的地段。
6、爆破网络:
①、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②、导爆管网络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当有足够的间距。
③、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络时,应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断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的敷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绑扎牢固。
④、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索,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⑤、连接爆破主线与脚线,检查线路导通和起爆作业,必须由指定的爆破员单人操作。
7、警戒、起爆:
①、进行爆破前,所有人员和机械均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安全地点。
②、在爆破班(组)长的组织下爆破员均应进入指定的警戒位置,严禁行人、车辆、牲畜进入警戒线以内。
③、爆破信号规定如下:
a、警戒区信号——连续的长口哨声,在爆破前十分钟发出,届时,所有施工的人员和机械撤到危险区以外,警戒人员进入指定警戒位置。
b、爆破信号——连续的急促的短口哨声,在确认人员和机械全撤离危险区后,在爆破前一分钟发出,一分钟后进行起爆。
④、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且距爆破相距时间不小于15min,才准检查人员进入,并经各项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⑤、检查人员主要检查是否有拒爆、盲炮,是否有塌方、冒顶等,未处理前应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8、盲炮处理技术措施:
①、盲炮必须由当班爆破员处理,处理盲炮,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设危险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它作业。
②、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③、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④、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口不得小于0.3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堵塞物。
⑤、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堵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收回雷管。
⑥、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将爆破网络短路。
⑦、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⑧、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9、两个工作面接近贯通时,应加强两端的联系与统一指挥,当两工作面距离为8倍循环进尺时(最小不得少于15m)应停止一端工作,将人员机具撤走,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立警告标志。
10、在爆破作业中,要严谨认真精力集中,严禁饮酒作业,严禁携带火种,不许穿化纤衣服,不许穿铁钉鞋。
11、爆破的各类仪器,每月应全面检查一次,电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赋能一次。
12、隧道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13、对不良地段隧道施工,应采取弱爆破、短开挖等小循环的施工方法。
14、由于爆堆积体中石质松散、极易坍塌在施工中应不放炮或少放炮对炮孔方向、深度、药量等均应严格控制。
15、所有爆破人员而应思想集中,不得东张西望、谈天说地。
16、为了减少爆破器材因受潮而引起盲炮。装药距放炮时间不宜过久。
17、不许使用水分超过0.5%的粉状硝铵炸药。
18、装载爆碴时要有专人查看爆碴里是否有未响的雷管和炸药,对于未响的雷管和炸药,要交于专人集中统一销毁。
19、采用电力起爆,则一切准备就绪方可连接起爆雷管。采用火花起爆时,在确定起爆引线长度时,起爆引线与信号引线的长度应能保证点炮人走至待避安全距离。
20、对在爆破施工作业中,在安全生产和预防爆破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21、爆破器材库的设置,爆破器材的运输,管理、使用等见另页。
22、其它事宜执行国家“爆破安全法规”。
第3篇 民爆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民用爆炸物品是国家安全管理部门严格管理、严格控制使用的特殊商品,同时也是桂三高速公路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重点管理的工程材料,为了保证民爆物品的及时供应和安全管理,杜绝和减少民爆物品管理的漏洞及事故隐患,预防“意外爆炸”和“涉爆”案件发生,保证爆破施工工作顺利进行。
二、编制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3、《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2009》;
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 837-2009》;
5、《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2022》;
6、《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22》;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管理条例》;
11、《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广西自治区桂林市各级公安机关和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有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根据本标段施工路线长,爆破作业点多的特点,根据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特殊强调如下事项:
1、为确保民爆物品采购、储存、使用各环节的安全。各相关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需严格按照国家、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联合施工指挥部和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的规定,做好民爆物品存储、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爆炸事故和“涉爆”案件的发生。工区经理、施工队长必须和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签订安全责任书,认真履行管辖工区、施工队全过程监控职责及各自的岗位职责。
同时工区、施工队应与爆破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认真履行所管辖施工点全过程监控职责及各自的岗位职责。
2、施工单位及爆破器材仓库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
1)每个爆破点必须配备至少一名爆破员和一名安全员(监炮员)。
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必须由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证》和爆破员、保管员ic 卡的人员担任,押运员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严禁非爆破作业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单位领取民用爆破物品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根据爆破设计的实际用量审批,由爆破员领取且负责保管好所领取的爆炸物品,严禁私自藏匿、转让、赠送、销售、转借所领取的爆炸物品,否则,一经发现将移交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惩处。
3)各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台帐,每天应如实登记领取、使用和退库的爆炸物品数量、品种、规格和雷管编码,做到帐物相符,在登记簿上要有爆破员、安全员的签名,否则按非法使用、存储处理。爆破施工作业点必须遵守民爆物品管理的相关要求,未经许可严禁露天堆放民爆物品。
如经公安机关允许使用民爆物品防爆柜(以下简称防爆柜),必须存放在符合存放民爆物品条件的地方。防爆柜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制度,防爆柜内存如有民爆物品,爆破员或安全员必须有一名负责守护,现场爆破结束后,及时通知作业单位将剩余民爆物品回库,严禁民爆物品在作业点过夜。
经公安机关同意少量的民爆物品在工地过夜,必须按退库手续办理,并做好退库台帐,统一在民爆物品存放站的防爆柜中保管。
4)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
爆破作业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的安全,坚持“三次警戒信号”的使用,严禁无警戒信号实施爆破,无爆破作业解除信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爆破作业区。加强对爆破作业产生的爆破震动、飞石、空气冲击波、噪声、烟尘等不良现象的控制,避免对人员、设备、房屋、居民其它财产和环境产生危害。如因地质情况不明、环境复杂、工作中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不慎产生了不良影响,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尽快消除影响,使得爆破作业得以顺利进行。
5)加强爆破器材仓库安全管理。
爆破器材仓库所在地(工区、施工队)的安全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爆破器材存储仓库和爆破作业点的工作人员必须主动配合本单位和公安机关做好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6)工区和施工队根据各自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四、处罚
工区下属施工队的爆破作业单位在工作中如因违反规定被公安机关检查发现或产生不良后果,受到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处罚,需及时、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配合项目经理部妥善处理,尽快消除影响,且自愿接受相
关处罚。
附件:1、爆破施工组织机构
2、爆破作业人员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
3、爆破人员申报使用及领取民爆物品流程
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
二o 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4篇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范
一、一般要求
1、参加施工人员需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爆破人员必须是持公安机关核发的特殊工种证上岗;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系紧下额带。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不得吸烟,严禁酒后上班、不得打架斗殴、不得酒后驾车、不得麻痹大意,严禁穿高跟鞋或带钉的鞋;
4、爆破员必须经公安部门审查、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发给爆破员合格证才能担任爆破工作。爆破员必须遵守爆破的有关规定;
5、每次爆破前必须做好爆破设计并经爆破监理审核确认,现场做好围护拉设警戒线,派专人监护,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6、严格进行标孔、钻孔,保证炮孔质量达到设计要求。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确保使用合格产品;
7、爆破人员必须持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火工品的领用遵照公安部门的器材领用规定,进入现场设专人保管,并建立领料台帐,防止流失;
8、每个爆破采取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即覆盖沙袋+橡胶带,基本防止飞石产生;
9、遇有雷电、暴雨天气应停止作业。全部人员撤至安全地点。严格按设计及要求施工,认真学习《爆破安全规程》;
10、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作业或者接触爆破器材时,不得穿化纤服装,以防静电引起早爆事故;
11、发炮器由专人保管、控制,现场杂散电源线必须清除,防止误爆、早爆;
12、装药前校核最小抵抗线,如果有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装药量。保证填塞达到设计的程度和质量,以防冲炮;
13、施工现场严禁明火,施工人员应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现场监督人员责任心要强,监督到位;
14、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浅孔爆破法大块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最小为300m,由于本工程处于基坑底部,并且经过多道安全防护,具体警戒范围根据每次爆破情况由各方共同研究确定。
15、施工人员应注意做好“一对一”结伴监护工作,施工过程中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相互保护,随时注意周围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做到四不伤害;
16、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1、一般管理
1)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由拥有爆破器材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应组织制定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
2)各级公安机关对管辖地区内的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2、爆破器材的购买
1)爆破器材应持证购买。
2)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持证直接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破器材。
3)没有取得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其所需爆破器材应由当地民爆器材经营机构供应与服务。
3、爆破器材的运输
1)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应凭有效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和申请表,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凭证在有效期间内,按指定线路运输。
2)爆破器材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指派专人领取,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3)不应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
4)爆破器材运输车(船)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技术要求;
--结构可靠,机械电器性能良好;
--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
5)爆破器材从生产厂运出或从总库向分库运送时,包装箱(袋)及铅封应保持完整无损。
6)装卸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
--有专人在场监督;
--设置普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破器材;
--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 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器材;
--装载爆破器材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用起重机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质量不应超过设备能力的50%;
--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应站在下层箱(袋)上装载另一层,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分层装载时不应超过二层;
7)在特殊情况下,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起爆器材与炸药可以同车(船)
装运,但其数量不应超过:炸药1 000 kg,雷管1 000发,导爆索2 000 m,导火索2 000 m。雷管应装在专用的保险箱里,箱子内壁应衬有软垫,箱子应紧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炸药箱(袋)不应放在装雷管的保险箱上。
8)待运雷管箱未装满雷管时,其空隙部分应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塞
满。
9)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应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10)装运爆破器材的车(船),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
--非押运人员不应乘坐;
--按指定路线行驶;
--车用帆布覆盖,并设明显的标志;
--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中途停留时,应有专人看管,不准吸烟、用火,开车前应检查码放和捆绑有无异常;
--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15℃时运输难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底部应铺软垫;
--车完成运输后应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运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11)个人不应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允许在托运行李及邮寄包裹中夹带爆破器材。
4、爆破器材的收发与库房管理
1)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2)进人库区不应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
3)进人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4)库区的消防设备、警报装置和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
5)爆破器材库房的管理,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宜分区分库分品种贮存,分类管理。
6)库区不应存放与管理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7)爆破器材的收发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账、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物相符;
--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应发放使用;
三、爆破施工流程
1、爆破设计:爆破前由爆破工程师进行爆破设计,包括布孔图、爆破参数表和爆破警戒图,经监理单位现场爆破负责人同意后供施工使用。
2、测量放线:钻孔前进行现场测量,进行基坑区边界的放线,布孔首先用油漆或白灰按设计孔排距标明孔位,然后用全站仪或水准仪测量需钻孔的深度,将钻孔的孔号、深度、角度标示在纸条上放在孔位处,并把数据及时提供给钻孔队。
3、钻孔:钻孔队钻机组根据布孔图及爆破设计进行钻孔作业,开钻时工程部爆破工程师必须到位,对钻孔角度、孔排距等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钻。
4、验孔:将孔口周围0.5m范围内碎石、杂物清除干净,用长竹竿标识上刻度或用重锤测孔深,过深的孔应回填到位,深度不到位的孔用气吹到设计孔深,吹不到设计孔深的应当用钻机加深或重新钻孔。验孔完按要求堵好炮孔口。
5、装药:炸药运输许可证办理好炸药才能进入施工现场,爆破设计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装药。先用竹竿插进炮孔,看是否发生堵塞,按设计的深度装入炸药,用竹竿标上刻度进行丈量,达到要求后继续下步工作,装药时严禁投掷冲击,必须每一节炸药装到位后才能开始装下一节药。
6、堵塞:在检查装药质量和起爆线路合格后,可进行堵塞。采用干细砂土或岩粉进行堵塞,轻捣密实,洞口表面宜进行覆盖。
7、连接起爆网路:按照爆破设计表进行,连接完成后,人工进行检验。网路连接时即派专人在预计安全距离四周进行警戒,清理施工现场,一切机械设备和爆破无关人员撤到安全警戒距离以外。
8、起爆:起爆必须是有经验的爆破员操作。起爆雷管必须用胶布紧连网路。起爆半小时前拉响第一次预告信号,起爆雷管连接后再次确认警戒区内人员已撤离警戒区,设备已安置好,警戒人员到岗做好安全警戒后,拉响第二次起爆信号,以倒计时的方式发出起爆命令,爆破员操纵点火装置点火。
10、爆后检查:检查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15分钟后进入爆区进行检查,检查有无盲炮、危石和其他危险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完毕方可拉响解除警报信号。
第5篇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一、工程概况:
贵阳市**路*标段道路改造中,需对设计范围内的边坡、沟槽、路基中出露的岩石进行控制爆破,边坡控制在30%,施工中必须确保安全和进度。
1、爆区环境: 东面与*路相接,0m;南面:与y标相接,0m;西面:与m房相距*米;北面:与*房最近处相距*米。
2、爆区工程地质情况:该路段岩石由泥岩夹少量泥沙岩组成,泥晶结构,多为薄~中厚层岩体,呈强~中风化,节理裂隙发育,地下水埋藏较深,无岩溶发育。
二、爆破安全技术要求:
1、严格控制爆破施工中的震动危害范围,杜绝单孔装药量过大。
2、严格限制爆破产生的飞石距离,加强炮位安全措施,预防飞石飞入河中或超过安全警戒线。
3、严格控制爆后产生的松石滚下山体对原道路上的电缆管线或周边房屋造成危害。
4、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
三、具体安全技术措施:
1、爆破震动危害控制措施:
(1)、本爆区最大单响药量限制计算:
根据本工程周围环境特点,依照《爆破安全规程》有关爆破震动的规定,确定对节理发育的边坡最大允许震速不大于20cm/s,对周边房屋 的震速不超过3cm/s。
采用公式qma*=r1/m(v/k)1/mkg计算。
其中:qma*--炸药量,齐发爆破为总药量,微差爆破为最大一段的药量,kg.
r____爆破震动安全允许距离,m.
v____周边应保护房屋震动安全允许速度,cm/s;
k、α--与爆破点至计算保护对象间的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本工程取k=150,α=1.8
m----药量指数,一般取1/3;
经计算,当r=2m时 qma*=0.012kg
当r=10m时 qma*=1.47kg
当r=30m时 qma*=39.69kg
以上计算结果结合现场情况分析,当距爆区边界线2m外的有房屋需要保护时,每次钻孔深度不得超过0.5m。当r=10m时,分层作业高度可达2.5m。
所以,为控制本爆区对周边产生的震动危害,特限制该区域内所有爆孔最大允许装药量q=1.5kg。
(2)爆区内施工方案及布孔参数的控制:
根据该区域及周边的环境,采用浅孔分层微差爆破,机械人工清运的开挖方案比较可行,分层台阶高度不超过2.5m。
布孔形式:梅花形多排布置。钻头直径∮=38mm~44mm并按照以上确定的最大控制药量q=1.5kg,推算出安全的布孔参数:
1)按本区域岩性取q=0.25kg/m3,分层高度h=2.5m.
2)最大药量爆出得岩石体积v=q/q=6m3
3)爆破负担的岩石面积s=v/h=2.4m2
4)最小抵抗线w=√s/1.2=1.39m
5)最大孔距a=1.2w=1.66m
6)最大排距b=0.8a=1.3m
7)超深△i=0.12h=0.3m
8)最大钻孔深度l=h+△i=2.8m
因此,本区域爆破控制的孔网参数为:
a=0.5~1.5m; b=0.3~1.2m; l=1.0~2.8m
控制的单耗为q=0.2~0.3kg/m3;
单孔的药量q≤1.5kg。
装药形式及堵塞方式:采用正向偶合装药结构形式,用沙泥混合物密实堵塞,堵塞长度≥w。
起爆方法及起爆顺序:采用电力和非电相结合的微差起爆方法,边孔用密孔分段微差爆破,其它爆破采用串联方式的“v子型”传报顺序联网起爆。
(3)施工中的降震措施:
1)在靠近民房等建筑物施爆时,严格按照设计单孔药量,并以非电微差起爆等手段充分达到减震效果。
2)多排多孔起爆采用孔内微差起爆相结合方式,间隔时间控制在25-50ms之间,严格依照从前向后v型起爆顺序,努力消除后冲现象。
3)根据现场实际变化,及时合理调整爆破孔网参数和单耗,严格控制一次起爆的药量不超过设计限制的最大单响药量。
2、爆破冲击波、飞石防护技术措施:
该施工区域开阔,经拆迁后只有东西两侧有少量民房,又采用钻孔堵塞方式爆破,故冲击波几乎构不成危害。主要是飞石的防护,其措施有:
(1)、必须保证堵塞质量,按设计要求合理布孔和合理的起爆顺序,以避免因夹制冲孔。
(2)应避免在软弱带和空隙带布孔装药,严格按设计控制爆破方向,山体爆破以正南向作为爆破主方向,靠近东西两侧边界爆破时,应以单炮起爆为主,并监视布孔参数和装药量。
(3)要求各炮孔均应压大石盖胶网,各孔孔口和自由面上盖网最低不少于3层,道路两侧5m内各炮孔覆盖胶网不少于5层,同时在施爆前应在民房和爆区之间用脚手架搭设一排高5m的防护排架,以最大限度减小冲击波和杜绝产生飞石。
(4)当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在爆破点周围50m处设警戒线,在此范围内人员、车辆包括屋内人员均必须撤至警戒区外,各警戒点均应悬挂明显标志,起爆时起爆人员与警戒人员用声响(或对讲机)信号明确安全无误后再发出明显信号后才能起爆,爆后必须经爆破员检查现场无安全隐患后才能解除警戒。
2、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为确保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按照公司指定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要求,在工地上建立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以队长负总责、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各作业组组长组成的管理班子对该工作进行实施,在开工前应建立完善各项安全保证制度和措施落实“三级”安全教育。
(2)根据工程情况,进行实地勘察、设计、取得该工地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开始施爆。
(3)装药起爆工作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持证爆破员操作,在各工地上必须配备一名以上爆破员、安全员,严禁无证人员接触爆破器材。
(4)每日作业前,由专职安全员负责召集上岗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明确安全注意事项,检查安全防护装备是否齐全。技术人员作好班前技术交底,签发施工任务单,各作业组应按照任务单要求和施工图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同时各相关负责人应做好施工记录。
(5)进场施爆前,必须完善工地临时爆破器材存放间的设置,爆破器材禁止与其它工具材料混存,存放间应分设雷管房和炸药房 ,与其他居民住房应相距100m以上,房屋结构应坚固,门窗应有防盗装置,雷管房内不准有电源。进入工地炸材一律放入防爆箱内,实行专人看管,双人双锁,安全员随时检查使用情况。
(6)严格爆破材料领发制度,要按量发料,下工时要把多余的炸药雷管统一保管,不得私自存放。对失效炸材也必须及时交库,统一由公司组织专人按规定销毁,不准乱丢。
(7)施工队伍进场后,应配合甲方的总体安排进行各区域的施爆作业。每次爆破,设专人统一指挥,装药、堵塞、起爆等工作要有计划进行。
(8)制作起爆药包应选室外僻静、远离人群和建筑物的干燥处所进行。对所有起爆材料均应进行检查。使用电雷管的起爆药包制作完毕后,应将两脚线结成短路,并以胶布包好,以防早爆。
(9)炮眼装药捣实及堵塞,必须用木制或竹制炮棍进行,起爆药包应小心放入炮眼内,不得猛力冲击或挤压;对以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必须注意保护,防止损坏而发生拒爆。
(10)严禁在夜间、大雾天、黄昏、雷雨天进行爆破作业。如需夜间作业时,应做好夜间照明、安全防护警戒措施,并报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1)在施工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拆开网路的主线和支线,裸露芯线用脚步捆扎,对地绝缘,同时一切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在雷雨季节或杂散电流较强的地区宜采用非电起爆法。
(12)禁止非专业人员私自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化纤衣服。
(13)禁止采用无堵塞爆破。
(14)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作填塞材料。
(15)装药堵塞时,现场严禁烟火,并注意起爆线路保护。
(16)禁止用铁器直接装填炸药。
(17)禁止拔出硬拉起起爆药包或药包中的电雷管脚线。
(18)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出现的盲炮原则由当班处理,处理不完的应作明显标志交由下班继续处理。盲炮未经处理,不得进行正常作业。盲炮处理主要有以下方法为主:打平行孔引爆法和掏泥诱爆法。
(19)严格按设计进行防护及覆盖,确保个别飞石控制在设计的安全范围内,并由安全员监督检查防护及警戒措施无误后,才能接入起爆装置准备起爆
(20)起爆时,应有明显警戒标志、起爆信号。严格按设计的警戒范围设立完警戒哨并安全撤出人员、设备后才能实施爆破。
(21)每次爆破后应对爆破工作面及其附近进行检查,判定是否有盲炮,检查山体有无裂痕和坍塌可能,及时撬出危石,不能立即处理的,要加支护或设立警示标志,检查时间距放炮后至少要20min。
(22)凡参加工程施工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准穿拖鞋、饮酒后进入施工区。在高度超过2m以上作业时必须带好安全带,系好安全绳,并且可能发生坠落的下方设安全网做保护。
(23)牵拉风管不论是从低层牵到高层或是从高层牵到低层,都应采用安全绳牵拉,并注意坡面松石被风管带动滚下。
(24)对安全事故的处理采取“四不放过”的原则,追查到底,并要有书面处理意见及时报告。
第6篇 建设指挥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xxxx建设工程中爆破作业管理,预防爆炸物品被盗、丢失和爆破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 号)、《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 号)的规定和xx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xx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第三条 施工单位在购买、运输、存储、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由施工项目部物设部、安质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xx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
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施工、监理单位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安全质量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指挥部由主管安全的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施工、监理由项目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指挥部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当地公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各级爆破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六条 爆破作业项目经理职责
1.制定本单位爆破施工实施细则及爆破作业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2.主持制定爆破工程施工方案并负责实施、检查等全面工作;
3.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4.参加本单位爆破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4.负责制定飞石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飞石处理的技术指导;
5.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爆破作业班长职责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第九条 爆破员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的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十条 爆破作业押运员职责
1.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施工单位或收货单位应当在运输证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2.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域或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运输爆
破器材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留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3.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提醒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车速,密切注意爆破器材在运输中的状况。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安全员职责
1.指导和检查单位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有权制止各类违章和违反爆破施工方案行为。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爆破及消防器材的安全状况,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记录和上报。
每十二条 监理职责
1.全面审核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计划、防护措施是否安全有效。
2..检查确认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防护员是否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人员提出更换建议。
3.全过程监控施工单位爆炸物品的运输、临时存储、领取、安装使用、退回或销毁是否严格按标准执行,每一步骤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并保存原始记录。
4.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查批复的爆破施工方案组织现场施工管理。
第三章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
购买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承办,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或属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
1.施工单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破公司签订供销、运输委托合同后,在项目部物设部相关人员陪同下进行。xx建设项目原则上与属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签订委托运输合同。
2.爆炸物品的运输,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领取《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规定,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30~50km/h)行驶。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3.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由责任心强政治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押运。沿途不准装卸,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严禁无关人员靠近。严禁将炸药、雷管同车混装、存放或由一人领出,运输途中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在中途停留休息。
4.运输爆炸物品运到现场,由购买人、押运人向现场施工单位有资格的爆破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清点、暂存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
第十五条 xx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
第十六条 爆炸物品的暂存
1.负责爆炸施工的工程技术部门编制每日、月物资计划提交项目部物设部,由物设部负责按照规定与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联系购买爆破器材并验收、运输进场。施工现场确实需要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配备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防爆箱,并将火工品放置在防爆箱内,安排专人看管,暂存处所应张贴醒目警示标记。
2.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要严格爆炸物品进出场检查、登记手续,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3.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使用爆炸物品时,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使用申请表,施工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核对每日使用数量并签字,报项目部经理审查签字批准。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使用。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七条 爆炸物品的发放
1.发放爆炸物品时,保管员要查验各种手续及各队申领人员的资格证件复印件,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2.爆炸物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爆炸物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班末按时交回,班组当日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当日退回公安机关指定单位。
3.爆炸物品的发放必须是专职爆炸物品发放员,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八条 爆炸物品的领取
1.爆炸物品领取时必须是爆破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方签字方可领取,其他人员不得代替。各作业队的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爆破员、安全员的作业证、身份证原件报项目部审查,作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存项目部安质部备案。
2.各作业队和班组当天使用的爆破器材,根据爆破设计书的用量到项目部物设部审批后,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供应。爆炸物品的供应
总量按各作业队和班组材料的出库单总量控制,项目部安质部做好爆炸物品申领和发放的监管和签字工作。特殊情况下,根据安质部通知,也可以暂停发放。
3.发放爆炸物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上锁。炸药、雷管必须分运时,应装箱上锁。
4.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
5.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必须据实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样表见附件)。
第十九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
1.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专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 收回。
3.爆炸物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好的,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4.使用爆破器材的架子队,在装药现场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但不得过夜存放。
5.使用爆破器材的作业队要建立台账,班组长与爆破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装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将每一次领用量、使用量、退库量及时做好记录,每周一次报项目部物设部和安质部,要求班组长、爆破员、安全员签名,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6.在使用现场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队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7. 监理工程师全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条 爆炸物品的回收和销毁
1.专职爆破员或作业队指派专领人员在使用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爆破员班后要严格执行消退制度,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3.剩余的爆破物品严禁个人擅自转让、私存、倒卖、以物易物。应按原供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4.经检查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爆炸施工作业队应及时统一上交项目部物设部,并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清理出场,并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属地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销毁,并做好现场销毁记录。严禁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5.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一条 爆炸物品必须由项目部全过程管理和监控,杜绝架子队或作业班组自行管理爆炸物品。
第四章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和由爆破中心签认的爆破审批单进行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支护材料、设施设备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
(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6)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7)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8)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9)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4.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装药;
(3)装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4)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用铜质或木质杆处理;
(5)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6)使用电雷管时,禁止使用手机或对讲机。
6.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2)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3)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4)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5)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7.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8.起爆以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 分钟,地下爆破不少于15 分钟(经过通风吹散
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进行检查。
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0.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 爆破方案的审查与震动检测
1.施工单位的爆破方案必须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的审查报告。
2.涉及既有设施设备的爆破施工,施工单位必须聘请具有震动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既有设施设备进行动态检测,并出具震动检测报告。并根据震动检测结果,对爆破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爆破警戒与信号
1.项目部具体爆破时间以爆破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3.爆破时段应在各卡点设置岗哨和警戒标志,使所有影响爆破作业的施工区处于监视之下。
4.在爆破作业部位插一面较大的红旗,使周围作业的人员都能看到,表明该部位即将进行爆破作业,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应迅速撤离到警戒线范围以外,在确认起爆安全后,按规定正式起爆。
5.卡点岗哨人员和清场人员应佩带安全红袖标、口哨和对讲机。
6.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次信号:一次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发出后,清场人员开始清场,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要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
(2)第二次信号:二次预警信号。该信号响之后,现场安全员确认破区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后,及时向爆破中心反馈爆破安全警戒清场情况,爆破员准备起爆。
(3)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爆破员在正常情况下根据该信号进行起爆作业。如有特殊情况将按照爆破中心指令起爆。
(4)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起爆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方可人员进入施工区。
第二十五条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等待的时间到后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3.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5.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六条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须经项目部工程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处理。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3.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4.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断路。
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6.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盲炮处理登记卡片。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与奖罚
1.xx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爆破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施工单位项目部安质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各级组织检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罚。
2.爆破作业涉安全考核及赔偿办法按《xx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考核和赔偿。
3.在爆破物品管理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其奖励办法由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确定。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破物品管理法规和本细则,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破物品爆破、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破物品被盗、被抢、爆破等人为破坏的;
(3)积极同水灾、火灾翁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破物品做出突出贡献的;
(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5)抓获危害爆破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破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4.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每次处以2000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1000 元考核,由xx建设指挥部按《xx建设指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警告和每次不低于1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申领、收发、使用和回收程序不明,记录和台账混乱的;
(2)拒绝公安机关及相关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3)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物品的;
(4)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单位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5.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从重考核。触犯法律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施工单位每件处以5000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2000 元考核,由xx建设指挥部按《xx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严重警告和每次不低于5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2)发生爆破、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发生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物品,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细则规定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6. 指挥部复查施工、监理单位对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考核兑现情况,凡拒不执行考核或弄虚作假,由指挥部对施工、监理单位加倍考核。
第二十九条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未尽事项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号)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xx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
解释。
附表: 1.日爆炸物品领用申请单
2. 爆炸物品现场使用记录表
3. 爆破施工基础表格
4. 爆炸物品雷管编码登记表
5. 爆炸物品二次运输登记表
第7篇 隧道爆破施工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措施
1.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过程
(1)爆破作业装药前应认真检查工作面有无险情及附近支护是否牢固,发现危石先排除险情或加固后方可作业。
(2)必须用高压风将炮眼的泥浆、石粉吹洗干净。
(3)刚打好的炮眼因热度高不准立即装药。
(4)不准用已冻结或分解的炸药装炮。
(5)不准使用tnt、黑色炸药等爆破后有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6)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或使用火种。
(7)装药棍必须使用木质,严禁使用铁棍。
(8)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沙、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高压水涌出时,严禁装药爆破。
(9)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规定的装药量装药,并按要求堵塞炮眼。
(10)严禁向炮眼内投掷装填起爆药包,应用炮棍将起爆药包轻轻推入炮眼。
(11)洞内爆破作业必须有带班领导统一指挥,并由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专职爆破员担任。
(12)实施爆破前,所有人员和机械应撤离现场,安全距离为独头隧道不小于100米;相邻的上下导坑内不小于100米;双线上半断面爆破时不小于400米;双线全断面爆破时不小于500米。
(13)双向掘进的隧道两端距离在50米内时,一端爆破必须提前一个小时以书面签字形式通知另一端,在约定的时间内爆破。
(14)爆破后,必须经通风排烟15分钟后值班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经检查确认已排除险情后方可进洞施工。
(15)钻眼已装药一般不得平行作业。若采用钻孔台车平行钻眼,而钻孔爆破又采取了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限制:
a.制订出操作细则,经有关领导批准;
b.由值班负责人统一指挥。
c.装药与钻孔顺序必须是自上而下进行。
d.装药与钻孔应隔开一排孔,共距离不少于2.5米。
e.装药与钻孔人员必须分区负责,且相对固定。但不得上下垂直作业。
(16)爆破器材的加工应在洞外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房应设在距洞口不少于50米的僻静地方。
(17)在隧道掘进较深时,所有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由指定人员从库房内取出送到撑子面,装炮后剩余的爆破物品,必须及时退回库房存放。
2.各类起爆方法的安全操作:
(1)导爆管是目前用于隧道爆破作业较理想的爆破器材,具有抗静电、抗杂电、抗水、抗冲击、耐火和传爆长度等特点,适用于无瓦斯隧道的爆破作业。
(2)使用导爆管起爆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a.导爆管使用前应随时保持封口状态,以防管内药粉受潮;
b.导爆管的连接必须牢固,防止拉脱,影响塌爆;
c.导爆管必须有段别标志,否则报废处理;
d.装起爆药包时,应先把导爆管理顺,用手扶着药包后把药包轻轻送入孔内,防止导爆管拉脱和打结;
e.填炮时应妥善保护导爆管,防止炮棍、石子撞击、砸扁或切断导爆管;
f.网路连接时必须清除导爆管上的泥污和水,并绑扎牢固,但不要拉紧,以防拉脱;
g.网路连接后还必须仔细检查有无错连漏现象,确保连接准确无误。
(3)使用火花起爆必须遵循下列安全规定:
a.导火索的长度应能确保点炮人起爆前安全撤至安全地点,同时,导火索长度最短不得少于1.2米;
b.一人点炮时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必须先点燃信号索,信号索燃完时,无论点炮完毕与否,爆破工都必须立即撤离工作面;
c.火花起爆,每次每人负责点燃的根数不准超过5根;
d.爆破工必须随身携带手电筒,并设置工作照明,严禁用明火照明点炮。
3.盲炮处理
(1)炮眼和深孔中的起爆药经点或通电后,雷管和炸药全部未爆或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称职盲炮或瞎炮。
(2)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进行处理。
(3)对孔底剩药现象,采取用水冲洗和取出残药卷的方法进行处理。
(4)对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采取用木棍掏出炮泥,重新装起爆药包或聚能药包进行残爆;查出错连的炮孔网络,重新连线起爆在距盲炮不小于0.3-0.5米的地方钻平行装药起爆,用风水吹管吹洗炮孔。
4.爆破员的岗位责任制
(1)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必须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目规章制度;
(3)必须严格按当天现场爆破实际需要的药量,领取爆破物品,剩余部分必须当天退回仓库;
(4)领出的爆炸物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乱堆、乱扔、乱放,不得转借或送人,如发现应追究当事者责任,严肃处理;
(5)服从安全监炮员的监督,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放炮或拖后放炮,则应先求得监炮员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6)在装药、加工起爆药包,点火爆破和处理盲沟时要催促无关人员撤离操作现场。在操作过程中,要按受安全监炮员的监督检查;
(7)装药和爆破前,必须检查现场警戒情况,待安全监炮员发出点炮信号后,方可点火进行爆破作业。
5.爆破员的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岗位责任制,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有不安全因素,要经处理后才能上班作业。
(2)炮眼打好后,必须将炮眼内的泥浆、水、碎石等处理干净,以免装药时脱节。
(3)由监炮员准备炸药和爆破材料,并将其运至作业地点。检查炮眼质量,加工起爆药包和炮眼装药,发出第一次警戒信号,任何人不得进入警戒区。(信号可用哨子、敲钟、摇铃、红旗、红灯等)。
(4)装药时要用木棒将炸药轻塞,不得用力过猛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过期和失效的爆破材料)。发出第二次预备信号,非爆破人员全部退出工作地点。
(5)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起爆前要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车辆全部进入安全地点后,发出第三次点火信号准起爆。
(6)爆破完毕,确认药已响完,发出第四次解除信号,爆破人员方可进入,检查是否有盲炮和残药等。
(7)要仔细听清响炮个数,若有哑炮,要及时地进行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作业。
6.安全员的岗位责任
(1)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必须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章制度。
(3)检查焊破工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负责审查新来工人、民工的证明,并传授和考核新来工人、民工的基本安全生产知识。
(5)严格执行放炮时间规定,放炮前做好安全检查,包括人员撤职离、警戒区域布置、警戒牌的张挂,联络信号等各项有关规定。
(6)必须对本工区使用爆炸物品,实行安全监督,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报告工区领导和安保处理。
(7)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爆破工的炮眼装药,制造起爆药包,现场爆破处理盲炮,残药等实行安全监督。
(8)有权制止,并向安保部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和事,在异常情况下应停止或延期爆破,发生爆破事故,除及时抢救外,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安保部和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7.监炮员的操作规程
(1)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岗位责任制,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发现有不安全因素,提出处理意见。
(2)进入工作面前必须先了解前一个班的放炮情况,放炮个数,对准备工作提出必要的要求,认为可以方可接班。
(3)监督爆破工的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如有违反可当场禁止操作,要检查好炮眼质量,方可同意装药。
(4)当发出第一次信号后马上布置警戒区域,严禁人员进入,第二次预备信号发出后要检查非爆破人员是否全部撤离,确认人员安全进入安全地点后方可发出第三次点火信号。
(5)如有盲炮及时地同爆破工一起,进行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交班,并要对接班人讲清当班时的各种情况。
第8篇 爆破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 总则
(1) 为加强施工现场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及《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爆破作业安全要求高、破坏性强,因此,承建单位必须对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加强规程、规范知识的教育,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对施工现场严格检查、爆破作业严密监控、违章现象严肃处罚,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作业中的违规行为,将各类隐患、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确保施工区域人、机、物的安全及生产的发展。
(3) 现场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现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 爆破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1) 认真执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和安全规定,切实做好爆破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理。
(2) 爆破作业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时间、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3) 认真编制爆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作业技术交底工作。
(4) 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5) 爆破材料必须符合标准和工地使用条件,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有关性能、工艺参数的试验。
(6) 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及挤压装有雷管的起爆药。
(7) 工区内火工器材的采购、运输仓储、保存由水布垭建设公司负责,由工区炸药仓库至施工作业面的由各施工单位负责,任何承建单位不得自行采购火工器材。工区内采用的爆破器材和爆破技术需经水布垭建设公司民爆器材领导小组批准。
(8) 严格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使用、保管、加工、回收、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工作,凡有火工器材的场所严禁烟火。
(9) 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硐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10)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11)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
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12)点炮人员事先必须选定安全隐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使用火药起爆(按规定要求点炮)。
(13) 地下井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4) 防止因爆破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15) 采用火花起爆、电力起爆、导爆索起爆、导爆管起爆及处理瞎炮时应遵守《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 爆破作业审批程序、信号、安全警戒
(1) 爆破作业的审批程序
(a) 预裂爆破、特殊环境爆破(如主要设备、主要建筑物及高压线等附近)或一次起爆药超过2000kg,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附表1),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公司审批。一次起爆药量超过300kg及一般爆破作业,均需编制爆破设计,报请监理单位审批。
(b) 爆破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c) 各施工队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领取'爆破作业准爆证'后,在核定的时间内实施并同时在'三点会'上进行申报。
(d)'爆破作业准爆证'应由承建单位安全科会同调度室审核签发,保留存根备案。
(2) 爆破作业的信号
(a) 视觉信号:各作业点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应树立起红旗标志,以提示人们注意爆破的方位,有效地选择避炮地点,作业完毕后收回。
(b) 音响信号:采用警报器、广播等音响工具所发生的信号。
(3) 爆破作业的安全警戒
(a) 各施工队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布置严密的安全警戒。安全警戒一般分为二道设置,离爆破中心点半径300~500m范围为第一道警戒区,在装药点50m范围内设置第二道警戒区。第一道警戒区由责任心较强的作业人员担任,第二道警戒区的警戒任务由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监督员等担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警戒区。
(b) 担负安全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有口哨、佩戴胸卡或持红旗,警戒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
(c) 在预告信号发生后,各安全警戒点应将警戒范围的人员、车辆迅速组织撤离。所有无关人员应听从安全警戒人员的指挥,迅速撤离,不得无故拖延,影响爆破作业,否则由此而发生的意外事故,自负责任。
(4)标识与警示
施工区域和现场,应设置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标牌、标语及宣传栏(橱窗);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上下层交叉立体施工时,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识。夜间施工要保证作业场所和相关通道有足够的照明。施工现场相关部位的安全警示标识必须醒目,临边、孔洞、人员进出口等部位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完善。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建立值班检查室,有专人负责,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9篇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规范爆破施工和管理工作,确保爆破施工安全,依据国家标准并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爆破施工范围包括:路基土石方爆破(浅眼、深孔、药壶、裸露药包爆破等)、桥涵基坑开挖爆破等一般岩土爆破。大爆破、硐室爆破、拆除爆破等执行相应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既有线路基土石方爆破按《铁路行车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铁十七局集团杭长铁路客运专线浙江段项目部二分部所属各架子队、施工班组及其所使用的劳务队。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爆破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发放等规章制度,建立相应机构和配置相应人员,对火工品管理的全过程进行认真监督检查,防止出现任何事故。
第五条 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六条 开始爆破作业前应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火工品购置、运输、使用等手续。
第七条 火工品运输、库房设置和管理按《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办理。
第三章 露天爆破
第八条 严禁利用胶管内的高压风直接吹散尘埃和石屑。
第九条 爆破用品使用前应根据规定要求进行质量检验。每炮使用的引线长度,应根据燃烧速度决定;燃烧速度应分批分卷进行试验。引线与雷管的联接,应根据当时所需数量在加工房或指定地点进行;联结时必须使用雷管钳,严禁用牙咬。
第十条 雷管必须经过检查试爆,电雷管还须检查电阻,生铜锈的雷管严禁使用。
第十一条 起爆药包必须在装药时制作,严禁事先作好放在一边,制作时,严禁直接用雷管插入起爆药包,必须用与雷管直径相同的木条或竹钎先在药包一端插一个深为1.5倍雷管长度的小孔,然后放入接好引线的雷管,封闭孔口。进行爆破器材加工作业时,严禁穿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
第十二条 药包量必须经过计算,浅孔小炮必须采用松动爆破,不得采用抛掷爆破。采用裸露药包爆破(工地上亦称裸炮或扒炮)必须经施工负责人(队长或领工员)的许可,严禁任意施放。
第十三条 裸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他药包,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不宜将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第十五条 装药工作必须由施工负责人(队长或领工员)指定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爆破工执行。装炮区内,严禁吸烟点火,非装炮人员在装炮开始前,必须撤出装炮地点。装炮完毕必须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以便起爆后核对有无瞎炮,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装起爆药包时必须用木、竹棍轻轻送入,不得挤压导火索。严寒地区冬季严禁使用胶质炸药。
第十七条 用电雷管起爆时,当电线敷设完毕后,应以经过定期检查合格的专用爆破电桥检查电路和总电阻,使其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爆破材料的领取,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填写领药凭证到库房提取。炸药和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如干电池或手电筒等)一起携带运送,搬炸药与拿雷管的人员同行时,两人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爆破材料应直接送达工地,存放在指定地点随用随取。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乱丢乱放;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严禁随意丢放或带入宿舍。
第十九条 在起爆前,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警戒人员必须手持红旗和喊话筒(或口笛)以便显示标志和传达信号。
第二十条 警戒范围,一般小炮应距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决定。
第二十一条 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安全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炮超过5炮时,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当点炮人听到信号雷管爆炸后,必须立即停止点炮进入安全区,并将点炮情况向炮工组长详细汇报。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但其总长不得小于1.0m。
第二十二条 火花起爆在无瞎炮的情况下,20min后,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点火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机。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第二十三条 用电雷管起爆时,炮响后必须立刻取下爆破机的手柄,然后摘除电线,待烟尘消散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爆破机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携带、使用、保管。第二十四条 在近处有闪电和雷声的时候或在雨云弥漫,有可能突然发生雷电的时候,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有瓦斯地区,严禁使用普通雷管起爆。
第二十五条 爆破线路必须与带电的照明线或动力线分开。
第二十六条 瞎炮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如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队长、领工员)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地点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严禁人员通行。残眼应视作瞎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处理瞎炮必须设立警戒区;处理方法视具体情况决定,可采用下列几种办法:
一、将引线或电线重行接通,再行起爆。严禁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二、距瞎炮0.6m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但需注意岩层节理情况,在打眼地点不得有连通瞎炮之裂纹。
三、能安全妥善地取出堵塞物时,可重装起爆药包,进行起爆。
第二十八条 深孔扩壶时,禁止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m时,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第二十九条 扩药壶时,孔口的碎石、杂物必须清除干净。
第三十条 进行扩壶爆破,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爆破后,应经过15分钟才允许重新装药,使用硝化甘油类炸药时,应经过30分钟才允许重新装药。
第三十一条 人工挖孔桩爆破前必须按松动爆破进行药量计算,下放爆破器材应用木、竹、橡胶质的盛具并覆盖好防止受潮或水淋。有水时要采用防水炸药。采用电力起爆时,起爆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至少15分钟)后方可下人工作。
第三十二条 桥涵基础坑爆破应做好防护工作,防止爆破飞石伤人或损坏附近机具、民房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项目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10篇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
一、一般要求
1、参加施工人员需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爆破人员必须是持公安机关核发的特殊工种证上岗;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系紧下额带。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不得吸烟,严禁酒后上班、不得打架斗殴、不得酒后驾车、不得麻痹大意,严禁穿高跟鞋或带钉的鞋;
4、爆破员必须经公安部门审查、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发给爆破员合格证才能担任爆破工作。爆破员必须遵守爆破的有关规定;
5、每次爆破前必须做好爆破设计并经爆破监理审核确认,现场做好围护拉设警戒线,派专人监护,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6、严格进行标孔、钻孔,保证炮孔质量达到设计要求。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确保使用合格产品;
7、爆破人员必须持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火工品的领用遵照公安部门的器材领用规定,进入现场设专人保管,并建立领料台帐,防止流失;
8、每个爆破采取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即覆盖沙袋+橡胶带,基本防止飞石产生;
9、遇有雷电、暴雨天气应停止作业。全部人员撤至安全地点。严格按设计及要求施工,认真学习《爆破安全规程》;
10、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作业或者接触爆破器材时,不得穿化纤服装,以防静电引起早爆事故;
11、发炮器由专人保管、控制,现场杂散电源线必须清除,防止误爆、早爆;
12、装药前校核最小抵抗线,如果有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装药量。保证填塞达到设计的程度和质量,以防冲炮;
13、施工现场严禁明火,施工人员应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现场监督人员责任心要强,监督到位;
14、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浅孔爆破法大块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最小为300m,由于本工程处于基坑底部,并且经过多道安全防护,具体警戒范围根据每次爆破情况由各方共同研究确定。
15、施工人员应注意做好“一对一”结伴监护工作,施工过程中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相互保护,随时注意周围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做到四不伤害;
16、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1、一般管理
1)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由拥有爆破器材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应组织制定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
2)各级公安机关对管辖地区内的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2、爆破器材的购买
1)爆破器材应持证购买。
2)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持证直接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破器材。
3)没有取得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其所需爆破器材应由当地民爆器材经营机构供应与服务。
3、爆破器材的运输
1)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应凭有效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和申请表,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凭证在有效期间内,按指定线路运输。
2)爆破器材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指派专人领取,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3)不应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
4)爆破器材运输车(船)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技术要求;
--结构可靠,机械电器性能良好;
--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
5)爆破器材从生产厂运出或从总库向分库运送时,包装箱(袋)及铅封应保持完整无损。
6)装卸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
--有专人在场监督;
--设置普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破器材;
--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 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器材;
--装载爆破器材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用起重机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质量不应超过设备能力的50%;
--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应站在下层箱(袋)上装载另一层,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分层装载时不应超过二层;
7)在特殊情况下,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起爆器材与炸药可以同车(船)
装运,但其数量不应超过:炸药1 000 kg,雷管1 000发,导爆索2 000 m,导火索2 000 m。雷管应装在专用的保险箱里,箱子内壁应衬有软垫,箱子应紧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炸药箱(袋)不应放在装雷管的保险箱上。
8)待运雷管箱未装满雷管时,其空隙部分应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塞
满。
9)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应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10)装运爆破器材的车(船),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
--非押运人员不应乘坐;
--按指定路线行驶;
--车用帆布覆盖,并设明显的标志;
--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中途停留时,应有专人看管,不准吸烟、用火,开车前应检查码放和捆绑有无异常;
--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15℃时运输难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底部应铺软垫;
--车完成运输后应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运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11)个人不应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允许在托运行李及邮寄包裹中夹带爆破器材。
4、爆破器材的收发与库房管理
1)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2)进人库区不应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
3)进人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4)库区的消防设备、警报装置和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
5)爆破器材库房的管理,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宜分区分库分品种贮存,分类管理。
6)库区不应存放与管理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7)爆破器材的收发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账、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物相符;
--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应发放使用;
三、爆破施工流程
1、爆破设计:爆破前由爆破工程师进行爆破设计,包括布孔图、爆破参数表和爆破警戒图,经监理单位现场爆破负责人同意后供施工使用。
2、测量放线:钻孔前进行现场测量,进行基坑区边界的放线,布孔首先用油漆或白灰按设计孔排距标明孔位,然后用全站仪或水准仪测量需钻孔的深度,将钻孔的孔号、深度、角度标示在纸条上放在孔位处,并把数据及时提供给钻孔队。
3、钻孔:钻孔队钻机组根据布孔图及爆破设计进行钻孔作业,开钻时工程部爆破工程师必须到位,对钻孔角度、孔排距等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钻。
4、验孔:将孔口周围0.5m范围内碎石、杂物清除干净,用长竹竿标识上刻度或用重锤测孔深,过深的孔应回填到位,深度不到位的孔用气吹到设计孔深,吹不到设计孔深的应当用钻机加深或重新钻孔。验孔完按要求堵好炮孔口。
5、装药:炸药运输许可证办理好炸药才能进入施工现场,爆破设计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装药。先用竹竿插进炮孔,看是否发生堵塞,按设计的深度装入炸药,用竹竿标上刻度进行丈量,达到要求后继续下步工作,装药时严禁投掷冲击,必须每一节炸药装到位后才能开始装下一节药。
6、堵塞:在检查装药质量和起爆线路合格后,可进行堵塞。采用干细砂土或岩粉进行堵塞,轻捣密实,洞口表面宜进行覆盖。
7、连接起爆网路:按照爆破设计表进行,连接完成后,人工进行检验。网路连接时即派专人在预计安全距离四周进行警戒,清理施工现场,一切机械设备和爆破无关人员撤到安全警戒距离以外。
8、起爆:起爆必须是有经验的爆破员操作。起爆雷管必须用胶布紧连网路。起爆半小时前拉响第一次预告信号,起爆雷管连接后再次确认警戒区内人员已撤离警戒区,设备已安置好,警戒人员到岗做好安全警戒后,拉响第二次起爆信号,以倒计时的方式发出起爆命令,爆破员操纵点火装置点火。
10、爆后检查:检查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15分钟后进入爆区进行检查,检查有无盲炮、危石和其他危险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完毕方可拉响解除警报信号。
第11篇 指挥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________建设工程中爆破作业管理,预防爆炸物品被盗、丢失和爆破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
9 3. 号)、《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22)、《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2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22)》、《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
6 号)的规定和____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____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第三条 施工单位在购买、运输、存储、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由施工项目部物设部、安质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____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
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
施工、监理单位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安全质量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指挥部由主管安全的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施工、监理由项目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指挥部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当地公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各级爆破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六条 爆破作业项目经理职责
1.制定本单位爆破施工实施细则及爆破作业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2.主持制定爆破工程施工方案并负责实施、检查等全面工作;3.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4.参加本单位爆破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4.负责制定飞石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飞石处理的技术指导;
5.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爆破作业班长职责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第九条 爆破员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进行爆破作业。
3. 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的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十条 爆破作业押运员职责
1.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施工单位或收货单位应当在运输证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2. 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域或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
运输爆
破器材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留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3. 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提醒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车速,密切注意爆破器材在运输中的状况。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安全员职责
1.指导和检查单位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有权制止各类违章和违反爆破施工方案行为。
2.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 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爆破及消防器材的安全状况,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记录和上报。
每十二条 监理职责
1.全面审核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计划、防护措施是否安全有效。
2. 检查确认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防护员是否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人员提出更换建议。
3. 全过程监控施工单位爆炸物品的运输、临时存储、领取、安装使用、退回或销毁是否严格按标准执行,每一步骤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并保存原始记录。
4.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查批复的爆破施工方案组织现场施工管理。
第三章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
购买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承办,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或属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
1.施工单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破公司签订供销、运输委托合同后,在项目部物设部相关人员陪同下进行。
____建设项目原则上与属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签订委托运输合同。
2. 爆炸物品的运输,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领取《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规定,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30~50km/h)行驶。
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3. 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由责任心强政治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押运。
沿途不准装卸,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严禁无关人员靠近。
严禁将炸药、雷管同车混装、存放或由一人领出,运输途中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在中途停留休息。
4.运输爆炸物品运到现场,由购买人、押运人向现场施工单位有资格的爆破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清点、暂存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
第十五条 ____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
第十六条 爆炸物品的暂存
1.负责爆炸施工的工程技术部门编制每日、月物资计划提交项目部物设部,由物设部负责按照规定与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联系购买爆破器材并验收、运输进场。
施工现场确实需要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配备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防爆箱,并将火工品放置在防爆箱内,安排专人看管,暂存处所应张贴醒目警示标记。
2. 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要严格爆炸物品进出场检查、登记手续,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3. 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使用爆炸物品时,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使用申请表,施工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核对每日使用数量并签字,报项目部经理审查签字批准。
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使用。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七条 爆炸物品的发放
1.发放爆炸物品时,保管员要查验各种手续及各队申领人员的资格证件复印件,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2. 爆炸物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爆炸物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班末按时交回,班组当日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当日退回公安机关指定单位。
3. 爆炸物品的发放必须是专职爆炸物品发放员,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八条 爆炸物品的领取
1.爆炸物品领取时必须是爆破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方签字方可领取,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各作业队的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爆破员、安全员的作业证、身份证原件报项目部审查,作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存项目部安质部备案。
2. 各作业队和班组当天使用的爆破器材,根据爆破设计书的用量到项目部物设部审批后,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供应。
爆炸物品的供应
总量按各作业队和班组材料的出库单总量控制,项目部安质部做好爆炸物品申领和发放的监管和签字工作。
特殊情况下,根据安质部通知,也可以暂停发放。
3. 发放爆炸物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上锁。
炸药、雷管必须分运时,应装箱上锁。
4.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
5.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必须据实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样表见 )。
第十九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
1.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
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
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 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考察。
发现不合格人员,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
当爆破专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 收回。
3. 爆炸物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
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好的,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4.使用爆破器材的架子队,在装药现场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但不得过夜存放。
5.使用爆破器材的作业队要建立台账,班组长与爆破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装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将每一次领用量、使用量、退库量及时做好记录,每周一次报项目部物设部和安质部,要求班组长、爆破员、安全员签名,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6. 在使用现场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队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
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
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
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7. 监理工程师全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条 爆炸物品的回收和销毁
1.专职爆破员或作业队指派专领人员在使用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 爆破员班后要严格执行消退制度,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
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3. 剩余的爆破物品严禁个人擅自转让、私存、倒卖、以物易物。
应按原供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4.经检查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爆炸施工作业队应及时统一上交项目部物设部,并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清理出场,并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属地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销毁,并做好现场销毁记录。
严禁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5.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一条 爆炸物品必须由项目部全过程管理和监控,杜绝架子队或作业班组自行管理爆炸物品。
第四章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和由爆破中心签认的爆破审批单进行爆破作业。
2.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支护材料、设施设备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
(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6)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7)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8)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9)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 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4.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装药;
(3)装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4)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用铜质或木质杆处理;
(5)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6)使用电雷管时,禁止使用手机或对讲机。
6. 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2)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3)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4)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5)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7.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8. 起爆以后,露天爆破不少于
5 分钟,地下爆破不少于
15 分钟(经过通风吹散
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进行检查。
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0.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 爆破方案的审查与震动检测
1.施工单位的爆破方案必须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的审查报告。
2. 涉及既有设施设备的爆破施工,施工单位必须聘请具有震动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既有设施设备进行动态检测,并出具震动检测报告。
并根据震动检测结果,对爆破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爆破警戒与信号
1.项目部具体爆破时间以爆破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3. 爆破时段应在各卡点设置岗哨和警戒标志,使所有影响爆破作业的施工区处于监视之下。
4.在爆破作业部位插一面较大的红旗,使周围作业的人员都能看到,表明该部位即将进行爆破作业,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应迅速撤离到警戒线范围以外,在确认起爆安全后,按规定正式起爆。
5.卡点岗哨人员和清场人员应佩带安全红袖标、口哨和对讲机。
6. 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次信号:一次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发出后,清场人员开始清场,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要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
(2)第二次信号:二次预警信号。
该信号响之后,现场安全员确认破区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后,及时向爆破中心反馈爆破安全警戒清场情况,爆破员准备起爆。
(3)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
爆破员在正常情况下根据该信号进行起爆作业。
如有特殊情况将按照爆破中心指令起爆。
(4)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
起爆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方可人员进入施工区。
第二十五条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等待的时间到后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 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3.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5.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六条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须经项目部工程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处理。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3. 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4.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断路。
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6. 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盲炮处理登记卡片。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与奖罚
1.____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爆破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工作。
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施工单位项目部安质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各级组织检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罚。
2. 爆破作业涉安全考核及赔偿办法按《____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考核和赔偿。
3. 在爆破物品管理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其奖励办法由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确定。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破物品管理法规和本细则,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破物品爆破、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破物品被盗、被抢、爆破等人为破坏的;
(3)积极同水灾、火灾翁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破物品做出突出贡献的;
(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5)抓获危害爆破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破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4.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每次处以202 2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1000 元考核,由____建设指挥部按《____建设指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
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警告和每次不低于1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申领、收发、使用和回收程序不明,记录和台账混乱的;
(2)拒绝公安机关及相关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3)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物品的;
(4)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单位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5.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从重考核。
触犯法律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对施工单位每件处以5000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202 2 元考核,由____建设指挥部按《____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
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严重警告和每次不低于5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2)发生爆破、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发生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物品,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细则规定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6. 指挥部复查施工、监理单位对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考核兑现情况,凡拒不执行考核或弄虚作假,由指挥部对施工、监理单位加倍考核。
第二十九条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未尽事项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22)、《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2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22)、《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号)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____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
解释。
附表: 1.日爆炸物品领用申请单2. 爆炸物品现场使用记录表3. 爆破施工基础表格
4. 爆炸物品雷管编码登记表
5. 爆炸物品二次运输登记表
安全检查制度
第12篇 指挥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建设工程中爆破作业管理,预防爆炸物品被盗、丢失和爆破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 号)、《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22)》、《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 号)的规定和**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第三条 施工单位在购买、运输、存储、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由施工项目部物设部、安质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
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施工、监理单位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安全质量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指挥部由主管安全的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施工、监理由项目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指挥部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当地公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各级爆破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六条 爆破作业项目经理职责
1.制定本单位爆破施工实施细则及爆破作业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2.主持制定爆破工程施工方案并负责实施、检查等全面工作;
3.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4.参加本单位爆破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4.负责制定飞石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飞石处理的技术指导;
5.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爆破作业班长职责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第九条 爆破员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的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十条 爆破作业押运员职责
1.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施工单位或收货单位应当在运输证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2.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域或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运输爆
破器材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留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3.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提醒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车速,密切注意爆破器材在运输中的状况。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安全员职责
1.指导和检查单位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有权制止各类违章和违反爆破施工方案行为。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爆破及消防器材的安全状况,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记录和上报。
每十二条 监理职责
1.全面审核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计划、防护措施是否安全有效。
2..检查确认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防护员是否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人员提出更换建议。
3.全过程监控施工单位爆炸物品的运输、临时存储、领取、安装使用、退回或销毁是否严格按标准执行,每一步骤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并保存原始记录。
4.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查批复的爆破施工方案组织现场施工管理。
第三章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
购买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承办,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或属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
1.施工单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破公司签订供销、运输委托合同后,在项目部物设部相关人员陪同下进行。**建设项目原则上与属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签订委托运输合同。
2.爆炸物品的运输,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领取《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规定,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30~50km/h)行驶。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3.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由责任心强政治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押运。沿途不准装卸,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严禁无关人员靠近。严禁将炸药、雷管同车混装、存放或由一人领出,运输途中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在中途停留休息。
4.运输爆炸物品运到现场,由购买人、押运人向现场施工单位有资格的爆破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清点、暂存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
第十六条 爆炸物品的暂存
1.负责爆炸施工的工程技术部门编制每日、月物资计划提交项目部物设部,由物设部负责按照规定与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联系购买爆破器材并验收、运输进场。施工现场确实需要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配备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防爆箱,并将火工品放置在防爆箱内,安排专人看管,暂存处所应张贴醒目警示标记。
2.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要严格爆炸物品进出场检查、登记手续,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3.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使用爆炸物品时,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使用申请表,施工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核对每日使用数量并签字,报项目部经理审查签字批准。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使用。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七条 爆炸物品的发放
1.发放爆炸物品时,保管员要查验各种手续及各队申领人员的资格证件复印件,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2.爆炸物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爆炸物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班末按时交回,班组当日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当日退回公安机关指定单位。
3.爆炸物品的发放必须是专职爆炸物品发放员,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八条 爆炸物品的领取
1.爆炸物品领取时必须是爆破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方签字方可领取,其他人员不得代替。各作业队的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爆破员、安全员的作业证、身份证原件报项目部审查,作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存项目部安质部备案。
2.各作业队和班组当天使用的爆破器材,根据爆破设计书的用量到项目部物设部审批后,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供应。爆炸物品的供应
总量按各作业队和班组材料的出库单总量控制,项目部安质部做好爆炸物品申领和发放的监管和签字工作。特殊情况下,根据安质部通知,也可以暂停发放。
3.发放爆炸物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上锁。炸药、雷管必须分运时,应装箱上锁。
4.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
5.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必须据实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样表见附件)。
第十九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
1.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专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 收回。
3.爆炸物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好的,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4.使用爆破器材的架子队,在装药现场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但不得过夜存放。
5.使用爆破器材的作业队要建立台账,班组长与爆破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装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将每一次领用量、使用量、退库量及时做好记录,每周一次报项目部物设部和安质部,要求班组长、爆破员、安全员签名,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6.在使用现场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队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7. 监理工程师全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条 爆炸物品的回收和销毁
1.专职爆破员或作业队指派专领人员在使用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爆破员班后要严格执行消退制度,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3.剩余的爆破物品严禁个人擅自转让、私存、倒卖、以物易物。应按原供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4.经检查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爆炸施工作业队应及时统一上交项目部物设部,并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清理出场,并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属地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销毁,并做好现场销毁记录。严禁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5.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一条 爆炸物品必须由项目部全过程管理和监控,杜绝架子队或作业班组自行管理爆炸物品。
第四章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和由爆破中心签认的爆破审批单进行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支护材料、设施设备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
(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6)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7)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8)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9)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4.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装药;
(3)装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4)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用铜质或木质杆处理;
(5)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6)使用电雷管时,禁止使用手机或对讲机。
6.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2)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3)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4)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5)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7.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8.起爆以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 分钟,地下爆破不少于15 分钟(经过通风吹散
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进行检查。
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0.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 爆破方案的审查与震动检测
1.施工单位的爆破方案必须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的审查报告。
2.涉及既有设施设备的爆破施工,施工单位必须聘请具有震动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既有设施设备进行动态检测,并出具震动检测报告。并根据震动检测结果,对爆破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爆破警戒与信号
1.项目部具体爆破时间以爆破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3.爆破时段应在各卡点设置岗哨和警戒标志,使所有影响爆破作业的施工区处于监视之下。
4.在爆破作业部位插一面较大的红旗,使周围作业的人员都能看到,表明该部位即将进行爆破作业,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应迅速撤离到警戒线范围以外,在确认起爆安全后,按规定正式起爆。
5.卡点岗哨人员和清场人员应佩带安全红袖标、口哨和对讲机。
6.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次信号:一次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发出后,清场人员开始清场,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要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
(2)第二次信号:二次预警信号。该信号响之后,现场安全员确认破区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后,及时向爆破中心反馈爆破安全警戒清场情况,爆破员准备起爆。
(3)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爆破员在正常情况下根据该信号进行起爆作业。如有特殊情况将按照爆破中心指令起爆。
(4)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起爆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方可人员进入施工区。
第二十五条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等待的时间到后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3.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5.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六条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须经项目部工程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处理。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3.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4.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断路。
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6.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盲炮处理登记卡片。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与奖罚
1.**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爆破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施工单位项目部安质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各级组织检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罚。
2.爆破作业涉安全考核及赔偿办法按《**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考核和赔偿。
3.在爆破物品管理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其奖励办法由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确定。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破物品管理法规和本细则,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破物品爆破、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破物品被盗、被抢、爆破等人为破坏的;
(3)积极同水灾、火灾翁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破物品做出突出贡献的;
(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5)抓获危害爆破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破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4.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每次处以2000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1000 元考核,由**建设指挥部按《**建设指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警告和每次不低于1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申领、收发、使用和回收程序不明,记录和台账混乱的;
(2)拒绝公安机关及相关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3)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物品的;
(4)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单位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5.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从重考核。触犯法律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施工单位每件处以5000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2000 元考核,由**建设指挥部按《**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严重警告和每次不低于5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2)发生爆破、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发生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物品,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细则规定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6. 指挥部复查施工、监理单位对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考核兑现情况,凡拒不执行考核或弄虚作假,由指挥部对施工、监理单位加倍考核。
第二十九条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未尽事项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22)、《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号)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
解释。
附表: 1.日爆炸物品领用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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