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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管理考核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08 热度:23

电力管理考核办法

第1篇 电力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对公司输、变、配电设施的大修、更改、业扩工程的管理,保证供电设备和电网的安全、经济、可靠运行,提高线路、设备的健康水平和可靠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能分工

1、分管生产的副经理是公司大修、更改、业扩工程的管理的主要领导者,对各项工程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生产技术部是公司电力设施工程建设(土建工程除外)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生产的副经理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3、客户中心为客户业扩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4、财务部负责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财务监督。

5、监察审计室负责对所有工程进行审计。

6、安质部负责各项工程的安全措施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监督。

7、物资公司负责及时采购所需设备、材料等物资,组织催货和验收。对采购的物资质量负责。所采购的物资品种、数量等有所变更时,应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后方可采购。

8、工程公司负责公司大修、技改工程及客户高压工程的施工安装,对设备安装施工质量负责。

9、企划部根据公司生产计划、业扩工程计划下达设备、物资采购计划,并检查考核落实情况。

10、公司工程施工之工农关系协调,占地及青苗赔偿。按属地管理,由供电所负责工程施工单位或工程管理部门办理。赔偿费、协调费由施工费中列支。

二、公司内部工程管理

2.1、 计划管理

2.1.1、由生技部按照公司要求及时下达工程项目书面实施计划,不能及时下达每次扣生技部100元。

2.1.2、由生技部根据实施计划落实站址和线路走径,不能按时完成,每项扣生技部100元。

2.1.3、按照实施计划要求,生技部按时编制施工图纸。施工单位据此提供材料计划、工程预算,生技部3日内批复。存在问题时,3日内返回施工单位处理,未按计划时间完成的扣工程施工单位300元。

2.1.4、物资公司按下达物资采购计划书采购物资设备,确保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工期,每台次扣300-500元。

2.1.5、严格执行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完成工程项目施工 。各施工单位不能按时完成工程项目施工,除不可抗力外,每延误工期1天,扣500元。

2.1.6、工程开工(施工)前应处理好工农关系。影响工程进度,组织协调不力扣供电所500元。施工结束后,赔偿不及时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2.1.7、严格履行开工手续,未经工程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开工,每发生一项扣100元。

2.2、 技术管理

2.2.1、生技部负责对施工工艺复杂、技术要求难度大的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并指导工程施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否则,每次扣500元。

2.2.2、物资公司对所需设备材料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对各项技术要求和设备材料质量严格把关,否则,每项扣500元。

2.2.3、主要设备必须由物资公司组织各有关单位开箱检查验收,并履行签字手续,否则,每次每类扣物资公司500元。

2.3、 施工管理

2.3.1、施工单位要加强工程管理,不得因出现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返工,每出现一次,扣施工单位300元(出现事故由安质部进行考核)。

2.3.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施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未建立的每项扣100元。

2.3.3、实行“工程催办单”制度,由于工作迟缓而造成下达“工程催办单”,每次扣施工单位100元,由公司领导下达的,每次扣200元。

2.3.4、施工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三大措施”,由安质部审查,生技部批准,并严格执行,无“三大措施”的不得开工,无经审查、批准不得开工,不执行每次扣施工单位200元。

2.3.5、施工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要求现场到位,并严格把关,否则,每次扣500元。

2.3.6、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工期,特别是涉及停送电工作,严格把关,按时完成。若由于工作安排失误,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影响停送电计划,每次扣500元。

2.4、 竣工管理

2.4.1、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5天内整理好竣工资料,提出申请验收,每延误1天,扣100元。

2.4.2、接到验收申请后,5天内由生技部组织验收。若达不到,扣相关单位各100元。

2.4.3、按时进行工程项目的审计,严格履行审计手续,按时完成项目转资,达到工程完工的要求,每个项目的审计时间:(0.4-10kv)项目竣工验收后10天内出具工程决算,交审计室审计,审计时间不得超过5 天;高压(35kv及以上)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出具工程决算,交审计室审计,审计时间不得超过15天,若工程决算出具不及时,每延误1天扣施工单位50元,审计不及时,每延误1天扣审计室50元。

2.4.4、工程全部结束后(验收合格),0.4-10kv项目5天内,35kv项目15天内,全部完善各项存档资料,报管理单位存档,达不到要求,扣施工单位每天每项100元。

2.4.5、每项工程的财务决算在审计完成后:0.4-10kv项目15天内、35kv项目45天内完成财务决算,达不到要求,扣财务部每天每项100元。

2.4.6、工程投产,运行半年内发现重大缺陷,扣施工单位5000元,安质部1000元,参加验收单位300元,由施工单位负责消除缺陷;运行半年内发现一般缺陷,扣施工单位2500元,并由施工单位负责消除缺陷。若是由于设备材料质量而引起的,扣物资公司3000-5000元,并由物资公司负责重新组织进货。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2.4.7、工程量每发现一次与实际不符处罚工程签证人员200元至500元。因工程量虚签致使工程造价增加的,增加部分扣回,并处罚工程造价部分的20%。

2.4.8、若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被管理部门评为不合格工程,扣施工单位3000元(工程管理单位扣1000元, 工程施工单位扣2000元。)。

2.4.9、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评为优质工程的一次奖励3000元(工程技术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各1000元、工程施工单位2000元)。

三、客户业扩工程管理

3.1业扩工程前期管理

3.1.1、客户业扩工程由客户向供电所提出申请,供电所受理的10kv以上用电申请2日内向客户中心申报,客户中心2日内负责组织生技部、供电所及工程公司进行现场勘查(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现场勘查后,第二天工程公司将供电方案和工程预算报客户中心,客户中心根据供电方案审批权限当天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客户中心通知相关供电所向客户下达供电方案通知书及工程预算报告。未经审核同意,客户不得据以施工,否则,将不予检查和接电,并追究相关供电所责任。达不到一次扣相关单位100元。各相关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达不到一次扣相关单位50元。

其中35kv及以上业扩工程由公司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批复供电方案,10kv业扩工程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批复供电方案,0.4kv业扩工程由供电所负责批复供电方案。未按要求执行的35kv及以上业扩工程因现场勘查和方案审批耽误时间一次扣客户中心200元,其他原因扣相关单位200元,10kv业扩工程因现场勘查和方案审批耽误时间一次扣客户中心100元,其他原因扣相关单位100元,0.4kv业扩工程一次扣供电所50元。

3.1.2、客户业扩工程应由客户自主选择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单位(公司属多产单位应积极参与竞争或投标)。客户自主选择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向客户中心或所辖供电所提供相应等级的电力工程设计、施工资职证书,供电所将其电力工程设计、施工资职证书原件报客户中心备案。没有施工资质备案的,客户服务中心将不予验收。

客户中心和各供电所为客户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一次未做到扣客户中心或供电所100元。

3.1.3、客户委托公司多产单位的电力业扩工程,应由客户中心负责协助客户和工程承接单位办理委托手续,未按要求办理一次扣客户中心50元,工程承接单位扣100元。

3.2 业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

3.2.1、客户中心负责审查承担客户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资质等(承担客户电力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并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承担客户用电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并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电力管理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并留有复印件,一份报生产技术部,达不到一次扣客户中心100元,发现客户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无有效资质等一次扣客户中心1000元。

3.2.2、10kv及以上电力工程须有设计资质的力能电力工程公司出具设计和工程预算报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工程设计和预算报告,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和个人各300元。

3.2.3、客户电力工程应确保施工质量,供电所应保证现场到位,确保施工质量关,若有隐蔽工程,施工期间由客户中心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做好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做不到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工程公司施工质量由安质部负责)

3.2.4、客户业扩工程,线路200米以上,原则上由力能电力工程公司承担。以下的由工程所在供电所承担。产生争议,由生技部裁决。延误工期按《业扩报装管理考核办法》等规定处罚责任单位。

3.3 业扩工程竣工管理

3.3.1、客户电力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后,按要求施工单位做好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方案、图纸、施工资料、安全设施等准备,所有资料报供电所审查)并向供电所提报工程初验报告。供电所初验合格后,向客户中心提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所有业扩资料,客户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客户工程资料提供不全缺一份扣施工单位50元。供电所初验不到位,扣相关供电所100元。供电所初验不合格,扣施工单位100元。客户中心组织验收不及时,扣客户中心100元。

3.3.2、客户电力工程严禁使用国家禁止和淘汰、高耗设备等不合格产品,对使用者,按〔2004〕利电发28号文关于下发《电力产品入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予以处罚。

3.3.3、工程验收后,对验收小组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要按期进行整改,供电所初验合格后,向客户中心提出复验申请,直至验收合格,超过二次的每次处罚施工单位200元。

3.3.4、供电所承接的10 kv电力工程。执行工程预决算的,按工程决算值的9%;由客户供材料的按施工费的30%,交工程公司。并将发票及时返还客户。出现客户投诉按相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单位。

四、考核分工;对业务部门的考核由生技部组织;对生产管理过程,物资计划完成情况考核由企划部组织

五、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实施。

六、本办法由公司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7年1月执行。

第2篇 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唐公司)所属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切实做到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可控在控,根据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龙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做到程序化、规范化,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龙唐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稳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大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系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大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系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国家、大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范围见大唐集团公司发布的《发电厂构成重大危险源目录》。

第四条 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重大危险源等级按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及危害程度分为四级: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特大人身事故或特大设备事故的危险源,危险性大小7000≤d 值、并且 d1≤30 的危险源。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重大人身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的危险源,危险性大小5000≤d<7000、并且 30<d1≤50 的危险源。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人身事故或设备事故的危险源,危险性大小3000≤d<5000、并且50<d1≤70的危险源。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人身伤害或设备异常的危险源,危险性大小d<3000、并且70<d1 的危险源。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唐公司系统范围内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监督,龙唐公司安全生产部作为龙唐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领导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所属单位要成立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第八条 龙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组织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唐集团公司、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

(二)督促所属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存在问题整改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组织所属单位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实施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重大问题落实整改方案和整改资金,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三)督促所属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及演练,并组织实施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每年结合春、秋检活动对所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五)督促所属单位对国家级重大危险源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估部门对其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安全评估的结论制定整改计划,使其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第九条 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组织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和龙唐公司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

(二)按照龙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每年第一季度由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查评估工作,做好本单位所属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提出《安全评估报告》。

(三)按照龙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上报有关数据、报表、报告,同时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四)制定、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五)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出现的故障和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责任到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三章 登记和评估

第十条 龙唐公司和所属各单位要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龙唐公司要及时跟踪和监督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情况。各所属单位将重大危险源台帐、评估报告、整改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计划报龙唐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后留存备案。

第十一条 各所属单位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按规定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告》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备案,并逐级抄报龙唐公司和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评估工作如地方政府没有特殊要求,可由本单位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所属单位每年第一季度由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查评估工作,提出《安全评估报告》,并上报龙唐公司。《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四)重大危险源等级;

(五)安全对策措施;

(六)应急救援措施;

(七)评估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本规定及时上报地方政府和龙唐公司。

第十四条 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及时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当地政府备案,并逐级上报龙唐公司和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办法

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工作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关键环节,龙唐公司按照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对重大危险源评估要求,统一规范所属各单位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评估方法如下: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重大危险源评价主要依据各类设备、设施、危险物质安全技术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规范,以及大唐集团公司、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在反事故措施方面的要求、标准。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必须广泛查找资料,使评价依据准确,引用标准最新,更具有权威性。参考文献如下:

1.易燃易爆类危险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典型消防规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工业防火与防爆》、《重大危险源辨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 电气设备、设施类危险源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电力典型消防规程》、《工业防火与防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

3. 压力容器类危险源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4. 有毒有害物质类危险源

《职业性接触毒性危害程度分级》。

5. 起重、交通、运输类危险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施工机械使用安全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对某一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应将该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描述清楚。包括重大危险源的概况、地理位置、人员情况、管理机制、周边环境、建筑状况、应急能力等。描述应包含以下内容:

1. 重大危险源铭牌与参数表

2. 对设备或设施的描述

1)现场平面图;

2)周围环境(厂房、道路、办公场所、人员聚集场所);

3)结构设计材料(有关安全的材料);

4)结构设计数据(压力、温度、容积);

5)基础结构(稳固);

6)紧急情况通道及标识;

7)事故时人员疏散通道及标识。

3. 对生产过程的描述

1)设施的技术目的;

2)生产过程的基本原理(主要工序、物理和化学反应、操作及存储、循环及废料管理);

3)作业条件(使用过程及与安全有关的数据如:压力、温度、电压、高度等);

第3篇 太阳能电力与控制技术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设备的完好率,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使用率和使用效益,确保我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 号、省教育厅教高[2000]794 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维修工作的组织

1.维修工作由设备处下设的维修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2.维修中心不设固定编制,凡我校有设备维修专长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经设备处审查认可后均可作为维修中心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承担一定的维修任务。

3.为了确保维修质量,提高维修水平,维修中心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有关专家参与,逐步建立起一个相对稳定的维修网络。

二、维修范围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大型生活、行政办公设备(如锅炉、电梯等)。原则上贯彻谁产谁修的原则,由使用单位和维修中心与厂家联系,进行保修或维修。

2.维修中心原则上只进行价值800 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生活、行政办公设备的维修。

3.原购价值在800 元以下或院、系、部、处有能力维修的设备,由院、系、部、处组织技术力量维修,维修费用由各单位经费出。

三、维修申报

1.凡要求维修中心维修的设备,由设备负责人向本单位领导申报,填写河南师范大学《设备维修申报单》一式两份,由本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送交维修中心,设备修复后,由设备负责人、实验室主任验收并在申报单后签字。

2.大型、贵重设备的维修,所在单位送交《设备维修申请单》后,还需经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确认,并将论证意见和申报单同时报维修中心;设备修复后,也要经专家联合验收。

四、维修管理

1.维修中心接到使用单位《设备维修申报单》,应及时组织人员对送修设备进行技术论证,确定维修等级,尽快进行维修,该加班抢修但无故拖延不修影响教学、科研者,除教育批评外,视影响程度大小给予经济处罚。

2.维修中心人员在维修时,必须填写维修记录,记录维修部位所用另配件名称、数量、单价及所耗实际工时数。

3.维修所需另配件原则上是以旧换新,统一到维修中心领取,维修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另配件的采购和管理。

4.维修中心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原则上是半年。

五、维修费用

1.校管大型、贵重设备的正常维修费用从学校专拨经费中支付,其它设备维修所需费用由校、院(系)、部、处分担。即设备所在单位支付20%,设备处补贴80%。由于人为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其维修费用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

2.维修中心对校内的收费标准为市场平均价的80%,承担非中心维修范围内任务时,按市场价的90%收费。

3.维修中心所收费用上缴财务处,用于设备的管理和购置。

4.为了调动维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对参加维修的单位和个人按一定的比例付劳务费,每学期末由维修中心审核,报设备处审批,到财务处从所收维修费中支取。维修人员劳务费多少,根据维修任务大小、超工作量的时数和给学校节约经费的多少确定。

第4篇 电力企业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青年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提高青工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技能培训和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公司系统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上级公司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是指以青年员工为主体,以安全生产示范为导向,以安全思想教育、安全技能培训、安全监督管理为内容,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为目的的群众性安全实践活动。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的主题是“安全生产、青年当先”。

第三条 开展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是为了在青年员工中牢固树立安全的“三个理念和一种意识”,落实“高严细实”的要求,提高青年员工的安全素质,推动公司系统各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从而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员工生命安全、健康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通过创建活动,深化青年员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促进青年员工进一步掌握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产和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通过创建活动,组织动员广大青年员工投身安全生产实践,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安全生产氛围,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单位中35岁以下青年应占全体职工的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六条 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单位必须文明从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在同行领先。

第七条 具有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和行之有效的创建措施,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在确保安全生产方面创造了先进经验。

第八条 创建集体内签订了安全文明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安全生产的“责、权、利”明确,能够及时兑现奖罚措施。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安全性评价,广泛开展安全监督活动,对发现的不安全现象和隐患及时制止和处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岗位现场管理规范,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第九条 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单位安全教育制度健全,安全教育体系规范,岗位安全技术的培训有计划,有措施,有内容,有记录。创建集体的成员应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较高的安全生产技能,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能够熟练掌握安全技术,在业务技术比武及以安全生产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练兵中成绩突出,《安规》考试合格率达到100%。

第十条 要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和设备缺陷管理制等制度,“两票三制”执行率和合格率达到100%,并大力推行现场作业“一票(工作票)一卡(标准化作业卡)”制度。设立了“青年安全生产监督岗”,指定了“青年安全生产监督员”,悬挂了“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标志。

第三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各单位以“号”、“手”、“队”活动和青工创新创效活动领导小组为依托,由团青组织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创建活动实施机构,制定方案,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 各单位团组织是本单位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的主要负责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创建活动进行组织、指导、申报、考核、命名、表彰、监督,各级团组织应定期深入创建活动现场,及时了解和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立正确的活动导向,保证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十三条 各单位团组织要及时建立“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管理档案,不断完善“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的程序,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注重调动青年文明号集体、青年岗位能手和青年志愿者在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第十四条 创建活动要以加强各项生产管理工作、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为基础,积极创新安全生产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组织青年员工为企业安全生产献计献策。

第四章 创建措施

第十五条 以网络、手机、报刊、板报、墙报等为阵地,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青年员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通过印发岗位安全宣传手册,悬挂安全警示牌和安全标语,开展事故反思活动,举办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重大事故的案例教育,强化青年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投身安全生产实践的主动性,自觉实现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和“我会安全”的转变。

第十六条 把安全生产培训作为培养青年岗位能手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青年员工技术业务素质培训序列,通过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方式,组织青年员工认真学习掌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开展事故应急预演、岗位危险预知训练等以安全生产为内容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帮助青年员工掌握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产和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围绕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组织青年员工开展科技攻关,推广应用创新成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的改进,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八条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根据创建目标的要求,将安全生产责任、创建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到岗位负责人和每个成员,通过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制定并兑现相应奖惩措施,增强青年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每个岗位要至少配备一名具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熟悉安全规程和各种操作规程的青年员工担任青年安全监督员,建立安全性评价制度,组织他们积极查找事故隐患,向有关人员下发安全整改通知单,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九条 定期组织创建集体的全体员工开展安全大检查,消除各种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采取举办安全生产金点子大赛、召开事故隐患现场分析整改会、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等方式,并结合一年一度的青工百日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组织对口赛、专业赛,发动青年员工为企业安全生产献计献策,形成群众性安全实践活动的热潮。

第五章 活动考评

第二十条 申报“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必须具备创建

的基本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上报。

第二十一条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考评由上级团组织负责牵头,会同业务职能部门联合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上一级的“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应是下一级评定的“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创建单位的创建活动重新开始:已经命名的“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被取消荣誉称号;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火灾、交通事故;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发生人员责任事故及重要设备损坏事故;发生隐瞒一类障碍和轻伤及以上事故;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未完成。

第二十四条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实行动态考核管理,每年由命名单位的团青组织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已命名的“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进行一次复查考核,符合标准的给予重新认定,否则予以撤消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和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分(子)公司、发电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各分(子)公司和发电企业。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表  彰

第五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条 各类先进评选条件

(一)分(子)公司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本区域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按照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要求,对所管理企业进行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有创新、成绩突出。

3.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二)发电企业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本企业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集团公司及主管分(子)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3. 当年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次数不超过公司系统平均数。

(三)个人评选条件。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和管理人员。

1. 所在单位未发生事故,未发生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个人在3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不安全事件,无违章记录。

3. 模范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4. 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创新并取得实效,或在安全生产中避免了事故发生、多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等,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表彰名额

(一)先进分(子)公司数量

按照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数量的25%左右确定。

(二) 先进发电企业数量

以分(子)公司为单位,以所管理发电企业数量为基数,确定表彰名额如下表:

分(子)公司管理企业数量 5家及以下 6-10家 11-15家 16家及以上

表彰名额 最多1名 2名 3名 按照递进原则,发电企业数量每增加5家,表彰名额增加1名

(三) 先进个人数量

每家发电企业原则上确定1名先进个人。对个别装机容量大、安全生产管理较为突出的发电企业可再增加1名。对一些装机容量小的水电、风电等发电企业,按照每单位少于1人、分区域统筹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安全生产先进评选实行逐级申报。先进发电企业、先进个人评选采取基层单位申报,分(子)公司推荐上报(当年12月15日前),集团公司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申报表见附表1-3)。

第九条 集团公司对实现长周期连续安全记录、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发电企业,视情况进行专项奖励。

第十条 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表彰文件,各单位自行制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健全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单项奖励,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依照以下规定扣罚:

(一)人身伤亡事故

1.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按照人身死亡事故规定扣罚。

2.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

(二)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供热事故等

1. 发生内部统计事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较大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

(三)其他类事故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四)对隐瞒事故的责任单位,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加倍扣罚。

第十四条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六)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重伤事故或一次发生3人以上人身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五)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对主要、次要责任者按照上述条款执行外,对有关负责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三)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人员责任的内部统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一般电力生产事故(供热事故除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五)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一般事故的单位,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发生一般供热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发生较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2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七)发生较大供热事故,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分,按照不低于以上条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以及特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各类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者,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各级负责人,按照不高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相应等级,视责任酌情处罚。

第二十五条 隐瞒各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处理规定的上限执行,情节严重者,按照上一个等级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隐瞒事故:

(一)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

(二)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重要情节。

(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

(四)躲避、阻碍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从轻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事故单位和分(子)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有关班子人员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的处罚低一级执行;党内处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组(党委)决定。

第二十九条 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事故,对负联责责任的事故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按照不低于下一个事故等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发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职业危害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在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工作中,由于处置不当导致次生和衍生事故或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其性质、损失和影响,比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在处罚中未涉及的事故单位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说清楚”和“事故检讨”制度。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和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事故发生后到集团公司进行专题汇报、作出书面检查,或在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讨。

第三十三条 在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应并处相应经济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一)通报批评---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二)警  告---扣罚3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三)记  过---扣罚6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四)记大过---扣罚10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五)降  级---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六)撤  职---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罚一般由所属分(子)公司在事故调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情节较为简单明确的,应在事故发生后20日内),按照本办法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批。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后,形成处罚意见,下发有关单位并通报公司系统。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或者本级,“以下”不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有关法规条例、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事项,均应在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中作出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5年11月14日颁发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中国华电生〔2005〕1375号)同时废止。

第6篇 某煤矿电力电缆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电力电缆的管理、延长电缆使用寿命减少浪费,特定电缆管理办法。

二、机电区电缆管理组负责全矿电缆管理(发放、回收、修理、建帐、编号等,)并做到好建帐、建卡、牌、板工作,做到帐卡、物、牌、板四对照和帐物清、状态明。

三、电管组的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电缆的使用变动情况,督促拆除和回收,提高电缆的周转率。

四、电缆使用单位要设专人负责领取和回收工作,到电管组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查电缆的型号规格长度使用地点及带负荷情况准确无误时,方可领取。

五、使用电缆的单位必须逐月与电管组核对账目,并在每月25日前报使用计划。

六、电缆管理组对长于30米的电缆进行修补处理,每天一台热膜应压两个接头,并且要保证质量。

七、井下使用电缆管理划分:

1、谁使用谁维护、安装、吊挂合格后经电管人员验收合格方可送电投入运行。

2、大巷车场及变电所出口的电缆由机电三队负责吊挂(监测线、通讯线除外)。

3、轨道上下山的电缆由机运队负责吊挂(监测线、通讯线除外)。

4、生产区队从巷口开始以里由生产区队负责。

5、安装工作面单位到机电科办理领用电缆手续,待安装结束后由安装队、使用单位、机电区、企管等部门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若安装时丢失损坏由安装单位负责,交接验收后丢失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

井下电缆悬挂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作到整齐不交叉、不缠绕、不挤压、不落地、不粘灰积尘。

运输大巷皮带上下山、轨道上下山的电缆必须使用电缆钩吊挂。电缆一律不准使用铁丝捆扎吊挂。

使用电缆的单位要加强电缆的维护检修保养工作,杜绝因此而发生的失爆或重大事故,要定期检查高压电缆每季摇测一次,低压电缆每月摇测一次,综采、综掘电缆每移动一次摇测一次,坚持每班巡查一次,各队要有摇测记录,以备机电区抽查。

使用中的动力电缆要标明方向、规格长度和用途,责任到人。

除矿按消耗定额补充新电缆外,每月机电区电管组必须保证采掘面使用的电缆。

八、电力电缆管理的奖罚

1、四平方毫米以上电缆使用牌板管理,由使用单位设专人负责,每月核对一次做到帐、卡、牌、物四对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一次不对照按差额的50%罚款。

2、井下各单位使用的电缆,拆除不用时,七日内回收交到电管组的奖励使用单位100元,每项推迟一天按电缆计划价的1%罚款,并按比例递增,丢失的按丢失电缆原价的100%罚款,偷剥电缆或无故损坏者,按电缆原价罚款。

3、私自转让或偷用的除追查原数外,并按转让或偷用电缆价值的30%对责任者罚款。

4、不准随意截断电缆,每截断一处罚款100元。

5、下井的电缆必须两头有号,否则不得下井,违者按丢失对电管组罚款。各单位不得私自存放电缆,若发现每米电缆按原值的20%罚款。机电区电管组要经常到区队小仓库检查追交。

6、橡套电缆制作接头时一次允许剥0.3米,高压电缆一次允许剥0.5米,多剥者按原价罚款。

7、综采工作面机组电缆使用期为五个月,采煤机电缆超期使用一个月按电缆原价的2%奖励,二个月按4%奖励,使用期不到五个月按电缆原值6%罚款。

8、四平方及以下电缆,每个工作面结束时核对一次,允许消耗20%超出部分按原值对使用单位进行罚款。

9、电缆因故损坏时,由机电科负责追查,对责任单位罚款,6kv电缆损坏一处罚2000元,25平方以上电缆罚500元,25以下罚100元。

10、每季机电区对6kv电缆核对一次,对丢失电缆按原值20%对机三队罚款。

第7篇 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

强和规范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外力破坏危及电网、人身、设备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电力设施运行规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1.2输、变、配电设施运行单位必须按照运行规程组织定期巡视工作,及时发现、及时性处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相关资料档案,防止发生人为责任的法律责任事故。

1.3公司安生部是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安全隐患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运行部门、用电营业部门处理外力破坏安全隐患工作,代表公司协调处理跨区域安全隐患。

1.4市场营销部、各供电所负责配合处理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安全隐患,依法对违章或造成事故的用电客户、施工单位采取中止供电措施。

1.5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安全隐患实行依法整治的原则,依靠当地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整治措施.

2.相关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

2.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2.5《供电营业规则》

2.6《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4.安全隐患的确认

4.1在法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或周边发生如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情况,均属安全隐患。

4.1.1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4.1.2施工作业(挖坑、取土、打桩、起吊、搭棚等)

4.1.3距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4.1.4种植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4.1.5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合物。

4.1.6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范围内放风筝;

4.1.7擅自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

4.1.8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4.1.9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4.1.10其它危害变电、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4.2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外的水平距离根据电力设计单位提供的导线最大风偏值来计算确认。

5.安全隐患的现场处理

5.1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对肇事者予以纠正、制止。

5.2造成电力设施损坏、停电经济损失的现场人员应向肇事方提出索赔要求。

5.3现场违章人员不听劝阻的;或造成我方损失事故后不承诺赔偿的;运行单位可视现场情况采取下处理方式:

5.3.1咨询、拍照取证(应尽可能了解现场资料,拍摄施工人员、多方位现场环境,核实其审批文件、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5.3.2通知保险公司现场出险认证;

5.3.3报警(拨打 110报警电话);

5.3.4报告本单位主管部门

5.3.5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安全监察部;

5.3.6报告当地城管执法部门;

5.3.7报告当地政府规划、电力、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5.3.8申请采取中止供电应急措施。

5.4现场处理工作人员在出现如下情况时,应立即避让,尽快离开现场:

5.4.1现场有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5.4.2电力设施或其他设施、物体出现事故征兆,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5.4.3现场施工环境极端恶劣,可能危及我方人身安全的;

5.3.4肇事者恶意恐吓、威胁、侵犯我方人身安全的;

5.3.5其他极有可能危及我方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5.5电力设施运行单位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安全监察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电话报告、参与协调,并视现场情况需要前往现场处理。

5.6属于严重安全隐患的;运行单位主管部门必须尽快到达现场处理。运行单位提出申请或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指令采取中止供电应急措施的;用电营业单位必须尽快派出人员到达现场确认、协调处理。

6.安全隐患的跟踪处理

6.1运行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登记、存档、如肇事单位或肇事人拒绝提供资料的,可咨询当地规划、城建部门确认其合法性。

6.2运行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设置或增设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告示牌、警示牌;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警示有关单位、个人停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6.3运行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安全隐患肇事方送达《电力设施安全检查结果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危害行为或限期整改。如肇事单位或肇事人拒绝签收的;可通过在场第三方(两人及以上)签名证明、拍照取证或采用寄送挂号信方式。

6.4肇事单位或肇事人在收到《电力设施安全检查结果通知书》后仍未停止危害行为的,运行单位应填写《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情况调查表》,向公司运行主管部门、安生部报告。书面报告应有相关的取证材料(含平面图)和数据、照片等,资料、数据应客观、准确。

6.5公司运行主管部门、安生部对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核实、协调,可视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6.5.1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安全监察部;

6.5.2通报肇事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

6.5.3报告当地城管执法部门;

6.5.4报告当地县级及以上政府规划、电力、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6.5.5采取暂停用电报装措施;

6.5.6采取中止供电应急措施。

6.6对安全隐患(包括造成事故后果的)的肇事单位或个人需要提出诉讼的。由公司法律专责介入协助运行部门处理。

6.7营销部负责配合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肇事单位或肇事人采取如下措施:

6.7.1申请用电报装的,暂不受理;

6.7.2已经受理申请的,暂缓批复;

6.7.3已经用电的,申请中止供电。

6.8采取中止供电措施的,根据《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向公司主分管领导申请对其停止供电。

6.9营销部、各供电所在发生如下情况时,应立即中止供电:

6.9.1由于肇事单位或肇事个人不听劝阻,安全隐患即将发展为生产安全事故的;

6.9.2发生电力设施损坏、停运事故后,肇事方阻挠抢修恢复送电,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6.9.3发生电力设施损坏、停运事故后,肇事单位或肇事个人隐瞒事故或不愿意承担责任的;

6.9.4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指令中止供电的。

6.10运行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安全隐患档案资料;并对安全患整改情况及时跟踪,及时更新资料。

6.11运行单位每月应填写《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报表》,上报公司安生部.

6.12运行单位应在年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资料整理,汇总统计,填写年度《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报表》,报公司安生部备案。i

第8篇 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范各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配置、检查、试验、使用和保管,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在施工作业中真正发挥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详见附录一)。

第三条 各单位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办法,并在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施工企业和系统内的多经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修造企业,农电系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公司安全监察部是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省公司系统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是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置、使用及日常管理,实施全过程管理监督。

第七条 各单位每年要列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和配足电力安全工器具,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专款专用。

第八条 各单位安监部门应设电力安全工器具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附表四、附表五制订安全工器具配置标准。

(三)负责编制电力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四)负责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省公司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五)负责监督检查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

(六)每半年对各二级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七)通过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系统定期对二级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试验、检查和管理进行检查,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条 各单位所属二级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二级单位安全员是管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兼职负责人,负责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工器具使用的培训工作。

(二)二级单位应制定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三)二级单位必须建立电力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安监部门。

(四)二级单位每季对所辖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五)二级单位对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使用情况每月检查一次,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班组(站、所、队)的管理职责:

(一)各班组(站、所、队)应建立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

(二)公用电力安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的标志识,停止使用。个人电力安全工器具自行保管。电力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

(四)班组(站、所、队)每月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二级单位、公司等上级检查做好记录。

(五)定期维护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及时录入各种基础数据,信息准确,及时上传。

第三章 购置及验收

第十二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 省公司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实行准入制度。

(一)省公司每年在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单中,采取招标或评估方式,确定省公司系统内可以采购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产品,并予以公布。对于没有使用经验的新型安全工器具,在小范围试用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评价后,方可参与招标。

(二)申请准入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须先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人员的法人委托书(经公证后),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申请入围产品出具的鉴定报告(复印件),生产能力、规模和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省公司所属单位使用情况等书面材料。

(三)准入产品管理。各单位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向省公司安监部反映,查实后,将取消该产品在省公司的准入资格。并由省公司安监部向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通报。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将暂停厂家准入资格并通知各基层单位:

1、国家电网公司明令禁止使用的;

2、其他网省公司通报或反馈该产品存在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的;

3、使用、检验中发现制造缺陷的。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在省公司公布的准入产品名单中(同一厂家相同型号不同规格的不能相互替代),选择业绩优秀、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且在本公司系统内具有一定使用经验、使用情况良好的产品,购置所需电力安全工器具。对金额较大的电力安全工器具采购,应严格执行省公司物资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采购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一)必须对制造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二)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四)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备品、配件。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其产品的准入资格。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厂家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由采购部门或试验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安监部门派人参加,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者方可入库或交使用单位,不合格者坚决予以退货。

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录入基础数据:使用手持机进行数据录入,扫描电子标签直接添加基础数据(厂家、电压等级、工器具名称、工器具分类、工器具编号、附加编码、管理人等),并上传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

第四章 试验及检验

第十七条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性试验,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预防性试验由各单位在本企业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中明确。

第十九条 应进行试验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如下:

(一)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二)新购置和自制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三)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四)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五)出了质量问题的相同厂家、相同型号电力安全工器具。

第二十条 周期性试验及检验周期、标准及要求应符合:

(一)《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电发[2002]777号);

(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

(三)1994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四)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五)国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

(六)gb2891-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试验方法;

(七)gb2892-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性能试验方法;

(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24-1996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九)电力行业标准 dl/t846.6-2004 高电压测试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气体检漏仪。

第二十一条 试验人员通过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系统下载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基础数据到手持机,经预防性试验或检验合格后,将试验数据扫描并写入到电子标签。回传试验数据到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系统(试验人员在完成每次试验工作后,须及时将试验结果全部上传到系统服务器)。必须在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注明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并与试验部门的台帐相符。

第五章 检查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 检查及使用的总体要求:

(一)各单位应每年统一组织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培训,凡是在工作中需要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定期接受培训。

(二)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1994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等规程和产品使用要求。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班组负责电力安全工器具保管的专人,应每月对其进行保管情况和外观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详见附件二)。使用人必须在使用前进行外观检查和自检。工区安全工程师每半年应对各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保管情况和外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有记录。

2、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时,应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绝缘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用干布擦拭干净。

4、使用绝缘电力安全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三)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的检查与使用:

1、二级单位安全员和班组安全员为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操作负责人,二级单位安全员负责录入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同时设置“用户管理”及“密码”,班组安全工器具保管员负责将现有安全工器具,新领取的安全工器具和试验不合格及在使用中发生数据丢失的安全工器具基础数据及时录入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中。并通过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系统更换电子标签,须注意保持安全工器具编号的惟一性。

2、班组安全工器具保管员负责对本班组安全工器具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时间为每月1次)。同时通过手持机对检查情况进行管理,并将检查数据写入电子标签,保存数据到手持机中。及时将结果上传至系统服务器。为了保证检查或试验的数据准确,试验人员进行试验及班组保管员进行定期检查前,应重新下载基础数据至手持机。

3、班组人员在使用手持机进行基础数据录入时,要按步骤进行逐项录入。工器具的编号为四位数的流水号,属班组工器具的序号,如有操作杆等工器具一套分几节时,每一节都单独编一个序号。附加码中横线前的数字表示此套工器具一共有几节或几根,横线后的数字表示这套工器具的第几节,按此定义来选取,如果工器具只有一件,则不需要选附加码。

4、在读取工器具上的标签信息时,必须将工器具逐一拿出工器具柜,并保证足够近的距离进行信息读取,否则容易造成数据混淆或无法读出。

5、电子标签分为三种,其中蓝色硬标签粘贴在金属表面,如脚扣;黑色硬标签粘贴在非金属表面,如绝缘手套、绝缘靴、安全带等;软性标签可粘贴在管状的工器具上,如操作杆、验电器和接地线操作棒等。

6、电子标签的粘贴位置:绝缘手套要贴在手套外部距腕部5cm处,绝缘靴贴在靴子两侧距靴腰5cm处,脚扣贴在脚蹬底部,绝缘隔板粘于右上角距两边5cm处,验电器尽可能选择中间位置粘贴(与金属位置保持距离),绝缘杆、操作杆贴在每节距离下部30cm处并用热塑管在外表进行热塑,以起到保护电子标签的作用。各种工器具的粘贴要按类别使用正确的电子标签,并保证粘贴牢固。

7、工器具外表面的电子标签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掉落或丢失时,应及时粘贴好或重新粘贴新标签,同时将数据按原信息录入及上传。

第二十三条 安全帽

(一)安全帽的使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植物枝条编织帽不超过两年;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对到期的安全帽,应进行冲击性能和耐穿刺性能抽查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以后每年抽检一次,抽检不合格,则该批安全帽报废。

(二)使用安全帽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安全帽的帽壳、帽箍、帽衬、下颏带、后扣(或帽箍扣)等附件应完好无损,帽壳与顶衬缓冲空间在25~50mm。

(三)安全帽戴好后,应将后扣拧到合适位置(或将帽箍扣调整到合适的位置),锁好下颏带,防止工作中前倾后仰或其它原因造成滑落。

(四)高压近电报警安全帽使用前应检查其音响部分是否良好,但不得作为判定是否无电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安全带

(一)安全带使用期一般为3年(最多不超过4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二)安全带的腰带和保险带、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材质应有耐磨性,卡环(钩)应具有保险装置。操作应灵活,保险带、绳使用长度在3米以上的应加缓冲器。

(三)使用安全带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

1、组件完整、无短缺、无伤残破损;

2、绳索、编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

3、金属配件无裂纹、焊接无缺陷、无严重锈蚀;

4、挂钩的钩舌咬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5、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

(四)安全带应系在牢固的物体上,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在棱角锋利处。安全带要高挂和平行拴挂,严禁低挂高用。

(五)在杆塔上工作时,应将安全带后备保护绳系在安全牢固的构件上(带电作业视其具体任务决定是否系后备安全绳),不得失去后备保护。

第二十五条 脚扣

(一)脚扣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

1、金属母材及焊缝无任何裂纹及可目测到的变形;

2、橡胶防滑块(套)完好,无破损;

3、皮带完好,无霉变、裂缝或严重变形;

4、小爪连接牢固,活动灵活。

(二)正式登杆前在杆根处用力试登,判断脚扣是否有变形和损伤。

(三)登杆前应将脚扣登板的皮带系牢,登杆过程中应根据杆径粗细随时调整脚扣尺寸。

(四)特殊天气使用脚扣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五)严禁从高处往下扔摔脚扣。

第二十六条 绝缘手套

(一)绝缘手套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有发粘、裂纹、破口(漏气)、气泡、发脆等损坏时禁止使用。

(二)进行设备验电,倒闸操作,装拆接地线等工作应戴绝缘手套。

(三)使用绝缘手套时应将上衣袖口套入手套筒口内。

第二十七条 绝缘杆

(一)使用绝缘杆前,应检查绝缘杆的堵头,如发现破损,应禁止使用。

(二)使用绝缘杆时,人体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注意防止绝缘杆被人体或设备短接,以保持有效的绝缘长度。

(三)雨天在户外操作电气设备时,操作杆的绝缘部分应有防雨罩。罩的上口应与绝缘部分紧密结合,无渗漏现象。

第二十八条 绝缘隔板和绝缘罩

(一)绝缘隔板只允许在35kv及以下电压的电气设备上使用,并应有足够的绝缘和机械强度。用于10kv电压等级时,绝缘隔板的厚度不应小于3mm。用于35kv电压等级不应小于4mm。

(二)绝缘隔板和绝缘罩使用前,应检查表面洁净、端面不得有分层或开裂,绝缘罩还应检查内外是否整洁,应无裂纹或损伤。

(三)现场带电安放绝缘档板及绝缘罩时,应带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操作杆。

(四)绝缘隔板在放置和使用中要防止脱落,必要时可用绝缘绳索将其固定。

第二十九条 电容型验电器

(一)电容型验电器上应标有电压等级、制造厂和出厂编号。对66kv及以上验电器还须标明配用的绝缘杆节数。

(二)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验电器的工作电压应与被测设备的电压相同。

(三)非雨雪型电容型验电器不得在雷、雨、雪等恶劣天气时使用。

(四)使用电容型验电器时,操作人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鞋),手握在护环下侧握柄部分。人体与带电部分距离应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距离。

(五)使用抽拉式电容型验电器时,绝缘杆应完全拉开。

(六)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如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验电,不接地不能指示者,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可在验电器绝缘杆尾部接上接地线。

(七)按厂家使用说明书规定周期预防性试验,但不能超过规程规定的一年时间。

第三十条 核相器

(一)核相器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二)核相器绝缘杆部分的使用与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绝缘杆”中的要求相同。

第三十一条 绝缘靴

(一)绝缘靴使用前应检查:不得有外伤,无裂纹、无漏洞、无气泡、无毛刺、无划痕等缺陷。如发现有以上缺陷,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二)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筒内,并要避免接触尖锐的物体,避免接触高温或腐蚀性物质,防止受到损伤。严禁将绝缘靴挪作它用。

(三)雷雨天气或一次系统有接地时,巡视变电站室外高压设备应穿绝缘靴。

第三十二条 绝缘胶垫

绝缘胶垫应保持完好,出现割裂、破损、厚度减薄,不足以保证绝缘性能等情况时,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三条 接地线

(一)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满足装设地点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2,长度应满足工作现场需要;接地线应有透明外护层,护层厚度大于1mm。

(二)接地线的两端线夹应保证接地线与导体和接地装置接触良好、拆装方便,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在大短路电流通过时不致松脱。

(三)接地线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绞线松股、断股、护套严重破损、夹具断裂松动等不得使用。

(四)装设接地线时,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以防止感应电触电。

(五)设备经验电证实确无电压后,应立即装设接地线并三相短路,装设接地线时,应先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接地线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接地线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连接。

(六)设备检修时模拟盘上所挂地线的数量、位置和地线编号,应与工作票和操作票所列内容一致,与现场所装设的接地线一致。

(七)个人保安接地线仅作为预防感应电使用,不得以此代替《安规》规定的工作接地线。只有在工作接地线挂好后,方可在工作相上挂个人保安接地线。

(八)个人保安接地线由工作人员自行携带,截面积不得小于16㎜2。凡在66kv及以上同杆塔并架、邻近、平行、交叉跨越有感应电的线路上进行停电工作,应在工作相上使用个人保安线,并不准采用搭连虚接的方法接地。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应拆除所挂的个人保安接地线。

第三十四条 梯子

(一)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工作人员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攀登时的总重量。

(二)梯子不得宜接长或垫高使用。如需接长时,应用铁卡子或绳索切实卡住或绑牢并加设支撑。梯子不宜绑接使用。

(三)梯子应放置稳固,梯脚要有防滑装置。使用前,应先进行试登,确认可靠后方可使用。有人员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应有人扶持和监护。

(四)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应为60度左右,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并在距梯顶1m处设限高标志。工作人员必须在距梯顶不少于2档的梯蹬上工作。

(五)人字梯应具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六)靠在管子上、导线上使用梯子时,其上端需用挂钩挂住或用绳索绑牢。

(七)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八)严禁人在梯子上时移动梯子,严禁上下抛递工具、材料。

(九)在变电站高压设备区或高压室内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梯子,禁止使用金属梯子。搬动梯子时,应放倒两人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

(十)使用软梯、挂梯作业或用梯头进行移动作业时,软梯、挂梯或梯头上只准一人工作。作业人员到达梯头上进行工作和梯头开始移动前,应将梯头的封口可靠封闭,否则应使用保护绳防止梯头脱钩。

第三十五条 过滤式防毒面具(简称“防毒面具”)

(一)使用防毒面具时,空气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8%,温度为-30~45℃,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闭容器环境。

(二)使用者应根据其面型尺寸选配适宜的面罩号码。

(三)使用前应检查面具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应与佩戴者颜面密合,无明显压痛感。

(四)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和滤毒罐失效(按厂家规定时间进行更换)。

(五)防毒面具的过滤剂有一定的使用时间,一般为30~100分钟。过滤剂失去过滤作用(面具内有特殊气味)时,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六条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简称“空气呼吸器”)

(一)使用者应根据其面型尺寸选配适宜的面罩号码。

(二)使用前应检查面具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应与人体面部密合良好,无明显压痛感。

(三)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

第三十七条 sf6气体检漏仪

(一)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

(二)每月进行外观检查时,应按说明书要求做自检试验。

(三) 工作人员进入sf6配电装置室,入口处若无sf6气体含量显示器,应先通风15分钟,并用sf6气体检漏仪测量sf6气体含量合格。

第三十八条 高压试验发生器

(一)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

(二)每月进行外观检查时,应按说明书要求做自检试验。

第六章 保管及存放

第三十九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要求。

第四十条 绝缘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为80%以下、干燥通风的工具室(柜)内。

第四十一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

第四十二条 绝缘杆应架在支架上或悬挂起来,且不得贴墙放置。

第四十三条 绝缘隔板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地方或垂直放在专用的支架上。

第四十四条 绝缘罩使用后应擦拭干净,装入包装袋内,放置于清洁、干燥通风的架子或专用柜内。

第四十五条 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盒或绝缘安全工器具存放柜内,置于通风干燥处。

第四十六条 核相器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用支架上或者专用包装盒内。

第四十七条 脚扣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和无腐蚀的室内。

第四十八条 橡胶类绝缘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封闭的柜内或支架上,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件,更不得接触酸、碱、油品、化学药品或在太阳下爆晒,并应保持干燥、清洁。

第四十九条 防毒面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酸、碱、溶剂等物质的库房内,严禁重压。防毒面具的滤毒罐(盒)的贮存期为5年(3年),过期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条 空气呼吸器在贮存时,应装入包装箱内,避免长时间曝晒,不能与油、酸、碱或其它有害物质共同贮存,严禁重压。

第五十一条 遮栏绳、网应保持完整、清洁无污垢,成捆整齐存放在安全工具柜内,不得严重磨损、断裂、霉变、连接部位松脱等;遮栏杆外观醒目,无弯曲、无锈蚀,排放整齐。

第五十二条 应对己购置或使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进行普查和登记工作,见附表3。

第七章 报废

第五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一)电力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超过有效使用期限或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三)其它单位己发现问题的相同型号电力安全工器具。

第五十四条 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报废的安全工器具。

第五十五条 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安监部门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公司组织制订。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

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分类

一、电力安全工器具分为绝缘安全工器具、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安全围栏(网)和标示牌三大类。

二、绝缘安全工器具分为基本和辅助两种绝缘安全工器具。

(一)基本绝缘安全工器具是指能直接操作带电设备、接触或可能接触带电体的工器具,如电容型验电器、绝缘杆、绝缘隔板、绝缘罩、携带型短路接地线、个人保安接地线、核相器等。

1、电容型验电器是通过检测流过验电器对地杂散电容中的电流,检验高压电气设备、线路是否带有运行电压的装置。电容型验电器一般由接触电极、验电指示器、连接件、绝缘杆和护手环等组成。

2、绝缘杆是用于短时间对带电设备进行操作或测量的绝缘工具,如接通或断开高压隔离开关、跌落熔丝具等。绝缘杆由合成材料制成,结构一般分为工作部分、绝缘部分和手握部分。

3、绝缘隔板是由绝缘材料制成,用于隔离带电部件、限制工作人员活动范围的绝缘平板。

4、绝缘罩是由绝缘材料制成,用于遮蔽带电导体或非带电导体的保护罩。

5、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是用于防止设备、线路突然来电,消除感应电压,放尽剩余电荷的临时接地装置。

6、个人保护接地线(俗称“小地线”)用于防止感应电压危害的个人用接地装置。

7、核相器是用于检别待连接设备、电气回路是否相位相同的装置。

(二)辅助绝缘安全工器具是指绝缘强度不是承受设备或线路的工作电压,只是用于加强基本绝缘安全工器具的保安作用,用以防止接触电压、跨步电压、泄漏电流电弧对操作人员的伤害,不能用辅助绝缘安全工器具直接接触高压设备带电部分。属于这一类的安全工器具有: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胶垫等。

1、绝缘手套是由特种橡胶制成的,起电气绝缘作用的手套。

2、绝缘靴是由特种橡胶制成的,用于人体与地面绝缘的靴子。

3、绝缘胶垫是由特种橡胶制成的,用于加强工作人员对地绝缘的橡胶板。

三、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一般防护用具)是指防护工作人员发生事故的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安全绳、脚扣、防静电服(静电感应防护服)、防电弧服、导电鞋(防静电鞋)、安全自锁器、速差自控器、防护眼镜、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sf6气体检漏仪、氧量测试仪、耐酸手套、耐酸服及耐酸靴等。

1、安全帽是一种用来保护工作人员头部,使头部免受外力冲击伤害的帽子。

2、高压近电报警安全帽是一种带有高压近电报警功能的安全帽,一般由普通安全帽和高压近电报警器组合而成。

3、安全带是预防高处作业人员坠落伤亡的个人防护用品,由腰带、围杆带、金属配件等组成。安全绳是安全带上面的保护人体不坠落的系绳。

4、梯子由木料、竹料、绝缘材料、铝合金等材料制作的登高作业的工具。

5、脚扣是用钢或合金材料制作的攀登电杆的工具。

6、防静电服是用于在有静电的场所降低人体电位、避免服装上带高电位引起的其他危害的特种服装。

7、防电弧服是一种用绝缘和防护的隔层制成的保护穿着者身体的防护服装,用于减轻或避免电弧发生时散发出的大量热能辐射和飞溅融化物的伤害。

8、导电鞋是由特种性能橡胶制成的,在220~500kv带电杆塔上及330~500kv带电设备区非带电作业时为防止静电感应电压所穿用的鞋子。

9、速差自控器是一种装有一定长度绳索的器件,作业时可不受限制地拉出绳索,坠落时,因速度的变化可将拉出绳索的长度锁定。

10、护目眼镜是在维护电气设备和进行检修工作时,保护工作人员不受电弧灼伤以及防止异物落入眼内的防护用具。

11、过滤式防毒面具是用于有氧环境中使用的呼吸器。

12、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是用于无氧环境中的呼吸器。

13、sf6气体检漏仪是用于绝缘电器的制造以及现场维护、测量sf6气体含量的专用仪器。

四、安全标示牌包括各种安全警告牌、设备标示牌等。

第9篇 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重要电力客户安全供用电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及其补充规定、《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工作规范(试行)》、《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试行)》、《关于加强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豫电营销[2010]7号文、《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部分及电力线路部分)》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安县电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所有重要电力客户(业扩管理以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重要电力客户范围

第三条 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在本县区域内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第四条 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客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客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

1、特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客户。

2、一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3、二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4、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客户。

5、重要电力客户应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电气化铁路、党政机关、国防、信息安全、交通运输、水利枢纽、公共事业及其他重要客户。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电气化铁路等行业的客户根据国网公司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管理。党政机关主要包括:县委、县政府、县公安(交警)指挥中心等;国防主要包括:各级部队指挥中心(系统)、雷达机站等;信息安全主要包括:移动、电信、广播、电视、各类网络数据中心、主要银行网点、银行(证券)数据中心、各类大型通讯基站等;交通运输主要包括:重要交通枢纽(机场、码头、车站)等;水利枢纽主要包括:大型提水站、排涝、泵站及重要水利工程等;公共事业主要包括:市政(水、电、气)公用事业、其中水厂包括污水处理和原水水厂;其他重要客户主要包括:医院(三级甲等医院)、血库、疾病控制中心、大型超市卖场、大型购物中心、文化活动中心、重要国(涉外)宾馆、重点高校等。

第五条 重要电力客户可自行依据河南省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申报表(详见附件一),向供电企业申请。公司应根据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客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每年对本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的电力客户进行梳理,提出重要电力客户名单,经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章 重要电力客户的电源配置

第六条 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配置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

1、特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三路电源供电方式,其中的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应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2、一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方式,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应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3、二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方式,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4、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实现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

5、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必须满足重要电力客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第七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10kv及以下供电线路应采用电缆线路供电,确因受到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架空绝缘线路供电,但不得同杆架设。35kv及以上供电线路采用架空线路的双电源客户,其供电电源不宜取自同杆架设的两回线路。

第八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要求:

1、重要电力客户具有中断供电将会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政治影响的负荷时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2、自备应急电源容量配置标准:自备应急电源容量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

3、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4、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5、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第四章 重要电力客户的业扩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办理客户业扩过程中,应根据客户提供的主要生产用电设备清单、生产工艺耗电流程简介、重要及保安负荷报装容量、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重要用电负荷的保安措施等相关申请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以确认客户的负荷特性是否属于重要电力客户。确认为重要电力客户的,应出具《重要电力客户确认告知书》(详见附件二)书面告知客户,客户存在异议的,公司应根据客户提供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处理。

第十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供电方案须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相关要求。供电方案应经过供电方案审查会讨论,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确定,《高压供电客户供电方案答复单》和《重要电力客户确认告知书》均应通知到客户并由其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重要电力客户内部受电工程设计时,应将重要负荷与其他负荷予以区分,并分开配电。重要客户的保安负荷应实现末端自动切换,其他重要负荷宜采用末端自动切换,切换装置应闭锁(电气、机械)可靠。

第十二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应与受电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审查(电气图纸送审)时,应按《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图纸送审资料清单》(详见附件四)要求内容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在对重要电力客户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完毕后,应向重要电力客户提供《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结果通知单》(详见附件五)。

第十三条 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客户应提供隐蔽工程的相关资料,公司根据审查同意的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施工标准,对重要电力客户变配电所的土建、接地系统等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并认真如实填写《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结果通知单》(详见附件六),发现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提出《限期整改告知书》(详见附件七),客户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者,电业公司可不接受其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时,应提供工程竣工报告、变电所管理机构(含联系方式)、电工人员配置、值班制度以及内部应急详细预案作为资料备案。其中,工程竣工报告中应包含自备应急电源的相关内容,如:切换装置(含末端切换)带电切换试验合格报告、自备应急电源合格证及有关技术参数、生产资质等。竣工报验时,不符合《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告主要内容清单》(详见附件八)要求的,公司可拒绝验收。

第十五条 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应重点检查防误闭锁装置、保安负荷的供电回路、设备选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是否符合电气安装要求、安全工器具配备是否到位、备品备件是否准备充足,公司人员应认真如实地填写《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详见附件九),并出具验收意见。受电工程验收不合格时,应向客户提供《受电工程缺陷整改通知单》(详见附件十)。

第十六条 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电业公司应与客户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电网调度协议》等相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验收合格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及时组织送电工作,督促客户按照事先编制的送电方案有序送电。

第十八条 在重要电力客户的业扩过程中,公司客户经理等相关岗位人员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如发生对重要电力客户确认有误、重要电力客户电源配置不符要求等问题,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当事人进行考核。

第五章 重要电力客户客户端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应定期(至少半年一次)对重要电力客户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排查客户内部安全用电隐患,协助制定客户责任隐患整改计划,督促客户尽快落实,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条 对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电网二类及以上障碍或较大社会、政治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重要隐患,应开具《限期整改告知书》并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及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对到期拒不整改的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停电,对已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停电信息公告制度,对重要电力客户应由专人负责,确保满足《供电服务监管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用电安全目标管理,建立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规程,编制典型操作票并坚持“两票”“三制”,定期开展用电设备各项试验,杜绝人身和重大设备事故。

第二十三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反事故措施演练,一旦发生用电事故,能及时控制和排除,缩小事故的范围和影响。

第二十四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按期启动调试自备应急电源并做好记录,及时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备应急电源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五条 对批准投入运行的自备发电机,不得随意更改接线方式、拆除联锁装置和移位,确需变更的应到供电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和拆除自备发电机,不得将自备发电机并网运行。

第二十六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严格按照国家电监会颁布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电工人员管理。

1、 根据实际情况配置足额的专职电工人员,并明确专人担任电气负责人,电气负责人须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并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2、 不得招用、安排未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电工人员从事进网作业行为。电工人员不能超《进网作业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范围进网作业;

3、 电工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电业作业规定。培训期满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

4、 电工人员的《进网作业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届满时,必须提前30天向发证机关提出续期注册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的,视为未注册,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5、 电工人员在从事进网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进网作业许可证》。

6、 不得伪造、变造《进网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进网作业许可证》。《进网作业许可证》如有丢失、破损,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说明情况,并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7、 应积极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对进网作业电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通报电工人员的进网作业情况。

第二十七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电气值班人员应加强运行设备和备用设备的巡视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汇报并组织消缺,确保设备健康运行。

第六章 重要电力客户电网侧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场营销部、电力调度中心应分别建立重要电力客户电网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定期(至少半年一次)对重要电力客户供电情况进行排查,对发现的电网责任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市场营销部主要工作职责:

1、 定期对重要电力客户所涉供电线路、变电站进行巡视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好电网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电力输送安全畅通。

2、 负责电网责任隐患的整改。对发现的电网责任隐患应结合电网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制定整改计划,按期落实。对短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预警监控。

3、 制定和完善电网设备停电的应急预案和抢修预案,确保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在进行电网调整时,不应降低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配置标准和要求。

4、 安排重要电力客户线路检修时,应优化施工方案,重要客户双(多)电源不得同时停电,如确有必要应做好临时电力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电力调度中心应根据重要电力客户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电网运行方式,编制电网调度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对重要电力客户继电保护定值进行复验,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电网规划设计、重要客户接入系统设计审查、重要客户内部工程设计审查等方面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严格把关,满足重要电力客户供电可靠性要求,避免出现电网责任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在对重要电力客户实施有序用电时,应严格遵照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第七章 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新安县电业公司重要客户停电应急预案》(附件十一)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重要客户停电应急管理办法或规定,建立重要电力客户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操作流程,针对每个重要客户编制并完善具体的一户一册的《重要客户应急抢修预案》(模板详见附件十二)。

第三十四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应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应急处理组织机构,组织开展事故预防、事故预警和响应、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第三十五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应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公司各部门应按管辖范围,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管辖范围内的重要电力客户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和应急救援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协同重要电力客户编制《客户停电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方案》(详见附件十三),定期与重要电力客户联合开展反事故措施演练,提高重要电力客户突发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针对重要电力客户相关供电线路、变电设备准备必要的备品备件,重要电力客户也应根据自己的设备情况配备常用的备品备件。发生重要电力客户停电事故时,公司应根据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安排事故抢险队伍,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修。在抢修过程中,现场抢修负责人应组织运行单位、抢修单位及客户迅速确定抢修方案。在抢修过程中,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确定的抢修方案,服从现场抢修负责人的统一指挥,按照现场的指令,迅速到位,投入故障抢修行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重要电力客户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直接参与指挥处理及上报市公司用电安全类应急工作组,上报应通过口头和书面形式,内容包括客户户名、时间、地点、过程、初步原因及后果分析、抢修进展等。

第三十九条 针对重要电力客户停电事故,应在事后成立调查小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后期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需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八章 重要电力客户管理系统维护

第四十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纳入营销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系统日常维护工作由分管人员负责,定期检查。

第四十一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周期性检查及专项检查应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开展,现场检查应填写《重要电力客户用电检查工作单》(详见附件十四),并及时在管理系统中形成记录。重要电力客户用电信息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确保系统数据准确可靠。

第四十二条 重要电力客户事故处理结束后,相关人员须及时在管理系统中录入事故处理相关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安县电业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第10篇 电力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用电管理,完成公司各项经营计划,更好地把计划、安全、节约用电工作做好,降低吨煤成本,切实完成公司制定的电力成本指标,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力计量管理办法。

第二条鑫铜公司电力计量的考核在机电副总、经营副总领导下,由机运部、企业管理部具体负责。

第二章电力计量范围

第一条机运部供电组员具体负责全公司电力计量的管理工作

(一)负责对全公司用电管理宏观控制

(二)负责每月公司用电量分析统计,编制电力报表,统计每月使用电量,每月做出电量消耗情况分析。

(三)根据企管部下发的下月生产计划,结合设备组提供的各生产区队的设备使用情况,下达下月各生产区队用电电量计划。

第二条电力计量范围:一采队、二采队、掘进一队、掘进二队、开拓队、机一队、机二队、运输队、巷修队

电力计量方式:所有电器设备按区域计量,按区队为单位每月考核结算。

第三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机运部及各区队都要建立计量使用台帐,台帐内应包括计量器具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检验时间等技术资料集每月单位的用电情况。

第二条各区队安装计量器的地区按照机运部,提供各地点、控制区域进行安装,由电管组主管人员及区队主管计量人员现场计量登记。

第三条计量器现场检查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损坏、读数不准确等情况时要及时查明原因,进行修理更换。

第四条计量器应按周期进行现场检查,计量器显示数据要认真记录,电管组负责人员对数据分析研究,对使用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在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坏器具,一经发现按本考核办法严格处理。

第四章计量考核

第一条机运部电管组负责人员,根据我公司《电量结算电耗定额说明》的有关规定,在每月25日-28日,核定各区队下月电量考核单价及全公司用电分解。

第二条机运部电管组负责人员每月1日对各区队计量器抄表计量,汇总造册,设备组将各区队区域设备当月使用情况同时汇报企管部,企管部根据各单位当月产量,设备使用情况及计划用电单耗确定各单位的奖罚。

第五章考核办法

第一条由企管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办法统一进行考核。

第二条机运部承包公司总用电量及经营考核规定的电力指标。

第三条完成规定的电力指标按节约电费金额50%提奖(0.6元/kwh),用电量考核按月考核,按季兑现。

第四条实行定额用电的单位超额部分按50%(0.6元/kwh)罚款。

第五条由企管部、机运部组织有关单位每月进行1-2次不定期井上下全面用电检查。

第六条每月月底抄表汇总,有关人员不允许徇私情,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六章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11篇 电力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使各级各类人员更加深刻认识违章的危害性,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安全意识,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安规执行力,有效解决违章背后的深层次管理问题,大幅度减少各种违章现象,逐步实现“零违章”目标。

第三条 建立各单位领导全程参与和负责的“查、纠、惩、训”反违章工作体系。“查、纠、惩、训”体系就是通过检查发现问题、纠正违章现象、惩罚违章人员、开展培训教育来提高违章者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制素养。“领导全程参与和负责”就是各单位领导对“查、纠、惩、训”全过程亲自参与和指导,对提高违章者的安全工作能力负责。

第四条 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公司管理和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反违章工作情况;各单位制定切合实际的反违章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反违章工作目标、职责分工、标准要求、实施方法和考核规则,管理和考核车间领导开展反违章工作情况。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本文中的“公司”指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单位”指盟市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成立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反违章工作目标、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奖惩规则。

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总经理党组书记

常务副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工会主席、总工程师

成员: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调度通信中心、基建部、营销农电部、科技信息部、人力资源部、思想政治工作部、工会部门负责人

公司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负责反违章工作的归口管理,对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评估、考核。

第七条 各单位应成立反违章工作领导组织,负责制定本单位反违章工作细则,建立有效的反违章工作机制,并为反违章工作开展提供人员、资金和装备保障。

第八条 各单位要成立党政工团共同参与、单位领导带队的反违章纠察队伍。各级领导应积极参加反违章纠察活动,落实监督职责。

第九条 各专业分管领导对本专业反违章管理工作负责,各级生技、农电、基建、营销、调度及分管集体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部门,负责本专业管理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组织开展反违章纠察工作,并将违章情况及时反馈给反违章工作办公室。

第十条 车间和班组应严格落实反违章工作要求,防范并严肃查处各类违章。

第三章 违章分类

第十一条 违章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各级人员应认真学习《蒙东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及防控措施释义》,提高辨识违章的能力,防止发生《蒙东电力公司严重和一般违章分类明细》定性的各种违章。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单位领导开展反违章纠察活动,应采取暗访的方式,不仅针对分管专业,还要定期交换检查;对所属基层单位要轮流检查,避免就近舍远。

第十三条 单位领导带领的反违章纠察队伍,每月至少开展5次反违章纠察活动,优先对作业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如果当日没有作业和施工现场,应对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违章检查,侧重安全例行工作、计划管理、作业组织、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指导班组梳理工作流程,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四条 违章查处要延伸到各个领域、各个时段、各个环节。在抓好生产系统反违章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基建、营销、农电专业和集体企业的违章查处。在加大行为违章、装置违章查处力度的基础上,要深挖管理违章。既要重视“春秋检”时段的违章查处,又要重视其他时段的违章查处。既要重视大型作业、集中作业的违章查处,又要做好小型作业、分散作业的违章查处。

第十五条 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加大违章检查力度,提高违章“纠、训”效果。发现违章现象后,单位领导要组织违章者所在班组,召开违章现象分析会,查找深层次的违章原因,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对待违章现象要做到“六个决不放过”(违章不在第一时间处理决不放过,找不到具体责任人和全员应负责任决不放过,找不到造成违章的条件因素决不放过,不解决导致系列不良因素产生的本质原因决不放过,搞不清造成本质原因产生的环境影响因素决不放过,解决不了不良环境问题决不放过) 。

第十六条 定期组织反违章经验交流活动,总结反违章工作成效与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完善反违章工作办法,健全反违章长效工作机制。

第五章 公司考核

第十七条 公司对各单位实施反违章工作记分管理。各单位领导每开展一次违章纠察活动加1分;发现违章并对违章责任人员实施了“纠、惩、训”,对违章现象做到了“六个决不放过”,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再加2分。

第十八条 公司对各单位开展违章纠察,发现一起严重违章扣4分,发现一起一般违章扣2分。

第十九条 每个单位所有领导的得分与扣分的代数和作为本单位反违章工作的积分。各单位的反违章工作积分,依据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评价办法》,作为单位安全管理排名以及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依据。

第二十条 单位每月反违章积分应达到9分,每降低1分,扣单位500元,从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奖金中扣除,平均分摊到单位的每位领导。

第二十一条 对于每次违章纠察活动查不出任何问题的单位领导,公司将实施联责考核。联责考核,是指由各单位领导带领的反违章纠察队伍,在作业和施工现场没有查出任何违章现象或对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没有查出任何问题,而相关车间、班组从接受检查之日起的30天内发生人为责任事故,带队检查的单位领导在事故处理时将负连带同等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月公布各单位的反违章工作积分,各单位每月28日前,将单位领导反违章纠察月报表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六章 单位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车间、班组进行反违章纠察,实行违章累计扣分制并处以罚款,以一年为考核周期,年终自动清零。对严重违章、一般违章和重复性违章人员的扣分和罚款标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违章者都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工作。一年内扣分累计达到一定分数的职工,要执行待岗学习制度,学习期间只发待岗工资。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制定外包施工人员发生违章的考核规定,对于连续发生违章现象的外包队伍,应加倍处罚并停工整顿。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人员对查处的违章行为不服,一周内可以向本单位或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复议,最终以复议结果为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安监部门要建立个人违章积分档案,并定期公布积分和罚款金额。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鼓励广大员工积极制止他人违章行为。对制止违章行为,并避免了事故的发生,经安监部门确认分别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公司要开展创建“无违章企业”活动,评选反违章工作先进单位。各单位要开展创建“无违章个人”、“无违章班组”、“无违章车间”活动,培养职工遵章守制的良好素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考核规定》中关于发现违章对领导班子成员考核的相关规定废止。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编制本单位反违章工作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但标准应不低于本规定,并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12篇 电业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重要电力客户安全供用电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及其补充规定、《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工作规范(试行)》、《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试行)》、《关于加强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豫电营销[2010]7号文、《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部分及电力线路部分)》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安县电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所有重要电力客户(业扩管理以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要电力客户范围

第三条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在本县区域内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第四条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客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客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

1、特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客户。

2、一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3、二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4、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客户。

5、重要电力客户应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电气化铁路、党政机关、国防、信息安全、交通运输、水利枢纽、公共事业及其他重要客户。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电气化铁路等行业的客户根据国网公司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管理。党政机关主要包括:县委、县政府、县公安(交警)指挥中心等;国防主要包括:各级部队指挥中心(系统)、雷达机站等;信息安全主要包括:移动、电信、广播、电视、各类网络数据中心、主要银行网点、银行(证券)数据中心、各类大型通讯基站等;交通运输主要包括:重要交通枢纽(机场、码头、车站)等;水利枢纽主要包括:大型提水站、排涝、泵站及重要水利工程等;公共事业主要包括:市政(水、电、气)公用事业、其中水厂包括污水处理和原水水厂;其他重要客户主要包括:医院(三级甲等医院)、血库、疾病控制中心、大型超市卖场、大型购物中心、文化活动中心、重要国(涉外)宾馆、重点高校等。

第五条重要电力客户可自行依据河南省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申报表(详见附件一),向供电企业申请。公司应根据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客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每年对本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的电力客户进行梳理,提出重要电力客户名单,经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章重要电力客户的电源配置

第六条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配置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

1、特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三路电源供电方式,其中的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应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2、一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方式,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应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3、二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方式,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4、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实现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

5、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必须满足重要电力客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第七条重要电力客户的10kv及以下供电线路应采用电缆线路供电,确因受到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架空绝缘线路供电,但不得同杆架设。35kv及以上供电线路采用架空线路的双电源客户,其供电电源不宜取自同杆架设的两回线路。

第八条重要电力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要求:

1、重要电力客户具有中断供电将会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政治影响的负荷时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2、自备应急电源容量配置标准:自备应急电源容量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

3、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4、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5、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第四章重要电力客户的业扩管理

第九条公司在办理客户业扩过程中,应根据客户提供的主要生产用电设备清单、生产工艺耗电流程简介、重要及保安负荷报装容量、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重要用电负荷的保安措施等相关申请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以确认客户的负荷特性是否属于重要电力客户。确认为重要电力客户的,应出具《重要电力客户确认告知书》(详见附件二)书面告知客户,客户存在异议的,公司应根据客户提供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处理。

第十条重要电力客户的供电方案须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相关要求。供电方案应经过供电方案审查会讨论,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确定,《高压供电客户供电方案答复单》和《重要电力客户确认告知书》均应通知到客户并由其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重要电力客户内部受电工程设计时,应将重要负荷与其他负荷予以区分,并分开配电。重要客户的保安负荷应实现末端自动切换,其他重要负荷宜采用末端自动切换,切换装置应闭锁(电气、机械)可靠。

第十二条重要电力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应与受电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审查(电气图纸送审)时,应按《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图纸送审资料清单》(详见附件四)要求内容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在对重要电力客户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完毕后,应向重要电力客户提供《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结果通知单》(详见附件五)。

第十三条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客户应提供隐蔽工程的相关资料,公司根据审查同意的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施工标准,对重要电力客户变配电所的土建、接地系统等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并认真如实填写《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结果通知单》(详见附件六),发现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提出《限期整改告知书》(详见附件七),客户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者,电业公司可不接受其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时,应提供工程竣工报告、变电所管理机构(含联系方式)、电工人员配置、值班制度以及内部应急详细预案作为资料备案。其中,工程竣工报告中应包含自备应急电源的相关内容,如:切换装置(含末端切换)带电切换试验合格报告、自备应急电源合格证及有关技术参数、生产资质等。竣工报验时,不符合《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告主要内容清单》(详见附件八)要求的,公司可拒绝验收。

第十五条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应重点检查防误闭锁装置、保安负荷的供电回路、设备选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是否符合电气安装要求、安全工器具配备是否到位、备品备件是否准备充足,公司人员应认真如实地填写《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详见附件九),并出具验收意见。受电工程验收不合格时,应向客户提供《受电工程缺陷整改通知单》(详见附件十)。

第十六条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电业公司应与客户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电网调度协议》等相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应在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验收合格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及时组织送电工作,督促客户按照事先编制的送电方案有序送电。

第十八条在重要电力客户的业扩过程中,公司客户经理等相关岗位人员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如发生对重要电力客户确认有误、重要电力客户电源配置不符要求等问题,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当事人进行考核。

第五章重要电力客户客户端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应定期(至少半年一次)对重要电力客户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排查客户内部安全用电隐患,协助制定客户责任隐患整改计划,督促客户尽快落实,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条对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电网二类及以上障碍或较大社会、政治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重要隐患,应开具《限期整改告知书》并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及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对到期拒不整改的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停电,对已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停电信息公告制度,对重要电力客户应由专人负责,确保满足《供电服务监管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重要电力客户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用电安全目标管理,建立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规程,编制典型操作票并坚持“两票”“三制”,定期开展用电设备各项试验,杜绝人身和重大设备事故。

第二十三条重要电力客户应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反事故措施演练,一旦发生用电事故,能及时控制和排除,缩小事故的范围和影响。

第二十四条重要电力客户应按期启动调试自备应急电源并做好记录,及时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备应急电源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五条对批准投入运行的自备发电机,不得随意更改接线方式、拆除联锁装置和移位,确需变更的应到供电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和拆除自备发电机,不得将自备发电机并网运行。

第二十六条重要电力客户应严格按照国家电监会颁布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电工人员管理。

1、根据实际情况配置足额的专职电工人员,并明确专人担任电气负责人,电气负责人须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并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2、不得招用、安排未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电工人员从事进网作业行为。电工人员不能超《进网作业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范围进网作业;

3、电工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电业作业规定。培训期满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

4、电工人员的《进网作业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届满时,必须提前30天向发证机关提出续期注册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的,视为未注册,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5、电工人员在从事进网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进网作业许可证》。

6、不得伪造、变造《进网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进网作业许可证》。《进网作业许可证》如有丢失、破损,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说明情况,并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7、应积极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对进网作业电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通报电工人员的进网作业情况。

第二十七条重要电力客户的电气值班人员应加强运行设备和备用设备的巡视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汇报并组织消缺,确保设备健康运行。

第六章重要电力客户电网侧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场营销部、电力调度中心应分别建立重要电力客户电网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定期(至少半年一次)对重要电力客户供电情况进行排查,对发现的电网责任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市场营销部主要工作职责:

1、定期对重要电力客户所涉供电线路、变电站进行巡视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好电网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电力输送安全畅通。

2、负责电网责任隐患的整改。对发现的电网责任隐患应结合电网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制定整改计划,按期落实。对短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预警监控。

3、制定和完善电网设备停电的应急预案和抢修预案,确保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在进行电网调整时,不应降低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配置标准和要求。

4、安排重要电力客户线路检修时,应优化施工方案,重要客户双(多)电源不得同时停电,如确有必要应做好临时电力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电力调度中心应根据重要电力客户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电网运行方式,编制电网调度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对重要电力客户继电保护定值进行复验,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在电网规划设计、重要客户接入系统设计审查、重要客户内部工程设计审查等方面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严格把关,满足重要电力客户供电可靠性要求,避免出现电网责任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在对重要电力客户实施有序用电时,应严格遵照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第七章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按照《新安县电业公司重要客户停电应急预案》(附件十一)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重要客户停电应急管理办法或规定,建立重要电力客户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操作流程,针对每个重要客户编制并完善具体的一户一册的《重要客户应急抢修预案》(模板详见附件十二)。

第三十四条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应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应急处理组织机构,组织开展事故预防、事故预警和响应、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第三十五条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应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公司各部门应按管辖范围,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管辖范围内的重要电力客户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和应急救援处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协同重要电力客户编制《客户停电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方案》(详见附件十三),定期与重要电力客户联合开展反事故措施演练,提高重要电力客户突发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针对重要电力客户相关供电线路、变电设备准备必要的备品备件,重要电力客户也应根据自己的设备情况配备常用的备品备件。发生重要电力客户停电事故时,公司应根据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安排事故抢险队伍,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修。在抢修过程中,现场抢修负责人应组织运行单位、抢修单位及客户迅速确定抢修方案。在抢修过程中,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确定的抢修方案,服从现场抢修负责人的统一指挥,按照现场的指令,迅速到位,投入故障抢修行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建立重要电力客户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直接参与指挥处理及上报市公司用电安全类应急工作组,上报应通过口头和书面形式,内容包括客户户名、时间、地点、过程、初步原因及后果分析、抢修进展等。

第三十九条针对重要电力客户停电事故,应在事后成立调查小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后期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需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八章重要电力客户管理系统维护

第四十条重要电力客户应纳入营销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系统日常维护工作由分管人员负责,定期检查。

第四十一条重要电力客户的周期性检查及专项检查应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开展,现场检查应填写《重要电力客户用电检查工作单》(详见附件十四),并及时在管理系统中形成记录。重要电力客户用电信息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确保系统数据准确可靠。

第四十二条重要电力客户事故处理结束后,相关人员须及时在管理系统中录入事故处理相关信息。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新安县电业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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