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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13 热度:17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第1篇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为认真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员工安全行为,促进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实现公司安全发展,特制定《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以下简称《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所属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本《奖惩制度》仅适用于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所属矿井的安全监管和考核。

第二章 处罚标准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1)矿井未及时更换和延期“四证一照”,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组织生产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2)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继续组织生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3)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4)矿井建设项目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而未批先建,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三边”现象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5)建设矿井未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

第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十五项”安全生产基本制度。每缺一项制度或制度未贯彻落实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严禁违章指挥。(1)未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的,处1000元的罚款;(2)任何人员不得违章指挥他人冒险蛮干,否则处罚100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矿井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培训计划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1)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否则,处500元/人·次的罚款;(2)相关岗位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所持证件过期失效的,处1000元/人·次的罚款;(3)未定期组织职工安全学习,职工参加学习出勤率不达95%,班组未召开班前会、班前会无记录或记录不完善,规程措施未对职工贯彻学习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矿井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排查、未建档、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上级查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不及时反馈整改结果或反馈结果不真实的,处1000元/条·次的罚款。

第九条 生产作业区域内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处理完毕,险情未消除就进行其它工作及下一工序工作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条 矿井发生重伤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处2000~2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延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对不认真履职尽责逃避抢险救灾的,处1000~3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批准实施的安全工程、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不按计划施工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三条 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矿井年季月瓦斯抽采钻孔接续计划和瓦斯抽采量计划、矿井年季月防突实施计划、矿井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采掘头面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补充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等未按规定及时编订、审批和上报,处1000元/件·次的罚款。

第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含辅助救护队)必须具有所服务矿井的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等资料并加强防灾救灾的培训教育和训练演习,加强矿井抢险救灾物质储备管理,熟悉矿井所有通道和安全设备设施,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矿井未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新职工未签订师徒合同或未按规定向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安全责任险的,处1000元/人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安排职工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的,处300元/人的罚款。

第十七条 矿井未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职责,未按规定进行质量达标考核验收工作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八条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之前,必须经过安全许用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否则,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坚持重点场所(如爆破材料库、主扇风机房、主要变电所、物质库房、安全监控室、调度值班室等)、重点岗位(主扇司机、瓦斯抽放司机、瓦斯检查员、变电发电岗位人员、提升机司机等)的工作人员手上交接班管理,严禁脱岗、串岗行为。否则,处500~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二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公司下发的安全管理文件、管理办法等,必须贯彻落实,并有贯彻学习记录。无贯彻学习记录的,处500元/次的罚款

第二节 采掘

第二十一条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1)煤矿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不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2)采、掘、支护工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3)矿井存在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或以掘代采、滥采滥挖等采煤方式非法开采的,处10000~50000元的罚款;(4)矿工在未采取可靠支护措施的顶板下作业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5)未及时上图,图纸与井下现场实际不符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6)采取隐蔽手段,逃避检查,造成安全生产监管盲区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发现挂汗、水雾、挂红、水啸、水压增大等透水预兆,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继续冒险蛮干作业的,处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未及时编制、审批、下发的,处5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采掘生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就擅自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安全生产作业,处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停止采煤,制定并落实相应措施。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或未组织学习考试就组织施工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溜煤眼上口未架设防止人员、大块煤矸和材料坠落安全设施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采煤工作面出现连续三根以上支柱迎山角过大或退山现象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否则,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编号入账,单体液压支柱和金属铰梁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处50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否则,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初采和收尾不制定安全措施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落实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畅通。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岩装(转)载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全断面喷雾洒水等防尘设施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不按规定放中、腰线,导致巷道方位或坡度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处2000元/次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按情节或损失额度从重处罚。

第四十三条 巷道维修不是由外向里,不按规定参设临时支柱;修护旧巷时安全道路不畅通;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不按允掘(采)通知书掘(采)进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并视其情况加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冲垮支架后,不及时恢复支护或恢复支护不符合质量要求就冒险作业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步和信号装置。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绿灯和直通本井(巷)提升绞车硐室的电话。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前红灯亮,并有铃声警示,行人立即就近进入躲避硐,经电话联系确认无误后提升;红灯熄灭绿灯亮且经电话确认无误后,人员方可行走。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全断面喷雾洒水等防尘设施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 前探支架不按规定架设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高空或立眼作业不佩戴保险带不系安全绳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不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不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处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认真执行。否则,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节 一通三防

第五十四条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1)矿井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风流不稳定或风速风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2)矿井存在局部通风配风不符合规定或未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要求的,处500元的罚款;(3)矿井通风设施达不到质量标准化要求的,处500元的罚款;(4)矿井通风日常管理不到位,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等行为或出现矿井无计划停风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5)矿井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或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处3000元/处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1)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井、斜井等)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石门揭煤设计》规定。否则,处罚矿井1000~2000元;(2)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钻孔控制范围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防突措施》规定。否则,处罚矿井500~1000元;(3)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钻孔控制范围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防突措施》规定。否则,处罚矿井500元/处;(4)抽采钻孔不按设计参数施工,处500元/孔的罚款;抽采钻孔竣工不按规定进行验收,处100~200元/孔的罚款;预抽瓦斯钻孔封堵不严密,漏气,处200元/孔的罚款;(5)瓦斯抽采系统不按规定定期检测参数,检测参数不真实,计算不准确,不按时报送检测报表,处500元/次的罚款;(6)瓦斯抽放管路积水、存渣、漏气等不即时处理的,处500元/处的罚款;(7)突出危险煤层的采区、工作面未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处2000~3000元的罚款;(8)工作面采取消除突出措施后,未经检验达标、评估合格就进行采掘活动的,处2000-5000元/处的罚款;(9)传感器的数量、安装位置不正确,处200-500元/处的罚款;(10)监控系统和传感器未及时维护、调校或数据不准确的,处100-200元/处的罚款;(11)瓦斯超限断电功能不完备,不能切断瓦斯超限区域的有关电气设备电源的,处500-1000元/处的罚款;(12)瓦斯超限上报或处置不及时的,处1000元的罚款;(13)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石门揭煤工作面未按措施施工,误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发生突出,未造成人员伤害的,误揭突出煤层处罚矿井50000元/次;误揭发生突出处罚矿井100000元/次。

第五十七条 虚报、谎报钻孔的个数、深度、临界值指标的,处5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发生未造成人员伤害的煤与瓦斯突出,立即停产,并报公司安监部和通防部对事故进行追查,属责任事故的,处50000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调度室知晓,同时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措施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否则,处3000~5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石门(含立井、斜井等)揭煤作业前应编制石门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矿井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预测结果应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煤巷、采面未审批和没有允掘进尺、超审批允掘进尺作业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采掘工作面作业违反其他防突规定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任何碛头放炮作业时禁止摘掉风筒放炮。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进入瓦斯超限区域的巷道口设置栅栏、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排放瓦斯和处理瓦斯积聚,瓦斯排放中不按规定撤人和送电,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矿井未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或防突头(面)放炮时不关闭反向风门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井下焊接或溜煤眼内放炮作业时,无人检查瓦斯,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主要通风机房零乱或兼作其它用途的,处矿井罚款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条 不按规定或无措施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时人员不撤至规定地点的,处2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临时停风的掘进巷道未及时撤人、断电、设置警标和栅栏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未在24h内设置密闭,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瓦斯浓度超限的巷道应当班封闭,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盲巷和所有密闭巷道入口处必须做到断轨、断管、断线“三断”,禁止内外有导电体连通。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永久风门或主要运输巷道风门未闭锁,处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未按规定的时间、规定的次数对相关区域地点进行瓦斯巡回检查或填报数据不真实,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瓦斯检查工手簿、井下公示牌板、瓦斯日报表未做到三对口,处1000~3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风筒出口末端到碛头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不按规定悬挂、移动、保护瓦斯传感器,处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瓦斯抽放管不按规定时间放水,处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未认真执行瓦斯抽采两计划或瓦斯抽采泵钻孔接续计划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四节 爆破管理

第八十条 巷道贯通前,两巷相距20米前未制定和贯彻落实贯通措施,不设警戒栅栏、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就装药放炮的,处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井下放炮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的,放炮员未将放炮器钥匙随身携带或使用非放炮器专用钥匙的,处1000~2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井下爆破安全距离及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采掘头面采用边打眼边装药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爆炸材料库未建立收、发、存台帐,库房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记录库存情况、核实库存数量,未做到库存日清月结(井下爆炸材料库还应做到班班清),记录数字和编号不工整、清晰、准确,未达到帐、卡、物相符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爆炸材料库库管员必须不坚守岗位,未做到在库房手上交接班,发生空班或脱岗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爆破。”规定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爆炸材料库内未保持整洁、卫生,存放杂物。爆炸材料库内未备齐灭火器材和消防工具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使用其它导线代替放炮母线放炮,放炮母线存在破口、明接头;不放炮时,未将母线两头扭结成短路状态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不按规定装填水泡泥和黄泥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条 不按规定试行炸药、雷管分装分运的。装配引药地点、方法不符合规定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五节 机电运输

第九十一条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运输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1)购买的机电设备和提升运输设备无安全标志“ma”便投入井下使用的,处1000元的罚款;(2)未定期对井下机电设备和提升设备进行维护的,处500元的罚款;(3)维修的设备未经检验合格后便投入使用的,处500元的罚款;(4)提升系统的保护和闭锁装置以及保护和联锁装置不符合规定的,处1000元的罚款;(5)提升系统的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技术状况不良,动作不灵敏,工作不可靠的,处1000元的罚款;(6)井下使用的机电设备不符合国家防爆标准或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处1000元的罚款;(7)防爆设备维修后,未进行防爆参数测量、检验或经测定、检验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而投入使用的,处500元的罚款;(8)使用的皮带、电缆、风筒等非金属材料不符合阻燃要求或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井下各硐室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223条的,处 2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不符合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完好标准,出现失爆的,处1000~5000元/次(处)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移动电气设备、电缆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无计划、违章停、送电,处1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井下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安设使用电流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电压保护、单相断线保护、风电、瓦斯电闭锁、综合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设施,处1000~2000元/处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矿灯随时保证完好状态,若有失爆严禁发放。否则,处500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矿井重要的变、配电硐室、重要的设备硐室、场所未悬挂和配备安全警示标牌、消防用品,未配齐与实际供电线路、设备设施相符的图纸、相关管理制度、牌板、记录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检修机电设备未按规定操作,检修设备时未安设“有人工作、禁止送电” 等标志,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条 井口未装设防雷装置,没有防止雷电经压风管道、运输轨道等入井的装置和措施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未按时定期保养、维护、检修、巡查电气设备、设施、电缆、接线盒等(无记录按没有执行处理),处500元/次的罚款;电气设备、设施的安装、架设在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和要求安装、连结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必须按要求挂牌管理,标明责任人、检查日期、整定值、是否完好等内容,若有一项不符合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乙炔瓶与电氧焊未隔开10米以外及作业不按规定操作,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检漏装置失灵或去掉不用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所有不用的电线、电缆乱放、乱扔、存放不整齐或正常使用的电缆未按规范悬挂整齐,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机车司机不随身携带钥匙或无灯开车,处500元的罚款;造成列车追尾、碰撞、斜坡跑车事故的,处2000~20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斜巷运输时未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处2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提升运输使用不合格插销、连环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斜坡提升管理制度,包括使用两连环提升,信号装置等不可靠,未使用安全绳,未正常使用阻车器、挡车栏,未按规定使用、检查、维护提升钢丝绳和连接装置,多挂提升运输车辆或挂超重、超长、超宽车辆而未采取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斜井、平巷运输特殊设备、大件或长件时未制定安全措施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平巷运输规定的运行路线、方向、速度、牵引车数,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力推车时未使用口哨、间距不足、超速、放飞车的,处500元/人·次的罚款。

第六节 地测防治水

第一百一十四条 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1)未严格执行“有掘必探”规定的,处2000元/处的罚款;(2)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执行探放水规定的,处1000~5000元的罚款。①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窑或小窑时;②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或通过它们之前;③打开隔离煤柱放水前;④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或裂隙发育带时;⑤接近可能涌(突)水的钻孔时;⑥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⑦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⑧接近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采掘工作涌(突)水预兆或情况不明时;⑨采掘工程接近其它可能涌(突)水地段时。

第一百一十五条 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制度、或未组建防治水机构、或未建立探放水队伍或未配应有的设备,处2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3-5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矿井应具备各类防治水图件及防治水基础台账,内容必须真实,应同时具有纸质件及电子件。每缺一种图件或台账处1000元的罚款;图纸内容不真实、不完善或未按规定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违反本条规定进行巷道掘进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违反本条规定进行开采的,处3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进行探放水,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违反本条规定,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施工,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未按要求进行防隔水煤(岩)柱专门设计或未组织审查,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探放水设计、施工不符合本条规定,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无探放水设计或设计未经总工程师组织审定进行探放水施工的,处1000元的罚款;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探放水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否则,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七节 地面

第一百二十五条 职工调换工种或岗位,不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未考试合格就安排上岗工作的,处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佩带保险绳、保险带、安全绳的,处500~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锅炉、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空压机、风包、水箱不按规定检查安全阀;压力表或水柱计失灵或不按规定操作、维护、检修,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地面各工种上岗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戴手套、系围巾、发辫露在帽外、工作服穿戴不整齐或破损等操作旋转机械设备的人员,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在井口安全警戒内,未经批准进行电焊、气焊、氧焊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井口30米范围内及其他禁止吸烟区域发现烟头,将按烟头数量进行处罚,处100元/个烟头的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入井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章 奖励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举报“三违”行为的人员经查实后给予500~1000元奖励;举报重大“违章指挥”行为经查实后按所处罚金额的50%进行奖励。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因制止三违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或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功人员给予全公司通报表扬,并根据情况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有突出贡献可报集团公司给予嘉奖;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提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建议、技术措施或工艺改革并经实施有效的有功人员给予全公司通报表扬,并报给予500~2000元的嘉奖。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奖惩制度》仅为公司对下属单位的检查处罚依据,矿井现行的有关奖惩制度在本矿井内继续执行。公司按本《奖惩制度》奖励到个人,其处罚只对单位,由被处罚单位追究落实到责任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奖惩制度》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罚则部分执行处罚,无罚则规定的比照本《奖惩制度》的相关条文执行处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按本《奖惩制度》所处罚的罚款,由公司财务单独列账,作为公司的安全奖励基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奖惩制度》从二o一四年五月一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公司安监部。

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2篇 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1、机电管理措施

(1)机电设备要杜绝失爆,下井前进行防爆检查,合格后贴上防爆证后才允许入井。设备要挂专责牌,每天有专人检查、维护,确保完好。煤电钻使用前必须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每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2)局扇要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掘进工作面所有非本安型电器设备要装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设施,当局扇停止运转或瓦斯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东二(13-1)煤采区胶带上山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3)不得带电检修和搬迁设备,严禁非机电人员拆卸机电设备。

(4)电缆、信号线、管路必须按要求吊挂整齐,开关要上架并靠帮安设。

(5)起吊、拆除、安装设备时,必须由专人检查所使用的工具是否完好,起吊点和工具是否有足够的承载强度,不完好或不够承载强度时,不许起吊,起吊点能承载的拉力必须超过起吊重物的6倍。且起吊时做到平、稳、缓慢,操作人员不能站在设备的正下方。

(6)严禁用人体重量来平衡被吊运的设备,严禁用手直接校正已吊设备张紧的吊绳、吊具。严禁用支护锚杆作为起吊点。

(7)起吊设备时必须设专人集中精力统一指挥,附近严禁无关人员逗留、通行、作业等。严禁起吊带电的设备。

(8)检修输送机及在输送机靠帮一侧工作时,输送机应停止运行。输送机检修时,必须将前级开关断电,并挂停电牌。电器设备检修空间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9)井下使用矿灯人员严禁拆开、敲打、撞击矿灯,升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10)井下电工必须配带瓦斯便携仪。

(11)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12)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13)施工现场应悬挂供电系统图。

(14)喷雾回风侧5m范围内不得有电器设备。

(15)机电设备安设处要无淋水,顶板稳定完整,如确需放在有水处则要有防开关淋水措施。设备表面要清洁干净。

(16)皮带机、刮板机必须有可靠的液力偶合器,并装入适量水介质。易熔塞齐全可靠,防爆片齐全、可靠。

(17)井下煤电钻必须每半个月升井检修一次,合格后方可下井。

(18)严格执行拆接火制度及停送电制度。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原则。

2、皮带机、链板机管理措施:

(1)皮带机:

a、安装皮带机时,做到平、直、稳。皮带机头机尾滚筒、托滚灵活可靠,轴承润滑良好、机尾清扫器应牢固、有效、保护装置齐全,信号可靠。

b、每天必须安排专人维修皮带机,确保皮带机运转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转。

c、司机持证上岗,做到懂结构、懂原理、懂维修。操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立即停机处理。

d、皮带运行前,应认真做好如下检查:

a司机工作地点的支护情况

b各个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液压耦合器是否漏油,油量是否充足

c 机头机尾的牢固情况,机头机尾的滚筒、托滚h架是否与皮带机的中心线垂直

d 机身机头机尾范围内是否有障碍物,皮带接头的完好情况、皮带是否跑偏等

e、严禁人员乘坐皮带机和跨越正在运行的皮带机。跨越地点设过桥。严禁用皮带机打运材料。

f、机头设置灭火装置

(2)链板机:

a、铺设刮板机时,要做到平、稳、直,刮板等构件齐全,链条松紧适当,避免运行中的链条跑偏,飘链、掉链、卡链。机头、尾要用地锚固定牢靠。地锚采用ф20㎜金属等强锚杆,锚固长度不小于1200mm,数量不少于2根。必须安装清晰、灵敏、可靠的信号系统,并坚持正确使用。坚持使用易熔塞。

b、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完好。使用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停止使用,机器运转时发现故障或预兆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c、链板机司机持证上岗,保证司机懂结构、懂原理、懂维修,操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立即停机处理。

d、链板机运行前,应认真做好如下检查:

a司机工作地点的支护情况

b检查链板机运行范围内有无阻碍物,链板机上是否有人

c 机头机尾的牢固情况,机头部分液压耦合器和减速器,齿轮和链条的磨损情况

d 机身的链条与刮板的连接螺栓牢固情况,是否卡链

e、启动前必须发出信号,试运转后方可正常启动,并观察电动机启动正常否,确保安全运行。

f、掐接链条时,操作人员要密切配合,并应躲开链条受力方向,以免断链伤人。接链条时,避免链条扭花。

g、严禁人员乘坐刮板机和跨越正在运转的刮板机,严禁用链板机打运材料,严禁人员在溜槽、中行走。

h、及时清理机头,机尾和两侧的浮货。成巷段链板机应安设挡煤板。

3、绞车管理措施

(1)绞车使用前必须安装齐全可靠的声光信号,并保证工作时信号清晰。

(2)绞车使用前应检查地锚螺丝、挡绳板、闸皮、钢丝绳及绳头等构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绞车司机应听清信号后方可开车,注意观察,手不离闸把,绞车启动应慢。

(3)矿车运输时,矿车之间、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钢丝绳鼻子必须有护绳环并插接。

(4)绞车信号硐室施工在巷道左帮,净宽3.0m、净深3.0m、净高2.9m,采用钢带锚网、喷浆联合支护,喷厚100mm。绞车应按照尺寸型号挖基础,浇砼来安装,各螺丝要紧固有效。且必须养护一星期后方可使用。

(5)巷道左帮每隔40米施工一躲避硐。规格为:直墙半圆拱型断面,躲避硐宽2m、高2.4m、深2m,采用钢带锚网喷联合支护,喷浆厚度80mm。躲避硐中安装压风自救装置。硐中严禁放任何杂物、工具、设备等。

(6)绞车及钢丝绳验算:

根据施工提料需要,对 f48探巷jd-4.0绞车进行绞车验算。

牵引力计算公式:

fma*=n(w物重+w车重)×(sinα+u1cosα)+w绳重×((sinα+u2cosα)

其中:n――绞车所提车辆数 α――为斜巷最大坡度

u1――为车轮与轨道之间的摩擦系数,u1――0.007~0.02,一般取0.015

u2――为钢丝绳与地辊之间的摩擦系数,一般u2=0.2

w绳重=每米钢丝绳的重量×所需钢丝绳的长度

f48探巷选用jd-4.0绞车,18.5mm的钢丝绳,公称抗拉强度1570mpa,钢丝绳最小破断力总和为21.914吨。巷道长度850m,最大角度15°。预计提升两辆重车,牵引力计算:

fma*=w两辆重车×(sinθ+u1cosθ)+w绳×(sinθ+u2cosθ)

=7.78×1000×(sin15°+0.015cos15°)+(121.8÷100)×850×(sin15°+0.2cos15°)

=2595.9千克≈2.6吨<4吨

故绞车可以选用jd-4.0的绞车,斜巷提升安全系数大于6.5。21.914÷2.6=8.4>6.5,

故钢丝绳可以选用直径为φ18.5mm

根据以上计算,所选绞车及钢丝绳型号满足提升要求。

(7)绞车及钢丝绳选型:

根据牵引力选用绞车,确定钢丝绳。e121301胶带顺槽外段最大坡度5°,根据jd-2.5绞车容绳量设计绞车一次服务巷道施工长度不超过400米,预计提升两辆重车,计划选用钢丝绳直径为φ18.5mm,公称抗拉强度1570mpa,钢丝绳最小破断力总和为21.914吨。牵引力计算:

fma*=w两辆重车×(sinθ+u1cosθ)+w绳×(sinθ+u2cosθ)

=7.78×1000×(sin5°+0.015cos5°)+(121.8÷100)×400×(sin5°+0.2cos5°)

=932.49(千克)≈0.93吨<2.5吨

故绞车可以选用jd-40kw的绞车,斜巷提升安全系数大于6.5。21.914÷0.93=23.56>6.5,

故钢丝绳可以选用直径为φ18.5mm

根据以上计算,所选绞车及钢丝绳型号满足掘进施工提升要求。

(7)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8)斜巷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严禁蹬钩上下。

(9)绞车必须带电操作,严禁放飞车放大滑。

(10)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斜巷悬车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即用锚链锁道:用锚链锁住前轮(上轮),每车必锁,并且绞车司机不得离开绞车,并闸死滚筒,严禁摘钩头处理。处理斜巷中矿车、叉车等掉道时,必须在掉道地点下方施工2根戗柱。严禁摘钩头拿道,严禁动力复轨。拿道人员严禁站在车辆两侧及下方,且掉道地点下方不得有人作业或逗留。

(11)开车前必须对绞车的所有情况进行检查,有问题及时处理。只有确认安全后方可开车。

(12)斜巷提升材料(叉车提升长料或超出矿车的材料)要用锚链或棕绳捆绑牢固,以防打运中窜料。

(13)斜巷提升必须使用保险绳、标准防脱插销,保险绳长度应符合核定提升车辆总长度。提升物料时,物料严禁超宽、超高、超重。

(15)临时轨道铺设轨距0.9m,轨枕间距为1m。采用30kg/m的钢轨铺设,构件齐全,紧固有效。道接头下增设道板。

(16)斜巷施工时,为防止跑车必须设置可靠的“一坡三挡”。上坡方向5m处应设置一保险挡”,距下坡方向5m安设第二道常闭保险挡,并要坚持正常使用。“一坡三挡”在拉送车和存放车及悬车时都必须使用,保险挡必须常闭。

(17)电绞最突出部分与轨道的间距不得小于600mm。采用带有闭锁的20t滑轮做绞车回头滑轮,挂在生根梁上的绳套上。采用3根2.4m的12#矿用工字钢并排作为生根梁,生根梁两端各施工2根地锚并配合锚链防止地梁下游,每根生根梁钻出5个直径25mm的孔并施工地锚加固。各生根梁上套上不少于三股18.5mm钢丝绳,每股绳搭接不少于4道绳卡,绳卡要卡紧卡牢,坚持每班检查,绳卡外留出绳头不小于800mm。

地锚施工必须牢固可靠,地锚采用φ20 l=2200的等强锚杆,每根地锚施工3根树脂药卷,地锚外露100mm~200mm,每根地锚的锚固力不小于7t。

(18)每次电绞走钩前必须派专人检查地梁、导向轮、钢丝绳等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和处理,确保在正常完好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严禁绞车钢丝绳断丝超限后继续使用,严禁绞车钢丝绳插接使用。

(19)信号把钩工应认真检查钩头、大绳、防脱销、连环、保险绳等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和处理。

(20)斜巷绞车在正常停车后(指较长时间停止运行),应闸死滚筒,确需离开岗位时,必须将车松到下平巷停稳,切断绞车电源。

(21)斜巷每20m应安装一地滚,具体以钢丝绳不拖底板为准。

(22)装、卸物料(包括长料)时,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好,喊清保安口号。

第3篇 浅析工业工程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适用性

摘要:我国煤矿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煤矿的安全生产。本文在阐述了影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关键因素的基础上,结合煤矿安全管理的特点,分析了工业工程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适用性。实践表明,工业工程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应用,为煤矿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效保障。

关键词:煤矿;安全管理;工业工程;适用性

煤矿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精细化的管理手段,将可能对煤矿的安全生产造成威胁的各种因素充分地细化、分解,制定详细可行的标准和措施并加以严格贯彻执行。而工业工程是对人员、物料、设备、能源和信息所组成的集成系统,进行设计、改善和设置的一门学科,它综合运用数学、物理学和社会科学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技术,以及工程分析和设计的原理与方法,对该系统所取得的成果进行确定、预测和评价。简言之,工业工程的目标就是使生产系统投入的要素得到有效利用,降低成本,保证质量和安全,提高生产率,获得最佳效益。因此,应用工业工程能够提高矿井安全精细化管理的效率,针对性地促进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 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因素

影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因素表现在:①我国煤矿地质基础条件差,水、火、瓦斯、粉(煤)尘、噪声、顶底板、热害等灾害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造成了极大地威胁,且随着开采规模的扩大和采掘深度的延伸,煤矿井下将面临着更多的生产安全问题;②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根据相关调查资料显示,全国近40个年产500万吨的大中型煤炭企业中,煤矿生产一线工人85%以上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下井采煤的工人80%以上为农民工,基本上都是文盲;③我国煤矿安全投入的欠账非常大,由于投入不足,煤矿设备老化,技术落后,井下防灾抗灾能力差,加剧了事故发生的可能;④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煤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小,而地方政府或个人投资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发生事故概率较大。

二、工业工程与安全管理的关系

1.注重基础管理。煤矿安全的基础管理包括的方面较多,如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建立、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安全设施的投入和布局等内容。而工业工程技术应用于研究对象时就非常注重对基础标准、工艺流程的合理性、设施布局等基础层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改善。

2.注重人的因素。对于煤矿来说由于自然条件及安全投入欠缺的原因,完全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不现实的,因此在煤矿生产中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杜绝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能够十分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而工业工程技术在对所研究的对象进行分析时就非常注重人的因素,使从业人员掌握标准的操作流程、动作和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

3.注重环境的因素。长期在煤(粉)尘、噪声、照明不足、湿度大、温度高等“脏、乱、差”环境中工作容易产生疲劳、思想上容易麻痹,产生管理和操作失误。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在煤矿的安全管理过程中可以采用工业工程中人机工程学的知识对生产场所的煤(粉)尘、噪声、照明、湿度、温度等参数进行优化,对生产设施设

备操作的安全性、舒适性进行优化,为工人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从而提高效率、确保安全生产。

4.注重持续优化。煤矿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如某些被认为是具有很大危险性的危险源经过整改、采取措施后反而会变得安全起来,而原来构不成威胁的一些因素则会由于疏于管理而变成重大危险源,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因此,煤矿的安全管理是变化的、动态的,需要不断地持续加以优化,这个优化没有终点,这与工业工程所倡导的持续优化的思想是一致的。

三、浅析工业工程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适用性

3.1 适用于不同管理水平的煤矿

我国的煤矿企业由于投资主体的不同,管理的水平也不相同。相比较而言,国有或国有控股煤矿的管理水平相对较高,而地方或个人投资的煤矿管理水平则相对较低。由于管理具有累积性,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所以实际的安全管理手段必须具有针对性,要与当前煤矿企业的管理水平相适应,不能脱离实际。

(1)管理水平落后的煤矿。对于管理水平相对比较落后的煤矿企业,基础工业工程中的方法研究、作业测定及现场管理是其用武之地。如可采用工业工程技术,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结合煤矿开采条件、工程内容、系统和工艺要求等,对工人的操作流程进行合理的优化分析、对作业规程的编制提供帮助、对基础设施的布局进行优化分析、对危险性作业的动作进行研究等。

(2)管理水平先进的煤矿。对于管理水平相对较先进的煤矿企业,在应用工业工程的基础上可以更好地采用现代工业工程的有关技术和方法。如对国有大型煤矿进行安全管理时,可以综合运用计算机技术、无线通讯技术、系统优化技术等实施对生产的各个方面进行监控,无论是在矿井下,还是在矿井上作业人员的行踪、作业状态都一目了然。此外,还可以采用计算机仿真技术对煤矿中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所产生的后果进行模拟,以便为安全管理提供有针对性的对策。

3.2 适用于不同的管理层次

工业工程能够适用于不同的安全管理层次,无论是安全战略规划的制定、安全管理投入决策、还是具体安全措施的实施和制定。工业工程都能很好地适应。

(1)宏观的管理层次。在煤矿的宏观管理层次上,工业工程能够帮助决策者对安全管理的规划、安全费用的投入以及取得的效果进行预先的分析,达到“未雨绸缪”,可以在今后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少走弯路,获得以较少的安全投入,取得较佳的安全效果。同时还可以从总体上分析把握一个安全生产周期内,安全状况的总体情况。

(2)微观的管理层次。微观的安全管理层次指的是具体的安全管理,比如生产现场安全隐患的识别、工人操作动作不规范的发现和纠正、作业流程合理化、安全生产设施的合理配备、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合理制定、作业规程的制定等均可以采用工业工程来实现。

3.3 适用于不同的工作场合

工业工程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适用性是较为广泛的,不仅可以适用于现场的安全管理,而且可适用于辅助服务部门的安全管理,还可以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方面发挥作用。

(1)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业工程对煤矿生产现场的管理是卓有成效的,煤矿的生产系统多、涉及的设施设备多、生产环境复杂、生产工艺流程多,加之工种也较多,如果不合理地进行规划和管理,则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很有可能的。如可以采用“5s”管理的基本方法和理念来对现场进行优化管理,清除不必要的杂物,保持工作场所的井然有序,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安全生产。

(2)辅助服务部门的安全管理。辅助服务部门的安全管理同样重要,在安全管理过程中为煤矿生产的辅助服务部门(如生产调度、材料供应、运输、后勤保障等)同样需要运用工业工程技术的理论和方法,对各自的系统进行优化、改善,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3)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煤炭生产是一个特殊的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业,必须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安全培训。工业工程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中的应用,一方面是采用工业工程的方法合理地安排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层次的人员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做到用较少的培训工作量和经费投入,达到最好的培训效果;另一方面是将工业工程的效率、安全的思想和方法灌输到员工的头脑中,做到在工作中时时刻刻能够发现问题、识别安全隐患,并积极地采用包括工业工程在内的方法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3.4 适用于不同的安全管理对象

(1)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煤矿的生产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的设施设备较多,这些设施和设备兼具生产和安全保障的功能,如机电硐室、避难硐室、井下消防硐室、井下火药库、通风机、空压机、提升运输机、液压支架等。对这些设施设备要很好地加以管理,具体的做法是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设计的基本要求,将工业工程的思想和方法融入到这些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过程中去,能够合理地布置和使用这些安全设施设备,便能够发挥出更大的安全和经济效益。

(2)煤矿安全生产环境的管理。我国的煤矿多数受着瓦斯、水、顶底板、热害等自然因素的侵扰,除此之外,生产过程中火、粉(煤)尘、噪声也是严重的职业危害。在矿井的安全生产过程中采用工业工程技术结合煤矿安全生产的专有技术,首先对这些危害因素进行最大程度的消除,然后对作业环境进行彻底的优化和治理,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

(3)煤矿安全标准化基础标准的管理。煤矿要实现安全生产,则必须实施精细化的管理模式,而精细化管理模式必须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为基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指煤炭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质量标准化工作,在安全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检查,信息反馈和统计,事故预防、抢险、处理等方方面面建立起工作规范、责任制度、管理质量标准,并严格执行,以减少、避免直至消除安全事故,使煤矿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而工业工程技术特有的“精细入微”的分析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对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无疑是非常适用的。

(4)煤矿安全投入资金的管理。煤矿的安全生产必须要有一定的安全投入作为保障。这种投入最终将转化为煤矿的安全成本。在煤矿的生产实践中。安全保障度过低,事故频发,损失大,是要避免的,但也不是不计效益地越高越好,客观上要求实现一个合理的安全保障度。这就需要采用工业工程的思想和理论方法,在确保达到安全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控制安全投入的成本。

(5)煤矿安全信息的管理。在煤矿的安全管理中对安全信息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煤矿涉及的生产系统多、设备设施数量大、工种复杂,地质条件差。而要对这些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及时的掌握,则必须要建立矿井的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矿井安全信息管理系统重点为生产调度系统、通风防毒系统及物资供应系统。运用工业工程技术结合计算机网络技术构建可靠的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就可以实现对井上下各生产系统的合理调度、追踪和发现工人的不当操作行为、识别安全隐患、安全生产必须的物料的短缺情况等,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5 适用于煤矿安全管理的不同阶段

对煤矿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的管理过程,要从煤矿安全管理的战略高度进行规划、设计,然后在具体的安全管理过程中时刻注意防范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事故降低到最大限度。

(1)煤矿安全管理的规划与设计。煤矿安全管理的规划与设计就是运用工业工程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统筹考虑某一生产周期内要达到的安全保障度、安全投入的资金,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指示等因素制定每个生产环节、每个阶段应该采取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只有事先对安全管理所要达到的目标进行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才能低成本、高效率地实现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

(2)煤矿正常生产时事故的预防和控制。煤矿正常生产时,就是要运用工业工程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的方法,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预先的识别和控制,将事故的根源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煤矿来说,发现安全隐患问题是制定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首要工作,但这一点有时是相对比较困难的。而工业工程可以采用特有的手段,采用看出问题、问出问题、实验出问题、换角度找出问题以及挖掘出问题等方法来发现安全隐患。然后结合煤矿的具体实际,迅速制定隐患整改措施,并付诸实施。

(3)煤矿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一旦发生事故时,可以采用工业工程的优化组织的相关理论和方法,成立救援指挥中心,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合理调配救援物资和救援人员,组织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抢险救护人员迅速有效地施救,将生命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四、结 语

由于工业工程的特性,其在煤矿的安全管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今后的主要工作是做好工业工程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以便扎实有效地推动工业工程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应用,为煤矿的安全生产起到应

第4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及意义

[摘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极大地促进、进了我国安全科学事业的发展。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是生命与健康的基本保障;一切生活、生产活动都源于生命的存在,如果人们失去了生命,也就失去了一切,所以安全就是生命。安全生产是一切社会生产的前提与保障。 [abstract]:sixteen party5 in plenary meeting establish safe development guiding principle, promote greatly, into our country safety science career development. safety, is the human survival and the development essential requirements, is the basic security of life and health; all lives and production activities, due to the existence of life, if people lost their lives, they lost everything, so safety is life. safe production is the premise and guarantee of all social production.

据有关资料证明,在我国的各种安全事故中,煤炭生产伤亡人数占的比重远远大于其它行业。随着我国煤炭需要的日益紧张,我国煤炭企业所受压力也越来越大,煤矿安全工作人命关天,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而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是煤矿生产、效益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已成为了重中之重。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落实,各级领导和各级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重视。总书记强调,安全生产关系群众生命,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温家宝总理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要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领导都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明确的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明确“安全为了发展,安全就是发展”的安全理念,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无危为安、无缺为全,煤矿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中做到没有危险,所有系统设置齐全,确保职工及设备设施安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众所周知,煤矿企业是典型的职工劳动强度高、从业危险性高、事故 发生率高的“三高行业”,在煤矿企业里安全自然就成了人命关天的头等大事。 国家和各级部门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召开了多次会议。实践表明,安全生产管理 光靠领导重视、开会议、发文件是不够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落实到每一个具体 企业,每一个职工,注重企业内部具体日常化细节管理,真正做到安全生产,减 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 大局。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

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 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基本要求。

对于这方面浅谈几点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看法。

一、把安全预防落到实处 安全预防“补牢”未必为“亡羊”,只有使得预防工作渗透到每一个角落,安全工 作才能做到万无一失。 (一)、做好“安全理念”的思想预防。生产过程中,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是 造成诸多事故的祸首。只有在思想上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把预防工作搞好,才 能把事故后处理变为处理后无事故,避免企业因预防工作没做到位而造成事故, 付出不可估量的代价。 (二)、做好“安全文化”的行为预防。预防就是防患于未然。在事故发生前或刚 有事故征兆时,采取一系列措施,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就要求在行动上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要造成事故隐患。避免有对工作不尽职,事不关己高 高挂起,对一些小的隐患、缺陷心存侥幸心理,往往会把一些小事搞大、大事搞 砸。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安全文化建设极大地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三)、做好“安全管理”的技术预防。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做好预防工作,可 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煤矿生产地质环境复杂,包容面广。对技术环节薄弱的要 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对安全法规、制度执行不力的,要敢于加大管理力度;设备 有缺陷的要舍得投入资金进行革新改造。从设备质量、人员技术力量上做到预防。

二、安全管理必须务实 抓安全管理必须务实、任何的不务实、不作为和乱作为都有危害、都不可取。 安全上一时的疏忽、侥幸,虽然可以在突击、蒙骗、辩解下脱逃责任,但却会留 下一个潜伏的隐患,极易让人养成懒情的惯性心理。这种作风,拿来抓安全,轻 则懒惰了自己,重则成了一种惯性,就会危及安全工作效率,影响个人的发展和 企业的发展。安全事大,关乎生命,人人有责。 “临时抱佛脚”能够获得他人的信任, 但却经不起明眼人的审查、 经不起时间的 考验。问题与隐患能隐藏一时,却也能在不经意时爆发,它若爆发,随之而来的, 会是可怕的事故。

安全生产是永恒的主题,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对安全生产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工作治理既强调管到底,又强调理到位。理到位就是要理出头序,理顺关系;就是要不断完善安全工作行为准则,检查制度和标准,考核奖惩办法。管到底,就是要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人心,要严抓细管,刚性考核,绝不姑息任何违章行为。

始终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责任制为基础,以落实反事故措施、反违章、推行标准化工作为原则,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检查落实、考核落实,使安全生产治理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

二、安全治理制度化,安全措施规范化,作业行为标准化是安全生产治理的基本要求。在“安全治理制度化,安全措施规范化,作业行为标准化”方面做了扎实工作。一方面,积极认真开展“三无”活动,另一方面,不断完善、细化安全治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完善安全治规章制度。

三、不断提高人员素质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可靠保证。安全治理工作应以人为

本,围绕人的行为,规范各项治理措施,采取“多层次、低重心”的治理手段,将工作的中心下移,放在生产一线的班组,开展从治理层到执行层多层次治理,才能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治理水平。安全生产中的每一项工作,人都是第一要素,而且是生产要素中最活跃的,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提高人员素质。结合生产实际需要,通过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形式,增强安全意识,激励职工钻研专业技术,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结合各阶段安全生产特点,加强了对职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安全生产工作重在治理监督到位。安全工作重在治理监督到位,这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是要根据生产不断发展的需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章,实现安全监督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过程监督的转变。

煤炭是中国的主要能源。长期以来,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构成中的比例一直在70%左右。这种以煤为主的能源生产和消费格局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改变。中国煤炭资源储量丰富,品种齐全,但所占比例差别较大,地理分布也不平衡。中国是世界上发现、利用、开采煤炭最早的国家,中国采煤业具有悠久的历史。新中国成立以后,煤炭工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平均每年递增8.34%,成为世界第一采煤大国,结束了长达40多年煤炭供应紧张的局面。从1998年起中国煤炭工业实施总量调控、结构调整,主动进行关井压产,2001年原煤产量为11.1亿吨。

煤矿已成为我国主体能源。安全生产已是一种必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于巩固社会的安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稳定政治环境具有现实的意义;对于保护劳动生产力,均衡发展各部门、各行业的经济劳动力资源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增加社会财富、减少经济损失具有实在的经济意义;对于生产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家庭的幸福和生活的质量,有直接影响。

第5篇 煤矿安全工作精细化管理规范

一、精细化管理的目的及特点

推行精细化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效能,搞好安全。同时它也是一种文化和理念。精细化管理的最高境界是把小事做精,把细节作靓,能够明察秋毫,事事都要认真。

精细化管理就是追求精益求精和不断完善的工作方法,就是将每项管理、责任精确到每一天、每件事、每个人,坚持事事有人管,事事有人问,人人都要带着责任做事,目标清晰,长短结合,基础夯实,整体提高,追求完美和卓越的过程,尽善尽美,永无止境地追求零缺陷。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细细品来,这句话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每个员工有着极其重要的警示作用。我们必须用心观察身边的事和环境中的细节,能明察秋毫,未雨绸缪,防微杜渐。这是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在生产中,事关安全无小事,小隐患会酿成大祸,可谓是刻骨铭心。所以,要想把工作做得好,比别人优秀,不能把小事看小,忽略细节,只有在每件小事上下功夫,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二、煤矿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隐患

安全管理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是由许许多多的小事及众多的环节组成。安全管理中的隐患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无形的隐患,另一种是有形的隐患。有形的隐患包括时间上的隐患、环境上的隐患、设备上的隐患和动态中出现的各种隐患,它是能看得见、摸得着的。而无形的隐患是最可怕的,它包括管理上的隐患和人的思想意识上的隐患。人的虚伪:不懂装懂;人性的弱点:贪图省事,投机取巧,懒惰,怕麻烦;或一念之差下犯了低级错误,违反了常规,还有多年煤矿的坏习惯,看惯了、习惯了、干惯了的习惯违章,平时不注意,还以为是正常现象。这些无形的隐患平时不易表现出来,是抽象的、隐蔽性的,一旦有机会,思想决定意识,意识支配了行为,一系列的违章现象都会发生,导致可怕的后果。

常见有隐患的人有以下几种:身体不好的病态人、两边忙的疲劳人、缺乏安全知识的新工人、贪图玩乐的青年人、麻痹大意的马虎人、不服管教的混事人、简单粗暴的鲁莽人、只顾生产的单纯人。

常见有隐患的地方有:三、四叉门,后路压力大造成阴阳道和危棚,工作面两头两线加一带,收作、放顶,大型安装和转运,零星工程,斜巷运输,高瓦斯区域和游离瓦斯区域,不完善和不完好的设备。

常见的隐患时间:午收季节、节假曰、领导不在现场、事故连续发生时期、撇勾延点、快下班赶罐和赶大客车回家及夜班4点到6点等。

管理上的隐患有:制度设计不合理、责任不清、执行不到位、力度不大、怕得罪人、避重就轻,措施上有漏洞、针对性不强、对措施贯彻不到位,职工有签字就行,甚至连字都不签,更谈不上措施中关键的事项,所以导致盲目施工。监督检查不到位,敷衍了事,有的视而不问,人情味较重,跟值班似如稻草人,不懂生产,工作布置不到位,任务落实不到位,更谈不上担负责任。

以上几种现象都是隐患处,无论哪个地方出了问题都会给安全带来不利。因此,不能忽略这些人、机、物、时间和管理,更不能淡化某一个细节。只有细心观察、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好某一点,真正负起责任,才能防患于未然。

三、推行安全精细化,消除安全隐患

针对以上几种现象,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从手加以解决。首先要重点把握薄弱环节。认真关注人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沉下心来做好“一看、二问、三处理”,坚决反对浮躁,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其次要夯实基础工作,做好基础、基层和机制工作,强化现场管理,干标准活。三是制度编制要广要细,执行制度要铁,连带责任要清,严肃事故追究制。四是考核检查要严,不能放过任何一个漏洞,更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分清情与法。五是对员工教育要结合实际,要细,要有针对性,特别是手指口述和岗位大练兵要持之以恒,不厌其烦,要有滴水石穿和润物细无声的功夫,掌握职工的思想情绪,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

但是,在正常的生产中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只关注大事、盯重点及条件较差、瓦斯与断层较严重的地方,如大面积的冒顶、揭煤、巷道贯通、收作、放顶等,都知道这些的危险性,因此上下关注一致,组成跟班小组,领导现场指挥,计划安排得当,措施得力,作业动作和环节标准,每一个细节和过程都有人把关,规程措施均能贯彻到位,也落实到位,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警惕性都高,所以不会出事,工作也较为顺利,例如7114的几次发水,大面积的压死架以及揭过9煤。还有目前几个工作面都不同程度地出现构造,但生产和安全还较为稳定。

反之,往往环境、条件都很好,风平浪静,人们却忽视安全,放松了警惕,出现了小隐患,随意性的违章和不安全的人与事,无人问津,或只是泛泛而谈,要不就是轻描淡写讲讲。为了生产进度,为了完成任务,为了早上窑,怕麻烦,不按程序办事,表现出了“三惯“的坏作风,往往酿成了大事故。“4.25”“5.18”两起事故均发生在条件和环境较好的地方。我认为这些事故发生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责任没有尽到,工作布置不细,没有强调施工中的安全重点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隐患;第二,现场跟班没有细心观察可能出现的隐患,没有分清安全的重点,没有做详细安排,只是随便说说注意安全;第三,使用的工具和设施不顺手,不灵活,使用起来很笨重;第四,没有看到设备不完善,无防护装置;第五,重点强调保护物体;第六,职工自保和联保意识不强;第七,措施编制的有漏洞,贯彻不到位,落实不到位。

一系列的小细节没有注意,抱着“没有事”的态度和“三惯”的陋习,犯了常规性的错误,所以导致大祸。墨菲定律告诉我们,小概率事情在某一活动中不会发生事故,但是在多次重复的产生中是会发生的。在生产过程中,人们有一种错觉,小隐患不会出事,从而形成一种侥幸的思想,很多工作不按程序做,想走近路,图懒省事,久而久之隐患就变成了事故,古人说的“夫祸患常积于忽微”正是这个道理。

安全是由许许多多的小而复杂的事构成的。特别是人、机、物、环境以及动态中出现的繁琐而细小的问题,我们都要勤思考、细分拆,将一件件理顺清楚,落实下去,一切才归于有序。坚持从身边做起,从现场做起,从人的思想行为做起,决心不放过一丝一毫,善于研究细节的末端,重小事,扣环节,时刻牢记“小隐患大于猛虎”,大是小的积累,多是少的积累,“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江河”,只有常年坚持,才是我们对职业的负责。细节决定成败,细节筑就品质是我们对待安全工作的正确态度。

第6篇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原则

一、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在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上,有些人将它们对立起来,视为一对矛盾,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和片面的。安全与生产之所以不是一对矛盾,就是因为它们根本不是对立着的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相相互依存关系,安全是伴随着生产而言的,没有生产就没有安全。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不安全就不能生产。人们常说:“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就是这个道理。

在认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上,我们必须坚持唯物辩证法,用对立统一的观点来观察、分析事物和现象,既要承认安全与生产存在着本质的必然联系,又要承认安全与生产之间存在着区别,正确理解与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的辩证关系,反对形而上学,只见局部、不见整体观点,杜绝把安全与生产完全割裂开来的片面孤立的思想,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必须克服安全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错误思想,树立“一切为安全工作让路,一切为安全工作服务”的观念,坚持安全为天,安全至上,把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到实处,落实到井上井下的全方位、全过程。

二、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就煤矿整体工作而言,经济效益是中心,这是企业全部工作的目的和归宿,但在具体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不安全不能生产。煤矿对安全生产管理有特殊要求,煤矿的效益对安全生产管理有特殊要求。煤矿的效益主要来自于煤炭生产,如果没有安全保证,生产煤炭就是一句空话。事实上,一个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如何,必须会影响企业的效益。企业发生事故总要或多或少造成经济损失和伤亡,还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去处理。这本身就是直接的经济损失。

此外,由于工亡事故的影响,职工人心不稳,出勤难以保证,生产难以进行,这也是无法估量的损失。由此可见,安全生产管理对煤矿至关重要。但是也应看到,安全毕竟不完全等于经济效益,安全上去了并不等于经济效益就能提高。由于有的国有煤矿多年来在计划经济模式下运行,企业效益低下,亏损严惩,因此必须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降低生产成本,保证煤炭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事实证明,效益与安全是煤矿企业的两项根本性任务,企业领导必须坚持两手抓,要以安全保效益,以效益促安全,不能顾此失彼,也不能厚此薄彼。

三、偶然与必然的关系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中,常有人以偶然两字来分析和解释各种事故。比如,若发生死亡事故,便以事出偶然来开脱,这种偶然显然不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对搞好安全生产管理是十分有害的。认真分析煤矿发生的各类事故,我们都可以得出一个共同结论。任何一起看似偶然的事故,其背后都可以找到隐藏着的必须规律。每一起事故的发生,尽管有各种偶然因素,但终究是“三违+隐患=事故”的结果。无论分析追查哪起死亡事故,都能找到发生事故的必须根源。看似偶然的事故,其实都是必然。安全工作不同于其它工作,它来不得半点的马虎和精心大意。要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从基础工作入手,狠抓管理,从严要求,从严把关,从严考核,从严奖惩。只要坚持严字当头,认真强化安全管理,能逐步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的主动权,杜绝事故的偶然而走向成功的必然。

四、突击与持久的关系

安全生产管理涉及到井上井下,方方面面,有些工作需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击完成,在一段时间内形成高潮。同时,还要注意日常巩固,避免一阵风,走过场行为。这就需要持之以恒,做扎实细致的工作。在安全生产管理实践中,注重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集中抓打开工作新局面,通过经常抓使工作深入持久,不断巩固发展。如每年5月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管理周活动,一年一个主题,一年一个重点,通过短短的一周时间集中优势兵力,打好突击战。在此基础上抓巩固,求提高,达到以周促月,以月促年的目的。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要处理好突击与持久的关系。在这方面,我们有经验,也有教训。

为什么事故安全教育坚持不好,收效甚微,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只重视社会突击战,忽视持久战。很多煤矿往往是文件一至,上下号召,声势浩大,完成了事。事故安全教育是一项基础工作,仅靠“突击”一下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它需树立“持久战”的思想,从制度、纪律、时间、形式、教育等方面逐步建立一套考核机制,惟有如此,才能搞好这项工作。在安全生产管理,我们要处理好突击与持久的关系,用突击来巩固持久,以持久来检查突击,把突击与持久恰当地运用到安全生产管理活。

五、硬件与软件的关系

安全生产管理中的硬件与软件是指装备与管理两个方面。搞好安全生产管理没有先进的装备不行,这是安全生产管理中的硬件。随着井下采拙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硬件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特别是综采综掘机械化已经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显示出它的优越性,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硬件水平的提高,为了搞好安全生产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抓好硬件的同时,我们也要注重狠抓软件建设,深安全管理,狠抓职工培训,促进职工队伍安全素质的提高,把硬件与软件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成为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但也必须看到,同样的装备,同样的条件上,同在一个矿生产,有些班队平安无事,有些班队则发生事故。其原因就是没有处理好硬件与软件的关系。实践证明,硬件仅仅是搞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在抓好硬件的同时,不能放松软件建设。必须坚持“装备、培训、管理”并重的原则。

六、爱护与袒护的关系

爱护与袒护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有原则上的区别。然而,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由于有些领导对爱护的认识有偏差,往往错把袒护当爱护,这样,必须给安全生产管理带来负面效应。在安全产中,各级领导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和职责,领导干部爱护下属既是领导工作的需要,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如何才是爱护下属呢各级领导要把对下属的爱护全部体现到安全管理中。寓爱于严,严要求、严检查、严监督、严管理、严追查、严处理才是真爱护。对于下属发生的违章行为和责任事故不姑息、不迁就,该教育就教育,该追查就追查,该处罚就处罚,该撤职就撤职。这样才是真正的关心下属,爱护下属。而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确有少数领导干部错把袒护当爱护,他们把严格要求同爱护下属对立起来,一味地讨好、迁就下属,结果帮了倒忙。对下属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如果袒护,表面看来是关心爱护,实际上是害了下属,往往导致事故的发生。

七、情治与严治的关系

情和严只是两个字,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可就难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许多单位恰恰在情和严的问题上处理不好,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处境。究其原因,问题就出在他们处理情和严的关系上。情和严,也可视作一个对立的统一体,情应该出于严治之中,严应该立姜堰情治之上:两者是不应分离的。而在安全工作中,有些人往往处理不好两者关系,以致顾此失彼,易走极端。有的一味强调情治,使管理失去严肃性和权威性,甚至放任自流,弄得松松垮垮,无章可循,不可收拾。有的一味强调严治,使管理变成一堆冷冰冰的条文,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没有思想和感情的沟通,管理自然达不到目的。在如何处理情治与严治的问题上,要做到适而有度,恰到好处,情中有严,严中有情,只有这样,才能搞好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

八、大事与小事的关系

俗话说,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安全工作中的大事与小事的关系,是量变与质变的具体体现,搞好安全工作重点要抓好预防工作,而要搞好预防工作就要化解量变,防止质变。各类事故,往往源于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这就促使我们运探究大与小的关系。以小为大,就会时刻绷紧安全生产管理这根弦;要知道,不排除小隐患就可能变成大隐患;不解放小问题就可能变成大问题;不处理小事故就可能变成大事故。而以大为小,往往由小变大,积小成巨,最后导致事故的发生。事故的教训告诉我们,安全生产管理无小事。谁忽视小事、放松小事,谁就受处惩罚、吃苦头。一定要妥善处理大事与小事的关系,把事故预防和消灭在萌芽状态,不然,放小变大,最易诱发大事故的发生,是很难搞好安全生产管理的。

九、独唱与合唱的关系

如果把安全生产作一首歌,那么就有独唱与合唱之分了,要唱好安全生产这首歌,既需要独唱,也需要合唱。只有把独唱与合唱融为一体,才能达到最佳效果。然而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些人认为搞好安全生产管理是安监部门的事,与其他部门无关,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安监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它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起着领唱作用。在它的带动下,经过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和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才能共同唱好安全生产管理这首歌。安全工作涉及到采、掘、机、运、通、党、政、工、团、妇方方面面,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要搞好它,离开任何一个部门,任何一个专业都是不行的。搞好安全生产管理,不只是安监部门的事,而是全体部门的事,不只是安监员的职责,而是全体职工的职责。我们要处理好独唱与合唱的关系,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让他们积极投入到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去,齐心协力唱好安全生产管理这首歌。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管理工作是一项动态的管理工作,一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我们必须牢牢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穿在实践中,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坚持先安全后生产,坚持“安全第、生产第二”的操作原则,抓安全促生产使企业获得最大的政治、经济效益,并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来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我们的煤矿企业才能达到少出事故和不出重特大事故的目标。

第7篇 浅谈煤矿安全管理的八点意见

煤矿安全是相对的,不安全是绝对的。只要有煤矿建设或煤炭生产活动,就会有安全问题。当前,煤炭市场日趋疲软,煤矿安全管理更加严峻。所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绝对不能过高地估计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绝对不能过高地估计干部群众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绝对不能过高地估计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我们要常怀敬畏生命、敬畏制度、敬畏责任之心,多措并举、综合治理,采取风险预控措施,狠抓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责任是根本,落实到位是关键。现阶段,国家监察手段不硬、政府监管能力不强、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责任落实不够彻底,这既是普遍问题,又是根本问题。为此,我们要严格流程、把控标准、责任到位,积极推行资质对接地方监管网络体系,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将国家“安全第一”的方针政策真正体现在基层,创新途径,在政策支持下,实现根本性转变。

下面,我想从八个方面谈一谈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一、瞄准目标 凝心聚力

我们要始终坚持科学办矿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科学有效的企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和中长期发展阶段性目标为核心,紧密结合企业建设实际,充分发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管单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优化内外部建设环境,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在煤矿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和监管任务,促使设计、施工、监理各环节形成系统,实现全员全过程安全管控。在项目建设系统内,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统领、指导、服务”职能,采取有效措施,为施工单位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安全的作业环境和舒适的生活环境,亲情感化、提供推力;施工单位能够严格履行“执行、组织、管理”职能,形成“高效执行、组织严密、自主保安”的施工氛围,统筹兼顾、主动发力;监理单位能够自觉履行“监督、反馈、管控”职能,营造“监管到位、信息流畅、方法有效”的监管格局,落实职责、把控方向,全面推动项目建设安全高效运行。在建设单位系统内,进一步健全机制、完善体制,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权责明确、管理顺畅、全员参与”的科学管理体系,瞄准年度安全工作目标,重点抓好手指口述、专项整治、质量标准化、素质提升、风险预控、本安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矿井安全保障能力。

二、 理念引领 方法创新

坚持安全第一,先于理念、贵在方法,关键在于落实。我们要严格按照国家政府的办矿理念和办矿标准基本工作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融汇贯通、创新思维,探索并实践符合煤矿企业实际的安全体系和工作方法。

实现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发展,务必要有统一的认识和正确的态度,务必要有规范的、系统的工作方法。当前,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构建和运行,切实有效的进一步扎实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是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和煤矿产业实际,理念先进、全面防控和应用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为煤矿企业安全工作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抓手。该体系融合了本质安全、手指口述以及质量标准化等管理方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煤矿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了煤矿安全体系化、规范化的闭环管理。该体系指出,煤矿安全管理的工作重点和关键环节应该是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而不是事故本身。在煤矿风险管理过程中,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是煤矿全面认识其生产运营风险的有效过程,也是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立的基础,通过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使煤矿清楚作业环境、设备设施、行为操作中存在的风险和管控重点,有利于作业环境的改善、设备设施维护,操作行为的规范。

该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持续改进,能够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可控、在控。我们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提高认识,找准工作切入点,强化领导、突出重点、全面推行,加快建设适合企业具体实际的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日趋完善。

1、风险预控 无漏防控

全面构建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是今后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该体系充分体现了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预防为主”的基本思想。通过事前防范对危险源进行控制,更加突出“人本安全”理念。该体系能够构建起横到边、纵到底、全天候立体安全管控网络,实现体系化、科学化的安全管理。

2、动态调控 主动管控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对安全工作的效果是通过持续不断的pdca循环(p-计划、d-实施、c-检查、a-改进)来实现的。在循环中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完善体系,再进入下一轮循环,周而复始,不断完善,螺旋上升,使安全更加可靠,系统更加完善。同时在全员参与的过程中,使员工的风险意识得到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自主保安意识和主动管控水平。

三、 一岗双责 带压履职

我们要端正态度、正确认识当前所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在一个较长时期内,绝对不能过高地评价我们的管理水平,不能过高地估计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我们肩负的安全重担,带压履行岗位职责和安全责任。

一是要始终坚持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线,履行“一岗双责”工作任务,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当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岗位,多元构筑、筑牢各道安全生产防线;二是要进一步健全责任考核机制,权责明确、准确定位、严格考核,持续提升“一岗双责”的考核标准和执行力度;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机构,明确安委会的权限和职责,进一步明确安委会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四是要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技术力量,创新模式,设置职能部门安全专责,构建安全专业化和专业专职化的管理模型;五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约束来规范行为,继续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激励责任意识,激发履职能力。坚定推行安全责任风险抵押奖励制度、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排查预警制度和安全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将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保障,适时进行制度机制创新将为各项安全工作措施保持活力。

四、 扎根现场 夯实基础

一切为了现场、为了现场的一切。只有充分了解煤矿生产建设现场情况,我们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对于资源与环境,我们要多措并举,下大功夫研究煤(岩)层的赋存条件,根据煤(岩)层赋存规律、水文地质条件、瓦斯地质条件以及工程地质条件的认知,优化设计,制定出针对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位;对于装备与技术,要大力推广应用新材料、高精尖装备、新技术和新工艺,持续提升矿井科技含量,努力打造“安全高效、绿色环保、智能集控”的数字化矿山;对于环节与系统,要注重细节、简化环节、优化系统,实现系统配套,保安全、促生产、增效益;对于人员与队伍,要立足人本安全,培育和吸收精尖人才,努力打造“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精英管理团队和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对于体制与机制,要健全机构、完善体制、创新机制,构建统一领导、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管理体制机制。

第8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地测技术管理员

1、 地质测量技术员在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领导下,负责煤矿井上下有关地测工作。

2、 地测技术员负责煤矿“雨季三防”和“矿井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3、 地测技术员负责采掘工作面地质资料收集、整理、判断,做到巷道方向正确,不造成废巷。做到及时给井下提供中腰线,不造成巷道坡度过大和中心线错误。

4、 地测技术员要经常检查贯通巷道的方向,提供贯通巷道的预计距离,做到因贯通造成事故。

5、 地测技术员对采掘作业地点施工中遇地质构造、断层做到正确判断,不造成废巷。

6、 地测技术员对长距定向掘进巷道要采取激光定向新技术。

7、 地测技术员对煤矿周边小煤窑要进行实地调查,对有疑水区(含水的断层、溶洞、裂隙),要在图上标明。煤层顶底板有含水层对采、掘有影响,要提供资料。

8、 地测技术员要提前预报煤矿井下采掘对地面塌陷、村庄、水域的影响,以便尽早采取措施。

9、 地测技术员要做好煤矿环境保护工作。

10、 地测技术员因工作失职造成灾害和损失要追究责任,工作有贡献、有成绩要给予嘉奖。

第9篇 煤矿区队班组安全管理-试卷

一.判断题

1.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是煤矿安全管理的依据和准则。(√)

2.煤矿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3.安全目标管理是运用目标管理的原理方法,对企业安全工作实施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管理方法。(√)

4.区(队)、班(组)安全目标管理中的安全目标可以自行制定。(×)

5.区(队)、班(组)确定安全目标时要注意进行危险评价和事故预测分析。(√)

6.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就是给职工发放福利待遇。(×)

7.不熟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干部和工人不准下井。(√)

8.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可以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9.区(队)、班(组)安全管理目标不必分解落实到每个职工。(×)

10.区(队)、班(组)制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可以随时变更。(×)

11.在经济承包合同(方案)中,要有明确的安全保障措施。(√)

1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所有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

13.发现可能直接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班(组长)有权停止作业、组织撤离。(√)

14.区(队)、班(组)安全检查的对象是指所属全体职工。(×)

15.“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煤矿出事故是不可避免的。(×)

16.班前会主要是针对当班工作任务,讲作业特点、操作要求、安全措施。(√)

17.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18.生物节律论可以十分准确预报人不安全行为的临界期。(×)

19.为保证生产任务完成,职工可以长期加班加点。 (×)

20.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先是要提高安全生产思想认识。(√)

21.安全奖罚制度是安全岗位责任制的重要补充。(√)

22.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23.对职工进行主人翁责任心教育,是区(队)、班(组)安全教育的核心。(√)

24.传统安全管理工作以“事后”为主,系统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

25.矿山安全标志可以随时随地设置。(×)

26.区(队)、班(组)长可以指挥所属职工进行任何作业。(×)

27.事故档案是安全教育的生动教材、是安全立法的重要依据。(√)

28.建立职工“三违”档案是为了惩罚违章职工。(×)

29.包生产可以不包安全。(×)

30.区(队)、班(组)安全检查标准可以任意制定。(×)

二.单选题

1.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首要职责是:①。

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法规

②严格安全检查、监督、落实

③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2.安全管理的首要原理是:③。

①系统原理②统一原理③人本原理

3.安全管理“三并重”原则是指:①。

①管理、组织、培训②管理、装备、培训③管理、组织、装备

4.“三同时”制度是指③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①主体工程、辅助工程②辅助工程、安全设施工程

③主体工程、安全设施工程

5.区(队)、班(组)安全教育中的岗位教育是指:②。

①对正在工作岗位上职工的教育②对开始工作岗位前新职工的教育

③对正参加工作岗位后职工的教育

6.安全活动日是区(队)、班(组)每③规定一天的安全教育活动形式。

①每月②每旬③每周

7.事件树分析法是一种(①)的事故分析法。

①时序逻辑②因果逻辑③数理逻辑

8.事故树分析法是一种(②)的事故分析法。

①时序逻辑②因果逻辑③数理逻辑

9.危险性预先分析的重点应放在②上

①分析系统所有危险②查找系统主要危险源③收集资料经验

10.井口红色醒目的“必须带自救器”标志属于③标志。

①禁止②警告③指令

11.班中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②。

①查找作业环境中事故隐患

②制止、纠正违章作业

③清理作业现场环境

12.下列哪项不属于区(队)、班(组)的安全目标管理的目标:③。

①工伤次数,经济损失指标②费用指标③产量指标

13.区(队)、班(组)建立安全奖惩制度的目的是:②。

①树立区(队)、班(组)长权威

②实行安全否决权③促进产量提高

14.建立职工“三违”档案的目的是:①。

①为跟踪教育提供依据

②为惩罚职工提供依据

③为抓“三违”提供情况

15.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②)人的事故。

①1—2人②3—9人③10人以上

16.区(队)、班(组)长接事故报告后,应(①)

①逐级上报②研究后再上报③调查勘察后再报

17.下列哪项不属于因公伤亡:③。

①工作面冒顶负伤②长期下井形成的尘肺病

③工作时受领导委派办私事受伤

18.区(队)、班(组)安全技术规范的核心是:①。

①标准化作业②职业卫生③劳动保护

19.区(队)、班(组)安全目标中最重要的一项指标是:①。

①工伤事故指标②经济费用指标③违章次数指标

20.区(队)、班(组)长是区(队)、班(组)安全生产的②。

①直接责任者②第一责任者③主要责任者

三.多选题

1.包生产必须包安全制度中,下列哪几项正确①②。

①经济承包合同中有安全指标

②经济承包合同中有安全措施

③经济承包合同中可含生死状

2.发生灾变时,班组长、区队长职责有:①②③。

①清点人数②组织抢救③迅速报告上级

3.区(队)、班(组)安全检查制度的目的有:①②。

①宣传安全方针、政策

②查明各种危险、隐患

③查工资发放情况

4.事故直接原因有以下(①②)几点

①物的原因②人的原因③管理原因

5.班组安全教育内容主要有:①②③。

①安全法规教育②政治思想教育③事故案例教育

第10篇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煤矿(兵团所属煤矿除外)。

第三条 煤矿放顶煤开采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壁式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综采、高档普采、炮采)、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第二章 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

2.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3;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

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

第五条 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析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六条 凡煤层条件适合于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应当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受煤层条件限制,不宜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可以采用普通机械化开采。除边远缺煤地区外,壁式工作面逐步淘汰炮采工艺。

第七条 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平均倾角大于25°或最大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急倾斜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除外)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悬移(滑移)顶梁类支架放顶煤工艺开采。

第三章 设计和作业规程

第八条 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要依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程度,编制开采设计,并达到采区设计深度。

国有重点煤矿放顶煤开采设计由煤矿所属集团公司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自治区监狱局所属煤矿开采设计由自治区监狱局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其他煤矿开采设计由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

审批通过的放顶煤开采设计,煤矿应当在10日内报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必须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工作面开采设计应当依据采区设计、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编制提纲见附件);不具备能力的煤矿应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

(一)工作面开采设计应考虑最大限度地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尽量减少区段煤柱等设计损失,提倡采用无煤柱开采,提高采区回采率。

(二)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规则布置方式,保持两巷平行。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两巷平行时,应在设计中制定工作面调向、加减支架、对接、缩面等专项技术措施。

(三)采煤工作面应当保证回采巷道沿底板布置,不得随意丢底煤。煤层赋存条件复杂确实难以沿底布置的,可采取其他布置方式,但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巷道断面应满足通风、运输、支架安装等要求,并根据矿压显现程度,预留一定断面的收缩量。

第十一条 工作面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对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设计审批和验收

第十二条 所有放顶煤工作面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合格后才能组织生产。

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工作面,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和验收由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工作面,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和验收按下列权限进行:

(一)国有重点煤矿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

(二)自治区监狱局所属煤矿由自治区监狱局审批和验收;

(三)其他中央企业煤矿和地(州、市)直管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四)其他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十三条 煤矿申请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计审批申请文件;

(二)设计说明书及附图(一式六份)。

第十四条 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由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属于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经有关单位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补正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或者上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未通过的,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五条 煤矿申请放顶煤工作面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验收申请文件;

(二)工作面初验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放顶煤工作面验收,由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属于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验收的,经有关单位初验通过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补正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或者上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验收未通过的,提出书面结论意见,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负责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单位,应当明确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工作程序、条件、时限,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落实现场管理责任。

严格执行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区队领导要跟班作业,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严禁瓦斯超限和煤尘超标作业,禁止违章打眼、违章放炮行为。带班矿领导要把放顶煤工作面作为带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在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收尾期间,煤矿应成立以主管生产的领导为组长,相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每班必须有矿级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把隐患和问题解决在现场。

第十九条 健全技术管理体系。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其生产技术部门应配备专门负责放顶煤开采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每个放顶煤采煤区队应配备至少一名负责开采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强化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要详细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编制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的“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顶煤处理和工作面初采、收尾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动态检查,研究分析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加强顶板管理。

(一)加强矿压观测。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层,应建立放顶煤工作面矿压观测制度,成立矿压观测小组,负责日常矿压观测工作,掌握顶煤、顶板移动破碎及冒落规律。每个工作面均应开展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

(二)强化支护管理。制定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初采、收尾要制定专门的支护措施。

(三)按规定处理顶板和顶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明确处理顶煤、顶板的方法、工艺、参数和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第二十一条 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一)工作面支护应采用液压支架。煤层水平厚度较大,需要开帮(扩巷)的,鼓励采用连续采煤机。

(二)工作面两巷超前加强支护范围为超前压力影响范围,且不得小于20米;此范围内巷道净高不得低于1.8米。

(三)工作面运输巷应当靠煤层底板侧布置,净宽不得小于3米,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仅作通风、行人用的工作面回风巷应当靠煤层顶板侧布置,净宽不得小于2.5米。

(四)单一煤层上下巷布置时,两巷之间的超前通风眼、行人眼应采用合理的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有效控制围岩变形,防止片帮、垮冒;小眼上口均应锁口,并有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靠近工作面的3个小眼中,至少有一个小眼设置固定可靠、易于人员通行的刚性梯子。

第二十二条 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板或者顶煤,作业规程中应有专门的爆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一)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且终孔位置距工作面煤壁的水平投影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预裂爆破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远距离爆破。起爆地点必须设置在工作面进风侧全风压风流中,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应在工作面开采设计中明确规定,且不得小于300米。爆破时应有矿级领导现场指挥,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0分钟。

第二十三条 加强通风管理。

(一)煤矿企业必须根据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的要求,合理设计通风系统,选择通风方式,确定风量,减少采空区漏风,确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两巷之间不得布置各种联络巷,确需布置的,应在工作面开采设计中明确,并将联络巷纳入矿井瓦斯检查和测风计划,开展日常检查,防止瓦斯积聚,确保联络巷内的风速、空气成分符合规定。

(二)加强工作面两巷管理,特别是两个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修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

(三)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保持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需要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应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用于工作面辅助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应置于工作面进风巷道的新鲜风流中,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指定专人挂牌管理,做好试验记录,保证24小时运行。

第二十四条 加强瓦斯管理。

(一)必须对放顶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分析确定瓦斯来源,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应抽采瓦斯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工作面回采前,应进行抽采达标评价;抽采不达标的,不得进行生产。

(二)强化工作面上隅角、架间及高冒区、放煤口、尾巷等重点部位瓦斯管理,采取埋管、插管抽放和设置引风幛等措施抽排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严格采空区瓦斯管理,加强采空区瓦斯抽放,对坚硬顶板要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

(三)做好顶板周期来压和地质条件变化对瓦斯涌出影响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工作面瓦斯超限,或附近存在局部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工作面每班至少设1名专职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检查瓦斯。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应当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六)禁止设置专用排瓦斯巷。

第二十五条 加强监测监控。

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以及瓦斯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传输等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在工作面上隅角安设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并加强重点部位瓦斯日常监测;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确保数据准确,报警、断电可靠。

第二十六条 加强防灭火管理。

(一)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专项防火措施,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在开采过程中,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阻化泥浆、注惰性气体、地面回填堵漏等措施,编制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二)采用放顶煤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每个采区应对煤层进行自燃发火期鉴定,作为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的依据。要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合理确定工作面月推进度,因地质构造等原因月推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要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三)建立健全煤层自然发火检测、分析和处理等管理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确定本矿井煤层的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指标气体,确定指标气体浓度、温度的预报临界值;同时必须建立自然发火早期预测预报监控系统,采取矿井监控系统、人工日常巡检和定期取样分析“三位一体”的综合监测方法,及时检测和发现气体浓度、温度变化情况。当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构筑防火门墙,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要合理选择停采位置,避开漏风区。工作面收尾时,要及时回撤支架,构筑永久防火墙,并定期对采空区气体、温度进行检测。

(四)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出现明火、烟雾或者一氧化碳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将所有可能受发火威胁区域的人员撤离,召请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权限向有关单位报告。必须提前制定防止自然发火及一旦发火及时封闭的专项措施。封闭火区时,构筑密闭的位置必须远离着火点,确保施工人员安全。井下封闭不能确保人员安全的,必须全矿井封闭。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撤出其他区域作业人员,只有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生产作业。

(五)煤层倾角35°以上放顶煤工作面的上部、急倾斜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工作面的上部采空区存在火区的,在火区完全熄灭前,禁止开采。

第二十七条 加强防尘管理。

工作面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供水管路上的三通阀门设置和水压、水量必须符合有关要求。炮采放顶煤工作面要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采煤机实行内外喷雾,液压支架和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对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积尘要及时清洗,每班对工作面至少清洗一次。煤层适合注水的,要采取超前静压注水或煤壁高压注水等注水防尘措施,防止放顶煤时煤尘飞扬。

第二十八条 加强地测防治水工作。

(一)开采前要分析研究地表水及工作面顶底板含水层水害、相邻采空区、火烧区积水和小煤矿开采积水情况,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等手段查明并解除影响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的水害因素,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工作面方可投产。

(二)加强 “三带”高度的探查和分析,掌握“三带”发育规律。留设的防砂和防塌煤(岩)柱必须可靠,确保不发生溃水和溃砂事故。

(三)加强生产地质工作。根据顺槽及周围巷道揭露情况并结合钻探、物探等手段,探查分析工作面煤层厚度、倾角变化、断层、褶曲等影响开采的各种地质因素。两巷掘进探放水工作中,每个钻场编制专项探放水设计。加强放顶煤工作面资源回收率管理,提高采区回采率。

(四)加强放顶煤开采岩移和地表移动变形的观测分析,指导解决开采沉陷问题。

第二十九条 冲击地压(矿震)防治。

开采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煤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

(二)具有冲击危险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及解危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解危措施并经效果检验无冲击危险性后方可生产;

(三)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危险分析预测预报制度,工作面应建立微震监测系统,推广应用应力在线监测系统等新技术,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第三十条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具备以下条件时,方可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

(二)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在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经效果检验转变为无突出危险区。

(三)采用分层开采的突出厚煤层和采用水平分段开采的急倾斜煤层,上分层开采后的下分层,在上分层卸压保护范围内且经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重点煤矿是指由自治区直接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国有煤矿,中央企业煤矿是指中央企业独资和控股的煤矿,地(州、市)直管煤矿是指由地(州、市)直接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煤矿。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煤矿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提纲

2.放顶煤工作面初验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1

煤矿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提纲

一、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依据、原则及要求

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必须以采区设计、回采地质说明书和开采技术资料等为依据,以保证安全生产为前提,遵循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最大限度回收煤炭资源,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二、工作面开采设计内容

1.矿井概况

1.1矿井地理位置、隶属关系、企业性质、设计和核定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

1.2矿井开拓方式、水平划分、采区划分。生产布局,设计工作面所在水平、采区。

2.采区概况

2.1采区巷道布置及装备情况。

2.2采区各生产系统及主要安全设备、设施。

3.工作面概况

3.1工作面位置、周边关系及开采情况。

3.2地形地貌。

3.3工作面参数、煤层赋存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

3.4储量情况。

4.地质构造

5.水文地质及水害评价

6.煤(岩)柱的计算与留设(包括防水煤柱、区段煤柱、停采线煤柱位置等)

7.放顶煤可行性分析

7.1煤层赋存状态与构造 。

7.2煤层厚度 、煤层倾角 。

7.3直接顶的岩性和厚度 。

7.4煤层的物理性质和结构。

7.5煤层底板的岩性及岩石物理力学实验数据、煤层强度及节理裂隙发育情况(附煤层综合柱状图)。

7.6瓦斯(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煤层瓦斯涌出特点和邻近工作面开采时瓦斯涌出情况的分析等)、自燃发火(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指数等对放顶煤开采的影响 。

7.7根据以往积累的工作面开采经验、成果,确定本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的适应性。

8.工作面巷道布置

8.1顺槽、切眼、停采线等位置的确定及依据,严禁上、下顺槽之间布置联络巷。

8.2巷道断面形状、几何参数及支护形式。

9.回采工艺及工作面装备

9.1回采工艺、放煤工艺、采放比、放煤顺序、放煤步距、循环进尺等。

9.2支护设计与顶板管理 。

采用类比法进行支护设计时,应根据本矿或邻矿同煤层矿压观测资料和经验公式对工作面、上下端头、超前支护顶板管理及控制进行设计(附工作面、上下端头、超前支护平面布置图)。

9.3 工作面设备总体配套。

各主要设备包括采煤机、前后部刮板输送机、基本支架、过渡支架、端头支架、超前支架、转载机、破碎机、皮带输送机、乳化泵、喷雾泵、绞车、无极绳绞车等,附各主要设备选型、型号、参数。

10.生产系统

10.1煤炭运输系统设计(煤炭运输能力确定、运输能力校验、煤炭运输路线等)。

10.2辅助运输系统设计(运输能力确定、运输能力校验、材料设备运输路线等)。

10.3排水系统设计(涌水量预测、排水设备选择、排水路线)。

10.4通风系统设计(通风方式、工作面供风量、风速计算,通风设施)。

10.5瓦斯防治设计(瓦斯来源分析,瓦斯抽放方式及参数的确定,抽采管路系统选择、计算及抽采设备选型)。

10.6防灭火系统设计(注氮防灭火设计、灌浆防灭火设计、束管检测系统设计)。

10.7防尘系统设计(用水地点、涌水量的确定,供水方式,供水管路选择、隔爆水袋设置)。

10.8供电系统设计(负荷统计、工作面负荷计算、变压器容量及台数确定、开关、高低压电缆选择和校验、整定计算)。

10.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计

10.10供水施救系统设计

10.11压风自救系统设计

10.12人员定位系统设计

10.13通信系统设计

10.14紧急避险系统设计

10.15信号照明系统设计

10.16探放水设计

10.17避灾路线

10.18如存在“三下”开采:设计中必须对“三下”开采报批情况作出说明。

11.作业形式、劳动组织表、正规循环作业图表

11.1作业方式、班次时间安排。

11.2 劳动组织表。

12.工作面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三、安全技术措施

13.顶板管理

13.1矿压观测。

13.2预防架前顶煤(顶板)漏冒的措施,防止工作面煤壁片帮措施。

13.3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13.4初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

13.5初采、收尾要制定专门的支护措施。

13.6采煤工作面过断层、过巷道、过冒顶区等安全技术措施。

13.7防治冲击地压措施。

14.通风管理

14.1工作面通风设施及保证风流稳定可靠的措施。

14.2减少工作面漏风措施。

14.3工作面进、回风巷的通风管理措施。

14.4特殊情况必须制订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15.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15.1瓦斯管理措施。

15.2瓦斯抽放措施。

15.3对坚硬顶煤及顶板,防止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的措施。

15.4瓦斯超限的处理措施。

16.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

16.1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灌浆和压注阻化剂或注惰性气体等预防性安全措施。

16.2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16.3防止内、外因火灾措施。

16.4工作面停产、停采的防灭火措施。

17.综合防尘

17.1工作面采煤、降柱、移架和放煤时的防尘措施。

17.2工作面煤层注水措施。

17.3工作面及顺槽积尘的清洗。

17.4工作面顺槽隔爆水棚布置。

17.5工作面粉尘测定制度及个体防护。

18.防治水

18.1工作面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18.2工作面防水害措施。

19.机电、运输措施

19.1提升、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19.2机电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19.3停送电安全技术措施。

19.4综采工作面采用3300v电压等级供电方式,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9.5.工作面安装、回撤设备措施。

20.其它措施。

四、主要图件

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采区通风系统图、工作面采煤方法图、工作面运输系统图、工作面设备布置图、工作面通风系统图、工作面供电系统图、工作面各管线布置图(包括供水、注氮、灌浆等)、工作面避灾线路图、工作面排水系统图、工作面通讯及各类监测监控系统图、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图、工作面人员定位系统图、工作面紧急避险系统图、工作面通讯联络系统图、工作面信号照明系统图;瓦斯抽放图等。

第11篇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

为认真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员工安全行为,促进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实现公司安全发展,特制定《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以下简称《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所属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本《奖惩制度》仅适用于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所属矿井的安全监管和考核。

第二章  处罚标准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1)矿井未及时更换和延期“四证一照”,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组织生产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2)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继续组织生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3)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4)矿井建设项目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而未批先建,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三边”现象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5)建设矿井未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

第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十五项”安全生产基本制度。每缺一项制度或制度未贯彻落实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严禁违章指挥。(1)未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的,处1000元的罚款;(2)任何人员不得违章指挥他人冒险蛮干,否则处罚100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矿井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培训计划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1)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否则,处500元/人·次的罚款;(2)相关岗位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所持证件过期失效的,处1000元/人·次的罚款;(3)未定期组织职工安全学习,职工参加学习出勤率不达95%,班组未召开班前会、班前会无记录或记录不完善,规程措施未对职工贯彻学习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矿井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排查、未建档、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上级查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不及时反馈整改结果或反馈结果不真实的,处1000元/条·次的罚款。

第九条  生产作业区域内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处理完毕,险情未消除就进行其它工作及下一工序工作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条  矿井发生重伤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处2000~2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延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对不认真履职尽责逃避抢险救灾的,处1000~3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批准实施的安全工程、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不按计划施工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三条  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矿井年季月瓦斯抽采钻孔接续计划和瓦斯抽采量计划、矿井年季月防突实施计划、矿井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采掘头面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补充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等未按规定及时编订、审批和上报,处1000元/件·次的罚款。

第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含辅助救护队)必须具有所服务矿井的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等资料并加强防灾救灾的培训教育和训练演习,加强矿井抢险救灾物质储备管理,熟悉矿井所有通道和安全设备设施,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矿井未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新职工未签订师徒合同或未按规定向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安全责任险的,处1000元/人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安排职工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的,处300元/人的罚款。

第十七条  矿井未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职责,未按规定进行质量达标考核验收工作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八条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之前,必须经过安全许用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否则,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坚持重点场所(如爆破材料库、主扇风机房、主要变电所、物质库房、安全监控室、调度值班室等)、重点岗位(主扇司机、瓦斯抽放司机、瓦斯检查员、变电发电岗位人员、提升机司机等)的工作人员手上交接班管理,严禁脱岗、串岗行为。否则,处500~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二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公司下发的安全管理文件、管理办法等,必须贯彻落实,并有贯彻学习记录。无贯彻学习记录的,处500元/次的罚款

第二节  采掘

第二十一条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1)煤矿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不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2)采、掘、支护工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3)矿井存在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或以掘代采、滥采滥挖等采煤方式非法开采的,处10000~50000元的罚款;(4)矿工在未采取可靠支护措施的顶板下作业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5)未及时上图,图纸与井下现场实际不符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6)采取隐蔽手段,逃避检查,造成安全生产监管盲区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发现挂汗、水雾、挂红、水啸、水压增大等透水预兆,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继续冒险蛮干作业的,处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未及时编制、审批、下发的,处5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采掘生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就擅自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安全生产作业,处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停止采煤,制定并落实相应措施。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或未组织学习考试就组织施工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溜煤眼上口未架设防止人员、大块煤矸和材料坠落安全设施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采煤工作面出现连续三根以上支柱迎山角过大或退山现象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否则,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编号入账,单体液压支柱和金属铰梁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处50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否则,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初采和收尾不制定安全措施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落实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畅通。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岩装(转)载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全断面喷雾洒水等防尘设施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不按规定放中、腰线,导致巷道方位或坡度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处2000元/次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按情节或损失额度从重处罚。

第四十三条  巷道维修不是由外向里,不按规定参设临时支柱;修护旧巷时安全道路不畅通;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不按允掘(采)通知书掘(采)进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并视其情况加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冲垮支架后,不及时恢复支护或恢复支护不符合质量要求就冒险作业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步和信号装置。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绿灯和直通本井(巷)提升绞车硐室的电话。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前红灯亮,并有铃声警示,行人立即就近进入躲避硐,经电话联系确认无误后提升;红灯熄灭绿灯亮且经电话确认无误后,人员方可行走。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全断面喷雾洒水等防尘设施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  前探支架不按规定架设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高空或立眼作业不佩戴保险带不系安全绳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不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不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处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认真执行。否则,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节  一通三防

第五十四条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1)矿井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风流不稳定或风速风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2)矿井存在局部通风配风不符合规定或未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要求的,处500元的罚款;(3)矿井通风设施达不到质量标准化要求的,处500元的罚款;(4)矿井通风日常管理不到位,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等行为或出现矿井无计划停风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5)矿井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或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处3000元/处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1)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井、斜井等)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石门揭煤设计》规定。否则,处罚矿井1000~2000元;(2)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钻孔控制范围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防突措施》规定。否则,处罚矿井500~1000元;(3)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钻孔控制范围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防突措施》规定。否则,处罚矿井500元/处;(4)抽采钻孔不按设计参数施工,处500元/孔的罚款;抽采钻孔竣工不按规定进行验收,处100~200元/孔的罚款;预抽瓦斯钻孔封堵不严密,漏气,处200元/孔的罚款;(5)瓦斯抽采系统不按规定定期检测参数,检测参数不真实,计算不准确,不按时报送检测报表,处500元/次的罚款;(6)瓦斯抽放管路积水、存渣、漏气等不即时处理的,处500元/处的罚款;(7)突出危险煤层的采区、工作面未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处2000~3000元的罚款;(8)工作面采取消除突出措施后,未经检验达标、评估合格就进行采掘活动的,处2000-5000元/处的罚款;(9)传感器的数量、安装位置不正确,处200-500元/处的罚款;(10)监控系统和传感器未及时维护、调校或数据不准确的,处100-200元/处的罚款;(11)瓦斯超限断电功能不完备,不能切断瓦斯超限区域的有关电气设备电源的,处500-1000元/处的罚款;(12)瓦斯超限上报或处置不及时的,处1000元的罚款;(13)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石门揭煤工作面未按措施施工,误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发生突出,未造成人员伤害的,误揭突出煤层处罚矿井50000元/次;误揭发生突出处罚矿井100000元/次。

第五十七条  虚报、谎报钻孔的个数、深度、临界值指标的,处5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发生未造成人员伤害的煤与瓦斯突出,立即停产,并报公司安监部和通防部对事故进行追查,属责任事故的,处50000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调度室知晓,同时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措施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否则,处3000~5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石门(含立井、斜井等)揭煤作业前应编制石门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矿井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预测结果应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煤巷、采面未审批和没有允掘进尺、超审批允掘进尺作业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采掘工作面作业违反其他防突规定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任何碛头放炮作业时禁止摘掉风筒放炮。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进入瓦斯超限区域的巷道口设置栅栏、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排放瓦斯和处理瓦斯积聚,瓦斯排放中不按规定撤人和送电,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矿井未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或防突头(面)放炮时不关闭反向风门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井下焊接或溜煤眼内放炮作业时,无人检查瓦斯,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主要通风机房零乱或兼作其它用途的,处矿井罚款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条  不按规定或无措施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时人员不撤至规定地点的,处2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临时停风的掘进巷道未及时撤人、断电、设置警标和栅栏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未在24h内设置密闭,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瓦斯浓度超限的巷道应当班封闭,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盲巷和所有密闭巷道入口处必须做到断轨、断管、断线“三断”,禁止内外有导电体连通。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永久风门或主要运输巷道风门未闭锁,处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未按规定的时间、规定的次数对相关区域地点进行瓦斯巡回检查或填报数据不真实,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瓦斯检查工手簿、井下公示牌板、瓦斯日报表未做到三对口,处1000~3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风筒出口末端到碛头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不按规定悬挂、移动、保护瓦斯传感器,处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瓦斯抽放管不按规定时间放水,处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未认真执行瓦斯抽采两计划或瓦斯抽采泵钻孔接续计划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四节  爆破管理

第八十条  巷道贯通前,两巷相距20米前未制定和贯彻落实贯通措施,不设警戒栅栏、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就装药放炮的,处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井下放炮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的,放炮员未将放炮器钥匙随身携带或使用非放炮器专用钥匙的,处1000~2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井下爆破安全距离及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采掘头面采用边打眼边装药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爆炸材料库未建立收、发、存台帐,库房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记录库存情况、核实库存数量,未做到库存日清月结(井下爆炸材料库还应做到班班清),记录数字和编号不工整、清晰、准确,未达到帐、卡、物相符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爆炸材料库库管员必须不坚守岗位,未做到在库房手上交接班,发生空班或脱岗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爆破。”规定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爆炸材料库内未保持整洁、卫生,存放杂物。爆炸材料库内未备齐灭火器材和消防工具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使用其它导线代替放炮母线放炮,放炮母线存在破口、明接头;不放炮时,未将母线两头扭结成短路状态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不按规定装填水泡泥和黄泥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条  不按规定试行炸药、雷管分装分运的。装配引药地点、方法不符合规定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五节  机电运输

第九十一条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运输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1)购买的机电设备和提升运输设备无安全标志“ma”便投入井下使用的,处1000元的罚款;(2)未定期对井下机电设备和提升设备进行维护的,处500元的罚款;(3)维修的设备未经检验合格后便投入使用的,处500元的罚款;(4)提升系统的保护和闭锁装置以及保护和联锁装置不符合规定的,处1000元的罚款;(5)提升系统的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技术状况不良,动作不灵敏,工作不可靠的,处1000元的罚款;(6)井下使用的机电设备不符合国家防爆标准或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处1000元的罚款;(7)防爆设备维修后,未进行防爆参数测量、检验或经测定、检验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而投入使用的,处500元的罚款;(8)使用的皮带、电缆、风筒等非金属材料不符合阻燃要求或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井下各硐室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223条的,处 2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不符合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完好标准,出现失爆的,处1000~5000元/次(处)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移动电气设备、电缆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无计划、违章停、送电,处1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井下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安设使用电流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电压保护、单相断线保护、风电、瓦斯电闭锁、综合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设施,处1000~2000元/处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矿灯随时保证完好状态,若有失爆严禁发放。否则,处500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矿井重要的变、配电硐室、重要的设备硐室、场所未悬挂和配备安全警示标牌、消防用品,未配齐与实际供电线路、设备设施相符的图纸、相关管理制度、牌板、记录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检修机电设备未按规定操作,检修设备时未安设“有人工作、禁止送电” 等标志,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条  井口未装设防雷装置,没有防止雷电经压风管道、运输轨道等入井的装置和措施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未按时定期保养、维护、检修、巡查电气设备、设施、电缆、接线盒等(无记录按没有执行处理),处500元/次的罚款;电气设备、设施的安装、架设在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和要求安装、连结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必须按要求挂牌管理,标明责任人、检查日期、整定值、是否完好等内容,若有一项不符合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乙炔瓶与电氧焊未隔开10米以外及作业不按规定操作,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检漏装置失灵或去掉不用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所有不用的电线、电缆乱放、乱扔、存放不整齐或正常使用的电缆未按规范悬挂整齐,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机车司机不随身携带钥匙或无灯开车,处500元的罚款;造成列车追尾、碰撞、斜坡跑车事故的,处2000~20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斜巷运输时未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处2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提升运输使用不合格插销、连环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斜坡提升管理制度,包括使用两连环提升,信号装置等不可靠,未使用安全绳,未正常使用阻车器、挡车栏,未按规定使用、检查、维护提升钢丝绳和连接装置,多挂提升运输车辆或挂超重、超长、超宽车辆而未采取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斜井、平巷运输特殊设备、大件或长件时未制定安全措施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平巷运输规定的运行路线、方向、速度、牵引车数,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力推车时未使用口哨、间距不足、超速、放飞车的,处500元/人·次的罚款。

第六节  地测防治水

第一百一十四条  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1)未严格执行“有掘必探”规定的,处2000元/处的罚款;(2)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执行探放水规定的,处1000~5000元的罚款。①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窑或小窑时;②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或通过它们之前;③打开隔离煤柱放水前;④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或裂隙发育带时;⑤接近可能涌(突)水的钻孔时;⑥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⑦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⑧接近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采掘工作涌(突)水预兆或情况不明时;⑨采掘工程接近其它可能涌(突)水地段时。

第一百一十五条  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制度、或未组建防治水机构、或未建立探放水队伍或未配应有的设备,处2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3-5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矿井应具备各类防治水图件及防治水基础台账,内容必须真实,应同时具有纸质件及电子件。每缺一种图件或台账处1000元的罚款;图纸内容不真实、不完善或未按规定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违反本条规定进行巷道掘进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违反本条规定进行开采的,处3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进行探放水,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违反本条规定,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施工,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未按要求进行防隔水煤(岩)柱专门设计或未组织审查,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探放水设计、施工不符合本条规定,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无探放水设计或设计未经总工程师组织审定进行探放水施工的,处1000元的罚款;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探放水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否则,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七节  地面

第一百二十五条  职工调换工种或岗位,不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未考试合格就安排上岗工作的,处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佩带保险绳、保险带、安全绳的,处500~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锅炉、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空压机、风包、水箱不按规定检查安全阀;压力表或水柱计失灵或不按规定操作、维护、检修,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地面各工种上岗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戴手套、系围巾、发辫露在帽外、工作服穿戴不整齐或破损等操作旋转机械设备的人员,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在井口安全警戒内,未经批准进行电焊、气焊、氧焊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井口30米范围内及其他禁止吸烟区域发现烟头,将按烟头数量进行处罚,处100元/个烟头的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入井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章  奖励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举报“三违”行为的人员经查实后给予500~1000元奖励;举报重大“违章指挥”行为经查实后按所处罚金额的50%进行奖励。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因制止三违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或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功人员给予全公司通报表扬,并根据情况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有突出贡献可报集团公司给予嘉奖;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提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建议、技术措施或工艺改革并经实施有效的有功人员给予全公司通报表扬,并报给予500~2000元的嘉奖。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奖惩制度》仅为公司对下属单位的检查处罚依据,矿井现行的有关奖惩制度在本矿井内继续执行。公司按本《奖惩制度》奖励到个人,其处罚只对单位,由被处罚单位追究落实到责任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奖惩制度》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罚则部分执行处罚,无罚则规定的比照本《奖惩制度》的相关条文执行处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按本《奖惩制度》所处罚的罚款,由公司财务单独列账,作为公司的安全奖励基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奖惩制度》从二o一四年五月一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公司安监部。

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12篇 某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承担煤矿建设工程的公司(煤矿)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修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各类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综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煤炭行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在全面分析危险因素和各类事故隐患,客观评估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及应急能力、应急资源,广泛听取一线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矿山救援队伍指战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15万t/a(含15万t/a)以下,且危险性较小的煤矿企业(低瓦斯、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无矿压冲击危险性),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七条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综合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如: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火灾事故、顶板事故、水灾事故、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等),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

第九条 煤矿企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作业场所、主要设备和设施,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实际。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其它有关部门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

(三)评审专家和参加评审会人员的名单。

(四)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人员、矿山救援队伍的指战人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的专家及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并邀请驻地煤监机构人员参加。

应急管理的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可从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要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评审人员和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是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应急预案备案的评审工作;要素评审是煤矿企业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 形式评审。依据《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主要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表 1。

(二) 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认真分析研究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煤矿企业应按要求修订,重新组织评审合格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驻地煤监机构。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入自治区直接监管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新疆煤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二)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向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应送为其本煤矿企业服务的矿山救援队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三)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或者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预案相关附件。

第十九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并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提供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必要条件。凡是没有编制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煤矿企业,向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不得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不得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要点、应急程序和能够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张贴在应急指挥场所和相应的应急地点;将紧急避险设施与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的安全避险系统图应存放在应急指挥场所。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了解本企业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增强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提高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时,应邀请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应急管理专家指导;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工作总结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煤矿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并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煤矿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重大技术改造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地质情况或者灾害因素)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修订要求的。

(七)应急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备案登记的部门报告修订情况。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由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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