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管理 > 企业管理 > 管理办法
栏目

劳保用品管理办法(五篇)

发布时间:2024-09-19 热度:63

劳保用品管理办法

第1篇 劳保用品管理办法

一、管控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产车间及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申报、采购、存放、领取及使用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质量和正确使用,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康健,避免因防护不当出现安全事故。

二、管控原则

坚持“定期申报,按期更换,共同监督”的原则。

三、管控对象

公司生产车间及相关部室劳动防护用品申报、采购、存放、领取、使用的管理。

四、管控内容

4.1劳动防护用品的申报

由公司生产生产安全部负责对车间(部门)申报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进行申报,审核后交生产安全部门主管确认,报总经理批准报采购部。

特殊情况下因生产安全的需要可以进行临时申报。

4.2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4.2.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供应保障部组织招标,生产安全部门等进行监督。

4.2.2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坚持“相同质量比价格,价格服从质量”的原则,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应保证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4.2.3一般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证”、相应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件,并符合申报计划的技术要求。

4.2.4特种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绝缘鞋、绝缘手套、电焊手套等)必须具备国家法定技术机构颁发的《安全鉴定证》,质检、安监部门发给的《产品合格证书》和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符合申报计划的技术要求,三证不全的不准购进。

4.3劳动防护用品的存放

4.3.1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前须经采购部仓库负责人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合格后入库。

4.4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及配备标准

4.4.1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坚持以旧换新,谁申报,谁使用,谁领取,谁签字的原则。

4.4.2各车间(部门)领取劳动防护用品时,由车间(部门)开领料单,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共同签字发放。

4.4.3车间(部门)职工领取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由职工本人在车间(或部门)《劳动防护用品领取登记表》中签字确认后,由车间主任或安全员进行发放。

4.4.4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对象、数量、周期:

4.4.4.1绝缘鞋:电工每人每三个月1双;

4.4.4.2绝缘手套:每个高压室配备2付,每两年更换一次

4.4.4.3电焊手套:每个电焊工配备1付,每3个月更换一次。

4.4.4.4手持电焊面罩:铆焊车间每人1个,每半年更换一次。

4.4.4.5防砸防穿刺鞋和防砸绝缘鞋:每人每年发放防砸防穿刺鞋1双,发放后半年内辞职的按成本价收取费用。

4.4.4.6滤纸:长期接触粉尘作业的每人每天更换滤纸1片。

4.4.4.7防尘口罩:长期接触粉尘作业的每人每3个月发放防尘口罩1只。

4.4.4.8防毒口罩:接触有毒气体(苯)特殊环境作业员工每人每1个月发放1只。

4.4.4.9防护眼镜:每人每年配备防护眼镜1付;其他部位有需要的视实际情况而定。

4.4.4.10安全带:装配铆焊车间每年配备安全带10根。

4.4.4.11安全帽:各车间每两年发放安全帽一次。

4.4.4.12耳塞:噪音较大的岗位员工每人每六个月配备耳塞1付。

4.4.4.13学员入企后,自定岗之日起给予发放相应的劳保用品。

4.4.4.14因病假和其它原因脱离生产岗位一个月(含)的,停发各种劳动防护用品。

4.4.4.15对于从事多样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4.4.4.16事故应急处理按应急处理程序要求配备急救劳动防护用品。

4.4.4.17危险性较大的特殊作业时,安全部统一安排申购、发放防护用品。

五、罚则

1. 劳保用品丢失损坏无法使用等特殊情况,个人交费购买(购价)。

2. 劳保用品一经配发,员工进入生产车间未按规定要求佩戴的,按违章操作扣5工时/次,扣车间安全分1分/次。

3. 试用期满定岗后,可发放劳保用品。

4. 离职(辞退)收取费用时,按采购价实际费用计算(针对配发到个人的贵重劳保用品)

(1)自发放之日起,工作满两年以上者,辞职(辞退)时,不收取费用。

(2)自发放之日起,工作满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者,辞职时,收取70%费用;被辞退时,收取50%费用。

(3)自发放之日起,工作不满一年者,辞职时,收取100%费用;被辞退时,收取70%费用。

第2篇 物业公司工作服劳保用品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工作服、劳保用品管理办法

为了使公司节约开支,对员工所发放工作服装等在合理使用期限内,进行有效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期限:

1、大衣使用期限为三年;

2、冬装、雨鞋使用期限为二年;

3、衬衫、夏装使用期限为一年。

二、使用规定:

1、各员工所发放的服装等自发放之日起计算。

2、在使用规定期限内,如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妥出现破损、遗失,应及时上报,由公司统一购发,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3、参加工作时间 6 个月内的员工,如辞(离)职的,对所发放服装(应收回的除外)按原价,在工资中扣回金额。

4、工作岗位调动,及时上交原所发放的服装等物品。

5、领带、领带夹、工作牌、上岗证等,如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公司申领,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3篇 地产公司劳保用品管理办法

地产有限公司劳保用品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保证各岗位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树立公司良好的对外形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劳保用品范围:

员工劳动保护用品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为员工配置的工作制服、领带、衬衣、棉衣、工作服、靴鞋、雨具、手套、安全帽等工作需要的各类物品。(详见《劳保用品发放表》)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购置劳保用品计划,由行政部负责采购、制作等工作。

三、特殊工装或计划外劳保用品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经理会批准后,方可制作、采购。

四、所属公司劳保用品管理办法自行拟定,经公司经理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劳保用品的保管、发放工作。

六、集体或公用的劳保用品,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保管。

七、新员工入职培训后,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相应岗位,填写《劳保用品申(换)领单》;员工凭单领取。

八、劳保用品中的服装须本人亲自领取,确认尺寸型号及件数。领取后,不得以尺寸不合或件数不符要求换领或补发。

九、员工在领取劳保用品后,承担保管责任;在使用时应精心爱护与保养,如使用过程中有遗失、损坏,使用人或责任人须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解释并参照《劳动用品发放表》,按使用年限折旧赔偿。

十、员工调离本公司时,如劳保用品在使用年限内,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使用年限进行折旧。(详见附表)

十一员工在公司内部调动岗位时,须依人事变动通知单填写《劳保用品申(换)领单》,交还新岗位不需要的劳保用品、补领所需劳保用品。

十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回收交还的劳保用品。员工在缴回工装时,必须清洗整洁,否则收取清洗费。

十三员工工装的穿着及仪容仪表要求按照公司《员工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劳保用品发放表

第4篇 职工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一、发放原则

1.凡属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起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者则予配发;否则,不发。

2.根据劳动条件,本着最低的需要和节约使用的精神,对于不同的工种,不同的条件,发放不同的劳保用品。

3.凡从事多工种生产作业的职工,按其担负的主要工种的标准发给。

4.标准规定的虽有,但不需要者不发。

二、发放和管理

1.劳保用品的采购可由各公司负责统一采购供应。

2.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劳保用品的计划、保管、发放、奖惩等制度,各级领导要认真贯彻国家劳保政策、法律、规定标准,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安全部门负责做劳保用品计划,制定修改本单位劳保实施细则,并会同劳资、工会、财务等部门检查劳动保护政策、法律、规定与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采用能增强防护能力的,物美价廉、新颖耐用的新产品。

4.劳保用品使用期满,需经所在班、组和主管领导(部门)鉴定核实后方可换发,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个人拆洗修补。

5.支援外地的施工人员。可按当地规定标准供给或借给,用后收回。

6.职工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在半年以上者,个人用品应根据实际有的停发,有的则相应延长使用期,调做管理工作半年以上者应按管理人员标准发给。

7.参加各类政治、业务、技术、文化、学习的职工,可按其时间长短,分别实行停发、减发或延长使用期的办法。

8.参加生产劳动或短期下班组劳动的干部,可发给必需的劳保用品,长期参加班、组劳动的干部,应按其所在班、组工种的标准发给。

9.代培、代训、送外或实习人员的劳保用品,由原单位负责发放或借给,用后收回。

10.职工在总公司范围内调动,个人使用的物品可带至新单位继续使用,并由调出单位办理调拨手续。调出总公司,劳保用品一律收回。职工变更工种时,应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11.劳保用品属施工生产所需,非生产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违者要追究责任。同时教育职工自觉爱护、保管、使用好,不得任意丢失、损坏或作它用。

12.对防护物品,如安全帽、安全网(带)、防毒口罩、漏电保安器、绝缘用品等,须建立健全检验制度,使用前要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13.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开始执行。

第5篇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强调平均和攀比。

二、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管理处根据工种及劳动强度、危害程序制订发放物品标准,经人事处、企管处审核后,予以执行。

三、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处根据实际物品所需,提供进货计划,由供应公司按期供货。各单位根据发放标准开具申领单,经人事处批准后,统一在供应处领取。

四、 所购进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计划的技术规格和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确保质量。凡供货不及时及质量低劣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 严禁员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凡发现员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者,予以经济处罚。

六、对于脱产学习、被借用、工伤、病休、事假等超过3个月的人员停发劳动防护用品。复岗后按原劳动用品使用时间顺延(离岗期不计入使用期限)。复岗时间按人事处通知执行。

七、员工在本公司变换工种,原防护用品自带,调入单位应根据新工种多退少补,多余不交者,根据使用期限折价赔偿,办理赔偿手续后,方可执行新工种标准。

八、调离公司人员,必须到综合办清理防护用品手续后,人事处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九、劳动防护用品损坏及不足规定使用期限的,按使用时间及自身价值予以赔偿。

十、 聘用技术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经理批准后,交人事处核实发放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经公司批准工作服的各类人员,一律不再发防护用品,确因工作需要,可同人事处核实方可发放。

十二、确系生产工艺需要某种防护用品时(标准未涉及到的),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主管经理审批,公司研究后增购。

《劳保用品管理办法(五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管理制度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