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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落实考核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54

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落实考核办法

第1篇 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落实考核办法

1、总则:为全面完成安全目标和文明卫生工作,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2、考核内容:

(1)建立健全项目部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管理网络。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指标分解考核领导小组。

(2)对本项目部目标分阶段进行分解并制定目标考核办法。对责任人的目标实现情况与经济挂钩,全面提高项目施工人员的安全自我防范意识。

(3)将目标完成情况与平时安全管理工作相结合,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目标和文明施工做到全过程控制和全方位控制。

3、考核对象: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分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进行划分考核,重点是加强目标管理网络末端责任人的考核。

4、考核时间:

根据本项目施工的周期,确定为一个考核周期,本工程共有次目标责任考核。

5、考核办法:

(1)项目部应建立不少于三人的目标管理考核小组定期组织目标考核。

(2)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对考核对象进行打分。

(2)在与各工种签定生产责任状时,明确该工种的安全目标指标分解内容。同时确定考核周期和该周期内安全生产要求达到的目标。

6、奖惩:

(1)为使项目安全目标得以实现,努力提高全员参与和自我防护安全意识,本项目的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将分三个档次。考核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为优良档次,奖励人民币元整。考核分在60-85分之间为合格档次,即不奖也不罚。考核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给予处罚元。

(2)在该考核周期内出现工作失误造成重伤以上责任事故的,则实行一票否决制,即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7、补充内容:

第2篇 施工项目安全资金投入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做到规范、标准、齐全,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办法:

1、以发文起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中明确,保证该工程有合同总价的6%~8%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设施上。(含原可利用的防护设施费)

2、安全生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支付于该工程所发生的安全生产防护设施投入上。

3、上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及分公司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发现在安全生产防护设施投入上不到位,该增加的防护设施及时添置,如发现项目部在安全防护设施投入上整改不力者分公司将有权直接支配该工程安全生产资金,所发生的费用由该项目承担,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3篇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四 条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一年。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四)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验收意见书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五)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实施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五)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第四十五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分期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二)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二)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扩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二)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第五十一条 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需要简化安全条件审查和分期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及其审查内容,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变化的(已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除外),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情况及档案移交根据本办法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4篇 某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中各部门的职责和安全、文明生产各项管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q/wfl211015s现场管理实施办法

q/wfl20115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3职责

3.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是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由总经理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成员及责任区域见(附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每年进行调整。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负责安全、文明生产的组织领导工作,企管部负责安全、文明生产的具体实施和监督工作。

3.2各部门负责配合安全与文明生产管理的检查和执行工作。

4劳动安全管理

4.1操作人员在使用机器、设备、工具之前应先检查其有无异样和初始状况,确认状况正常和无异样时方可使用。操作人员使用新设备或初次使用机器,对国家有强制要求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或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4.2电动机、传动装置和生产线在发动或启动前,操作人员应用口哨、喊声、喇叭、手势、旗帜等方式告知周边人员,确认安全后才能开动。

4.3应防止机器设备的空转,操作人员在确保设备断点停机后才能进行清扫、加注油等工作。

4.4对存在一定压力、温度、速度、密度范围内的生产,操作人员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安全。

4.5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自行操作其它岗位的机器、设备。

4.6公司员工须穿工作制服后才能进入工作现场。在工作中非经许可不得脱下工作制服,不得穿着露出脚趾的鞋子进入工作现场。

4.7在材料装卸、切断、加工使用以及在有毒液体或高温飞溅场合,操作人员应穿防护鞋和戴手套。

4.8在粉尘量大和气体挥发、锻铸、焊接、切割等工作环境,操作人员应带口罩及防护眼镜。

4.9使用强烈腐蚀性化学品时,操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器具,并避免与身体接触。

4.10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使用电气器材时,操作人员应先检查是否绝缘。维修、更换应先关闭电源开关。

4.11使用塔架或高空作业,操作人员应先检查扶梯是否牢固。操作起重机、塔吊时,应注意物件下方或附近是否有人。

4.12工具箱不宜放在高处,工具应随时分类整齐的放置在工具箱中,尖锐工具应及时上防护圈套。

4.13玻璃片、钉子、螺丝、铁丝不得随意弃于工作现场,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

4.14高压、高温、超低温、高毒等危险或特种作业应由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承担,并派专人现场监督协助。

4.15企管部应配备简易劳保医疗用具用品,遇到意外伤害,轻者可即时处置。重者须急送指定医院救治。

5消防安全管理

5.1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1.1进行公司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防火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公司防火安全责任制。

5.1.2对各厂房、办公室、仓库、油漆房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

5.1.3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成员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设计方案审定工作和最终验收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情况负有监督责任。

5.1.4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成员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防火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并协助消防管理机关对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防火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

5.2企管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1每季度对公司的防火物资、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更换和增补。

5.2.2在每月月底、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各厂房、办公室、仓库、油漆房、配电房防火安全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同时加大重点防火部位的巡视检查频度。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应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采取应急措施,对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或设施,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立即改正或者停止使用,确保公司各部门的防火安全。

5.2.3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和上级管理部门到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或其他活动,对消防机关指出的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消防机关。

5.3各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1定期对本部门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防火安全的自觉性。

5.3.2监督并检查本部门落实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及规定的情况,对本部门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实施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与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的“六同”。5.3.3配合消防管理机关、上级管理部门和公司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以及消防管理机关和地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织的其他活动,对消防机关指出的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小组。

5.3.4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排除,出现火灾应及时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扑救,并向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及时汇报,不得瞒报、漏报或延报火灾情况。未经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许可不得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5.4公司全体员工要爱护公司的防火设施、消防器材和避雷设施,不得随意挪动和挪用。

5.5消防安全的宣传和教育

5.5.1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5.5.2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成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公司各项例会进行安全教育,及时通报公司安全情况。

5.5.3企管部应通过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通告栏、宣传画、横幅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治安防范和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5.5.4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充分重视公司及部门防火安全工作,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要求落实对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带领员工自觉遵守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组织员工开展防火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员工防火安全意识和遵守防火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5.6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5.6.1公司各级主管不得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5.6.2建筑设施的强电系统不得私自安装或改造,保证供电系统的安全。

5.6.3对重点部门的防火部位和设施要指定专人负责,下班前拉闸断电,熄灭灯火。

5.6.4人员集中的会议室、计算机房、办公室等处应建立内部管理责任,加强检查,保证人员离开时及时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5.6.5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1)企管部负责室内外消火栓和其它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并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2)消防器材的采购、配置由企管部负责,其采购参照q/wfl20115-2008a0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在各责任区内如发现消防器材及设施损坏,应由各部门及时报告企管部,企管部应及时查明原因,负责更换和修理,并负责对责任事故的处理。

5.6.6公司内部用火管理规定:

1)未经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成员批准,禁止在厂区内燃烧树叶杂草等物品,禁止在厂区内使用明火。

2)冬季确需使用电暖气取暖的部门,严禁将衣物及可燃物品靠近或直接搭在电暖气上。并注意用电负荷量是否符合线路承载能力要求。

3)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及员工、保安集体宿舍内严禁私自使用电炉和其它插入式电热器具烧水、做饭。因科研生产需要使用电炉或其它电热器具的,应指定专人看管,使用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4)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禁火区及禁止吸烟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5.6.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1)公司各部门涉及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汽油、酒精、乙醚、稀料等)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有关的作业。

2)公司各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原则上应做到“五定”:

──定人:凡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对使用人员应由生产现场负责人或班组长指定专人负责;

──定点: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应建立固定存放地点并贴上标识,严禁随意乱放;

──定量:应根据生产作业需要购进,每次购进不得超过50公升;各使用点的使用人员应根据每日实际用量领用;

──定容器:在采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使用固定容器,其中汽油、稀料等应使用金属容器;

──定措施:各部门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各使用点的防火措施。

3)企管部对各部门的“五定”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

5.6.8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公司应对员工进行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培训,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2)消防演练前,企管部应制定详细的演练方案,应按照报警、扑救、应急疏散、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进行演练。

3)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的人员。

4)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公司员工联合演练,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灭火战术、火场救援、应急疏散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相互协作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5)消防演练由企管部指派的“火场总指挥”统一指挥,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证安全。

6)企管部应当对演练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记录留档。

6文明生产管理

6.1精神文明

在生产活动中要做到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产,同志间互相尊重,紧密配合,积极创造出轻松

愉快的良好生产氛围。

6.2环境文明

公司生产和办公现场环境管理要求参照q/wfl21101《5s现场管理实施办法》。

7奖励与责任处罚

7.1公司设立综合安全奖,对认真执行国家和武汉市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使公司财产和人员免受损失和伤害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7.2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公司造成影响的,由企管部做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上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5篇 防静电安全管理办法

1范围

1.1本办法规范了公司生产操作中及常用工具设备防静电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可燃、易燃液体、粉体防静电工作。

2职责

2.1机动设备处负责机械、动力设备等的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2.2安全处负责组织、制定防静电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3各基层单位负责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办法。

2.4电器检修安装队负责防静电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3工作程序及要求

3.1 静电引起燃爆灾害的条件

3.1.1 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3.1.2 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1.3 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3.1.4 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气体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

3.2 酿成静电燃爆灾害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因此,防止其灾害形成,必须破坏其中的某一条件。

3.3安全要求

3.3.1 粉体的防静电

3.3.1.1 抽送p2s5操作防静电

a)生产添加剂所用的p2s5,在抽送整个过程中必须在足够破坏燃烧三要素的n2或其它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

b)盛装p2s5的桶和输送管线必须接地合格。

3.3.1.2 聚丙烯下料包装防静电

a)聚丙烯包装前,台秤要置于导地金属板上,同时要求金属板的接地及开关球阀垫片导电状况必须处于良好状态。

b)成品包装前闪蒸釜经n2置换和通空气失活后,可燃气浓度经采样分析必须达到小于或等于0.2%,并符合安全规定。

c)成品包装前必须将聚合釜的出口阀、闪蒸釜的入口阀关死,并将排空阀打开,同时在包装口抽负压,直至包装完结。

d)以上各点实现后,方可进行放料包装操作。

3.3.2 传输皮带防静电

3.3.2.1 在有可燃性瓦斯、油蒸气或尘埃与空气混合有爆炸危险的地方,一般禁止使用传送皮带,即使用高阻材料制成的传送皮带时,也要采取措施把静电引走。

3.3.3 易燃、可燃液体的防静电

3.3.3.1 易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为甲、乙、丙三类。

3.3.3.2 甲、乙类液体流速的防静电规定:

a)在有静电接地措施的情况下,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不得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提高流速到3—4.5m/s。

b)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具备的,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按6m/s ,最高不得超过6m/s。

c)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1m/s。

d)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参见表一。

过滤器的甲、乙类液体缓和时间不足的防静电措施表一

进油管

缓和器(管)

尺寸(mm)

流 量(m3/h)

流速(m/s)

尺 寸(mm)

流速(m/s)

管长

(m)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13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3.3.3.3 贮运充装易燃可燃液体的防静电:

a)严禁从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b)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c)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d)在贮罐变换注入油品时,中间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量空气中的油气浓度,符合安全规定。

e)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并有良好的静电接地。

f)在油罐或其它容器中的液体表面,不宜浮有任何杂质,应尽量不采用浮动形式的水准指示器,如用此种指示器时,应使浮子沿着固定的弦杆移动,不能接近贮罐壁达到使浮子上聚集的静电荷产生电火花放电的距离,在制造浮动水准指示器时,不允许其表面有易于造成静电荷放电的锐利的尖角毛刺。

3.3.3.4 油品调合的防静电:

a)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

b)丙类油品的调节器,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闪点小于600c的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调合。

c)在丙a类油品用空气调合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0c。

3.3.3.5 油品检尺、采样、测温的防静电:

a)油品进入贮罐后,经一定的静止时间后,方可进行检尺、采样和测温操作,静止时间见表二。

油品静止时间表表二

储油设备(m3)

静止

时间

电导率

(s/m)

<10

10~50

50~500

500~1000

>10-6

1

1

1

2

10-12~10-6

2

3

1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 10-14

10

15

120

240

b)不准使用由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c)凡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必须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接地可应用“专用磁铁”电池夹头、鳄式夹钳。

d)在装卸油品时,禁止从油罐和其它容器中取易燃易爆的液体样品。(正在使用的油罐和中间罐、采样口除外)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e)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须在装完且静止2分钟后进行。

f)操作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须用手握一下扶手的接地体,以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g)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3.2.3.6 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装卸的防静电:

a)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b)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vd≤0.8

v—油品流速(m/s) d—输油管径(m)

c)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

d)向汽车油槽车灌油的鹤管和向铁路油槽车灌油的栈桥应接地,并使鹤管与槽车为连续的电气通路。

e)汽车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必须将车体接地。

f)装卸油区的铁轨要成为互通电路,要可靠地与接地装置相连接,装卸油区的铁轨应与外界的铁轨绝缘。

g)向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及油桶灌油时,使用铝管或带金属管头的所有橡胶软管均应接地,并应将软管内穿有的铜丝一头扭紧或焊在油品管路的金属部分上,另一头焊在软管头金属部分上,软管管头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如紫铜、铝)制造,在灌油以前应将油槽车和油桶接地,接地线与油槽车油桶壳体的连接靠端钮或螺钉来拧紧,并保证有可靠接触。

h)汽车的油槽车应带有140—200的导线拖地带,带的一端和油槽车的车体联成通路,另一端与大地接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联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车体应连成电气通路。

i)装卸操作完毕,要经表二规定的静止时间后,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地线等作业。

j)汽车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vd≤0.5

3.3.3.7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的防静电:

a)不宜使用绝缘材料的桶盛装易燃液体。

b)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c)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须接地。

d)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电阻值<104)。

3.3.3.8 防止人体带静电的规定:

a)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或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必须消除人体静电。

b)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0区爆炸危险场所新建装置一定按规定要求设计、施工、验收。宜将地面做成导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6左右为宜。储罐梯子进门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一米长的裸金属面做为手握接地体。

c)防止人体带电、着装规定:

(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除雨天和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穿着橡胶雨衣和高腰胶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3.2.3.9 清洗设备、器具的防静电

a)不准使用汽油、苯等易挥发类溶剂进行设备器具的清洗。

b)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得大于0.981mpa。

c)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d)采样器的清洗,必须用所要采用的同类油品进行清洗,清洗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e)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f)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3.4防静电接地:

3.4.1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漏入大地,使与大地接近同电位,但必须做到:

3.4.1.1 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3.4.1.2 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3.4.1.3 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的垫片。

3.4.1.4 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3.4.1.5 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应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应立即检修。

3.4.1.6 在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注意以下各点:

a) 在操作和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b) 当操作完了,必须经过规定的静止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c) 装拆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

d) 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3.4.2 下列场所或情况,必须做到静电接地:

3.4.2.1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3.4.2.2 生产装置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使人遭受静电电击时。

3.4.2.3 用于贮运易燃可燃液体的移动设备。

3.4.3 下列情况不需另做静电接地:

3.4.3.1 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接时,就不要另做静电接地;

3.4.3.2 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都有足够的导电性时,可不另做防静电接地。

3.4.4 静电接地电阻

3.4.4.1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6ω,接地装置流散电阻应不大于100ω,接地装置使用的导线只需考虑机械强度;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本身)已与其它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电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来确定。

3.4.4.2 为了防雷、防静电 ,一切储存和输送可燃性固体、液体及气体的管线设备和压缩可燃性气体的压缩机都应接地,埋在地下的金属管线,不需进行专门的接地,为了防雷电,接地装置流散电阻应不大于10ω。

3.4.5 静电接地连接方法

3.4.5.1 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体等处,应采用焊接法或螺栓紧固法相连接。

3.4.5.2 在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接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紧固法联接。

3.4.5.3 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的接地连接可按3.3.3.5 c)所述的接地方法联接。

3.4.5.4 设备、管线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ω,可以认为接触面之间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为防止静电引爆,除空分塔冷箱有良好的防雷设施主冷有防静电接地外,氧气管道(包括液氧、液空)上的法兰跨接电阻应小于0.03欧姆。

3.4.5.5 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要避免受机械振动、磨擦和拉压等损害。

3.4.5.6 所有单独安装的设备应有独立的接地线,或用接地支线与附近的接地主线连接起来,禁止将几个被接地部分串联在一个接地导线上。

3.4.6 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

3.4.6.1不受外力伤害。

3.4.6.2便于检查维修。

3.4.6.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3.4.6.4不妨碍操作。

3.4.6.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的地方。

3.4.7 对设置供接地用的接地连接端板的要求

3.4.7.1 设备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予留出的金属表面。

3.4.7.2 设备、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4.7.3 焊于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其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3mm,设备有保温层,该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mm。

3.4.8 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

3.4.8.1 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做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3.4.8.2 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4.8.3 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区内应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每一装置区(包括装卸台)的相对侧面的适当位置最少各设一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

3.4.8.4 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极上去,但不得与一类防雷保护的接地极共用。其间距离应符合防雷规范。

3.4.8.5 孤立设备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选择接地体。

3.4.8.6 接地应采用专门的接地极,不可采用电气装置的工作接地极。为了节省金属可采用有可靠接地的厂房或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如大梁桁架、立柱、管路),但埋于地下可燃液体和瓦斯管线不应做为接地极。

3.4.8.7 雷电引流不得用于静电接地。

3.4.8.8 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的材料可按表三选择:

静电接地材料一览表表三

名称

地上(mm)

地下(mm)

室内

室外

扁钢

25*4

40*4

40*4

圆钢

φ8

φ10

φ13

角钢

50*50*5

钢管

dg50

3.4.9 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

3.4.9.1 “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能耐腐蚀的金属导体。

3.4.9.2 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可选截面不小于φ6mm的圆钢或截面不小于12*4mm的扁钢或截面不小于4mm2多股铜芯电线。一般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少于4mm2多股铜芯电线做接地连线。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10mm2铜芯软胶线或橡套铜芯电缆。

3.4.9.3 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的可绕铜芯绞线做接地连线。

3.4.10 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

3.4.10.1 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壳体已做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要另做静电的接地连接。

3.4.10.2 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一部分铺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ω时,不要再为防静电而另做接地体。

3.4.10.3 在装置区的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引下线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

3.4.10.4 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3.4.10.5 贮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少于25mm2的软铜绞线。

3.4.10.6 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的贮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管线均应用金属导管,并且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

3.4.10.7 贮罐的采样井应与罐体相跨接,在取样操作台上设置接地端板,以便取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应在操作口的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风向点。

3.4.10.8 轻质燃油贮罐等内壁需涂防静电油漆时,油漆电阻率应小于108ω/m。

3.4.11 对管网系统接地的要求:

3.4.11.1 装置区的管道可通过与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取得接地的条件。

3.4.11.2 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和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3.4.11.3 管网在进出装置区或室外直线管每隔100m左右处,应与接地干线或专设的接地体相连。

3.4.11.4 在平行金属管道间,可利用管架上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3.4.11.5 型钢管架可做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可在上边焊接端板或钻孔(φ11 mm),以便跨接连接。

3.4.11.6 跨接线选用多股6mm2铜芯线或25*4 mm扁钢,长度为管间距加适当裕度,裕度不小于100mm,屏蔽线选多股100mm2裸铜软绞线跨接螺栓为m10。

3.4.11.7 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金属丝做跨接外,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3.4.11.8 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区段,不应再做静电接地。

3.4.12 装卸栈桥的接地系统

3.4.12.1 易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的管道、设备支架、建筑构筑物的金属体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3.4.12.2 铁路罐(槽)车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各个铁路罐(槽)车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测试接地良好状况。

3.4.12.3 铁路钢轨的轨端跨接和接地连线应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3.4.13 在易燃易爆区、易产生粉体静电的装置,地面需铺设橡胶板的,应考虑其导电性,橡胶板电阻率应在106-108ω.cm之间。

4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防静电检测记录(b/jzsh 09.09-2006)

第6篇 电焊机使用维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焊机的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依据《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gb15578-20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从事焊接的相关人员,应遵守本规定,同时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以及公司两票管理规定和消防管理制度、电焊机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要求。

第二章电焊机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电焊机由部门统一保存,由部门派专人进行保存及管理。根据各班组实际情况,将部分电焊机分到各班组暂时保管的,由各班组排专人进行保存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保制定本部门电焊机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二)建立本部门电焊机台帐,并抄报安监部门;

(三)定期对本部门所辖班组电焊机进行检查、试验,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四)定期检查部门所属各班组电焊机保管、使用情况;

(五)管理好电焊机库房,按定置要求摆放整齐;

第四条电焊机使用班组的责任人是电焊机的监督管理者,由各班组派专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对电焊机妥善保管,禁止损坏,丢失电焊机;

(二)定期对电焊机进行检查,确保电焊机完好;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电焊机;

(四)不得让不熟悉操作方法的人员使用电焊机。

第三章电焊机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电焊机由各使用单位设专人进行保管,部门和班组要建立本单位各类电焊机清册、台帐。台帐可以是纸质台帐或电子版台帐,但必须保持台帐内容完整清晰,帐、物一致,编号统一。清册、台帐样本见附表。

第六条操作人员发现电焊机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部门保管人员进行修复,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焊机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电焊机的存放要做到定置管理,表面清洁,温、湿度符合说明书要求。

第四章电焊机的检测、维护

第八条电焊机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由部门统一组织专人负责。正常情况下于每年1月份、7月份进行定期检查测试。

第九条检测工作由本单位电工进行,本单位没有电工的需请电气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台帐上。

第十条电焊机的一、二次绕组之间,绕组与铁芯之间绝缘电阻应大于5mω(使用500v兆欧表),绕组、引线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5mω。对检测合格的电焊机,由检测人员在电焊机上贴合格证。电焊机不得超过合格证期限使用。

第十一条电焊机裸露的导电部位和转动部分防护罩应完好,外壳要有可靠的保护接地线。

第十二条安装在厂房外或其它室外的电焊机,要做好防潮、防雨措施,使用前要进行检查,对灰尘较多的要及时清扫,发现受潮的电焊机应进行干燥处理。对受潮严重的电焊机要及时进行修复工作,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电焊机的使用

第十三条经专业培训合格,持有焊工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的人员方能进行焊接工作。

第十四条电焊作业必须遵守动火工作票管理规定,在禁止动火区域动火,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电焊作业必须有消防人员监护,并备有相应的灭火器材。

第十六条电焊机电源线的拆、装应由电工进行。

第十七条电焊机使用环境温度在5至40℃之间。在环境温度不高于20℃时,湿度不得大于90%;环境温度不高于40℃时,湿度不得大于50%。

第十八条使用电焊机前,必须检查外壳接地情况,接地线应有良好的导电性能,其截面积不得小于12平方毫米,接地线应用螺丝上紧,禁止使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

第十九条严禁把氧气和乙炔等易爆、易燃的气体管道,以及各类设备、管道等非直接接地的装置作为接地极。

第二十条电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3米。如需要较长的电源线时,应设离地面2.5米以上高度的固定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电缆长度应不大于30米。二次线应布设整齐、固定牢固,接头不超过3个,接头使用快速接头插座,并用绝缘材料包好,导线的金属部分不得裸露。导线通过道路时,必须将其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通过铁道时,必须从轨道下面穿过。

第二十一条使用前,应检查并确认一、二次线接线正确,输入电压符合电焊机的铭牌规定。接线柱应有垫圈,接线螺帽、螺栓及其它部件齐全,无松动或损坏。

第二十二条多台电焊机的接地装置应分别由接地处引接,不得串联接地。

第二十三条电源线要使用专用插座从检修电源箱接引,不得从盘门处引入。现场的焊线不允许散落在地上,所有焊线应悬挂固定,做到走向有序,排列整齐。

第二十四条严禁将电焊导线靠近热源、接触钢丝绳、转动机械或将其搭在氧气瓶、乙炔瓶上。

第二十五条电焊机二次接地线应直接接在焊件上。严禁将电缆外皮、管道或其他金属构件等作为电焊机二次接地线。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可能带电的设备,必须先检查电源已断开。

第二十七条在密闭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时,应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制度,且容器必须可靠接地,通风良好,并应有人监护。严禁向容器内输入氧气。

第二十八条在狭小或潮湿地点进行焊接工作时,应垫干燥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止触电的措施,并设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焊接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时,必须先清洗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

第三十条焊接预热件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三十一条使用中的电焊机要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平稳放置。需露天作业的,需根据季节和环境情况做好防雨、防雪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在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在焊接地点周围5米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实无法清除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起动电焊机时,焊钳和焊件不可接触,以防短路。调节电流或变更极性接法时,应在空载情况下进行。接通电源后,严禁接触一次线路的带电部分。

第三十五条电焊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好劳动防护用品,在金属工件上焊接时,必须穿好绝缘鞋或带绝缘手套。

第三十六条在高处电焊作业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作业点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第三十七条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

第三十八条直流焊机的电刷和整流片应接触良好,当电刷磨损或损坏时,应及时进行更换。焊接时如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止焊接,查找原因,请专业人员进行修理。

第三十九条使用电焊机时,工作电流不得超过相应负载持续率规定下的许可电流,电焊机运行时的温升不得超过额定值。

第四十条倒换电焊机接头、转移作业地点、发生故障或电焊工离开作业场所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四十一条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不得用拖拉电缆的方法移动电焊机。当焊接过程中突然停电,应立即切断电源。

第四十二条在不进行焊接工作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四十三条电焊机使用采取定点定位的方法,使用完毕必须放置到规定地点。

第7篇 监护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福建炼化公司生产装置、油品罐区等危险场所检维修工程和一体化项目新、改、扩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现场监护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和杜绝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失误和事故,确保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福建炼化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在公司内承包工程项目、进行施工作业的所有承包商。

3术语或定义

3.1岗位安全监护人:经福建炼化公司和属管单位专业培训、取得装置岗位操作证的福炼员工,自动取得相应装置或区域监护人资格的人员。

3.2专业安全监护人:经福建炼化公司和属管单位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装置或区域监护人资格、并已与劳人处签定劳务协议的人员。

3.3承包商现场安全管理人:承包商现场负责人、持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经福建炼化公司专业培训合格,环安处备案认可的人员。

4职责

4.1属管单位:根据本单位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实际需要提出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报劳人处和环安处审查批准;负责对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二级和三级安全教育,负责对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涉及本单位的专业知识培训,负责专业安全监护人的日常管理。

4.2劳人处:负责审查各属管单位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负责组织对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hse教育,负责与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签定劳务合同,负责对专业安全监护人实施经济考核。

4.3环安处:负责制定专业安全监护人的培训计划,负责审查各属管单位提出的专业安全监护人名单,负责对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一级安全教育,负责对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实施hse业务指导和业务考核。

5工作程序或要求

5.1属管单位根据本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的实际需要,提出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报劳人处,劳人处在接到属管单位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三天内,作出书面批复。

5.2属管单位根据劳人处书面批复,提出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名单报环安处,环安处在接到属管单位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名单三天内,作出书面批复。

5.3劳人处根据培训计划,组织对拟录用专业安全监护人公司级专业知识培训和hse教育,考试和考核合格后交属管单位进行继续培训,考试和考核合格后名单报劳人处签定劳务合同。

5.4工程项目用火和破土作业安全监护分级

5.4.1正常运行的生产装置、油品储运系统的罐区和泵房、正常作业的油品装卸装车栈台和码头泊位、以及环安处指定区域的用火和破土作业,由属管单位岗位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4.2其它有可燃液体和气体工艺的区域,污水处理场1.2.4区及表曝池和循环水场凉水塔、全厂下水系统、氧气充装站、液化气装瓶站,储存化学危险品的罐区和仓库,距上述场所15米(运行装车栈台和码头泊位30米)以内的区域的用火和破土作业,由属管单位岗位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也可由专业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4.3其他区域、一体化项目围墙内的用火和破土作业,全部由专业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人;

5.5工程项目其他作业安全监护分级

5.5.1正常运行的生产装置、油品储运系统的罐区和泵房,正常作业的油品装卸装车栈台和码头泊位的其他作业,由属管单位岗位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也可由专业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5.2除上述区域外,所有其他作业由专业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5.3生产区管廊、装置界区外、一体化项目围墙内的其他作业,可由承包商现场安全管理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4属管单位、各级承包商、项目管理部门(工程公司、一体化项目施工管理部、机动处)、一体化项目hse部、环安处应分工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违章行为,按公司规定实施处罚。

6相关文件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安[2002]194号

《hse管理工作反“三违”实施细则》 qms/fl-09-gl-04-2004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ms/fl-09-gl-30-2004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ms/fl-09-gl-02-2005

《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ms/fl-09-gl-31-2004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ms/fl-09-gl-29-2004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ms/fl-09-gl-33-2004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ms/fl-09-gl-32-2004

《生产区一般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ms/fl-09-gl-27-2005

7 相关记录

8附加说明

8.1本办法编写部门:环保安全处

8.4本办法编写人:张志雄

8.4本办法审核人:刘旭晨

8.6本办法批准人:

8.7本办法解释部门:环保安全处

第8篇 建设项目施工改造安全管理办法

为安全、优质、高效完成施工改造作业项目,特对施工改造安全作业文件及现场安全管理做如下规范和要求。

一、安全作业文件要求:

1、施工改造前必须与板材炼钢厂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在办理施工安全协议时,施工单位必须携带施工改造方案、企业的安全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安全负责人资质证、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准入证。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及证件复印件、危险源辨识材料及风险评价报告、安全标准化作业指导卡、特种设备检验证明。

2、施工改造过程中,涉及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动火票》。

3、涉及危险介质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介质停送(或设备启停机)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

二、现场6s管理要求:

1、施工区域要与生产区域有明显界限;

2、施工用的工器具要实现定置摆放,且有明显标识;

3、生活垃圾要定

点存放,设有标识和负责人,不准随意堆放或乱扔。

4、施工产生的垃圾、废弃物要定点存放,日产日清。

三、施工组织管理要求:

1、每日召开施工改造平衡会,改造办、施工单位排定第二天的施工计划,并以书面方式报相关科室和在线车间,便于车间、相关科室掌握、了解施工情况。

施工单位负责人要汇报当天安全管理情况,下步存在的危险及防范措施。

2、到各区域施工前必须与所在车间取得联系,未经在线车间许可,施工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进入施工或生产现场。车间要建立登记手续。

3、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要佩戴明显标识。

4、安全科、改造办每天组成检查组对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对性质严重、威胁较大的,有权停止施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5、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专门召开施工改造动员会,对所有参与施工改造工程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6、施工改造单位严禁将工程分包、转包。

7、在建车间要明确施工改造现场负责人,便于与施工单位协调沟通施工改造存在的问题。

四、施工过程管理要求:

1、高空作业地面要设置警戒带,并委派专人进行监护,防止人员误入。

2、所有施工动火,现场要设专人监护,配备灭火器,清理可燃物及余火,且采取钢花飞溅措施。电焊机使用要规范,特别是二次线不准超过2个接头,接头要采取绝缘包扎,接地线不准接在生产设备框架上。上层水、电焊作业要对下方设备及易燃处(电缆、皮带等)做好防护。电焊机使用后要切断电源,防止留有隐患。

3、每天进入现场前,要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列队安全喊话,告知存在的危险及防范措施。

4、严格执行联系确认制、监护制;执行“谁施工、谁挂牌;谁挂牌、谁摘牌”的原则;执行能源介质停送挂牌制;不得擅自停送电或开动设备及介质阀门;设备试车运行时,必须做好联系和确认,防止误操作。(严格按炼钢厂停电挂牌管理要求执行)

5、区域内的坑、井、孔洞、临边四口必须设置硬护栏,护栏标准规范,跳板铺满跳。

6、吊装作业时,必须对钢丝绳、卡具、吊点和吊运部位进行确认,楞刃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吊物下方严禁站人。

7、进入煤气区域必须携带煤气检测仪,保证二人以上。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施工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禁止接、打电话,如必需接听,需停止作业,在确定的安全地点接听。

10、严格执行炼钢厂相关安全管理要求,严禁违反集团公司二十条禁令要求。

五、现场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现场安全管理要做到“四个严禁”。

安全条件不具备,严禁作业。

安全装置不可靠,严禁作业。

联系确认不落实,严禁作业。

交叉施工不沟通,严禁作业。

六、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相关要求执行。

第9篇 物业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实现公司高效率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神洲园林有限公司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山神发﹝2020﹞6号),《山东神洲园林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结合公司及物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目的:随着公司的集团化发展路线,物业部的管理职责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充,业务内容也更为具体,为了在工作中,有效的落实管理内容,特针对本部室的生产安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使得具体工作中有章可循,便于操作。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

第三条 管理主体:物业部作为工程项目落地实施的职能部门,履行公司的安全体系中,对工程项目在决策、方案设计、技术(施工)设计、招投标、现场施工、竣工验收、验收后使用及维保各阶段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职能。

管理客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招投标程序或非招投标程序,与山东神洲园林有限公司或济南野生动物世界为合同或合作主体的项目参建方,及各参建方的项目分包及劳务分包、及与项目施工有关的相关方、第三方等。

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招投标程序或非招投标程序,承揽的园区内施工的项目或工程等有关活动。

第二章  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达到全年零事故,无人员伤亡情况出现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山东神洲园林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物业部的相应安全职责。

第六条 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每年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议,每年定期与公司同步进行安全学习,参加定期的演练培训,参加公司的定期安全检查。

第七条 承包与发包工程管理,检查工程项目领域的各参建单位相关资质、资格。签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协议,审核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现场检查项目参建各方的安全,并进行协调,确保组织和技术措施到位。

第八条 参建各方应对在用的安全措施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相应措施费用充足,根据国家、地方、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或季节特点,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且有相应的经费预算保障落实到位。

第九条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内容,确定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需要向地方应急管理监督部门或归口的上级部门上报备案的,做好备案的资料。

第十条 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做好危险物品名称,种类、危险性,使用与管理的程序,操作的注意事项,存放条件、定期监督检查及日常巡查。针对各类危险品的性质、在相应的区域设置人员紧急救护,处置的设施等。

第十一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隐患排查的设备、设施、场所的名称,排查周期、人员、及标准,发现问题的处置程序,跟踪管理等。

第十二条 明确事故调查报告的程序,事故标准的分类分级。事故在本单位的报告程序、现场应急处置、保护、资料收集、相关人、事调查、技术分析、编制调查报告等。明确事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三条 明确本单位的消防级别,单位的消防组织有哪些人员组成,消防的日常巡查、检查、应急处置原则和程序。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地点,如何正确使用,器材与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试验。防火检查、防火演练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 对单位的应急预案的制定、发布、演练、修订、培训等积极参与,制定本部室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现场预案等。

第十五条 遵守本单位的安全奖惩制度。

第三章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做好本部门的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新员工三级教育培训,转岗培训。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使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应急培训等。明确培训过的内容,对象、时间及考核。

第十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针对水工、电工、室外作业人员,工地现场管理人员,根据劳保用品的使用周期定期发放相应的劳保用品,做好预先采购、领用登记、使用前检查、做到正确使用。对于低值易耗品,做到随用随领,确保相应的操作安全。

第十八条安全器具的预先采购,领用登记,使用前检查,正确使用,接受相关检查等。

第十九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专门的特种作业操作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对相应的特种作业的程序,保障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等熟练掌握。

第二十条 除特种作业外的其他岗位,必须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健康、岗位的危险等级等熟练掌握,足以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内容,明确职业禁忌的岗位名称、避免有职业禁忌病症的员工从事相关的岗位,定期健康检查,做好女工保护。

第二十二条  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履行相应的工作管理程序,参建各方的工作联系单,动火申请签批单,车辆、人员入园审批单,做好风险分析与控制,预防违章作业。

第四章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施、设备要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对于特种设备要向当地的安检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园区内的运营设备、设施的种类、名称、数量统计造册,日常检查的人员,检查的周期、标准、线路、发现问题的处置等要有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对园区内的运营设备、设施要针对维护范围、内容、标准、指定相应的维护周期,并有维护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需要进行定期检测的设备种类、名称、数量,登记造册,根据检测需要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相应的检测。取得相应的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明示使用设备。

第二十七条 涉及电气、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内部机动车辆,建筑施工维护、机加工等对人身健康、生产工艺流程及周围环境有较大影响的设备、装置,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在设备、设施旁边醒目位置。

第五章环境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程的性质和建设规模,匹配现场安全标志的种类、名称、数量。做好安全标志的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合理布局平面布置图,做好道路、照明、通风等的合理布置,现场的紧急疏散通道指示、标志等布置。

第三十条 定期检查检测及控制可能涉及粉尘、毒气(液)、噪声、辐射等影响职业健康等因素的场所,确保操作人员的环境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山东神洲园林有限公司物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具体执行中的配合管理部室:办公室,财务部、安保部、人力资源管理部、运营部、动管部、动物交换部等。未尽事宜,报公司集体研究决策,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备案后编号后,自办公室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物业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实现公司高效率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神洲园林有限公司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山神发﹝2020﹞6号),《山东神洲园林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结合公司及物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目的:随着公司的集团化发展路线,物业部的管理职责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充,业务内容也更为具体,为了在工作中,有效的落实管理内容,特针对本部室的生产安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使得具体工作中有章可循,便于操作。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

第三条 管理主体:物业部作为工程项目落地实施的职能部门,履行公司的安全体系中,对工程项目在决策、方案设计、技术(施工)设计、招投标、现场施工、竣工验收、验收后使用及维保各阶段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职能。

管理客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招投标程序或非招投标程序,与山东神洲园林有限公司或济南野生动物世界为合同或合作主体的项目参建方,及各参建方的项目分包及劳务分包、及与项目施工有关的相关方、第三方等。

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招投标程序或非招投标程序,承揽的园区内施工的项目或工程等有关活动。

第二章  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达到全年零事故,无人员伤亡情况出现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山东神洲园林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物业部的相应安全职责。

第六条 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每年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议,每年定期与公司同步进行安全学习,参加定期的演练培训,参加公司的定期安全检查。

第七条 承包与发包工程管理,检查工程项目领域的各参建单位相关资质、资格。签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协议,审核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现场检查项目参建各方的安全,并进行协调,确保组织和技术措施到位。

第八条 参建各方应对在用的安全措施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相应措施费用充足,根据国家、地方、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或季节特点,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且有相应的经费预算保障落实到位。

第九条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内容,确定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需要向地方应急管理监督部门或归口的上级部门上报备案的,做好备案的资料。

第十条 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做好危险物品名称,种类、危险性,使用与管理的程序,操作的注意事项,存放条件、定期监督检查及日常巡查。针对各类危险品的性质、在相应的区域设置人员紧急救护,处置的设施等。

第十一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隐患排查的设备、设施、场所的名称,排查周期、人员、及标准,发现问题的处置程序,跟踪管理等。

第十二条 明确事故调查报告的程序,事故标准的分类分级。事故在本单位的报告程序、现场应急处置、保护、资料收集、相关人、事调查、技术分析、编制调查报告等。明确事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三条 明确本单位的消防级别,单位的消防组织有哪些人员组成,消防的日常巡查、检查、应急处置原则和程序。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地点,如何正确使用,器材与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试验。防火检查、防火演练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 对单位的应急预案的制定、发布、演练、修订、培训等积极参与,制定本部室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现场预案等。

第十五条 遵守本单位的安全奖惩制度。

第三章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做好本部门的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新员工三级教育培训,转岗培训。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使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应急培训等。明确培训过的内容,对象、时间及考核。

第十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针对水工、电工、室外作业人员,工地现场管理人员,根据劳保用品的使用周期定期发放相应的劳保用品,做好预先采购、领用登记、使用前检查、做到正确使用。对于低值易耗品,做到随用随领,确保相应的操作安全。

第十八条安全器具的预先采购,领用登记,使用前检查,正确使用,接受相关检查等。

第十九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专门的特种作业操作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对相应的特种作业的程序,保障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等熟练掌握。

第二十条 除特种作业外的其他岗位,必须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健康、岗位的危险等级等熟练掌握,足以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内容,明确职业禁忌的岗位名称、避免有职业禁忌病症的员工从事相关的岗位,定期健康检查,做好女工保护。

第二十二条  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履行相应的工作管理程序,参建各方的工作联系单,动火申请签批单,车辆、人员入园审批单,做好风险分析与控制,预防违章作业。

第四章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施、设备要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对于特种设备要向当地的安检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园区内的运营设备、设施的种类、名称、数量统计造册,日常检查的人员,检查的周期、标准、线路、发现问题的处置等要有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对园区内的运营设备、设施要针对维护范围、内容、标准、指定相应的维护周期,并有维护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需要进行定期检测的设备种类、名称、数量,登记造册,根据检测需要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相应的检测。取得相应的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明示使用设备。

第二十七条 涉及电气、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内部机动车辆,建筑施工维护、机加工等对人身健康、生产工艺流程及周围环境有较大影响的设备、装置,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在设备、设施旁边醒目位置。

第五章环境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程的性质和建设规模,匹配现场安全标志的种类、名称、数量。做好安全标志的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合理布局平面布置图,做好道路、照明、通风等的合理布置,现场的紧急疏散通道指示、标志等布置。

第三十条 定期检查检测及控制可能涉及粉尘、毒气(液)、噪声、辐射等影响职业健康等因素的场所,确保操作人员的环境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山东神洲园林有限公司物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具体执行中的配合管理部室:办公室,财务部、安保部、人力资源管理部、运营部、动管部、动物交换部等。未尽事宜,报公司集体研究决策,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备案后编号后,自办公室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物业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实现公司高效率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神洲园林有限公司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山神发﹝2020﹞6号),《山东神洲园林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结合公司及物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目的:随着公司的集团化发展路线,物业部的管理职责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充,业务内容也更为具体,为了在工作中,有效的落实管理内容,特针对本部室的生产安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使得具体工作中有章可循,便于操作。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

第三条 管理主体:物业部作为工程项目落地实施的职能部门,履行公司的安全体系中,对工程项目在决策、方案设计、技术(施工)设计、招投标、现场施工、竣工验收、验收后使用及维保各阶段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职能。

管理客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招投标程序或非招投标程序,与山东神洲园林有限公司或济南野生动物世界为合同或合作主体的项目参建方,及各参建方的项目分包及劳务分包、及与项目施工有关的相关方、第三方等。

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招投标程序或非招投标程序,承揽的园区内施工的项目或工程等有关活动。

第二章  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达到全年零事故,无人员伤亡情况出现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山东神洲园林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物业部的相应安全职责。

第六条 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每年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议,每年定期与公司同步进行安全学习,参加定期的演练培训,参加公司的定期安全检查。

第七条 承包与发包工程管理,检查工程项目领域的各参建单位相关资质、资格。签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协议,审核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现场检查项目参建各方的安全,并进行协调,确保组织和技术措施到位。

第八条 参建各方应对在用的安全措施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相应措施费用充足,根据国家、地方、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或季节特点,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且有相应的经费预算保障落实到位。

第九条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内容,确定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需要向地方应急管理监督部门或归口的上级部门上报备案的,做好备案的资料。

第十条 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做好危险物品名称,种类、危险性,使用与管理的程序,操作的注意事项,存放条件、定期监督检查及日常巡查。针对各类危险品的性质、在相应的区域设置人员紧急救护,处置的设施等。

第十一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隐患排查的设备、设施、场所的名称,排查周期、人员、及标准,发现问题的处置程序,跟踪管理等。

第十二条 明确事故调查报告的程序,事故标准的分类分级。事故在本单位的报告程序、现场应急处置、保护、资料收集、相关人、事调查、技术分析、编制调查报告等。明确事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三条 明确本单位的消防级别,单位的消防组织有哪些人员组成,消防的日常巡查、检查、应急处置原则和程序。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地点,如何正确使用,器材与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试验。防火检查、防火演练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 对单位的应急预案的制定、发布、演练、修订、培训等积极参与,制定本部室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现场预案等。

第十五条 遵守本单位的安全奖惩制度。

第三章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做好本部门的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新员工三级教育培训,转岗培训。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使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应急培训等。明确培训过的内容,对象、时间及考核。

第十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针对水工、电工、室外作业人员,工地现场管理人员,根据劳保用品的使用周期定期发放相应的劳保用品,做好预先采购、领用登记、使用前检查、做到正确使用。对于低值易耗品,做到随用随领,确保相应的操作安全。

第十八条安全器具的预先采购,领用登记,使用前检查,正确使用,接受相关检查等。

第十九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专门的特种作业操作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对相应的特种作业的程序,保障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等熟练掌握。

第二十条 除特种作业外的其他岗位,必须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健康、岗位的危险等级等熟练掌握,足以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内容,明确职业禁忌的岗位名称、避免有职业禁忌病症的员工从事相关的岗位,定期健康检查,做好女工保护。

第二十二条  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履行相应的工作管理程序,参建各方的工作联系单,动火申请签批单,车辆、人员入园审批单,做好风险分析与控制,预防违章作业。

第四章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施、设备要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对于特种设备要向当地的安检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园区内的运营设备、设施的种类、名称、数量统计造册,日常检查的人员,检查的周期、标准、线路、发现问题的处置等要有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对园区内的运营设备、设施要针对维护范围、内容、标准、指定相应的维护周期,并有维护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需要进行定期检测的设备种类、名称、数量,登记造册,根据检测需要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相应的检测。取得相应的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明示使用设备。

第二十七条 涉及电气、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内部机动车辆,建筑施工维护、机加工等对人身健康、生产工艺流程及周围环境有较大影响的设备、装置,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在设备、设施旁边醒目位置。

第五章环境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程的性质和建设规模,匹配现场安全标志的种类、名称、数量。做好安全标志的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合理布局平面布置图,做好道路、照明、通风等的合理布置,现场的紧急疏散通道指示、标志等布置。

第三十条 定期检查检测及控制可能涉及粉尘、毒气(液)、噪声、辐射等影响职业健康等因素的场所,确保操作人员的环境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山东神洲园林有限公司物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具体执行中的配合管理部室:办公室,财务部、安保部、人力资源管理部、运营部、动管部、动物交换部等。未尽事宜,报公司集体研究决策,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备案后编号后,自办公室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10篇 施工机具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施工机具的管理,确保施工生产所使用的施工机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对其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工程项目部施工生产现场内所使用、搬运、贮存器的施工机具。本办法所指的施工机具是指施工生产用的振捣器、砼输送泵、砂浆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钢筋焊接设备、气焊设备、木作机械、打桩机械、手持电动工具、水泵、机动翻斗车等施工机具。

(一)管理职责

施工处负责制定、修改、完善《施工机具安全管理办法》,负责对各工程项目部施工机具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部负责本项目所使用施工机具的进场检验、安装、搬运、贮存和使用管理。

(二)进场(库)施工机具的检查、验收

进入施工现场准备投入使用的施工机具必须在进场前按使用说明书和检验标准对其进行性能检验、完好状态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不能直接投入使用,而要经过必要的维修,达到合格以后才能投入使用。

入库的施工机具必须清理干净,进行必要的清洁保养,然后经过检验,根据能否使用情况进行标识。库房应该通风良好,并能防潮、防雨、防晒、防火、防盗,进入场(库)的施工机具应填写相应的记录。

(三)施工机具的发放、现场机具管理

属于公司所有的施工机具,按照《施工设备管理控制程序》进行管理,施工机具由公司采购,采取租用形式发放,并办理有关租用手续;属于非公司固定资产性质的,可以个人采购和管理,但个人采购的施工机具必须是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证实是否检验合格,能满足和符合安全生产需要的施工机具。严禁使用“三无”产品。

(四)施工机具的搬运和贮存

施工机具的搬运和贮存要严格按照施工机具的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要求进行。一般情况下,对于体积较大、重量较重的施工机具,应根据运输设备和搬运的距离确定搬运方案;人力搬运不动的应使用起重机械进行装卸,装卸时注意吊点的选择和索具的使用,搬运过程中要对机具绑扎好,不要使其有较大的运动空间,确保运输设备、机具和人员的安全。对于可随身携带的小型手提施工机具,应随身携带并保管好。机具的贮存应按照机具的特点和使用说明书中注明的要求和方式,进行适当的贮存、保管,注意防雨、防潮、防晒、防盗、防火。

(五)施工机具的使用

经过检验合格准备投入使用的施工机具,需要固定安装才能使用,必须按照《常用施工机械设备安装规范》中的安装要求进行安装,并通过相应主管部门组织的安装验收,填写《中小型设备安装验收表》才能投入使用。对于不需要进行固定安装就可直接使用的手提式施工机具则在每次使用前须对机具进行必要的检查(按照手提式电动工具的管理要求进行),不能随意接长电源线,不能使用破损开关和老化的电源线,机具外壳不能破损。使用三芯电缆要在机具上接上保护零线,开关箱内接上漏电保护器。机具的操作者要经过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掌握机具的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才能够使用。对于砼输送泵、打桩机、对焊机、机动翻斗车等施工机具要定人定机持证上岗,其它施工机具要实行班组长负责制进行管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应机型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操作。

(六)施工机具的维修和保养

施工机具应该根据其使用情况和性能使用,按照相应的维修、保养规程编制维修计划,对机具进行适时的维修、保养,保持机具的使用能力,并填写施工机具的维修保养记录。

(七)施工机具的检查和整改

为了确保施工机具的正确使用,保护操作人员和施工机具的安全,延长机具的使用寿命,减少和避免机械故障、事故的发生,提高机具的完好率和利用率,降低机械使用成本,机具操作人员要进行例行检查和保养,项目设备员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机具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整改。项目部至少每月一次对机具进行检查,总承包部每季度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确保施工机具的安全、正确、有效使用。

(八)施工机具的回收

属于公司所有的施工机具,项目使用完以后,要清理干净,做适当的保养,通知出租单位办理退场手续。如果机具达到报废标准和破损不能维修使用的,应按照有关的机具处理办法办理报废处理手续。属于个人的施工机具,由其个人回收保管。

第11篇 维护部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检修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结合公司现场检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维护部所属各专业班组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分包单位。

三、引用文件

1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2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3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四、岗位职责

1、设备专责人负责日常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配合维保人员进行电梯的消缺和检修工作,负责检修后的试运和验收工作。

2、电梯操作人员负责电梯的使用,报修和试运工作。

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使用监督检查和电梯设备的验收工作,负责对外联系报检工作,负责外委检修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电梯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内容及要求

1、电梯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专业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专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作业和管理。

2、电梯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操作规程,做到耐心仔细解答,并保持电梯内清洁卫生。

3、定期配合做好由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每年一次的电梯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4、电梯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每月不少于二次的维修保养以延长电梯的使用寿命和确保安全运行。

5、保持电梯机房整洁,关好门窗,防止风雨、沙灰、小动物进入机房。机房内不准堆放无关物品。

6、机房内按规定配备好相应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按有效期定期更换。

7、电梯机房属安全重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8、电梯设备的外维,由维护部统一委托具有维修电梯设备的公司进行检修,具体规定如下:

(1)维修电梯设备的公司(简称乙方)须指派具有检修电梯设备资格的人员,并遵守京丰公司(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接受京丰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2)乙方工作人员在检修工作中必须接受甲方负责人的管理,在检修工作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整改,不整改的甲方负责人可以要求停工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3)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应定期(每月2次)对甲方的所有电梯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维护报告,维护报告见附页1。

(4)乙方在检查甲方的电梯设备时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设备专责人或维护部安全专工,并制定检修方案或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5)甲方的电梯设备在使用中若发生损坏,乙方必须在接到电话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消缺或提供技术支持。

(6)甲方委托乙方维修后的电梯设备必须保证设备使用良好,在半年内不应出现大的损坏。

(7)乙方在维修甲方的电梯设备时应提供合格的优质零部件,在检修后应办理验收手续,双方认可后签字。电梯检修验收单附件2。

(8)甲方的电梯设备的年检,由乙方负责联系特种设备技监局进行年检工作,报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9、电梯钥匙的管理:

(1)我公司在册使用电梯三部,每部电梯钥匙两把,一把在电梯专责人手里,另一把在维护部安全办公室保存。

(2)电梯钥匙未经维护部安全人员同意,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发生安全事故由专责人负全责。

10、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和违章作业及造成事故者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办理。

维护部

2009-6-13

第12篇 基建安全管理办法

为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华中电网公司及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相关精神,落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保证我局基建工作特别是即将开始的县城电网改造工程和西部农网改造工程的安全,结合正在开展的反事故斗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认真落实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工作会、年中工作会、基建工作会、施工企业稳定工作会等重大会议对基建安全工作的要求及《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并以此指导本局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施工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施工企业(项目部)对工程项目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2、为配合工程实施,要求施工企业(项目部)建立建全安全保证体系,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资质、素质必须满足要求。

3、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必须齐全、有效,更新完善及时。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安全措施计划、交通管理制度等。

4、送变电工程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严格工程施工工艺、流程及措施,不准擅自更改已批准的施工方案。

5、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施工企业应以省电力公司相关规定及危险点控制与分析标准等为指导,根据工程项目具体特点,对危险点作出准确判断,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控制办法,并报送建设管理单位和书面通知参与施工作业的相关人员。

6、重大、特殊、危险作业必须编写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并报电业局审批,同时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现场作业时加强监督。

7、大力推进标准化作业。

8、人员培训:各施工企业必须对项目管理人员、职工、其他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严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实施中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临时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签定正式用工合同;(2)临时工必须经体检及三级安全培训、考试并合格后方能上岗;(3)临时工必须由正式职工带领工作,同时应对临时工工作范围与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10、安全工器具和大型机械的安全使用:安全工器具必须定期检验、检测并建立台账,对大型施工机械必须建立操作规程,并应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同时加强对大型机械的后保养维护。

11、分包管理:承包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分包,对国家法律、法规不准分包的主体工程部分严禁分包,对可以分包的部分应选择资质合格的企业进行分包,并将分包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电业局。

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分包企业的管理:(1)分包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合同中安全工作条款禁止签定“霸王条款”或“生死合同”。(2)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目标、安全责任划分、奖惩原则、安措费等。(3)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制定明确的制度和得力的措施。(4)对分包单位员工应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对待,同等考核、奖惩。

12、现场施工组织:

施工承包企业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科学的施工组织措施,工地各类物品必须摆放整齐,施工通道必须通畅、安全。

三、工程项目安全保障体系的组织与建设

1、根据工程项目特征的要求设立相应安全管理机构,并执照所设立的组织机构原则开展安全管理活动。对满足设立安委会的项目必须按相关规定设立安委会。

2、在工程项目前期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详细规划与安排。即将开展的县城电网改造工程,由于所处施工环境均位于城区,出现了交通流量大、行人众多、施工条件限制多等情况,安全施工压力巨增,更应加强安全、文明施工。

3、安措费方面:为了保证工程项目安全文明实施,在工程建设前期投资估算中必须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考虑充足,同时保证安措费足额支付,并对工程施工企业的安措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4、对于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我们将与施工企业一道,积极与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交通、城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取得这些部门在政策、协调方面的理解与支持,由于县城电网改造工程地理位置特殊,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还要特别注意文明施工。要保证安全措施严格、文明措施到位,以树立我们电力企业、施工企业的良好形象。

5、对于西部农网改造,由于点多面广,管理控制难度较大,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我们还将邀请局安全监察部一道组织人员加大突击检查、抽查的力度,将安全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

本办法要求各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施工承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同时我们将结合实际,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更新本办法,促进基建安全管理良性健康发展。

《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落实考核办法(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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