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收缴管理规定办法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
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
四、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
五、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六、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
七、对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
八、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九、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应按中央、地方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第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分别下列情况收缴入库。
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情况核定收缴方案后下达执行。
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应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国家股的持股单位不得放弃国家股的收益权。
国家股股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
三、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红利时,国家按出资比例分取的红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
四、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收人(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同财政部门确认后上缴。
五、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应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的比例上缴。
六、其他应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上缴。
第六条 中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监缴。
第七条 地方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
报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科目使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类的有关科目。
第九条 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各栏的填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缴款书中的“财政机关”栏填同级收款的同级财政机关名称。
缴款书第四联回执联由国库收款盖章后按日退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采用按月预缴,全年清算的办法,其他国有资产收益(第二条二至九款)在确定后十日内入库。
第十一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部门应按月(季、年)编报国有资产收益汇总表,报送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应按规定将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入库,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列入同级政府预算的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产再投资,调整产业结构,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增购有关股份公司的股权及购买配股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有关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和附件《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9]7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缴款人应当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
缴款人有权向有关管理机关和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代理银行是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
代理银行由省财政厅确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在省财政厅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合适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作为各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开户银行。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是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填沟项的帐户。
缴入汇缴结算户的非税收入,根据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提供的日(月)对帐单(表),定期进行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帐款相符。
已核算相符的资金,需划入国库的应在次日办理划解,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如次日确实不能划解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划解、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开户,按银行专用存款帐户管理。
第二章
第六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款是指执收单位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缴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款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缴款方式。
执收业务模式分为:“单位开票“,银行代收”(一票制)和“单位开单,银行开票”(两票制)两种。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收取缴款人的应统应缴款项并根据收入项目按日汇总后,集中缴入非税收入缴结算户的缴款方式。
执收单位缴款方式和执收业务模式,由财政部门按照执收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银行办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也是缴款人缴纳款项的合法凭证。
《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严禁涂改。
执单位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贵州省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时,必须裂非税收入项目名称,填列要素不齐全的,代理金融机构网点有权不予受理,对要素刘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代理金融机构网点予受理,不得拒收。
第八条 《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管理,在收据联上套印统一的财政监制章,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付款期为十天,超过付款期的凭证无效。
第九条 《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见附件一)一式五联。
第一联: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退执收单位。
第二联:转帐交款时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收款人开启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或代理银行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或代理银行的存根。
《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见附件二)作为缴款人到银行缴款的凭证使用。
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据分为通用和专用两种,具体格式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直接缴款“一票制”执收业务模式流程。
(一) 现金直缴 执收单位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方式栏打印“现金”付款方仅填写缴款人名称,不填写开启行、帐号。
缴款人持《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三联到代理银行网点缴款,经代理银行网点核对票款一致后,录入票据信息,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将加盖收讫章的第一联票据退给缴款人作为缴款回执收单位办理相关业务并换取缴款收据。
(二) 转帐直缴 转帐业务原则上要求缴款人在本单位或个人的开启行办理同行转帐缴款业务 执收单位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方式栏打印“转帐”,并将缴款人付款帐户(户名、帐号、开户行)直接打印在票据付款方,收款方为对应级次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户名。
缴款人持《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三联到代理银行网点缴款,经代理银行网点核对票面信息后,录入票据信息,从缴款人付款帐户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将加盖收讫章的第一联票据退回给缴款人作为缴款回执到执收单位换取缴款收据。
(三)电汇直缴 缴款人采取电汇直缴方式缴纳非税收入,应提前通知执收单位,由缴款人按照执收单位指定的帐户,通过电汇方式将款项汇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收到电汇款项后,当日录入电汇款项电子信息,并按执收单位分帐核算。
执收单位每日通过信息系统查询本单位电汇收款情况,及时核对电汇催缴通知记录(如有疑问,应及时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进行核实),在2个工作日内,逐笔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改入一般缴款书》,缴款方式打印“电汇”,付款方打印缴款人名称、,帐号、开户行,收款方打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户名、帐号、开户行并在票面上打印电汇序号。
开户银行通过信息系统核对并录入票据信息,将电汇款项转为正常收入款项。
执收单位通过信念新一代票据的票面(共五联)上打印“电汇收讫”字样替代银行收讫印章,将收据联(加盖印章)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交给缴款人,其余票据由执收单位留存;如核对有误开户银行不予确认,执收单位将票据作废,重新办理. 缴款人在真写电汇划款单据时,必须将收款方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户名写为:“对应级次财政非税收入汇缴贯结算户户名:在备注栏填写执收单位编码(执收单位编码为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编码),并在用途栏填写:“执收单位简称-非税收入项目简称”。
不按上述要求填写,造成开户银行无法区分电汇缴款目标执收单位的,银行向缴款人说明原因后有权将电汇项直接退票并要求缴款人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直接缴款:“两票制”执收业务模式流程。
(一)现金直缴 执收单位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方式栏打印“现金”付款方仅填写缴款人名称,不填写开启行、帐号。
缴款人持《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代理银行网点缴款,经代理银行网点核对票款一致后,录入票据信息,直接缴入非税汇缴结算户,并打印《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票据第一联、第四联盖“收讫”章后退回给缴款人,缴款人回执收单位办理相关业务并将第一联送执收单位备查,第二、三、五联代理银行留存。
(二)转帐直缴 执收单位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方式栏打印“转帐”并将缴款人付款帐户(户名、帐号、开户行)直接打印在票据付款方,收款方为对应级次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户名。
缴款人持《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理银行网点缴款,经代理银行网点核对票面信息后,录入票据信息,从缴款人付款帐户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打印《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票据的第一联、第四联盖“收讫”章后退回给缴款人,缴款人将第一联送执收单位备查。
第二、三、五联代理银行留存.三)电汇直缴 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人接到通知后将资金划往通知书上指定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代理银行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第一联、第四联加盖“收讫”章后由执收单位到代理银行取回,第四联由执收单位交给缴款人,第二、三、五联均由代理银行留存。
缴款人应在电汇单的汇款用途栏简要注明“执收单位名称、缴款项目、缴款通知书单号”等信息(其字数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十二条 集中汇缴方式的流程 执收单位使用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据收款后,按日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第一至三联到代理银行缴款,经代理银行核对票款一致后,录入《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收款,将加盖收放章的票据的第一联,作为回执联返还执收单位人员。
集中汇缴方式中,票据第四联不作为收据使用,由执收单位将其与回执联一并留存。
第三章 收入退付
第十三条 缴入汇缴结算户的非税收入需要退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退付手续。
属于下死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三)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款项需要退付的;
(四)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五)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退付,由缴款义务有提供缴款原件,向执收单位提出退付申请,执收单位审核后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请(书面和电子申请同时提出,书面材料包括退付申请、缴款凭证、执收单位出具的有关退付法律文书其他材料)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确认后分别处理:属于尚未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结算户办理退付,退付非税收入时,使用《贵州省政府非税退付书》(式样见附件三),代理银行据此办理收入退付结算;已划转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非税收入退付结算原则上通过转帐办理,不退付现金。
《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退付书》一式五联,第一联:付款银行交给付款人回单;第二联:由付款银行作借方传票;第三联:由收款银行作贷方传票;第四联:收款人收帐通知;第五联:由付款人交执收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
(三)确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管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四)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参与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三)对代理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收缴资金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督促执收单位依法执收;
(二)具体实施本系统的非税收入据些
(三)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的监管,确保资金足额上缴财政;
(四)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八条 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收取非税收入
(二)具体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三)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规定,具体办理非税收入有关银行帐户开设、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业务;
(二)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日(月)对帐单(表)和反馈收缴信息;
(三)按照要求开发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银行端信息系统,并与财政部门联网
(四)接受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缴款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认真履行缴款义务。
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非法使用财政票据等行为,缴款人应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检查,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缴款人、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发共和国行政放可法》、《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故意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承担因些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并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会同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办理。
情节严重的,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会同人民银行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违反规定向外签发未办付款或未收现金缴款书的回单等,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2篇 购物中心收缴水电费管理规定
购物中心关于收缴水、电费的管理规定(试行)
一、水、电均为公司集体资源,进驻客商、客户及其它水、电用户必须交纳水电费。
二、水、电费为每月收缴一次,交纳时间为每月的10-25号, 地点为东方购物中心财务部,主管部门为东方购物中心物业部。
三、水、电费以每月的水(电)费通知单为准,用户必须如数、按时交纳。
四、水、电费收费标准
水费:单价1.90元/吨
电费:单价0.70元/度
五、水、电费计算方法
1、安装水、电表的用户:
水费=单价*(本次读数-上次读数)
电费=单价*(本次读数-上次读数)
2、未安装水、电表的用户:
水费:必须安装水表
电费:按照用户现有的用电设备、器具(指用户自己安装的用电设备、器具,如广告灯箱、射灯等用电器具)的实际功率之和计算,使用时间按每天11小时计算。
电费=单价*总功率*11小时
六、注意事项及处罚
1、各水、电用户必须如数、按时交纳水电费,不准拖延、拒交。
2、未经许可,用户不准私自安装、拆除其现有的用电设备、器具,如确实需要,应以书面形式报知物业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用户如不按引规定而私自进行安装、拆除,接电等,一经发现,物业部将验予200-500元的罚金, 同时对由此引发的事故损失,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未安装电表的用户,其用电设备、器具(主要指照明)如有损坏,用户应及时修好,如不修理,原则上按完好器具收取电费。
4、严禁使用规定以外的电器,如电炉、电开水器、电热杯等,。一经发现,
除没收其非法用电器外,并给予50-100元罚金处理,并对由此引发的事故,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5、使用较大功率电器,随机用电的客户,公司提倡其安装电表,以免在收缴费用时了生纠纷,如不安装电表,公司将根据其实际用电情况收缴电费。
6、安装水、(电)表必须符合公司的消防验收要求。
用户安装水、电表程序
a用户需安装水(电)表时,应提前备好水(电)表及有关材料、器件。
注:水(电)表应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件,否则,不准安装。
b以书面形式报有关领导,经批示后,报知物业部, 由物业部强电科统一实施。
7、卖场内的地面插座,未经许可,不得私自使用,否则一律按窃电行为处理。窃电行为将给予500-1000元罚金。
8、用户因变故面撤离卖场的,应及时通知物业部清算当月水、电费,否则,
财务部不予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9、用户交纳水电费用后,应妥善保管费用单据,以备查存。
10、严禁窃电,私自乱拉、乱接电源。
11、如果发现物业部工作人员故意刁难客户,可以及时进行举报。
第3篇 某项目物业管理费收缴管理规定
项目物业管理费收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管理费、代收水电费的收缴程序,保证收费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保证物业公司正常的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服务中心及工程部。
第二条 服务中心是公司管理费代收水电费收缴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制度的制定、水电表的抄录、管理费和代收水电费的分摊、收缴、核算、统计工作。
第三条 工程部负责每月水电表读数的抽查复核以及园区水电表分布图的更新完善工作及配合服务中心采取催缴措施。
第二章 管理费单据的生成
第四条 新业主办理完收楼手续后,同意接收房屋和领取房屋钥匙的,自收楼当日起开始计收物业管理费。对于收楼时间不足一周的房号不予收取当月管理费,对于拒收楼的业主,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确认同意后,暂不收取管理费。在保修工作完成后,通知业主验楼,业主同意收楼按新收楼业主同等对待,计收管理费。
第五条 生成管理费单据的时间为每月的24日。在生成当月管理费单据之前,收费管理员应认真核对新生成费用的房号及其面积等数据。
第六条 对于原集团规定因介绍买房而优惠减免管理费的业主,收费管理员应根据集团公司相关文件上提供的房号给予减免,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减免。对于因其他原因,如投诉、维修等经证实属实确需减免管理费、滞纳金的,应由该栋楼宇物业助理以专题报告的形式经逐级审批,减免滞纳金须报服务中心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核准,减免管理费须报公司总经理核准同意后方可减免。相关报告与文件必须一式两份,收费管理员和物业助理各执一份,各自须做好存档和统计工作。
第七条 对于退房、换房和转让的业主,收费管理员须凭经营部的《二手楼交易登记表》,查清是否欠交管理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后方可签字,然后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在收到集团销售部关于退房的《业务联系通知单》后,从次月开始按空置房或新收楼计收该房间的管理费。
第八条 管理费单据的生成应与住宅的房号或商铺的铺号一一对应。
第三章 水电表的抄录
第九条 物业助理每月17-20号完成抄录分管楼宇的水表读数及暂未实施永久用电工程楼宇的电表和商铺的水、电表读数工作,并将水表读数登录在《 号楼水电表抄表记录》(见附表1),并于每月30号以前登陆在自来水公司专用的账册上。商铺的电表读数登录在《 号楼水电表抄表记录》和《 期商铺水电表抄表记录》(见附表2)上,并注明抄表人和抄表时间。首期无法入户抄录的,应根据业主入住情况及入住人员予以估收,估收户数不得超过首期总户数的20%。估收的房号要在《 号楼水电表抄表记录》、帐册及收费单上予以特别注明。
第十条 物业助理在读取水电表读数过程中,如发现异常,首先应对照上月读数进行复核。如读数确定无误,应及时知会业主(住户)。如不能确定异常原因,当月可按前三个月平均数收取水、电费。对于不能确定原因的,待观察一个月时间后,视具体情况报服务中心领导批准后予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知会收费管理员。
第十一条 水电表抄录必须及时、准确,抄表差错率为0。物业助理抄表时如发现表不转、快转、慢转、自转或倒转等异常现象的,应立即通知维修中心或业主(住户)予以换表,并向业主说明换表情况,当月水、电用量按该业主(住户)前三个月的平均数,经业主确认同意后收取水、电费,并在《 号楼水电表抄表记录》或帐册备注栏予以说明。业主更换水表或者电表,物业助理应及时到达现场,抄录换表底数和新表起数、倍率等数据,并登记在《水(电)表更换记录表》(见附表3),将换表情况书面通知收费管理员。
第十二条 物业助理应关闭园区空置房水、电表,如抄表时发现空置房有用水、用电情况,应查明原因并上报空置房当月水、电用量报部门经理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园区公用水电表的抄录工作由服务中心咨询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并在每月的22日以前完成。25-30日对外单位和物业公司的水电费进行核算和催收,核算结果经部门经理审核后,上报公司领导。电费公摊按照'谁受益,谁分摊'的原则进行,具体按《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关于实施《委托查抄用户水表的协议》的操作程序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因保修工作而借用的空置房,物业助理须抄录空置房及维修房的水电表起止读数,核算其水电费。空置房的水、电费由物业公司垫付,维修房的水电费由业主自己缴交。如该维修房水电费多于空置房水电费,由物业公司补足差额给业主;如少于空置房水电费,由业主补足差额交回物业公司。维修房的水电费由工程部计入该房工程维修款,将以《工程项目鉴证单》形式转扣回物业公司。
第十五条 工程部每月21日现场抽查物业助理10%的抄表数据,并详细填写《水(电)表抄表记录抽查表》(附表8),记录表上须有具体的抽查人姓名和抽查时间等记录,抽查时间要求精确到小时。每月的22日需将其抽查结果填写到抽样检查记录报服务中心经理。
第十六条 物业助理和负责抄录公用水电表的专人须在每月的22日前将《 号楼水电表抄表记录》、《 期商铺水电表抄表记录》交于收费管理员录入电脑。
第十七条 工程部在每次新交完楼后一个月须出稿一份《园区水(电)表分布图》资料一份,如遇更改,须及时知会服务中心,每半年更新一次,所有资料服务中心须存档。
第四章 收费单据生成及派单
第十八条 收费管理员每月20-23日将水电表读数录入电脑,采取一人报读,一人录入的方式,数据录入差错率保证在0.5‰以下。
第十九条 收费管理员每月26日前打印完收费单并分派给各物业助理。
第二十条 物业助理应在两天内对收费单按房号及时地进行撕分。在撕分过程中,须每栋抽样10户核查单据上的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有无明显错误,并填制《管理费单据抽样情况表》(见附表4)。如有明显错误,应及时知会并确认收费管理员进行复查和更改。
第二十一条 物业助理撕分完收费单据后,应在每月28日前将分管楼宇所有业主的收费单据派发至该户的信箱中。
第五章 银行划账
第二十二条 收费管理员在每月划帐前将新登录的中行账号输入电脑,帐号的输入正确率为100%,确保新登录账号与所登记房号一致,确保当月划账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收费管理员每月2日前将中行和农行划账软盘制作完毕,经收费主管审核无误后,并于3日前送达银行进行当月的划账工作。如遇节假日,顺延至假后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银行划账前,收费管理员须检查上月的《现金收费台帐》(附表5),核查欠费房间是否有已交费而未录入电脑的情况,并生成各欠费房间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收费管理员每月4日填制《银行进账单》,根据银行返回的划
账情况进行当月的费用明细分解工作,制作《银行划帐分解表》,交部门经理和财务一分部审核,然后报公司领导。
第六章 欠费催缴
第二十六条 收费管理员每月8日前打印出各楼宇、商铺的欠费台帐。
第二十七条 物业助理按打印出来的欠费台帐,两天内填写《欠费情况明细表》(见附表6),统计分管楼宇业主(住户)的欠费情况。欠费台帐上如有金额不清楚者,须及时与收费管理员进行核对。
第二十八条 物业助理统计完欠费房号及其金额后,填写欠费条,并核实欠费金额与欠费时间准确无误后,将欠费条派发至业主信箱中。物业助理派发欠费条前,应详细查阅现金台帐,对划账前后已经缴交现金的业主(住户),不得再派发欠费条,以免引起业主投诉。
第二十九条 对于欠费的业主(住户),物业助理必须首先上门或打电话进行回访,摸清欠费原因,督促业主尽快缴纳现金。在进行上述催缴措施一个星期后,对于已入住户,欠费时间超过三个月或者欠费金额在400元以上的业主(住户),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可分批采取非常措施,非常措施由相关部门执行。
第三十条 收费管理员每天须登记《欠费催交日报表》(见附表7),一式两份,经收费主管审核无误后,其中一份在每天下班前上报财务一分部,另一份自留底存档。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未入住的欠费大户,物业助理应想办法与业主取得联系,动员业主抽时间到物业公司开单缴纳现金。对于无法催缴的情况,应做好详细记录,填写《欠费情况明细表之未缴大户名单》,由收费主管汇总并于每月25日上报公司领导。欠费累计三个月以上或累计金额达800元的欠费户,由部门经理亲自负责跟进;欠费累计四个月或累计金额满1000元的欠费户,部门经理必须上报主管领导,同时要查清欠费原因,并做出合理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收费主管每月10日统计《欠费大户名单》和《集团公司员工欠费情况表》,呈报公司领导阅示。
第三十三条 业主(住户)交费时,部门经理及以下职务人员无权减免滞纳金、水费、电费和住宅管理费。根据实际情况,如确需减免管理费的,按4.1.3条执行。如减免滞纳金的,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减免。
第三十四条 业主在任何时间来缴纳现金,收费管理员都必须受理。收费管理员每天必须在下班前登记完当天的《现金收费台帐》,并且做好与银行、财务及物业助理的核对工作,以便物业助理及时进行催缴。
第三十五条 收费工作必须严格按收费程序进行。严禁任何人情收费,欠费金额超过400元,物业助理本人不催收、不知情、不上报者,个人承担欠费金额的10%,业主交90%。
第三十六条 收费主管每月月底制作每栋楼宇的应交费金额、实收金额、欠费金额统计表,并核算每栋楼宇、商铺当月的催缴率,报部门经理审核后呈报公司领导。
第三十七条 各楼宇、商铺的催缴率规定按照《物业管理费收缴率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章 水电费收支平衡分析
第三十八条 服务中心应每月做好水电费收支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催缴外单位的欠费,及时查找水电费的漏洞和缺口,并向公司提出有关'节能降耗'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九条 收费主管每月统计当月住宅、商铺用水、电总量及入住情况,以便进行水电费的平衡分析工作。
第四十条 服务中心于次月初制作《园区月度水电费收支情况平衡分析表》,经部门经理审核后报公司领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1:《住宅水电表读数抄录本》
附表2:《商铺水电表读数抄录本》
附表3:《水(电)表更换记录表》
附表4:《管理费单据抽样情况表》
附表5:《现金收费台帐》
附表6:《欠费情况明细表》
附表7:《欠费催交日报表》
第4篇 艺院党费收缴管理规定
艺术学院党费收缴管理规定
一、党总支指定专人(一般应由组织委员负责)收缴党费,收缴党费时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账目手续。
二、每月发放工资期间,党员要主动自觉交纳党费,各党总支每季度将所收党费上交党委组织部。
三、党员因病、长期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每月按时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可一次交2至6个月的党费,但此种情况应征得组织同意。
四、党员党费以职务(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收入为基数,按照中组部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退(离)休党员应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的退(离)休费为基数交纳党费。
五、党费交纳的具体标准: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六、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七、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全部上交中央。由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八、对于长期少交不交党费的党员,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党委批准。
第5篇 外国语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六条 使用党费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七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八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九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承办。
第二十一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指定专人负责。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对违***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30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组织部负责解释。
z外国语大学党委组织部
第6篇 某某物业公司费用收缴管理规定
某物业公司费用收缴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日常管理费、代收代交费用、有偿服务费),确保用户对服务的满意。
2范围
日常管理费、代收代交费用、有偿服务费等各项应收物业费用的收缴管理工作。
3职责
3.1计划财务部负责各项应缴费用的统一控制、检查、监督,负责公司服务收费定价审核和管理。
3.2会计负责对小区的各项应缴费用的统一控制、检查、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并向经理及时反馈和报告有关情况。
3.3项目收费员负责各项费用的收取及银行相关工作。
4规定
4.1物业管理费收费种类
4.1.1公共服务费:指为业主提供的清洁保洁、设施设备运行及维修保养、安全保卫、绿化养护等公共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4.1.2公众代办性费用:适宜时包括为业主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业主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修缮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等;
4.1.3特约服务费:如为满足业主需要而提供的个别服务,包括室内房屋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家电维修、代购商品、家庭钟点工等,此项服务费除维修维护所需要配件购买费用、物品购买费用外,还包括服务提供的人工费。
4.1.4维修基金:指用语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费用,亦即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4.1.5其他收费:如停车费、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保证金。
4.2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
4.2.1计划财务部应按照公司核定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缴率指标监控收缴率的完成情况,严密组织各项费用的收缴工作。
4.2.2会计负责定期对各管理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2.3项目收费员负责每月按时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并及时做好登记工作。
4.2公共代办性费用
4.2.1项目收费员应认真核对工程人员计算的水、电费等公共代办性费用,
4.2.2项目收费员根据工程人员统计计算的水电费用准确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以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2.3每月公共水电费收取按谁使用谁负担原则收取。
4.3财务部会计检查、督促项目收费员每月及时向用户派发水电费、管理费通知单并做好未交费用户的费用催缴工作。
4.4每月项目收费员对于应收、实收费用应做好详细记录工作并及时将报表交财务部会计。财务部出纳、会计应根据原始单据和报表认真核对及检查管理处费用收缴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同时报告财务经理。
第7篇 团费收缴管理试用规定
团费收缴及管理试用暂行规定
本规定依照集团公司团费收缴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1、交纳团费的目和意义:
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不仅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也是保持与团组织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团支部应经常对团员进行团员应有的团费收缴意识教育,使团费交纳成为每个团员的自愿行为。
2、收缴团费的标准:
(1)有稳定工资收入的团员,按以下标准执行:月工资岗位技能与效益工资之和,在400元以上者,交纳的比例是1%;400元以下者(含400元),交纳的比例是0.5%。
(2)待岗职工和家庭困难职工每月每人3元。
(3)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4)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3、收缴团费的办法:
(1)团员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
(2)由团支部书记每季度第一个月收取团费,半年一次性上交公司团委,时间为每年的七月中旬和次年的一月中旬之前。
(3)收缴团费手续应健全,严格实行签字等手续。
4、团费的使用和管理:
(1)公司团委对团费进行统一管理。除按规定比例上交集团公司团委外,主要用于返回团支部使用和留作公司团委专项使用。
(2) 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奖励和订阅资料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做它用。
(3)团委将对团费严格管理、建立账目,定期予以公布和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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