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6范文网 > 企业管理 > 企业管理 > 管理办法
栏目

易燃、易爆品管理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23 热度:65

易燃、易爆品管理办法

第1篇 易燃、易爆品管理办法

一、 易燃、易爆品贮存要求:

1、 贮存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如各类物品仓库、贮罐、堆场等建筑物的选址。建筑结构构造、电气设备、防爆泄压、灭火设施等都要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2、 物品要分类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品种繁多,性质各异,贮存时要分区、分类、定品种、定数量、定库房贮存、定人员管理。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不准同库贮存。

3、 物品进、出库要检查验收。

4、 堆垛衬垫要做到安全、整齐、合理、便于清点检查。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五留距”即墙距、柱距、顶距、灯距、垛距。

5、 保管人员要做到一日二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二、 易燃、易爆库房管理“十不准”:

1、 不准设办公室;

2、 不准设休息室;

3、 不准住人;

4、 不准使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5、 不准使用碘钨灯;

6、 不准使用日光灯;

7、 不准使用电熨斗;

8、 不准使用电炉子;

9、 不准使用电烙铁;

10、 不准使用60w以上的灯泡;

三、 易燃、易爆库房保管必须做到:

1、易燃、易爆库房、施工场地“一日三查”即上班后、当班中、下班前检查。查码垛是否牢固,查包装是否渗漏,查源是否安全,查库内温度,在雨雪天查是否有雨雪进入库房等。

四、 易燃、易爆库房安全保管制度:

1、“五双”制度。“五双”即双人保管、双把锁(匙)、双本账、双人发货、双人领用。

2、出入库登记制度。无论何人进出库区都须详细登记。

3、安全检查制度。检查有分工,职责明确,记录详细,及时整改。

4、清点账物制度。保管员每周清点,保卫和物资部门每月清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禁止烟火制度。进库人员必须交出火种。机动车入库,排气管必须带上火星熄灭器。

6、安全操作制度。搬运装卸及堆装爆炸物品必须轻装,轻卸,轻拿轻放,严禁摔损撞击,开箱应使用不会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应专门的发放时间内进行。

五、 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注意事项:

1、 在装车、应将车厢内的杂物打扫干净,防止有残留物。

2、 搬运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拖、拉、抛、滚。在机械吊装作业时,应防止高空散落,发生危险。

3、 不应用电瓶铲车装卸。

4、 如遇有闪电雷击、雨雪天气,应立即关闭车厢停止作业。夜间作业不准使用明火灯具,应用防爆灯具。

5、 在高温季节不宜在每日的8:00-18:00作业,以避免烈日曝晒。

6、 作业人员不利携带火种或穿戴带铁钉的鞋进入作业现场。

7、 在装卸可燃易燃液体、气体时,其管道、设备上应装有导除静电的装置,装卸完毕,应将车厢和现场的残存物彻底清除。

中铁八局四公司**目部

2023年6月

第2篇 火工材料及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工程建设时期的火工材料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内容与检查、考核办法。

二、火工材料及易燃易爆物品种类

1、火工材料指用于工程施工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器材等;

2、易燃易爆物品指用于工程施工施工的汽油、柴油、机油、润滑油、绝缘油、氧气、乙炔、清漆、稀释剂、丙酮、环氧、固化剂、油漆、硫酸、盐酸、化学试剂等。

三、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

1、运输装卸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应遵守有关管理条例,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做好防静电、燃烧、爆炸、隔热、隔潮等措施,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不得客货混装,要求专车运输。

2、派车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要认真做好防范措施,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装,运输雷管炸药时应遵守有关技术要求,必须有公安部门的批准手续,并派专人押运。

四、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的储存保管

1、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的储存保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易燃易爆品应放置在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管理。管理及使用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性及火灾的预防方法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后的处理方法。

2、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轻装、轻放,持别是装卸易爆、易碎危险品,对氧气、氮气、乙炔切忌可冲撞、曝晒、接近热源、混装、摩擦等,以防止引起爆炸和火警事故。

3、易燃易爆库房应有隔热降温及通风措施,并有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

4、不得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进行明火及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5、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必须进行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渗漏时,不得入库 。

6、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一切电气设备(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等)均应符合安全规程的防爆要求,并应定期检查电器设备及照明线路开关防爆性能良好与否,发现问题要及时修理,防止线路绝缘破裂而引起火警,危险品仓库内不准乱拉临时线路和灯头,人员离开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7、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应平坦不滑,撞墙时不应产生火花。

8、储存气瓶的仓库周围十米以内,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进行明火工作。

9、仓库内应设有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得超过一米五。

10、装有氧气的气瓶严禁和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气瓶储存在同一仓库。

五、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气瓶的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2、运输气瓶时应安放在特制半圆型的承窝木架内;如有没有承窝木架时,可以在每一气瓶套以厚度不少于二十五毫米的橡皮圈两个,以免互相抛头撞击;

第3篇 易燃物品泄漏管理办法

一、污染物排放源:

油漆库及作业面;氧气瓶、乙炔瓶库、食堂天然气管道;机械使用、维修、保养时漏油。

二、控制措施:

1、上岗人员合格化。具备职业资格证书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岗位由主责部门定期组织岗位培训。

2、使用者必须熟悉所使用物品的安全要求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3、存放易燃物品的区域必须保持干燥、阴凉、通风,并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4、存放易燃物品的区域严禁吸烟,不得有明火。在存放区域明显位置张贴“严禁吸烟”、“严禁明火”的标志。需明火作业时必须经过负责管理人员批准,不得擅自操作。

5、存放易燃物品的库房应保持清洁,地面做防潮、防渗漏处理。

6、存放易燃物品的区域必须明显标识物品名称,对于张贴有商标的物品,必须将物品商标朝外放置,易于辨识。

7、对易燃物品进行分类、分区存放。对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在同一区域内存放。

8、油料、油漆及其他化学品定期变换存放位置,以防止沉淀结块,影响使用效果。

9、易挥发变质的物品,应根据使用情况随用随购,在不影响其使用效果的同时减少库存。

10、各种气瓶在使用时,应距离明火10米以上。注意,平时与乙炔瓶之间的工作距离至少不小于5米。

11、各种气瓶不得暴晒、倒置使用。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

12、管理气瓶和天然气管道的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对气瓶和管道进行检查,防止气瓶或管道的破损,防止连接部位或计量仪表的损坏,造成气体泄漏事故的发生。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物件以及操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13、食堂设专人负责,每天下班后对煤气开关进行检查,防止泄露。

14、易燃物品的运输、装卸应符合安全规定。运输过程中不得将乙炔瓶和氧气瓶混放,装卸做到轻拿轻放。

15、加强对火源、电源和生产中储存、使用易燃物品的场所的监控。

16、必须在存放易燃物品的区域配置消防器材,例如:库房、食堂及其他重要地点。由专人负责,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检查、更换。

17、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并张贴“安全通道”等明显标志。

三、监测:

1、设专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控制措施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委托专业部门对污染情况进行检测。

2、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四、评审:

公司于每年12月份由主责部门组织对管理办法的有效性进行评审,当发生法律法规变化、产品和组织结构变化、事故事件和相关方投诉抱怨等情况时,及时进行评审,必要时更新相关信息,以保证其充分性和有效性。

第4篇 火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工程建设时期的火工材料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内容与检查、考核办法。

二、火工材料及易燃易爆物品种类

1、火工材料指用于工程施工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器材等;

2、易燃易爆物品指用于工程施工施工的汽油、柴油、机油、润滑油、绝缘油、氧气、乙炔、清漆、稀释剂、丙酮、环氧、固化剂、油漆、硫酸、盐酸、化学试剂等。

三、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

1、运输装卸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应遵守有关管理条例,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做好防静电、燃烧、爆炸、隔热、隔潮等措施,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不得客货混装,要求专车运输。

2、派车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要认真做好防范措施,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装,运输雷管炸药时应遵守有关技术要求,必须有公安部门的批准手续,并派专人押运。

四、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的储存保管

1、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的储存保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易燃易爆品应放置在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管理。管理及使用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性及火灾的预防方法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后的处理方法。

2、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轻装、轻放,持别是装卸易爆、易碎危险品,对氧气、氮气、乙炔切忌可冲撞、曝晒、接近热源、混装、摩擦等,以防止引起爆炸和火警事故。

3、易燃易爆库房应有隔热降温及通风措施,并有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

4、不得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进行明火及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5、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必须进行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渗漏时,不得入库 。

6、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一切电气设备(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等)均应符合安全规程的防爆要求,并应定期检查电器设备及照明线路开关防爆性能良好与否,发现问题要及时修理,防止线路绝缘破裂而引起火警,危险品仓库内不准乱拉临时线路和灯头,人员离开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7、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应平坦不滑,撞墙时不应产生火花。

8、储存气瓶的仓库周围十米以内,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进行明火工作。

9、仓库内应设有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得超过一米五。

10、装有氧气的气瓶严禁和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气瓶储存在同一仓库。

五、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气瓶的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2、运输气瓶时应安放在特制半圆型的承窝木架内;如有没有承窝木架时,可以在每一气瓶套以厚度不少于二十五毫米的橡皮圈两个,以免互相抛头撞击;

3、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4、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押运人员应坐在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厢内;

5、严禁将氧气瓶和乙炔瓶、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6、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

7、 运送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8、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后才允许运输。

9、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上白色,并用红颜色标明“乙炔”字样。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10、在接收氧气瓶、乙炔瓶时,应检查印在钢瓶上的钢瓶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否则应拒收。

11、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千帕时,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空瓶应写明“空瓶”。

12、工作地点最多只允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13、油漆场所的油漆及溶剂贮存时,以不超过一日用量为宜。容器应及时加盖。

14、汽车库内不得存放桶装汽油、柴油。汽车载有桶装汽油、柴油时均不得进入汽车库停放。不准在车库内给汽车油箱加油或从油箱内吸取油品。

15、每个装有化学药品的瓶子上或容器上应贴上明显的标签,并分类存放。

16、不准把氧化,还原剂及其它易互相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储放在相邻近的地方。

17、凡有毒性、易燃或有爆炸性的药品不准放在化验室的架子上。

18、材料部门保管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要尽职尽责,不得玩忽职守,发放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部门、班组只能存放少量的清洗用的汽油、酒精,但要有专人专柜保管,用后剩余的要尽快收回,工作现场在没有作业时不允许存放易燃品(班组存放汽油不得超过5kg,酒精1.5kg),且以不超过一日用量为宜。

19、油化验室要有防火措施,室内要保持清洁并悬挂 “严禁烟火”警示牌。

20、油务人员在取、放、加油和滤油作业时,现场严禁烟火并有防火措施,做到不漏油在设备外面及地上。

21、在对油进行烘热加温时,不得在烘热油时放置与生产无关的物品,下班前或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岗位前应进行检查,关闭热源。

第五章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审批发放使用、回收

22、对使用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时间、数量、用途、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入,保管人员要验收、审核登记。

23、在生产现场使用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时,领料单必须由使用部门领导签字方可发放使用,汽油每次不得超过5kg(除大量使用的经公司主管领导或总批准外),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防火措施。

24、发电机风洞内不允许使用汽油直接清洗设备,如工作确实需要,要经过使用部门领导审查批准,必要时要经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批准,并做好严格的防火措施。

25、使用后剩余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及时回收、保管,残废品应集中回收销毁。

六、检查与考核

本办法纳入项目部安全工作检查,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和《违章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5篇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i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 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 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 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二)应根据g8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三)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第十四条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 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

(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条 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二十二条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印制。

第6篇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地铁5号线5305标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经理部)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在购买、运输、使用、保管、退库过程中被盗、丢失和燃烧、爆炸、泄漏等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中铁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物资管理办法》、中铁二局股份公司物资管理相关规定和经理部《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部承担施工任务特点,特制订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在本项目建设中使用的各类油料、火工品、氧气、乙炔、有毒和化学危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经理部各施工工区。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使用、保管、退库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人员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业务活动全过程负责。经合同确定委外配送、运输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运输人,对运输过程中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负全责。为了切实加强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各工区成立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成立相应管理机构。

第五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各工区,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工区的物设部和安质部负责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保管、退库过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各工区也应接受所在地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现场管理

第七条  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各工区,首先应根据施工要求和施工进度编制施工所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请采购供应计划,报经理部物设部汇总,再上报经理部分管领导批准,同时各工区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管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保证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在购买、运输、使用、保管、退库过程中,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爆炸、泻漏、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   油料按计划采购,建立专用储油库,按台班核发;氧气、乙炔分类存放,使用时要远离明火;火工品和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坚持集中计划、集中采购、集中使用,建好收发存退台帐,并制定各个环节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九条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各级关于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具体任务是:

1、负责各种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各种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各种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接受上级领导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第十条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还配送单位。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十一条  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  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非爆破公司协作队保管和使用。

第三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

第十条   严禁随意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确因工作需要设立临时存放点的,油料、有毒、化学危险物品要密封存放在仓库中,并设置安全标识,有专人守护;火工品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报深圳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火工品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

第十六条   临时存放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要分规格型号和品种进行分类存放,不同品质的要分库存放。堆放时,按物品的要求堆放,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7篇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编制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压缩气体的管理。

2.2  本规定所指的压缩气体是指工程施工中常用的氧气、乙炔气、氮气、氩气。

三.相关文件: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003年6月1日实施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3月15日施行版

《记录管理程序》                      cnf/ms mp-08

《装卸、贮存和运输管理程序》        cnf/ms mp-10

《物项验收、储存和发放管理办法》    cnf/ms rm

qcs-004

《供方资格和评价管理办法》    cnf/ms rm qcs-002

《压缩气体安全管理规定》       cnf/ms rm aqb-016

四.职责

4.1  器材分公司负责本规定的制定,安全环保部负责指导、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和作业人员的培训。

4.2  器材分公司负责气瓶运输(包括装卸)储存的安全管理工作。

4.3  项目部和各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临时存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黑体华文中宋4.4  储存、使用单位的领导职责

4.4.1  凡储存、使用压缩气瓶的单位主管领导应对单位储存、使用的压缩气瓶妥善保管和防护工件负责,并指定专人保管,按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性能合格的使用工具;

4.4.2  压缩气瓶储存、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要抓好外部培训,使负责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4.4.3  要对本单位设备、工具的安全可靠性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具和设备进行封存或上交,严禁让职工操作和使用带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和工具,必要时应进行更新;4.4.4  在工作中尽全力支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对安全管理人员查出的不符合项,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发生事故时不推脱责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为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黑体华文中宋4.5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4.5.1  储存、使用压缩气瓶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对气瓶的储存、使用负监督管理责任,应每周对气瓶的存放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作好记录(见附录1);

4.5.2  工程项目部安全员应每天深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并纠正违章现象,严重者要给予处罚;

4.5.3  在租用气体供应单位的钢瓶时,安全管理人员应验证所提供的钢瓶是否经过年检。

黑体华文中宋4.6  作业人员职责

4.6.1  操作时应按要求对易燃易爆压缩气瓶进行分开摆放,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两者距离应保持在5米以上,二者距焊割点10米以上,若遇大风天气时两气瓶应放在上风头进行焊割作业,并远离易燃物品和热源;

4.6.2  易燃易爆压缩气瓶内的气体不能全部用完,最后要留0.3-0.5(mpa)的余压,以防止其它物质或空气窜入;

4.6.3  不在水泥地上滚动无护圈的氧气瓶或乙炔气瓶,装卸车时应避免摔、砸等剧烈碰撞;

4.6.4  气瓶在使用时应避开热源,可燃物品和强氧化剂,冬天当气瓶口发生冻结时,应用热水或用不含油脂的蒸气暖化,严禁用火烤或用其它工具敲击瓶体的任何部位。

黑体华文中宋五.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运输、储存、使用和托管一般安全管理

5.1  负责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  定期对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运输、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教育。

5.3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运输和装卸安全管理

华文中宋5.3.1 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并得到有关部门的准运许可。

5.3.2 任何时候移动气瓶时,阀门都应关闭。

5.3.3 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无保护帽、防震圈的气瓶不得搬运或装车。

5.3.4 任何没有明显标识的气瓶不得进入现场。

5.3.5 能与气瓶内气体产生化学反应或互相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或者气瓶) 严禁同车箱运输。

5.3.6 气瓶在车上,应妥善固定。

a) 横放时,头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

b) 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

5.3.7 夏季运输应有遮阳措施,避免曝晒。城市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并且严禁在繁华地区、重要机关、要害部位停靠。

六.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

6.1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安全管理

6.1.1易燃易爆压缩气瓶一定要分类储存,不同性质的易燃易爆压缩气瓶存放时要采取不同的措施,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存放时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6.1.2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单位和工程项目部、二级单位、气瓶托管单位要严格按照°九防±措施进行管理。

第8篇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地铁5号线5305标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经理部)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在购买、运输、使用、保管、退库过程中被盗、丢失和燃烧、爆炸、泄漏等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中铁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物资管理办法》、中铁二局股份公司物资管理相关规定和经理部《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部承担施工任务特点,特制订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在本项目建设中使用的各类油料、火工品、氧气、乙炔、有毒和化学危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经理部各施工工区。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使用、保管、退库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人员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业务活动全过程负责。经合同确定委外配送、运输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运输人,对运输过程中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负全责。为了切实加强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各工区成立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成立相应管理机构。

第五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各工区,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工区的物设部和安质部负责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保管、退库过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各工区也应接受所在地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现场管理

第七条 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各工区,首先应根据施工要求和施工进度编制施工所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请采购供应计划,报经理部物设部汇总,再上报经理部分管领导批准,同时各工区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管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保证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在购买、运输、使用、保管、退库过程中,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爆炸、泻漏、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 油料按计划采购,建立专用储油库,按台班核发;氧气、乙炔分类存放,使用时要远离明火;火工品和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坚持集中计划、集中采购、集中使用,建好收发存退台帐,并制定各个环节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九条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各级关于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具体任务是:

1、负责各种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各种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各种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接受上级领导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第十条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还配送单位。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十一条 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 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非爆破公司协作队保管和使用。

第三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

第十条 严禁随意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确因工作需要设立临时存放点的,油料、有毒、化学危险物品要密封存放在仓库中,并设置安全标识,有专人守护;火工品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报深圳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火工品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

第十六条 临时存放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要分规格型号和品种进行分类存放,不同品质的要分库存放。堆放时,按物品的要求堆放,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四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

第十七条 购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由各工区的物资部门负责办理,并接受安质部门的监督。火工品购买前应向深圳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按计划与民爆公司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购买后应按深圳市公安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各种追踪手续。

第十八条 单位和员工个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购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购买的物品应保证质量合格,杜绝不合格物品进入现场。购买火工品时,要到深圳市公安部门同意的、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

第五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

第十九条 根据合同规定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由配送单位负责。运输爆炸物品时,应按规定向深圳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二十条 运输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时,应由运输单位选派有相应上岗证且熟悉所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二十一条 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油料、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是储油罐或密封油桶;火工品装运必须使用箱式货车;悬挂醒目的危险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第二十二条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二十四条 装卸、倒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二十五条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装载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载;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运至施工现场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管理员办理交接、清点、验收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六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在使用时,按计划要求办理,并在使用现场作好防护措施。火工品的使用必须向深圳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工区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深圳市公安局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第二十九条 各工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应即时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本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第三十条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领取。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三十一条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三十二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三十三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参建单位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 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还配送单位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三十五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时应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八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工区物设部、安质部要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常抓不懈,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管力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搞好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保管、退库全过程安全管理工作。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或经有关机关和部门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单位采取停止爆破作业整顿、治安处罚等措施并将情况向隐患单位的上级通报;依法清查、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对发生的涉爆案件开展调查和协助工作。

第九章 总结和推广

第三十八条 各工区依据中国中铁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和经理部《物资管理暂行办法》,总结、推广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表彰、奖励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9篇 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障正常的施工生产安全,****公司对施工单位施工和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控制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爆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水燃烧物质、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公路施工中的易燃易爆物品主要指油漆、汽油、柴油、氧气瓶、乙炔瓶、其他化学溶剂等。炸药雷管等民爆物品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安全部、工程部和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易燃易爆品的安全使用和消防安全。施工单位应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安全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凡在施工现场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从事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作业,作业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定防火措施,确认防火安全措施完善后,才能进行作业,作业中要进行监护,作业后要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种隐患产生才能离开现场。

第五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储存保管的安全管理:

1、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

2、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禁止烟火标志;

3、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物品之间通道要保证安全距离,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障碍物、杂物等,场内禁止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6、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7、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如采用一般灯具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电灯开关应该安装在库房外面。无电源的仓库应有蓄电池灯照明。

8、容器包装要密闭,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改装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9、加强物品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料,应该定期进行检查,防止自燃爆炸。

10、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彻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对遗留地上的化学性物料必须及时清除处理。

第六条 施工单位对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装卸的安全管理:

1、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对碰撞、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和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3、对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氧、气焊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气焊、气割工未经国家技术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明火及各种热源的距离不准小于10米。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准小于5米。乙炔气软管与氧气软管不准绕在一起。在室内作业,乙炔气瓶、氧气瓶和焊把应分别放置。

3、氧气瓶要安装高、低压气压表,乙炔气瓶要安装控制回火装置,要经常检查管线以及各种连接部位是否漏气。检查时应使用肥皂水,严禁明火试漏。

4、进行焊、割作业前,要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在高空焊、割时,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准放在焊割部位下方,并须保持一定水平距离,焊割件下方要有接火盘。

5、盛装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干净,不得进行焊割。有压力的管道、高压瓶和带气锅炉不得进行焊割。

6、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割工具作业,焊割软管不得从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及导管接触。

7、焊割结束或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切断气源,并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无误后方能离开。

8、夏季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严禁滚动、撞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10篇 易燃、易爆品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机关各部门、工指、项目部在生产、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分公司、工指、项目部生产、生活中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办公室和分公司行管部门负责对机关办公区易燃易爆品的管理,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生产现场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工作的管理。工指、项目部负责对生产现场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质部、分公司负责对易燃、易爆品防火控制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现场管理实施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做好全员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火、灭火准备。经常性地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管理

第六条易燃、易爆品的储存

a.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

b.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c.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物品之间通道要保证安全距离。

d.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e.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f.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第七条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

a.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b.对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c.对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措施。4.2.3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a.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单位要填写《危险品收发台账》,对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入库日期进行登记,并及时清点。

b.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

c.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4m。

d.加强对火源、电源和生产中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监控。

e.使用防爆型用电设备及照明等

第八条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每半年对各单位的易燃易爆预防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分公司安质部每季度检查一次,项目部对生产现场进行日常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各责任单位对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

第九条紧急情况和响应

易燃、易爆品在运输、贮存及使用过程中发生危险或重大影响时,应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易燃、油品及化学品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对易燃、油品及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汽油 柴油 稀料 氧气 乙炔 乙醇 丙酮 硫酸 盐酸 碱类 油漆

3.职责

工管部负责实施、检查;公安科负责监督检查;处(厂)材料科负责实施、保证工作

4管理要求:

4.1人员管理:

做好全员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对具体的物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防患于未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轻易放过一个不安全因素。

4.2采购管理:

4.2.1各单位根据生产和生活所需的易燃油品及化学品,根据《物资采购计划管理》的要求编制采购计划,在实施采购时一定要遵守国家对易燃、油品及化学品的管理规定,选择有国家认可的,有生产经营资质的厂家和单位,尤其是要考虑到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的要求,优选低含硫量、低污染、低毒性、低腐蚀性的产品。

2.2采购时应向供方索取所购msds(材料安全数据表)等相关材料,并将信息传递给使用部门。

4.3搬运及储存管理:

4.3.1库房管理:易燃、油品及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库房附近应当配备消防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专用库房不应与生活区及其它设施在一起,库房内应阴凉、干燥、通风,地面应是硬质地面并具防渗措施,库房员要经常检查化学危险品的包装情况,发现渗漏、破损等及时采取措施,库房内要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4.3.2氧气、乙炔具体管理要求:验收中应查看钢瓶上合格标志,有无安全帽,气阀处不得沾染油脂和油污及有机粉末(高压氧遇油脂及有机物容易引起燃烧爆炸),不漏气,必要时用橡皮管插在气阀上,一端插入水盆,检查是否漏气。搬运时不得顺道滚动,拖拉。装车时应平放,瓶口向一方空隙处填紧密,以防滚动撞击发生危险,搬运人员不要戴油污手套操作。保管应存放在阴凉干燥的专用库房(棚),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最好直立存放在木格或铁格架内,室温不宜超过38度。瓶口螺丝禁止上油,不能和油脂和可燃物接触。

4. 3.3乙醇是一易燃物,无色或淡黄色,有酒精闪点14度,易燃、易挥发,其蒸气易着火爆炸,验收时应查看容器是否密封完好无损。

4.3.4丙酮是一级易燃物,闪点—10度,易燃、易挥发,有毒和麻醉性,应查看容器是否密封完好。

4.3.5硫酸、盐酸为强酸类,腐蚀性极强,注意不要沾染皮肤、衣物,坛罐、桶口必须密封,分别存放于危险品专用库房或露天料场,不可与有机物、易燃物、氧化剂、盐类、电石、烧碱共储。露天存放时,硫酸、盐酸坛口可用石膏密封,并用碗盖好,以防雨水进入发生爆炸,稀释时只能将酸慢慢倒入水中,切忌将水倒入酸中。

4.3.6烧咸:为碱性腐蚀品,白色略带青色,如呈灰黑色或黄棕色或溶化都是不正常现象,容器要完好,储存于一般库房,专用料区,但不可与酸类共储,防止受潮,与有机物、引火物隔离,消防可用水。

5.对油品的具体管理:

主要在车辆、船舶的用油管理及油库的管理;具体办法应执行《能源节约管理规定》、《船机设备管理》及《相关方控制程序》。

6.紧急情况的响应:

易燃、油品及化学品在运输、贮存和使用中发生危险和重大影响时,应执行《应及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7. 检查与考核:

公司主管部室每年定期检查二次,分半年度和年度检查。其它时间不定期检查。

第12篇 某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障正常的施工生产安全,****公司对施工单位施工和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控制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爆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水燃烧物质、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公路施工中的易燃易爆物品主要指油漆、汽油、柴油、氧气瓶、乙炔瓶、其他化学溶剂等。炸药雷管等民爆物品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安全部、工程部和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易燃易爆品的安全使用和消防安全。施工单位应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安全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凡在施工现场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从事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作业,作业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定防火措施,确认防火安全措施完善后,才能进行作业,作业中要进行监护,作业后要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种隐患产生才能离开现场。

第五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储存保管的安全管理:

1、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

2、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禁止烟火标志;

3、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物品之间通道要保证安全距离,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障碍物、杂物等,场内禁止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6、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7、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如采用一般灯具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电灯开关应该安装在库房外面。无电源的仓库应有蓄电池灯照明。

8、容器包装要密闭,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改装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9、加强物品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料,应该定期进行检查,防止自燃爆炸。

10、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彻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对遗留地上的化学性物料必须及时清除处理。

第六条 施工单位对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装卸的安全管理:

1、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对碰撞、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和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3、对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氧、气焊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气焊、气割工未经国家技术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明火及各种热源的距离不准小于10米。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准小于5米。乙炔气软管与氧气软管不准绕在一起。在室内作业,乙炔气瓶、氧气瓶和焊把应分别放置。

3、氧气瓶要安装高、低压气压表,乙炔气瓶要安装控制回火装置,要经常检查管线以及各种连接部位是否漏气。检查时应使用肥皂水,严禁明火试漏。

4、进行焊、割作业前,要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在高空焊、割时,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准放在焊割部位下方,并须保持一定水平距离,焊割件下方要有接火盘。

5、盛装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干净,不得进行焊割。有压力的管道、高压瓶和带气锅炉不得进行焊割。

6、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割工具作业,焊割软管不得从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及导管接触。

7、焊割结束或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切断气源,并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无误后方能离开。

8、夏季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严禁滚动、撞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易燃、易爆品管理办法(十二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管理制度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