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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办法范本格式怎样的(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3-12-20 热度:84

印章管理办法范本格式怎样的

第1篇 印章管理办法范本格式怎样的

印章管理办法

1.印章的种类:

1.1 印鉴: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

1.2 职章:刻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1.3 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其不对外单位的部门章可加注'对内专用'

1.4 职衔签字章:刻有部门负责人以上职衔及签名的印章。

2.印章的使用规定:

2.1 对公司经营权有重大关联、涉及政策性问题或以公司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以公司名义的行文,盖公司公章。

2.2 以公司名义对国营机关团体、公司核发的证明文件,及各类规章典范的核决等由总经理署名,盖公司公章。

2.3 以部门名义于授权范围内对厂商、客户及内部规章典范的核决行文由部门负责人签章,盖公司公章。

2.4 各部门于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及对于公民营事业、民间机构、个人的行文以及收发文件时,盖部门章。

2.5 涉及公司对外业务、经济类协议、合同,盖公司合同章。

3.印章的监印:

3.1 法定代表人章及特定业务专用章得由财务部核定监印人员。

3.2 公司公章、公司合同章由行政人事部核定监印人员。

3.3 其它印章由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级以上人员或指定监印人员。

4.印章盖用:

4.1 文件需用印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监印人用印。

4.2 监印人除于文件、文稿上用印外,并应于'用印申请单'上加盖使用的印章存档。

5.各种印章由监印人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或误用情事,由监印人全权负责。

6.监印人对未经判行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受处。

7.印章遗失时除立即向上级报备外,并应依法公告作废。

质保部制度

第2篇 区教育基金会区一中办事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第一中学办事处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第一中学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印章有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第二章 印章启用及销毁

第三条 办事处印章须由办事处凭基金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

第四条 印章刻就后,由办事处启用,并报送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及湖南省民政厅备案。必要时,由办事处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五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办事处主任签署意见并报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三章 印章保管及使用

第六条 公章由办事处副秘书长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办事处出纳保管使用。

第七条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八条 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或存放处不加锁,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

第九条 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办公人员因公需外出用章,应先向办事处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方能借出。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以防印章损坏、丢失。外出办事后,应将借用的印章及时归还。

第四章 用印范围和审批

第十条 用印范围

1、本办事处制发的公文;

2、各类协议书、合同等契约

3、拨款通知凭据;

4、各类报表和有关财务审批事项;

5、以办事处名义对外提供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

6、以办事处名义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等文书;

7、办事处介绍信;

8、经主任办公会议或主任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第十一条 一般事项用印由秘书长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重要事项需经主任办公会议或主任审批。严禁在没有内容的空白纸上盖章。

第十二条 凡以办事处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办事处公章,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十三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秘书长核稿,经主任办公会议或主任签批后,方可加盖办事处公章。

第十四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第一中学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印章管理办法范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授权由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地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 公司各类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第四条 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五条 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卡上予以记录。

第六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地使用

第七条 公司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公司有关人员审核。

第八条 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十条 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第十二条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第十四条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这个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

第十五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六条 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公司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第十八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4篇 电子印章管理规定办法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电子印章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电子印章管理规定【1】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公务员网上办公及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规范电子公章的使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使用电子公章的电子政务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是全市电子政务活动中电子公章发放与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市政务网络电子公章的规划、规范、监管;负责全市政务网络电子公章的申请、审核、制作、签发、更新和管理;负责综合协调、检查督办电子公章相关的工作;负责提供与电子公章相关的服务;负责承担电子公章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各地各部门的电子公章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统一制作、颁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复制。

第五条已具有规范实物公章的单位,凭介绍信到市政府电子政务科定制电子公章,领取电子公章加密卡、存储介质,定制后销毁纸质印模。

第六条由于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实物公章和电子公章作废的,在向市政府交回实物公章的同时,一并向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交回电子公章的加密卡、存储介质并删除全部印章信息。

第七条由于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公章损坏的,应持本地本单位介绍信到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重新办理制发电子公章手续。

第八条各地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电子公章,并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九条电子公章密码要严格保密,并定期修改。

第十条电子公章与实物公章等同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电子印章管理规定【2】

【江苏省公安机关电子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电子印章安全、合法、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分别为:

电子印章是物理印章在电子世界的表现形式,分为电子公章和个人电子名章(包括个人电子签名),其中法人的个人电子名章在本办法内视为电子公章。

电子签章是以公安数字证书为载体,以数字签名技术为核心,将数字签名密钥、印章或签名图片、签章对象绑定在一起,为签章对象提供完整性、真实性验证的过程,是数字签名可视化的表现形式之一。

电子签章系统是提供电子印章的制作、签章以及印章管理与审计等功能的信息系统,一般由签章服务系统和签章客户端软件组成。

第三条 电子签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章:

(一)遵循公安部“公安信息系统电子签章技术规范”;

(二)基于公安数字证书认证服务;

(三)采用pki技术(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公开密钥体系)。

第四条 在全省公安机关范围内可靠的电子签章与盖章、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不可否认性,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五条 全省公安机关统一使用省厅建设的江苏公安电子签章系统。

电子签章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的各类信息系统,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电子印章遵循“按需发放,授权应用”、“谁持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电子印章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警授权应用模式。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备下列三类管理人员,并明确其承担的职责:

(一)电子签章系统管理员(以下简称“系统管理员”),由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人员担任,负责本级系统管理维护工作,省级系统管理员负责为厅机关和各市系统管理员授权,厅机关和各市系统管理员负责为本级制章管理员、公章管理员授权;

(二)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员(以下简称“制章管理员”),由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指定专人担任,承担本级电子印章制作、发放及相关应用管理工作;

(三)电子公章管理员(以下简称“公章管理员”),由公章持有部门确定专人,承担本部门电子公章使用授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厅信通处负责全省电子签章系统运行监控,以及签章服务器数据库备份、恢复等运维保障工作。

第三章 制作、发放和注销

第九条 电子公章制作范围为全省公安机关有实体印章的部门,个人电子名章制作范围为公安数字证书持有人。

第十条 电子公章的制作申请,由实体公章持有部门如实填写《江苏省公安机关电子公章制作申请表》,明确公章管理人,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

个人电子名章由公安数字证书持有人如实填写《江苏省公安机关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

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电子印章的制作申请,并组织制作电子印章。

第十一条 电子公章由制章管理员同时使用公章制作授权证书、制章管理员个人数字证书,完成公章制作。

个人电子名章由制章管理员同时使用私章制作授权证书、制章管理员个人数字证书,完成私章制作。

第十二条 电子公章印模统一存放在江苏公安电子签章数据库中,实行集中管理和认证。

个人电子名章存储在本人的公安数字证书中。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内设部门因更名、合并、撤销等情况停用原实体公章的,应当及时函告信通部门,注销本部门原电子公章,并根据需要重新申请制作电子公章。

第十四条 个人电子名章持有人离职,应当将本人公安数字证书交还原证书发放部门予以注销。

第四章 使用和审计

第十五条 电子公章管理权归实物印章持有部门所有,个人电子名章使用权归持有人专有。

第十六条 电子公章的使用,应当经公章持有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本部门公章管理员负责授权,由被授权人持本人公安数字证书,在指定信息系统的业务环节调取使用。

个人电子名章,由持有人使用本人公安数字证书,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十七条 电子签章系统对电子印章的制作、变更、注销以及电子签章提供独立审计功能,确保审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电子签章系统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元素和审计行为。

审计元素主要包括:文档标识、盖章人、数字证书序列号、印章名称、签章时间、签章计算机ip等;审计行为主要包括:印章制作、加盖、撤销、锁定、解锁等。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电子签章系统中的公章和个人签名图片、数字签名密钥等基础信息应当永久保存;审计信息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条 公安信通部门在电子印章制作入库后,应当督促本级制章员对制章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电子文档进行销毁,并逐一检查、确认销毁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安信通部门对各部门提交的《江苏省公安机关电子公章制作申请表》、《江苏省公安机关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应当按照秘密级文件妥善保管,并统一归档至公安档案部门。

第二十二条 经过电子签章的电子文档,其归档参照国家档案管理局颁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2003]第6号)和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严禁系统管理员违规提供电子公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系统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制章管理员私自留存、违规提供电子公章和他人电子签名,或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变造电子公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制章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严禁公章管理员违规授权使用电子公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公章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严禁公安数字证书持有者出借本人的个人电子名章,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规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个人电子名章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者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信通部门采取补救措施:

(一)公安数字证书遗失或损坏的;

(二)公安数字证书存在被他人冒用、伪造等失密情况的;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留存、提供电子公章,或者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电子印章使用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签章行为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信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今后新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厅信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机关印章管理规定办法

机关印章管理规定怎么拟定请看下面为大家整理的机关印章管理规定范文哦!

机关印章管理规定【1】

为加强机关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严格审批手续,维护机关印章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保管

1、本制度所称机关印章是指镇委、镇政府和镇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印章。

机关印章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存放、按规使用。

2、各部门及有关业务印章、镇属单位印章等由各部门(单位)自行负责管理和使用。

3、分管机关的领导为机关印章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及镇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印章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二、用印的审批

1、加盖机关印章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未经下列相关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启用机关印章。

违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加盖机关印章,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1)镇党委印章使用由镇委书记批准;

(2)镇政府印章使用由镇长批准;

(3)镇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镇委、镇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使用。

需要以党政综合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或其它重要用印还需同时报镇委书记(镇长)批准。

三、印章的使用

1、印章管理人员根据授权使用机关印章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用印内容。

对手续不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用印。

2、使用机关印章必须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备查,并由用印人签字。

登记内容主要有:用印单位、报送单位、用印材料名称、份数、审批领导、经办人、用印人、用印日期及其它特殊情况说明。

如使用机关印章无登记的,一切后果由管理印章的人员承担。

3、机关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用印要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加盖,或由印章管理人员监督进行

若需在外使用印章的,需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由机关印章管理人员带印外出。

如机关印章管理人员不便带印外出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指定专人并办理机关印章外借手续后,机关印章管理人员可以将机关印章交付给指定人员。

机关印章在外使用完毕后,外带人员必须及时将印章归还办公室。

在外印制较大数量公文,需要使用印模的,必须按使用机关印章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在印模使用完毕后,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销毁。

四、其他事项

1、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盖章。

发现私自用印、越权用印或非法用印的,或因不按规定用印造成损失和危害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机关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印件涉密事项。

3、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空白纸上加盖机关印章。

4、机关印章丢失或被窃时,管理人员应立即向分管机关领导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单位印章使用规定【2】

印章是单位对外交流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所(园)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单位的整体利益和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所(园)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单位印章,包括“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印章、“南京中山植物园”印章和法人章。

二、单位印章代表本单位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综合办公室受所长委托负责单位印章管理。

三、单位印章刻制由所长同意,综合办公室经办;综合办公室凭介绍信到指定刻字社刻制。

印章模糊或缺损,须及时封存或销毁,并及时申请更换。

四、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随用随锁,不得转借和外借,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须妥善保管,确保存放和使用安全。

如有遗失,必须及时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五、单位印章主要用于以所(园)名义上报、平送、下发的有关材料,包括文件、报表、通告、公函、介绍信、证明、聘书、请柬、奖状、合同、协议书、专利申请书、科研项目申报书、科技成果申报书、职称申报表、工资申报表、录取通知书、审批表等。

六、印章使用需经审批。

对外公函、合同、协议书等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所领导审核,所长批准。

一般事项由分管所领导审批。

七、使用各类印章都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文件标题、印数、用印部门、经办人。

八、使用印章中违反本规定者,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6篇 某学校后勤管理处办公印章管理办法

学校后勤管理处办公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后勤管理处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 使用的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 的使用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印章 ,由后勤办公室予以管理,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严格用印手续。

第三条 印章使用的范围

(一)以后勤管理处名义上报学校领导及向各相关行政部门发送的各类公文、材料等;

(二)以后勤管理处名义下发或转发的各类公文;

(三)向校外相关业务单位发出的函件;

(四)以后勤管理处名义开具的用于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处理公务的相关文件、材料等;

(五)维修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使用公章 的,包括文件会签、工程签证、验收报告、工程决算报告等;

(六)各类常规性部门报表需要使用公章的;

(七)经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其它需要使用办公用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四条 办公印章 使用程序

(一)以后勤管理处名义上报学校领导及向各相关行政部门报送的各类公文、函件、合同会签、工程验收、送审等材料需加盖办公用章的,由具体拟稿或负责人人拟定后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方可用印;

(二)向校外相关业务单位发出的函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方可用印;

(三)以后勤管理处名义开具的用于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处理公务的相关文件、材料,由分管处领导审阅后,方可用印;

(四)维修改造工程中各类需要使用公章的,由分管处领导审阅后,方可用印;

(五)各类常规性部门报表,由分管处领导审阅后,方可用印;

(六)其它需要使用办公用章 的文件及材料,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方可用印。

第三章 印章 的管理

第五条 办公印章 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为盖印;

第六条 印章 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不能将印章 携带出机关或单位以外使用;

第七条 办公用印不得外借,如因管理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其责任应由印章 管理人员承担。

第八条 印章 保管人员离岗时间或节假日期间,其他值班人员代为使用印章 ,要办好交接手续,做好用印记录,以备查考。

第九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印章管理规定办法

印章管理规定就在下面,作为一个公司,就应该有相关的规定,请看下面的印章管理规定哦!

印章管理规定【1】

一、总则

1、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公司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

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

为规范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经总经理授权由公司制定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并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二、印章的保管

1、印章必须由公司确定人员专职负责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2、公章和法人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财务公章和财务法人章由财务经理和会计人员分别保管,涉及到公司利益的重要文件需要用印时要由公司总经理做最后审批。

3、公司建立印章管理登记簿,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时按要求在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3、员工离职时,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作为移交工作的一部分。

三、印章的使用

1、印章分为部门印章和公司印章,各类印章须经本办法所规定的履行审核手续方可使用。

2、经办人使用印章时,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与所需用印的文件一并交部门经理审核。

3、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需要转其他部门或根据印章使用权限逐级上报审核后用印,不需要的直接交印章保管人员内办理用印。

4、须经其他部门或逐级审核的,要按程序办理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该印章保管人员办理用印。

5、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所有印章的使用拥有最后的决定权。

6、印章使用登记表所载内容必须与所盖章的文件内容相符,否则不予盖章。

7、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

8、用印后该印章使用登记表作为使用印章的依据由印章保管人员留存,定期整理后由办公室归档。

9、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对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中载明事项,按上述程序审核,经同意后由两人以上共同前往方可携带使用。

10、部门印章只能在公司系统内部使用,如需对外使用,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四、责任

1、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遗失,如遗失,必须及时报告。

2、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附则

1、本办法附印章使用登记表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

年月日

印章管理规定【2】

第一条 目的

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一、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由集团公司行政人资部或子公司综合办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印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印章启用应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公司公章、合同专用公章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两人分别保管,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

各印章保管人员名单须报集团公司行政人资部或子公司综合办备案。

2、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

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征得其部门主管同意,并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

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借据,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带离公司。

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 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印章停用时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集团公司行政人资部或子公司综合办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五条 印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如下:

1、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

2、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加盖部门章;

3、凡属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

4、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印都须先经部门主管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后方可用印,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门备案。

2、印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

3、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

因工作特殊确需用印时,须经公司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公司签字用印的领导汇报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已使用的合同协议类文件须报印章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银行印鉴章管理

一、印鉴章保管要求

1、 二枚印鉴章必须分开保管,不可一人同时保管使用,一般情况,财务负责人和会计各保管一枚印鉴章。

2、 上班时间,印鉴章必须放在带锁的抽屉中,休息或离开位置时必须上锁;下班时印鉴章必须放入柜,不得随意摆放。

二、印鉴章带离财务部门,必须进行登记注明用途,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时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印鉴章带离必须是公司内部2个人员,同时一定是财务部门和综合办各出一人。

三、印鉴章加盖在非银行票据的纸质文件,必须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进行登记。

印鉴章加盖在非银行票据的纸质单据(如收据、优惠券等)上,必须有本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财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盖章。

四、刻制印鉴章,须经财务负责人书面申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报集团公司审批后,予以刻制。

第七条 违纪处理

一、违反以上规定者,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印章保管员应将《印章使用签批单》保存好,每年年底底交相关行政部门汇总存档。

第8篇 财务印章管理规定办法

财务印章管理规定【1】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印章的管理,加强对财务事项的监控力度,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印章管理遵循“明确责任、严格审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原则。

第三条财务印章的分类:

1.对外专用财务印章: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并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

2.对内专用财务印章:仅供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印章。包括现金收、付讫章,支票收、付讫章,银行收、付讫章、个人人名章、稽核章、已开发票章和作废章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财务部。

第一章财务印章的管理第五条集团财务中心负责印章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不定期检查各公司财务印章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六条各公司财务部设专人负责保管财务印章。

1.财务印章必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保管;

2.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别保管。一般情况下,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人章及相关票据由相关出纳保管;

3.对外专用财务印章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保存;对内专用财务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4.财务印章保管人员因请假等原因,需由他人临时保管时,应履行代保管手续,并注明代保管时间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来后,应立即将印章交还原保管人;

5.财务印章保管人离职或异动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由相应直属的上级领导进行监交或收回,交接手续应记录印章交接的时间、枚数、名称;

6.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受损,需要更换相应印章时,应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及时更换银行预留印鉴和通知各有关单位。

7.财务印章如有丢失、毁损、被盗、误用情况,应立即书面逐级上报详细情况,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范风险。

8.停用、废旧的印章应及时送交行政部封存或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各公司应随时将财务印章刻制、变更、注销及保管等信息上报集团财务中心备案。

第八条集团财务中心负责《财务印章保管登记表》的统计和更新工作。

第二章财务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财务印章使用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使用财务印章应办理批准手续,严格登记。

1.日常财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授权制,由财务负责人授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印章管理要求使用:

(1)银行预留印鉴除用于日常结算票据的支付、收款外均应审批、登记;

(2)发票专用章除用于已开普通发票、增值税票、营业税票等税票的盖章外均应审批、登记;

(3)其他对内专用章严格按照要求使用。

2.非日常财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审批制,由使用人填写《用印申请表》经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审批;

3.加盖财务印章时,应加盖于规定位置;

4.严禁为空白支票、发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盖公司财务印章;

5.财务印章由专人保管,不得一章多人使用、保管;

6.严禁将对外专用财务印章携带外出使用。若属特殊情况,使用部门或个人须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财务印章领用手续,携带外出使用。使用后应立即归还印章,不得贻误。

7.月末,印章保管人须将《用印申请表》按顺序装订成册,存档备案。

第三章财务印章的刻制

第十一条财务印章由公司统一刻制、授权使用。

1.因工作需要刻制财务印章,由各财务部填写《**刻制印章申请表》向行政部提交刻章申请,经审批后由行政部办理刻章;

2.各公司财务部申请刻制财务印章需财务总监审批同意;

3.各类财务印章名称应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名称为准,并使用全称和法定名称,不得使用简称;

4.印章刻制完毕,财务部向行政部申领并登记备案;

5.各类财务印章同一内容、同一序号不得刻制多枚。

第十二条各公司财务部为财务印章的保管、使用部门,严禁其他部门申请刻制财务印章。

第四章财务印章的启用、变更和注销

第十三条财务印章启用前,财务部门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及部门,发出正式启用新印章的通知,注明启用印章依据、名称、时间及印模等,同时宣布旧印章作废。

第十四条财务新印章启用后,财务部门应及时与行政部办理原有印章移交手续,将旧印章上缴或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财务印章需要变更、注销时,财务部门须将变更或注销的财务印章移交行政部办理印章的变更或销毁。

第五章禁止行为和罚则

第十六条在财务印章保管、使用中禁止以下行为:

1.未经允许,擅自刻制、变更、注销财务印章;

2.其他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刻制财务印章;

3.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复制公司财务印章;

4.为各种空白文档加盖财务印章;

5.未经审批,携带财务印章外出;

6.替他部门或个人未经审批使用财务印章;

7.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时提供财务印章变动信息;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财务印章管理规定【2】

财务部作为公司经济业务核算部门,在对内、对外各项经济业务中使用印章主要分为以下二类:

一、支票专用印鉴:公司财务专用章一枚(圆形)、法定代表、财务负责人名章各一枚

使用范围:支票专用印鉴仅限于在经济业务结算中开据转帐支票和提取现金使用。

管理办法:公司财务专用印鉴保管人为财务部会计主管;公司法定代表、财务负责人名章保管人为财务部出纳。在发生经济业务时,由经办人提供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的书面依据,由财务部出纳员填写支票、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后加盖财务专用章,出纳再盖法人及财务负责人名章后方可生效。

二、公司财务收款专用章:公司现金收讫章一枚、公司银行收讫章一枚、公司转讫章一枚、公司财务专用章一枚(圆形)、公司发票专用章一枚(椭圆形)、财务部公章一枚(圆形)

使用范围:此类印章用于公司对外经济业务开据收款和与各往来单位进行经济业务转帐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管理办法:公司现金、银行收讫章的保管人为财务部出纳员;公司转讫章、财务专用章保管人为会计主管;发票专用章保管人为财务部收费主管;财务部公章保管人为财务部负责人。

此类印章的使用根据其经济业务的性质进行具体划分:

1)财务部出纳员在收到各类款项时开出收款凭据,并加盖现金或银行收讫章或财务专用章。

2)财务收费处在提供服务取得收入开据发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3)在办理公司对外往来经济业务时,对于不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的转帐款项由会计主管开出收款收据并加盖公司转讫章。

4)对于公司对外提供各项证明以及其它经济用途的印章使用须报财务部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财务部公章。

5)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定期对其印章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屡错不改者提出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9篇 国家印章管理规定办法

国家印章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文件背景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

文件全文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

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

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

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

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

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印章规格式样(略)

国 务 院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10篇 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为明确公章使用办法,完善工作规范,现对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及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保管:

1、 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确保印章安全。

2、 使用印章必须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管理规约》、《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有关规章制度。

3、 所有用印须经执行秘书(专职干事)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并留存文件原件存档,以便备查。绝对禁止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4、 印章的使用程序使用公章者必须在公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时认真填写《公章使用表》,由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核对无误并签字批准后才能盖章。紧急情况必须使用公章必需与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电话联系,向其说明情况,得到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口头答复后可以使用公章,但事后要负责提醒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在一周完成补签工作。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必须亲自核实情况,确认属实后方可在《公章使用表》上进行补签。

二、 印章的使用范围:

1、 业主大会印章的使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管理规约》、《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方案、专项维修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及其他业主大会决议,必须经业主大会通过,经正、付主任签字后用章。2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的使用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的收入,必须符合《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经正、付主任签字后办理用印手续,才能使用财务专用章。

3、 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友情提示和业主委员会授权主任审核金额范围内的日常维修费用结算以外需使用印章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四、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该每月核对印章使用登记本登记情况,确保印章使用登记本与印章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五、 凡违章使用公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 本规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 本制度经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会议于通过后生效,并公告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

第11篇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怎么写呢看看下面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1】

第一条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公司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应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约,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特制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与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公司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财务章及各职能部门章。

第三条 刻印

1、新公司成立,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财务章)的刻制,应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刻制,交由综合管理部备案,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相关使用条例。

2、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各职能部门专用章时,由需求部门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经总经理核准后送交综合管理部刻制,部门章一般为椭圆章。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1、任何部门在启用印章前,均需到综合管理部办理领取手续,接受相应的责权告知,签定《印章签收手续》并备案。

2、公章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或专人保管。

各部门需要盖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须到综合管理部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由总经理核准,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字,涉及到人事调动盖章的,还需董事长同意。

3、合同章:合同章由综合管理部保管。

主要用于公司签订各类对外合同,盖章前须先到综合管理部处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由总经理审批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字,董事长同意后方可盖章。

4、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银行出纳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

5、财务章:由财务部经理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发票盖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

6、其他职能部门章,主要适用于各部门内部使用,已经刻制的职能部门章,由部门负责人进行保管并严格该章的使用管理办法。

7、各类印章的使用登记薄要由专人严格保存管理,不得损毁或遗失。

第五条 印章的废止、更换

1、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总经理核准后交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废止或缴销。

2、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总经理核准并签批遗失处理办法后,交由综合管理部按批示处理,如遗失公司基本印章时必需按规定登报申明。

3、更换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填写《废止申请单》,经总经理核准后,交由综合管理部按批示处理,并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申请新的印章。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的责权

对于公司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监督的办法。

综合管理部主要职责是对印章的使用进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监督、保管等多重责任与权力,具体划分如下:

1、职能部门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具有独立使用权力,同时负全部使用责任。

2、公章、财务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公章、财务章的保管人对印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纳,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无独立使用权力,需依据财务部负责人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使用,否则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严禁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独立带离公司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带公章、合同章外出办事使用时,需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

办理工商等年检等事务,需将表格带回公司盖章。

第八条 公司高层领导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公司印章出差的,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并及时归还。

第九条 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由分管副总经理以上担保签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以情节共同负责。

第十条 公司印章只适用于与公司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之行为。

第十一条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

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二o**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二o**年九月一日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2】

1.印章管理

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内对外行使权力的标志,也是公司名称的法律体现, 因此,必须对印章进行规范化、合理化的严格管理,以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运作。

1)印章的种类

a.正式(行政)印章,是按照政府规定,由主管部门批准刻制的代表公司权力的印章。

b.专用章,为方便工作专门刻制的用于某种特定用途的印章,如: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业务部门专用章等。

c.手章(签名章),是以公司法人代表名字刻制的用于公务的印章。

2)印章的管理规定

a.印章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保管印章的地方(桌、柜等)要牢固加锁,印章使用后要及时收存。

b.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经理负责保管,向银行备案的印章,应由财务部经理、会计人员分别保管。

c.印章要注意保养,防止碰撞,还要及时清洗,以保持印迹清晰。

d.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印章携出公司外使用,如确实因工作所需,则应由使用人填写《用印申请表》,经相应级别审批后向印章管理员借用印章,在《用印登记簿》登记,用印完毕返还印章须登记确认。

e.印章管理人员离职或调任时,须履行印章交接手续。

3)公章刻制

印章的刻制需本公司总经理批准,由综合部负责办理刻制、启用,并交由专人进行保管。

4)印章的使用

a.使用任何种类的印章,应由使用人填写《用印申请表》,并由部门经理

第12篇 建设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建设集团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的印章(公章、合同章)是企业的象征,它是公司署名,对外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对外发生的一切文书、经济往来都需要盖章,且使用频繁。根据**建[20**]第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印章管理的通知》文件下发一年多来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改善公司内部管理,严格加强印章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盖集团公司的印章需要经相关部门会签核准和领导批准;驻外办事处印章由办事处主任全权负责,把关使用;财务专用章和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印章,由财务处和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把关使用。

二、集团公司印章由办公室管理,文书负责。文书因特殊原因请假休息,应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代管。领导和文书一般不得将印章带出单位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报请总经理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申请盖章的部门或单位应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由办公室严格审查盖章的内容,并报主管和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盖印,并做好用印的登记工作,对重要内容材料,要复印留存并整理存档。

四、公司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办事处、项目部印章,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刻制,颁发;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由项目部提出申请,报公司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刻制,颁发。办公室要做好印章的发放登记工作,并及时收回作废印章。项目部印章待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原印章交办公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否则根据公司法,追究其责任。

1、项目部申请加盖集团公司印章,需经项目部(办事处)主管部门及经理(主任)审批签字,然后经集团公司所属职能部门同意(部分资料需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加盖公章。

2、项目部(办事处)申请加盖集团公司印章,特别是招投标承诺、补充合同条件等,必须经项目部经理或办事处主任签字然后报集团公司所属职能部门审核,经审批后方可加盖公章。

3、集团公司不直接受理项目部未经其项目部(办事处)主管部门审批签字的相关资料情况的盖章请求。

五、上虞本部的印章,由本部办公室按上述办法实施。

希各分公司、项目部接本通知后,按上述规定参照执行。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o**年八月十一日

《印章管理办法范本格式怎样的(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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