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铁矿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安全生产检查是落实车间、科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通过检查,发现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查,由矿各专业管理部门采取专项检查,分工负责,分级检查,层层把关。
(一)矿级安全检查由矿长带领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成员每季对矿属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和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各专业管理部门按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要求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技改工程部负责技改工程的安全检查;设备供应科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技术计划科负责科技攻关工程的安全检查;武装保卫部负责消防和综治的安全检查;党委组织部负责干部联点班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会负责班组建设及劳动保护的安全检查;团委负责青年安全工作的检查;
第三条 矿级安全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每月实行不定期的安全巡查。主要查矿各专业部门专项安全检查落实情况;查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综合管理情况;查生产、检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情况。
第四条矿级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标准由检查组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职责要求,结合实际制定。
第五条矿级安全检查检查完毕后,要对被检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汇总,交换意见后,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并在全矿通报安全检查情况。其结果纳入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兑现考核。
第六条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的专项安全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和标准由专业主管部门制定。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各单位安全检查内容和标准可参照矿安全检查标准制定,内容要力求更具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不同侧重点。
第七条 车间级检查组由车间主任带队,车间生产、安全、技术、劳资等专业和管理人员参加,工段(区)级检查组由工段(区)长带队,工段安全员、设备点检员等人员参加。
第八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各车间、工段查出的个人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要建立登记台帐。个人违章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事故隐患须派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对检查的情况在本单位通报考核。
第九条 班组在班前、班中、班后以及整个生产过程中都要进行日常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应及时登入安全活动综合记录本,同时立即设法整改;无力整改的,要迅速上报,并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2篇 铁矿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登记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及矿区范围跨地(市)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即各类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的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煤、金、银、铂、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稀土、磷、钾、锶、金刚石、铌、钽;
(三)《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上的耐火粘土、芒硝、饰面用花岗岩、高岭土、盐矿。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土资源部发证范围和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熔剂用石灰岩、冶金用白云岩、重晶石、电石用石灰岩、石膏、石墨、长石、蛭石、饰面用大理岩、金红石。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河砂及砖瓦粘土,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开采砖瓦粘土,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金的,在矿区范围划定前需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得的企业名称使用权批文;
(二)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 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 地质工作概况;
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内容包括: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床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图;
4、 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证明;
5、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 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并达到以下要求:
1、开办小型煤、金属矿山提供的地质资料应达到符合地质规范要求的普查程度;
2、开办中型以上矿山提供的地质资料应达到符合地质规范要求的详查程度;
3、开采小型以下建筑用石灰岩、冶金辅助原料、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砖瓦粘土及零星分散的矿产,应提供具备矿石质量、数量的地质资料。
(四) 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第四条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开采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批准文件;
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批准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二)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三)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内容;
(四)矿区范围保留期限;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调查,并自收到协助调查通知之日起5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意见。
第五条 矿区范围划定后至采矿权申请人提出采矿申请之日止为划定矿区范围保留期。大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1年。
矿区范围划定后,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该划定矿区范围内的其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第六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要设立矿山企业或者申请立项的,应当根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未完成前款规定工作的,可以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长保留期,保留期延长不得超过1年。逾期不申请延长又不申请采矿权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三)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内容包括: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方法、三率指标、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的方案;
(四)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环境影响报告、土地复垦计划及有关批准文件;
(六)矿山占用储量登记表;
(七)采矿登记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取得采矿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开办的矿山建设规模应符合本省矿产资源规划,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与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及服务年限相适应。矿山建设须符合规模生产原则;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顺序、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及采、选矿设备必须科学、先进、合理、安全。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达到规定的要求;
(三)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有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方案,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有有效的保护措施;
(四)有与所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矿山建设同时进行;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采小型河砂、砖瓦粘土及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只需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和开采方案,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需要修改或者补充资料的申请日期从修改或者补充资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有关费用,登记占用的矿产储量,办理有关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逾期不办采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第十一条 申请在已取得采矿权的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边缘零星资源,必须经原采矿权人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第十三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延续登记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说明,采出的储量、损耗的储量、保有的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三)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应提供具有测绘资格单位测制的采掘现状平面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四)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五)办理原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而未提供的有关资料。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设立新的采矿权。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矿区范围、改变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或者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向原发证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申请变更登记书;
(二)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三) 申请变更登记说明:
1、 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或者开采方式的,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内容和依据、变更后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及有测绘资格单位测制的变更前的采掘现状平面图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
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费用的缴纳情况。
2、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内容包括:变更的原因、依据、有关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因转让采矿权而变更的,提交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机关的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四)办理原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而未提供的有关资料。
申请变更登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准予变更的,通知变更登记申请人换发采矿许可证;不予变更的,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或者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开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状态,并在停办矿山前30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二)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消耗矿产资源储量和保有矿产资源储量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或者认定并登记;
(三)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四)按照原设计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缴清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有关费用。
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或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第二十条 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地、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划定矿区范围后,应将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同时报送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应当统计并填写《山西省采矿登记发证备案一览表》,与上季度的发放采矿登记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丢失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的,应当作出书面检查,并登报声明。
采矿权人持书面检查和声明报纸到原发证机关补办新的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山西省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铁矿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
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委会)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内部各科室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和落实情况。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二)研究解决企业生产建设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或限期整改。
(三)负责并落实企业对全体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新工人入矿前的三级教育(厂矿、车间、班组)。
(四)制止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必要时有权停止作业,对违章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五)参加企业各种生产会议,对生产计划、组织管理等各项活动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六)组织协调企业有关科室制定、修订、审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并经常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七)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八)做好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企业防尘、防毒等项工作。
(九)制定编制企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
(十)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日常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一般安全隐患要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十一)参加事故的抢险,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事故报告,事故记录和事故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进行处理
生产安全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主管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生产安全部全面工作,努力完成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带头贯彻执行生产技术、各项方针政策、上级有关规定指示以及矿山三大规程,做好组织、施工和现场安全管理,搞好质量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各级责任制的落实考核。
(四)根据矿山长远规划和年、季、月作业计划,定期主持召开部务会议,有步骤地按期完成各项工作。
(五)不断深化部室管理工作,推行科学管理方法,调动每个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六)围绕公司各个时期中心工作和各项工作要求,以生产技术工作为主体,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深入生产现场掌握实际情况,预测预控生产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预防工作。
(八)负责矿山工程方案施工的生产技术指导,保证采矿采掘衔接、技术改造的实施。
(九)负责矿山建设优化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审批、贯彻、监督执行等工作。
(十)负责矿山地质、水文、爆破等计划实施工作,查明地质构造、矿层赋存条件,做好矿山各种灾害预测预报工作,搞好采场边坡管理、防治水等工作。
(十二)及时总结推广采矿工艺的新经验、新方法,提高矿山生产效率。
(十二)负责制定矿山生产过程存在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参与矿山事故调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十三)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安全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部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认真完成本科安全生产各项任务。
(二)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公司及部里的决定、规定。
(三)协助部领导和有关部门制(修)订安全技术规程,做到有章可循。
(四)负责组织对新工人、新调人员、改换工种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保证教育质量,严格考试,不符合者不准上岗。
(五)负责具体组织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并督促实施。对查出的违章违纪、隐患不按期整改者,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严格考核。在生产建设中,如遇有重大险情,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汇报。
(六)组织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正确使用情况。
(七)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会审、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执行“三同时”,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要求。
(八)组织并参加重大事故、重大险肇事故的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提出预防事故重复的措施,并检查督促实施。
(九)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学习培训工作。
(十)组织监督各单位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组织推广目标管理,安全系统工程、标准化作业等现代化安全管理方法和先进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开展预测、预防、杜绝事故发生。
(十一)负责组织处理本公司违法违纪事件。
(十二)组织本科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的专业学习,探讨搞好安全教育的办法,不断提高安全队伍的整体素质。
(十三)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生产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坚持安全与生产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二)在指挥生产过程中,如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生产服从安全;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必须坚持立即下达停产处理的指令,不得违章指挥作业。
(三)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并通知有关部门;时刻保持生产信息与安全生产信息渠道同时畅通;发生重大事故时,要保护现场,待现场勘察处理完毕,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四)负责防汛、防冻、抗震、定置等专业管理工作。
(五)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技术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本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并协同做好互保联保工作。
(二)在部经理的领导下,带头贯彻执行生产技术、各项方针政策、上级有关规定指示以及矿山三大规程,做好组织、施工和现场安全管理,搞好质量工作。
(三)负责本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考核。
(四)根据公司和部里计划,定期主持召开科务会议,有步骤地按期完成各项工作。
(五)不断深化科室管理工作,推行科学管理方法,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六)围绕公司和部里中心工作及其要求,认真完成生产安全和各项技术工作。
(七)深入生产现场掌握实际情况,预测预控生产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预防工作。
(八)负责范围内的工程方案施工的生产技术指导,保证矿山工艺按规程进行及技术改造的实施。
(九)负责矿山优化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起草、报批、贯彻、监督执行等工作。
(十)及时总结推广矿山生产工艺的新经验新方法,提高矿山生产效率。
(十一)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设备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锅炉及压力容器等的引进、制定、安装、修理、改造和竣工验收具体组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条例、规程和标准。
(二)对各种设备设施长期失修,设备缺陷、毒品、备件不合格或因防护装置不完善造成人身、设备事故负责。
(三)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设备技术操作规程,保障设备正常运转。
(四)负责编制和组织各种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工作的计划,同时制定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五)每月组织一次设备安全专业检查,对不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必须立即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并限期解决。
(六)做好本科人员的安全工作,严禁违章专业、违章指挥,定期进行考核。
(七)推广设备安全新技术,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和作业率。
(八)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机电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部经理领导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一系列安全会议精神。
(二)负责编制年度机电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及机电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在现场组织落实。
(三)负责全公司高低压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认真做好“雨季三防”中的有关机电工作,确保公司安全度汛。
(四)参与公司设备的规划、选型、论证、考察工作和参加新购进设备、电缆等特殊物料的入库验收。
(五)制定机电抢修预案、设备大修、更新和改造计划、机电设备检修计划,负责组织机电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六)绘制、编写安全标准化、安全评估、专项整治等所需图纸和资料。
(七)负责组织机电部分措施的编写、会审和实施。
(八)负责组织机电设备的检查和大、中、小修及验收组织工作,落实电气设备的春防实验、大型固定设备的性能测试和探伤计划。
(九)负责全公司供用电、节能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实施供用电的统计分析,并按时上报有关表表。
(十)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质检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对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制度。
(二)负责按规定做好所属设备的检测计划、实施、检查和记录。
(三)贯彻执行《检测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四)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做到操作规范,质量达标。
(五)负责本部门的隐患治理。
(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财务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遵照《矿山安全法》的规定,从维简费中提取20%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并保证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二)按时保证各项安措费用的支付使用,如因贻误安措计划实施造成事故,应负有责任。
(三)按有关规定的标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费用的开支,同时实行财务监督。
(四)确保安全教育经费和安全生产表彰奖励的开支。
(五)做好本部人员的安全工作。
(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综合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起草有关文件、领导讲话稿时,应将安全生产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协调各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制度和规定。
(二)接到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通知,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并转安全部门,因汇报或转传不及时,发生安全事故应负责任。
(三)参加安全大检查和季节性大检查。
(四)参与协助伤亡事故的抢救处理。
(五)必须保证安全检查和事故抢救的用车,因派车不及时造成工伤伤害程度转化,应负责任。
(六)凡新入矿的员工,必须按工种人数,将名单报送安全科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准分配到工作岗位。
(七)对调出、退厂的员工要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按规定交回,交回后方准办理离调手续。
(八)做好本部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并定期考核。
(九)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人力资源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学习贯彻落实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章制度。
(二)主持本部行政、业务等全面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本部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四)负责组织本部人员学习政治、业务方面的知识,不断提升综合素质。
(五)负责员工的录用、培养、使用、考核、调配、任免、工资变动、职称、评定、奖惩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创新用人机制,开发人力资源。
(七)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保卫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公司党政领导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工作,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
(二)带领保卫人员对本辖区行使治安管理权、消防监管权、重点要害部位防范控制权、接警处警权。 ,
(三)行使职责权限内法律手续的审批权。
(四)协调周边公安机关搞好联防控制。
(五)主持保卫科全面管理工作,制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并负责指导实施完成,制定完善考核机制,保证年度目标完成。
(六)组织召开每周科长办公会和每月的考核例会。
(七)做好全科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企管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企业管理制度时,要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纳入重要地位。
(二)公布各项生产经营考核指标和措施时,同时公布安全生产指标和措施。
(三)分配年、季更新改造资金时,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经费。
(四)在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时,必须同时承包安全指标。
(五)严格执行安全考核规定。
(六)在审批工伤工资时,必须依安全科审批手续为准,否则不得批准工伤工资。
(七)凡新产品、新项目投产前,职业安全、卫生要求验收不符合的,不予下达计划,不预进行考核。
(八)认真做好本部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并定期考核。
(九)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供销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及会议精神。
(二)确定本部门安全工作重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领导本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三)组织做好本部安全教育管理,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升员工安全素质。
(四)搞好物资供应管理,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负责本部室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负责本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考核。
(六)搞好仓库、炸药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厂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公司所属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分管区域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每月布置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一次。并对各班组当月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二)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执行公司各种安全生产的规定。做到安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五同时”。
(三)每月负责组织一次分管区域的安全大检查,狠抓违章、查处隐患、落实制度、提高认识。对于重大问题及时指定专人限期解决。
(四)每月上岗检查不少于四次,帮助班组解决实际问题,做好对危险点的检查。
(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六)定期组织修订、补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使之不断健全完善。
(七)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按时上报安全科,并提出防范措施督促落实。
(八)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对本班组工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负责。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和本单位的有关指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二)经常教育本班组人员自觉执行生产纪律和严格按规程进行作业,做好新入厂和调换工种,调换岗位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三)组织本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定期或不定期帮助班组人员掌握安全规程。
(四)坚持每天安全生产检查巡回制度,对班组控制的重点危险源、设备的安全装置及设施、工作场所、周围环境、本班组人员的精神状态、思想活动等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如本班组无能力解决,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报告车间或大队。
(五)经常检查督促本班组成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
(六)组织职工安全活动、班前十分钟安全讲话及事故预测分析等活动。
(七)积极开展消除各类隐患、改善作业条件、促进文明生产的活动。
(八)有权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遇到事故险情时,有权指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发生伤亡事故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如实提供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吸取教训,组织实施防范措施。
(十)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主管领导指挥下,根据上级要求和有关安全制度,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安全检查、督促工作。
(二)进入生产岗位后,首先对各个工作面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有关人员进行排险,确认安全后,方可让作业人员作业。
(三)负责检查所属范围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安全工作建议。
(四)负责检查所属范围职工违章、违反规程、不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等情况。如发现上述情况,要坚绝制止;不制止发生安全问题应负责。
(五)发现违章指挥有权抵制,并上报安全科及主管领导。
(六)负责做好本管理范围、本班次的安全生产记录,并按要求上报安全科。
(七)做好执行特殊任务的警戒、看护等项安全保卫工作。
(八)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爆破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上极有关规定及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安全爆破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以及各项安全制度做到安全爆破。
(三)严格执行领退制度,领取民爆物品时要持爆破证,按照批准的数量如数领取;杜绝私存民爆物品,如私存发生不安全问题应负责。
(四)运送爆炸物品要严格执行安全规定,避开人流高峰输电线路、明电明火,安全运往工作面。
(五)装药前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认周围环境安全,无异常现象时,安全装炮。
(六)放炮前要仔细检查,放好警戒确认无危险时方准点炮,要记清响炮数字,如有哑炮要按照规程安全排除,严禁违章爆破。
(七)负责管理当班领用的民爆物品安全,发生丢失、私存、赠送他人等现象,导致不安全问题发生要负主要责任。
(八)严格做好当班清退工作,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
(九)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风钻打眼工岗位责任制
1、爱护风钻,风钻管线必须吊挂好;用完后风钻、电钻管线必须撤出,回采面撤离安全出口以外5—8米安全地方,掘进工作面撤出迎头15米处并盘挂整齐,坏风钻当班上井。
2、钻眼前要检查好工作地点顶帮,支架的安全情况。
3、按照作业规程及工作面具体情况合理布置炮眼,保证爆破和循环进度,扫净钻眼内的矿、岩粉。
4、打眼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5、爱护工具,不得丢失。负责领取、保管及磨好钻头,保证使用。
凿岩工岗位责任制
l、熟悉和掌握工程设计规格要求,熟知工作地点范围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情况。
2、按照爆破说明书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钻眼定位。
3、开工前首先要掌握好中、腰线、并把中、腰线引至工作面。
4、工作中经常检查工作地点的安全情况,严格执行敲邦问顶制度。
5、坚持湿式打眼,掌握风钻及其它钻具性能和使用方法。
6、钻眼前预量好钻杆长度,保证钻眼深度,并达到钻眼直、平、齐的要求。
7、发现工作面有异常现象,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向班长汇报,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8、使用的钻具设备发现有损坏现象,应及时更换。
9、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工作完后将钻具、风管、水管等设施,放在安全地带,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10、服从班组长的指挥,完成本职工作。
放炮员岗位责任制
1、放炮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领取放炮员操作资格证,方可担任放炮工作,并持证上岗。
2、严格按照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井下放炮工作。
3、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火药管理、装配引药和装药放炮,不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4、放炮前,先检查好顶、邦、支架、有无透水异状等情况;严格敲邦问顶制度;放炮前要与班长联系,设好安全警戒人员。
5、放炮后负责检查遗炮、瞎炮等情况,处理瞎炮时必须按作业规程执行,不得违章操作。
6、必须用专用放炮工具进行放炮,放炮器手把要随身携带,放炮工作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
7、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合理装药,保证循环进度,并不崩坏支架
8、未处理完的瞎炮,放炮员必须按规程要求在现场交接班。
9、火药、雷管的领退,要做到领、用、退三清,不得私自存放。
放炮警戒工岗位责任制
1、现场由班长指定有经验和责任心强的工人担任放炮警戒工作,担任放炮警戒人员按照班长指定的警戒地点作好警戒工作,在警戒期间.不得兼作其他工作或与其他人员闲谈。
2、警戒工作期间,不得放任何人进入警戒区。
3、只有得到指定警戒人员的班长亲自通知撤岗后,才能撤除警戒。
装(攉)矿(岩)工岗位责任制
1、开工前检查好自己所用的工具是否完好无损。
2、每次放炮后,必须经班长或放炮员许可,方可进入工作地点。
3、装(攉)矿必须在支架完好的地点进行,并随时检查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装(攉)矿时,要注意附近电器设备和通风、排水设施。
5、在25度倾斜巷内装(攉)矿,要打好挡板,防止大块滑
6、严禁进入老塘中装(攉)矿。
运输工岗位责任制
1、负责运输矿石、岩石和各种材料,在安全条件下,按时完成运输任务。
2、认真执行运输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证安全行车。
3、必须坚持使用各种防跑溜车安全装置,每班进行检查试验,发现失灵或损坏,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进行处理,确保安全行车。
4、提升巷道行车时严禁行人,禁止蹬车上下,并监督他人。
5、平巷人力推车时严禁高速放车,严禁搭蹬运行中的矿车。
6、运输巷道保持清洁、干挣,及时清理巷道,爱护矿车,要经常检查、维修、保养。
工程质量验收员岗位责任制
1、在班组长的领导下,负责采掘工程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工作。
2、认真执行关于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严格把住质量关,对不合格品必须推倒重来。
3、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迅速处理。
机电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第3篇 铁矿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登记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及矿区范围跨地(市)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即各类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的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煤、金、银、铂、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稀土、磷、钾、锶、金刚石、铌、钽;
(三)《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上的耐火粘土、芒硝、饰面用花岗岩、高岭土、盐矿。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土资源部发证范围和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熔剂用石灰岩、冶金用白云岩、重晶石、电石用石灰岩、石膏、石墨、长石、蛭石、饰面用大理岩、金红石。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河砂及砖瓦粘土,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开采砖瓦粘土,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金的,在矿区范围划定前需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得的企业名称使用权批文;
(二)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 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 地质工作概况;
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内容包括: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床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图;
4、 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证明;
5、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 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并达到以下要求:
1、开办小型煤、金属矿山提供的地质资料应达到符合地质规范要求的普查程度;
2、开办中型以上矿山提供的地质资料应达到符合地质规范要求的详查程度;
3、开采小型以下建筑用石灰岩、冶金辅助原料、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砖瓦粘土及零星分散的矿产,应提供具备矿石质量、数量的地质资料。
(四) 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第四条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开采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批准文件;
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批准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二)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三)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内容;
(四)矿区范围保留期限;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调查,并自收到协助调查通知之日起5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意见。
第五条 矿区范围划定后至采矿权申请人提出采矿申请之日止为划定矿区范围保留期。大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1年。
矿区范围划定后,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该划定矿区范围内的其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第六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要设立矿山企业或者申请立项的,应当根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未完成前款规定工作的,可以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长保留期,保留期延长不得超过1年。逾期不申请延长又不申请采矿权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三)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内容包括: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方法、三率指标、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的方案;
(四)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环境影响报告、土地复垦计划及有关批准文件;
(六)矿山占用储量登记表;
(七)采矿登记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取得采矿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开办的矿山建设规模应符合本省矿产资源规划,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与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及服务年限相适应。矿山建设须符合规模生产原则;
第4篇 某铁矿企业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认真执行健康、安全与环保的法规、标准,把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纳入企业管理中;
2、在编制生产经营计划及发展战略规划时,应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和目标;
3、参与对基建工程、生产维修项目、扩建、改造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
4、严格审查产品外销的安全运营手续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销售产品、地点、人员和制度,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5、在进行企业基层单位达标评定中,把安全工作列为首要评定条件。
第5篇 某铁矿尾矿库安全管理细则
一、总则
1、根据“冶金矿山尾矿设施管理规程”结合本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2、尾矿坝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尾矿的浓缩、分级、输送回水和筑坝,进行尾矿库内水量调配、防汛、抗震和环境保护以及做好尾矿设施的检查维护,监测等各项工作。
为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行,必须做好筑坝、护坝、坝体排渗等到工作。
3、尾矿设施管理,必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重于抢、有备无患”的方针。
4、各级领导必须把尾矿设施的安全运行纳入生产计划,要尊重科学,按客观规律办事,凡涉及尾矿坝内必要的工程项目,不得无故缓建或停建。
5、尾矿库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法令,本细则与国家规定有矛盾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二、技术措施
1、尾矿库内的水位与坝顶之间的安全高差,一般控制在1米以上,雨水季节(汛期)要确保1.5米以上。
2、库内沉积滩长应保持60米以上,滩坡1.5%,最小澄清距离确保30米。
3、库内回水和坝体中的渗水,其固体含量不得超过50mg/l。
4、库内排砂沿坝长铺设一条主干管,每隔10米,设一个排砂口,排砂口由支管、闸阀等组成。
5、筑坝,采用上游式人工尾矿筑坝,每期子坝升高1.5米,外坡形成1:5坡度。
6、外坡植被,每期砂坝堆成后,外坡用蛇皮袋装土堆砌、坝顶回填耕植土300毫米,并在春季种上草皮,撒上草种。
7、外坡排水。为避免雨水对坝体冲刷拉沟,坡外坡台阶内侧沿坝长应砌横沟,沿坝肩砌截水沟,与纵沟相通,直排坝下排水总沟。
三、安全监测
1、尾矿库大坝底端每隔20米设一个测点,观察大坝沉降和水平位移情况,变形观察每半年由地测科测定一次,并将测定结果抄送有关部门。
2、定期对坝体浸润线进行测定,浸润线每月测一次,汛期增加测定次数。
3、回水、渗水的测定。回水、渗水的流量和固体含量每月测定一次,特殊情况下随时测定。
4、尾矿坝外坡坡面要求干燥,发现坡面有沼泽化现象时,要加强观察,弄清原因,妥善处理。
四、安全管理
1、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实行矿部、车间、尾矿坝维护班三级管理。
(1)、矿部管理
矿领导中有一名领导主管尾矿库工作。
生产科对尾矿库日常生产管理工作负责。
总工办(技术管理部门)对尾矿库的技术工作负责,并把所有库内工程的技术资料归档。定期检查尾矿库各部位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安环科负责尾矿库的安全检查,对尾矿库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定期测定回水,渗水水质情况。
(2)、车间、班组级管理
车间应有一名主任管尾矿库工作,配有专职或兼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尾矿库技术管理工作,监督各项工程的质量,做好隐蔽工程记录,经整理后归档,做好尾矿库的检测工作。
车间安全员负责各级检查提出的安全问题的整改落实,监督护坝大班人员对尾矿库的维护管理。
护坝大班人员负责尾矿库生产以及日常堆坝、护坝、巡坝和坝面维护等工作,发现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渗水量较大或渗水浑浊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2、雨水季节(汛期)的安全管理
矿、车间二级各自成立防洪防汛领导党小组,负责汛期尾矿库的安全检查,落实抢险物资、通讯联络、交通运输等各项准备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制定抢险方案,组织人员实施抢险。
3、明确护坝工岗位职责
巡护坝工各级每班不得少于2人,负责值班巡视库区,正常情况下,对库区主要设施,如排洪涵道、排洪品、截水沟等每班巡视一次,做好巡视记录。遇暴雨时(汛期)不间断地巡视,并每小时向车间报告巡视情况。
4、做到排砂均匀
坝体上各卸砂口,应做到排砂均匀,沉积滩滩面均衡,以免产生侧形坡,扇形坡和滩内积水现象。
5、尾矿库应建立以下制度
(1)、巡、护坝工岗位职责。
(2)、定期监测制度。
(3)、安全检查制度。
(4)、堆、护坝制度。
(5)、护坝工技术操作规程。
第6篇 铁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吸取事故教训,提高事故预控能力,保障职工安全与生产稳定,根据钢政发[2006]85号《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处理的原则,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首先发现者,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车间调度。车间调度应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并逐级向上“口头报告”与“书面报告”。报告时要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职称、伤害程度及初步了解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
第五条安全环保科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及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报送事故快报。
第三章 事故抢救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联系矿职工医院,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职工医院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工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达指定位置,做好准备工作,及时有效救治伤员。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要有效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置警示、警戒区域,未经事故调查组批准,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轻伤事故,由安全环保科和车间负责人组织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条重伤事故,由生产副矿长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一般死亡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重大死亡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系统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
(三)提出对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的程序
(一)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
(二)现场调查:
1.物证搜集;
2.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3.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4.证人材料搜集;
5.现场影像资料;
6.事故图。根据了解的事故情况,画出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技术鉴定。对现场物证、残痕等进行技术研究分析,进行模拟实验。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五章 工伤申报
第十六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安全环保科在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5日内,向黄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报材料。工伤认定结论自签收之日起的7日内由安全环保科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
劳动服务公司非全民职工的工伤认定申报,由劳动服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申报工伤认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申报视同工伤认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凡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要求申报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的,矿将承担举证责任,组织上报,并明确给出“不同意申报为工伤”或者“不同意申报为视同工伤”的意见: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组织工伤认定的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一式二份);
(二)受伤职工个人申请报告;
(三)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四)受伤职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原始病历、出院小结的复印件;
(五)受伤职工所在单位申请报告;
(六)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九)工伤认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其他联系方式一览表;
(十)其它视具体情况需增补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在收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安全环保科将《决定书》送达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并由收件人签收。
第二十二条对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应告知其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统筹地区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达鉴定结论后,用人单位自签收之日起的7日内,将鉴定结论复印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六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武钢集团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规定考核外,矿将追加考核,考核标准参见《大冶铁矿承包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七章 事故结案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或属重伤的,安全环保科应填写《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并备齐相关材料,在事故发生的30天内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批、备案。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同意,报送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工伤死亡事故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三)事故现场调查记录、示意图、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六)物证、人证材料;
(七)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八)死亡职工生前参加安全教育考试资料;
(九)各种有关证件(死者生前岗位操作资质证、身份证等);
(十)与事故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十二)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三)医院抢救资料及死亡证;
(十四)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含赔付协议);
(十五)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关专业名词的界定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8至10级的。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凡属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附录a关于重伤标准所规定的九项情形之一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1至7级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一般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事故。
急性职业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需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本来可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伤亡事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矿安全环保科。
第7篇 铁矿电力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电力安全法规、电力行业标准、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并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运行安全;
3、负责电力装置工程,安全措施的审查及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保管;
4、负责对参与本单位承装、承修电力工程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核;
5、负责临时用电计划的审核、批准与监督、检查;
6、负责单位员工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
7、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对电力设备方面的事故隐患及时安排整改和验收;
8、参与对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第8篇 铁矿外委外协施工安全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外委工程施工(检修)及外协施工队伍的安全资质审查及承接工程的条件、现场安全管理、分包管理和工作联系程序、工程主管部门在工程(检修)项目中的职责以及检查与考核等内容作了统一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铁矿外委工程施工(检修)及外协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文件
2.1 钢政办发【2002】63号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外委工程及外协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
2.2 矿政办通【2006】35号 进一步加强外委工程安全资质管理的通知
3 术语
4 管理职责
4.1 工程主管部门负有主要监管责任
4.1.1 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以及相关证件进行审定、确认;
4.1.2 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特种设备的本质安全化检验检测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4.1.3 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变动和上报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如发现有人员变动未及时报告必须限期改正并考核。
4.2 工程所在单位必须负有同等的监管责任
4.3 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必须将外来施工单位纳入本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
4.3.1 进场前进行安全教育及文字安全交底,并有接受教育或被交底的单位负责人签名记录;
4.3.2 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安全会议文件、精神;
4.3.3 每月对其进行安全检查2次,并有记录;
4.3.4 严格规范“两穿一戴”,下井必须穿荧光“反光背心”和佩挂下井“上岗证”;
4.3.5 检查外委施工单位的人员变动情况,根据变动或上报情况,必须对其教育并有记录;
4.3.6 检查外委、外协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是否符合本质安全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督促整改;
4.3.7 检查、确认外委施工工业垃圾及废水是否按要求定点排放及施工现场的工具、材料是否有序放置;
4.3.8 检查外委施工单位所使用的风、水、电是否按指定地点搭接并符合安全要求;
4.3.9 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挂施工标志牌和对施工区域进行封闭。
4.4 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对外来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管理权利
4.4.1 依据有关文件,对外来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违规违制现象提出考核意见,上报安环科,经安环科核实后考核,从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4.4.2 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对外来技改、检修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中敢抓敢管且有具体事实的人,由单位提名,矿每季将给予奖励;
4.4.3 外来技改、检修施工单位发生轻伤以上或险肇事故,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人员应接受矿考核。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安全资质审查及承接工程的条件
5.1.1 凡在程潮铁矿参加技改工程、检修工程招投标或承接工程项目时,必须持有(集团)公司安环部或矿业公司安环处签发的《施工安全资格合格证》,否则,工程(检修)主管部门不准其参加投标,更不准为其办理外委发包手续。
5.1.2 外委工程施工(检修)主体承包单位或分包外协施工队伍在我矿承接工程、检修项目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规定:
5.1.2.1 具备法人或委托法人资格和有《建筑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办有《武钢安全资格合格证》。
5.1.2.2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网络,并配有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应有《安全资格证》(项目经理、安全员、受委托人)。
5.1.2.3 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完整、齐全。
5.1.2.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
5.1.2.5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装与检修工程,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具备相应资格的许可证。
5.1.2.6 所有施工机械、工具必须达到本质安全化的要求,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5.1.2.7 外委、外协单位(队伍)严禁招用附近地的民工从事井下施工,应建立用人档案,其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和个人身份证号码或复印件,并交安全环保科存档备案(施工人员变动时要及时、准确地报告安全部门)。
5.1.2.8 外委与外协队伍签订的合同(合同单位名称、资质和印章一致)规范;开工前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教育(1~5人在安环科,5人以上在工地教育);下井人员必须持下井证下井。
5.1.2.9 外委施工(检修)单位必须按工程费用2%~3%的比例缴纳施工安全保证金(执行程安发[2003]46#文)。未缴纳施工安全保证金的安全部门不予签定安全协议。
5.1.2.10 外委工程施工(检修)单位签定工程安全协议时,必须将《武钢安全资格合格证》原件上交安环科存档,严格执行“一证一项目”制,工程完工后将退还原件。
5.2 现场安全管理
5.2.1 外委、外协施工(检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挂牌上岗(地面施工在武保科办理出入证、井下施工在安全环保科办理下井证)并有登记(一式二份),一份交安环科存档备案。
5.2.2 凡有三班倒的外委、外协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带班,实行24小时带班制,带班人员要在矿和工程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部门备案。各外委、外协施工(检修)单位要严格服从工程项目所在单位的管理,为了便于井下安全管理,井下分项工程项目完工后必须向所在单位的安全部门书面(或口头)汇报。
5.2.3 外委、外协施工(检修)的井下施工人员统一佩穿工作服或荧光“反光背心”,并标明施工单位的名称。
5.2.4 外委、外协施工(检修)现场必须挂牌施工,有明显的区域划定标志(各项目必须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工期、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危险预知对策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5.2.5 提倡外委、外协施工(检修)单位人员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搞好安全、文明生产,井下严禁互相偷盗、破坏公共设施,地面严禁吸游烟、乱丢垃圾和破坏树木花草等。
5.3 分包管理和工作联系程序
5.3.1 外委工程(检修)主体承包单位的分包项目必须经矿主管副矿长、矿长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分包,规范二包,杜绝三包。同时,必须将分包项目报安全部门登记备案。
5.3.2 外委施工(检修)单位需要使用工程所属单位的风、水、电、设备设施以及大型材料上下井时的联系程序是:外委施工(检修)单位提前书面报告→工程(检修)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工程(检修)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业务职能组→主管矿长。经批示同意后才能实施。
5.3.3 井下爆破作业工作面贯通时的联系程序是:外委施工单位提前书面报告→工程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工程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业务职能组→主管矿长。经批示同意后才能实施。
5.3.4 井下突发险情或遇紧急情况时的联系程序是:现场当班施工人员→←所在单位调度室→←安全组→←所在(水平)值班长→←外委施工(检修)单位当班带班人。
5.4 工程主管部门在工程(检修)项目招投标中,必须有安全部门参加,工程主管部门在招标前应通知投标单位准备符合承接工程条件的全部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不准参加投标,并追究工程主管部门的责任。
5.5 矿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采用日常检查、月检查相结合,即每月安全环保科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进行一次安全综合检查,实施每季通报考核;被排为最后一名的追加考核2000元,本年度内连续两个季度被排为末名的将取消下一个工程项目的竞标资格;取消年度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安全评比。
6 检查与考核
6.1 安全环保科和矿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按季、月、日对矿区各工程(检修)施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并将年度评比结果报矿业公司安环处。
6.2 各外委施工单位每月对内部的外协队伍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6.3 外委、外协(检修)单位进入矿区范围内施工后,工程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要将其纳入本单位正常的安全管理,凡发现外委、外协单位施工人员有严重违规违制现象,安全环保科除对其考核外,还对工程主管部门按矿有关规定考核。
6.4 外委、外协单位的考核除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外,矿特作如下规定:
6.4.1 违反用人规定且无用人档案的,经检查发现或工程所在单位(车间)举报,扣款1000~3000元/人;
6.4.2 外委、外协(检修)单位发生工亡事故费用按合同规定处理,除处以1.2万元罚款外,工程结束后,根据事故原因、责任,由安环科提出收回《武钢安全资格合格证》,予以吊销,将该单位清退,报矿领导和矿业公司批准后执行;
6.4.3 外委工程(检修)主体承包单位的分包项目未经矿主管副矿长、矿长审批同意的且未报安全部门登记备案的处罚2000~5000元;
6.4.4 现场未挂牌施工,没有明显的区域划定标志和危险预知对策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单位,未造成事故的处罚1000~2000元,造成重伤以下事故(含重伤)处罚5000~8000元;
6.4.5 施工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班中未挂牌上岗的,未穿规定工作服或未戴安全帽的,氧气、乙炔动火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且无防回火装置的以及其他性质的严重违规违制行为,从安全保证金中处罚100~300元/人.次;
6.4.6 凡发现施工人员有冒名顶替的一经发现处罚500元/人.次,情节严重的收回《武钢安全资格合格证》,并请示集团公司或矿业公司予以吊销;
6.4.7 凡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高空作业(2米以上)未系安全带等严重违规行为处罚1000元/人.次,现场违规违制现象严重,事故隐患多且未及时整改或改进的处罚1000~3000元/次,暂扣《武钢安全资格合格证》,勒令停工2~5天整顿;
6.4.8 凡未履行工作联系程序且未办理手续的因而造成甲方生产影响或中断,一经举报,安全部门核实处罚2000~5000元/次;
6.4.9 外委、外协(检修)施工单位有三班倒的施工班组未指定专人带班或未实行带班制的处罚500~1000元/次;
6.4.10 凡发现无《武钢安全资格合格证》的主体承包单位或分包外协施工队伍在现场进行工程(检修)项目施工作业的,要立即停止施工(检修),对工程(检修)主管部门扣发激励工资1000元,对外委、外协施工(检修)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并清退出武钢矿山市场,并考核工程(检修)主管部门。
6.5 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追加考核。
6.5.1 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两穿一戴”,不规范,下井未穿荧光“反光背心”或未佩挂下井“上岗证”的扣款100元/人;
6.5.2 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人员变动情况未及时上报工程主管部门、工程所在单位和安全部门,经检查发现扣款200元/人;
6.5.3 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不符合本质安全化,且未及时整改的扣款500元/项;
6.5.4 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工业垃圾及废水未按要求定点排放及施工现场的工具、材料未有序放置的扣款500~1000元/次;
6.5.5 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所使用的风、水、电未按指定地点搭接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扣款500~1000元/次;
6.5.6 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未挂施工标志牌,或施工标志牌字迹模糊不清或未对施工区域进行封闭的扣款1000~2000元/次;
6.5.7 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发生轻伤以上或险肇事故未及时上报安全部门的扣款2000元/起.次;
6.5.8 其它违章违制按矿有关办法考核。
6.6 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未按规定检查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按下列标准考核,从月绩效工资中扣除:
6.6.1 进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及文字安全交底,未接受安全教育或无被交底单位的签名记录扣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月绩效工资各500~1000元;扣单位责任领导绩效工资200元。
6.6.2 未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安全会议文件、精神,且无记录的扣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月绩效工资各200~500元;扣单位责任领导绩效工资200元。
6.6.3 每月未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进行2次安全检查的,且无记录的扣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月绩效工资各200~500元;扣单位责任领导绩效工资200元。
6.6.4 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以及相关证件未进行审定、确认或把关不严的扣工程主管部门月绩效工资3000元;扣单位责任领导绩效工资500元。
6.6.5 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特种设备的本质安全化检验检测情况未进行检查、确认的扣工程主管部门月绩效工资500元,扣单位责任领导绩效工资100元;
6.6.6 签定《安全协议》时,无《工程合同》且未交安全部门备案的扣工程主管部门月绩效工资500元,扣单位责任领导绩效工资100元。
7 附录和记录表式
7.1 外委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
7.2 本铁矿外委工程安全签证
第9篇 铁矿企业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认真执行健康、安全与环保的法规、标准,把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纳入企业管理中;
2、在编制生产经营计划及发展战略规划时,应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和目标;
3、参与对基建工程、生产维修项目、扩建、改造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
4、严格审查产品外销的安全运营手续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销售产品、地点、人员和制度,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5、在进行企业基层单位达标评定中,把安全工作列为首要评定条件。
第10篇 铁矿尾矿库安全管理细则
一、总则
1、根据“冶金矿山尾矿设施管理规程”结合本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2、尾矿坝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尾矿的浓缩、分级、输送回水和筑坝,进行尾矿库内水量调配、防汛、抗震和环境保护以及做好尾矿设施的检查维护,监测等各项工作。
为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行,必须做好筑坝、护坝、坝体排渗等到工作。
3、尾矿设施管理,必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重于抢、有备无患”的方针。
4、各级领导必须把尾矿设施的安全运行纳入生产计划,要尊重科学,按客观规律办事,凡涉及尾矿坝内必要的工程项目,不得无故缓建或停建。
5、尾矿库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法令,本细则与国家规定有矛盾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二、技术措施
1、尾矿库内的水位与坝顶之间的安全高差,一般控制在1米以上,雨水季节(汛期)要确保1.5米以上。
2、库内沉积滩长应保持60米以上,滩坡1.5%,最小澄清距离确保30米。
3、库内回水和坝体中的渗水,其固体含量不得超过50mg/l。
4、库内排砂沿坝长铺设一条主干管,每隔10米,设一个排砂口,排砂口由支管、闸阀等组成。
5、筑坝,采用上游式人工尾矿筑坝,每期子坝升高1.5米,外坡形成1:5坡度。
6、外坡植被,每期砂坝堆成后,外坡用蛇皮袋装土堆砌、坝顶回填耕植土300毫米,并在春季种上草皮,撒上草种。
7、外坡排水。为避免雨水对坝体冲刷拉沟,坡外坡台阶内侧沿坝长应砌横沟,沿坝肩砌截水沟,与纵沟相通,直排坝下排水总沟。
三、安全监测
1、尾矿库大坝底端每隔20米设一个测点,观察大坝沉降和水平位移情况,变形观察每半年由地测科测定一次,并将测定结果抄送有关部门。
2、定期对坝体浸润线进行测定,浸润线每月测一次,汛期增加测定次数。
3、回水、渗水的测定。回水、渗水的流量和固体含量每月测定一次,特殊情况下随时测定。
4、尾矿坝外坡坡面要求干燥,发现坡面有沼泽化现象时,要加强观察,弄清原因,妥善处理。
四、安全管理
1、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实行矿部、车间、尾矿坝维护班三级管理。
(1)、矿部管理
矿领导中有一名领导主管尾矿库工作。
生产科对尾矿库日常生产管理工作负责。
总工办(技术管理部门)对尾矿库的技术工作负责,并把所有库内工程的技术资料归档。定期检查尾矿库各部位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安环科负责尾矿库的安全检查,对尾矿库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定期测定回水,渗水水质情况。
(2)、车间、班组级管理
车间应有一名主任管尾矿库工作,配有专职或兼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尾矿库技术管理工作,监督各项工程的质量,做好隐蔽工程记录,经整理后归档,做好尾矿库的检测工作。
车间安全员负责各级检查提出的安全问题的整改落实,监督护坝大班人员对尾矿库的维护管理。
护坝大班人员负责尾矿库生产以及日常堆坝、护坝、巡坝和坝面维护等工作,发现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渗水量较大或渗水浑浊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2、雨水季节(汛期)的安全管理
矿、车间二级各自成立防洪防汛领导党小组,负责汛期尾矿库的安全检查,落实抢险物资、通讯联络、交通运输等各项准备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制定抢险方案,组织人员实施抢险。
3、明确护坝工岗位职责
巡护坝工各级每班不得少于2人,负责值班巡视库区,正常情况下,对库区主要设施,如排洪涵道、排洪品、截水沟等每班巡视一次,做好巡视记录。遇暴雨时(汛期)不间断地巡视,并每小时向车间报告巡视情况。
4、做到排砂均匀
坝体上各卸砂口,应做到排砂均匀,沉积滩滩面均衡,以免产生侧形坡,扇形坡和滩内积水现象。
5、尾矿库应建立以下制度
(1)、巡、护坝工岗位职责。
(2)、定期监测制度。
(3)、安全检查制度。
(4)、堆、护坝制度。
(5)、护坝工技术操作规程。
第11篇 某铁矿项目部采、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为保障太钢袁家村铁矿采剥工程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道路交通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1.2条:各级必须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第1.3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三不生产”,即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第1.4条: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即定责任人、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整改,整改完毕后通知安全员验收。
第1.5条:定期、不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
第1.6条:对各类事故均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即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没有制定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章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规定
第2.1条:施工作业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规章制度。全面抵制“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2.2条:施工人员必须熟知和严格遵守、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措施。除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外,必须坚持工前交待、工中检查、工后总结安全的“三工制度”。
第2.3条:凡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耳聋、色盲,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2.4条:工作中切实保证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做到“三不伤害”即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
第2.5条:机械、车辆驾驶员和电、气焊及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6条:施工人员禁止在悬崖、陡坎、沟、槽、坑等危险部位坡顶、坡底处走行、乘凉、停留、坐卧、休息。
第2.7条:禁止酒后上岗作业和进入施工现场。
第2.8条:机械、车辆运行过程中,禁止吸烟、戴耳机听音乐和接、打电话。
第三章 进场机械车辆安全规定
第3.1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车辆必须保证制动系统、照明系统、转向系统、防火系统齐全有效,否则禁止使用。
第3.2条:施工现场临时停放在工作面上的机械车辆,距台阶或边坡坡底线15米以外,距台阶或边坡坡顶线4米以外的平整地面上,既不能影响其他设备作业,又要确保安全。
第3.3条:所有机械车辆加油时,严格遵守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听从加油员的指挥,必须熄火加油,禁止吸烟、明火、打手机,加完油后立即离开。用流动式加油车加油时,不准设备接近加油车,应由加油车靠近设备加油,加油车离开后设备方可起步。
第3.4条:采掘、运输、排土等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
第3.5条:运行前检查机械、车辆周围和下部是否有人员、设备或障碍物。
第3.6条:在启机后,应倾听机器运转声音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噪音、异常振动;有无异常气味;观察仪表和指示是否正常,在确认没有问题后,试运行,无异常后,进行正常施工作业。
第3.7条:强化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禁止带病运行。
第3.8条:自卸运输车辆前轮胎必须使用新轮胎,禁止使用旧轮胎或翻新胎。
第四章 铲装作业安全规定
第4.1条:铲装现场必须做到工作面整洁,挖掘机不准三支点作业,即必须保证履带处于平整地面,保证驱动轮、引导轮和各个支重轮受力均衡,否则应先平整工作面。
第4.2条:挖掘机铲装未爆破的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爆破的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第4.3条:两台以上挖掘机在同一台阶同时作业,间距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米。
第4.4条:挖掘机引导汽车就位装车地点必须是汽车尾部正对临空面,汽车驾驶室距临空面坡底线的距离至少5米。
第4.5条:铲装作业必须采用自上而下顺层开挖的方法,禁止掏底开挖,工作面不准留有伞檐。
第4.6条:铲装操作中时刻注意工作面的变化,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设备开到安全地带。
第4.7条:在采掘设备回转半径范围内,严禁人员、车辆停留或通过。铲装时铲斗禁止从运输车驾驶室上方越过,车就位停稳后方可装车。
第4.8条:铲装第一斗不准装大块,不准高吊铲斗装车,卸料时铲斗底离厢斗底板不得超过50厘米,铲斗不准磕碰车帮和厢斗底板,不准将物料装在运输车护板上,禁止偏装和超装。
第4.9条:装入车厢斗内的大块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方准发出运输车驶离信号。不能装车的大块应单独存放,即不能影响挖掘机回转又不影响汽车运行。
第4.10条:不准用铲斗强行挖掘爆破后未解体的岩石。不准用铲斗砸大块、横扫大块。遇到硬岩时,不准强行用斗齿挖掘,不准强行用一侧斗齿挖掘。
第4.11条: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米。
第4.12条:挖掘机应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挖掘机上下坡时,驱动轮应始终处于下坡方向;铲斗应空载,并下放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悬臂轴线应与行进方向一致。
第12篇 某铁矿电力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电力安全法规、电力行业标准、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并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运行安全;
3、负责电力装置工程,安全措施的审查及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保管;
4、负责对参与本单位承装、承修电力工程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核;
5、负责临时用电计划的审核、批准与监督、检查;
6、负责单位员工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
7、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对电力设备方面的事故隐患及时安排整改和验收;
8、参与对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51位用户关注
77位用户关注
83位用户关注
95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