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城质量管理检查标准
第一条 商家所出售的商品入场,物业管理人员必须要求商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审查:
1、供应商或生产厂家营业生产许可证、合格证书、质检合格证、代理证书复印件或传真件。
2、提供商或生产厂家的厂址、办事处地址及详细通讯联系方式、联系人等。
3、供应商或生产厂家提供的生产经营产品名称、种类、规格、型号的清单和相应质检报告书。
4、供应商或生产厂家直接出具的质量信誉卡担保书及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或传真件。
5、由供应商或生产厂家签定的有效赔付合同。
6、经营产品'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详细说明。
第二条 商家必须签订'进场厂商关于质量信誉卡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物业人员须严格督导执行;
第三条 商家必须签订'质量担保协议合同',物业管理人员同时应严格督导其执行情况;
第四条 物业管理人员应督促商家执行'关于三包的若干规定'。使用**统一印制的'质量信誉卡';
第五条 入场商家应严格执行所有关于'质量信誉卡'和'三包'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物管人员应督导商家在出售商品时,必须向消费者出具'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七条 若有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事件出现,一经查实,商场视其直接影响**的信誉,同时对相关商家予以重处;
第八条 商场应坚决取缔与企业形象不符,乱摆乱放的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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