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切实加强液氯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氯气安全规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pvc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pvc项目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使用液氯或氯气的安全管理,液氯充装见《液氯钢瓶(罐车)充装管理标准》。
3 管理要求
3.1在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使用氯气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氯气安全规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pvc项目有关的规程和制度。
3.2氯气生产、使用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向公安、卫生、环保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
3.3氯气生产、使用的厂房、库房建筑必须符合《建设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4氯气生产、使用场所的卫生和环境条件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
3.5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6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车间(部门)负责人(含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工艺过程和设备性能,并能正确指挥事故处理。
3.7从事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的管理及操作人员,应懂得氯气物理化学性质、中毒原理、急救方法,并掌握急救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3.8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现场,应配备足量的抢修防护器材,并定期检查和保养。
3.9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
3.10液氯储槽区应配套事故氯气吸收处理装置。
3.11生产、使用氯气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氯气泄漏报警仪,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容许浓度为1mg/m3。
3.12液氯、氯气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
3.12.1氯气系统管道必须完好,连接紧密,无泄漏;
3.12.2氯气设备和管道外的连接垫料应选用石棉板、石棉橡胶板、氟塑料、浸石墨的石棉绳等,严禁使用橡胶垫;
3.12.3定期清除滞留在设备和管道内的反应生成物,消除堵塞;
3.12.4氯气设备中,应使用与氯气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润滑剂;
3.12.5液下泵、贮罐等必须装有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等安全装置。安全装置必须保持灵敏、好用。
3.13设备管道检修时,必须执行相关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检维修管理制度。
3.14液氯钢瓶的管理,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
3.15销售液氯时要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16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液氯。
4 液氯的安全使用
4.1pvc项目新液氯用户,须经安全环保部审核确认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方可供氯,氯气供应部门应当建立供应台帐,用户不得任意将液氯钢瓶自行转让他人使用。
4.2液氯钢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两瓶阀连线与地面垂直,用上面的阀为气相氯气,用下面的阀为液态氯气,钢瓶须牢靠定位。
4.3使用钢瓶时,必须有称重�器,使用前和使用结束后均应登记重量,瓶内液氯不能用尽,应保留5kg以上的余氯。使用氯气系统应装有膜片压力表(如采用一般压力表时,应采取硅油隔离措施)、调节阀等装置。操作中保持钢瓶内压力大于使用侧压力。
4.4严禁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可采用45℃以下的温水加热。
4.5严禁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钢瓶附近。
4.6钢瓶与反应器之间应设置截止阀、止逆阀和足够容积的缓冲罐,防止物料倒灌,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水处理用氯应在钢瓶和水管之间设置安全、可靠的加氯设施。
4.7连接使用装置的金属软管应经耐压试验合格,如果用紫铜管应预先经过退火处理。
4.8不得将钢瓶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场所。
4.9应有专用钢瓶开启扳手,不得挪作它用。
4.10开启瓶阀要缓慢操作,关闭时不能用力过猛或强力关闭。
4.11钢瓶出口端应设置针型阀调节氯流量,不允许使用瓶阀直接调节。
4.12作业结束后必须立即关闭瓶阀。
4.13使用液氯钢瓶处应有遮阳棚等,钢瓶不得露天曝晒。
4.14空瓶返回时,应保证安全附件齐全。
4.15烧碱分厂每月对到期待检钢瓶进行统计,并进行处理。
5 液氯的贮存安全
5.1液氯钢瓶的贮存安全
5.1.1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必须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5.1.2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必须分开放置,并不得与其它气瓶混放,严禁同室存放其它危险物品。
5.1.3重瓶存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5.1.4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至少1.5米)。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5.1.5仓库内钢瓶瓶嘴严禁靠墙,且瓶嘴一律朝同一方向。
5.1.6仓库内应放置防毒面具和灭火器材。
5.1.7保管员每天对库内存放的液氯重瓶进行检查,采用摸(摸每一只钢瓶外表温度是否升高)、听(听每一只钢瓶是否有泄漏的异常声响)、嗅(闻一下库内是否有氯气味),库内要建立《安全检查记录本》,每一次检查要详细记录。
5.2液氯罐车的贮存安全
液氯罐车应停放在遮阳处,避免曝晒,防止压力异常升高。
5.3液氯钢瓶的装卸安全
5.3.1液氯钢瓶的装卸必须在有资质的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5.3.2钢瓶装卸、搬运时,必须戴好瓶帽、防震圈,严禁撞击。
5.3.3钢瓶装卸时,应采用起重机械,起重量应大于瓶体重量的一倍,并挂钩牢固。严禁使用叉车装卸。
5.3.4起重机械的卷扬机构要采用双制动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正常。
5.3.5夜间装卸时,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5.4液氯贮罐的使用安全
5.4.1贮罐输入或输出管道,应设置双阀,定期检查,确保正常。
5.4.2贮罐的贮存量不得超过贮罐容积的80%。
5.4.3贮罐设置的安全要求
5.4.3.1在贮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和可燃物品;
5.4.3.2液氯贮罐基础每两年检测一次,发现基础下沉必须及时处理;
5.4.3.3贮罐区应设置安全标志,配备相应的抢修器材,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
5.4.3.4贮罐应定期检验。
5.5液氯钢瓶发货管理
5.5.1液氯购货单位必须提供《液氯购买证》或《液氯准购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复印件,由烧碱分厂负责建档、备查。
5.5.2通过公路运输液氯钢瓶的液氯用户必须提供《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复印件,由烧碱分厂负责建档、备查。
5.5.3烧碱分厂发货前,应对运输单位、运输车辆的资质和驾驶员、押运员的从业资质进行审核查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提供“四证”的复印件(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烧碱分厂负责建档(包括记录台帐、资质复印件等)、备查。
5.5.4pvc项目负责送货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由烧碱分厂负责申办和建档。
5.5.5审查合格的运输单位,烧碱分厂根据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重量予以发货,绝不允许超过核载量,同时,每次液氯运输量不得超过10吨。
5.5.6烧碱分厂保管员发货时,应再复称,并做好记录。
5.5.7烧碱分厂保管员负责检查运输液氯钢瓶的车辆是否配备了灭火器、竹签、木塞、铅封等堵漏抢险器材和防毒面具等抢险防护器材;是否配备了木楔、钢缆或钢索等系固工具;要检查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是否齐全;检查危险化学品告示牌和“毒”、“爆”文字是否清晰;否则,不予发货。
5.5.8液氯钢瓶装车时,只允许单层放置,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
5.5.9液氯钢瓶按要求装上车后,应用木楔塞紧,防止上路后前后滚动;
然后用钢缆或钢索拴牢,防止上下坡时,因钢瓶后压或前挤而发生事故;车后挡板挂钩要拴牢。
5.5.10司机和保管员共同检查确认套圈、瓶帽、系固牢靠后,双方在《瓶装液氯发运记录》上签字。
6 液钢瓶采购要求
6.1生产技术部根据生产需要,提供液氯钢瓶的采购计划。
6.2采购部门负责液氯钢瓶的采购,采购时必须查验液氯钢瓶生产厂家的资质(包括生产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查验液氯钢瓶是否有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6.3设备部负责液氯钢瓶的质量验收(包括液氯钢瓶实物和技术资料的验收),并负责建档登记。
6.4设备部负责新购进钢瓶的质量再检验,合格后登记在册并投入使用。
7 本标准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考核,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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