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了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安全标志牌的设置原则,目的是提醒和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使安全设施的标准化、规范化,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安全设施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安全设施的义务,对损坏的行为,有权制止。
第四条 本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规定划分的原则是依据《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区域设备划分和职责分工规定》划分界定。
第五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如发现不妥或漏划,界定不清区域,由安监部进行协调界定,并提出管理区域变更通知,各单位应按照管理变更区域执行,不得推诿。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安全设施标准化实行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粉煤灰公司,按照设备、系统分工,分别负责,安监部为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
第七条 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 总工程师
副组长:设备部主任、 安监部主任
成 员:发电部主任、检修公司经理、粉煤灰公司经理、设备部分管副主任、物业公司经理
第八条 安全设施管理工作小组职责
(一)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安监部是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全厂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执行。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粉煤灰公司、物业公司负责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等工作。
(二)总工程师是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负责贯彻上级有关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执行。
(三)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有关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执行情况,积极开展安全设施标准化督促工作。
(四)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粉煤灰公司、物业公司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安全设施标准化标志牌的检查、统计、汇总、完善并建立健全安全设施标准化台帐。
(五)安监部负责对安全设施标准化的牵头、协调、完善工作。
(六)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粉煤灰公司、物业公司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粉煤灰公司、物业公司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脱落、损坏、丢失及时统计、汇总上交安监部统一安排计划补充。运行单位负责对操作管辖范围内设备标识牌的检查、统计、汇总、制作、悬挂增补等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设施完好。
第三章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第九条 设备部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各开关室、主变、升压站、电缆室、油区、制氢站等所辖区域的重大危险源及防控安全设施标志的管理。
第十条 发电部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汽机、锅炉、电气、化学、燃料、脱硫脱硝等区域主辅设备操作管辖范围内设备系统管道色环、介质流向的管理工作。
(二)发电机、励磁小室、主变、开关站、启备变、高低压厂用变压器、6kv配电,400v母线pc及各mcc母线;汽机、锅炉、电气、化学、燃料、脱硫脱硝主辅设备、电气设备、直流系统、控制箱、柜、端子箱、燃料区域6kv系统、脱硫区域6kv系统、除灰区域6kv及400v系统电气设备等所辖区域的设备、阀门标志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部室、公司机务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机、炉、燃料、各泵房等所辖生产区域的安全设施标标志牌、防止碰头线、防止绊跤线、防止踏空线、禁止阻塞线的安全警示目视管理。
(二)生产现场平台、人行通道、升降器等有坠落危险的场所固定防护围栏、临时防护遮拦、临时提示遮拦、输煤皮带两侧所设置的输煤皮带防护遮栏、跨越桥两侧设置跨越桥遮栏、输煤皮带滚筒设置滚筒防护网的安全防护管理。参数及规格符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
(三) 机、炉、化水、燃料、各泵房等所辖生产区域的转动设备转动方向标志标的管理。
第十二条各部室、公司电气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 6kv、220kv、500kv开关站、主变升压站、机、炉、燃料、化水、除灰、脱硫等所辖区域主辅电气设备、直流系统、控制箱、柜、端子箱、配电盘、仪表盘变送器柜、开关室、电缆室等区域安全设施标志牌、禁止阻塞线、安全警戒线的安全警示目视的管理。
(二)各配电室、电缆夹层、热控设备间等区域进出口门处所设置防动物板安全设施的管理。
(三)机、炉、化水、燃料、各泵房等所辖生产区域的电气设备转动方向设备标志的管理。
第十三条燃运部门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输煤皮带系统、油泵房等所辖区域安全设施标志的管理。
(二)燃料区域设备标志牌的管理。
第十四条 粉煤灰公司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除灰、脱硫等所辖区域的主辅设备、系统管道等设备、阀门、系统管道色环、介质流向及设备标志的管理。
(二) 除灰、脱硫、电除尘器等所辖区域的安全标志及目视管理。
(三) 脱硫、除灰、电除尘器、各泵房等所辖生产区域的转动设备方向标志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 安监部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 厂区及生产区域安全交通标志、设施的管理。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 检查
(一)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应对各专责人对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提出考核意见。
(二)安全设施专责负责人应定期对所属区域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脱落、损坏、丢失及时统计、汇总,确保安全设施完好。
(三)加强对安全设施标准化日常管理,实行动态对标检查,每次检查要有详细检查记录,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标准化台帐,记录齐全,归类科学易统计易检查。
(四)各项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专责人应认真做好月度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考核
(一)对损坏、擅自移动或拆除安全设施标志的行为。
考核-50元。
(二)安全设施管理专责人应定期对现场安全设施完好情况进行定期巡视检查,因未进行检查,发现残缺或毁坏、丢失一处。考核-50元。
(三)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设施标准化台帐,记录。考核-100元。
(四)未及时完成安全设施整改。考核-100元。
第一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1位用户关注
38位用户关注
52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