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管理规定标准格式
管理规定的标准格式范文: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为使本小区的物业得到安全合理的使用,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为业主和使用人(下统称:“业户”)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昆明安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特制定蓝色港湾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并书面告之业户,以便使业户在此管理规定的指导下,共同来创造一个安心、放心、舒心的生活居住环境,把我们的小区建设成为一个文明、优雅、舒适、安全的模范小区。
一、安置入住须知
(一)本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下简称:“服务中心”)设在小区第 栋 单元 室,服务中心经理是: ,联系电话为: 。业户入住小区,首先应到服务中心办理相应手续。
(二)办理人住手续时,请您以《交房通知书》为凭证,服务中心将对您进行入住登记。
(三)交接房屋前,请您按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交纳相应费用,并签订物业管理相关文件。
(四)交接房屋前,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随您一起去查验房屋,核对水、电、煤气表的底数,并对查验的情况记录在案。对房屋的不完善之处,验房工作人员将为您处理。验房后,请您同工作人员在验查表上对验查的实际情况作好记录和签章。验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您自存,一份交服务中心备案。
二、服务及投诉的管理规定
(一)当您需要小区服务中心的服务和帮助时,可采取当面或电话等方式向服务中心提出。
(二)对本小区管理的有关事项,当您有疑问时,可向服务中心提出咨询,并要求得到答复。
(三)对小区中违反规定的建筑、装修和其它行为,您都有权向小区服务中心投诉,并要求服务中心加以制止和纠正。
(四)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您有权提出意见和批评,并有权对服务中心违反政策法规的人员和事宜进行设诉。其投诉程序是,工作人员有问题,可向小区经理投诉;小区经理有问题,可向物业服务公司投诉;物业服务公司有问题,可向政府部门投诉。
(五)假如您对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不满,请不要直接进行惩戒,而应向服务中心提出,由服务中心对其采取管理和惩戒措施。
三、装修管理规定
(一)当您入住小区后,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自主聘请他人对产权单元或使用单元进行装修改造,有权自行选择施工队。但安装户外设施,必须按服务中心统一的规格、形状、色彩,以保持园区外观的统一整齐。
(二)当您需进行装修时,必须先去小区服务中心填写装修申请表。已经计退了装修保证金的,还须向服务中心补交装修保证金,在办理完申请手续后,才能施工。装修时,必须接受服务中心的监督,没有申请,不交装修保证金装修,服务中心有权责令其停工。
(三)经批准装修的房屋,对其进入小区的施工人员,户主要凭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和照片去服务中心办理出入证,没有出入证,门卫有权拒绝施工人员进入。
(四)装修时特请注意: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外观和用途,特别是对房屋内的承重墙、梁、柱、板、楼屋面、天台、阳台等不得进行拆凿搭建。装修完毕,对周围的环境要及时进行清扫,不得将废物弃于小区道路及其它公共地方。违者,服务中心将按《装修申请表》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装修管理和其有关收费,按《装修申请表》中的规定执行。
(六)装修工人施工,请他们配合保安做好查询登记工作。
(七)装修严控高空抛物或坠物,以免伤害他人。
(八)装修施工,请及时更换钥匙,并及时到服务中心办理房屋验收手续及施工人员出入证退证手续。
(九)房屋装修完工且不经常入住的业主,请及时至物业服务中心进行备案或签订《空置房管理协议》,服务中心将按协议约定,加大对您房屋的巡视、检查力度。
四、卫生管理规定
(一)小区业户应自觉维护公共场地的整洁美观,养成优良的生活习惯。严禁在公共场地乱堆、乱放、晾晒衣物以及丢弃垃圾杂物和随地吐痰。
(二)禁止将装修废料、垃圾、饭渣、废茶叶、布条、头发、卫生巾、避孕套等杂物投入厕所和下水道,以免造成下水堵塞。
(三)对生活垃圾,请将其封存于垃圾袋内,置放于住宅附近的垃圾存放桶中,并尽可能保持垃圾桶周围的清洁。垃圾桶中垃圾的清倒,由小区服务中心负责。
(四)小区中禁止饲养家禽和牲畜,对宠物应加强管理,以保持小区清洁卫生和安宁。
(五)小区中禁止燃烧各种废弃物品。
五、安保管理规定
(一)小区业户应积极配合服务中心搞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请不要在家中存放大量的现金,贵重物品要妥善收藏。
(三)外来访客进入小区或庭院,需由被访者确认或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四)发现可疑迹象或突发事件时,请您立即通知小区服务中心,同时要敢于询问、敢于搏斗、敢于呼救和挺身而出。
(五)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相互关照。一家有事,大家帮忙。
(六)当您的大件物品需拿出单元或小区时,请到服务中心办理放行手续。
(七)禁止将危险品、化学品、污染品和不良品带入或存入小区。
(八)请不要将私人物品随意放置在公共区域(包括单车、摩托车、汽车)以免无人看护引起丢失。
(九)为了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单元,不要将门禁卡交于无关人员。进出时请关好单元门,遗失了门禁卡,及时到服务中心补办。
(十)发现可疑人员,及时与物管工作人员联系。
(十一)睡觉或外出,注意自我防范,查看门窗是否关闭。
(十二)长时间外出,请切断室内电源,关闭水阀、气阀,保管好现金及贵重物品。
六、绿化管理规定
(一)保护绿化人人有责。
(二)禁止在小区草坪上行走和坐卧。
(三)禁止攀摘园区中的花木。
(四)禁止向绿化带中丢弃瓜皮、纸屑及废弃
(五)禁止利用小区树木牵拉绳索、晾晒衣物。
(六)禁止侵占小区公共绿化和将公共绿化改为用。
(七)禁止宠物在绿化带中大小便。
(八)禁止将小区盆栽私自拿回家中栽种。
七、居住管理规定
(一)小区业户除了对自己拥有的住宅具有使用、管理、保护的权利,还对住宅以外的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如:楼梯通道、天台、区内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休息场所、体育设施、停车场等拥有使用、保护的权利。
(二)小区业户在使用其名下的住宅时,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严禁在小区内聚众喧闹,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放高音喇叭等。
(四)业户婚庆、聚会、治丧等活动不要超过晚上12点,以免影响其它业户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五)小区业户不得自己调动水、电表或不通过自己的水电表用水、用电。发现自己水、电表有问题时,应及时向服务中心报告备案。
(六)注意用电安全。发现电器、线路、设备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或报告,严禁在室内线路上接动力设备和大功率电器,以免引起火灾和触电事故。
(七)使用煤气,应十分注意通风和正常使用,使用完毕,应关好煤气。睡觉、离开房屋前,应十分注意煤气阀的关闭状况,严防火灾和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
(八)业户如需长期离开住宅,应将其联系的地址、电话等告知服务中心。同时,请务必检查和关好水、电、煤气总阀,以免泄漏造成损失。
(九)小区中禁止损害社会公德的行为。
八、房屋维修管理规定
(一)新建房屋,自每幢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和开发商共同负责保修。
(二)保修期满,由业户自行承担房屋修缮责任并承担修缮费用。在业户承担修缮费用的前提下,物管企业承担园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业户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修缮,由业户自行承担(包括下水管道的疏通),业户可以自行修缮,也可委托物管企业有偿修缮。
(三)凡属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由其行为人予以修复或给予赔偿。
(四)业户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有可能危害毗邻住户的安全和使用时,应在收到小区管理处的通知后及时负责修缮。
(五)业户有权要求毗邻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如对方不予配合,可要求服务中心出面干预或组织调解实施。
(六)小区业户对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落、上下水管道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七)小区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的修缮,其费用由全体业主按份额比例分担。
九、停车管理规定
(一)小区停车场、自行车存放处24小时为您服务。
(二)业户应按规定交纳停车费用。
(三)小区业户应严格按指示牌上规定的地点停放车辆。
(四)小区中机动车限速在每小时5公里以下,严禁在区内加油修车。
(五)停车场内禁止存放汽油、柴油、纸张、纸箱等易燃物品。
(六)购买和租用了固定车位的业户,应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固定车位内,避免阻碍其它车辆停泊。
(七)停车场停放的车辆,要关闭好车窗,车上不要存放贵重物品;并且请勿占用消防通道,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八)业户在园区内停车,如造成其它业户的车辆或公共设施、设备损坏,应照价赔偿。
十、消防管理规定
(一)请不要在小区非吸烟区吸烟,在可吸烟区域,应谨慎处理好烟蒂及明火。
(二)业户住宅内应自备必要的灭火器及消防设备,并经常进行常规性检查,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三)用电过程中,应定期对电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外出、睡觉或突然停电时,要注意切断电源,使用电热器具,应特别加以注意。
(四)小区中绝对禁止堵塞消防通道、应急出口和通向房顶出口的行为,禁止损坏消防设备和其它控制设备。如遇火情,业户有权动用园区中的灭火器、消防水喉、水管等进行灭火工作。
(五)不要用取暖设备烘烤衣物。若是临时烘烤衣物,一定要有专人看管。
(六)为了保证自己和毗邻住户的居住安全,请不要在住宅或楼道存放生活废弃物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七)注意儿童,勿在户外户内玩火、随意燃放烟花爆竹。
(八)发生火灾,要保持冷静,立即通知服务中心或报警,并正确指示起火位置。
十一、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一)小区住户在进行房屋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时,必须在上述行为发生的一个月之内与新业户一起到园区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办理入住手续,结算有关费用。
(二)凡因房屋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其它形式处置而未到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的,服务中心将视该住宅仍属原业户,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经济纠纷仍由原业户承担。
(三)房屋租用户可凭租约及业主委托书代业主交纳管理、水、电费及其它的费用,但服务中心只将其视为代办形式,而所有因房产发生的一切事务、费用仍由业主负责和承担。
(四)所有因房屋出售、转让、馈赠、抵押、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而成为其承受人的,承受人享受相应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包括遵守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和其它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2篇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认识和了解与公司生产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更新、适用性识别和管理。
第三条 职责
1.安全部负责定期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识别其适用性,追踪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并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2.相关单位负责获取本单位适用的安全标准并将适用的安全标准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3.相关单位应建立本单位适用的安全标准清单,并交安全部备案。
4.安全部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和各单位的安全标准清单汇总后应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库,并定期进行更新。
第四条 控制程序
1.获取途径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通过官方网站、行业报刊、数据库、书籍和中介服务机构、媒体及上级有关部门等渠道获取。
(2)地方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从各级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获取。
2.识别适用性
(1)安全部根据公司的特点,识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
(2)相关单位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识别本单位生产、服务过程中各类安全生产标准的适用性。
(3)安全部应将获取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中的适用条款对相关单位进行传达。
(4)当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对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识别。
(5)安全部应及时获取最新适用于公司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评审工作。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
(1)相关单位应对本单位获取和识别的安全标准妥善保管并建立台账,负责跟踪其变化。
(2)安全部应对各单位已获取和识别的安全标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汇总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库,并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情况。
(3)安全部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转发给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并传达给相关方(承包商、供应商等)。
(4)安全部应将过期或作废的安全生产法律文件及时收回。
(5)安全部和各单位应定期、经常性地进行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和安全标准,安全部每年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编制符合性评价报告。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和处理公司生产组织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会议。
第三条 职责
1. 各单位负责人应对相应的安全生产会议进行组织领导。
2. 安全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 各单位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工作。
第四条 程序与要求
1. 规定会议类别和会议内容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会议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特殊情况扩大参加人员范围。会议主要内容:
① 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传达上级的有关通知、文件和会议精神;
② 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措施;
③ 研究部署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时间进度;
④ 调度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疑难问题的解决进度情况。
⑤ 表彰先进,通报违章违纪。
⑥ 重大安全技术项目的讨论、研究及决策。
(2)公司安全员例会
公司安全员例会由安全部组织,每周召开1次。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安全员参加。特殊情况,可扩大参加会议人员范围。会议主要内容:
① 各单位汇报近期的安全生产情况;
② 介绍同行业近期的安全生产形势;
③ 传达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
④ 分析季节性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防范措施;
⑤ 分析近期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指出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⑥ 下一步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和建议采取的措施。
(3)安全专题会议
根据某一特定时期、特定情况召开安全专题会,参加人员、内容临时决定。
(4)安全现场会议
根据某一特定情况召开安全现场会,参加人员、内容临时决定。
(5)专业性安全会议
各职能单位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召开专业性安全会议,根据需要召集有关人员召开,解决有关专业问题。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编制并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仙居县供电局设备管理标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资产设备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仙居县供电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华东电网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1999年1 月制定
《台州电业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3 职责
3.1 职能
3.1.1 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工作是企业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局设置“固定资产设备管理网络”,在分管局长领导下,负责全局的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工作。
3.1.2 财务部门是局固定资产设备的综合管理部门,各有关职能科室是局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实物管理部门,应确定专人(兼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1.3 各生产单位是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理部门,应明确设备主人,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3.2 权限
3.2.1 分管局长权限:
3.2.1.1 领导“固定资产设备管理网络”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实物管理和使用管理等部门关系,共同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3.2.2 各有关职能部门权限:
3.2.2.1 生技科负责分管输电线路、配电线路、变电一、二次设备、生产用仪器仪表(除用电外)、检修维护设备、生产管理用工器具等设备。
3.2.2.2 调度所负责分管通讯线路、通讯设备及仪器、计算机及信息化管理系统等设备。
3.2.2.3 用电科负责分管配变、用电、电能计量、城市低压网等设备。
3.2.2.4 农电科负责分管农村低压网设备。
3.2.2.5 安监科负责消防、安全工器具等设备。
3.2.2.6 车队负责交通设备。
3.2.2.7 行政科负责分管生活后勤、办公等设备。
3.2.2.8 办公室负责本企业土地、房产等设备。
3.2.2.9 供销科负责在库的“未使用固定资产”、“封存固定资产”、“不需要固定资产(待调迁)”及已批准报废固定资产的残物“。
3.2.3 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局颁发的关于设备管理的规定。
3.2.4 定期检查监督各制度的执行,保证企业和平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3.2.5 负责审查所管辖设备的调拨、出租、转移、盘盈(亏)、报废、交接等管理工作,其中固定资产调拨、出租、转移、盘盈(亏)、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实物管理部门,由实物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上述资产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报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后,交分管局长审批。及时传达上级对有关设备变动的通知并落实办理。
3.2.6 各专(兼职)管理人员职权:
3.2.6.1 根据对固定资产设备实行归口与分级结合的管理形式,负责分管所辖设备。
3.2.6.2 负责所管辖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转移、盘盈(亏)、报废、交接等日常工作。
3.2.6.3 有权参加对设备交接和专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对检查和验收结果提出鉴定意见。
3.2.6.4 做好两网改造等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按上级文件执行。
3.2.7 财务部门权限:
按仙居县供电局固定资产管理标准执行。
3.3 责任
3.3.1 分管局长:
3.3.1.1 对本企业的固定资产设备全面负责。
3.3.2 各有关职能部门:
3.3.2.1 对经常与使用保管部门的实物和卡片进行核对,指导、帮助使用保管部门做好资产建卡、变更登记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将设备增减变动情况通知财务部门,以便建(撤)卡、列(销)帐,确保卡、物相符。每半年传统同使用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核对一次,以保证帐、卡、物相符负责。
3.3.2.2 对参与定期组织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负责。
3.3.2.3 对保证企业生产活动正常开展负责,制定生产设备运行、维护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3.3.2.4 对分管固定资产有更新、大修、零星购置、事故备品等计划负责。
3.3.3 各保管使用单位责任:
3.3.3.1 对所管辖设备的固定资产卡片台帐负责。
3.3.3.2 对提出固定资产的调拨、出租、转移、盘盈(亏)、报废申请,并根据上级批准办理相应手续负责。
3.3.3.3 对所管辖设备安全运行、维护保养、检修工作负责。
3.3.3.4 对参考固定资产验收、交接和财产清查工作确保卡、物相符负责。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设备卡片登记程序:
4.1.1 变电工程由工程安装单位根据扩建、基建完工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资产目录,编制“设备移交清册”交财务和对口管理部门及接收单位,经验收核对,有交接人双方签字后认可,各部门据此登卡建帐。
4.1.2 线路工程验收结束后,根据“工程竣工移交证书”的基本技术参数登卡、建帐。
4.1.3 各运行保管部门将建好各类设备卡片一设二份,一份交对口科室,一份自留。
4.1.4 其余另星购置,技措技改项目中购置的设备按工程完工单由保管使用部门建卡,并上报对口物资管理部门。
4.2 设备登记要求及编码:
4.2.1 35kv以上的主变、断路器、隔离开关、流压变等主设备按专用设备卡片登记。
4.2.2 其余设备按变电设备卡片要求登记,其中避雷器按相登记,蓄电池及电容器按组登记,10kv高压开关柜及其他高压柜按柜为单位登记,10kv电力电缆按条登记。
4.2.3 高压断路器及主变接线端子箱作为附属设备登记。
4.2.4 35kv以上线路按“送电线路设备登记卡”登记。
4.2.5 配电线路每年建一次清册,以线路专业年报格式填报。
4.2.6 修造设备和工具仪器仪表按“通用设备登记卡”登记。
4.2.7 每个设备需填清资产所属,设备有关技术数据及设备投产年月(以第一次投产为准)。
4.2.8 设备卡片需分类装订成册,作好相应记录,作为原始档案保存,不得无故遗失。
4.2.9 各管理员根据设备卡片还需建立“生产设备明细分类卡”作设备变动台帐用,原则上每二年整理调换一次。
4.2.10 单位编码按输变电设备原则进行。
4.3 设备变动程序:
4.3.1 一般设备变动需由物资管理部门开列“固定资产变更的通知”说明变动依据及原因,经分管局长批准分送财务及变动有关单位。
4.3.2 凡已在有关工程和事故抢修中经上级核准的设备变动,需由设备执行部门开列“固定资产变更联系单”应在说明中注明所根据的批准文件的名称及编号和事故原因,经现场负责人签字报有关部门作变动依据。
4.3.3 施工单位用已形成固定资产设备在现场进行设备调换,必须同时交换设备卡片。
4.3.4 用户投资建成的设备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由用电科统一办理有关资产调拨手续。
4.3.5 目前用户资产设备在我系统运行的,也需登记设备卡片,但不编号。
4.3.6 各单位在每季末根据设备增减变动情况,编制变动季报上报实物管理部门,并进行变动台帐登记。
4.4 设备报废办法:
4.4.1 设备报废基本原则:
4.4.1.1 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4.4.1.2 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4.4.1.3 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4.4.1.4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4.4.1.5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专业会议明确要求淘汰的。
4.4.2 报废手续由使用部门提出,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填报“固定资产报废(损)申请单”报市局批准。
4.4.3 有关工程要求批准更新报废的需写清工程文号。
4.4.4 设备批准报废后,废旧设备由物资科统一处理。设备卡片与报废单作归档处理。
4.5 设备的清查:
4.5.1 使用保管部门的卡片必须每半年与实物核对一次,以保证卡、物的相符。
4.5.2 实物管理部门应根据设备变动情况定期每年一次与使用保管部门进行核对,做到卡、物相符。
4.5.3 财务部门应定期每年一次与生技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的卡片、实物进行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
5 报告和记录
5.1 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主要有:
5.1.1 固定资产设备登记卡
5.1.2 固定资产设备变动季报
5.1.3 固定资产报废(损)申请单
5.1.4 固定资产变更通知单、联系单
5.2 设备管理所形成的报告和记录,按工作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上报。
5.3 本标准执行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篇 输电线路运行管理标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海市供电公司输电线路运行的管理内容与要求、职责内容、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龙海市电网35kv-110kv输电线路的运行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电力部《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电力部《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山东省《电力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条例》
3 职责
3.1 生技部职责
3.1.1 负责制订输电线路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对新建设线路的验收和交接,并督促施工部门进行消缺。
3.1.2 对检修公司提出的线路缺陷,协调其它部门处理。
3.1.3 协助运行部门解决线路运行中的有关技术问题。
3.2 检修公司职责
3.2.1 参加对所建设及改造线路的设计、验收和交接。
3.2.2 协调运行部门解决线路运行中的有关技术问题。
3.2.3 按照要求,统一安排、制定年度线路运行计划。
3.2.4 对设备缺陷提出初步解决意见,报生产技术部。
3.3 运行班职责
3.3.1 遵守输电线路各项运行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认真搞好线路的运行和技术管理工作。
3.3.2 对发现的设备缺陷及时汇总、上报检修公司。
3.3.3 建立健全运行设备的图纸资料。
3.3.4 对新建改建线路进行验收交接。
3.3.5 执行巡视周期,定期召开运行分析会,对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对运行管理的措施,认真落实执行。
3.3.6 组织进行对线路的定期巡视、特殊巡视,夜间巡视和故障巡视,及时发现设备缺陷。
3.3.7 负责线路可靠性统计工作,对如何提高送电可靠性、降低送电事故率提出建议。
3.3.8 负责运行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考核。
3.3.9 对违反线路运行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在输电线路的运行管理中,要坚持电力工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标准、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
4.2 输电线路的运行管理工作由生产经理和总工程师领导, 生技部是公司输电线路的技术管理部门,检修公司是输电线路的具体管理部门,运行班是输电线路运行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其行政正职是输电线路运行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4.3 根据部门分工,凡我公司投资建设的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架空输电线路由线路运行班负责运行管理,用户投资建设的线路一般由用户自己负责,也可根据协议由我公司实行代管。
4.4 线路运行班要及时掌握输电线路的运行状况,配备足够的巡检人员和必要的巡检、交通工器具,按工作性质和任务进行定期巡视、特殊巡视、夜间巡视和故障巡视,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和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情况,并为线路检修和故障处理提供项目和内容。
4.5 线路巡检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沿线环境情况、杆塔和基础情况、导线和架空地线情况、绝缘子情况、防雷及接地装置情况、附件金具及其他设备情况六个方面。
4.6 线路巡视一般是用徒步目测和仪测进行,对于一些在地面难以观察清楚的部件,还要定期登上杆塔检查。
4.7 巡视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平原和丘陵地区可单人巡视,山区线路、特殊天气下和夜间巡视时要双人巡视。
4.8 做好巡视记录和缺陷管理工作。
5检查与考核
由生技部负责检查公司输电线路的运行管理工作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考核意见。
第5篇 施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与标准
1生产区域内物品、设施管理标准要求:
(1)摆放整齐,平稳可靠,摆放不得妨碍操作;
(2)生产岗位办公桌上不得放水杯。
(3)生产工作场所应悬挂职业健康安全警识标识,张贴应不得低于1.5米,过时的、破旧的应及时清除或更换。
(4)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5)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采用的贮存方式应与其性质相适应,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6)危险品和普通物品同库存放时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7)遇水燃烧、易燃、易爆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地贮存。
(8)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暂存库最大堆放量不得超过3日量,生产现场最大堆放量不得超过2日量,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9)危险化学品搬运时应轻拿轻放、禁止野蛮装卸,运输过程中应有可靠的防止发生晃动或滑动的安全措施。
(10)废油漆、油料、纸箱、泡沫等由环保中心回收处理;油漆等易燃品应统一存放在车间库房内。
(11)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执行“三定”管理。即定人管理、定位管理、定期更换管理。
(12)灭火器箱、消防箱前不得放置其他物品,消防箱内必须配备f扳手,水带应采用双头卷。
(13)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要经安保部审定,原则为不影响生产现场的正常操作,便于取用、醒目的固定位置,并放置于特制的箱内,有明显标志,严禁悬挂于墙上。
(14)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乱扔乱放,应单独存放,并在工作期间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要求:
(1)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2)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3)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4)施工中动火现场必须清除易燃物品,将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沟、电缆沟等予以封闭,用坚固不燃的隔板或者阻燃毡布与周围隔开,防止火花飞溅。
(5)气瓶禁止敲击、碰撞,夏季不得放在日光下曝晒,且气瓶上严禁放置电焊地线。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7)焊机要采取防晒、防雨或防接触蒸汽和水进入的措施,其电源和控制箱也应防雨,并保持清洁,安装高度不得低于1.5米,控制箱应上锁。
(8)电焊作业现场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必要时进行强制通风,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
(9)施焊、割作业场所半径10米内不得存有易燃易爆物品,且在动火前按公司规定办理动火证后,才能施焊、割作业。在更换焊条时,严禁乱扔焊条头。
(10)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机械防护装置(如防护罩、保护盖等),且不得任意拆除。
(11)临时线需用绝缘良好的电缆线,其截面应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要求,悬空架设或沿墙放设,室内离地不得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3米,禁止在树上、脚手架或金属栏杆上挂线,穿越门窗(尤其是金属门窗)使用时要加装固定防护套。
(12)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应距0.3米以上,在道路交叉处应高于4.5米。
(13)临时线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器设备应有防雨雪设施。
(14)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36v以下的电压。
(15)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乱扔乱放。
3厂区交通通道标准要求:
(1)通道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井盖、下水道盖等必须保持完好,发现损坏的及时修复。
(2)公司区域内道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路、溶媒库、危险品库以及禁止停放各种车辆地段,必须设有交通信号或明显标志。
(3)公司区域内交通道路两侧路灯必须保持完好,有足够照明。
(4)利用通道一边停置车辆的应有划线(白色)标志,但不得超过通道中心线。
(5)道路土建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6)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一至二米,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高度不得低于五米。
4厂区内车辆管理标准要求:
(1)不得在转弯处及公司主干道上停置车辆。
(2)自行车、摩托车按规定存放在车棚内或指定位置,禁止在厂区内骑车。
(3)轿车、吉普车、面包车等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严禁出租车进入厂区。
(4)厂区内各种车辆执行限速5公里/小时的规定,倒车、进出库房或厂房门口,限速3公里/小时。
(5)一切运载车辆应注意安全行驶,不允许乱停乱放,需停置的车辆必须停靠在定置线内,严禁违章搭载和野蛮行车。
(6)手推车载货时,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一米,左右不准超过二十厘米,全长不准超过三米,载重量不准超过五百公斤,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7)机动车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四米,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身二米。
5车间内安全通道标准要求:
(1)安全通道标记应醒目、清晰,通道平坦,无台阶、坑、沟或斜坡,双线平行、笔直。
(2)车行道宽1.8m,人行道宽1m。
(3)安全通道必须畅通,各类材料、设备、工位器具不能侵占安全道。
(4)安全通道应有醒目标志,“安全出口”等安全标志牌应有夜光效果,高度不得超过1米。
6生产区域地面状态标准要求:
(1)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无积水、无油脂、无绊脚物等。
(2)在生产区域内所设置的坑、壕、池应加盖或有护栏。
坑:指深0.5m、凡脚能踩入坑内的均称坑,无规定面积的要求。
壕:深≥0.2m,宽≥0.1m。
池:指深0.8m或地上边沿高0.8m,存放液体的。
凡在厂房内搭建平顶房,并利用平顶作堆场的,或者利用厂房屋顶作工场的,应有足够的承重强度或防护栏杆。
(3)及时清除工业垃圾、废溶媒、废水及废物等。
现场管理是当前企业关注的热点,对促进安全生产、消除管理失误,防止事故发生,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树立企业形象,推动安全工作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第6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总公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标准化,根据总公司的发展需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公司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建设活动及装饰、装修、设备租赁的分公司、项目部及总公司下属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负责人必须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具有相应安全管理资格方可承揽工程。
第四条:总公司下属各基层公司、项目部及各分包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总公司鼓励各项目部进行安全达标活动和先进技术的推广使用,推进总公司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科学管理。
第六条:安全报监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项目部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1)《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工程中标通知书》(3)《工程施工合同》(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计划(品种、规格、数量)(5)安全生产费用预收凭证和费用计划(6)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规划方案(7)拟进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龙门架、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等)的型号、数量(8)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9)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手续(10)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对地下埋设的电缆、煤气管道、高压电缆及各种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填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应对评估结论的可靠性负责,参评各方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并报市安监站备案。 2、施工期间,项目部应在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和总公司工程部安全科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检查评定,对检查出来的各种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经复验合格,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公司安全科签字盖章后,将评定结果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安监站核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施工。 3、项目部应将总公司已健全的各级、各部门及项目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上墙,安全目标分解到人。 4、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5、项目部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1)建筑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1人;(2)建筑工程面积1-5万平方米或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1亿元的不少于2人(3)建筑工程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安装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不少于3人,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并设安全主管。
第八条:专项施工方案(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挖深超过地下水位的等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基槽的土方开挖。(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缷料平台。(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含架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八)总公司、基层公司、项目部应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部位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施工方案。项目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总公司技术科负责及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由总公司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部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第九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施工作业前,负责项目施工的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注明危险部位和环节,一旦发生危险自救的方法措施等,对操作者要讲明所有的安全事项,要有针对性、指导性、全面性、可操作性。 3、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底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杜绝流于形式。
第十条:安全检查及例会 1、总公司、项目部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总公司由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工程部,按照企业的《检查制度》,每月对总公司的在建工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项目部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会同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检查结果一式两份,报总公司工程一份,存档一份。总公司每月6日组织召开基层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检查员参加的质量、安全例会,通报月检状况。 2、安全检查的内容总公司检查项目部各项安全制度及施工方案的落实;施工人员自我保护的意识;安全教育培训;机械设备的完好率;脚手架的搭设及维护;起重设备的使用及各种限位保险的灵敏可靠程度;临时用电漏电保护、接零保护的可靠性;消防及文明施工;执行本公司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管理规定等是否符合规定。 3、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六级风以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影响作业环境的异常天气下,施工现场应停止施工。 4、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5、安全检查的依据(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2)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180-1991)(4)龙门架及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1992)(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6)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7)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管理规定(8)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培训 1、总公司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及培训计划,并由职工学校组织按计划实施。 2、总公司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4、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班前安全活动 1、项目部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2、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3、在工人上岗的必经之路,应设置安全警示镜,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示意图及警示标牌。上岗前安全管理人员在警示镜旁检查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或由企业出具加盖印签的复印件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 2、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年审不合格者或不按规定进行年审的,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自行失效,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安全事故处理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2007年6月号执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并认真执行。 2、总公司、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演练。(1)总公司应急救援人员的组成
氧气袋2个 氧气甁2个,担架1个,短杆铁铣4张,短杆洋镐4把,医药箱1个(常备药),绷带、颈托2个,abc干粉灭火器8升4个胶靴10双。可调动的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医护人员1名(2)项目部的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组成情况,应编入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中,并配齐、备足应急救援物资器材、担架、绷带、颈托和取得证书的急救人员,应急救援的组织成员及分工必须报总公司工程部备案。 3、总公司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项目部每月向总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总公司每月向建设局城建科上报安全情况。 4、事故发生后,项目部、总公司必须按规定立即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5、总公司、项目部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建设、监理做好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资料 1、必须按照《江苏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定》执行,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安全技术资料表格。 2、施工现场应设专职安全技术资料员,并持证上岗。 3、安全技术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装订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真实。
第十六条:基坑支护 1、基坑开挖前,建设、监理项目部必须对基坑周边环境、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应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进行施工。 2、基坑开挖应按规定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 3、深基坑的加固与支护必须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4、基坑周边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汛的要求。 5、基坑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严禁堆放土石方、料具等荷载较重的物料。对周边原有建筑物、公共设施必须设置观察点,专人负责,及时观察,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落地式悬挑式脚手架 1、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等内容。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按第八条的要求。 2、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严禁使用单排脚手架。 3、钢管、扣件进场时,供应单位必须出具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项目部验收时,材质证明资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时,搭设人员应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查。 4、脚手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搭设人员共同进行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严格禁止代签字现象。脚手架在下列阶段必须进行检查验收。(1)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2)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3)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4)达到设计高度后。(5)遇有六级风、雨雪天气后。(6)停用超过1个月。 5、基础必须夯实平整,设置木垫板,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排水良好。 6、架体与建筑物拉接按规定设置,拉结可靠牢固;拉结点应设明显标志。 7、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脚手架高度在24米以下的,各组剪刀撑的间距不大于15米;脚手架高度在24米以上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续设置。 8、操作层脚手架板必须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操作层设18厘米高的挡脚板,并居中设一道防护栏杆。严禁擅自拆除密目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9、缷料平台必须有设计计算书,设置荷载标志牌,平台底板应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缷料平台必须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体连接.严禁使用斜溜槽式缷料装置。 10、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必须用型钢,并进行计算,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11、架体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米,设层间安全平网,首层安全平网的设置高度不得超过3米,操作层下设随层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应采用直径≥5mm尼龙绳与横杆绑扎,其间距不大于300mm,且封闭严密。(第*页图) 12、立杆内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厘米必须进行封闭。
第十八条: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1)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2)每次升降前后,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必须对安全装置、保险设施、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作业使用。(3)主框架必须在每个楼层设置连接点,钢挑架与墙体应连接牢固。(4)必须设置防坠落、防倾斜装置,且不得少于两处,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第十九条: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第八条的要求,并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模板支撑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基底必须坚实、有足够的承载能力,且有排水措施,架体立杆底部设置垫板,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立杆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3、模板的标高,几何尺寸必须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模板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堆料应均匀。 4、模板存放高度不得超过1.8米,大模板存放必须要有防倾倒措施。 5、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设计强度要求,由施工班组填写模板拆除申请书,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时必须划定警界区域,设置监护人。
第二十条:“三宝”“四口”与“临边”防护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2、建筑物必须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架体内按规定设置安全平网。 3、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并做到高挂低用。 4、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按规定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5、楼梯口必须设牢固的防护栏杆。 6、电梯井口防护门,宜采用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产品。井内每隔两层且不大于10米应设安全平网,网内不得有杂物,不得进行硬防护。 7、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高层建筑应设双层。通道口两侧设防护栏、挂安全立网。 8、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盖板盖严、固定不移位。 9、临边防护栏应设置上下两道栏杆,上杆距地面高度为1.2米,下杆距地面高度为0.5-0.6米,立杆间距不大于2米,并设置挡脚板及立网。防护栏杆宜选用钢管,牢固可靠,并涂红白相间警示色。
第二十一条:施工用电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应有总公司组织编制,总公司电气工程师参加会审,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第八条的要求。 2、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产品必须使用第三代登记备案产品。 4、外电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防护,防护措施应同时满足供电部门要求。 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四表”包括:万能表、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仪、漏电保护器检测仪,电工必须每天巡回检查。漏电保护器器每天使用前必须测试一次,各类电气的绝缘、接地电阻安装完必须测试,以后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雨雪天气后必须测试。每天做好测试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 1、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登记注册铭牌和证书。安装完毕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办理起重机械使用注册登记标志。 2、安装、拆缷单位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装拆缷施工方案,经分公司或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定,报总公司、设备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3、拆装作业前拆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拆装过程中,应划出警界区域,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必须进行旁站式全过程监控。 4、设备的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使用中的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使用单位应对安全限位、保险装置和钢丝绳、吊索等易损部件每天进行检查,确保灵敏、可靠,塔机必须设置可靠的避雷装置。 5、多台塔机作业时,必须满足塔机之间安全距离的要求,并采取有效的防碰撞措施。
第二十三条:起重吊装 1、起重吊装工程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划定危险作业范围,设置警示标志,设专人实行全过程监护。 2、吊装前应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保险装置,钢丝绳、索具、卡扣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按规定试车。 3、被吊物件必须合理存放,确保稳定齐全,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立足点。结构吊装时,应设置移动式安全平网,严禁采用绞磨起重吊装。
第二十四条:施工机具 1、机具传动的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禁止使用倒顺开关。机具使用前应经总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和项目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固定的施工机具,应按规定搭设防护棚。 2、平刨应设护手安全装置,园盘锯应设分料器、防护挡板。严禁使用平刨和园盘锯合为一台的多功能木工机械机具。 3、i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做保护接零,电缆线不得有接头,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4、钢筋冷拉作业区应设置警戒区和防护板,淘汰卷扬机调直钢筋工艺,钢筋对焊作业区应有防火花烫伤的措施。 5、电焊机必须设置二次降压保护器,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二次线长度不得超过30米;无破皮老化现象;接线柱应设防护罩。 6、搅拌机应选址合理,固定牢固,轮胎不得支撑地面或其他物体上。钢丝绳和保险挂钩应符合要求,护齿圈应完好。 7、气甁应有防护帽、防震圈,色标明显。存放和使用时应距明火为10米以上,不同种类气甁间距应大于5米,乙炔甁不得平放。 8、潜水泵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必须小于15毫安,负荷线应采用专用防水橡皮电缆。 9、水磨机具和打磨机手柄应绝缘,用电线路不得拖地。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一人操作,一人把线监护,严禁无监护人操作。 10、振捣器具应用移动配电箱,电缆长度不超过30米,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文明施工方案编制 1、施工前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方案。 2、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墙、临建设施搭设、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主要内容。 3、方案应由总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现场围挡 1、建筑施工现场新建围挡墙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彩色喷塑压型钢板或砌体等硬质材料。 2、市区主要路段的围墙高度一般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应高于2.2米。 3、围挡墙内外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禁止用围挡墙做档土、挡土墙、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 4、围挡墙应采用彩绘等形式进行美化、亮化,并反映文明特点。 5、分公司项目部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围挡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围挡 1、施工中的建筑物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实施封闭围挡。 2、密目式安全网应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密目式安全网应用不小于4mm的尼龙绳逐扣绑扎在脚手架内侧,不得使用金属丝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绑扎。 4、脚手架杆必须涂黄色漆,防护栏、安全门及挡脚板必须涂红、白相间警示色。
第二十八条:信息管理 1、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配备计算机,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施工现场有关资料信息。 2、施工现场逐步推广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单位工程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申报安全文明优良工地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视频监控系统。 3、施工现场在塔机安装完毕后,项目部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定现场监控系统监控点,监控点应放置在塔机顶端,加工区、大门口等处。
第二十九条:安全警示 1、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使用人性化安全警示用语牌 2、警示用语牌应在施工现场作业区、加工区、生活区等醒目位置设置 3、警示用语牌要统一规范,满足数量和警示要求。 4、安全标志应针对作业危险部位悬挂,并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不得将安全标志集中悬挂。安全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52-57)页。
第三十条:临建设施 1、一般规定(1)新建临建设施必须符合使用规定要求的装配式彩钢板活动房屋,活动房屋不得超过两层,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2)临时用房应进行必要的结构计算,确保使用安全,所有材料要满足卫生、环保和消防要求。(3)临时房屋应优先选用钢骨架彩板房,生活、办公设施禁止选用菱苦土板房。(4)临建设施内用电应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未使用安全电压的灯具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5)项目部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临建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确保临建设施稳固。 2、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房、吸烟饮水处、文体活动室、密目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施临时设施,并按规定配备急救员和急救器材。 3、职工宿舍(1)宿舍应实行单人单床,每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两层,严禁睡通铺。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4米,通道宽度不得低于0.9米,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有条件的宿舍宜设置生活用品储藏柜,在建建筑物内严禁安排人员住宿、办公。(2)食堂内应设置封闭式餐具柜,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保持卫生整洁。(3)宿舍卫生制度、卫生值日表、宿舍负责人标牌应上墙 4、职工食堂(1)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距厕所、垃圾点等污染源不得小于30米。炊事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2)灶间、售饭间、食品储藏室应分隔设置,食堂内禁止人员住宿和放置施工料具,有毒有害物品等。生、熟炊具器皿应有明显标记,分别设置,经常消毒,保持洁净。温暖季节食品出售前应加盖防蝇罩。严禁购买、出售变质食品。(3)食堂应设上下水设施,排水、排气口应采用金属网封闭,通风、排气良好;制作间灶台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宜小于1.5米,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粮食存放台距墙和地面大于0.2米。(4)食堂应使用油、气、电等清洁燃料,禁止燃用散煤等污染性燃料。(5)食堂、制作间、食品储藏室门扇下方应按规设置挡鼠板,高度不低于0.6米。 5、厕所(1)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水冲式厕所,蹲位应满足使用要求,蹲位的数量按照施工人数的1:25设置,蹲位之间设置隔墙,隔墙高度不低于0.9米;便池应采用瓷砖等材料饰面,饰面高度不低于1.5米。(2)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喷洒药物清毒,无蚊蝇擎生。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4层宜设置封闭式临时厕所,并设专人负责清扫。 6、其他设施(1)施工现场应设置淋浴室,墙面应使用瓷砖等材料饰面;淋浴头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保证冷、热水供应,排水、通风良好,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并使用防水电器。(2)施工现场应设置职工文化学习娱乐室,配备电视、报刊、杂志等学习娱乐用品。(3)施工现场应设置卫生室,配备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绷带及其他常用药品。现场应配备急救人员,夏季应配置急救床。(4)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饮水处,严禁在施工区域内吸烟。饮水处应采用密封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保持卫生、清洁。(5)施工现场应在办公区、生活区设置宣传栏、读报栏,达到牢固、美观、防雨要求,并进行亮化。宣传内容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一条:场容场貌 1、施工现场应设置金属大门,门头应设企业标志,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宜使用电动门。 2、大门处应设门卫室,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人员交接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施工现场大门处应按要求设置“七牌两图”,即工程概况牌、安全措施牌、文明施工牌、入场须知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建筑工人维权须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工程立体效果图。施工标志牌规格应为高1.2米,宽0.8米,架体材质为不锈钢,直径不小于0.06米,各类标牌应设置牢固、美观,并进行亮化。(尺寸指内容部分) 4、在建筑物脚手架醒目处必须设置带有**建安,中间为企业标志的企业名称,其规格为h×b=1500×1250蓝底白字,企业标志为红色,牢固固定在建筑物外脚架四层楼高处。(高层建筑可适当提高) 5、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设置,并有明显划分。 6、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强度和生产日期分类存放,防护设施应稳定牢固、整齐有序,并设置材料状态标识牌。水泥存放应设专用库房,库房应设两个门,距地面0.3米,距墙面0.5米,防雨、防潮措施良好。 7、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区和生活区地面应进行硬化。主要道路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满足抗车辆抗压要求,宽度为6米中间3/1000起拱,载重汽车转弯半径不小于15米,两侧设排水沟。如条件限制应采取相应措施。生活区、加工区可采用砖铺等其他方式硬化。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措施。 8、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区应进行封闭作业。堆放、装缷、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风速四级以上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严禁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扬垃圾。 9、施工现场大门处应设置车辆冲刷设施,保证出场车辆清洁,严禁车轮带泥上路。 10、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严格执行市环卫部门统管统运的规定,不得乱缷乱倒。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11、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合理设置沉淀池,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河流。 12、温暖季节,施工现场应进行绿化。 13、施工现场边角等处每隔15米设“灭鼠屋”并设专人负责管理投放药品;温暖季节应设置“捕蝇笼”。
第三十二条:现场防火 1、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生活区、仓库、配电室(箱)、木制作业区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还要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集中点,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严禁在施工现场内燃用明火取暖。 2、施工现场应制定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管理制度,购领、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应设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仓库内必须设灭火器。 3、高层建筑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源管道,主管道直径不小于50毫米。每层应留有消防水源接口,配备消防管具,每层设两个abc型干灭火器。
第三十三条:综合治理 1、施工人员宜统一着装,并佩戴胸卡,管理人员、特殊人员,其他人员的安全帽应有颜色区别。安全员穿黄色服装,戴黄色安全帽,并佩戴明显标志,普通作业人员红色安全帽。 2、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及时办理暂住登记,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施工现场留宿。 3、施工现场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开工前应按规定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4、施工现场应建立防疫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人进行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发现疫情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5、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现场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职工教育档案。 6、对使用易产生噪音的机具应采取封闭作业装缷材料应轻缷轻放,未经审批,晚10:00至早6:00;中高考期间,晚8:00至早6:00禁止施工。 7、建设、项目部施工现场应采取优先措施,避免施工扰民,妥善处理好与周边居民关系。
第7篇 工程员工健康管理标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员工伤病治疗及康复后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救治员工的工伤和非工伤性疾病,并提供可靠的医疗及日后的工作保证,制订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员工健康管理工作。
3 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 引用标准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
3.1.2 劳动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996年10月1日实施);
3.1.3 劳动部:职工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1996年10月1日实施)。
3.2 相关子系统
3.2.1 安健环管理;
3.2.2 档案管理;
3.2.3 评估及改进管理。
4 专业术语定义
4.1 康复:员工身心状况恢复到伤病前的状态。
4.2 安排限定性工作:员工在回到原工作岗位前所能从事的轻便工作。
4.3 初步评估:根据医疗结果或医生建议对伤、病、残状况进行断和评价。
4.4 初始工作性质评估:对伤、病员工原从事的工作性质、内容、环境和伤病过程进行初步评价是。
4.5 第二次工作能力评价:对伤/病员工复康后能否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能力的评价。
5 职责
5.1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全面负责管理本标准,检查*******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批准修订本标准的意见。
5.2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标准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对执行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负责收集和提出完善本标准的建议,经本标准负责人同意和授权修订本标准。
5.3 施工安全监理和安监部是本标准实施监督人
5.3.1 监督本标准的实施。
5.3.2 审批康复工作组的报告。
5.4 施工单位人事劳动部门责任。
5.4.1成立康复工作组并组织工作,进行伤残评估。
5.4.2 核实伤病员工住院期与事/病假时间。
5.4.3 落实康复工作组的决定并将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与安健环主管部门沟通,作为下次修订的依据。
5.4.4 及时反馈员工的建议。
5.4.5 负责每月检查考勤登记表,检查核实本公司员工是否发生伤病7天以上及是否存在需要启动康复标准的伤病事故,填写“员工康复检查评价表”报安健环主管部门安全工程师。
5.5 专职医务人员
5.5.1 向康复工作组提出建议。
5.5.2 参与对伤病员工工作场所设施和环境的调查(资料由安健环归档),提出改善工作环境的建议。
6 执行标准
6.1 伤病事件通知
6.1.1 员工在施工现场发生伤病后,当班负责人、急救员或最早发现人应在现场实施紧急救护并立即通知现场负责人;伤病情况严重者应立即拨打急救中心电话、公司医疗服务部门电话(或社会急救电话120),尽快将伤病员送往医院救治。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时,应执行事故报告标准的有关规定。
6.1.2 施工单位安监部根据事故调查与分析标准,组织调查。
6.1.3 因工作原因造成伤病,需要休7天及以上病假或住院治疗的伤病,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与人力资源、安健环管理部门联系,由人劳部门牵头,安健环部、伤病报告部门负责人、医务人员、伤病员工本人参加成立康复小组,3日内研究,确定康复方案。
6.2 康复标准
6.2.1 当员工发生工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康复标准。
6.2.1.1 人力资源部门带头成立康复小组。
6.2.2.2 根据医疗结果或医生建议对伤、病、残状况进行初步评估。
6.2.2.3 对原工作性质、内容和伤病工作过程评估。
6.2.2.4 根据实际情况给伤病 员工填写限定性工作申请并逐级审批或就医治疗。
6.2.2.5 康复小组建议人力资源部门对其安排限定性工作。
6.2.2.6 康复标准结束,恢复原岗位工作。
6.2.3执行
发生6.2.1条事故时,安监部门填写康复报告经总经理审批后,启动康复标准。
6.1.3.1 初步评估伤病、残状况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和《职工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1996年3月14日)的有关条款、治疗伤/病员工医生的意见及诊断证明书进行评估。
6.1.3.2 原工作性质评估
康复工作组根据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伤/病员工意见,对伤/病员工能否恢复原工作岗位工作以及原岗位工作内容和伤病工作过程做出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是否需要从事限定性工作做出决定,形成康复申请报告经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康复工作组应将决定以正式书面形式通知伤、病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以便落实防范措施并为其安排限定性工作。书面通知格式见附录2:
6.1.3.3 安排限定性工作
安排伤/病员工限定性工作应满足:
1) 员工不再需要基本性治疗并且有能力从事一些限定性工作;
2) 在重新返回原工作岗位前,需要逐步适应工作环境和工作节奏;
3) 部门负责人在伤/病员工安全和体力允许范围内为其寻找合适的工作;
4)部门负责人在接到康复工作组通知后,根据医生建议,为伤/病员工选择安排工作。伤/病员工应填写限定性工作申请表格见附录3。
6.1.3.4 第二次工作能力评价
在伤、病员工从事限定性工作3个月(或遵从医嘱、自己提出解除限定性工作申请)后,将由康复工作组进行第二次工作能力评价,以决定该员工是否具备返回原工作岗位的能力,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康复工作组书面通知到伤/病员工所在部门。如不具备这种功能,将考虑调换其它岗位工作。
6.1.3.5 标准的结束
当伤/病员工已返回原工作岗位或接受一个新工作岗位则结束员工的康复管理。
7 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半年填写一次评价表(见附录2),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
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并决定本标准是否升版。
标准执行人必须确保向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第8篇 锅炉安全管理标准规定
1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
2 引用标准:sy/t 6461—2000湿蒸汽发生器的安装与操作推荐做法
3 使用管理规定(sy/t 6461—2000)
3.1 锅炉操作工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局级安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才能上岗操作。
3.2 锅炉操作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定期检查锅炉的运行状况,搞好安全运行,任何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操作工违章作业。
3.3 锅炉使用前检查
3.3.1 新安装、移装、长期停用的锅炉在使用前必须做下列检查:
3.3.1.1 工艺管路上阀门是否处在恰当的位置;
3.3.1.2 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整定;
3.3.1.3 电源电压是否正常;
3.3.1.4 自控系统是否正常;
3.3.1.5 燃料系统有无渗漏;
3.3.1.6 安全附件校正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3.3.1.7 配套设备及水处理设备是否正常。
3.4 启动
3.4.1 按设计程序操作启动附属设备。
3.4.2 新装或长期停用的锅炉,在投运前应烘干衬里。
3.5 运行
3.5.1 开始运行时,火量应逐级调节,禁止使受压元件急剧升温。
3.5.2 调节火焰,处于最佳状态。
3.6 停止运行
锅炉由正常工作状态停止运行时,火量应逐级下降,禁止急剧下降。
3.7 紧急停止运行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止运行:
3.7.1 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供水;
3.7.2 超温、超压,经处理后,仍无下降;
3.7.3 安全阀全部失效;
3.7.4 锅炉受压元件损坏,危及操作人员安全;
3.7.5 锅炉构架被烧坏;
3.7.6 其它异常情况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时。
3.8 锅炉长期停车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3.8.1 排除管内积水,关闭阀门以隔绝空气。
3.8.2 对有可能含湿气的所有系统进行排放和吹扫。
3.8.3 如果锅炉燃料是重油,在燃料系统内以轻油置换。
3.8.4 气动及电动仪表要防风雨。
3.8.5 取下电源保险丝或断路器,采取措施防止违章操作。
3.8.6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部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3.8.6.1 在进入燃烧室工作前,燃烧室内必须进行通风,并将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同时测定含氧量,使含氧量体积比达到18%-23%。
3.8.6.2 燃油、燃气锅炉,应加盲板隔断油、气的来源,并做出明显标记。
3.9 在潮湿的燃烧室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燃烧室内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超过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3.10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锅炉运行时的给水质量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11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向局级安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12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湿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表”和设备档案,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
3.12.1 锅炉出厂资料;
3.12.2 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3.12.3 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12.4 持证操作人员数量。
3.13 登记部门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湿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
3.14 没有取得“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严禁投入使用。
3.15 进口锅炉到货后,使用单位应立即进行商检。其中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由专业检验单位进行。未经商检的锅炉,严禁安装。
3.16 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应对锅炉的先进性和可靠性负责。外贸单位在签定合约时,应选派熟悉锅炉安全性能的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在合约中必须注明下列各项。
3.16.1 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范和标准。
3.16.2 产品的随机文件,包括产品质量说明书、产品图样、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使用和安装说明书、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
3.16.3 索赔期限,保证期限。
3.17 合约签定后,应及时上报局安全部门备案。
3.18 定期检验
3.18.1 使用锅炉的单位,对运行的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单位进行。
3.18.2 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检验员,应由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3.18.3 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检验员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蒸汽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并经审核加盖检验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3.18.4 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3.18.4.1 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管道、烟道等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3.18.4.2 清除辐射管束及对流管束表面的灰渣污垢,露出金属表面。
3.18.4.3 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
3.18.4.4 检验前,必须切断与锅炉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3.18.4.5 彻底切断燃料供给系统。
3.18.4.6 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的规定。
3.18.4.7 为了暴露检查部位,必要时应部分或全部拆除绝热层和其它附件。
3.18.4.8 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3.19 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 锅炉定期检验项目(sy/t 6461—2000)
4.1 外部检查:是指专业人员在锅炉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1次。
4.2 内外部检验:是指专业检验人员在锅炉停机时的检验,每3年至少进行1次。
4.3 压力试验:是指锅炉停机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其周期每6年至少1次。
4.4 定期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取以下检验方法;
4.4.1 无损探伤检查;
4.4.2 硬度测定检查;
4.4.3 金相检验;
4.4.4 应力测定;
4.4.5 声发射检测;
4.4.6 压力试验;
4.4.7 其它
4.5 定期内外部检验的重点部位如下。
4.5.1 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4.5.2 受压元件的表面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4.5.3 受压元件有无磨损,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4.5.4 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4.5.5 对流管束支承板、管卡、管卡螺栓与管束接触部位的磨损情况以及连接部位是否牢靠。
4.5.6 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
4.5.7 自动控制、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4.6 锅炉压力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必要时还应做强度核算。但不得用压力试验的方法确定工作压力。
4.7 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1.25倍,压力试验时,应力不得超过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极限的90%。
4.8 锅炉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做报废处理:
4.8.1 经实测受压元件均匀腐蚀,磨损壁厚小于设计壁厚,而又不能降压使用时;
4.8.2 由于事故造成锅炉受压元件严重损坏,无修理价值时。
4.8.3 受压元件材质发生变异时。
4.8.3.1 凡报废锅炉,应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做出全面技术鉴定,报使用主管部门批准,安全部门备案。已报废的锅炉严禁使用。
4.9 锅炉的检验单位,应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业务领导。
5 启动前检查和准备
5.1 启动前检查
5.1.1 配电系统
5.1.1.1 供电电压是否正常;
5.1.1.2 动力盘各空气开关是否处于要求位置。
5.1.2 仪表控制系统
5.1.2.1 各仪表阀门是否处于要求位置;
5.1.2.2 控制盘各操作开关是否处于要求位置;
5.1.2.3 安全报警系统是否灵敏、安全可靠;
5.1.2.4 安全附件是否在校验有效期限内。
5.1.3 给水系统
5.1.3.1 湿汽锅炉进、出口阀门是否处于开启位置;
5.1.3.2 水处理运行是否正常、水质是否合格;
5.1.3.3 柱塞泵及供水压力是否正常。
5.1.4 燃烧系统
5.1.4.1 燃油压力、温度是否正常。
5.1.5 润滑系统
5.1.5.1 润滑油液位是否正常。
5.2 启动前准备
5.2.1 合上总电源开关。
5.3 启动点火
5.3.1 合上控制电源开关,启动空压机。
5.3.2 按下启动按钮,检查联锁系统,然后合上联锁开关,再按启动按钮。
5.3.3 柱塞泵启动后,观察蒸汽压力表显示,待鼓风机启动进行前吹扫时,检查各电器及泵运行是否正常。前吹扫时间不应少于5min。
5.3.4 前吹扫结束后,点火程序器运转点着引燃火,引燃火点着主火焰后,观察炉膛火焰燃烧情况是否正常。
5.3.5 将调火开关调至大火位置,逐渐调节水量旋钮和火量旋钮使蒸汽干度达到要求。
6 运行
6.1 运行中每小时记录一次运行参数并及时调整,以保证安全运行。
6.2 每小时应分析一次蒸汽干度。
6.3 每周分析一次烟气中co2和o2含量。
6.4 值班人员对运行设备每小时巡回检查一次,随时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
6.5 通过前后观火孔每小时观察一次火焰燃烧情况,并及时调整到最佳状态。
6.6 每8小时至少排放一次空气压缩机储罐及分离器中的积水和污油。
6.7 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至少标定一次。
6.8 安全报警装置应随设备的大、中、小修进行试验和标定。运行期间应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进行标定、维修。
7 停炉
7.1 正常停炉
7.1.1 首先将火焰开关切换成小火位置,将联锁开关关闭,进行后吹扫,后吹扫时间不应少于20min,并及时关闭燃料阀。不得急剧灭火。
7.1.2 打开放空阀门,关闭蒸汽出口阀门。
7.2 长期停炉
7.2.1 长期停炉时,应按sy 5854中第8.8条的规定执行。
7.3 紧急停炉
7.3.1 湿蒸汽锅炉的紧急停炉应符合sy 5854中第8.7条的规定。
8 事故处理
8.1 紧急停炉处理
8.1.1 停柱塞泵,立即打开放空阀门,然后关闭蒸汽出口阀门和燃料阀门。
8.1.2 启动鼓风机进行炉膛吹扫,降低炉温。
8.2 停电处理
8.2.1 因停电而停炉时,立即打开放空阀门,关闭蒸汽出口阀门。
8.2.2 利用备用的照明设备,注意监视压力和温度,同时立即查明停电原因。
8.3.3 利用水罐的水位压力进行炉膛降温。
8.3 停水处理
8.3.1 因停水而停炉时,应按本标准第7.1条进行处理。
8.4 爆管处理
8.4.1 立即停柱塞泵,关闭蒸汽出口阀门、泵入口阀门和燃料阀门。
8.4.2 启动鼓风机进行炉膛吹扫,降低炉温。
8.4.3 打开辐射和对流段排污阀,放掉炉膛积水。
9 安全附件
9.1 安全阀应有铅封,且齐全、灵敏,每年检验一次,应有检验台帐。
9.2 防爆门和防爆膜应完好。
9.3 压力表应完好,每半年检验一次,并有校验标签。刻度盘应划红色标记线。
9.4 液位计应完好,阀门应无渗漏。
9.5 加热炉宜具备燃烧器灭火和超温报警等安全保护装置。
第9篇 电缆吊挂标准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井下巷道电缆敷设及吊挂标准,望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一、电缆敷设及吊挂原则:
1、电缆必须吊挂。
2、电缆水平敷设时必须巷道整的一致,垂直方向敷设时必须与地面成90o,即横平竖直。在拱形、梯形巷道电缆组合钩下端紧贴巷道壁。
3、电缆改变敷设方向时要求成90o转弯,转弯处应有适宜的圆弧,半径符合下列要求:
1)、铠装电缆要求:弯曲半径≥20倍电缆外径
2)、橡套电缆要求:弯曲半径≥10倍电缆外径
4、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与固定方式符合以下要求;
1)、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内应保持1m(允许悬挂点的间距在±50mm,上下10mm范围内变动)。
2)、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3)、固定电缆钩在喷浆巷道,用m16膨胀螺丝,每组上下端头固定。
5、悬挂高度符合下列要求:(以下高度以挂电缆钩下端到地面距离为准)
1)、主要运输巷道高度不低于1.6米。
2)、掘进与回采巷道不低于1.6米,机电硐室不低于2米。
5、悬挂应有适当的驰度,一般以电缆拉直后自然下垂为宜。
7、电缆应每根分开吊挂(吊挂顺序:根据电缆截面由上而下吊挂,高压电缆悬挂在最上钩)。
8、电缆安设经过躲避硐室时,必须拐弯进硐室吊挂,硐室内拐弯处电缆钩底部靠帮固定。
二、一般规定:
1、严禁用小电缆钩挂大电缆。(并且用统一类型规格的电缆钩)。
2、同一地点或同一地段挂同一根电缆只允许用同一类型的电缆钩
3、巷到一侧挂有2根以上的电缆时,不得交叉,且驰度一致,不得错钩吊挂。
4、电缆钩一钩只准挂一根电缆。有分支电缆时竖电缆靠巷道壁,横走向电缆在在外,靠巷道中心方向。
5、通讯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6、电缆不得挂风筒或水管上。
7、电缆不得遭受淋水,如有淋水予以保护。
8、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9、电缆与供风管、供水管在巷道一侧吊挂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10、盘圈或盘8字型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制。
11、高低压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大于100mm
12、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13、电缆标志牌内容要求有型号、电压、长度、检查人、始末端名称,便于识别。
14、电缆标志牌填写时字迹清楚不潦草,工整,并与实际相符。
15、电缆标志牌箭头指向正确,即箭头由电缆指向负荷端或受电端。
16、主要巷道内敷设的电缆每100米应标有一个标志牌。
17、拐弯处或分支点以及电缆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端应各有一个电缆标志牌。
18、电器设备入线电缆均应粘贴标志牌,标志牌粘贴在距喇叭嘴
0.5m处。
19、电气设备控制线、信号、照明灯等多用途小电缆允许使用扎条捆扎固定,要求横平竖直不交叉。
20、绞车硐室内应贴顶靠邦分开吊挂,要求横平竖直不交叉
21、横过巷道电缆(过龙门处电缆)应用电缆反卡“u”型钩分开固定吊挂。
22、严禁用金属铁丝包扎悬挂电缆。
23、无论高低压电缆都不允许有打结现象。
24、井下电缆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缆外皮破口,若出现即为失爆。
25、井下进行巷道施工时,应又施工单位将电缆保护好,严禁损坏电缆。喷浆料或回填料不能喷到电缆上,施工完成后仍由施工单位将电缆恢复原状。
26、电缆接线盒固定加板牢固,确保不使接线盒两端的电缆受纵向拉力,接线盒不遭受淋水。如确实在接线盒上方存在淋水现象,必须用风筒布等防水材料对其进行保护。接线盒调高,防止淋水沿电缆进入接线盒。接线盒吊挂时铭牌向外,支线喇叭口不得朝上。
27、通过风门、防火门、电气设备隔墙等敷设电缆时应有穿墙套管保护,电缆穿套管后用密封。
28、 在井下巷道内运输超宽的大型材料或设备时运输单位必须沿途检查运输路线,提前制定出防止挤伤或刮断电缆的安全防护措施。
29、井下不允许存放任何电缆,入井的电缆不准裸露电缆头。
30、电缆要保持清洁卫生,各使用单位要定期清理。
31、在总回风巷和专业回风巷不应敷设电缆,特殊情况下需敷设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考核办法
1、电缆吊挂合格率95﹪以上,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对所在区域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罚款100元。
2、不按要求挂线打眼和裸露丝超过规定长度的对施工单位技术员罚款200元。
3、电缆安设不进躲避硐室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并在进行整改。
4、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或 电缆外皮破口,每处罚款500元。
5、电缆被喷浆(电缆上有喷浆料)每米罚施工单位100元。
6、对可预见的而没有做出防范措施损坏的电缆每处罚款50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擅自截断电缆按照电缆原值进行罚款,丢失电缆按照电缆原值100﹪进行罚款。
7、不按规定悬挂标志牌及接线盒的每处罚款200元。
8、对检查人员查出问题,按标准规定时间进行整改,否则罚款200―500元,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加倍进行罚款。
四、附 则: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程、规定相抵触时,以规程、规定为准。与我矿过去有关电缆管理方面规定有抵触时,均已本办法为准。
第10篇 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真正使质量标准化工作自始至终贯穿在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当中去,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每年初,要结合矿井生产实际,制订出矿及各专业切实可行的年度达标规划,要明确奋斗目标,实施规划办法及措施步骤,要有保证规划实施的奖罚规定。
第二条: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矿要成立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各专业、区队要成立以区、科长为组长的专业质量领导小组,并按职责范围要求,认真正常开展工作。
第三条: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两堂一舍”、标准管理专业,都必须按照《苏天能集团公司矿井质量标准》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开展工作。任何专业和单位,不的擅自作主,在工作过程当中降低标准。
第四条:矿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每月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总结和布置质量标准化工作及规划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对工程质量管理要有完善的考核验收制度,要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在当天调度会议上通报。定期检查每月三次,“一通三防”检查逢8、18、28日;机电、运输检查逢9、19、29日;采、掘、修质量检查逢10、20日及月底一天进行。检查当天早7:40分在调度会议室召开检查预备会,并进行明确分工;下午15:30分在调度会议室召开检查汇报会,凡是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必须参加汇报会。无故不参加者,每人罚20元;迟到每人罚10元,标办做好记录并下发整改意见书。
第六条:各采掘区队,每班都要设立兼职或专职质量验收员,对当班质量存在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隐患,并做好班组质量验收记录及评估记录,以备查。凡是不认真负责,检查记录不实,出现问题的,要追究责任。同时,班与班之间要搞好质量交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下一班不得接收,区队不给予收尺、计分。
第八条:采掘工作面从投产到竣工,要设立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由生产矿长组织,生产、技术、安监人员参加,达不要求的严禁工程结算。
第九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实行分区域、头面、划片承包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分管区域内工程质量低劣,上岗进面又没发现,或发现而没监管督改的,追究当班安全生产现场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机电、运输、通风、溜子队的施工、安装,都要对照标准及施工措施施工。凡发现不按要求施工、安装的,除责令重新施工外,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所有生产区域的文明管理,都要严格按照生产科的划定,做到所属区域内的标志、标牌、图牌板、管线、轨道辅设、风筒吊掛、隔爆、喷雾、栅栏设置、材料码放等符合规定。同时做到区域内无淤泥、无积水、无浮煤矸、无杂物,否则按标准化奖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所属两堂一舍管理的生活区,每月定期检查三次。由分管矿长组织,要对照两堂一舍的标准严格检查。对饭菜质量低劣,且不能保证24小时有热饭、热菜;浴池水温不适、无淋浴、集体宿舍混住、卫生达不到窗明几净;所有矿属区域内脏、乱、臭的责任单位,按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供应科所有购买的设备、配件、坑木,都要严格按矿规定要求进货。企管、机电等有关单位,要按程序严格把关。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严禁入库记帐。对井下所需要的支护材料,供应科应按科学要求,给予加工;不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有权拒绝使用。造成影响生产或安全的,追究供应科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各专业、科室、区队,都要配备质量验收和安全监测的仪器、仪表,并做到定时检测,保证其灵敏、可靠性能,做到正常使用。各种检测报表及时上报。否则,一经检查验收发现问题按“三违”处理,并追究处罚责任单位领导。
第十五条:标准化办公室配合矿劳资及有关单位搞好培训,以提高职工业务、技术素质。
第十六条:矿标准化领导小组、标准化办公室对全矿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协调监督各专业考核,积极做好日常动态检查和各专业的检查考核的配合工作。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材料的收集、汇总及存档上报。
第11篇 油务监督管理标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电太原第一热电厂油务监督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国电太原第一热电厂油务监督的管理工作。
2管理内容与要求
2.1组织机构
在总工的领导下,由试验中心负责,发电部、检修部、供应公司等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具体组织全厂的油务管理工作,监督各用油单位和供应公司贯彻执行油务管理制度。
2.2油务管理的范围是:生产设备所用的各种润滑油、绝缘油、抗燃油、辅机炉设备用油及油处理设备的管理。
2.3职责分工
2.3.1发电部化学车间
化学车间在厂部油务专工的组织下,负责新油的验收,油组库存油的保管、处理和配发,以及各种油的检验。参与制定质量标准和正确维护等监督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a)在总工的领导下,监督专工的指导下,研究油质劣化原因,提出改进油质的有效措施,经领导同意后,监督有关单位及时实施。
b)负责各种新油的检验工作,并将结果及时上报油务专工,以便作出可否购置的判断。
c)根据国标编制各种油的年度监督计划。试验结果除以报表报送外,还应填入原始记录中。
d)研究和选择再生方法,进行运行油和库存油的处理和再生。
e)在技术上指导现场运行油的处理和维护工作,以及指导吸附剂的准备更换工作。
f)每月上报电力用油的储备量,经油务专工认可后,督促供应公司及时按质、按量准备。备用油应经常合格,并且保证按质、按量供给。
2.3.2各用油单位
各用油单位负责本单位运行油的维护和处理,以及维护用油的管理工作。并进行所用各种油类的领退、保管、补加和更换工作。其具体职责为:
a)负责进行运行中抗燃油的过滤和吸附再生工作,并根据油务管理专责人的通知,及时更换吸附剂。
b)负责进行变压器热虹吸过滤器的更换工作,并根据油务监督专责人的通知,及时过滤和再生绝缘油。
c)现场领退油工作,由用油单位负责进行,并事先办理领退油手续,领油时应提前与油组联系,以便按时准备,退油工作应及时进行。
d)在用油设备上,油务管理组提出的改进工程和改进项目,其材料预算,设备的制作和安装等,均由设备所属单位负责进行。
e)各用油单位应指定专人,根据油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各种油类(运行油、维护用油和各种废油)。
f)作好用油设备的维护工作,及时消除漏油缺陷,不断降低油耗。
g)各用油单位报用油计划时,应注明油种牌号、所用设备和购买理由,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质检中心审批备案。
2.3.3供应公司
负责全厂各种油类和油处理材料的及时供应,以及库存备用油的如数储备,并负责油品的保管和领发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a)供应公司应根据油务管理人员提出的,油务专工核准的储备油种类和数量,及时采购质量合格的油品(必要时监督人员应到油品供应部门采购样品)。
b)新购油到厂后,供应公司应向油务专工详细交代新购油的品种、牌号和质量,出示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单。油务专工核对无误后通知化验人员采样化验,化验合格后应填写专用合格证,贴在桶上进行储备。
c)新到油必须经油务监督人员对该油的质量认可后,才能进行财务结算。d)协同油质监督管理人员,定期盘点库存油。
e)随时接受油务监督管理人员对库存油和新进油的检查监督。
f)每月28日前,计划员应将各种库存油的数量上报试验中心。
2.3.4油务管理专工的职责
a)组织贯彻上级有关油质监督的指示和规定。
b)严格审核各用油单位的用油计划,及时将计划下发供应公司并监督其按质按量供给。
c)严格按照国标要求监督油的化验监督工作。
d)随时抽查油处理室、检修部、供应公司库存油的质量、存放情况。
e)随时抽查油质及油的使用情况,并及时了解油的储存使用情况。
f)参加与油质监督有关的重大事故分析,查明原因。
g)制定本厂有关油质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措施。
h)审核本厂油质实验报告、报表和油质监督工作的总结、计划等。
i)严格油质监督,对违章和超标等情况,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必要时向领导汇报,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2.4新油的采购和验收
2.4.1采购新油时,供应公司应向供油单位索取油品合格证和油质化验报告合格单,送质监油务专工审核,同时详细说明所进油的数量和用油设备,由试验中心组织油务监督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购买。如有必要,应随同采购人员前往供油部门采样,并监督油品装车。
2.4.2购进的新油,在入库前(包括油处理室的油罐),必须按照取样规程采取油样,进行全分析,合格后应填写专用合格卡,贴在油桶上进行储备。领用油单位以此领用。
2.4.3对抗燃油或特殊油种(机油、齿轮油、液压油等),必须经化验合格,有质量监督部门的认可,方可购买入库。杜绝进油时不检查、化验、使用后发现问题才找原因这一现象的再次出现。
2.5库存油的保管和领发
2.5.1油的保管
a)所有油桶(包括空桶),均应放在棚库内,并分类按顺序存放,且应以挂牌编号或画色等方式辨别油种、牌号。如不能及时放在棚库内时,则应用雨布将油桶遮盖(不允许长时间漏天存放)。
b)油品放入油桶前应进行详细检查,不严密、不洁净的油桶不得存放油类,油桶应倒盖存放,并在底部衬上木板。
c)一切油类均不得盛满容器(油桶、油箱),以免因热胀而溢油或损坏容器。盛入油体积,不得超过容器锝90%。
d)露天油库油箱及其进出油和现场的输油管,均应有良好的保温,保温层损坏时,应及时修补,以免因阳光照射,提高油温,而促使油质劣化变质。
e)露天油库油箱应改玻璃式油位计为防冻型油位计,以免冻裂。
f)油组应建立出入油台帐,及时记录,逐月结算,并每季与物资库帐面校对一次,如不相符,应查明原因加以消除。
g)现场不允许存放油品。新油、旧油、退出系统的油应严格分开,并有明显的标志,限期拉走。
2.5.2库存油的发放
a)各单位领油时,应先办理领料手续。没有领油凭证不予发油。但事故情况下,可先发油后办理领油手续。
b)发油后,油处理人员应立即将油种、牌号、数量、所用设备等,登记在记录薄上,并在当月终进行结算,将结算结果报供应公司以便下帐。同时计算油耗,报试验中心。
2.6废油的收集和处理
2.6.1各种废油均应根据油种牌号分别收集, 同牌号的废油,亦应根据质量和污染程度分别收集,在收集的过程中,应避免混入污物和水分。
2.6.2机、电、炉等主厂房内,应设置废油收集器,该容器具有锥形底,以便排除污物。废油收集容器,定期由所管单位清理。
2.6.3一切废油均应妥善保管,除混杂油外,所有废油均分期分批地再生,不得长期积压,混杂油应经油务专工认可后,与供应公司联系出售或作为燃油用,同时必须建立台帐,以便备查。
2.6.4废油再生前,应进行小型试验,以确定再生方法和经济剂量,未进行小型试验,不得以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再生。小型试验后的再生油应进行全分析。
2.6.5各油务采购、保管、使用、监督单位每月对油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书面汇报试验中心,由分管副总汇总在月度生产会上通报。
3检查与考核
3.1本标准由主管厂领导进行检查。
3.2本标准按《太原第一热电厂通用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提出
本标准由试验中心负责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伟贤
审 核:原雪明
审 定:
批 准:
本标准由试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12篇 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规定
1 总则
1.1本标准规定了供用电合同的管理职能、权限、责任、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供电分公司。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管理职能
3.1为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规范供用电双方行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供用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是制定本标准的目的。
3.2公司有关部门、各供电分公司在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合同内容。
3.3供用电合同适用公司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在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过程中的一切活动。
3.4市场营销部作为供用电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标准实施细则的制订、实施及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
3.5市场营销部供用电合同代理签订人必须经过签协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并经董事长签发书面委托书,才具备供用电合同签字资格。
3.6 新增高压电力用户容量在1000千伏安及以上带有非正弦负荷、冲击负荷、三相不平衡负荷等的电力用户,由市场营销部根据实际情况,草拟供用电合同文稿报营销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3.7 35千伏用户供用电合同,由市场营销部根据实际情况草拟文稿,报营销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3.8供用电合同实行微机管理,其内容由市场营销部根据标准格式确定。
3.9 市场营销部对签订过程中下列事宜作出监督
3.9.1对具备签协资格的签协人进行审定,并向总经理推荐。
3.9.2 根据用户实际情况,本着有利公司和合同履行的原则,与用户协商,提出增补合同条文。
3.9.3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作出解释,必要时汇报公司领导作出结论。
3.10 市场营销部对未正确执行《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造成的损失负责。
3.11供用电合同中有关安全、设备维护、计量等条款,对应的部门未按供用电合同履行,由于监督过失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供用电合同的格式和分类
4.1.1供用电合同共分《并网及并网电量购销合同》、《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居民用电须知》。
4.1.2《并网及并网电量购销协议》、《高压供用电合同》采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适用于小水电并网和供电电压为10kv、35kv的高压电力用户。
4.1.3 低压供用电合同按修统一格式,采用标准印刷文档填写;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供电电压为220/380v普通电力用户。
4.1.5 临时供用电合同采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用电的用户。
4.1.6 居民供用电合同采用发放《居民用电须知》的方式,适用于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户。
4.1.7 除标准格式的供用电合同外,供用电双方签订的电力调度协议、自备电源并网协议、电费结算协议应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份。
4.2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4.2.1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供电接线与产权分界示意图,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合同的有效期等条款。
4.2.2 供用电合同除包括该合同的文本外,还应包括与客户签订的相关协议,客户的有关经济、技术资料及其它的文件,均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2.3 合同签订后供用电双方都应各自保存好全部相关资料以备查。
4.3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4.3.1新增10kv用户供用电合同草拟,由市场营销部负责,归口报装专责做好高压10kv用户供用电合同文稿的打印,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2 10kv各类用户续签合同,由用电检查岗位拟订供用电合同文稿,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3 低压供用电合同由董事长授权,各供电分公司负责签订,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员作为合同专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低压供用电合同拟订,报分管经理或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4 临时供用电合同分高、低压两种方式签订。
4.3.5 高压临时供用电合同,由市场营销部根据标准格式拟订文稿、打印,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6 低压临时供用电合同,由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专责根据标准格式,拟定供用电合同,报分管经理或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7居民用电须知由各供电分公司抄收岗位在抄表时与电费通知单一并送达到居民用户。
4.3.8 35kv新增高压电力用户、容量在10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正弦负荷、冲击负荷、三相不平衡负荷用户由市场营销部负责签订。业扩专责作为合同专职员,初步拟订文稿后会同生产技术工程部、市场营销部、安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会审后确定合同文稿,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4 供用电合同的监督、检查
4.4.1 各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专责负责对100kva以下的专变用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好协调、处理。
4.4.2各供电分公司用电抄收岗位负责对低压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3 电力监察大队用电检查专责对各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4 对发现电力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规定,应查明原因,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内容,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
4.5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
4.5.1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期限确定为三年,合同到期后由各合同专职员根据情况,办理延长合同期限手续或重新签订合同。
4.5.2 电力用户日常发生的业扩、变更用电申请书、工作单等由各供电分公司、公司营业中心留存,建立用户档案,同时作为该合同附件部份。
4.6 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4.6.1 供用电合同一式三份。高压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由市场营销部存档一份,由市场营销部报装专责统一管理,客户档案中留存一份。低压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由供电分公司存档一份,由各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存档一份,客户档案存一份。
4.6.2 新客户必须签订供用电合同,才能办理送电手续。
4.6.3 供用电合同专用章管理
4.6.3.1 合同使用供用电合同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行政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待合同审核、双方代表人签字后,方能加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
4.6.3.2 供用电合同章由公司统一刻制,市场营销部专人保管。
4.6.4 供用电合同编号按电力营销系统客户编码规则进行,并与电力营销系统客户代码保持一致。
4.7 供用电合同应建立以下档案资料
4.7.1 高压供用电合同文本
4.7.2 低压供用电合同文本
4.7.3 临时供用电合同文本
4.7.4 居民用电须知书
4.8工作指标
4.7.1 供用电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4.7.2 供用电合同续签率达到100%;
4.7.3 供用电合同合格率达到100%。
5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考核得分计入建设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总分,一并进行奖惩兑现
82位用户关注
54位用户关注
99位用户关注
15位用户关注
71位用户关注
69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