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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14

溶解乙炔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溶解乙炔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溶解乙炔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为q2级场所。溶解乙炔生产火灾、爆炸的危险程度就决定我们在生产检修过程中必须加强动火作业的管理。

一、什么叫动火作业:在溶解乙炔生产区域使用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因此在动火前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二、动火作业的管理

(一)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危险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危险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二)凡溶解乙炔装置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三)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四)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逐项填写不得缺项。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

(五)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六)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合格,其有效期为120小时。

(七)动火证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和意见。

(八)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

(九)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十)拆除管线和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十一)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定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十二)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

(十三)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三、动火作业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技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长呈验动火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员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动火作业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入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四、动火分析终审权限规定

(一)特殊危险动火由公司安技部门复查后报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二)一级动火由动火地点所在厂长复查后,报公司安技部门终审批准。

(三)二级动火由动火地点所在厂长终审批准。

五、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险动火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超过30分钟,均必须更新取样分析。

六、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乙炔设备管道上以及在有爆炸危险厂房内动火时,经置换后的乙炔浓度应小于0.2%。

七、动火还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易爆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二)有沉积物的设备,如发生器和贮料斗必须经清除沉积的电石渣和贮料斗的电石粉未,经置换合格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部位现场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安全生产是溶解乙炔生产的前提条件,这是由溶解乙炔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加强乙炔生产,检修过程中动火安全作业的管理,是执行安全生产法的具体体现,只有加强安全作业全员全过程的管理,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乙炔的生产,才能使企业取得生产、经营的双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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