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烟道、管路、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为设备内作业,必须执行化工行业《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2)进入设备内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他设备隔绝,并进行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min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人内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h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3)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4)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及检修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5)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6)设备内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和器材。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9)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规定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10)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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