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火工品的购买与运输
购买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承办,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处购买。化学危险品的购买,由专业技术人员到专营销售点购买,因购买品种、数量需要到地方有关部门备查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项目部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破公司签订供销、运输委托合同后,在项目部物资设备部门相关人员陪同下进行。
火工品运输的一般规程:
1. 禁止用翻斗车,自卸式汽车和摩托车运输。
2. 禁止与其他货物混装。
3. 禁止炸药和雷管混装混运。
4. 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火工品。
5. 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缘,雷管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6. 装载和运输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7. 运输时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同车乘坐。
第二、火工品的存放
工程技术部门编制季度物资计划,提交物资设备部门,物资设备部门负责按照规定与民爆公司联系,购买爆破器材并验收进场。
积压的爆炸物品除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或按规定销毁外,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和工程所在地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同外单位调剂、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倒卖、易物、私存、携带危险品。
1. 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 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3.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禁止准将易燃易烧、易爆炸的其它物品带入仓库,禁止在炸药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 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 <>相关部门。
5.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 <>,报相关部门向公安机关备案,到安全的地方妥善销毁。
6. 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验各种手续,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7. 经常保持库区的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做好防盗、防洪、防爆等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安全储存。
第三、火工品的领取和发放
1. 火工品的发放要认真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每班组按时发放,每班组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按时交回,各班组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交下一班发放时取走。
2. 火工品发放必须是专职火工品发放员,不得代替。
3. 火工品领取时必须是放炮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签字后方可领取,其它人员不得代替。
4. 发放火工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有锁没有,炸药雷管必须分运,装箱上锁。
5.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器材。
6. 火工品发放记录不得随意涂改,一旦需要涂改,必须另起一行进行说明,并在涂改区划一横道,予以标注,同时,由发放员本人签字或盖章。
第四、火工品的使用
1. 火工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扔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
2. 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3. 现场班组长与放炮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不得私自更改炸药消耗。
4. 在现场使用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5. 各作业队的爆破器材领用员、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的作业证、身份证原件报项目部审查,作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存项目部安质部备案。
第五、火工品的回收和销毁
专职爆破员或班组指派专领人员在使用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爆破员班后要严格执行消退制度,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破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严禁私存、截留、出售、转让、私倒卖和以物易物。
1. 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 爆破员下班后要求严格执行清退手续,剩余的炸药、雷管要求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3. 保管员对清退回库房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4. 对使用后剩余的火工品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或者按规定进行销毁
5. 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单位公安机关同意。在相邻标段间调剂、转让,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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