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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78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1)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动火证,方可作业。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时间内有效,并在动火前后应落实防范措施。

(2)具有火灾危险的场地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用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3)施工现场实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4)一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由工程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工程项目部防火责任人审批。

(5)二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动火单位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具意见,报企业的技安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由企业防火责任人审批。

(6)三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由企业技安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意见,经上级主管单位技安部门会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报企业防火责任人审批,并报市消防部门备案。如有疑难问题,还须邀请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审批。

(7)审批程序

1)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动火证。

2)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动火证当日有效。

3)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动火证手续。

4)凡是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必须先填动火申请表,主管施工员或机管员签字后,方可生效,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8)审批内容

动火审批证明中必须注明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动火部门、用途、动火人、看火人和灭火器材等内容。

(9)动火审批证见下表

动火审批证(看火人收执)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用途

动火部位

动 火 人

看 火 人

灭火器材

动火时间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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