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作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明火作业审批制度。凡在港区陆域、港作船舶进行电焊、气焊等一般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批后,作业人员持有《明火作业许可证》和电气焊人员操作证,按要求清理周围可燃物并设有专人看火方可作业。
氧气与乙炔瓶的放置符合要求(相距5—6米,乙炔瓶不倒地放置)。压力表、高压气体导管完好有效,气体导管与电源线不得混在一起布置。
压力容器及输油管道在动火前应清理可燃油、气,并经测爆符合要求后才能动火。
现场配置灭火器。作业后认真清理现场,消除隐患。
油库油码头的带油设施设备、受压及盛装危险品的容器、危险品仓库堆场、加油站及棉麻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明火作业前,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明火作业消防安全措施,并组织专题会议,经确认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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