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火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二)用火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三)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用火监护人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培训。用火监护人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4.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四)用火许可证
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用火作业许可证存档。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特殊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监督部门存档;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单位存档;三级、四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审批部门存档。
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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