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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措施(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1 热度:53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措施

第1篇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措施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坚持设备与生产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方式;必须坚持不断更新改造;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能及时有效地消除设备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一、设备选购

1.必须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设备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能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操作工和环境的安全

2.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本企业生产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包括:国际、国内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实施。

3.安装、调试、验收、建立档案等。

二、设备使用前的安全管理工作

1.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2.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

3.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三、设备使用中的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由公司主管领导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检查落实。

2.设备操作工人必须每天对自己所使用的机器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生产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给予排除。

3.为了便于操作工日常维护保养,由设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确定设备“点检”置和技术要求,由部门经理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实施。

4.预检预修,是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避免发生事故的有效措施。设备管理人员根据设备零件的使用寿命,预先制定出安全检修周期和检修内容,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将设备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设备从本质上的安全性。

四、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设备运行与维护坚持实行“专人负责,共同管理”的原则,精心养护,保证设备安全,负责人调离应立即配备新人。

2.操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1)自觉爱护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2)管线、阀门做到不渗不漏

3)做好设备的班前、班中、班后按照要求经常性的加注润滑油,以防止过度磨损

4)设备要定期更换、强制保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5)建立设备保养卡片,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记录

6)保持设备设施清洁、场所窗明地净,环境卫生良好。

五、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1.生产部设备维修人员,每两周对生产设备进行大检查一次

2.每半年由使用部门会同维修人员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实际运转状况,制定设备大修计划,设备大修前必须制定修理工时,停歇时间,材料消耗,清洗用油及维修费用。

3.设备大修完工后,必须进行维修质量检查的验收

4.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领导、设备管理人员、部门经理、维修人员负责按照事先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检查打分,评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继续使用,提出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等。

六、设备设施安全事故及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1.设备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设备损坏和设备事故,根据设备损坏程度,设备事故分为:

1)一般设备安全事故:零部件损坏,经济损失在5000以下。

2)重大设备安全事故:设备受损严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3)特大设备安全事故:导致设备报废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

2.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1)一般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

2)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保护现场并报告公司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公司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检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

3)对各类设备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

4)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设备安全事故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执法机关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及报废的管理工作

1.设备报废的基本原则

1)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设备。

2)设备已过正常使用年限或经正常磨损后达不到要求。

3)设备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不合算。

4)设备使用时间不长,但因更合理更经济现金的设备或生产使用时需要更换的。

5)从安全、精度、效率等方面,已落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符合以上情况的设备均可申请报废

2.设备报废手续

1)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设备管理部门确认并签署意见。

2)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填写报废申请单上交生产部审核,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移交财务部门结算手续

3.设备改造的基本要求

1)经过技术论证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就可以提高设备的综合安全技术水平,经济上也是合算的。

2)设备改造要持谨慎负责的态度,切勿轻易蛮干,必须按照申请、论证、批准的基本程序运作。

八.严格执行设备管理过程中的记录制度

建立设备技术管理档案,即在设备--生产全过程的状态,按照设备选别、设备维护保养、维修、更新改造、报废处理等程序运行。由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名确认保存。

第2篇 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和生产设备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生产作业场所是指公司的复合车间、工务维修车间、锅炉房以及各工程施工现场等生产作业场所的总称。所指的生产设备、设施指公司各生产场所,除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桁吊、叉车等)以外的用于生产、施工及有关保障的各种设备、设施等。

第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产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

第一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其安全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

第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消防器材应按《消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备,放置的地点应取用方便,且不影响正常作业。不准配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岗位员工能正确使用和保养,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账。

第四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检测器具。防护、检测器具部件应齐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点不影响正常施工作业且取用方便。

第五条  生产装置区的安全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生产区与生活区应有明显的标志或隔离措施,未经允许严禁任何车辆驶入生产区。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岗位员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开展识别和评价工作,做好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监控,并制定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  安全生产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确定整改方案和相关责任人,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实行准入制度,进入生产场所的一切人员应出示相关证件或批准手续,将手机和随身携带的火种等交由门卫保管,经门卫进行安全提示和登记后,方可进入。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乱动和擅自操作设备。

第九条  凡在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带气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时,由施工单位编写作业方案,经安全生产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整改等重点施工作业项目应编制施工作业计划书,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前公司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施工作业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与施工作业无关人员或设备等进入施工区域。

公司在与工程施工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施工作业中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十一条  责任部门定期组织生产作业场所的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丰富员工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楚生产作业场所及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具有有效资质的机构进行特种培训、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第一条  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坚持不断更新改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及时有效地消除生产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第二条  生产设备设施选购必须把“安全可靠”放在首位。没有相关国家机构安全认证的设备、设施原则上不得选购。

第三条  生产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必须要制订专门计划或方案,要指定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技术人员进行,且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手段和措施。

第四条  设备安装好后,应由公司技术部门逐项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分静态和动态两方面,静态检查项目在设备不运行的条件下进行,如设备表面安全性、安全防护距离等;动态检查包括控制系统安全性能、可动部件安全防护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性能与可靠性等。合格后填写《设备设施安装调试验收单》,并注明有关注意事项后交使用部门使用。

第五条  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要由公司技术部门协同生产部门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装配套的安全防护装置。使用部门要建立设备档案,明确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和有关记录,并对使用人(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六条  岗位操作员工应在每班使用前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如无法解决的应立即如实向班组长和上级领导报告。在隐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重点进行监控。

第七条  生产操作人员应自觉爱护生产设备设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要按设备设施规定要求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到管线、阀门不渗不漏,润滑、紧固点状态良好。可由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共同确定生产设备设施“点检”位置和技术要求,由部门经理和生产设施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实施。同时建立《生产设备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表》进行记录备案。生产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按要求定期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备案。

第八条  生产设备设施维修要根据其技术规范要求及现有技术状况确定,由使用部门和技术部门共同制定生产设施维修计划,合理确定维修内容、时限及所需材料。完工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的验收,并在《生产设备设施维修检修记录单》上作好记录

第九条  若设备出现事故根据损坏程度,分为下列三种类别

1、一般设备安全事故:零部件损坏,经济损失在5000以下。

2、重大设备安全事故:设备受损严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3、特大设备安全事故:导致设备报废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

第十条  一般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保护现场并报告公司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公司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检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对各类设备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设备安全事故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执法机关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为安全期间下列情况的生产设备设施必须申请报废:

1、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生产设施。

2、生产设施己过正常使用年限,继续使用达不到正常安全生产要求的。

3、生产设施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正常安全生产要求的。

第十二条  由技术部门建立和保存生产设备设施技术管理档案,记载生产设备设施全过程的状态。按照选购、维护保养、检修、报废处理等程序进行存盘保存。

第3篇 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范

一、一般规定

1、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进入场站内生产区,瓶组间、存瓶间等,未经批准严禁在上述生产区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

2、站内防雷设施、防静电装置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每年雨季前及入冬前2次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要求。

3、定期对用于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装卸车、灌瓶、加液、加气用的橡胶和金属软管及液化气加气枪防拉断阀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卸车软管每年进行打压试验,打压不合格和外皮有龟裂的应及时进行更换。

4、进入压缩机房、气瓶间、燃气调压室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和其他有害气体并进行氧份检测,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

5、进入压缩机房、气瓶间、燃气调压室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时,应根据需要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安全绳;作业必须2人以上,1人作业,1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

6、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作业过程中产生火花。

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使用36伏安全电压以下的照明及防爆电动工具。

8、各场站及超过30个瓶的瓶组间必须24小时值守。

二、设备管理

(一)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运行压力、温度、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无异常。

2 进、出口阀门开关灵活,连接部件紧固,运动部件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等。

3 现场压力、温度等一次仪表正常、各运行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4 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5 当有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处理:

1)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

2)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

3)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

4)压缩机、烃泵、电动机、发动机等有异声、异常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

6 压缩机检修完毕重新启动前应对设备进行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开机。

7 压缩机、烃泵的大、中、小修理,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

8 压缩机、烃泵所配备的仪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

9定期对压缩机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进行排污,污物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的加气站、灌瓶间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灌装设备、介质的不同,采用相应的运行管理方式

2 灌装前应对灌装设备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灌装系统连接部位紧固,运动部位应平稳,无异响、过热、异常振动;

2)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3)气动阀、手摇油泵系统的压力、密封、润滑正常;

4)使用的灌装秤、加气机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灌装秤灌装前应进行校准;

3 对站内管道、阀门应定期进行巡检和定期维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阀门无锈蚀; 2)站内管道无泄漏;

3)阀门和接头没有泄漏、损坏现象;

4)定期对阀门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4 灌装前应对在用气瓶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不得灌装:

1)未取得国家颁发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生产的气瓶;

2)外表损伤、腐蚀、变形严重以及被判报废的气瓶;

3)超过检测周期的气瓶;

4)新投用的未经置换或未抽真空处理的气瓶;

5)未张贴电子标签的车用瓶;

6)绝热气瓶失去真空度的;

5 气瓶灌装后应对其灌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格的气瓶加封塑封防伪标志。

6 加气、卸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软管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更换;

2)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灌装秤、加气机定期进行检定;

3)加气、卸气前应检查系统连接部位,确认密封良好,自动、连锁保护装置正常,接好地线;

4)卸(装)车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液化天然气装卸车时人体未受保护部分不得接触未经隔离装有液化天然气的管道和容器;

5)液化天然气卸(装)车结束之后,应使拆卸下的低温软管处于自然伸缩状态;严禁强力弯曲,恢复常温后,应对其接口采取封堵措施;

6) 卸(装)车作业结束后,应对卸(装)车管道内的液体燃气进行回收或排空,严禁液体燃气滞留在密闭管段内;

(三)储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符合下列要求:

1 储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和保养,根据各场站内设施的工艺特点及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

2 站内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定时、定线进行巡检,并记录储罐液位、压力和温度等参数。储罐进出液时,应观察液位和压力变化情况。

3 当储罐压力超出范围且安全阀起跳时,且外界温度超过35℃时应启动喷淋降温。

4 进入冬季后,要对储罐的排污管、阀门、液位计、液相管采取保温防冻措施,并定期对储罐进行排水、排污。

5 储罐的第一道阀门应为常开状态。阀门应经常维护,保持其启闭灵活。

6 每年对安全阀进行一次校验。

7每年定期对阀门做密封和启闭性能测试,当阀门无法正常启闭或关闭不严时,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8 液化石油气储罐检修时进行气密试验采用充惰性气体和充水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但是采用充水方法时,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

9地下储罐应定期检查储罐的防腐涂层及腐蚀情况,设有电保护装置的应定期检测,每年不应少于2次。

10储罐区内水封井应保持正常的水位。

11液化天然气储罐必须采用惰性气体进行试压,不得使用空气和水。

12每年对真空绝热储罐蒸发率进行检查;每2年对其检测1次真空度。

13不同来源、不同组分的液化天然气宜存放在不同的储罐中,并应密切监测气化速率。

14对较长时间储存液化天然气且不向外输气的储罐,应定期进行倒罐处理。

(四)瓶装供应站和瓶组气化站

瓶装供应站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瓶、实瓶按指定区域分别存放,并设标志,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气瓶应及时处理,不得在站内存放。

2 气瓶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2层;50kg气瓶应单层码放,并应留有通道。

3气瓶总容量不得超出设计的数量,存放数量及接口数不得随意更改。

4对无人值守的瓶组站应每日定期巡查,站内密封点应无泄漏,管道及设备应运行正常,瓶组站周边环境良好,并做好巡查记录。

5瓶组站的工艺管道应有明确的工艺流向标志,阀门开、关状态明晰,安全附件齐全。

6站内灭火器每年定期检查和补充。

(五)调压器及附属设备(包括各瓶组间、场站内)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巡检各连接点及调压器工作情况。当发现有燃气泄漏及调压器有喘息、压力跳动等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2 及时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不得有腐蚀和损伤。

3 对新投入使用和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4 对停气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5 定期检查过滤器前后压差,并及时排污和清洗。

6 定期对切断阀等安全装置进行可靠性检查。

7 瓶组供应站内配有伴热系统的调压装置,在瓶组卸压时应观察 各级调压器热媒的进水和回水温度,不得超出正常范围。

(六)气瓶运输

1 运输气瓶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是取得运输危险化学品相关手续的车辆;

2) 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准运证和化学危险品运输驾驶证;

3) 车厢必须为敞开式;

4) 配备足够的干粉灭火器;

5) 配备gps定位系统;

2 气瓶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运输车辆上的气瓶,应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两层。运输50kg气瓶应单层码放。并应固定良好.不应摇摆、碰撞;

2)气瓶装卸不得摔砸、倒卧、拉拖;

3)气瓶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4)随车人员严禁吸烟;

第4篇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

1.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按标准规定的“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除尘、通风、隔热、降温、降噪、减振、消防以及防护栏、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2.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时,应根据需要增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3.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确定、配置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时,应考虑安全技术方案,考虑本公司的财务、运行和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员工和相关方的意见,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的作用,以及对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控制效果。

4.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采购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时,应选择有相应资格的供货单位,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产品应有供货厂家的合格证书。

5.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监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安装过程,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符合相关验收准则的要求,避免或减少安装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6.安装单位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装、调试、正常运转后,应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7.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需要,在危险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下,临时配置安全防护设施。常用的安全防护设施有:

a)防护屏(网):设置在距离危险源一定距离的地面上,根据需要可以移动,主要适用于金属切削机床、砂轮机、电焊机、电气维修等处,可防止物体打击、机构伤害、触电、灼烫、其他伤害等,制造尺寸、放置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b)围栏、栏杆:固定在距离危险源一定距离的地面、扶梯、走台、工作台上,必要时临时设置在设备维修、高处作业等处,主要用于防止物体打击、机构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其他伤害等,制造尺寸、放置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c)安全网:架设在高处作业的脚手架上,主要用于防止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其他伤害等,安全网的强度、尺寸、架设距离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装置的配备

1.设备应根据其危险源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与设备同时购置、安装、验收、投入使用。

2.隔离防护装置

设备上的运动部分应配备隔离防护装置,以保护人身安全。隔离防护装置有的装在机械设备上,如防护罩、隔离档板等,防止相关人员接触机械运动部分;有的置于机械设备周围一定距离,如防护屏、防护栅栏等,防止相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a)罩、隔离档板等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结构、布置合理,并应牢固地固定在设备或基础上。除了检修等情况外,一般不得随意拆下。

b)罩、隔离档板等与机械运动部分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间隙,防止相互接触、干扰机械运动、碰坏机械零件。

c)罩、隔离档板等的形状、位置应适当,不能给生产场所带来新的危险。防护罩应表面光滑,不得有毛刺或尖锐棱角。

d)罩、隔离档板等的设置不应影响操作者的视线和正常工作,并便于设备的检查、保养和维修。

联锁防护安全装置

a)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应配备联锁防护安全装置,防止操作者的误操作引发事故、事件。

b)防护安全装置应使设备的控制部位、操纵部位等能够可靠、有效地联锁,真正起到关联、制约、协调、安全控制的作用。

制动装置

a)证运动设备能够停到预定的位置,在设备运行出现异常或危险时能够紧急停止、终止运行,应在运动设备上设置必要的制动装置。

b)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制动力,操作方便,制动灵敏。使用部门应经常检查、调整制动装置,确保其制动的效果。

c)起重机械、机动车辆上配置的制动装置,以及其他安全装置,应按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查。

超压安全装置

a)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设施上应设置压力表、安全阀、防爆膜、卸压膜等超压安全装置,当设备设施内部的流体介质超过规定压力限值时,应能够泄压,防止发生泄露、爆炸等事故、事件。

b)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压力表、安全阀等超压安全装置,应按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定期校准、检查。

钢瓶安全装置

a)存各类压力气体的钢瓶上,应配置防护帽、减震圈等安全装置,以防止钢瓶在运输、储存、使用中发生碰撞而造成泄漏、爆炸。

b)钢瓶上的安全装置,应按标准规定的要求予以控制。

防触电安全装置

a)类电气设备设施中,为了保证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安全应采用断电保护装置、电容器放电装置、接地保护、电气箱/柜/盒等防触电安全装置。

b)电气设备设施中的各类防触电安全装置的形式、配置等,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并按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控制。

监测控制与警示装置

a)类设备设施中应配置必要的检测控制与警示装置,以便在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人处于危险区域内时,向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发出危险警报信号。

b)监测控制与警示装置的形式、配置等,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并同设备设施一同维护、检查。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运转

1.防护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随主体生产设备同时开、关,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挥安全防护作用。

2.防护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指定必要的操作人员,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能够正常运转。

3.防护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操作,适时运转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并按规定做必要的运转记录。

4.设备设施上配置的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卸、报废和闲置不用,确保安全装置的安全防护作用。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1.护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应制定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计划,定期组织实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2.护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发现设备损坏,要立即向设备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及时维修,保证正常运行。

3.置是设备设施的重要组成部份,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在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时,应同时对所属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装置的有效性。

4.规、规范、标准对安全装置规定定期校准、检验时,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按规定实施校准、检验。校准、检验不合格的安全装置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应急预案

1防护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根据需要对故障停机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故障停机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当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停机时,使用部门应立即实施响应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必要时应停产检修,防止出现事故、事件。

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1.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2.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等应符合标准的各项规定。发现违反本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予以处罚。

3.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的配备、运行、维护保养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第5篇 设备设施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某某公司(简称公司)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采购、使用、操作、检查和维护管理,使其达到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的要求,保持完整性,保障员工安全健康,保护环境,依据国家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等标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以及q/sy 1002.1-2007《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第1部分:规范》等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承包商和供应商在某某公司生产区域内从事与承包或者服务有关的生产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设备设施,是指用于生产工作的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等生产装备,以及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基础设施等。

本规定所称完整性,是指设备设施的功能和用途、性能符合健康安全与环境要求的程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主要功能和用途;

(二)用于监测、监视的仪器仪表装置;

(三)故障报警、中断、连锁控制;

(四)对使用及接触人员的防护;

(五)应急情况下的控制;

(六)操作系统;

(七)记录运行和故障的装置;

(八)其它涉及健康安全与环境的功能和用途、性能。

第四条 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坚持“本质安全,源头控制,设计、建造与运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第五条 公司和各单位两级部门以及基层站队、员工按以下规定负责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生产装备的设计、制造、采购、安装、验收、使用、操作、检查、检测检验和维护、变更等过程中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规划计划部门负责编制设备设施的配置规划计划,平�投资,组织对引进设备立项前投资论证。

工程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使用、检查、检测检验和维护等过程中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设备设施的资产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设备设施报废技术鉴定,对设备设施调剂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物资供应部门负责组织设备采购及到货验收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培训部门负责组织员工进行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知识培训。

质量节能管理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检测检验管理。

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健康安全与环境专用设备设施的市场准入、运行监测。

质量安全环保监督机构负责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监督。

其他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采购、安装、验收、使用、操作、检查、检测检验和维护等过程中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基层站队按管理权限负责本站队设备设施的配置、使用操作、维护、检查、检验等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员工负责本岗位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运行操作、检查、维护。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保持完整性。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准使用存在危及人身安全、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危险的设备设施,不准违反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变更设备设施的功能和用途。

第二章 设计、建造、安装

第七条 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满足功能和用途要求;

(二)达到职业健康安全、防火防爆、抗自然灾害、环境保护要求;

(三)符合相应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四)适于工作环境和操作技术条件要求。

第八条 各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设计、建造、安装设备设施,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本单位有关领导审批。设计、建造、安装大型设备设施和健康安全与环境专用设备设施、特种设备应当报公司主管部门批准。设计建筑设施应当提交建筑防火审查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条 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设计应当按公司《设计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定》进行,依据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建筑设施应当符合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油气站库应当符合gb 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183《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办公场所应当符合jgj 67《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

勘探开发生产场所应当符合sy 5225《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标准。

建筑设施、易燃易爆装备安装的防雷接地设施应当符合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标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安装的报警仪器应当符合sy 650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gjb 1751《毒剂报警器通用规范》等标准。

生产装备、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应当符合gb 50350《油气集输设计规范》、sy/t 0021 《油气田和管道工程建筑设计规范》、gb/t 8196《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18831《机械安全 带防护装置的联锁装置 设计和选择原则》等标准。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当分别符合gb 50273《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150《钢制压力容器》、gb 50251《输油(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等标准。

起重机械设备设施应当符合gb/t 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13752《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 5027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

电器设备设施、供电线路等应当符合gb 5005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以及其它有关供变电、电器设备设施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

厂房(车间)通风、采光、照明、保温装置应当符合gb 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8175《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等标准。

第十一条 建筑设施的设计或者建造应当根据公司《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规定》进行健康安全与环境评价,需要预评价的应当进行预评价,对于存在健康安全与环境影响的应当在设计时和建造前采取风险消减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设备设施建造、安装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监督、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过程中存在与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企业标准不符合时,应当组织进行评审,查找产生不符合的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记录。发生变更应当按公司《变更管理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和控制因变更带来的风险。

第十四条 设备设施建造、安装过程中涉及到动火、动土、高压、高温等特殊作业和非常规作业时,应当按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落实健康安全与环境措施。

第十五条 设备设施建造、安装完工后由负责建设的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与建造、安装施工单位交接,并对验收后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需要进行验收评价的应当按公司《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规定》进行评价。未经验收或者未按规定进行验收评价、或者验收不合格、或者经评价存在重大危害及影响的不准投用。

第十六条 设备设施建造、安装完工验收应当有安全环保监管部门(机构)参加,特殊需要时应当邀请专家参加,验收应当有记录。

第三章 采 购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采购设备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制计划,进行危害因素辨识,经有关领导审批后采购。采购健康安全与环境专用设备和特种设备应当分别经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和负责特种设备管理的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负责组织、实施采购设备的部门、单位在编制采购计划和实施采购时,应当充分考虑拟采购设备对健康安全与环境的危害及影响,对提报、采购设备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负责。采购大型设备或者对健康安全与环境有较大影响的设备,采购前应当进行健康安全与环境评价。不准许采购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法律法规禁止采购或者对存在重大危害及影响的设备。

第十九条 采购设备应当按公司《承包商和供应商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定》优选供应商,明确供应商应当承担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责任。

第二十条 设备采购到货应当按有关规定验收,属健康安全与环境专业设备和特种设备,应当有安全环保管理和负责特种设备管理的部门参加,特殊需要时应当邀请专家参加,验收应当有记录。

第四章 使用、操作、检查、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备设施应当指定人员使用、操作、检查、维护和管理。新投用、改造、大修理和长期停用的设备设施,投用前应当按公司《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规定》进行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设备设施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登记,涉及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改造、大修理和事故、事件等资料应当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用于生产的装备、装置、工艺流程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操作规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操作规程、修保制度,按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检查表、作业指导卡管理办法》编制健康安全与环境作业指导书、检查表、作业指导卡,并指导和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使用、操作、维护和管理设备设施的人员应当按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能力评估和培训教育管理规定》进行能力评估和教育培训。属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操作、送变电设备操作、车辆驾驶、井控设备操作、石油专用提升设备操作、其它关键生产装置操作的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公司核发的操作作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设备设施所属单位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设备设施进行完整性检查、维护,发现存在不符合应当按公司《不符合辨识、纠正和预防管理规定》进行纠正、预防。

第二十六条 设备设施的使用、操作等人员,在使用、操作、维护设备设施前应当进行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制定落实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卡和其它有关规定使用、操作、维护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 设备设施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发现设备设施存在异常应当按以下基本方法处理:

(一)已判定存在非严重影响完整性,且属于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应当能够处理的一般不符合,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二)不能判定是否严重影响完整性,但仍能维持运行和使用的不符合,应当加强观察,按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并及时报告当班负责人或者所在单位管理人员;

(三)已判定属于严重功能和用途或者安全防护设施失效,应当立即停止运行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应急处置程序处理,同时报告当班负责人或者所在单位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发现设备设施出现下列异常之一时,有权立即停止设备设施的运行或者停止使用:

(一)已判别功能和用途或者安全防护设施失效,严重危及人身及设备设施安全;

(二)不能判别出现的系统失灵或者漏电、过热、严重异响、渗漏、震动、形变、烟尘等异常;

(三)发生事故、灾害,危及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和使用;

(四)其它可能造成设备设施功能和用途或者安全防护设施失效的异常。

第二十九条 设备设施的完整性检查应当采用检查表,按规定的方式方法进行,对检查的结果进行记录,发现存在不符合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三十条 非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发现设备设施出现异常,应当及时通知使用、操作、维护人员或者设备设施所属单位的管理人员、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设备设施检维修和停运、停用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并记入记录。检维修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及人员进行,采取上锁挂牌或者制动联锁、设置隔离及警示标识等防护措施。设备设施停运、停用应当先请示、后实施,并通告相关单位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包括站队及重要岗位),紧急情况时可先停运、停用,后汇报。

第三十二条 设备设施长期停用后恢复使用或者检维修后重新使用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整后投用。

第三十三条 严禁随意损坏、拆除、停止使用、挪用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监视、保险、控制及其它涉及健康安全与环境的装置。

第三十四条 生产装备、装置、工艺流程等的完整状况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识文字用汉字表示,采用“在用”、“完好停用”或者“故障停用”等语句表述。存在结构不稳定隐患的建筑设施应当有明显的危险标识或者警告语句。

第三十五条 设备设施维护过程中涉及特殊施工和非常规作业时,应当按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手续,严格制定落实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设专人进行监护。

第五章 检测检验

第三十六条 设备设施的安装、大修理、改造或者运行、使用,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和用途性能;

(二)效率;

(三)可靠性;

(四)防护、控制、报警、联锁等装置的完好及适应性;

(五)其它性能。

第三十七条 生产装备检测检验由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电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由所属单位生产运行或者其他用电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避雷、消防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由所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由所属单位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计量仪表检测检验由所属单位计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它生产装置、工艺流程、专业设备、基础设施等检测检验由所属单位的业务主管或者专业技术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

第三十九条 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应当有记载,属于电器设备设施、特种设备、用于监测的仪器仪表、避雷设施等检测检验应当有报告或者相应的证明文件及标识。

第四十条 经检测检验达到完整性要求的设备设施应当予以保持,对存在不符合的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其产生原因及危害和影响制定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四十一条 经检测检验达不到完整性要求,且存在可能造成健康安全与环境危害和影响等风险,或者严重影响功能和用途,应当停止运行或者停止使用,尚未投用和已经停用的不应投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应当报废的进行报废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第四十二条 各级设备设施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监管部门(机构)、专兼职安全环保监管人员,应当把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作为安全环保监督检查和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把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作为各单位考核及评比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基层站队、班组和个人予以表扬或者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按公司《反“三违”处罚管理办法》处罚,造成事故的按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每名员工有权监督、纠正、举报其他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举报的违反本规定行为,经核实对违反者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举报人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安全设备设施工具的使用与管理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因此消除设备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是确保生产系统安全的物质基础。

1设备不安全状态的主要型态及其特点

设备所显现的不安全状态随设备性质、类型不同而异,有的以单一的物理、化学或行为特性型态显现,有的则以多种型态组合显现。设备不安全状态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型态。

1)物理形态

设备在静止状态下所显现的危险性和有害性,以物理作用方式为主而引发事故 。如设备或部件外观有尖角、锐边、粗糙面、凸出物等对人体的割伤、擦伤、卡伤;高温设备或部件表面等均属于物理型不安全状态。

2)化学型态

设备所显现的危险性和有害性,以化学作用方式为主而引发事故。如电镀生产设备蒸发的有害蒸气引起中毒事故;管道输送易燃液体、气体泄漏引发的爆炸事故。化学型态又可分为为原生型和次生型两种,原生型是指设备所散发的物质本身就具有危险性和有害性,可直接引发中毒、伤害、燃烧、爆炸等事故。而次生型,设备所散发物质自身并没有直接引发事故的危险性和有害性,而是通过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后形成新的、具有危险性和有害性的物质,所形成的新物质可引发事故。

3)行为型态

设备在运动过程或在与其他物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显现的危险和有害特性。实际生产中的设备都在不停地运转着,其不安全状态大多在运转过程中显现出来,因此,行为型态是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器具等类设备的一种很普遍的不安全型态。根据具体表现方式不同,行为型态以可分为参数超限型、交叉碰撞型、失控型、挤压型、咬合型、接触型,详见表1设备不安全状态的行为型态特征

行为型态类型特征举例说明
参数超限型由于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温度、

速度等超过额定限度而引起的破裂

爆炸、毁坏等。

锅炉压力容器超压爆炸;反应器反应温度过高、反应速度过快而引起的爆炸;设备部件运转速度过快而破裂等。
交叉碰撞型两种或两种以上设备、物体在运行过程中发生轨迹交叉而碰撞。厂内运输车辆与其他设备或人员相撞;飞出物与其他物体与人员的撞击等。
失控型设备、部件运行都属于有控运行,当设备内部因磨损、损坏或其他因素影响而使设备、部件启动、运行、停止失去控制时,即可引发事故。运输车辆刹车系统失灵,卷扬机制动器失灵等。
挤压型当物体或人员处于两个作相靠近运动的物体之间时发生。被挤压对象如果是人即引起伤害事故,如果是物除可引起物的损坏外,还可引起二次伤害事故。压力机滑块运动,具有往复运动部件的设备等均可能产生挤压事故。
咬合型在两个作旋转物体之间或一个旋转另一个作直线运动物体之间,物体或人员进入这些部位即引发事故。有齿轮、皮带轮、链轮的设备。
接触型两物体在接触的过程中呈现出危险性和有害性。具有锐边、尖角部件在运动中割伤、碰伤人体;水性物质与水接触,发生强烈化学反应而引发爆炸事故等。

第7篇 电力设备设施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配电设备运行管理,提高安全文明生产水平,争创一流供电企业,为统一公司配电设备常设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使之更加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的所有配电设备。

3本规定适用于柘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管辖的配电设备标志管理。

二、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1配电运行设备标志应有双重编号,即:名称和编号。

2设备标志应准确、明显、齐全,字体工整、清晰、文字规范。

3同类型设备标志安装位置和高度应一致,标志大小、字体亦应一致。

4常设安全标志(包括遮栏和标志牌)必须安装牢固、位置合理,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安规》规定,并不影响对设备的巡视检查和检修。警告类标示牌设置应醒目,确能起到警示作用。

5新安装设备在投入运行前,设备标志必须配置齐全,如因加工制作或安装等原因在设备投运时,不能按本规定要求完成设备标志的设置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使用临时设备标志代替,但须符合运行要求。并在设备投运一个月后,使设备标志达到规定要求。

6设备标志应经常保持清洁,对室外设备标志牌安装支架等应定期进行防腐防锈。

7配电设备的防护设施标志,按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8建设于交通道路上的杆塔(含混凝土基础)应设置防止碰撞的标志,标志的规定按交通标志管理规定执行,即设置红白相间的明显标志,标志设置高度1.5米。

9在居民区设置于交通道口处的拉线应设置红白相间的明显标志,标志高度1.5米。

10跨越道路的线路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满足规程要求,应设置红白相间的明显标志。

11在城市同塔(杆)架设的输、配电线路均设色标和杆号两种标志。

12城市、居民区线路杆塔和配电架要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13夜间需要醒目的配电设备应采用萤光标志。

14配电设备安全措施及标志由公司供电所负责管理维护。

三、设备外部颜色的规定设备外部颜色的规定设备外部颜色的规定设备外部颜色的规定

1设备外部颜色应做到整齐统一,无剥落锈蚀现象.

2设备安装检修时,必须同时按本规定要求涂漆。

3必须加强对检修人员的防腐、涂漆的培训,严格操作程序施工,一遍防锈漆,两遍银粉。

4采购油漆时,必须按生产部门提供的厂家和漆种采购,否则不准使用。

四、配电线路及配电设备标志规定配电线路及配电设备标志规定配电线路及配电设备标志规定配电线路及配电设备标志规定

1杆号

(1)颜色:白漆打底,黑漆喷字。

(2)字体:采用黑体字。

(3)10kv电杆,离地面3m米处,面向道路侧。

(4)附设有变压器的电杆喷在高压主杆上。

(5)同杆架设双回线路应按线路布置设双重编号。

2警告牌

(l)式样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加工。

(2)“止步,高压危险”悬挂于配变围栏及箱式变、配电室门上。

(3)“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悬挂于杆架变及低于2.5米爬梯处。

3其它标志牌

(1)其它标志牌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所列的35种。

(2)加工式样按省公司规定。

(3)安装位置根据条例规定,装设在相应位置。

第8篇 起重作业起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制定了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管理程序、检查与考核等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布的《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公司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工作,由公司生产技术部归口管理,起重作业安全管理由安全监察部归口管理。

(二)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设备维护部、燃料运行部负责日常的起重机械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日常的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于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于责任人未尽到责任而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或部门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处理。

第二章 起重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建立起重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登记、取证等档案,列入职工安全业绩考核内容。

第五条 起重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安全规程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合格上岗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每二年审验一次。

第六条 起重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起重作业病症人员,经医院鉴定和厂医疗鉴定委员会批准,应调换其工作。

第七条 起重机司机应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识。

(一)力学基本知识;起重机电气、液压和原动机基本知识;起重机的名称、规格、构造、性能和工作原理;起重机主要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易损件的报废标准;起重钢丝绳的安全负荷及使用、保养和报废标准。

(二)起重机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系统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方法。

1、起重机一般维护保养知识;正确判断起重机的常见故障;起重机安全操作技术,常见起重事故及防范措施。

2、了解检修工作范围之内的设备构造及其安全起吊注意事项;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和有关安全标志。

3、掌握《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了解电气、登高、防火等方面的安全常识。

第八条 起重作业人员应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识。

(一)力学基本知识和物体重量的计算方法;起重机械分类、基本构造、性能及其安全装置。

(二)起重吊点的选择和吊装物体的绑扎;了解设备构造及熟知安全起吊注意事项。

(三)常用起重工器具的正确使用及常见故障排除;钢丝绳的安全负荷及使用、保养和报废标准。

(四)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常见起重事故及其防范措施;熟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五)具有一般电气、登高、防火及救护等安全常识。

(六)一般起重作业方案的编制。

第九条 起重人员每年应进行起重基本技能和知识、起重机具使用方法、起重机械基本结构、一般故障排除、安全规程等基本技能、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 起重作业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 起重作业的等级分类:

(一)一类起重作业:主要指企业内大型设备的起重吊装工作和比较复杂的起重作业,它具体包括:大型主设备的吊装工作,如发电机、主变压器、汽轮机、除氧器、锅炉汽鼓、汽轮机解体时汽缸、转子的吊装,抽、穿发电机转子,主变吊罩等作业;特殊情况下的设备吊装工作。

(二)二类起重作业包括:主要辅助设备的吊装工作,如10t及以上电动机、风机、水泵吊装,抽、穿重量在5t及以上的风机、电机等转子,高压厂变吊罩和更换,磨煤机的解体吊装等作业;人工搬运物体重量在5t及以上。

(三)三类起重作业包括:人工搬运物体重量在5t以下;重量在1t及以下但起重机械是专业司机操作的吊装作业;临时指定的需专职起重工完成的作业任务。

(四)四类起重作业:主要指重量在1t及以下。

第十一条 一、二类起重作业由具有操作证的起重工进行,工作负责人必须是起重指挥人员;三、四类起重作业可以由具有一般起重知识的中级工及以上检修人员完成。

第十二条 起重作业的管理

(一)公司实行《起重作业联系单》、《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制度。

(二)不配起重人员的部门(班组)凭《起重作业联系单》委托有起重作业人员的部门(班组)完成起重任务。起重班组的主管部门接到《起重作业联系单》后布置起重任务,起重班组根据联系单内容编制《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

(三)《起重作业指导书》主要用于第一类起重作业,内容以记录起重作业技术、安全措施方案为主(被吊设备的数量和重量、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设备的堆放位置、吊装程序、起吊方案(吊装图)、平面布置图等),由部门技术人员会同起重班组的工作负责人编制,起重班组的班组长或技术员负责办理审批手续。《起重作业指导书》必须在起重作业开始前一天编制、审批完毕。

(四)《起重作业任务单》主要用于起重班组长分配工作任务,班组长分配工作任务时应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一、二类起重作业都必须填写。一类起重作业的内容按已经批准的《起重作业指导书》的相关内容填写,二类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班组长或技术员负责编制填写。

(五)一类起重作业必须经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二类起重作业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三类起重作业由部门技术人员批准,四类起重作业由班组长批准。

(六)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起重作业指导书》、《起重作业任务单》的内容完成工作。如果工作过程中要改变作业方案,应重新编制《起重作业指导书》和重新填写《起重作业任务单》。

(七)抢修时的起重作业工作,应全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作业负责人,并在抢修任务完成后,补办有关手续。

(八)《起重作业联系单》、《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操作流程如下:

第十三条 起重作业的安全措施:

(一)起重作业前,由工作负责人按《起重作业任务单》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详细交底,使每个作业人员都清楚。

(二)工作前,按有关规定程序对起重机具进行检查,起重机具必须符合起重作业的安全要求。

(三)起重作业现场布置合理,各种起重机具安装位置适当,各类起重工器具配置合理,符合起吊吨位及起吊角度的安全要求。

(四)起重机安放平稳,工作前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液压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在高压设备附近的作业机械外壳应可靠接地。

(五)现场作业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统一口令。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人员传递信号。

(六)起重机械的操作者,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起重机械应按制造说明书和铭牌规定使用,固定式起重机械应随机设安全操作牌。

第十四条 起重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检查和监察:

(一)管理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和检查

1、公司有关领导、设备维护部、燃料运行部、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到一类起重作业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二类起重作业,部门负责、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应到现场。

2、起重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起重作业现场是否按制定的作业方案进行逐项落实;作业方法是否同作业方案相一致;各项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是否得到良好落实;各项起重作业的安全组织措施和起重机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二)安监人员现场安全监督

1、公司安全监察部、作业部门安监人员必须到一类起重作业现场;二类起重作业、比较重要和复杂的起重作业时,作业部门安监人员必须到现场。

2、起重现场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有:现场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是否落实,一类起重作业、重大和复杂的起重作业是否有经批准的《起重作业指导书》等;发现工作人员违章作业或违章使用起重机具等应立即制止,必要时停止其作业。

第四章 起重设备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管理目标: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可靠水平,杜绝起重伤害事故。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包括固定起吊装置及各类行车、移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电梯等。

第十七条 起重设备设施的职责分工

(一)设备维护部负责全厂生产区所有固定安装的电动、手动起重机械(含设备的电气部分、动力电缆、控制回路、一吨以上设备的起吊作业)的归口管理,负责起重机械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全厂起重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生产技术部是全厂起重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整改、大修、小修和技术改造的审批和资金落实。联系、配合地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完成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 设备维护部对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管理制度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

(二)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技术管理台帐和维护记录。

(三)负责起重机械的大、小修和维护工作。应经常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四)配合完成地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完成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

(五)负责起重机械的操作。

第十九条 安全监察部对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和台帐,监督和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监督、参加起重设备设施的大、小修后的验收工作。

(三)对承包起重设备设施检修工作的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第二十条 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新安装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设备设施,必须由地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取得使用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承包安装、改造和检修起重设备设施的外包队伍,必须持有省、市技术监督部门施工资质。跨省安装、检修起重设备设施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技术监督部门的施工资质证书,到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三)任何人员对起重设备设施的性能不得任意改变。

(四)起重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必须正常投入,保护设施必须完好无损。起重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的解除必须由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解除。

(五)起重设备设施管理部门应经常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定期安全检验每两年一次。

(六)在机组检修前,应对所管辖的起重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消除,严禁带病运行。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设备维护部负责日常的检查与考核,安全监察部有权抽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条款,可按公司《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中相关条款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条款,在《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中未予明确规定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与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200~500元的罚款;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每人次1000元的考核;造成后果的,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与上级部门规定发生冲突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起草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湘华长发安〔2007〕97号中附件15)予以废止。

第9篇 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措施

1设备、设施选型的安全控制

项目施工单位在选择各类施工设备、设施时,应充分评估其安全标准、水平,使其满足生产安全控制要求。

2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项目施工单位收集或编制各类设备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3设备、设施的使用控制

3.1所有设备、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考试合格够才能上岗操作。

3.2项目施工单位建立设备、设施使用的管理规定,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自有设备、租赁设备按相同的安全标准管理控制。

3.3项目施工单位应建立设备设施台账,台账应涵盖自有设备、租赁设备。

4设备、设施的检测、维护保养、修理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4.1项目施工单位对于设备设施须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档案,并及时报废。

4.2项目施工单位在检维修活动前要制定检维修计划和检维修方案。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4.3各类设备、设施在检维修活动前必须彻底切断动力系统。需要在运行过程中进行检(维)修时要做好全面的安全防护措施。

5特种设备管理

5.1项目施工单位对特种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检测、鉴定,并取得检测合格证。

5.2所有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项目施工单位要对其安全设施进行检测、验收,对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进行验证。

5.3建立特种设备履历表及设备台账

(1)项目施工单位要建立特种设备履历表及设备台账。

(2)特种设备进场施工时须报项目监理单位存档,项目监理单位须进行汇总,建立管理台帐,并定期组织复查。

6施工用电安全管理

6.1项目施工单位要编制现场临时用电技术安全方案,验算用电安全数据、明确各级用电设施配置及配电控制开关、各级电箱、电缆、电线、用电器的安全要求。

6.2 项目施工单位要绘制后场、作业现场临时用电平面图并标识,对重要用电设施进行控制管理。

6.3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用电巡检制度及临时施工用电管理控制规定,并保持其有效运行。

第10篇 夏季鹰展商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要求规范

夏季商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要求规范

随着夏季的来临,商场因为环境温度高空气潮湿,商场电气设备使用时间长,用电量加大,往往因为超负荷用电,大功率电器设备频繁的使用,容易造成短路。电线和设备因潮湿绝缘性能下降,容易造成漏电、短路、故而电气火灾多发。同时雷电、暴水、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多发,易造成地势低的设备设施被水淹,商场楼顶漏水、墙面渗水。设备设施被雷电击坏,屋顶及广场设施易被台风刮坏。

根据商场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迎峰用电、安全检查工作,对高配室、层配室、楼层开关控制箱、空调主机房、空调机房、水泵房等用电设备及电器装置和各处的临时用电线路装置作为重点检查的对象和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对一些安全较差的设备、展位要制定整改计划,对少数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缺陷务必采取停电措施。

--商场要检查安装在外墙内部和靠近窗户附近设备、设施及线路的绝缘情况,同时检查外墙及窗户的防水性能,如有漏雨情况要及时修复。

--商场所有用电设备、线路要用兆欧表表检查绝缘状况,用电设备低于规范要求的要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要及时更换。更换陈旧、老化、损坏电线。

--商场开关、线缆接头要仔细检查接触是否良好,接头松动的,要及时拧紧防止因接触不良而造成过热而烧坏设备甚至起火。

--夏季环境温度较高,有些电气设备在运行中发热量较大,因此,在夏季要做好变压器室、中央空调主机房、电瓶充电室的通风降温工作,对设备升温情况,要经常进行监视,不使其超过规定的温度(例如:高低压配电室、弱电机房、监控室、消控室等室温不得超过40度)同时,还要注意不要超过设备的额定负荷。因为超负荷运行必然会使设备过热,容易造成设备损坏甚至产生火灾。

--夏季电气设备容易受到雷电的侵袭,也往往会发生火灾。为了防止遭受雷击,在雷雨季节之前,避雷装置应检验是否合格。要检查避雷针的保护范围,使所有电器设备都处于保护范围之内。此外,还要检查避雷针接地电阻是否合格。一些没有用的线路、天线应予拆除,以减少受雷目标,免遭雷害。

--所有配电箱内检查电涌器(spd)是否动作过,如果浪涌器动作过要及时更换新电涌器,确保设备设施前端有过电流保护。

--夏季触电事故会多发,这是人到夏天出汗多,皮肤潮湿,人体电阻显著下降,一旦接触到电源,就容易有较大的电流通过人体,造成伤亡。加之空气中温度高,一些电器插头、开关漏电,绝缘性能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因些要加强对商场员工、营业员、装修施工队等人员的安全用电知识培训。

--霉雨季节,因为空气中所含的水分较多,水是传导电的,电器设备上所用的绝缘材料,如纸棉纱、橡皮、胶木、绝缘漆、瓷、玻璃等,内部吸收了水分,或表面附着了水分,都会使绝缘程度降低,可使电在导体中通过时泄漏出来,如果再由于电器设备上的杂物不经常清扫,堆积了一定的灰尘,会吸收更多的水分,更容易导致漏电。所以商场要清扫设备开关,接头周围的灰尘杂物。

--低洼地区的商场和设备机房,商场要疏通排水沟、下水管道,检查地下室排水设施是否完好,地势低的机房门口是否有防水门挡。

--商场防洪沙袋、潜水泵等防洪材料准备好。堆放在指定地点有专人保管,确保可以随时使用。

--检查屋顶及厂场设施固定是否完好,如果有隐患要及时加固或拆除。同时要检查性能是否合格,无用的物品要及时拆除。楼顶杂物要及时清理,防止下水管道士堵塞。

--仔细检查楼顶防水层,发现损坏要及时修复,防止漏水。检查墙体防水及时维修防止渗水。

--电梯机房由于在房顶上要时刻注意门窗是否关闭,避免雨水冲刷到机器,考虑电梯是精密设备夏天电梯机房温度要时刻检测,避免机房温度过高造成安全隐患和事故。

--个别商场由于高配间在地下室,避免雨水倒灌。

注:1、有条件的商场可做一次防洪、防涝的培训和演习。

2、附件表格各商场可以根据本商场实际情况增加内容。

3、应急预案各区域、各商场根据当地情况进行修改。

第11篇 存在危险因素作业场所设备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作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人机工程学的原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的要求,作业场所的各种安全设施、安全防护及危险部位和危险场所必需悬挂安全警示牌,为了确保安全警示牌设置的准确与合理,根据旅客运输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标志牌的管理

1、作业场所应根据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以便与工作人员和其他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易于看到。

3、各种安全警市标志设置后,未经相关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

4、作业场所应设置专人负责作业场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对标牌、警示灯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残缺或者毁坏的标志牌等要及时更新、更换。

5、要经常教育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警示标志的要求,要爱护安全警示标志,对破坏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按照相关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二、安全警示标志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的主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三、安全标志的使用

1、在进入作业场所的入口,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外来车辆禁止入内”等标志牌。

2、具有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如:维修车间、仓库等场地,应悬挂“禁止吸烟”、“禁止烟火”、“当心火灾”、“禁止明火作业”等标志牌。

3、消防通道上,应设置“消防通道禁止停车”等标志牌。

4、设备、线路检修、零部件更换,应在相应设施、设备、开关箱等附近悬挂“禁止合闸”、“禁止启动”等标志牌。

5、有危险的作业区如:配电间、机房、输变电设备的附近,应悬挂“禁止靠近”、“禁止入内”等标志牌。

6、上、下客区,应悬挂“禁止逗留”、“当心危险”等标志牌。

7、在总配电间、总配电箱、各级开关箱等处应悬挂“当心触电”、“有电危险”等安标志牌。

8、在通向紧急出口的通道、楼梯口、消防通道口等地应悬挂“紧急出口”、“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标志牌。

9、在出入通口、下客区等处处设置对应的标志牌外,夜间还应设红灯警示,保证由充足的照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月三十一日

第12篇 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坚持设备与生产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方式;必须坚持不断更新改造;提新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能及时有效地消除设备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一. 设备设施选购

1. 必须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 设备设施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操作工的安全。

2. 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本企业生产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包括:国际、国内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二. 设备设施使用前的管理工作

1.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2. 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

3. 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4. 员工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验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 设备设施使用中的管理工作

1. 严格执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由公司主管领导和设备管理人员共同落定。

2. 设备操作工人须每天对自己所使用机器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生产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给予排除。

3. 为了便于操作工日常维护保养,有设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同按照技术要求,由部门经理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实施。

4. 预检预修,是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避免发生事故的有效措施,设备管理人员根据设备状况和使用寿命,预先制定出安全检修周期和检修内容,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将设备质量保持在最好状态,确保设备从本质上的安全性。

四. 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1. 设备运行与维护坚持“实行专人负责,共同管理”的原则,精心养护,保证设备安全,负责人调离,立即配备新人。

2. 操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1) 自觉爱护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2) 管线,阀门做到不渗不漏

3) 做好设备班前、班中、班后按照要求经常性的加注润滑油。防止过度磨损

4) 设备要定期更换、强制保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5) 建立设备保养卡片,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记录

6) 保持设备设施清洁,场所窗明地净,环境卫生好。

五. 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1. 生产部设备维修人员,每两周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一次 。

2. 每半年由使用部门会同维修人员,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实际运转状况,制定设备大修计划,设备大修前必须制定修理工时,停歇时间,材料消耗,清洗用油及维修费用。

3. 设备大修完工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的验收。

4. 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领导、设备管理人员、部门经理、维修人员负责,按照事先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检查打分,评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继续使用,提出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等。

第13篇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要求

一、生产设备

1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设备必须符合g b 4064 / 4674 / 5083 / 5091 / 6077的规定。起重机械必须符合gb 6076的规定。

2 各种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一经损坏必须停止使用,并立即修复。

3 企业自制设备应交安全技术部门审核并参加验收。

二、厂内运输

1 厂内运输应执行gb 4387的规定

2 拖船、渡船的运输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三、动力供应,通风采暖和照明。

1 船台、码头、作业平台的动力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2 用管道输送的氧气、乙炔及其它可燃性气体,只允许气源输送到空气流通的处所和船舶露天甲板,不可进入舱室。

3 瓶装乙炔及其它瓶装可燃性气体一般不得运送到船上使用,特殊需要时,必须经安全人员同意。

4 380v电源只允许输送到船舶甲板,特殊需要进人舱室必须经过审批,并要有专人监护,按期撤除。

5船舶上使用220v电源必须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或采用防触电保护装置。

6船舶上所有电源箱柜都必须标明电压等级。

7船舶建造中的通风与采暖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密闭舱室的焊接、打磨、涂装必须设置通风、夏季高温作业必须采取通风降温措施。

8船舶建造过程中的采暖一般使用蒸汽热源,若需电热采暖时,必须经过审批并设专人负责。

9船舶建造中的临时照明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采用220v或110v电源照明时,必须配备安全隔离变压器或防触电保护装置。

b.狭小密闭舱室必须使用36v以下安全电源的照明,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防爆照明。

c.各舱室的光照度不低于下表规定。

工作部位

光照度 l*

视觉较高的工作

一般性工作

通道

货(油)舱

30

20

10

边舱

25

15

10

机舱

35

25

10

房间

35

25

15

d.特殊原因光照度达不到上表要求时,应设手持照明,手持照明必须是安全电压。

四、化学危险品与防火防爆

1 生产中必须使用的化学危险品按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2 爆炸性物品不得在船上存放。

3 易燃易爆场所的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执行。

4 船舶建造中应严格执行gb 3438的规定,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

5 放射性物质的施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工业卫生部门负责监控和检测。

五、梯子、栏杆、走桥

1固定式直梯、斜梯、防护栏杆、钢平台的安设,执行gb 4051/ 4052/ 4053/ 4054的规定。

2临时性直梯、斜梯、走桥、防护栏杆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特点,参照本标准1条执行。

3临时性安全防护遮栏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与拆除。

第14篇 安防保安部安全防范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安防(保安)部安全防范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1办公设施管理规定

1.1办公设施包括为顺利开展安防维护工作而为本部门配置的办公室、办公桌、办公椅、岗亭、遮阳伞、岗台、在办公场所悬挂的规章制度、标牌标识;

1.2使用时应注意爱护办公设施,不得对其有踢摔等破坏行为,不得在其上刮刻涂画;

1.3责任范围内的办公设施应经常擦拭,保持洁净美观;

1.4办公设施自然老化、有损形象时,本部主管应及时提出更换;

1.5两班交接工作时应认真查验办公设施的正常状况,如有损坏,应分清管理责任,并及时报修。

2钥匙管理规定

2.1凡交与安防部保管的钥匙必须做好签收。

2.2本部主管做好保管钥匙的统计与底单的保管。

2.3每把钥匙都要做好具体门牌号码的标记,以便于对号入座。

2.4钥匙由安防班长妥善保管,使用时由班长指定使用人。

2.5消防通道、楼道天台等应急使用的钥匙应每周做一次开锁检查,以保证锁能正常使用;

2.6业主或他人因需借用时,应尽可能由班长指定专人开启,避免借与他人控制。

2.7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配钥匙。

3日常工具管理规定

3.1警棍佩带使用规定

3.1.1警棍是安防员执勤时佩带的自卫防暴器械,安防员应严格保管和使用,不得将警棍转借他人。

3.1.2不得在岗位上随便玩耍或挥舞警棍。

3.1.3处理一般问题时,不得手持警棍或用警棍指着客人讲话。

3.1.4非紧急情况或人身安全未受威胁的情况下,安防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使用警棍攻击他人。

3.1.5当值人员要妥善保管所佩带的警棍,如有遗失或损坏,要照价赔偿。

3.1.6交接班时要检查清楚后再交接,接收人发现警棍被损坏而不报告,由当值人员负责赔偿。

3.2对讲机使用规定

3.2.1对讲机是安防部必备的重要通讯工具,全体安防部人员必须执行对讲机使用规定,熟悉对讲机的性能,爱护并熟练地使用对讲机。

3.2.2持机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对讲机,禁止转借他人或将天线拆下来使用。

3.2.3发现对讲机有损坏或通讯失灵,持机人应立即向直属上司报告,由部门主管检查后交供应商维修,严禁自行拆修。

3.2.4严格按规定频率使用,保证与其他值班人员保持通讯畅通。

3.2.5严格按对讲机充电程序充电,以保障电池的性能、寿命和使用效果。

3.2.6交接班时,交机人要讲明对讲机当班使用状况;接机者当场查验,发现损坏或通讯失灵,立即报告当值班长。

3.2.7呼叫对方时,先报自己岗位,再呼对方,并在最后讲'收到请回话'。

3.2.8收接方回话后,呼方要简明扼要地将情况讲清楚,收接方收到情况或信号后,应回答'清楚'或'明白'。

3.2.9用对讲机讲话时应使用规范礼貌用语,严禁用对讲机粗言秽语、开玩笑或谈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虚报警情,违者严惩.

4消防设备设施管理规定(适用于安防服务部)

a.消控中心主控台管理规定

b.主控室值班人员应每天擦拭主控台,保持主控台洁净无灰尘;

c.主控室内应保持洁净卫生,设施摆放整齐有充,不得堆放杂物及易燃物;

d.值班员每日检查主控台控制按钮标识是否完整清晰;

e.安防部每周应对主控台控制按钮的有效性进行检测;遇有失灵情况,应立即向工程部报修;

f.定期进行消防联动测试;

g.报修与测试均应做相应记录。

h.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i.定期按《消防设施检查表》的内容对消防给水管网、消防给水池、消防栓、结合器等设备进行检查,对破损、故障、失灵、缺件等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消防设施处于随时正常投入使用;

j.形成消防设施检查记录;

o.消防设备定期测试的工作安排

p.每季度需测试的项目:电梯迫降首层,消防广播、灭火装置、气压罐、消防电话插座、消防应急灯,于1、4、7、10月初进行,由安防部主管安排具体执行班组,形成记录并签名;

q.每年一次烟感报警定期测试,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上半月,由安防部主管安排具体执行班组与消控中心配合执行;

w.每月一次(每月初)定期进行消防泵测试,由工程部执行测试,安防部配合共同做好测试情况的记录;

r.每半年一次(每年1月、7月)初定期喷淋放水测试,由工程部与安防部共同执行测试,并形成记录;

t.每半年一次(每年1月、7月)做正压送风测试,由工程部与安防部共同执行测试并形成记录;

*.每半年一次(每年1月、7月)做地下室风机定期测试,由工程部与安防部共同执行测试并形成记录;

s.每季度一次(每年1月、5月、10月)消防栓紧急联动按钮测试,由安防部与工程部共同执行,并形成记录。

5智能化设备管理规定

a.每周一次对周界红外报警系统每对红外探测器、闪灯、射灯做报警测试,由安防部具体组织;

b.小区边界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乔木枝条对红外对射造成干扰应及时调协景观部门削剪;

c.监控中心监视器不能正常显示图像或其它故障时,应立即向本部主管与工程部报修,本班做好故障发生日期与正常使用日期的记录;

d.每日巡逻过程中检查摄像机的安全状况;

e.巡逻过程中巡更棒、巡更点出现故障、损坏,或巡逻记录中出现漏打、不能显示、错显记录时,应及时对巡更点进行检查并修复;

f.小区主入口、单元门禁系统应每半年协调工程部做一次全面检修;

g.户内呼叫系统每月协调工程部做一次全面检修;

h.道闸系统电子显示器时间显示要准确,单位显示要改为**物业公司;定期协调厂家或工程部对升降杆齿轮做加油保养;

i.每月一次逐一检查背景音乐音响效果,协调保洁部门对户外音箱清洁;

第15篇 如何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措施

要完全消除物质系统的潜在危险是不可能的,而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因素又非常之多。并且不安全状态与不安全行为往往又是相互关联的,很多不安全状态(机器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可以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而人的不安全行为又会引起或扩大不安全状态。此外,任何事故发生都是一个动态过程,即人与物的状态都是随时间而变化的,事故的形成和发展是时间的函数。所以,加强安全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安全管理好,可能使不安全状态与不安全行为减少,反之,则会使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增加;安全管理不好,有时甚至会成为发生事故 的根本原因。

《安全生产法》对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要求,做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考试大|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有关的设备、设施,应有完备的安全装置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关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特种设备必须由指定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取得安全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与检测管理,淘汰不安全的设备、设施,以确保生产经营场所及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

1.设备、设施设计与制造的安全保障

(1)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应有配套的安全设备或安全警示装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凡可产生危险、有害因素较大的场所、部位,都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例如,设备的可动零部件是否设置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凡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对于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对于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2)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应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安全设备设计、制造的安全要求,国家或行业部门已颁发了有关的安全标准,设计、制造单位必须执行。

2. 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维护、检测的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根据这条规定,安全设备使用安全保障应包括安装使用方面的空保障和维护、保养、检测、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

(1)设备安装的安全要求设备安装好后,应逐项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的安全项目包括静态和动态两方面,静态检查项目在设备不运行的条件下进行,如设备表面安全性、安全防护距离等;如控制系统安全性能、可动部件安全防护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性能与可靠性、设备运行中尘毒、易燃等的产生情况等。

(2)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要求安全设备使用应建立设备使用保养责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实行操作证制度,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3)设备安全检测的要求安全检测是了解设备运行状况,预测设备运行变化趋势的有效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避免安全设备故障或事故发生,保证生产经营安全。

(4)设备的报废与淘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备经长期运行使用,不断磨损、老化,生产效率、安全性、可靠性不断下降对这些设备就应进行报废处理以避免因设备不安全而引发事故。《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对设备的报废、淘汰制度加以确认,有利于该制度的有效实施。设备报废或淘汰后,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已报废、淘汰、禁止使用 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与设备。

(5)建立设备安全档案设备的档案管理是设备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它为生产经营单位设备安全管理提供信息、资料、和数据,通过对档案信息资料的整理、分析,可了解设备运行状态,为设备安全检查、检测、故障诊断、隐患整改等提供科学的依据。

3. 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许可证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考试大|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特种设备是指危险性较大、易发生事故而危及生命安全、对管理有特殊要求的一类设备,如锅炉、压力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架空索道等。对特种设备,国家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实行安全使用证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1)设计单位、生产厂家具有设计或生产特种设备的许可证。对特种设备,国家通常采用定点生产由具备生产能力的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发给生产许可证,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生产特种设备。

(2)检测、检验机构肯有专业资质证。特设备的检测、检验通常要专门的检测设备,测定要求高,测定过程规范。为了保证检测检验质量,防止因检测精度不够或检测错误而导致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生事故 ,必须由具备检测技术力量,并经认证取得专业资质证的机构进行。其他没有取得专业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

(3)安全使用证。首先,特种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有的要求安装图(如锅炉房)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安装;其次,安装完工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调试通过后才能试运行;最后,要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申报,并申请安全使用证,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营。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措施(15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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