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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防汛措施和排洪设施安全管理(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11-11 热度:25

尾矿库防汛措施和排洪设施安全管理

第1篇 尾矿库防汛措施和排洪设施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选矿厂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岗位工作职责、岗位安全教育及相关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员工管理工作和岗位安全情况处于掌控之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尾矿库水位控制、防汛及排洪工作。

第二章 水位控制安全管理

第三条 尾矿库的排水井、排水管、排水洞必须保持完好,防止淤堵,并经常检查和维修,以保证排洪、排水设施运行工况正常。

第四条 在日常尾矿库运行和汛期应严格控制尾矿库水位。

第五条 在满足澄清水不混蚀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区水位。

第六条 当回水与坝体安全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确保坝体安全。

第七条 水边线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第三章 汛期安全防范

第八条 汛期每班必须了解雨情,掌握本地区气象资料。并认真进行水位观测。

第九条 尽早调整库内尾矿澄清水水位,使排水塔堵板顶面和库区水面高度保持在0.4-0.5m。

第十条 检查配备的防洪物品,如编织袋、土工布等。

第十一条 检查配备的筑坝机械,完善坝面照明和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 坝顶、坝坡及坝两肩每班必须检查,了解渗漏、变形等异常现象。

第十三条 汛期前(6月上旬)进行坝体现状实测,提供实测数据及实测平断面图,作为抢险措施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 汛期前(4月中旬)对尾矿库各构筑物、尾矿输送系统、排洪及供电、通讯进行一次全面的汛期防洪安全检查,写出检查报告,拟定抢修工程报告,抢修工程必须在6月中旬汛期到来前完成。

第十五条 进行坝体渗流水监测,统计分析坝体浸润线变化规律,判定坝体渗流稳定状况。根据浸润线的变化情况及时排水降低库区汇水面积。

第十六条 汛期坝上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 尾矿滩顶至库内最高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小于50m。

第十八条 保证库区沉积干滩距离≥150米,沉积滩安全超高≥1米。

第四章 排洪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除冰冻季节外采用坝前均匀放矿保持滩面的平整,防止出现矿浆流沿坝的横向流动。冬季必须采用冰下独管集中放矿,避免在冲积滩出现永冻层造成浸润线的升高。

第二四条 汛期前必须对排洪系统(排洪塔、排水方形涵管、排洪隧洞及坝面排水沟等)进行全面检查,洪水过后对损坏的部位及时进行修整。

第三十条 汛期注意收听当地天气预报,做好必要的抢险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渡汛。

第三十一条 排洪塔必须按设计进行封堵。如水位上涨,要立即卸掉溢洪塔水下部分塔堵,排水降低库区汇水面积。

第三十二条 尾矿库的通讯、照明及上坝道路建设与尾矿堆积坝同步设置,确保畅通。

第三十三条 降雨后必须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和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发生垮坝事故。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桦甸矿业公司选矿厂安全组。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 尾矿库防汛措施和排洪设施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选矿厂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岗位工作职责、岗位安全教育及相关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员工管理工作和岗位安全情况处于掌控之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尾矿库水位控制、防汛及排洪工作。

第二章 水位控制安全管理

第三条 尾矿库的排水井、排水管、排水洞必须保持完好,防止淤堵,并经常检查和维修,以保证排洪、排水设施运行工况正常。

第四条 在日常尾矿库运行和汛期应严格控制尾矿库水位。

第五条 在满足澄清水不混蚀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区水位。

第六条 当回水与坝体安全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确保坝体安全。

第七条 水边线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第三章 汛期安全防范

第八条 汛期每班必须了解雨情,掌握本地区气象资料。并认真进行水位观测。

第九条 尽早调整库内尾矿澄清水水位,使排水塔堵板顶面和库区水面高度保持在0.4-0.5m。

第十条 检查配备的防洪物品,如编织袋、土工布等。

第十一条 检查配备的筑坝机械,完善坝面照明和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 坝顶、坝坡及坝两肩每班必须检查,了解渗漏、变形等异常现象。

第十三条 汛期前(6月上旬)进行坝体现状实测,提供实测数据及实测平断面图,作为抢险措施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 汛期前(4月中旬)对尾矿库各构筑物、尾矿输送系统、排洪及供电、通讯进行一次全面的汛期防洪安全检查,写出检查报告,拟定抢修工程报告,抢修工程必须在6月中旬汛期到来前完成。

第十五条 进行坝体渗流水监测,统计分析坝体浸润线变化规律,判定坝体渗流稳定状况。根据浸润线的变化情况及时排水降低库区汇水面积。

第十六条 汛期坝上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 尾矿滩顶至库内最高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小于50m。

第十八条 保证库区沉积干滩距离≥150米,沉积滩安全超高≥1米。

第四章 排洪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除冰冻季节外采用坝前均匀放矿保持滩面的平整,防止出现矿浆流沿坝的横向流动。冬季必须采用冰下独管集中放矿,避免在冲积滩出现永冻层造成浸润线的升高。

第二四条 汛期前必须对排洪系统(排洪塔、排水方形涵管、排洪隧洞及坝面排水沟等)进行全面检查,洪水过后对损坏的部位及时进行修整。

第三十条 汛期注意收听当地天气预报,做好必要的抢险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渡汛。

第三十一条 排洪塔必须按设计进行封堵。如水位上涨,要立即卸掉溢洪塔水下部分塔堵,排水降低库区汇水面积。

第三十二条 尾矿库的通讯、照明及上坝道路建设与尾矿堆积坝同步设置,确保畅通。

第三十三条 降雨后必须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和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发生垮坝事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桦甸矿业公司选矿厂安全组。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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