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技术对安全生产的支撑作用,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环境污染,针对生活工作环境、施工过程中已知的或潜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方法。
第三条 各单位总工程师是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人,工程技术部门为安全技术管理的责任单位,项目工程技术部门为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原则
第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施工环境资料、设计文件、安全防护设施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
第五条 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是在危险因素辨识清楚的基础上,运用技术方法对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确定施工方法、程序和资源配置。
第六条 合法合规性原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为前提。
第七条 可行性原则:在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充分结合现有的施工能力、设备、人员素质情况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可操作性原则:安全技术措施应做到对象明确、目的清楚、简单明了、易于操作。
第九条 先进性原则: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设备、工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第三章 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内容及编制方法
第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简介:简要介绍安全技术措施要解决的对象;
(二)编制依据:技术文件、标准、合同;
(三)技术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方法、工作流程和资源配置。
(四)注意事项: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五)检查标准。
第十一条 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
(一)土石方明挖工程、地下工程、斜井工程、竖井工程;
(二)爆破工程;
(三)大型排架和高栈桥工程;
(四)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五)高处临空、临水施工工程,高边坡施工工程;
(六)两层以上交叉和系统性电气作业、起重吊装作业;
(七)大型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与拆除工程;
(八)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使用;
(九)预防自然灾害(防泥石流、防台风、防雷击、防地震、防暑降温、防冻、防寒、防滑等)的措施;
(十)其它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程项目。
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程序
第十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流程(见下图)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流程图
第十三条 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一)收集施工项目所处的施工环境资料、工程图纸、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等,并开展查勘现场。
(二)收集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工艺、同类技术文件。
(三)开展危险因素辨识、确定评价资料。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一)根据工程情况、工期要求、现场环境开展平面规划。对具有危险性的临时设施按有关规定进行布置并明确标识。
(二)现场勘察,确定影响作业安全的环境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危险因素。
(三)根据设计文件、工期要求、施工环境、作业流程,分析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分析工艺流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五)根据施工设备状况和使用条件(使用时间较长、工作环境特殊),制定防止超负荷运行、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措施。
(六)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特点,规定作业程序,规范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
(七)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按照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实验-修订完善的模式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和执行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项目经理批准,并报监理批准后执行。
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当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安全技术措施应由编制部门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应向参加施工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应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流程组织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记录。
第2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责任人。各单位应明确消防工作的管理责任部门。
第五条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二)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消防工作资源配置。
(三)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四)组织消防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火灾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 消防安全分管责任人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二)组织实施消防隐患的整改。
第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三)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组织消防演练。
(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消防隐患的整改。
(五)组织或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建立消防档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各单位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应当进行有关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因素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始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分管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条 各单位每季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部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火检查,班组实行日巡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
(二)安全疏散通道及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
(五)用火、用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
(七)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及完好状态。
(八)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
(九)其他。
第十一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测试自动消防设施,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灭火器材配置、维修、保养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
第五章 隐患整改
第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检查和改正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一)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在禁止烟火区域使用明火、在禁烟场所吸烟等违章行为。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被挪作他用或其他原因影响使用。
(四)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消防巡查人员脱岗。
(五)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六)其他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不能当场消除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方案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部位应停止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 消防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报告消防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应急预案和演练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隐患分析和分级。
(二)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
(三)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按照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演练过程应按演练方案进行。演练前,应检查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到位,应当事先将演练程序告知参加演练人员,并做好安全工作。
第七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资料和消防安全管理资料。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基本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通道、应急疏散通道。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布置。
(五)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人员名册。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七)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八)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文件。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二十一条 消防档案应当由单位消防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备查,具体要求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3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资料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台账,需归档保存的部分,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全管理资料除纸质文件外,还应建立电子文档。
第四条 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资料管理台账。
第二章 安全管理资料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基本资料、工作依据、目标与考核、会议管理、技术措施、危险源监管及安全评价、安全投入、检查整改、培训与证书、安全活动、特种作业管理、事故管理、检测验收、应急管理、隐患治理、分包管理、安全文件、专项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安全宣传、其他。
第六条 基本资料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与业主、分包单位及其它相关方的安全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文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四)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现场平面布置图及重大危险因素分布示意图;
(六)项目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图;
(七)本级安委会和安全部门成员名单。
第七条 工作依据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上级单位或客户提交的安全工作安排、合同、要求等文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资料
(四)安全规范、标准、操作规程。
第八条 目标与考核
(一)上级的考核目标、本级的目标、内部分解的目标及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工程分包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及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年度及阶段性工作总结、汇报等;
(四)考核评价及奖惩记录。
第九条 会议管理
(一)会议签到表、记录、纪要;
(二)会议研究事项的督办纪录;
(三)参加其它有关安全会议的资料。
第十条 技术措施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二)安全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交底记录;
第十一条 危险源监管及安全评价
(一)危险源辨识、评价与控制清单及危险源清单;
(二)危险源监控措施、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清单;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记录;
(四)综合或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安全投入
(一)安全投入计划;
(二)安全投入统计报表(季、半年、年)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
(一)安全检查工作计划;
(二)各类安全检查实施记录;
(三)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及验证记录;
(四)违章行为处罚通知单、处罚记录;
(五)上级或外部组织进行的安全检查、整改资料。
第十四条 培训与证书:
(一)安全培训计划;
(二)全员年度继续教育记录;
(三)新入场人员、转岗人员、重新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安全培训记录;
(五)培训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参加上级、外部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
(七)违章违纪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第十五条 安全活动
(一)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定期回收保存)
(二)各类安全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按工种分类);
(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十七条 事故管理
(一)工伤事故报表;
(二)工伤事故登记表及相关医疗资料;
(三)未遂事故记录;
(四)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五)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检测验收
(一)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检查检测记录;
(二)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及相关记录;
(三)接零、接地、避雷装置检测记录;
(四)安全防护用品检测记录;
(五)特殊防护用品、安全装置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记录;
(六)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检验记录(大修验收、试车结果等) ;
(七)特殊安全设施验收记录(如工作平台、栈桥、承重脚手架、排架等) ;
(八)作业环境监测记录(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应急预案;
(二)应急物资、器材、设备存放地点及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三)培训、演练记录;
(四)预案评审及修订记录;
(五)应急响应记录。
第二十条 隐患排查治理
(一)隐患登记表;
(二)安全生产隐患评估记录;
(三)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方案;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一条 分包管理
(一)分包单位及人员一览表;
(二)各分包单位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等有效证书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人复印件;
(三)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分包单位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复印件(含安全管理人员);
(五)分包单位评价、审查资料(含施工简历、近三年的业绩、不良记录等);
(六)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七)分包单位施工机械及复检验证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安全文件
(一)当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文件、规定、通知及回复;
(二)对外、对上报送的各类安全文件、报表、总结、汇报、请示,安全生产联系函,对外发布的安全通告、告示(纸质、照片等),尤其是可能涉及法律纠纷责任划分有关请求和工作答复、处理、协调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专项安全管理
(一)专项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
(二)专项措施方案;
(三)专项安全管理交底记录;
(四)专项安全管理会议记录;
(五)专项安全管理危险与有害因素辨识;
(六)专项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七)专项安全管理评价、验收、检测与检查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管理
(一)劳动用品发放记录;
(二)职业健康检查记录;
(三)职业病报告及处理记录。
第二十五条 安全宣传
(一)简报
(二)报道
第二十六条 其它
第三章 安全资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资料应分类收集、建立台账,明确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各类资料宜原件保存,不能保存原件而保存复印件时应注明原件保存部门,以便追溯和验证。
第二十九条 各类台账应附有资料目录清单,以便核对和检索。
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安全资料应整理装订,移交给上级主管部门保存备查,一般保存期不少于完工后5年。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的电子文档应与纸质文件相符,实行分类管理。
第4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员工必须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条 安全培训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开展。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分工,明确相应的培训教育责任部门。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负领导责任,应保证安全培训所需资金、师资等资源配置。
第五条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并对培训工作进行总结。
第六条 股份公司和各单位负责组织“三类”人员(企业领导人员、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师资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应组织员工培训教材的开发,项目部负责组织现场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章 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安全培训责任部门应根据生产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按批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安全培训工作。
第八条 安全培训责任部门应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大纲、课程安排、学员名册、考试成绩等。
第九条 安全培训应保证培训时间,不得占用员工休息时间。
第十条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作业场所危险告知、作业过程危险告知,作业程序、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应急处置方法,个人防护知识、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设备(工具)安全性能等。
第十一条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要求:
(一)新入场人员应由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上岗。
(二)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压力容器、高空作业、厂内机动车驾驶、大型机械操作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后上岗工作。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型机械(机具),以及调换工种的员工,按新入场人员要求进行安全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离岗90天以上的员工,重新上岗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五)临时聘用人员按新入场人员要求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 分包商员工安全培训工作按第十一条要求执行,分包商培训工作不到位要追究项目部的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三类”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事故案例和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入场人员、重新上岗及换岗人员、班组长、其他人员接受安全培训的学时不得少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第十五条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试、考核。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培训教材的编写,安全教育师资培养,不断总结安全培训教育经验,提高培训效果。
第5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设备包含特种设备和普通设备两大类。
(一)特种设备主要指施工起重设备、施工中的客运和货运缆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及压力管道、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其它施工设备。
(二)普通设备主要指除特种设备以外的施工、生产、加工、运输、制造等设备。
第三条 各单位应设置或明确设备安全管理责任部门,配备满足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管理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
第四条 各单位的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应制定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和落实。
第二章 设备的采购、租赁、运行安全管理
第五条 设备采购的安全管理要求:
(一)应采购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及产品。
(二)设备采购前,应审查设备生产厂商的资质及生产能力,采购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设备。
(三)设备到货验收时,应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查验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对于特种设备还必须有设计文件、制造许可证和监督检验证书等。
(四)设备管理部门应为每台设备建立技术档案。设备技术档案包括:设备设计的技术规范,产品合格证,设备安装和使用维护说明,随机工器具登记表,设备运行、维修、维护保养记录,调配记录等,特种设备还必须有定期检验、安拆记录、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检查记录和运行故障、事故记录等。
第六条 租赁设备时,必须由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技术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能租赁。严禁租赁存在安全隐患、国家强制报废及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
第七条 承租设备时,对于国家强制要求需定期进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要求出租方提供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检测检验报告和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 租赁设备时,租赁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应当对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九条 施工设备的运行:
(一)设备操作人员不得违章操作。
(二)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应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
(三)施工设备停放、检修、安装应有固定的安全场所。对设备进行拆装和检修保养时,必须按规定悬挂明显警示标识;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防雨措施。
(四)大型施工设备应定人定机,实行机长负责制。
(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熟悉本机的操作、保养和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持证上岗。
(六)设备不得带病或超负荷运转,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工作。
(七)设备必须经现场调度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方可出勤或运转。设备不得在有事故隐患的场所作业和停放。
(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按照规定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
第十条 设备的拆装:
(一)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
(二)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的拆装应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指导书,并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实施。
(三)安装与拆除过程应如实记录,发现缺陷和问题应详细说明,并采取措施处理。
(四)特种设备安装后,必须由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
第十一条 设备的大修或改造:
(一)设备的大修或改造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进行。
(二)设备大修或改造完成后,必须由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对于特种设备,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检验后,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及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设备的报废: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备应及时予以报废。
(二)特种设备报废时还应履行使用登记注销等手续。
第三章 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制度,规范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还应按规定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件。
第十五条 设备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还应按规定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件。
第四章 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事故损失大小,对设备安全事故进行分类,划分为一般设备事故、较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一)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 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七条 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及时、如实上报。
第十八条 设备事故的调查:
(一)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
(二)一般及较大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有关事故的全部资料由事故单位保存完整。
(三)重大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特种设备的重大事故则视事故情况,必要时由股份公司组织调查。
(四)特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由股份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 设备事故处理:
(一)股份公司每年对发生重大以上设备事故进行统计,并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事故直接损失总额的1%~3%,处罚金上缴股份公司。
(二)对迟报、谎报、瞒报的事故单位,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给予处理。
第6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防汛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公司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遵守所在流域防汛统一规划,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领导。
第二章 防汛制度、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防汛工作领导机构,明确防汛工作责任部门,组建抢险队伍,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条 各单位应制定防汛岗位责任制、汛前检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防汛物资管理制度、防汛应急预案等有关防汛工作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汛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防汛工作的副职为本单位防汛安全综合管理领导责任人。
第七条 防汛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防汛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防汛安全制度,明确各级防汛安全责任。
(三)保证防汛资源配置。
(四)组织制定防汛应急预案。
(五)及时处理涉及防汛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分管防汛安全工作副职职责:
(一)组织审查重大防汛技术措施。
(二)组织防汛检查。
第九条 防汛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开展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防汛工作计划。
(二)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监督防汛安全隐患的整改。
(三)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防汛演练。
第三章 防汛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做好防汛准备工作,认真开展汛前检查,汛前检查主要包括:
(一)防汛组织机构(防汛领导组织机构、防汛责任部门、抢险队伍等)是否健全、指挥调度是否顺畅。
(二)防汛措施、防汛应急预案。
(三)有关建筑物(施工围堰、泄水建筑物等)是否满足度汛要求。
(四)对存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威胁的生活营地、工作面是否制定应急措施、人员是否能及时撤退。
(五)抢险物资是否准备到位。
(六)对可能受洪水影响的营地和大型设备是否采取措施。
(七)可能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在主汛期间和大暴雨过程中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生产、生活区的巡视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及突发险情。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与所在地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业主单位的联系,及时、准确了解有关气象、汛情资料。
第十三条 根据预案启动条件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危险地段设置警戒线和醒目标志。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在汛前将本单位防汛度汛领导组织成员名单、联系电话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第7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服务生产。
第三条 各单位应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明确交通安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含厂内机动车,以下同)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人员和机动车驾驶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章 道路交通机动车及驾驶员
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时应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查等部门的管理。
第八条 驾驶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和操作人员应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辆的整洁和完好,保障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第十条 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将车私自交给他人驾驶,严禁交通肇事逃逸。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使用前,应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第十二条 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应保持完好,并按规定年检,不得开“病车”上路。
第十三条 装载货物的车辆应绑扎牢固;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强行搭车或追扒车辆;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不得人、货混装。
第十五条 车辆在工地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和规定路线行驶。
第十六条 车辆倒车作业时,应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指挥;自卸车应在车厢回复正常位置后行驶。
第十七条 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
第十八条 车辆修复后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的牌证办理、转籍落户、车辆年检和驾驶员的学习培训、审验等事项,应由车辆所在单位交管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第四章 场内交通机动车及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和考试、考核合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第二十二条 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应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
(二)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车辆;驾驶室内不得超员,车厢(斗)内不得载人。
(三)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进行一切有碍安全的活动。
(四)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上岗作业。
(五)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6-12个月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重新上岗前应按规定参加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超过1年的需重新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场内机动车应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第二十四条 场内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应备有消防器材,明确安全措施,车身应有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车辆,应安装防爆装置。
第二十六条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场内机动车改装、出售、报废时,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及时向地方有关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建立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第五章 场内道路
第二十九条 场内道路应平整、路基坚实、边坡稳定;应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在陡坡、弯道、交叉路口、窄桥、隧道、人行横道等复杂危险路段应设置减速、危险等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 保持道路畅通,不得在行车道上放置设备物料。
第三十一条 场内道路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时,应有临时通行和保护安全措施,并设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单位领导报告。重、特大交通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三十四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按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为依据,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鉴定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协议书为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机动车辆在场区内起动、行驶、作业过程中,导致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事故时,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条 酒后、无证或私自驾驶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准的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车辆。
二、“场内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单位生产区域内行驶、作业的汽车(公安交警部门核牌的除外)、电瓶车、叉车、翻斗车、自卸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汽车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铲车等车辆。
三、“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
四、“场内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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