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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管理中心安全技术措施(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07 热度:77

电网管理中心安全技术措施

第1篇 电网管理中心安全技术措施

1 项目名称及概况

1.1 项目名称:电网管理中心燕新线19#塔、房东房燕2#、5#塔、榆东榆燕46#塔挡土墙加固工程

1.2 项目概况:由于水土流失、地表下沉等原因,电网管理中心所管辖的部分电网塔发生下陷、倾斜,存在严重隐患,原计划施工燕新线14#15#塔、房东房燕19#塔,因处于京石第二高速规划范围内,需要搬迁,故暂不施工。本次施工的燕新线19#塔、房东房燕2#、5#塔、榆东榆燕46#塔问题同样很严重。经现场多次勘察,需要在燕新线19#塔、房东房燕2#塔、榆东榆燕46#塔基周边增加毛石挡土墙进行加固,需要对房东房燕5#塔基现浇混凝土加固。

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燕化公司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本安全施工措施和方案。

1.3 计划工期:2023年2月15日~2023年4月30日

2 作业内容

2.1 依据业主划定的区域对电网管理中心所管辖的部分电网塔测量定位,基础沟槽开挖长度,开始基础沟槽开挖。

2.2 护坡修边。

2.3 砌筑毛石基础。

2.4 砌筑毛石挡土墙。

2.5 混凝土浇注与养护。

3 作业安全措施

3.1 凡在本车间各站进入或头部探入设备内作业均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下列设备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2 电气系统的变压器箱体、变压器储油箱、电缆沟、电缆廊道;

3.3 工业、生活水系统的储水池、套筒、臭氧发生器、阀门井、排水沟道等和其他封闭、半封闭的场所。

3.4 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严禁进入设备作业。

3.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6 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或在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3.7 监护人应熟悉所施工项目作业程序安全措施,作业人员身体状况。

3.8 监护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情况不到位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3.9 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停止作业,并采取救护措施。

3.10 监护人要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3.11 作业时:1、持批准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2、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作业。3、进受限空间作业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许可证不符不作业。4、监护人不在施工现场不作业。5、劳动保护着装和所使用器具不符合规定不作业。6、对违反本制度或安全措施没落实强令作业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报告站内或有关部门。

3.1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3.1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负责人填写,作业人、监护人姓名必须与作业许可证相符合。

3.1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当日有效,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需要重新办理。

3.15 受限空间作业的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懂得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救护方法。(本站在安全教育时已宣讲)

3.16 进入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内进行特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如变压器箱体,应将安全措施报事业部安全环保部审批。

3.17 当可燃气体爆炸极限小于4%时,指标为大于0.5%,空气氧含量小于19时严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18 进入设备作业使用照明必须符合gb3805-83《安全电压》的有关规定,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3.19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相关安全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3.20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进作业人员。

3.21 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3.22 手持电动工具、临时用电严格执行动力事业部《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3.23 设备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撤出路线、方法。

3.24 严冬、酷暑季节,进入受限空间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防止冻伤及中暑事故发生。

3.25 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通氧气)。在人员进入时,设备人孔必须全部打开,如属卧罐或只有一个人孔的,必须采取强制通风。

3.26 所有安全措施在作业期间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工作,待处理并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进入首先空间作业。

(1)、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3.27 用电单位的临时用电箱是必须符合用电标准,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择,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负荷开关及单路负荷开关必须装有漏电保护器;临时用电电源的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3.28 临时用电电缆必须完好,容量必须满足。临时用电操作人必须持证操作。

3.29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3.30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自备电源与历史用电电源同时不得接入用电电源。

3.31 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隐患缺陷应立即处理,确保临时用电设备、设施完好。每次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3.32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回路一保护。

3.33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3.34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不得低于3.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6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在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照明线路时,竹、木脚手架应加设绝缘子,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横木担。严禁接近热源,严禁用金属丝绑扎电线。

3.35 临时用电,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时、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线路穿越公路时,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3.36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必须能牢靠的关闭。

3.37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进入锅炉炉膛、锅炉汽包、燃料储罐、化学塔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3.38 临时用电单位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隐患缺陷应立即处理,确保临时用电设备、设施完好。

3.39 每日收工后工作票小结前,临时用电单位必须将所有临时用电箱的电源断开。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本站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2)、用火作业安全管理

3.40 用火作业的工作有:火焊、电焊、锡焊、塑料焊气割、等离子切割、沙轮机、磨光机、喷灯、电炉、液化气炉(烤把、焊把)、煨管、烧烤物件、熬沥青、炒沙子、风镐作业、锤击等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等。

3.41 用火作业前,用火施工单位必须针对用火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原则的行为,本站将立即停止施工单位的用火。

3.42 一张用火票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票(用火作业票),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一张用火票进行多处用火。

3.43 电、气焊、临时用电等作业还必须随身携带特殊工种作业证。

3.44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票证并遵守相关规定。高处用火时,其下方周围环境必须达到用火条件,同时采取围接遮盖等措施,防止火花四溅。风力较大时由监护人视具体情况决定用火,风力大于五级时禁止露天用火。高处用火监火人必须在用火部位监护,同时与高处用火点相应的地方也必须有监护人。用火开始前,应检查用火条件是否有变化;用火结束后,检查周围环境,不得留有余火。

3.45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3.46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用火环境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停工大检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3.47 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3.48用火点周围(半径15米或防火间距内)的环境必须达到用火条件,设备,管线及地面上的油污,可燃物要清理的要用沙土或阻燃布(材料)有效覆盖。下水井,沟管,排水沟,地漏,电缆沟等处要采取封闭或隔绝措施,防止可燃气窜入用火点周围。

3.49 罐区用火时,用火点周围防火间距内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用火点位于防火间距外且处于下风向时,由监护人视具体情况决定。

3.50电焊回路线应连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且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火。不许将电焊把线,回路线与气焊的氧气胶管,乙炔气胶管混合捆绑,以免因电焊把线,回路线过热损毁氧气胶管,乙炔气胶管。

3.51气焊作业时,用火点与氧气瓶、乙炔瓶之间距离至少10米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距离至少5米。

3.52 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用火区域的安全要求,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监火时佩戴明显标志,随身携带《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得私自离开现场。用火人必须在划定的用火区域内用火,每次用火结束后,用火人、监护人检查无余火后方可离开用火作业现场。

3.53 本站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绝对禁止其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将停止其工作进行安全教育

4 主要直接作业环节

本次“电网管理中心燕新线19#塔、房东房燕2#、5#塔、榆东榆燕46#塔挡土墙加固施工”主要直接作业环节包括临时用电(破地面施工机具用电)、动土作业、砌筑作业等。

5 作业危害识别

本次“电网管理中心燕新线19#塔、房东房燕2#、5#塔、榆东榆燕46#塔挡土墙加固施工”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参照gb6441-86《企业伤亡事故分类》),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火灾、高处坠落、化学性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

6 安全交底与危害告知

设备属地对施工方安全交底内容:由属地设备、工艺、安技人员对交出设备状况工艺条件、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及隐蔽设施危险、危害因素、施工过程特点及危害告知、使用防护要求、主要安全措施等认真做好施工前的交底工作。施工方全体人员接受安全交底与危害告知。

具体交底和告知内容:

(1)参加施工的职工思想上要充分重视,严把维护质量关,将设备隐患彻底消除,确保设备完好,用电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2)认真执行燕化公司各项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电气工作票、动土工作票管理的规定。

(3)认真对电网管理中心燕新线19#塔、房东房燕2#、5#塔、榆东榆燕46#塔进行实地考查,根据情况确定施工方案。

(4)根据确定的方案及项目,列出所需的材料、设备、施工机具等清单。

要做好现场防火、防人身伤害措施等的准备,作好维护工作的合理安排与布置。

(5)施工前,要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方案,明确工作内容。

(6)施工期间我单位人员7:30准时到达现场,准备当天工作所用机具及各种票证,甲方现场监理人员到位后相互沟通,安排当天的工作内容。

(7)严格执行公司和电网管理中心有关安全检修的规章制度。

(8)进入检修现场的设备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并贴有安全检查合格证,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施工电源必须做到安全规范,确保用电安全。

准时、全项完成各项维护任务,要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以确保检修质量。

科学文明检修,决不野蛮拆卸,检修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认真执行电气工作监护制度、工作确认卡制度。

(9)做好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止物料的丢失;强化交通安全意识,确保车辆安全、准时。

(10)进入现场的人员必须严格劳保着装,防止人身伤害的发生。施工中一定保护好运行的设备,施工中机具不随意放置或碰伤运行的设备。

7 行走路线、交通安全和作业区域

7.1进入**厂**门(按保卫部门编号)

行走**号路(按保卫部门编号)从南(或东西北)向北(或东南西)至**路口向东(或南西北)至**装置南门进入;回程时沿此路线返程出厂。

7.2车辆遵守限速要求和交通规则;自行车靠右行驶,过马路推行;行人靠右行走,过马路和路口时了望确保安全通行;人员搭乘车辆不允许在货车车厢(斗)内。

7.3行走路线如出现异常情况(如泄漏、事故等),按现场交通指挥保卫人员指定路线绕行。

7.4按属地制定的区域――本施工区域是电网管理中心所属部分电网塔区域进行施工作业,施工作业人员只允许在此区域开展作业活动。

第2篇 电网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和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制订,明确基建安全基本原则、管理目标、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包括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公司系统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以及公司投资、控股的电源工程项目及相关参与方。

第四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公司及所属单位将基建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含境外工程)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二章 基建安全职责

第六条 公司按照“大建设”体系建设要求设置基建管理机构,分层分级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按项目设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明确项目管理安全职责。

第七条 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三)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省公司级单位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标准化、基建安全风险防控、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竞赛交流工作。

(五)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发布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

(六)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一)国网安质部负责监督、检查与评价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国网交流建设部负责公司特高压及跨区交流电网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国网直流建设部负责公司直流输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公司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相应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所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安全工作。

(二)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三)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五)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六)组织在建项目及所属设计、监理、施工、调试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七)落实公司关于分包管理具体要求,开展在建工程及所属企业的分包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

(九)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负责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施工、监理企业承揽的本单位以外的工程建设任务,履行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十二)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职责,对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地市(县)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安全工作。

(二)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四)组织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及所属设计、监理、施工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五)落实公司关于分包管理具体要求,开展在建工程及所属企业的分包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

(七)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八)负责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对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管理职责

(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对满足“同时有三个及以上施工企业(不含分包单位)参与施工、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300人和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条件的单项工程(针对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工程和输电线路工程可视为两个单项工程),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四)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

(五)负责指导项目安委会组织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作的规定,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保留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六)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按规定计列安全费用,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七)在工程招标与合同签订工作中,明确项目安全工作目标要求和安全考核奖惩措施,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八)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九)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时,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下同)管理职责,各单位所属经研院、所配合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基建安全管理机构(专责),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受项目法人委托,履行工程项目建设阶段的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工程项目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主要保证措施,负责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加项目法人组建的安委会工作,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开展相关工作。

(五)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委托业主项目部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六)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批件。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畅通及平整场地);提供扩建工程运行场地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为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提供保护。

(七)参加招投标工作,受项目法人委托,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足额投入参建项目施工安全费用。

(八)督促监理、设计、施工等项目参建企业严格履行相关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 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撤换。

(九)组织开展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分包管理工作的履约情况。

(十)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十一)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参加工程项目安委会,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

(三)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总体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批准施工项目部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批准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考核奖惩措施。

(四)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分包计划和申请,上报项目分包动态信息,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审批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检查施工项目部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工作。审批施工项目部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

(五)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六)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制定针对性的预控措施,并监督落实。

(七)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情况。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管理竞赛活动。

(八)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

(九)负责工程项目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报送。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负责对设计单位和施工、监理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参与并配合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责任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开展勘察设计,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三)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设计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选用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技术要求。

(四)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技术要求。

(五)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将土方平衡、土石方临时堆放场地以及施工临设、材料堆放场地,以及避免水土流失、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内容纳入设计文件中。

(六)设计文件应包含项目环境(海拔、地质、边坡等)、工程主要特点(高支模、深基坑、线路工程重要跨越、变电工程间隔扩建等)等内容,并在设计交底时强调相关安全风险。

(七)任命项目设计工地代表,解决现场安全工作中遇到的设计问题。

(八)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责任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和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

(三)建立安全监理管理运行机制,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四)组织检查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措施。

(五)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项目部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中承诺的安全监理职责。完善安全监理工作机制,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

(三)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审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满足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

(六)审查施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监督其持证上岗。审查施工分包队伍及人员的安全资质文件,对施工分包全过程监督。

(七)负责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进场审查。检查现场施工人员和装备投入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

(八)审查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检查费用使用落实情况。

(九)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等进行旁站监理,对重要设施和重大转序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十一)对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必要时要求施工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十二)组织或参加项目安全检查、工作例会,掌握现场安全动态,收集安全管理信息,通报施工现场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措施,督促责任方落实。

(十三)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十四)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责任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成立本单位安委会,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开展本企业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在项目现场全面落实体系运转要求。

(三)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购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内容),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计列,专款专用;完善相应的管理机制,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经费的开支。

(四)建立健全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机械管理部门、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负责施工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护、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对预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

(六)建立完善施工分包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施工企业分包管理责任,落实施工分包管理流程和评价考核机制。组织签订分包合同,并监督实施。配齐现场分包管理人员,组织分包培训,开展分包商的评价考核,收集分包信息,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七)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组织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组织对问题进行整改完善。

(九)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十)根据公司加强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施工班组建设,健全施工班组安全管理体系。

(十一)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项目部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中承诺的安全责任。

(二)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和业主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制订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三)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等文件,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经业主项目部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完善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队(班组)班前站班会机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五)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与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理措施、降噪措施等,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六)开展施工风险识别、评估工作,制订预控措施,并在施工中落实。

(七)建立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状况进行准入检查,并监控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重要吊装、关键工序作业;负责施工队(班组)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送检工作。

(八)完善施工项目部分包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公司分包管理具体要求,依据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书承诺,提出分包计划和分包申请,落实分包现场安全管控等环节的具体管理要求,组织项目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及时上报分包动态管控信息。

(九)开展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参加安全管理竞赛交流活动,对存在的问题闭环整改,对重复发生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定期召开或参加安全工作会议,落实上级和项目安委会、业主、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十)负责利用项目现场基建管理新系统开展安全工作,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安全信息。

(十一)参与编制和执行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置现场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执行应急报告制度。

(十二)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调试企业责任

(一)严格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调试业务,配置现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制定工程项目调试方案,落实调试安全技术措施,对工程调试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三)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公司有关要求,落实本单位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县)公司级单位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1,施工企业各级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2,各工程项目部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3。

第三章 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明确的各级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要求,是公司基建系统制定安全管理目标的依据;公司及所属单位、项目部应根据下级目标高于上级目标的管理原则进行逐级细化分解,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目标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三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二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二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基建原因造成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三条 省公司级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四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三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三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较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五级及以上事件。

(二)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四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五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五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四章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工程项目中实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

第五十六条 公司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经验交流。

第五十七条 省公司级单位贯彻落实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求,制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的具体措施;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开展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五十八条 设计企业按照合同条款,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在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时,应依据规定全额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五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需要,向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六十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计列、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阶段拨付施工项目部使用,确保工程项目安全投入。

第六十一条 业主项目部编制项目安全总体策划,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在工程项目的有效落实;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安全管理评价。

第六十二条 监理项目部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职责,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对安全生产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 施工项目部是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实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环保施工;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阶段申报、分阶段验收,专款专用,配置满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的设施。

第五章 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监督指导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和所属施工企业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应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完善分包商资质审查机制,审核上报合格分包商名册;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考核,实现对分包的全过程管控。

第六十六条 业主项目部负责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分包范围。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按流程审批工程项目分包申请。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考核评价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监理项目部应完善分包安全监理机制,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并进行入场前把关。动态核查进场分包队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实施闭环管理。

第六十八条 施工企业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和管控、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体系。在公司发布的合格分包商名册内建立本企业合格分包商名册,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六十九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与分包商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分包性质和内容,明确分包商在施工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责任和要求。

第七十条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第七十一条 施工项目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专业分包商自带施工机械、工器具的准入检查,施工方案的审查备案,人员持证上岗审查,对分包队伍施工活动组织安全检查,对分包商管理的动态监管和考核评价等。

第六章 安全风险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基建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成立相应的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组织和推动本单位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基建安全风险采取分级管理,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项目部做好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工作,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履行重大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每年对基建安全工作状况进行系统性分析、评估,督促指导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

第七十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应重点分析本单位的基建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措施,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识别、评估、预控工作,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履行重大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七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保证风险控制措施所需资源的配置和资金投入,必要时提供技术支持手段或其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七十七条 施工项目部应对作业安全风险开展识别、评估工作,制定并落实预控措施;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要进行现场初勘,建立并动态管理安全风险作业清册,监督检查作业现场预控措施落实,履行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七十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通过开展阶段性安全管理评价防控风险;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的系统外工程项目,由企业组织专家组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评价,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基建安全风险按分层逐级管控原则进行管理及考核评价。实行上级监督评价下级、业主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监督评价施工项目部、施工项目部监督评价施工队(班组)和分包单位,确保基建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七章 施工安全方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分别用单独章节描述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经施工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5),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四十七条 对深基坑、高大模板及脚手架、大型起重机械安拆及作业、重型索道运输、重要的拆除爆破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6)的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企业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部项目经理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四十八条 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见附件7),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部门和机械管理部门(必要时)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备案,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项目施工应有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编制,经施工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和项目总工程师审核,报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交底后实施。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部分应有独立的章节。

第五十条 施工作业需办理工作票,由施工负责人填写,经施工项目部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风险等级较低的作业(见附件5)由施工队长签发,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项目(见附件8),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发。施工负责人通过宣读作业票的方式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作业人员签名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一张施工作业票只能填写同一作业地点的同一类型作业内容,并可连续使用至该项作业任务完成。

第五十二条 施工过程需变更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应经措施审批人同意,监理项目部审核确认后重新交底。

第五十三条 施工周期超过一个月或重复施工的施工项目,应重新交底;如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发生变化,应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办理作业票,重新交底。

第五十四条 全体作业人员应参加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按规定在交底书上签字确认。

第八章 安全检查与竞赛交流

第八十五条 基建安全检查分为例行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检查、安全巡查四种方式。

(一)根据公司管理要求或季节性施工特点,开展月、季度及春、秋季等例行检查活动。

(二)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机械管理、分包管理、临近带电体作业等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三)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随机检查活动。

(四)按照基建安全动态管理要求,省公司级单位组织成立基建安全巡查组,配备必要的资源,明确工作要求,开展常态化的基建安全检查活动。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按以下要求进行基建安全检查,并跟踪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闭环情况。

(一)公司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基建安全检查、两次基建安全管理交叉互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防汛、分包、施工机械等专项检查。

(二)省公司级单位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基建安全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防汛、分包等专项检查。

(三)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四)工程项目安委会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五)业主项目部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六)监理、施工企业承揽公司系统外工程项目,每季度应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在建设期内,省公司级单位应视工程具体情况开展安全检查,公司组织抽查。

(七)承揽境外工程项目的单位每年或建设周期内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

第八十七条 基建安全检查以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为主要内容,同时应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第八十八条 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问题,应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实行闭环管理;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责任单位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对于构成安全隐患的问题,整改要求和程序要严格执行公司关于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 各类基建安全检查工作应尽量采取不预先通知和直接检查工程现场的随机检查方式,确保真实反映项目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组织单位应制定检查方案、大纲和检查报告大纲,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基建安全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检查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第九十条 公司和省公司级单位组织开展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和安全管理经验交流推广活动,推动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和规章制度执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等管理要求的落实。

第九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接受培训,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每年制定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分别对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经研院和监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重点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专责、总监理师)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县)公司级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各级基建管理相关负责人、相关管理人人员,所属建设队伍安全生产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以及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对基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业主项目部对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理、施工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施工企业督促检查分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劳务分包人员要建立专项教育名册,按照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要求开展培训。

第三十三条 省公司级单位及所属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相关人员,各级建设队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监督部门相关人员等,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公司或省公司级单位组织的基建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应进行不少于40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运用新技术、使用新装备、采用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以及职工调换工种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章 例行会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每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基建系统总体安全情况,布置年度基建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 省公司级单位每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布置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条 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调试单位每年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总结分析本单位安全工作状况,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安委会应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机制,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

第四十一条 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闭环整改。

第四十二条 施工队(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检查总结上一阶段安全工作,安排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安全会议及安全活动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

第八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落实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完善职业健康卫生条件,在确保员工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

第八十一条 工程设计选用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十二条 工程现场的职业健康设施和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 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组织员工体检,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相关禁忌作业。对从事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的危险性作业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确保掌握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八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制定季节性施工方案,针对冬季、雨季、高温季节、雷电、台风气候特点及野外作业等,采取防洪水、防泥石流、防雷电、防台风、防冻伤、防滑跌、防暑降温、消毒防疫、防野外动物攻击等措施,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职业健康危害和群体性疫情发生。

第十二章 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建立基建安全信息逐级报送机制,完善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内容和报送渠道,可通过移动视频系统等信息通信新技术收集施工现场信息,定期考核评价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全面落实本单位的安全信息收集、上报工作,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把关上报的各类安全信息。

第一百零六条 工程项目通过基建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安全信息,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组织填报工程建设的安全信息数据,按照管理流程完成安全信息闭环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承揽公司系统外(含境外)工程项目的省公司级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每月应及时统计、逐级上报工程安全信息,省公司级单位汇总至安全月报中。

第一百零九条 各单位根据上报的安全信息,认真分析存在的基建安全管理薄弱环节,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基建安全信息工作的管理和考核,信息报送质量纳入年度综合管理评价。

第十三章 应急与事故处理

第九十一条 基建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应急管理体系,在本级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的基建专业应急工作组,组织编制基建专业应急预案,落实基建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确保实现快速应急响应。

第九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应急工作组,组长由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工程项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人员组成;施工项目部负责组建现场应急救援队伍。

第九十三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及其组成人员应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备案(包括通讯方式)。项目应急工作组应建立值班机制;值班人员及通讯方式在其管理范围内公布,并确保通讯畅通。

第九十四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监督施工项目部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和器具,开展应急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方案演练。负责在应急状态下启动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救援,服从上级应急管理机构的指挥。

第九十五条 根据现场需要,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中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人身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二)垮(坍)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三)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四)触电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五)机械设备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六)食物中毒事件施工现场应急处置

(七)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八)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

(九)急性传染病现场应急处置

(十)群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报建设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开展演练,并在必要时实施。

第九十六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在工程开工后或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制定并落实经费保障、医疗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物资保障、治安保障和后勤保障等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十七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接到应急信息后,立即按规定启动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救援工作,同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响应要及时、迅速、有序、处置正确。事故(事件)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

第九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应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第九十九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一百条 基建安全事故实行即时报告制度。即时报告除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外,工程各参建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及各级基建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基建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由现场负责人向本单位负责人即时报告,同时要向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报告。

(二)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六级及以上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1小时内上报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同时在24小时内上报事故书面材料。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向同级安全质量监察部门和行政值班机构报告。

(三)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五级及以上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在收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国网基建部,同时在24小时内上报事故书面材料。

(四)国网基建部应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通报国网安质部和总值班室。

第一百零一条 事故(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即时补报;各类事故(事件)均应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在安全信息月报中进行统计上报。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和上级授权组成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和整改措施要求,在征得事故调查组的同意后,组织事故现场的处理与恢复。同时应吸取教训,认真组织举一反三的整改,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并应做好事故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存档工作。

第十四章 安全监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基建安全监督职能,监督国家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同级及下级单位的各部门、各级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可参与基建安全会议、各类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等例行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统一对外发布安全信息。

第十五章 考核评价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基建安全考核工作按照责权对等、奖罚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基建安全工作奖惩机制,推进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负责考核评价省公司级单位基建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标准化管理、安全重点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创新、安全信息管理等方面工作,并纳入年度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表彰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未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

第一百一十六条 省公司级单位参照公司评价内容,通过量化评价指标,考核评价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绩效,并纳入年度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表彰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个人,按有关制度处罚未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省公司级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监理、施工企业奖惩激励机制的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理、施工企业内部应建立基建安全奖惩机制,落实奖励费用,确保奖惩制度落实到位。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负责建立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激励约束机制。省公司级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公司激励约束管理要求,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核定工程项目合同结算金额。

第一百二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合同中明确对安全文明施工、违章及未遂事故(事件)的考核要求,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及本规定要求,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方进行安全考核及评价。合同中应明确安全保证金金额,并作为现场考核资金来源之一。

第一百二十一条 项目安全管理评价结果是项目安全工作考核依据之一,业主项目部应对管理评价不合格的项目部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业主项目部应通报批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以及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项目部及责任人,并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现场发生的违章及未遂事故(件),监理项目部应签发书面通知并进行处罚,报业主项目部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章与事故考核罚款应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用于奖励安全管理先进单位或个人,并予以公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发生事故(事件)或重复发生同一类型未遂事故(件)的项目部,取消参与上一级评先评优资格。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业主项目部应评价考核参加工程建设的设计企业、监理、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评价考核结果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省公司级单位,安全考核评价结果一定时段内与工程招投标挂钩。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系统发生事故(事件),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等级,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基建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按公司有关制度,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22〕1753号)同时废止。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用语解释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安全生产费用、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三部分费用的总称。

(二)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该费用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予以单独明确,不列入竞争性报价,在合同中按规定单独计列。

(三)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按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要求采取的文明保障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是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2022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的通知》(国能电力〔2022〕289号)文件要求,在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中计列的费用。

(四)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五)高塔:指全高为80m及以上的杆塔。

(六)施工安全方案:是指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工作执行的各类安全文件的统称,包括单独编制的安全策划文件、专项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也包括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作业指导书等施工管理文件内的安全管理章节。

第3篇 并入电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4篇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管理体系、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基建安全管理目标、职责和工作内容,规定了基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关系和基本原则,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 公司基建工作实行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和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三级管理模式,推行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

第四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对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以及对所属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公司所属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区域电网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简称网省公司)及其供电公司、具有工程建设职能的有关直属单位(简称直属单位)及公司所属的监理、设计、施工等企业;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 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承接境外工程项目还需遵守我国涉外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 基建安全职责

第八条 公司基建安全职责

(一)公司设立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网省公司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制定有关基建安全技术标准,并适时组织修订。

(四)组织编制安全培训教材并开展基建安全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及使用。

(六)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基建安全检查及交流学习活动。

(七)组织开展公司基建系统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八)组织开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九)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发布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及时处置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

(十)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对公司总部投资或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网省公司、直属单位基建安全职责

(一)网省公司设立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基建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四)监督指导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加强基建安全管理,组织和推动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

(五)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风险识别、评价、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落实公司关于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及在建工程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七)监督、检查基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提取和使用。

(八)组织本单位内基建安全相关检查工作,开展本单位投资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九)对施工条件复杂且采取常规措施难以保证安全的重要危险作业、首次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十)组织对所属施工企业开展施工安全性评价。

(十一)组织本单位内基建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二)制定信息上报管理制度,负责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三)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职责,对受委托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项目法人安全职责

(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总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职责。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委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项目安委会由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

(四)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目标。

(五)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六)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时,组织审查标书、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及奖罚条款,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

(七)负责在招标过程中按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且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八)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

(九)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十)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职责

(一)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受项目法人委托,具体履行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四)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目标和主要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受项目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

(六)参加招投标工作,受项目法人委托,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

(七)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八)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畅通及平整场地);向施工项目部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批件;为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提供保护。

(九)负责按合同约定追究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监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款的单位的责任,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终止合同执行。

(十)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撤换。

(十一)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十二)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安委会安全职责

(一)组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作的规定,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工程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

(三)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保留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四)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基建安全职责

(一)公司所属监理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落实本企业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基建安全的管理规定、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

(三)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四)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组织检查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完善。

(五)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基建安全职责

(一)公司所属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负责落实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明确项目实施范围内地面、地下建筑物、地下管线的具体情况,提交完整的工程所在地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满足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需要。

(三)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四)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增加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设计,设计文件中要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及应采取的施工技术措施,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五)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六)工程设计时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七)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基建安全职责

(一)公司所属施工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成立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负责落实本企业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购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内容),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计列,专款专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经费的开支。

(四)建立健全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机械管理部门、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施工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护、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对方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

(六)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施工分包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评价、考核。

(七)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九)根据公司加强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施工班组建设,健全施工班组安全管理体系。

(十)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业主项目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负责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

(二)参加工程项目安委会,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

(三)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批准施工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批准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和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分包计划和申请,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

(六)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

(七)组织开展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性评价工作。

(八)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项目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制订预控措施,并监督落实。

(九)组织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十)审批施工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计划,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安全例行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检查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情况。

(十二)组织项目参加公司或网省公司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十三)负责对监理、设计、施工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四)负责工程项目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报送。

(十五)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

(十六)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监理项目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中承诺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三)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

(四)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七)审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满足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

(八)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

(九)审查施工分包队伍的安全资质文件,对施工分包进行全过程监督。

(十)审查施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监督其持证上岗。

(十一)检查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

(十二)负责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进场审查。

(十三)审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计划,检查费用使用落实情况。

(十四)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五)对工程(项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十六)实施监理过程中,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

(十七)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掌握现场安全动态,收集安全管理信息,并在安全会议上点评施工现场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措施,督促责任方落实。

(十八)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十九)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项目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中承诺的安全职责,是项目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

(二)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和业主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制订施工项目部安全目标。

(三)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台帐。

(五)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使用计划等文件,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经业主项目部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

(六)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七)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与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理措施、降噪措施等,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开展风险识别、评价工作,制订预控措施,并在施工中落实。

(九)建立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编制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评价演练结果,保证持续改进。

(十)建立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状况进行准入检查,并对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重要吊装、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督;负责施工队(班组)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送检工作。

(十一)监督检查施工队(班组)开展班前站班会工作。

(十二)定期召开或参加安全工作会议,落实上级和项目安委会、业主、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十三)开展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闭环整改;对重复发生的问题,深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十四)组织参加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十五)按照公司规定,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监督分包队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十六)及时准确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七)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公司有关要求,落实本单位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网省公司有关基建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录 g,施工企业各级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录h,工程各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录i。

第三章 基建安全目标

第二十条 本章所规定的各级基建安全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要求,是公司基建系统制定安全目标的依据;公司所属单位、项目部应根据下级目标高于上级目标的目标管理原则进行逐级细化分解,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目标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较大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较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二条网省公司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条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五条 设计企业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设计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设计原因造成的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电网事故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基建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管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九条 公司每年制定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对公司、网省公司基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重点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专责、总监理师)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网省公司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各级基建管理人员和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对基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业主项目部对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对主要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施工企业督促检查分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劳务分包人员要建立专项教育名册,按照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要求开展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网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基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等相关人员每两年至少接受一次公司或网省公司组织的基建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应进行不少于 40 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运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采用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以及职工调换工种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五章 例行会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每年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上,对基建系统总体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布置年度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条 网省公司在每年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上,布置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企业每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总结分析本单位安全工作状况,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年度和季度安全工作。

第四十一条 工程项目安委会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

第四十二条 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闭环整改。

第四十三条 专业工地应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施工队(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检查总结上一阶段安全工作,安排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安全会议及安全活动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六章 施工安全方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章所称施工安全方案,是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工作执行的各类安全文件的统称,包括单独编制的安全策划文件、专项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也包括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作业指导书等施工管理文件内的安全管理章节。

第四十六条 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分别用单独章节描述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经施工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录b),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四十九条 对深基坑、高大模板及脚手架、重要的拆除爆破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录c)的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企业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总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部项目经理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五十条 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见附录d),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部门和机械管理部门(必须时)审核,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备案,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项目施工必须有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编制,经施工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和项目总工程师审核,并根据项目规模、等级报施工企业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交底后实施。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部分必须有独立的章节。

第五十二条 需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见附录e)施工前,应由施工负责人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施工项目部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施工项目经理签发,施工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一张施工作业票只能填写同一作业地点的同一类型作业内容,并可连续使用至该项作业任务完成。

第五十四条 施工过程需变更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监理项目部审核确认。

第五十五条 对施工周期超过一个月或重复施工的施工项目,技术人员应根据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的变化情况,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办理作业票,重新交底。

第五十六条 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过程中,全体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并按规定在交底书上签字确认。

第七章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第五十七条 公司基建系统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在工程项目中实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

第五十八条 公司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和管理要求,监督、指导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经验交流,持续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五十九条 网省公司贯彻落实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各项要求,制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的具体措施;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

第六十条 设计企业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在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时,应依据规定全额计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

第六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

第六十二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专款专用,配置满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的设施。

第六十三条 业主项目部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在工程项目的有效落实;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安全性评价。

第六十四条 监理项目部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职责,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 施工项目部是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实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环保施工。

第八章 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施工分包安全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工程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对公司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企业分包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评价和考核。

第六十七条 网省公司应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制定分包商资质审查、准入制度,建立统一的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并动态调整;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评价和考核,实现对分包的全过程管控。

第六十八条 业主项目部负责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分包范围;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对工程项目分包进行审批;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负责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

第六十九条 监理项目部建立分包安全监理制度;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并进行入场验证;动态核查进场分包队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实施闭环管理。

第七十条 施工企业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七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分包性质,同时签订规范的分包安全协议。

第七十二条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第七十三条 施工项目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自带施工机械、工器具的准入检查,施工方案、人员持证上岗审查,对分包队伍施工活动组织安全检查等内容。

第九章 安全风险管理

第七十四条 公司、网省公司、建设管理单位及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应建立基建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成立相应的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制定相关的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组织和推动本单位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条 公司每年对基建安全工作状况进行系统性分析、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方案。

第七十六条 网省公司每年在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中重点分析所属单位的基建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控制方案。第七十七条建设管理单位及监理、设计、施工企业重点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项目部做好风险识别、评价和控制措施制定工作。

第七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应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确定重大风险因素,并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必要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经监理项目部审核,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保证风险控制措施所需资源的配置和资金投入,必要时提供技术支持手段或其他措施,确保施工现场识别的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八十条 施工项目部应建立风险管理台帐,同时应根据工程现场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评价和控制措施调整;每项施工作业开始前,施工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开展本项作业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八十一条 对基建安全风险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级监督下级、业主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监督施工项目部、施工项目部监督施工队(班组)和分包单位,确保基建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对所属企业及工程项目的安全情况实行安全性评价。

第八十三条 施工企业组织对本企业进行安全性自评价,并整改闭环。

第八十四条 对110千伏及以上新建输变电工程及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电源项目,在项目施工高峰阶段,由业主项目部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对项目进行安全性自评价;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的系统外工程项目,在项目施工高峰阶段,由企业本部组织专家组对监理、施工项目部进行安全性自评价;自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五条 网省公司对所辖范围内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自评价结果进行复查。

第八十六条 公司组织对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评价复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章 职业健康

第八十七条 公司基建系统各单位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不断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完善职业健康卫生条件,在确保员工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基建工作。

第八十八条 公司基建系统各单位落实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使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八十九条 工程设计选用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九十条 工程现场的职业健康设施和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的职业健康管理标准。

第九十一条 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组织员工体检,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相关禁忌作业。

第九十二条 施工企业对从事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的危险性作业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确保掌握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制定季节性施工方案,针对冬季、雨季、高温季节、雷电、台风气候特点及野外作业等,采取防洪水、防泥石流、防雷电、防台风、防冻伤、防滑跌、防暑降温、消毒防疫、防野外动物攻击等措施,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职业健康危害和群体性疫情发生。

第十一章安全检查

第九十四条 公司所属单位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基建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闭环。

(一)公司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基建安全检查。

(二)网省公司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基建安全检查。

(三)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企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四)工程项目安委会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

(五)业主项目部组织监理、 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六)施工班组(队)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第九十五条 基建安全检查以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为主要内容,同时应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第九十六条 基建安全检查分为例行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检查、安全巡查四种方式。

第九十七条 根据公司管理要求或季节性施工特点,开展月、季度及春、秋季等例行检查活动。

第九十八条 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机械管理(包括施工机械安全状况准入检查、施工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和日常维护情况等)、分包管理(包括分包准入、分包审批、分包施工的过程管理等)、临近带电体作业(包括风险预控措施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作业过程管理等)等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第九十九条 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随机检查活动。

第一百条 网省公司组织成立基建安全巡查组,开展常态化的基建安全检查活动。

第一百零一条 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问题,应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实行闭环管理;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责任单位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

第一百零二条 各类基建安全管理活动的组织单位,必须制定检查方案、大纲和检查报告大纲,明确工作要求,对检查效果进行总结评价,不断提高安全检查工作水平。

第十二章 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基建系统开展输变电工程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以下简称竞赛活动),构建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学习平台,缩小不同地区、不同项目间的管理水平差异,均衡提高输变电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制定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330 千伏及以上项目的竞赛活动,具有满足参赛条件工程项目的网省公司及直属单位,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竞赛活动。

第一百零五条 网省公司组织本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特高压及跨区联网工程项目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参加公司的竞赛活动;制定本区域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组织不同电压等级工程项目的竞赛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竞赛活动重点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和规章制度执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等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第一百零七条 组织单位对竞赛活动优胜的项目进行表彰,授予流动红旗。

第一百零八条 组织单位采取总结竞赛活动成果、召开安全管理现场会等方式,交流、推广基建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第十三章 应急与事故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基建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应急管理体系,在本级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基建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的基建专业应急工作组,组织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基建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实现快速应急响应。

第一百一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建工程项目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担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由施工项目部负责组建。

第一百一十一条 现场应急工作组及其组成人员应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备案(包括通讯方式)。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建立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及通讯方式在其管理范围内公布,并确保通讯畅通。

第一百一十二条 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一)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二)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

(三)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并进行培训。

(四)配备齐全应急救援物资和器具。

(五)定期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演练,并针对演练情况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修订。

(六)启动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救援,服从上级应急管理机构的指挥。

第一百一十三条 应建立的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一)人身伤亡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二)垮(坍)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三)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四)触电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五)机械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六)食物中毒施工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七)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八)突发恶劣天气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九)急性传染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后或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制定并落实经费保障、医疗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物资保障、治安保障和后勤保障等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现场应急工作组接到应急信息后,立即按规定启动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救援工作,同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响应要及时、迅速、有序、处置正确。事故(事件)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所属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和上级授权组成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一百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和整改措施要求,在征得事故调查组的同意后,组织事故现场的处理与恢复。同时应吸取教训,认真组织举一反三的整改,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做好事故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存档工作。

第十四章 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网省公司、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全面落实本单位的安全信息收集、上报工作,每月按时逐级上报安全信息月报,确保上报的信息准确、完整。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上报的安全信息,认真分析存在的基建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预控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所属监理、设计、施工企业承揽境外工程项目前,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所属监理、设计、施工企业承揽系统外工程项目前,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 基建安全事故信息根据事故性质、事故等级的不同,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月度、季度定期报告,同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即时报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 基建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其中工程项目事故还应向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报告,此后根据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按逐级上报的原则进行报告,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一百二十八条 3 人及以上重伤或人身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网省公司或直属单位,同时向事故所在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网省公司或直属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在 2 小时内上报公司总部,同时在 16 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

第一百二十九条 重大、特别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网省公司或直属单位,网省公司或直属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上报公司总部,同时在16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

第一百三十条 对基建原因导致的220千伏变电站全所停电、500 千伏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22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倒杆塔事故等,以及比上述事故更严重的电网及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网省公司或直属单位,网省公司或直属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上报公司总部,同时在16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即时补报;各类事故均应在安全信息月报中进行统计上报。

第十五章 安全工作奖惩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基建系统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基建安全工作奖惩机制,推进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对网省公司、直属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从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管理工作重点落实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安全工作创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依据年度评价结果,对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未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负责建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安全管理工作效果作为拨付工程项目监理费、设计费、施工费的依据之一。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公司激励约束管理制度,对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核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设计费、建安工程费结算金额。

第一百三十五条 网省公司对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安全业绩及其实际效果,通过量化评价指标进行考核、评价。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未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管理单位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奖惩激励办法,在工程项目合同中明确安全奖惩标准。业主项目部对设计企业、监理、施工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网省公司。

第一百三十七条 网省公司负责监督、指导所辖范围内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奖惩激励机制的实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内部应制定基建安全奖惩制度,设立安全管理专项基金,确保奖惩机制有效落实。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章与事故考核罚款应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章 安全监督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基建安全监督职能,监督国家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同级及下级单位的各部门、各级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会议、各类安全检查、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安全教育培训、达标投产等例行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统一对外发布安全信息。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规定中的下列用语是指:

(一)建设管理单位:指直属公司、网省公司直接管理的建设机构、项目部、指挥部、地市级供电公司或控股公司;和受直属公司、网省公司委托,负责各个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机构;以及受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任务的直属单位或网省公司。

(二)业主项目部:指建设管理单位内部具体负责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机构,代表建设管理单位行使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造价、技术、进度、合同、信息档案、综合评价、协调等管理职能和执行具体业务。

(三)监理项目部:指监理企业派驻工程项目现场的,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业务的组织机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接受业主项目部对其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四)施工项目部:指施工企业(项目承包人、施工企业)的派出机构,是负责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的组织机构,承担项目实施的管理任务和项目目标实现的全面责任。接受业主项目部对其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接受监理项目部的监督管理。

(五)安全生产费用: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使用和管理的用于完善和改进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指在工程概算直接费预算内的,专用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文明保障措施落实的费用,该费用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不列入竞争性报价,在合同中按规定单独计列。

(七)垮(坍)塌事故:指工程项目中最重要建(构)筑物,如深基坑开挖、组塔、桥梁运输、大坝、隧道(井、洞)、主厂房、烟囱、水塔等因施工措施不当或工程质量原因所造成的垮(坍)塌。

(八)安全工器具: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九)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十)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十一)施工总承包:指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接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进行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

(十二)专业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专业分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其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十三)劳务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依法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作或任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中涉及的事故等级,除道路交通事故按《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进行分级外,其他事故均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进行分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同时废止。

附录a

企业应建立的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

a.1.网省公司应建立的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三)施工分包管理制度;

(四)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五)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六)安全奖惩制度。

a.2.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的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三)施工分包管理制度;

(四)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五)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六)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制度。

a.3.监理企业应建立的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责任制;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三)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四)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五)安全审查备案制度;

(六)安全巡视和旁站工作制度;

(七)安全检查签证制度;

(八)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a.4.施工企业应建立的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责任制;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三)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四)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施工措施管理及交底制度;

(六)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制度;

(七)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八)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九)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十)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十一)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检查制度;

(十三)安全奖惩制度;

(十四)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附录b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

b.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或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b.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b.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米及以上;搭设跨度 10 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 千牛/平方米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千牛/米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b.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千牛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b.5.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24 米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b.6.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b.7.其他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录c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

c.1.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c.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米及以上;搭设跨度18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千牛/平方米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千牛/米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千克以上。

c.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千牛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千牛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米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c.4.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米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 150 米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米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c.5.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c.6.其他

(一)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 36 米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米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米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录d

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要临时设施:包括施工供用电、用水、氧气、乙炔、压缩空气及其管线,交通运输道路,作业棚,加工间,资料档案库,油库,雷管、炸药、剧毒品库及其它危险品库,射源存放库和锅炉库房等。

(二)重要工序:包括大型起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特殊杆塔及大型构件吊装,高塔组立,预应力混凝土张拉,汽机扣大盖,发电机穿转子,定子吊装,大板梁吊装,大型变压器运输、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大型电机干燥及耐压试验,燃油区进油,锅炉大件吊装及高压管道水压试验,高压线路及厂用设备带电,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临时供电设备安装与检修,汽水管道冲洗及过渡,重要转动机械试运,主汽管吹洗,锅炉升压安全门,油循环,汽轮发电机试运及投氢,高边坡开挖,大体积混凝土基础钢筋排架,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深基坑、基坑开挖放炮,洞室开挖中遇断层、破碎带的处理,大坎、悬崖部分混凝土浇筑等。

(三)特殊作业:包括大型起吊运输(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运输),高空爆破、爆压,水上及在金属容器内作业,高压带电线路交叉作业,临近超高压线路施工,跨越铁路、高速公路、通航河道作业,进入高压带电区、电厂运行区、电缆沟、氢气站、乙炔站及带电线路作业,接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作业等,季节性施工,多工程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四)危险作业项目: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体作业,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卸、组装作业,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作业,土石方爆破,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附录e

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作业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

(一)送电施工包括:特殊地质地貌条件下施工,人工挖孔桩及基坑深度超过5米的基础开挖,运行电力线路下方的线路基础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坑口尺寸超过8米的以及高立柱的平台搭设、模板制作,跨越 10 千伏及以上带电运行电力线路的跨越架搭设,跨越铁路的跨越架搭设,跨越二级及以上的公路跨越架搭设,过轮临锚施工,牵张场地锚线施工,紧线、挂线施工,高塔组立,导引绳展放施工作业,导线、地线、光缆架设施工,临近带电体施工,特殊施工方式(飞艇、动力伞等)。

(二)变电站施工包括:深基坑施工,人工挖孔桩作业,大量的土方工程多种施工机械交叉作业,特殊结构厂房施工,施工用电接火,高大护坡支护及挡墙施工,临近带电体作业,脚手架搭设及拆除,主体结构的模板安装(支模)及混凝土浇筑施工,梁、板、柱及屋面钢筋绑扎,室内装饰涉及到高处作业项目,高处焊接施工,屋面防水施工,构架组立,构架横梁及架顶避雷针就位安装,独立避雷针起吊就位安装,变压器运输及安装,高抗附件安装,挂线(母线、联络线),高处压接导线,隧道焊接,高压试验,大型起重机及垂直运输机械的就位、安装、拆除。

(三)输变电工程其他危险作业项目包括: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起吊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特殊高处脚手架、水上作业,金属容器内作业,土石方爆破。

(四)火电工程包括:高边坡及深坑基础开挖和支护,基坑开挖放炮,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框架梁、柱混凝土浇筑,悬崖部分混凝土浇筑,大型构件吊装,脚手架、升降架安装拆卸及负荷试验,大型起重机械安装、移位及负荷试验。发电机、汽轮机本体安装,发电机及配电装置带电试运,主变压器安装及检查,重要电动机检查,起重设备带电试运,气体灭火系统调试等,锅炉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组合安装,锅炉水压试验,给煤机、磨煤机、送引风机等重要辅机的试运,汽机转子找正、扣盖,机组的启动及试运行,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压力管道或容器内作业,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

(五)水电站工程包括:大方量爆破装药,压力灌浆,坝体混凝土浇筑,洞室开挖遇断层处理,岩壁梁施工,厂房行车的安装调试及负荷试验,充排水检查,闸门、启闭机安装及调试,水轮机组尾水管安装及混凝土浇筑,水轮机蜗壳安装及调整,发电机定子、转子组装及调整试验,各种带电试验,重要辅助设备的安装及调试,机组的启动及试运行,机组的各种性能试验,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及运输,脚手架、卷扬提升系统、大型起重机械组装或拆除作业,压力管道或容器内作业,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水下作业,危石、塌方处理。

(六)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其他重要及危险作业。

附录f

企业及项目部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台帐

(包括但不限于)

f.1.网省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台帐

(一)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二)基建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三)基建安全例会会议纪要(记录);

(四)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及新增分包商资质审查备案记录;(五)基建安全大检查通报及记录;

(六)安全文件、安全简报及学习记录;

(七)安全奖惩考核评价记录;

(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记录。

f.2.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台帐

(一)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二)基建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三)基建安全例会、安委会会议纪要(记录);

(四)基建安全管理总体策划、重大方案及评审、审批记录;

(五)基建安全检查记录;

(六)安全文件、安全简报及学习记录;

(七)安全奖惩评价记录;

(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记录。

f.3.监理企业安全管理台帐

(一)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三)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四)重大监理方案及审查记录;

(五)安全检查通报及记录;

(六)安全文件、安全简报及学习记录;

(七)安全奖惩评价记录。

f.4.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台帐

(一)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文件、安全简报及学习记录;

(三)安全培训、考试记录及新进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四)安全工作会议(例会)记录;

(五)特种作业及专、兼职安全人员登记档案;

(六)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登记表;

(七)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试验、鉴定记录;

(八)分包商安全资质审查表及年度合格分包商清册;

(九)安全检查及整改情况记录;

(十)反违章工作记录(含考核通知单);

(十一)各类事故月(年)报表;

(十二)安全奖励及各类事故及处罚记录。

f.5.业主项目部安全管理台帐

(一)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依据性文件(含有效文件清单);

(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质;

(三)安全管理总体策划文件;

(四)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五)工程项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六)安全例会、安委会会议纪要(记录);

(七)监理、施工报批文件及审查记录;

(八)项目安全检查及整改情况记录;

(九)安全文件、安全简报及收发、学习记录;

(十)项目安全性评价记录;

(十一)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记录;

(十二)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台帐。

f.6.监理项目部安全管理台帐

(一)安全监理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依据性文件(含有效文件清单);

(二)总监及安全监理人员资质资料;

(三)安全监理工作策划文件;

(四)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五)安全文件、安全简报及收发、学习记录;

(六)监理安全会议(例会)记录;

(七)施工报批文件及审查记录;

(八)安全检查记录及整改闭环资料

(九)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回复单,工程暂停令、复工令;

(十)隐患事故调查处理记录;

(十一)监理月报及工作总结。

f.7.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台帐

(一)安全施工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依据性文件(含有效文件清单);

(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三)安全文件、安全简报及收发、学习记录;

(四)安全培训、考试记录及新进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五)安全例会及安全活动记录 ;

(六)特种作业及专、兼职安全人员登记档案;

(七)登高作业人员体检情况登记表(含分包单位登高作业人员)(八)分包商安全资质及现场准入审(复)查表;

(九)环境因素、风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措施表

(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含文明施工措施计划)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使用记录;

(十一)安全用品台帐及领用记录;

(十二)安全工器具台帐及检查试验记录;

(十三)安全施工作业票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记录;

(十四)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演练记录;

(十五)安全检查记录及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复检单;

(十六)工程项目安全性自评价记录;

(十七)安全奖惩登记台帐;

(十八)各类安全报表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记录。

附录g

网省公司、直属单位相关人员及部门基建安全职责规范

g.1.网省公司、直属单位总经理职责

(一) 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 组织确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并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

(三) 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四)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级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制。

(五) 定期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委会会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

(六) 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符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g.2.网省公司、直属单位基建副总经理职责

(一)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负责具体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 审定本单位年度基建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并组织落实考核和奖惩。

(三) 建立完善本单位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组建基建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基建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

(四) 组织落实本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级各岗位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

(五) 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六) 组织基建安全大检查;主持召开基建安全情况分析会,听取基建管理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七) 确保本单位基建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符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八) 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九) 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十) 组织或参加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g.3.网省公司、直属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及人员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二)制定本单位年度基建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

(四) 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会议要求。

(五) 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贯彻执行“三同时”原则。

(六) 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时,组织审查标书和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奖罚条款。

(七) 督促工程项目做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解决基建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

(八) 督促现场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落实到位,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

(九) 编制并组织实施基建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

(十) 规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提取和使用。

(十一) 组织基建安全施工检查活动,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十二) 组织或参加有关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防范措施。

附录h

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及部门安全职责规范

h.1.施工企业总经理、分管施工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二) 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三) 负责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组织企业内部管理评审,确保“两个体系”的正常运行。

(四) 负责建立企业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组织重要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演练,负责较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

(五) 总经理主持企业安委会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部署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六) 总经理直接领导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各级安全管理机构。

(七) 审定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审批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提取和使用。

(八) 审批重要的安全奖惩事项,确保企业及下属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奖金。

(九) 组织并主持企业级安全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h.2.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工作。

(四)组织编制或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五)组织编制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分类(重大、重要、一般)、编制模式、编制标准和编审批程序。

(六)审批技术革新方案及重大施工项目、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七)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八)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九)参加企业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十)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和技术性防范措施。

h.3.施工企业经营计划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编制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与年度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施工计划调整时,应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平衡配套。

(二)确定年度施工计划费用时,应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费用作为重要内容,确保专款专用。

(三)负责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奖惩规定,经企业安监部门审核后签约。

(四)组织大型施工机械购置及改造审查时,应听取企业安全监督、施工、技术等管理部门的建议和意见;设备选型应满足安全施工要求和安全管理规定。

(五)参加有关施工安全的重要会议、安全检查等活动;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

h.4.施工企业施工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编制企业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和标准,提出实现本企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

(二)负责在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同时,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在施工中组织贯彻落实。(三)负责现场总平面的规划、布置与管理。

(四)配合企业安监部门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共性问题,制定解决措施和可行性方案,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五)组织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开展安全性评价、风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和制定预控措施活动,对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六)编制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并对演练实效进行评估。

(七)主持或参加安全生产协调例会、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布置和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八)组织制定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培训。

(九)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h.5.施工企业安监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

(二)协助企业领导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负责汇总并参加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负责制定企业安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负责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计划编制、购置工作。

(五)负责企业施工机械(机具)、车辆交通、防火防爆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七)参加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重大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工作。

(八)协助企业领导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负责组织召开安全专业会议。

(九)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竞赛活动。

(十)统一掌握使用安全奖金,按规定对安全工作实施考核。

(十一)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h.6.施工企业施工机械(机具)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机具) 管理和基建安全管理的规定,负责做好施工机械(机具)用、管、修、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机具)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机械操作、安装、维修、检验及管理等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三)参与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工作。

(四)负责施工机械(机具)选型购置、修理改造、报废处理过程中的审查、鉴定工作。

h.7.施工企业物资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安全生产所需物资设备、材料、安全工器具、消防器具等的采购,对所购物资是否符合有关安全强制性标准和产品的质量标准负责。

(二)督促落实物资保管、存放、运输过程中涉及交通、消防及危险物品保管的规程、规定及制度。

(三)参加编制危险物品、火灾等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负责防汛及应急物资储备、运输,确保事故应急处理物资的供应。

(四)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h.8.施工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资金筹措和合理使用,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费用及时到位。

(二)及时支付企业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安全奖励费用。

h.9.施工企业人力资源、劳资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设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所需的机构和岗位,配备合格的人员,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安全教育培训、业绩考核的管理规定和制度,并组织执行。

(三)配合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编制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岗位安全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五)配合组织“安规”考试、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术比武等活动。

(六)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在进行职工技术考核的同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七)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抚恤及善后处理工作等。

h.10. 施工企业消防、车辆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 制定有关消防、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及制度,并促落实。(二)编制并组织实施火灾等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三) 组织消防知识教育培训,负责专、兼职消防队伍训练和管理。

(四) 组织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五)负责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并督促执行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与考核的相关制度。

(六)组织做好交通车辆(含特种车辆)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定期组织交通车辆安全检查;加强驾驶员(含兼职)的管理;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组织或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找出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实防止火灾、交通事故措施。

h.11.施工企业信息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畅通。

(二)制定并落实基建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措施。加强对基建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运行监控和管理,有针对性地做好设备防火、防静电、防水、防雷、防病毒等工作,发现网络异常,及时进行处理。

(三)落实防火墙、入侵检查检测、漏洞扫描等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对基建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定期巡检,保证其安全可靠。

(四)开展基建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并完善安全防护措施。

(五)编制并实施基建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演练。

h.12.施工队(班组)的安全职责

(一)落实上级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文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作业,按照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在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施工,努力实现零事故的安全目标。(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组织开展安全日活动,总结与布置安全工作。每天坚持 “站班会”,做到“三查”(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态)、“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坚持先交底后施工,落实现场作业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五)按规定周期检查、试验、保养中小型机械和安全工器具,实行建帐、建卡,挂牌(明确管理人、安全操作规程)管理。

(六)开展文明施工管理,进场设备、材料应码放整齐,当天施工结束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七)考核职工的安全施工和遵章守纪情况,奖惩分明,树立遵章守纪的良好风气。

(八)按规定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及时报告,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安全工作。

(九)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记录,妥善保存安全管理资料。

附录i

工程各项目部管理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

i.1.业主项目部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项目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是项目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组织项目建设管理纲要、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等管理策划文件的编制和实施,审批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编制的实施细则(方案)。

(三)审批施工企业编制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使用计划。

(四)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分包范围。

(五)对项目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主持召开工程月度安全例会或专题协调会,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组织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等专项施工方案。

(七)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八)参加上级组织的定期或随机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九)组织开展项目的安全性评价,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十)参加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i.2.业主项目部安全专责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参加安委会,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

(二)制定业主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并组织实施;审核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编制的实施细则(方案),并监督执行。

(三)审核施工企业编制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使用计划,并监督执行。

(四)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制定预控措施,检查项目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编制本项目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活动。

(六)审查分包队伍资质和业绩,监督分包招标,督促施工项目部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

(七)监督、检查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在工程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日常安全巡视,定期组织安全例行检查活动,跟踪检查安全隐患闭环整改情况;参加定期或随机的安全专项检查活动。

(八)参加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九)参加对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资信和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

(十)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信息的上报、传递和发布;项目完成后编写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工作小结。

(十一)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i.3.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监理项目部各项管理工作,是监理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项目部相关指令文件或文函。(三)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

(四)组织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签发审查意见。

(五)组织对施工项目部报审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证件有效性的审验,凡不符合要求的应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业主项目部报告,情况严重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六)组织审查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性能证明文件,加强使用过程中的监督。

(七)组织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组织做好旁站监理工作。

(八)组织或参加安全专题例会,协调解决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工作改进建议和措施。

(九)参加或配合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i.4.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师的安全职责

(一)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安全监理策划工作,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内容和安全监理工作方案。

(三)审查施工企业、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并在过程中检查其持证上岗情况。 (四)配合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本项目监理人员的安全学习,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等安全培训工作。

(五)参加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过程中重大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查。

(六)审查施工项目部风险因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督促做好危险作业预控工作。

(七)监督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其他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

(八)组织或参与安全例会和安全检查,参与重大施工的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做好各类检查记录和监理日志。对不合格项或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闭环;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九)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工作。

(十)负责做好安全管理台账以及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十一)参加或配合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i.5.施工项目部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施工项目部各项管理工作,是本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组织建立本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保证其正常运行,并主持项目部安全会议。

(三)组织确定本项目部的安全目标,制定保证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实际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等项目管控文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五)负责组织对分包商进场条件进行检查,对分包队伍实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六)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七)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日常巡视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落实,实现闭环管理。

(八)负责组织对重要工序、危险作业和特殊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

(九)组织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有关要求,促进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

(十)参与或配合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i.6.施工项目部副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按照项目经理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负责。

(二)按照项目经理的要求,负责组织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班组进行业务指导。

(三)掌握分管范围内的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的总体情况,对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纠偏;组织召开相关安全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相应工作。

(四)针对工程实施和安全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安排处理;重大问题提请项目经理协调解决。

(五)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有关规定,促进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六)完成项目经理委派的安全专项管理工作,并对工作负全面责任。

(七)参与或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i.7.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网省公司和施工企业颁发的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标准。组织编制符合工程实际的实施性文件和重大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负责技术指导。

(二)组织相关施工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审工作;组织项目部安全、技术等专业交底工作。

(三)组织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定期组织项目专业管理人员检查或抽查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或隐患,落实防范措施。

(五)参与或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其他与安全相关的工作。

i.8.施工项目部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一)协助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二)贯彻执行公司、网省公司和施工企业颁发的规章制度、安全文明施工规程规范,结合项目特点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施工现场落实。

(三)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上岗培训,参加项目总工组织的安全交底。参与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等实施文件的编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四)负责制定工程项目基建安全工作目标计划。负责编制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购置计划。负责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

(五)负责检查指导施工队、分包队伍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工作,并督促施工队、分包队伍提高专业工作水平。

(六)监督、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组织召开安全专业工作例会,总结安全工作。

(七)参与或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落实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有权制止和处罚施工现场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八)督促并协助施工班组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九)开展安全文明施工的宣传和推广安全施工经验。

i.9.施工队(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施工队(班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队(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组织施工队(班组)人员进行安全学习,执行上级有关基建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三)负责新进人员和变换工种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安全日活动,总结与布置施工队(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

(五)组织施工队(班组)人员开展风险识别、评价活动,制定并落实风险预控措施。

(六)组织每天的“站班会”,班后进行安全小结。

(七)每天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督促施工队(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八)组织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对未参加交底或未在交底书上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九)负责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

(十)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十一)配合施工队(班组)安全事故的调查,组织施工队(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落实处理意见,吸取教训,及时改进安全工作。

i.10.施工队(班组)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一)协助施工队(班组)长组织学习、贯彻基建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

(二)协助施工队(班组)长进行施工队(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活动。

(三)协助施工队(班组)长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四)协助施工队(班组)长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宣传教育。

(五)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督促施工队(班组)人员执行安全施工措施及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工器具。

(六)协助施工队(班组)长做好安全活动记录;保管有关安全资料。

i.11.施工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学习基建安全工作的有关规程、规定、制度和措施,自觉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工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可靠性检查。

(三)参加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四)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五)严禁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六)爱护安全设施,未经工地专职安全员批准,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设施。

(七)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报告;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八)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九)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接受事故调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5篇 农村电网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

摘要:随着农村电网改造的进一步深化,农电管理与电网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以及服务标准提高等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安全管理中还存在较多问题。本文对农村电网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电力  安全  问题  对策

引言:农网改造从1998年底开始,经过了农网一、二期、农网完善以及目前正在进行的农网升级工程,农村电网不断完善,技术程度不断提高,其管理更显重要,安全管理也带来越来越多的压力。

一、农村电网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农电工整体素质问题

1.1 目前使用的农电工大部分是从当时的村电工中转入的,其年龄结构偏大,业务水平偏低。在新招聘的农电工中,文化素质虽较以前的农电工有所提高,但仍有不少人员由于电业安全知识掌握不多,对安全生产存有糊涂认识和侥幸心理,认为搞好安全一半是靠下力气,一半是靠碰运气,没有我要安全的意识。

1.2 个别供电所管理人员,虽然平时也重视安全生产,但当安全与施工任务特别是抢修任务发生冲突时,往往会以牺牲安全来保证施工进度,安全生产成了“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事情。

1.3   目前部份县级企业低压电网的维护管理由农电工担负着,普遍农电工工作任务较重、安全责任大,但个人的收入与电力企业正式员工相比有较大的差距,容易在思想上产生不满和懈怠心理,导致对安全工作产生被动、应付情绪。

1.4  没能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制度,工作往往仅凭经验,认为以前都这样做也没有出现问题,现在这样做应该也不会出现问题。

1.5  虽然部份供电企业也重视对农电工的安全技能培训,但是大多农电工看不到在这里工作的前途和希望,导致学习劲头不足,不愿学习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手段,农电队伍素质提高缓慢。

2、农村低压电网存在的问题

2.1  一期的农网改造,由于当时改造资金不足,改造的标准低,有的是利用原线路、旧电杆,其供电半径大,变压器余量和导线线径都小,安全系数低,目前安全隐患非常突出。

2.2  经过一、二期农网改造后的农村配电网,目前各配电台区的设备箱、电表箱等的铁皮外壳已严重锈蚀。部份低压线路使用解股非绝缘导线,一些农户在田间直接挂钩用电。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用电负荷增长较快,部份网改后的线路、变压器出现严重过负荷现象。

2.3  用户安全意识淡薄。供电企业虽然加大了对安全用电的宣传力度,但部分用户仍在线路底下建房、种植高杆作物或树木,表后私拉乱接,使用不合格的电气或导线,甚至有的用户将漏电保护器退出运行。

3、执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3.1  大多数供电企业都有较为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在执行中往往大打折扣。“领导高高在上、规章制度束之高阁、员工高枕无忧”的“三高”现象时有发生。出现违章下不为例,讲人情,讲情面,在安全生产上没有很好实现以制度管人。

3.2  安全生产“随风走”。在每月以及季节性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等“风声”紧的时候安全生产就抓得紧些,等“风声”一过又放松,恢复原样。

3.3  班前班后会和安全日活动流于形式。在一些农电班班组安全建设相当不力,班前会、安全日活动流于形式,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以“假记录”代替“真活动”。对要求每周开展的隐患排查,一些农电工就在办公室拿隐患排查卡打勾以代替到现场逐项检查打勾,没有真正开展隐患排查。

4、用电户用电安全问题

4.1农村用电户大多安全用电知识水平不高,在用电过程中由于不懂,见有电线能挂接的就冒险直接挂接用电,或者在同一插座上接用较大的家用电器;当遇到电力故障时,不懂得如何采用自我保护措施,以至于造成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触电事故发生。

4.2仍有与通讯线路等三线搭挂、交叉跨越等严重威胁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现象。

4.3 盗窃电能及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些行为不但给供电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很容易造成人身触电事故。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1、抓队伍建设

1.1 从思想上提高农电工安全意识。利用每月的安全网例会、安全专题会或安全日活动以及日常工作中,对农电工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让他们充分认识自身承担的安全责任关系到社会、企业、家庭和个人,从而彻底摒弃对安全生产的错误认识,从思想根源上重视安全生产。

1.2 加强对农电工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其安全素质。县级供电企业应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分期分批对所有的农电工进行轮训,甚至选派一些到院校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也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竞赛,使广大农电工在竞赛中成长进步,形成一种“比、学、赶、超”的学习氛围,在潜移默化中达到提高队伍整体安全素质的目的。

1.3 适当提高农电工的待遇。参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适当提高农电工的待遇,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得突出的可以进行重奖,在企业招聘员工时,可以在农电工中各方面表现突出的优先录用,这样让农电工从内心感受到企业的关爱并看到希望,从而激发努力工作,提高我要安全的意识。

2、抓电网改造与建设

2.1争取国家电网改造资金支持,把在一、二期农网改造中不够彻底,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进行升级改造。

2.2 加大技改的投入,从低压电网维护费和企业利润中有计划地列支资金,将线路、设备缺陷按安全隐患程度分出轻、重、缓、急逐步予以消除。

2.3 对负荷密集、增长快,而现有供电能力已不能满足要求的,可利用国家电网升级改造资金或企业自有资金进行线路升级改造或增设台区加以解决。

3、强化制度的执行力

3.1 加大对农电工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督查力度,按企业管理层级坚持每周、每月、每季度开展督查,使督查常态化。同时严格考核,让制度成为一切安全活动的准则和不可逾越的“高压线”。

3.2 严格查处各类习惯性违章行为。各级管理人员对查处的违章行为决不能姑息迁就,要一以贯之的反违章高压态势查处习惯性违章行为。

3.3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将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层层传递,落实到人,并按月、季、年度严格考核,进行奖罚,从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4、加强用电户的安全管理

4.1 加大安全用电的宣传力度,可根据春(秋)季农忙季节、学校开学、全国“安全生产月”等特点,深入到各乡镇村户、田间地头等开展安全用电、保护电力设备设施宣传,到校园上安全用电知识课,开展安全用电进家庭等活动,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如学校、村公所等安装图文并茂的安全用电宣传牌,在电力设施上增设或完善安全警示标志。

4.2 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建立制度每周、每月、每季度开展对线路、变台等设备进行巡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形成闭环管理。

4.3 加强与电信等部门联系,整治三线搭挂、夸越,以消除电力线路隐患。同时开展警电联手,打击窃电、盗窃电力设施等各类涉电违法犯罪。

4.4 加强临时用电管理。农业抗旱抽水、打谷、基建等临时用电要到供电部门申请,由供电部门安装临时用电箱,并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防止私拉乱接,造成触电事故。

结语:安全管理是电力企业永恒的主题,只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深入持久地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才能保证电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才能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6篇 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作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 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 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 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 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二条 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 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 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 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 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 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7篇 南方电网公司变电运行安全管理标准

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责任管理

1.1变电运行部门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部门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制定各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2变电运行部门应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落实、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和总结,并作为年度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2.1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目标,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2.2变电运行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应逐级分解到各级生产人员。

2.3变电运行部门应每年对各级生产人员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

3安全资质管理

3.1生产岗位职工每年应经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3.2变电运行部门应严把进入变电站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关,禁止无资质单位人员在运行中的变电站工作。

4工作票、操作票管理

4.1变电运行部门应按照南方电网公司的q/csg 1 0003—2004、q/csg 1 0006—2004及其他有关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要求,对工作票、操作票进行严格管理。

4.2工作票、操作票管理的内容应包括:相关工作标准的制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及奖惩,工作票、操作票的审查和统计分析等。

4.3应加强工作票、操作票相关人员的资质管理,在工作票、操作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权接受调度命令人、监护人、操作人、签发人、许可人、工作负责人等进行资质把关。

4.4按照q/csg 1 0003—2004及q/csg 1 0006—2004的要求使用统一格式的工作票、操作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安全措施票是保证工现场工作安全的重要措施,作为工作票的有效补充部分,但不能代替工作票。

4.5 已执行、未执行、作废、已结束和空白的工作票、操作票均应分别存放,不得遗失。已执行、未执行、作废、已结束的工作票、操作票应保存三个月。

4.6 应加强工作票、操作票执行全过程的监督,每月对执行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将工作票、操作票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

4.7 变电运行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班、站正确使用工作票、操作票进行考核。

5安全活动与安全预案

5.1 变电运行部门及下属班、站应按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5.2 变电运行应根据生产和季节特点进行有计划、有重点、有实效、有总结的安全大检查。

5.3 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如防自然灾害,保供电等预案,促进安全管理的标准化。

6 安全工器具的管理

6.1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安全工器具管理工作标准”,对安全工器具的采购、存放、领用、使用、定期检查试验、报废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

6.2按照有关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定,配备规定种类和数量的安全工器具,并对所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建立统一台账。

6.3应使用有资质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工器具。

6.4按“安全工器具管理工作标准”对安全工器具的存放、维护进行定期检查、试验、并填写有关记录。

7 防误闭锁装置的管理

7.1变电运行部门应加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的运行管理,并制定防误闭锁装置的管理制度。

7.2建立防误闭锁装置的档案,做好防误闭锁装置的统计。

7.3按有关规定对防误闭锁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做好记录并归档。

7.4 变电站应建立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存放、使用、登记管理细则。解锁钥匙应放置在专用的钥匙盒内并锁好,钥匙由值班长保管,取用钥匙应书面登记。

7.5 操作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解除防误闭锁进行操作,特殊情况下解锁操作须经变电运行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8 消防安全管理

8.1根据上级有关管理标准建立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

8.2制定“消防设施操作工作标准”,定期对有关人员培训。

8.3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内容包括设施铭牌参数、放置地点、定期试验情况等。

8.4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定期检查,按有关工作标准要求,填写相关记录。

8.5对消防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需外委的维护工作,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公司。

8.6对过期、失效或已使用过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及时更新补充。

8.7任何单位或人员进入变电站实施动火工作应开具动火工作票,实施动火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安全资质。

8.8变电站内原则上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特殊情况应经本单位消防保卫部门批准,在站内专门地点保存,并制定相应消防措施。

9 劳动安全与环境保护

9.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做好职工的劳动安全保护工作。

9.2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指导职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9.3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南方电网公司q/csd 1 0001—2004。

第8篇 电网安全管理面临新课题

在电力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必须下功夫做好“电网安全”这篇大文章。

不可否认,这几年我们在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电网实现连续安全生产5000天,创历史最高水平。15个供电公司连续安全生产超过1000天,临沂、东营、莱芜、威海、菏泽等单位安全生产超过2000天。

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去年全年供电系统仍然发生输变电设备一般事故3次、一类障碍41次,同2001年相比,一般设备事故减少5次、一类障碍增加9次。这说明我们安全生产的基础还需要进一步巩固。特别是安全生产的长周期使部分领导和职工产生了盲目乐观和松懈麻痹的思想,这种思想成为安全生产的可怕“危险点”,给安全生产带来新的不利因素。

今年是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年,组建区域电网公司、省级电网公司和主辅、主多分开的改革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在新形势下,电力安全管理发生了新变化,厂网分开后,安全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进而使安全管理体系发生了变化。

过去厂网一家时,山东电网内发、供电发生事故相互影响,责任分析及防范措施基本由集团公司协调控制。为保证电网安全,往往用行政命令方式对电厂下达调峰和备用指令,电厂也处于无条件服从的状态;厂网分开后,随着大部分电厂独立运营,这种管理模式已经不存在,而更多地依靠经济手段制约。同时,由于“多家办电”格局形成的各种产权发电企业的存在,电厂与电网关系将变得更趋复杂,确保电网安全的责任将更加重大,任务更加繁重。

如何建立一个新的安全管理体系?

今后,电厂的安全主体由各发电公司负责,虽然电厂的安全责任已经交出去了,但必须强调电网的统一调度管理,必须尽快建立电网公司和各发电公司和其他电力企业之间新的责任关系。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明确电网公司、发电公司各自的安全责任,在强调电网统一调度管理的前提下各负其责。这就要求电力市场参与各方在维持电网安全上达成共识,共同努力采取措施保证系统整体的安全稳定。

在新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之前,我们首先要与发电单位划定设备分界点和信息接口,明确与发电厂连接的输电线路、通讯线路和设施确切分界点,明确保护、调度信息等分工和职责。要积极研究发、供电单位故障相互影响等方面的技术和管理方法,科学界定发、供电企业的安全责任,确保电网的运营安全和经济利益。

维护新形势下的电网安全稳定,还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根本大法,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切实落实《安全生产法》中的各项制度,逐步把安全生产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使广大干部职工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规范安全管理行为。抓紧制订与《安全生产法》配套的规章规程及标准,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方面面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维护新形势下的电网安全稳定,还必须充分发扬山东电力在安全管理方面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好的经验。特别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外力破坏和鸟害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影响降低到最小。在2002年发生的41次线路跳闸故障中,外力破坏21次,占51.2%,其中吊车作业距离不足或碰导线10次,大风刮上塑料薄膜、磁带及气球等9次;绝缘子鸟害10次,占24.4%。外力破坏和鸟害已经成为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主要因素。今年,集团公司在各单位大修费中增列了防外力破坏专项资金和防鸟害专项资金,各单位要采取有利措施,确保实现外力破坏和鸟害事故较2002年降低30%的目标。

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安全生产关系群众生命,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为此,我们一定要从贯彻落实“****”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企业和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9篇 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信通道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是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信号准确可靠传输、装置正常工作的技术手段,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信通道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1.2 本规定做为部颁和省颁通信规程的补充,针对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特殊性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在执行部颁和省颁通信规程规定的同时,必须严格遵照本规定对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进行管理和维护。

1.3 本规定所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是指利用通信传输系统(微波、光纤、电力线载波及通信电缆)传送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信号的通道,不包括继电保护专用的高频保护通道、光纤保护通道等。

2 通道管理与分工

2.1 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作为省公司统管电路,由调度局(以下简称省调)代表省公司对其进行管理,省电通自动化公司(以下简称省电通公司)作为省电力通信网日常运行的指挥部门,协助调度局进行管理。

2.2 维护界面的划分:通信专业内部维护界面的划分按有关通信专业规程执行,通信专业与继电保护等专业维护界面的划分如下:

2.2.1对于经过通信配线架与通信设备相连接的情况,以通信配线架为维护界面,即通信配线架至通信设备部分(包括配线架)由通信专业管理维护,通信配线架至继电保护及稳定装置设备间的通信电缆及以外的部分由相关专业管理维护;

2.2.2 对于没有经过通信配线架而直接与通信设备相连接的情况,以通信设备引出电缆接线端子为维护界面,装在通信设备内的复用继电保护和安全稳定装置的接口设备及引出电缆端子内侧(连接通信设备侧)的运行维护由通信专业负责,引出电缆端子外侧(连接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设备侧)以外的所有环节的运行维护由相应的专业负责;

2.2.3 对与保护合相运行并装在户外的分频滤波器、高频差接网络、结合滤波器、高频电缆公用部分的运行维护检测由通信专业负责,对装在保护屏内的高频差接网络等由继电保护专业负责维护。

2.2.4 对于在同一条光缆中既有保护专用纤芯,又有通信用纤芯的情况,保护专用光纤通道以保护屏的光缆接头为维护界面。保护屏光缆接头外侧,包括尾纤在内至光纤配线架或光缆线路接续盒部分,由通信专业负责维护;保护屏光缆接头内侧,包括光缆接头及屏体内的所有部分由保护专业负责维护。对于此类光缆线路的维护按照部颁及省颁通信规程规定执行。

2.3 凡需在通信传输系统开设继电保护或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单位,必须在设计阶段向调度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要明确所使用通道的电气性能及技术指标要求(详见附录一)。调度局通信部门将根据通信网络情况进行审批,对于同意开设的通道,由调度局自动化通信处下发电路安排通知,省电通公司按通知制定电路方案并组织实施。

2.4 新建的继电保护或安全稳定装置通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由省电通公司组织、相关局厂配合对通道进行性能调测,合格后交付用户使用,调测结果由省电通公司存档备查。

3 通道的日常管理维护

3.1 省电通公司作为省电力通信网日常运行的指挥部门,要建立健全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档案资料,通信调度要掌握通道的连接及相关设备情况。

2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维护和管理,要建立健全所辖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档案资料,并在相关设备上设明显标志,值班员必须熟悉通道的具体连接。

4 通道的计划检修

1 对于涉及中断500kv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计划检修,必须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4.1.1 各级维护单位经本部门通信调度提前一个月向省电通公司通信调度(以下简称省通调)提出书面申请。

4.1.2 省通调接到申请后,三日内就此编制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电路中断原因、中断时间、确保通道按时恢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报调度局自动化通信处办理有关专业的汇签手续(见附录二)。

4.1.3 汇签后,由调度处向东电提出申请,得到东电批复后,由调度处电力调度值班员对省通调下达工作命令。

4.1.4 省通调接令后组织相关单位严格按批复方案实施,通道恢复正常并经相关专业验证后,省通调向省电力调度值班员报告,由省电力调度向网调汇报。

4.2 对于涉及中断220kv及以下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计划检修,必须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4.2.1各级维护单位若对通信设备检修需中断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时,必须经本部门通信调度提前一个月向省通调提出书面申请。

4.2.2省通调接到申请后,三日内就此编制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电路中断原因、中断时间、确保通道按时恢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报调度局自动化通信处办理有关专业的汇签手续(见附录)。

4.2.3汇签后由省电力调度值班员下令,省通调接令后组织相关单位严格按批复方案实施,通道恢复正常后,省通调向省电力调度值班员报告,由省电力调度通知用户恢复相关装置功能。

4.3 未经调度局汇签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中断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

5 通道的异常处理

1 各维护单位如发现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出现异常,应立即向省通调报告,并对异常现象、处理过程详细记录。

2通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处理,并向省电力调度值班员汇报,同时要做好记录。

5.3 通道异常时,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以赴,及时排除故障恢复通信。对于在现场不能恢复正常通信的情况应本着先抢通、后恢复的原则,可采取临时措施将通道沟通,并尽快将有关情况向省通调汇报(可利用电话汇报,但双方要进行记录),省通调立即编制通道中断临检方案按4中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并组织实施批复后的方案,直至通道恢复正常。

5.4 各运行维护单位对故障电路处理完毕后,两日内将电路故障原因、处理过程和恢复时间等以书面形式向省通调报告,省通调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调度局自动化通信处汇报。

6 考核

6.1 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故障评价分为事故和障碍两种,其中事故和障碍的定义按部颁及省颁通信规程规定执行。

2 全省全年不得发生事故。

3 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统计评价,每月以《通信月报》下发,各有关单位应按照《通信月报》的有关规定,按月逐级上报统计情况。

7 附则

1本规定自1999年6月5日起执行。

2本规定解释权属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第10篇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切实保证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措施。本措施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各省(区)电力公司在安全施工管理中除执行本措施外,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和办法。

1. 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1  凡参加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制定安全管理办法,指定安全总负责人。各作业组均应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并经工程业主单位确认,签定相应的安全施工协议。

1.2  施工单位安排工作应全面考虑人员特点,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1.3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根据本措施和具体施工内容,制定和采取可靠的现场安全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宣读和讲解,在确认施工人员理解后,方可开工。

1.4  任何个人或单位都有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程的任务。发生争议时应由上一级安监部门裁决。

2. 施工人员的分类管理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改造施工人员分为专业人员和临时工两大类。专业人员是指电力施工企业的在册人员、乡(镇)供电所人员和农村电工。临时工是指根据工程需要临时雇用的技术工人或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员(如挖坑、放线的农民工)。

2.l  专业人员(个人或集体)

2.1.1  均应持有合格的上岗证书或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工证书。属于集体承包工程项目的,应按照《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资格审查,并在供电企业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2.1.2  工作前应掌握施工任务特点、工艺技术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注意事项等。

.2  临时工

2.2.1  工作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工作培训,如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施工工艺、工程质量标准等。

2.2.2  每组临时工必须由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带领。对有组织的临时工,应指定一人为安全负责人。

3. 施工现场“十不准”

3.1  不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2  不准无工作票进行停送电工作。

3.3  不准在大雾、雷雨和5级以上大风时登杆。

3.4  不准在没有确认停电的情况下接近电力设备。

3.5  不准使用未经检测或已过有效期的安全工器具。

3.6  不准采取突然剪断导线的方法撤线。

3.7  不准在高空作业中上下抛掷物品、工具。

3.8  不准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皮卷尺、钢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

3.9  不准以约时方式进行停电、送电工作。

3.10  不准野蛮装卸电杆和其它电力器材。

4. 安全施工主要措施

施工单位必须对照本措施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学习与工作相关的安全知识,组织好安全施工。现场工作开工前,应由工作负责人组织开好开工会,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详细布置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指明周围带电部位,做好危险点控制措施,明确安全注意事项。工作结束,由工作负责人召开收工会,对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4.1  变电工程

4.1.1  施工人员进入有运行设备的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工作服、绝缘鞋、安全帽,不得将金属爬梯带进运行设备区。一般基建施工,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穿高跟鞋、拖鞋、裙装或短裤,女工长发应扎起盘放在帽内。

4.1.2  主变、开关、构架等大型设备、物件的安装,应符合起重安全工作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吊车时,应支放稳妥,注意上方物体和设备,尤其注意带电设备(或导线)。起重工作要有专人指挥,并事前规定起重方法和命令信号,起重臂下和重物下方严禁人员停留或走动。

4.1.3  注意保护瓷绝缘设备的瓷质不被损坏。

4.1.4  在变电站内讲行挖掘作业时,要事前了解地下管网、线缆的埋设情况,在地面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应停电作业。

土质松软时,应采取防塌方措施。

4.1.5  架构上工作应按照高处作业要求使用安全工器具,传递物品应使用绳索,不得上下抛掷。使用工具要抓紧握牢,避免碰伤他人或设备。

4.1.6  电气焊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工作时应佩带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对充油设备作业时应注意防火、防爆。

4.1.7  参加变压器吊芯工作的人员,工作时不得随身携带与工作无关的金属物件。所用工器具要造册编号,易脱落的工器具应与身体用绳索连接,工作完毕按号清点工具,发现缺件时不得报完工。

4.1.8  使用电动工、器具或移动式电工工具应事前了解其性能,并遵守有关操作规程。使用前,应放置绝缘物上,接通电源后确认工作正常、外壳无漏电现象方可使用。使用交流电源应从具有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中引出,箱内设备及连接导线应完好无损,质量合格。

4.1.9  施工人员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工作负责人。

4.1.10  夏天注意防止中暑,冬天注意预防煤气中毒。

4.2  线路工程

4.2.1  高、低压线路工程所有线路改造工程均应办理工作。

4.2.2  立杆工作

4.2.2.1  挖坑、爆破、打地锚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在居民区或道路附近施工时应设围栏,夜间应加挂红灯;爆破时注意划定安全隔离区,装设相应围栏警示标志物并清散安全隔离区内所有人员;打地锚作业应由经验者担任,并严格遵守规程规定。

4.2.2.2  在运行线路的杆塔旁挖坑时,应采取防倒杆措施。

4.2.2.3  立杆前应检查杆身,确认外观合格后方可组立。

4.2.2.4  立杆时要有专人指挥,事前规定立杆方法和命令信号,分工明确、服从指挥。立杆的工、器具应严格检查,不得随意代用。人工立杆前应开好“马道”。立杆过程应严格遵守施工工艺,使用机械立杆时,着力点应在杆身重心以上,避免杆身在空中颠倒。

4.2.2.5  任何人员不得在起重缆绳上方跨越,起重缆绳如有转角,其内侧不得有人停留;起重臂下方不准停留,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在杆塔高度1.2倍距离以外站立,任何人员都不得在重物下方停留走动。在居民区或道路附近施工时,应设专人看护,避免行人或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地段。起立到位的电杆应在确认杆位无误后及时按工艺要求回土夯实,然后撤除牵引绳具。整体组立大型杆塔时,应制定施工安全细则。

4.2.3  杆上工作

4.2.3.1  杆上作业必须按照有关规程要求系安全带、戴安全帽。上杆前必须检查杆身有无缺陷,并确认杆根埋上坚实牢固,否则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登杆工具、安全器具应在试验合格保证期内。

4.2.3.2  安全带应系在电杆及牢固的构件上,扣好扣环,并确定不会从杆顶、横担端头脱落。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应失去安全器具的保护。

4.2.3.3  使用梯子登杆(或在墙面工作)时要支放稳妥并有人扶持或绑扎牢固,梯子下端必须装有防滑橡皮套。

4.2.3.4  杆上工作人员应防止掉落物体,上下传递物品应使用绳索,禁止抛掷。杆下不准无关人员逗留。屋面工作视同高处作业,不得麻痹大意、忽视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轻踩轻放,防止摔跌。

4.2.3.5  在接近带电线路或与带电线路发生交叉、跨越的新建线路上工作时,应按规程要求办理工作票、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并施行相应的安全措施。

4.2.3.6  登杆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4.2.3.7  在低压主干线路上引下接户线时,应停电施工,施工前应验电并挂接地线。

4.2.4  敷设线路

4.2.4.1  放线或紧线工作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每个工作小组应派有专业人员领队。

4.2.4.2  与带电线路发生交叉、跨越或接近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如搭设跨越门型架、用绳索控制放线高度等,防止接触带电导体,必要时可停电作业。

跨越道路、河流或其他弱电线路时,应搭设跨越门型架并派专人看守,避免伤及行人或引发事故。看守人员应以信号旗与指挥者联系。跨越房屋或穿越居民区的线路应严格要求遵守有关规程的规定。

4.2.4.3  严禁在无通信联络及视野不清的情况下放线。

4.2.4.4  紧线前应确定杆根牢固,必要时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严禁用拖拉机或其它车辆作紧线的动力。

4.2.4.5  紧线前应确定导线的接头牢固,确认导线未被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物体卡住。在处理紧线障碍时,不应跨在导线上方或在转角内侧,以防跑线引起伤害。

4.2.4.6  当采用旧导线牵引新导线方法进行换线时,应监视新旧导线连接处不被滑轮、树枝等到卡住,以免将电杆拽倒。

4.2.5  撤线、撤杆

4.2.5.1  在涉及停电工作或所交叉跨越的线路带电时,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应向施工人员说明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4.2.5.2  应按耐张段撤除旧线。登杆前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如叉杆或临时接线。先撤直线杆两边村导线,后撤中间相导线,以避免产生交叉扭矩。严禁用突然剪断导线的办法撤旧线。与撤线无关人员应撤到倒杆距离之外。

4.2.5.3  撤杆前应拆除构件。登杆前应检查;临时加固措施是否完好。一般情况下不应采用破坏性倒杆。

4.2.5.4  用吊车拨杆时,应将起重绳索系牢于电杆重心以上部位,确认起重臂上方及附近无任何带电设备,起拨时密切注意吊车的稳定。

4.2.6  装卸和运输电杆

4.2.6.1  装运电杆时应码放整齐,不得超载。分散卸车时每次均重新绑扎牢固方可继续运输,避免电杆滚动伤人。

4.2.6.2  卸车时应由专人指挥,不得使电杆自由滚动下滑,应有有效制动措施。

4.2.6.3  用绳索牵引电杆上山下山时,应将电杆绑扎牢固,并应避免磨损绳索。电杆经过的路线下方向和两侧5米内不得有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

4.2.6.4  人力

扛抬电杆时,必须步调一致,同起同落,轻抬轻放。

4.2.6.5  用人力车分散运杆时,应尽量降低重心,并应绑扎牢固,防止滚动伤人。

4.3  配电台架工程

4.3.1  配电台架上的工作属高处作业,应遵守本措施有关“杆上工作”的规定,并杜绝习惯性违章(如不系统安全带等)。近电作业应办理工作票及相关手续,实施安全措施(停电、验电、挂接地线等)。

4.3.2  配电变压器的安装(更换)应严格遵守各项工艺要求。起重前应确认承重架构、起重缆绳牢固可靠。使用吊车应严防碰触上方及附近架构或设备,保护与带电导体的安全检查距离。

4.3.3  配电变压器底部距地面净空不得小于2.5米,其间不得安装有助于攀援的设备或架构。

4.3.4  与小容量配电变压器配用的配电箱(柜)的箱体应可靠接地,并采取防雨防漏措施。

4.3.5  不符合上项要求的应进行整改。整改确有困难的可在高低压带电部分加装绝缘护套等到措施,亦可按照落地安装的变压器处理。

5  附则

5.1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电网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了加强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和装置管理,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等制定。

1.3 本规定适用于3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气设备。3kv以下电压等级电气设备的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由各企业、单位自行制定。

1.4 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装置管理及技术标准由生产部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由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及所属单位分级实施。

1.5 国家电网公司内的电力企业和设备运行单位都应遵守本规定,同时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1.6 国家电网公司内的设计、基建、生产、农电等有关单位颁发的相关制度不得与本规定抵触。

2.管理职责

2.1 国家电网公司负责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防误装置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每两年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会议。

2.2 中国电科院负责提供防止电气误操作技术支持,每年三月底前发布防误装置年度分析报告。

2.3 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应成立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小组,由主管生产的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任组长,安监、生产、基建、农电、调度等部门参加,并在安监部或生产部设立专责(职)人员。

2.3.1 工作小组应组织制定本单位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职责。

2.3.2 定期分析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工作目标和计划,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落实情况。

2.3.3 制定防止电气误操作及防误装置管理规定、技术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计划落实情况。

2.3.4 每年二月底前向国家电网公司上报上年度专业工作总结(见附录)、事故分析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抄送中国电科院。

2.3.5 每年召开一次防止电气误操作专业会议。

2.3.6 审定所辖(代管)单位的防误装置技术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

2.3.7 组织或参加电气误操作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

2.3.8 负责所辖(代管)单位的防误装置技术监督、信息反馈和经验交流。

2.4 各供电公司(局)、超高压公司(局)、发电厂(公司)应成立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小组,由主管生产的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任组长,安监、生产、基建、农电、调度等部门参加,并在安监部或生产部设立专责(职)人员。

2.4.1 工作小组应组织制定本单位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职责。

2.4.2 定期分析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工作目标和计划,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落实情况。

2.4.3 制定防止电气误操作及防误装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2.4.4 每年一月底前向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上报上年度专业工作总结(见附录)、事故分析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2.4.5 将防误装置大修、维护和技术改造项目纳入本单位反事故技术措施。

2.4.6 组织防误装置技术培训。

2.4.7 参加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有关防误装置选型、设计审查、投运前验收工作。

2.5 检修、基建、调试等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对所从事的作业任务和过程中涉及的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负责。

3.管理措施

3.1 设备停复役申请

电气设备停复役申请应充分考虑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的安全要求,其工作流程应满足各级调度部门的有关规定。

3.2 操作票管理要求

3.2.1 操作票的填写、审核和使用及倒闸操作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

3.2.2 倒闸操作典型操作票的编写、审核、批准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有关要求。

3.3 倒闸操作管理要求

3.3.1 基本要求

3.3.1.1 操作人员应考试合格且名单经运行管理单位批准公布。

3.3.1.2 现场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包括命名、编号、分合指示、旋转方向、切换位置的指示和区别电气相别的色标。

3.3.1.3 一次系统模拟图或电子接线图应与现场实际相符合。

3.3.1.4 应具备齐全和完善的运行规程、典型操作票和统一规范的调度操作术语。

3.3.1.5 应有确切的操作指令和合格的操作票。

3.3.1.6 应有合格的操作工具、安全用具和设施(包括对号放置接地线的专用装置)。

3.3.1.7 电气设备应有完善的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

3.3.2 基本步骤

3.3.2.1 操作人员按预先布置的操作任务(操作步骤)正确填写操作票。

3.3.2.2 经审票并预演正确。

3.3.2.3 操作前明确操作目的,做好危险点分析和预控。

3.3.2.4 接受调度发布的操作指令及发令时间。

3.3.2.5 操作人员检查核对设备命名、编号和状态。

3.3.2.6 按操作票逐项唱票、复诵、监护、操作,确认设备状态与操作票内容相符并打勾。

3.3.2.7 向调度汇报操作结束及时间。

3.3.2.8 做好记录并使系统模拟图与设备状态一致,然后签销操作票。

3.4 防误装置管理原则

3.4.1 防误装置选用原则

3.4.1.1 防误装置应简单、可靠,操作和维护方便。

3.4.1.2 防误装置应实现“五防”功能:

1) 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

2) 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或手车触头;

3) 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4) 防止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5) 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3.4.1.3 “五防”功能除“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现阶段因技术原因可采取提示性措施外,其余四防功能必须采取强制性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

强制性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指:在设备的电动操作控制回路中串联以闭锁回路控制的接点或锁具,在设备的手动操控部件上加装受闭锁回路控制的锁具,同时尽可能按技术条件的要求防止走空程操作。

3.4.1.4 防误装置应选用符合产品标准,并经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鉴定的产品。通过鉴定的防误装置,必须经试运行考核后方可推广使用。新型防误装置的试运行应经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同意。

3.4.1.5 变、配电装置改造加装防误装置时,应优先采用微机防误装置或电气闭锁方式。

3.4.1.6 新建变电站、发电厂(110kv及以上电气设备)防误装置优先采用单元电气闭锁回路加微机“五防”的方案:

无人值班变电站采用在集控站配置中央监控防误闭锁系统时,应实现对受控站远方操作的强制性闭锁。

3.4.1.7 高压电气设备应安装完善的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装置的性能、质量、检修周期和维护等应符合防误装置技术标准规定。

3.4.1.8 成套高压开关设备应具有机械联锁或电气闭锁;电气设备的电动或手动操作闸刀必须具有强制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功能。

3.4.2 防误装置的构成及使用要求

3.4.2.1 微机防误装置

1) 微机防误装置应满足国家经贸委第30号令《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和(微机型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l/t687-1999)》的要求。

2) 应做好微机防误装置一次电气设备的有关信息备份。当信息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备份,以满足防误装置发生故障时的恢复要求。

3) 应制定微机防误装置主机数据库和口令权限管理办法。

4) 现场操作通过电脑钥匙实现,操作完毕后应将电脑钥匙中当前状态信息返回给防误装置主机进行状态更新,以确保防误装置主机与现场设备状态对应。

3.4.2.2 电气闭锁

电气闭锁是将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刀闸等设备的辅助接点接入电气操作电源回路构成的闭锁。接入回路中的辅助接点应满足可靠通断的要求,辅助开关应满足响应一次设备状态转换的要求,电气接线应满足防止电气误操作的要求。

3.4.2.3 电磁闭锁装置

电磁闭锁装置是将断路器、隔离开关、隔离网门等设备的辅助接点接入电磁闭锁电源回路构成的闭锁。接入回路中的辅助接点应满足可靠通断的要求,辅助开关应满足响应一次设备状态转换的要求,电气接线应满足防止电气误操作的要求。

3.4.2.4机械闭锁装置

机械闭锁装置是利用电气设备的机械联动部件对相应电气设备操作构成的闭锁。机械闭锁装置应满足操作灵活、牢固和耐环境条件等使用要求。

3.4.3 防误装置解锁管理要求

3.4.3.1 以任何形式部分或全部解除防误装置功能的电气操作,均视作解锁。

3.4.3.2 防误装置的解锁工具(钥匙)或备用解锁工具(钥匙)必须有专门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内容包括:倒闸操作、检修工作、事故处理、特殊操作和装置异常等情况下的解锁申请、批准、解锁监护、解锁使用记录等解锁规定:微机防误装置授权密码和解锁钥匙应同时封存。

3.4.3.3 正常情况下,防误装置严禁解锁或退出运行。

3.4.3.4 特殊情况下,防误装置解锁执行下列规定:

1) 防误装置及电气设备出现异常要求解锁操作,应由设备所属单位的运行管理部门防误装置专责人到现场核实无误,确认需要解锁操作,经专责人同意并签字后,由变电站或发电厂值班员报告当值调度员,方可解锁操作。

2) 若遇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解锁操作,可由变电站当值负责人或发电厂当值值长下令紧急使用解锁工具(钥匙),并由变电站或发电厂值班员报告当值调度员,记录使用原因、日期、时间、使用者、批准人姓名。

3) 电气设备检修时需要对检修设备解锁操作,应经变电站站长或发电厂当值值长批准,并在变电站或发电厂值班员监护下进行。

3.4.4 防误装置日常管理要求

3.4.4.1 防误装置日常运行时应保持良好的状态;运行巡视及缺陷管理应同主设备一样对待;检修维护工作应有明确分工和专门单位负责;检修项目与主设备检修项目协调配合。

3.4.4.2 防误装置整体停用应经供电公司(局)、超高压公司(局)或发电厂主管生产的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到防止电气误操作逻辑闭锁软件的更新升级(修改)时,应首先经运行管理部门审核,结合该间隔断路器停运或做好遥控出口隔离措施,报相关供电公司(局)或超高压公司(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升级后应验证闭锁逻辑的正确恢复,并做好详细记录及备份。

3.4.4.3 运行人员(或操作人员)及检修维护人员应熟悉防误装置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做到“三懂二会”(懂防误装置的原理、性能、结构;会操作、维护)。新上岗的运行人员应进行使用防误装置的培训。

3.4.4.4 防误装置管理应纳入厂站现场规程。防误装置投运前,应制定现场运行规程及检修维护制度,明确技术要求、定期检查、维护和巡视内容等。运行和检修单位(部门)应做好防误装置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防误装置的基础资料、台帐和图纸。

3.4.4.5 防误装置应与主设备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验收投运,对于未安装防误装置或防误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设备,运行单位或有关部门有权拒绝该设备投入运行。

3.5 设备检修中的操作规定

设备检修过程中需要进行的操作,不得改变运行系统接线方式和安全措施,并且一般应采用常规操作方法在安全措施范围内进行。若采用非常规操作方法,应经现场当值运行人员许可并在监护下进行。

3.6 接地

3.6.1 接地的定义

3.6.1.1 操作接地是指改变电气设备状态的接地。操作接地由操作人员负责实施。

3.6.1.2 工作接地是指在操作接地实施后,在停电范围内的工作地点,对可能来电(含感应电)的设备端进行的保护性接地。

3.6.2 操作接地线的使用和管理,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

变、配电站内操作接地线的挂设点应事先明确设定,并实现强制性闭锁。

3.7 工作接地线的管理

3.7.1 在变、配电站内工作,外部人员不得将任何形式的接地线带入站内。工作中需要加挂工作接地线,应使用变、配电站内提供的工作接地线。运行人员应对本站内装拆的工作接地线的地点和数量正确性负责。

3.7.2 在线路上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对本作业班组装拆的工作接地线的地点和数量正确性负责。

4.技术措施

4.1 防误装置的技术原则

4.1.1高压电气设备的防误装置应有专用的解锁工具(钥匙)。

4.1.2 防误装置的结构应满足防尘、防蚀、不卡涩、防干扰、防异物开启和户外防水、耐低温要求。

4.1.3 防误装置不得影响所配设备的操作要求,并与所配设备的操作位置相对应。防误装置应不影响断路器、隔离开关等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如合闸时间、分闸时间、分合闸速度特性、操作传动方向角度等);尽可能不增加正常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复杂性:微机防误装置应不影响或干扰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通讯设备的正常工作。

4.1.4 防误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应与继电保护、控制回路的电源分开,交流电源应是不间断供电电源。

4.1.5 电磁锁应采用间隙式原理,锁栓能自动复位。

4.1.6 微机防误装置的机械挂锁应采用防锈和防腐材料制作。远方操作中使用的微机防误装置电编码锁必须具有远方遥控开锁和就地电脑钥匙开锁的双重属性。

4.1.7 微机防误装置的操作钥匙应具有经授权密码可跳过当前操作步骤的功能。电脑操作钥匙还应具有对同一地址码的电编码锁和机械编码锁进行开锁的双重属性。

4.1.8 通过对受控站电气设备位置信号采集,实现防误装置主机与现场设备状态的一致性,主站远方遥控操作、就地操作实现“五防”强制闭锁功能。

4.1.9 满足多个设备同时操作的要求,可实现多任务并行操作的方式。

4.1.10 对使用常规闭锁技术无法满足防止电气误操作要求的设备(如联络线、封闭式电气设备等),宜采取加装带电显示装置等技术措施达到防止电气误操作要求。

对采用间接验电的带电显示装置,在技术条件具备时应与防误装置联接,以实现接地操作时的强制性闭锁功能。

4.1.11 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电气闭锁回路应直接使用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辅助接点,严禁使用重动继电器。

4.2 计算机监控系统防止电气误操作要求

4.2.1 中央计算机监控系统防误闭锁功能应实现对受控站电气设备位置信号的实时采集,实现防误装置主机与现场设备状态的一致性。当这些功能故障时应发出告警信息。

4.2.2 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电气设备的远方和就地操作应具备完善的电气闭锁功能,或间隔内的电气闭锁加覆盖全站的可实现遥控闭锁的微机“五防”功能。若具有前置机操作功能的,亦应具备上述闭锁功能。

4.2.3 操作控制功能可按远方操作、站控层、间隔层、设备级的分层操作原则考虑。无论设备处在哪一层操作控制,设备的运行状态和选择切换开关的状态都应具备防误闭锁功能。

4.2.4 计算机监控系统应具有操作监护功能,以允许监护人员在操作员工作站上对操作实施监护。

4.2.5 当进行rtu校验、保护校验、断路器检修等工作时,应能利用“检修挂牌”禁止计算机监控系统对此断路器进行遥控操作。

当一次设备运行而自动化装置需要进行维护、校验或修改程序时,应能利用“闭锁挂牌”闭锁计算机监控系统对所有设备进行遥控操作。

4.2.6 运行人员在设备现场挂、拆接地线时,应在“一次系统接线图”上对应设置、拆除模拟接地线,以保持两者状态一致。在设备上挂拆接地线,若设有联闭锁软件,则该接地线挂拆应参与闭锁判断。所有设置、拆除模拟接地线,均应通过口令校验后方可执行。

5.二次设备防止电气误操作管理原则要求

5.1 对压板操作、电流端子操作、切换开关操作、插拔操作、二次开关操作、按钮操作、定值更改等继电保护操作,应制定正确操作要求和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

5.1.1 保护出口的二次压板投入前,应检查无出口跳闸电压、装置无异常、无掉牌信号。二次压板应有醒目和位置正确的标牌(标签)。

5.1.2 涉及二次运行方式的切换开关,如母差固定联接方式切换开关、备用电源自投切换开关、电压互感器二次联络切换开关等在操作后,应检查相应的指示灯或光字牌,以确认方式正确。

5.1.3 二次设备的重要按钮在正常运行中,应做好防误碰的安全措施,并在按钮旁贴有醒目标签加以说明。

5.1.4 应对不同类型保护制定二次设备定值更改的安全操作规定,如微机保护改变定值区后应打印或确认定值表,调整时间继电器定值时应停用相关的出口压板,时间定值调整后应检查装置无异常后再投入出口压板等。

5.2 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及相关管理规定。

6.附则

6.1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6.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谈县级电网的安全管理

摘要 从管理、技术、调度员3个层面对当前县级电网安全管理状况进行了分析,总结了每个层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

关键词 县级电网 安全管理 问题 对策

近年农村电网改造后,电网的结构更加完善合理,供电能力大大增强,加之设备调度权的下放,使得县级电网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相当的规模。但相比之下,县级电网的安全管理模式却没有跟上电网的发展。下面就对目前县级电网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解决思路谈一些看法。

1企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1.1存在的问题

(1)因为历史和体制原因,相当多的县级电网企业领导来源于部队转业干部或乡镇干部,电力专业基础差,难以把握电网生产和运行的内在规律;

(2)与上级单位产权不明、职责不清;

(3)管理粗放。

主要表现在:①电网法制观念淡薄,行政命令干预电网调度;②漠视电网生产、运行的内在规律,安全管理决策缺乏科学性;③管理体系混乱,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

1.2应对措施

最根本的措施是理顺农电企业的产权、人事关系,建立务实高效的农网管理制度和体系。目前应着手做好以下工作:

1.2.1协助农电企业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

(1)把对农网的管理纳入上级电网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大对农电企业特别是负责人的考核力度;

(2)逐步理顺产权关系,明确电力设备的管理责任和技术要求;

(3)协助农电企业建立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农电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评价体系。

1.2.2加强对农电企业负责人的法制教育

要使农电企业负责人理解我国电网的管理模式是“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在这个模式中,行政命令不得干预调度命令的执行,否则就是违法,造成后果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从而使他们真正从思想上、工作中重视起电网的安全管理。

1.2.3农电企业领导者应加强专业学习

农电企业领导者只有认直学习电网生产运行的基本知识,才可能把握电网安全运行内在规律;只有认直学习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才能审查本区电网管理制度的不足并加以改进;只有能够把握电网安全运行内在规律、不断完善内部电网管理制度的领导者,才能把握农网的发展方向,开拓性工作,为本区的电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2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2.1存在的问题

技术管理是电网安全管理的前提和保障,由于县级电网原来规模较小,技术管理几乎是空白或者说是刚刚起步,存在问题较多,主要表现为:①技术人员年龄知识老化;②技术资料缺乏、不完整;③技术管理模式粗放,人员职责不清。

2.2应对措施

2.2.1大胆起用素质高、观念新的有为青年

现在县级电网技术管理人员多数为农电建设做出很大贡献的老职工,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敬业精神,但他们由于文化水平较低,不能适应当前农村电网科技水平的迅猛发展,而近年来由于电力企业效益较好农电企业也吸引了大批优秀大学生,通过实践锻炼已成长为合格的农电人。因此在用人体制上应打破论资排辈的习俗,大胆地起用一些素质高、观念新的有为青年参与电网的技术管理,以形成以老带新,以新促老的局面,从而提高县级电网的管理水平。

2.2.2加强农村电网的技术资料管理

农网资料不全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农网改造后资料交接混乱,设备调度权下放后资料交接不规范,不重视资料管理而造成的历史欠帐。当前正是整理基础资料的好时机,因为农网改造刚刚完成,资料还有处寻找,下放设备也可以从原主管部门索取,至于历史欠帐,必须由现在的电网技术人员认真补充。

2.2.3以修编《电网运行管理规程》为基础,加强电网技术管理

(1)农电企业大部分没有《电网运行管理规程》,就是有《电网运行管理规程》,也过于简单,起不到指导电网运行管理的作用,所以修改或编写《电网运行管理规程》应是当务之急。由县级调度机构牵头,组织电网技术人员、调度员骨干人认真分析本区电网结构、运行特点,参照上级《调度运行管理规程》编写或修改本区电网的《调度运行管理规程》。

(2)按照上级规定和本网《调度运行管理规程》的要求,制定本电网的技术管理制度,包括电网运行管理制度、设备计划检修管理制度、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制度、系统负荷及无功管理制度、通讯及调度自化管理制度、新设备投运管理制度等。根据制度,制定电网技术管理的规范流程,落实不同岗位在电网技术管理中的职能和责任。按照“完善制度,明确责任,规范考核”的要求保证电网的技术管理。

(3)在完善电网管理制度和规范管理流程的基础上,县级电网调度机构应逐步尝试电网专业月度分析和安全评价制度,特别是对电网安全运行的关键专业(如电网运行、电力设备计划检修、继电保护、通讯及远动自动化专业)进行专业分析和安全评价。

专业分析的主要内容有:本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改进的措施或建议、需要上级解决的问题。

上级电网管理机构对电网各专业的安全性评价内容有明确的规定和操作经验,县级电网管理单位可以借鉴其评价体系,并结合本区电网的特点,尝试本区电网管理的安全性评价工作。

(4)为农网技术人员提供培训和展示机会,以此作为重要激励措施。在企业内举行技术成果交流、表彰优秀成果,以促进技术人员岗位成才,另外适时选拔德才兼备、具备管理能力的优秀技术人员到重要的技术管理或领导岗位。

3调度员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3.1存在的问题

(1)人员数量少且年龄结构老化;

(2)调度员轻率上岗(几乎由既不具备专业知识也不具备现场经验的人员担任);

(3)个别县局电网调度员兼任办公室人员或电话接线员;

(4)变电站值班员兼任调度员所谓的站调合一模式;

(5)存在管理涣散、工作随意的现象。

3.2应对措施

3.2.1明确调度员的主要任务,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调度员

调度员是电网运行的重要指挥者,负责领导和直接指挥本地电网的运行管理、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其工作的重点是保证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可靠运行。所以为了保证电网的安全供电,必须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调度员,规范调度员的岗位职责,整顿调度纪律,规范调度管理模式,提高电网的管理效率。

3.2.2努力加强和改善调度员的工作

(1)调度员从根本上说是电网工作者,把调度员岗位作为人才培训基地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为企业培训大批熟悉电网的高素质人才;二是调度员岗位的动态稳定必将造就高素质的调度员集体,这是调度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基础,是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保证。

(2)加强调度员的培训,全面提高调度员的素质是保证电网政策有效实施,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根本措施。

调度员培训内容应包括:①电网法律法规培训,主要有《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②电力生产技术和电网运行技术培训,主要包括变电运行、检修、保护和电网运行、稳定等必备知识;③以调度规程为核心的调度业务培训,主要有本区电网调度管理制度、电网运行规定和注意事项、调度员业务技能——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

调度员培训的形式应包括跟班学习、定期学习(内部交流和专题讲座)、现场学习和相关专业业务交流等多种方式。不同的培训内容应采用不同形式。

对调度员的培训,应有完善的计划,内容应对调度员公开。跟班学习应纳入计划;定期学习内部交流应由组织者定出题目,参加者书面发言;专题讲座题目和要解决的问题应提前告知参加者,参加者应做好笔记。现场学习力求做到新设备投运必到,大型检修现场尽可能参加;业务交流保证每年一次。

应形成能体现培训效果和调度员真实业务能力的考察、考试制度,如实记录调度员工作表现和考试成绩,并直接与其岗位升迁挂钩,充分体现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原则。

(3)调度员是24h连续值班制,其工作内容主要有交接班、电网日常管理、倒闸操作、新设备投运、调度联系和事故处理等环节。除事故处理和调度联系具有不确定因素外,其它内容较为固定,容易形成规范的程序,所以应尽可能规范调度员的工作流程,减少工作的随意性。

3.2.3实行人性化管理,充分发个人能动性

调度员日常工作单调、重复、枯燥,要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电网事故,心理承受着很大的压力。而调度员的心理活动与电网管理过程中能否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密切相关,长期的高度紧张或自由散漫都将严重威胁电网的安全。所以对调度员的管理应实行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个人能动性。

实行人性化管理,应做好以下几点:①农电企业领导要尊重调度员的人格和权利,积极鼓励、理性批评,减少行政命令干预调度业务;②减轻调度员正常电网业务以外的负担;③在合理的范围内为调度员提供比较宽松的工作环境;④真正关心调度员的生活,及时帮助解决力所能及的困难,保证调度员快乐工作。

总之,做好县级电网的安全管理应尊重电网运行的内在规律,从3个层面做好工作:理顺管理层关系并用系统、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这是关键;拥有高素质技术队伍、完善管理制度和规范生产流程,这是重要保障;合格的调度员执行规范、标准的工作,这是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基础。只有高度中视县级电网的安全管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才能确保县级电网的安全运行,从而为县城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电网管理中心安全技术措施(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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