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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管理措施怎么写(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14 热度:66

爆破安全管理措施怎么写

第1篇 爆破安全管理措施怎么写

一、工程概况: 绿回110kv线路工程为绿叶电站送出工程,线路起于绿叶水电站,止于薛城220kv回龙桥变电站。

线路全长1

8.953千米,全用自立式铁塔共52基。

设计导线为单分裂lgj-240/30钢芯铝绞线,线路双地线设置,一根为jlb-50地线,另一根为opgw-12b1-60复合光缆。

线路自绿叶电站出线起沿孟屯河东进后左转上山,经过杨家寨沿孟屯河北侧前进至沙家寨、仔达寨,左转跨过孟屯河持续上山至龙袍寨,左转过祁家寨、水塘寨右转持续下山,再连续左转进入220kv回龙桥变电站。

本标段地形复杂,起伏较大,山势陡峭,线路所经地带大部分地势较高,地面高程在海拔1500~2578米之间。

沿线地质构造以松砂石为主。

线路所经地带地震烈度为ⅶ度。

经过调查,由于线路经过地区地质较坚硬,基础施工土石采用方人工开挖难以保证工期,经我项目处请示上级部门,决定基础施工采用人工开挖和松动爆破相结合的施工方法。

严禁采用大面积爆破。

为了预防和消除因爆破作业发生的安全事故,保障本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对施工环境的保护,制订本安全保证措施。

二、爆炸物资的管理要求

(一)申请和购买 1.各施工队必须提前对基础施工现场进行实际调查,明确爆破塔位,确定爆破方案,计划爆炸物资用量,上报项目工程处,经项目处审批后,方可组织爆破。

2.项目处接到施工队申请后,指定专人负责爆破物资采购和管理,由指定人向爆破施工区当地公安派出所和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爆破物资采购手续。

(二)库存及管理 1.项目处和施工队均设专门的爆炸物资管理员,统一负责本部门的爆炸物资保管及发放;

施工队提出爆炸物资需求计划,爆炸物资管理员在检查审核台账清晰、账物相符、管理严格后,方可发放爆破物资。

2.爆破物资的存放库房必须经公安机关检查核准,或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炸药库存放,并到当地派出所备案。

3.班组原则上严禁存放爆破物资,爆破施工当日爆破员必须到爆破物资储存库办理领退手续;

特殊情况下,少量爆破器材需要临时存放在班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事前向项目处领导报告,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政府备案;

(2)必须存放在距离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内,并设专人保管;

(3)雷管装在内壁有防震软垫的专用箱内;

(4)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不得住宿和其他活动;

(5)存放间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

(6)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库存放;

(7)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他用;

(8)及时到爆破物资储存库办理领退手续 4. 爆破物资只能由爆破员当日领用,爆破施工完毕,必须当日进行退库或销库处理,核对记录清楚各爆破作业点爆破物资使用量、退库量,并由爆破作业人员签字认可。

严禁爆破物资库外过夜,失去监控。

5.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携带,并装在专用箱(袋)内,严禁装在衣袋内,运送人员之间距离应大于15m。

不得用自行车和二轮摩托车运送雷管。

6.爆破物资管理员必需做好爆炸物资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若发现管理中账目不清、管理混乱、项目处可给与每次200~600元的罚款,并提出整改措施;

整改不力的将追缴爆炸物资并通知公安机关停止审批购买;

造成治安事件或有爆炸物资流失在外的,将报公安机关查处,并由流失人独立承担对此造成的民事和刑事后果。

(三)调配及销毁 1. 爆炸器材除由项目处专门管理人员正常调配外,严禁在工程内部流转,更严禁对外流失。

若因流失爆炸物资造成社会事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2. 爆破器材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销毁器材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按gb6722《爆破安全规程》内有关规定执行。

三、爆破作业安全要点 1.各施工班应指定专人负责爆破作业,爆破员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私自放炮。

2.导火索应做燃速试验,其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撤到安全区,但不得小于

1.2m。

电雷管使用前一定要先试验起爆装置电量是否充足,电路是否破损,起爆是否稳定可靠。

3.认真对爆破点进行仔细的勘察,结合爆破点实际地形地物情况认真填写《爆破安全作业票》,制订爆破安全措施,做好人员分工,并画清楚现场控制简图。

4.爆破作业前,由安全员在现场宣读《爆破安全作业票》,每个作业者都签字后方可进行作业。

5.严格按照安全作业票上的要求进行布置:必须对爆破点周围各路口的指派专人进行警戒,并鸣笛警告;

爆破点距民房、电力线等设施小于安全距离时,应采取减少药量放小炮,放闷炮或在炮眼上加覆盖物等安全措施。

浅孔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米,裸露药包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400米。

在山坡上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增加50%。

6.人工打孔时,打锤人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扶钎的侧面。

7.一次引爆的炮孔,必须全部打好后方可装药。

8.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用力挤压药包,严禁使用金属工具向炮孔内捣送炸药。

9.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应用泥土填塞炮孔。

10.切割导火索,导火索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火索。

11.导火索与雷管连接应用胶布粘牢,严禁敲击使用牙咬,严禁触动雷汞部位。

12.用火雷管爆破,在基坑内点火遵守下列规定:

(1)坑深超过

1.5米时, 应当使用梯子上下;

(2)严禁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

(3)坑上必须设安全监护人;

(4)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火,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导火索。

13. 电雷管禁止在强电场环境中储存和使用。

14.电雷管尽量采取并联方式连接使用。

15.用电雷管爆破,在基坑内接线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使用应遵守先装药,再接雷管连接线,最后接起爆器的顺序进行;

(2)当完成一次爆破作业,爆破点火人负责人应立即将起爆器接线拆出,并妥善收藏点火钥匙后,方可进场作业。

再次填药放炮时,遵循上述

(1)条执行;

(3)坑上必须设安全监护人监督装填药;

(4)接好雷管连接线后,点火负责人应检查药包安置正常、各连接点连接正常、人员撤离、确认安全后,方可连接起爆器炮线充电起爆。

16.雷管的装药与点火必须由同一人担任,严禁二人操作。

17.引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搬到安全区,并由安全员进行巡查,安全员与各警戒点明确通信后,鸣笛警告,确认无人,方可通知爆破员进行爆破方可点火。

18.无盲炮时,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分钟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有盲炮或炮数不清时,必须经20分钟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

并及时填写台帐。

19.处理盲炮,严禁从炮眼内掏取炸药和雷管,应向盲炮孔先灌水,浸透后使其炸药、雷管失效,再重新打孔时,新孔应与原孔平行;

新孔与盲炮距离不得小于0.3米,距离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

四、本工程爆破作业的安全及环保要求 1.本工程严禁大开挖、大爆破、基础开挖爆破施工应遵循小范围松动爆破的原则,每炮装药量不超过0.6公斤。

2.严禁随意弃土情况发生。

对于边坡较陡的地方应当使用编织袋装土围栏,以保护基坑原有地质状况,保护山体植被,避免对下方人员及财产构成安全隐患。

2.施工前应检查爆破施工点地形地质,附近建筑物、居民区、电力线、通讯线、公路、铁路等与爆破施工作业点的距离,若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禁止爆破施工,。

3.林区爆破施工时,应先清理基坑周围的易燃易爆杂草树枝,在爆破点周围形成一定距离的防火隔离带,爆破点火前应准备灭火器材,并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

五、松动爆破的施工技术措施

1、 爆破原则为不破坏岩石坑壁的完整性和基坑的稳定性。

2、 松动爆破漏斗半径r按下式计算: r=r1-0.

1 式中:r1为岩石基坑各断面直径,单位米。

3、 最小抵抗线长度w按下式计算: w=r/n 式中:n为松动爆破指数,一般取0.8.

4、 计算单位用药量q q=e(0.4+0.6n3)w 3. 式中:e单位用药系数,kg/m 3.

5、 基坑开挖前,进行松动爆破漏斗试验。

在炮孔中装入0.2公斤的炸药,按爆出的漏斗半径修正装药量。

6、

第2篇 隧道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隧道施工安全,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1、担任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思想端正工作认真负责,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

2、在爆破工作中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执行“国家爆破安全法规”,做到标准施工,规范操作。

3、钻孔:

①、钻孔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支护顶板及两帮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岩石应立即加以支护或清除。

②、凿岩机钻孔时,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③、用带支架的风钻钻孔时,一定将支架安置稳妥,站在碴堆上钻孔,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坍滑伤人。

④、钻孔和装药不能平行作业。

⑤、严禁在残孔中继续钻孔。

⑥、严格按照设计钻孔,其周边眼倾斜度的误差±3%,平面误差±1cm。

4、爆破器材的加工:

①、爆破器材的加工一定要在加工房内进行,严禁在生活区和爆破器材库附近加工。

②、在加工过程中,对爆破器材要轻拿轻放,禁止撞击、抛掷,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

③、药包重量,药包之间的距离一定要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进行作业 误差范围不能超出设计的3%。

④、只准快刀切割导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里的导爆索。

⑤、隧道爆破不得使用tnt(三硝基甲苯)苦味酸、黑火药等大量产生有害气体的炸药。

5、装药、堵塞:

①、装药时应检查验收炮孔情况,如有关健炮孔不合格应积极解决或报告以便迅速采取措施。

②、装药时,彻底清除孔内污积物

③、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到位,各药卷之间彼此要密贴,中间不许有杂物间隔炮泥,堵塞用力要适中。

④、堵塞要小心慎重,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⑤、禁止用石块或易燃材料堵塞炮孔

⑥、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堵塞或用堵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⑦、禁止拨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雷管、导爆索。

⑧、遇有下列情况,严禁装药

a、照明不足

b、工作面岩石破碎,尚未及时支护

c、发现流沙、流泥未经妥善处理

d、可能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的地段。

6、爆破网络:

①、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②、导爆管网络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当有足够的间距。

③、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络时,应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断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的敷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绑扎牢固。

④、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索,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⑤、连接爆破主线与脚线,检查线路导通和起爆作业,必须由指定的爆破员单人操作。

7、警戒、起爆:

①、进行爆破前,所有人员和机械均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安全地点。

②、在爆破班(组)长的组织下爆破员均应进入指定的警戒位置,严禁行人、车辆、牲畜进入警戒线以内。

③、爆破信号规定如下:

a、警戒区信号——连续的长口哨声,在爆破前十分钟发出,届时,所有施工的人员和机械撤到危险区以外,警戒人员进入指定警戒位置。

b、爆破信号——连续的急促的短口哨声,在确认人员和机械全撤离危险区后,在爆破前一分钟发出,一分钟后进行起爆。

④、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且距爆破相距时间不小于15min,才准检查人员进入,并经各项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⑤、检查人员主要检查是否有拒爆、盲炮,是否有塌方、冒顶等,未处理前应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8、盲炮处理技术措施:

①、盲炮必须由当班爆破员处理,处理盲炮,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设危险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它作业。

②、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③、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④、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口不得小于0.3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堵塞物。

⑤、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堵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收回雷管。

⑥、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将爆破网络短路。

⑦、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⑧、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9、两个工作面接近贯通时,应加强两端的联系与统一指挥,当两工作面距离为8倍循环进尺时(最小不得少于15m)应停止一端工作,将人员机具撤走,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立警告标志。

10、在爆破作业中,要严谨认真精力集中,严禁饮酒作业,严禁携带火种,不许穿化纤衣服,不许穿铁钉鞋。

11、爆破的各类仪器,每月应全面检查一次,电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赋能一次。

12、隧道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13、对不良地段隧道施工,应采取弱爆破、短开挖等小循环的施工方法。

14、由于爆堆积体中石质松散、极易坍塌在施工中应不放炮或少放炮对炮孔方向、深度、药量等均应严格控制。

15、所有爆破人员而应思想集中,不得东张西望、谈天说地。

16、为了减少爆破器材因受潮而引起盲炮。装药距放炮时间不宜过久。

17、不许使用水分超过0.5%的粉状硝铵炸药。

18、装载爆碴时要有专人查看爆碴里是否有未响的雷管和炸药,对于未响的雷管和炸药,要交于专人集中统一销毁。

19、采用电力起爆,则一切准备就绪方可连接起爆雷管。采用火花起爆时,在确定起爆引线长度时,起爆引线与信号引线的长度应能保证点炮人走至待避安全距离。

20、对在爆破施工作业中,在安全生产和预防爆破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21、爆破器材库的设置,爆破器材的运输,管理、使用等见另页。

22、其它事宜执行国家“爆破安全法规”。

第3篇 爆破器材、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1 爆破器材的使用、运输、保管必须符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要在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的各种认证手续及许可证,定购经国家注册批准生产爆破物品的专门厂家的产品。爆破器材库房要与公路、居民点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炸药、雷管要分库存放,设专人看守。严格爆破器材的领发料制度,防止多领少用,私藏余料,杜绝流失和被盗。

2 爆破物品使用前根据规定要进行质量检验,引线的联结应在指定地点进行,专人负责。

3 爆破器材搬运和爆破作业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服,进入爆破物品储备库,严禁任何火种带入。建立消防系统,防爆救灾。

4执行爆破作业安全规则,设专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爆破和爆破器材安全,各施工班组间,各道工序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在交接班时交班人应将本班组工作情况及有关安全措施向接班人详细交待,并做好交接班纪录。

5 施工时严格按爆破设计要求控制用药量。装药工作由施工负责人指定有爆破证的爆破工执行;严禁无证人员参加爆破作业。装炮区严禁吸烟点火,装炮完毕后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以便起爆后核对有无瞎炮,并进行技术处理。

6 爆破前按警戒距离划定警戒区,设置防护人员,疏散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撤离到安全地点,并由专人负责检查。当符合安全要求并在防护工作一切就绪后,方可发出点炮信号。发生瞎炮后严禁掏挖或在原眼内重新装药。

第4篇 过断层爆破爆破器材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一、说明:

本工作面地质构造复杂,切眼及补切眼各遇到一条断层。为顺利推进特制定如下措施。

二、施工准备:

1、 打眼:采用7655型风钻打眼。

2、 爆破:采用毫秒雷管、乳胶炸药进行爆破。

3、 出矸:采用人工装碴经溜槽外运。

4、 支护:采用锚索(7.3m)支护,配合单体、交接顶梁。

5、施工采高1.7米,进度1.2米。

三、安全技术措施

1、工作面过断层时应加强支架、机组、运输机的检修,严禁带病运转。

2、断层面上下两盘以不留顶煤、破碴为原则,将断层面平整过渡,防止支架脱开,工作面不得出现忽高忽低,并严格按要求控制好采高。

3、采用带压移架超前支护。

4、坚持一步三调,相邻支架错差不大于顶梁侧护板2/3,不挤不咬不倒,保持良好支护状态。

5、根据断层大小和岩石软硬确定机组割或爆破。爆破时应采用风锤打眼。

6、打眼时根据岩层的厚度确定炮眼的布置方式:破岩厚度小于1.5米时为单排眼;破岩厚度在1.5以上时采用双排眼;顶眼装药1卷,底眼装2卷,采用水炮泥和黄泥封孔,封泥长度不少于500㎜,每次起爆不超过6 个炮眼,一次装药一次起爆。

7、爆破前,对爆破地点上下支架的立柱及活柱、压力表、及电缆、管线等用皮带保护好,并对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洒水降尘。

8、打眼与割煤作业时,机组与打眼距离不小于20米,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机道。进入机道时,必须将刮板输送机停电闭锁,找掉活渣活煤,打好护帮柱。

9、断层处需打眼时,由专业人员完成。严格执行有关风钻(锤)打眼的规定。

10、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员担任,工作面只准使用一个起爆器。

11、采用串联方法连线,正向装药,坚持一炮三检制度、留有爆破记录,关于引药的制作、装药、封泥、爆破,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12、爆破前,班长亲自布置警戒,在一切能进入爆破地点的通道上设置警戒,警戒人员和爆破员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警戒爆破,未经班长允许不得撤除警戒。爆破员最后离开爆破处。爆破员起爆前先发出爆破警戒,吹长哨后再等5秒方可起爆。

13、放炮布岗:放炮地点设在运巷往外20米处,为1#岗;回巷人员全部撤至12运输石门内,风门进风侧为2#岗;回巷与12回风石门交岔处往南15米处为3#岗。

14、爆破后,爆破员及班长首先进入爆破地点检查爆破情况,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由班长撤回警戒人员。

15、工作面爆破时,机组距爆破地点不小于10米。

16、遇瞎炮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17、打完眼后,必须把电煤钻拿到上下巷距工作面上下出口煤壁线20m以外无淋水,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掩盖好,电缆线盘放好,切断电源。

18、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19、炮眼布置方式及放炮方法(附图16)

炮眼布置三视图(1:100)

说明:

1)、炮眼布置为三花眼,顶眼眼距1000mm,底眼眼距为1000mm,顶眼距顶板为500mm,底眼距底板500mm,顶眼仰角为20°,底眼俯角为20°,炮眼水平角75°~80°;

2)、采用正向装药,炸药为煤矿许用乳化炸药,雷管为1~5段毫秒电雷管;

3)、采用毫秒微差爆破,人工串联,放炮器放炮,起爆顺序由上向下,由顶眼“3、4、5”和底眼“1、2、3”炮为一组,每次放炮不得超过3组;

4)、装药、放炮严禁与移架、回柱平行作业;

5)、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6)、工作面严禁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放炮器放炮;

7)、爆破工必须随身携带瓦斯报警仪;

8)、放炮母线、脚线的联接,线路的检查,必须由爆破工一人操作。

第5篇 爆破安全管理

1  爆破工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爆破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凭证领取爆破器材。

2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管理规定》。

3  人工搬运爆破器材要做到:

1)先核对爆破器材的数量,雷管脚线必须短路;

2)必须使用专用袋或箱装运雷管炸药,雷管、炸药必须分开;

3)不许在途中随意停留、休息;

4)严禁摩擦、撞击、抛掷,应轻拿轻放,不能接触火和电,雷管和炸药要分开搬运;

5)禁止携带爆破器材乘坐班车。

4  起爆药包的加工

1)只准在工作面附近安全地点加工,加工数量与当班爆破需要量相等。

2)雷管插入药包前,应用与雷管直径相等的竹(铝、铜)锥在药卷端部中心扎孔,将雷管轻插入孔内。

5  警戒与信号

1)警戒与信号按《爆破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2)露天危险区的确定:

人工与爆破点最小距离:

深孔爆破的正面方向300m,左、右、后侧200m;

二次破碎和根底炮,四周各400m;

沿山坡向下爆破时,以上数据的增加应按计算确定。

对设备的撤离:爆破正面方向为120m以外,后侧为60m以外。

6  爆破操作

1)严禁边打眼边装炮;

2)必须用木(竹)杆装炮;

3)起爆药包装入孔内时,必须一手拉着导爆索或雷管脚线,轻轻地送入孔内;

4)充填时必须将导爆索或雷管脚线拉直靠在炮孔边上,防止损坏;

5)填充物用黄泥球或深孔岩粉末,不准用小石块;

6)露天深孔爆破,必须按设计进行装药,装药时禁止在卿m内进行其它爆破;

7)露天爆破应按规定时间进行起爆,黄昏、夜晚、大雾天禁止爆破。

第6篇 隧道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项目隧道爆破作业行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公安部门有关规章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揭博高速t4标项目部隧道爆破作业。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三条 爆破器材领用

1、作业班组指定爆破员先向项目部分管安全副经理申请爆破器材,并办理领用手续。

2、爆破员与押运员持批准的领用单向炸药库仓管员领取,仓管员应按双岗核领、发,并核对其种类、数量,双方办理出仓手续。

3、领料过程中应遵守仓库管理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手机等无线设备。

4、领料过程中发现强领、强取爆破器材,由仓管员立即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

第四条 爆破器材场内装卸与运输

1、场内运输指爆破器材仓库至爆破点之间的运输线路。

2、场内运输可选用人工担抬或安全可靠的柴油车运输,车箱应应严密并能上锁,箱内无杂物,车厢金属部分用木板衬垫。每次出车前应检查车辆各安全装置和车箱门锁,并确保完好;驾驶员必须持证相应合规证件并遵规驾驶,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途中不停留。

3、原则上,雷管、炸药应分人担抬或分车运输,当同车运输时应用木箱分别装箱,箱体之间分隔并固定于车箱两侧。

4、运输过程中驾驶人员、指定爆破员、押运员不得穿化纤类服装,不得使用手机等无线设备,不得携带火种。

5、装卸应轻拿、轻放,双手提运、不得抛掷;开箱不得使用小刀等铁器。

6、运输过程中如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由押运员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

7、运输过程中发现破器材遗失由押运员立即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使用工点爆破器材临时存放与看护

1、到达工点后,临时存放点应选干爽、通风,无火种、火花,且远离电箱、电线;雷管与炸药存放点相隔应大于10米。

2、临时存放点应划定警戒区,并由押运员负责看护,警戒区内不得有闲杂人员停留。

3、运爆破器材到各装药孔口,炸药与雷管应轻拿轻放,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

第六条 装药

1、装药前必须设置警戒区,并由专人负责警戒,核对爆孔与炸药、雷管类型与数量。

2、装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熟练掌握整个装药流程。

3、装药应按批复的爆破方案进行,核对装药结构,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在装药过程中,不应拔出或硬拉已装入的导爆管,以防有可能使其变细不传爆。

第七条 填塞

不应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一般采用黄泥加工制作泡泥进行堵塞。

第八条 联网

1、导爆管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连接,导爆管网路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

2、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导爆管应均匀地分布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第九条 爆破警戒

1、 隧道洞口爆破

警戒范围为爆破抛掷角200米弧线处。

2、隧道内正常开挖爆破

警戒范围为隧道口轴线100米,宽5米处。

3、警戒用警戒绳拴花杆设置;预警信号发出后,由施工班组安全员负责警戒。

第十条 爆破信号与启爆

1、预警信号:长吹哨三次,由爆破负责人发出。

信号发出后由安全员负责爆破警戒范围内清场工作。所有人员和机械应撤离到安全处。安全处离爆破点距离:独头隧道不小于100米;相邻上下导坑不小于100米;双线上半断面爆破时不小于400米;双线全断面爆破时不小于500米;双向掘进隧道两端距离在50米内时,一端爆破必须提前一个小时以书面签字形式通知另一端,在约定的时间内爆破。

2、起爆信号:短吹哨三次,由爆破负责人发出。

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已到位,起爆条件安全时发出。

3、启爆:由爆破负责下令,由爆破工负责启动爆破;爆破过程中由爆工负责收集并记当爆炸数量。

4、解除信号:长吹哨三次,由爆破负责人发出。

启爆后,由爆破负责人核对装爆数量与爆炸数量,确定无盲爆,并达到安全等待时间后,经通风排烟15分钟后,爆破人员陪同安全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检查并排除危石、坍塌等险情后由爆破负责人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当发现爆破数与起爆数不符,须静待15分钟以上,由起爆人排查分析原因,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的规定处理盲炮。

处理盲爆掏取的炸药及雷管,不得重复使用,应按规定进行退库,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一条 、剩余爆破器材的退库

当班爆破作业完成后,剩余爆破器材必须由当班指定爆破员和押运员共同于当班后一小时内向仓库办理退库,完善退库手续。

第十二条 、每班爆破作业后2小时内由爆破负责人向仓库汇报爆破器材使用剩余情况;当使用过程中发现破器材遗失由当班爆破负责人立即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当使用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由当班爆破负责人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

第四章 爆破作业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每月由项目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定期组织检查爆破器材保管、场内运输及使用、退库情况;日常由项目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安全部负责检查协爆人员持证上岗、安全警戒、爆破器材领退库情况,接受应急预案启动及爆破器材遗失报告。

第十六条 、每月由项目总工定期组织检查爆破安全技术及爆破方案执行情况;日常由项目工程部负责监管。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小组组织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将随国家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更新而调整;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规章调整,以上级现行有效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

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汕湛高速揭博项目t4标项目经理部

第7篇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为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家有关部门相继颁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管理规定,提出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应满足下列安全生产要求:

1.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其他岗位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6.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生产厂房、储存仓库、设备仪器和工艺装备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7.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8.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采取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10.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12.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建设、生产和经营中,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第8篇 爆破材料安全管理

爆破材料的安全管理包括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及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要求。

1.爆破材料的储存。为防止爆破器材变质、自燃、爆炸、被盗以及有利于收发和管理,《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爆破器材必须存放在爆破器材库里。爆破器材库由专门存放爆破器材的主要建构筑物和爆破器材的发放、管理、防护和办公等辅助设施组成。爆破器材库按其作用及性质分总库、分库和发放站;按其服务年限分为永久性库和临时性库两大类;按其所处位置分为地面库、永久性硐室库和井下爆破器材库等。

2.爆破材料的运输。爆破器材运输过程中的主要安全要求是防火、防震、防潮、防冻和防殉爆。爆破材料的运输包括地面运输到用户单位或爆破材料库,以及把爆破材料运输到爆破现场(包括井下运输)。地面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在井下运输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破作业的安全要求。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爆破作业必须按爆破设计说明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第9篇 铜矿大爆破安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进一步加强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级领导管理职责,规范大爆破采场设计、检修、装药、连线、检查管理,提高大爆破爆破质量,确保大爆破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1.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大红山铜矿所有大爆破作业。

2  术语

2.1  采场:指某一特定区域内具有人行、材料设备提升、通风等系统功能回采矿石的场所。

2.2  采场大爆破:指采场完成采切、中(中深孔、垂直大直径孔)孔、扩漏、切割槽回采等工程并达到待崩条件的采场爆破工作。

2.3  崩矿量:指一次爆破控制崩落的矿石量。

2.4  补偿空间:指矿房内实际的有效空间。

2.5  指向空间:指切割槽及一分层凿岩巷底板以下有效空间(漏斗中充填矿石部分应扣除)。

2.6  崩矿步距:指同一指向方向一次爆破崩矿最大的平面距离。

3  引用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3.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3.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3.5  aq2007.1-2007.5-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3.6  gb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3.7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3.8  ga441-2003 工业雷管编码通则

4  管理职责

4.1  总指挥(玉矿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或矿长):

4.1.1  负责根据大红山铜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对大爆破文件的审批、下发;

4.1.2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起爆命令的下达;

4.1.3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后复产命令的下达;

4.1.4  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和应急措施的审定与下达;

4.2  副总指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

4.2.1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工作爆破安全条件的总体验收与确认;

4.2.2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工作的总体协调与生产调度;

4.2.3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起爆过程的安全确认与监控;

4.2.4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后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确认,并根据爆破后现场实际安全生产条件,对复产安全范围、时间的确认。

4.2.5  负责参与大红山铜矿大爆破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4.2.6  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和应急措施的审核与组织;

4.3  总工程师:

4.3.1  负责大爆破设计、爆破计划的审查;

4.3.2  负责大爆破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装药和爆破网络的执行;

4.3.3  负责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4.3.4  负责监督大爆破作业的起爆工作;

4.3.5  负责组织大爆破工作的总结与持续改进;

4.4  设备副矿长负责督促做好与大爆破有关的设备设施、安全用电等方面的检查、处理,确保大爆破过程中设备设施的安全。

4.5  生产技术部:

4.5.1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

4.5.2  负责大爆破技术人员的组织、培训和交底;

4.5.3  负责大爆破装药的技术指导、现场药量的调整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4.5.4  负责爆破网路联接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4.5.5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4.5.6  负责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5.7  负责组织大爆破起爆器的检查和管理;

4.5.8  负责提供爆破器材参数,起草爆破文件;

4.6  资源部:

4.6.1  负责提供大爆破相关地质图件及大爆破采场相关数据;

4.6.2  负责参加大爆破设计审查;

4.6.3  负责参加大爆破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4.7  安全生产部:

4.7.1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的生产协调,根据井下爆破人员数量及时协调、调度车辆,并根据总指挥的命令逐级下达大爆破后复产指令;

4.7.2  负责组织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爆破器材运输、爆破采场安全验收;

4.7.3  负责组织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运药、采场回收人员的协调;

4.7.4  负责组织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后生产作业现场的复产安全检查与现场安全确认;

4.7.5  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生产作业现场人员撤离的检查与确认;

4.7.6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过程中爆破影响区域的安全监控与确认;

4.7.7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临时指挥部的选定与安全确认;

4.7.8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电话通信的设置与维护工作。

4.7.9  负责参与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和应急措施的制定与执行;

4.8  设备能源部:

4.8.1  负责督促相关基层单位按爆破文件对大爆破可能影响到的设备设施采取保护措施,进行保护处理,并进行检查落实,确保大爆破过程中设备设施的安全。

4.8.2  负责参与大爆破复产安全检查,确保大爆破后设备设施达到安全复产的条件。

4.8.3  负责参与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在抢险过程中做好与设备设施、安全用电等有关的协调、落实工作。

4.9  测绘技术部:

4.9.1  负责对大爆破采场中深孔排位标定进行检查、复核;

4.9.2  负责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对爆破采场空区进行3d扫描,为相关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

4.10  党群工作部:

4.10.1  负责根据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的时间要求对大爆破文件及时进行宣贯;

4.10.2  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工作进行适时的宣传报道;

4.10.3  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参与人员进行政治审查,确保大爆破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4.11  人力资源部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津贴发放的核查工作;

4.12  动力工区:

4.12.1  负责对大爆破可能影响的本单位管理维护范围内的设备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具体实施保护处理,确保大爆破过程中设备设施的安全;

4.12.2  负责参与大爆破复产安全检查,确保大爆破后本单位管理维护范围内的设备设施达到安全复产的条件。

4.12.3  负责参与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在抢险过程中履行好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职责。

4.13  运转工区:

4.13.1  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好大爆破所需爆破物品的运输工作,确保爆破物品的安全运送下放。

4.13.2  负责对大爆破可能影响的本单位管理维护范围内的设备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具体实施保护处理,确保大爆破过程中设备设施的安全。

4.13.3  负责参与大爆破复产安全检查,确保大爆破后本单位管理维护范围内的设备设施达到安全复产的条件。

4.13.4  负责参与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在抢险过程中履行好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职责。

4.14  综治工区:

4.14.1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现场临时指挥部的安全保卫与站岗工作;

4.14.2  负责根据大爆破的要求及时发放紧急爆破物品;

4.14.3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各个坑口的作业人员入井、出井的监督、检查、落实工作,并及时将入井、出井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

4.14.4  负责参与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在抢险过程中履行好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职责。

4.15  通风工区:

4.15.1  负责采场大爆破的通风专项设计,明确炮烟测定的时间、范围、通风构筑物的增设和安全措施。

4.15.2  负责大爆破前系统通风设备和通风构筑物的检查,保证爆破区域进回风线路的一切通风设备,设施安全完好、可靠。

4.15.3  负责大爆破采场装药前的通风现状检查,对需增设局部通风设备的采场及时下达整改指令。

4.15.4  负责大爆破后的炮烟检测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汇报检测结果。

4.16  物资采供站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所需爆破物品、器材、设备、设施、材料的采购工作。

4.17  采掘工区:

4.17.1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采场的建设施工;

4.17.2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的生产组织、采场检修、物资材料回收工作;

4.17.3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的爆破临时指挥部的设置与检修;

4.17.4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时作业人员食物、水的供给,确保基本生活保障;

4.17.5  负责大红山铜矿高压电缆及采区变的保护的设施、材料的提供。

4.17.6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区域的安全保卫与站岗工作;

4.18  医院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过程中人员受到伤害时的医疗救助,提供医疗保障。

5  大爆破审批程序管理

5.1  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由所属采掘工区根据本月生产任务情况及盘区建设进度向生产技术部提出大爆破作业申请,由生产技术部根据当月生产情况及盘区爆破情况进行汇总调整后报总工程师和生产副矿长审定。

5.2  生产技术部组织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部、测绘技术部、资源部、总工办、充填工区、通风工区和相关采掘工区对大爆破盘区进行爆破设计审核。

5.3  生产技术部提交矿审核后,大爆破所需炸药量低于40吨时,由大红山铜矿总工程师和生产副矿长审定大爆破盘区爆破时间及相关技术参数后予以执行。

5.4  地下大爆破设计书的审批应遵守下列规定,并需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5.4.1  一次炸药量在5t(不含5t)以下,由生产技术部设计,报矿组织审批后由工区组织实施。

5.4.2  一次炸药量5~30t(含5t,不含30t),由生产技术部设计,报矿组织审批,由矿组织实施。

5.4.3  一次炸药量30~50t(含30t,不含50t)的大爆破设计、组织,必须在大爆破实施前5天提出,由生产技术部形成正规设计文本报玉矿公司审批,其审批结果报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备案。

5.4.4  一次炸药量小于40t(不含40t)的大爆破实施由玉矿公司委托大红山铜矿组织实施。

5.4.5  一次炸药量40t~50(含40t~不含50t)的大爆破设计、组织,必须到玉矿公司审批后,并将审批结果报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部备案,由玉矿公司组织实施。

5.4.6  一次在炸药量在50t(含50t)以上,除履行上述手续外必须上报云铜集团公司组织审批,届时派员组织实施。

6  大爆破采场设计管理

6.1  设计步骤

6.1.1  收集资料

1、盘区图纸(采切、切割槽、中孔蓝图);

2、中深孔(大孔)施工实测卡片;

3、地质采场卡片(备采)、地质概况;

4、九个数据的收集(设计采切工程量、实际采切工程量、采切工程实现率、采切工程合格率、设计中深孔工程量、实际中深孔工程量、中深孔实现率、中深孔合格率、盘区施工周期);

5、收集资料的核实;

6.1.2  卡片的录入

1、装药卡片的录入:根据实测卡片录入孔深、倾角、方位。

2、i期中孔粒药装至孔口2m,装药按2.641kg/m计算,卷药直径50mm(每支卷药0.4kg),每孔按1.2kg计算;特殊孔(孔深在4m以下)按粒药装至孔口1.2m来录入卡片。

3、ii期(15m以上深孔)采用锯齿状装药,粒药装至孔口3.5m,用卷药在孔口部分来调整锯齿状,卷药直径65mm,卷药每支0.6kg,每孔装卷药不少于3支;15m以下按粒药装至孔口2.5m,每一孔在孔口装3支卷药,ii期粒药按4.52kg/m计算。

4、下向大直径深孔的卡片录入,根据盘区设计不同的排距、孔距进行装药结构的调整,炸药单耗控制在0.33-0.4kg/t之间。下向大直径深孔粒药21.4kg/m,卷药18kg/m。6.1.3  根据装药卡片统计材料总表及编排盘区装药点。

6.1.3  根据装药卡片统计材料总表及编排盘区装药点。6.1.4  确定爆破方案:

1、指向空间不小于18%(长度比),i期崩矿步距控制在24m以内,ii期崩矿步距控制在20m以内。

2、不规则盘区指向空间最小不能小于17%,崩矿步距可以比正常情况下稍大。

3、根据盘区周边相邻关系,盘区竖向工程的布置情况及崩矿步距来进行管段及同段管排数的确定。

6.2  设计内容

6.2.1  设计范围及设计依据

1、设计范围(盘区坐标)

2、设计依据

3、爆破周边相邻关系。

6.2.2  系统简介及爆破方案简述

1、采切工艺简述

2、爆破方案简述

3、人行、材料运输及通风系统简述

4、供矿顺序要求

6.2.3  地质概况说明

6.2.4  盘区技术经济指标统计

1、盘区经济指标

2、本次矿房爆破范围技术指标

3、矿量指标

4、炸药指标

5、雷管

6、导爆索

7、爆破母线

8、炮泥

9、爆破器材单耗及成本

(1)爆破器材单耗

(2)盘区大爆破火工成本

6.2.5  主要参数的计算

1、导爆管延期时间计算

t0=k(l/v+i/u)  (毫秒)

式中:t0--最远发导爆管至起爆点秒量 (mm)

l--最远发导爆管至起爆点距离 (m)

i--最远发导爆管脚线长 (m)

v--导爆索爆速  (米/毫秒)

u--导爆管的爆速 (米/毫秒)

k--时差系数(1.2至1.3)

2、地震波安全距离计算

r地=

r地--爆源至被保护物的安全距离(m)

q--同段管起爆的最大药量(千克)

v--地震安全速度(厘m/秒)中等稳固岩石v为20厘m/秒

m一药量指数(一般为1/3)

k.a一与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坚硬岩石的k为50一150,a为1.3一1.5;

3、冲击波安全距离计算

r冲= k  (m)

r冲--爆源至被保护物的安全距离(m)

q--起爆的总药量(千克)

k--比例子系数,其值与爆破条件和其破坏强度有关;对人员其值可取5-10之间,(大红山取值8)对房屋、建筑物可取0.5-5之间

4、通风时间计算

t=2.3 log

r-紊流扩散系数2

q-通向爆破采场的实际风量(米3/分)

a--为设计总装药量

v--空为指向空间

6.2.6  爆破技术要求

6.2.7  安全防范措施

除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执行外,还应根据爆破采场的具体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如确定停止爆破作业地点及时间,撤离范围和单位;确定爆破材料看守和岗哨设置地点,确定炮烟测定时间和地点:提出炮响前需要加固或封闭的井巷,炮响后禁止进入的井巷,需要搬迁或掩护的设备及人行、材料系统和装药现场的检修要求;

6.2.8  大爆破组织

6.2.9  爆破网络设计

6.2.10  审查意见

7  大爆破采场检修标准及验收管理

7.1  采场人行井、人材井、材料井、分层井口检修标准

7.1.1  所有联道内的人行井口、人材井口、材料井口、分层井口必须有充足的照明,有安全警示、提示标志牌。

7.1.2  人行井、人材井梯子必须用35mm-45mm角钢制作,梯子长度2.5m,梯子最上面30cm的距离并形成一定的弯度,以便与棚子相吻合,梯子横档间距在30cm-35cm之间,梯子角度在60o-70o之间,梯子两端要钻孔,以便用钉子固定,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o.7m和o.6m;特殊井段梯子长度超过3米的及分层和堑沟至装药平台的梯子,必须增设梯子扶手;若架设木梯子,梯子横档与横档之间必须增加防脱撑木。

7.1.3  人行井、人材井中两台棚子间距在1.7m-1.8m之间,棚子所用圆木小头φ>;8cm,每棵棚子必须有一边加契,人材井中间隔板间距不大于15cm,井脚以上3米开始增设隔板,隔板要垂直于天井,隔板最上端高度不能超过井口的平台。

7.1.4  人材井口、材料井口必须有安全绳,绞车钢绳必须有专用挂钩,挂滑车的棚子或挂环必须牢固,绞车信号齐全完好,井口有规范的小格筛。

7.1.5  人行井、人材井、材料井四壁不能有浮石,井脚周围和井口周围5m范围内无杂物、材料、废旧物件和积渣。

7.1.6  人行井、人材井、溜井口和其它井口必须规范铺设,不能有大于20cm×20cm的漏洞,井口无杂物及积渣。

7.1.7  分层井口无杂物、无积渣,必须有安全围栏,围栏不能有大于20cm的空格。

7.1.8  井高度超过联道或分层(堑沟)5m以上的,必须在2-3m位置重新增设防落物伤害的平台,平台根据现场情况,用工字钢或φ≥10cm的圆木作梁头,用5分板或圆木铺设,平台必须铺严。用5分板或圆木铺设,平台必须铺严。

7.2  采场供风、供水、供电设施安装标准

7.2.1  一期工程盘区联道风水管高度不得低于1.2m,二期工程盘区联道风水管高度在0.6m-0.8m之间,风、水管禁止出现漏风、漏水现象,管子搭接必须紧靠帮,装药盘区联道或堑沟内风管上安装有完好的风压表,供装药作业时现场管理人员落实风压情况。

7.2.2  变压器安装必须有底座,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外壳接地),进、出线敷设规范、整齐;线路严禁出现裸露点,照明线必须是正规产家生产的合格10mm2铝芯胶皮线或6mm2铜芯胶皮线敷设,照明使用安全电压,直巷道每隔5米1个灯泡,转弯巷道每隔3米1个灯泡,人行井、人材井内每隔2米1个灯泡;电板固定于帮上,有警示、提示标志牌。

7.2.3  风水管和电缆线、照明线必须分开挂设,并悬挂整齐,必须有一条耙巷口有水管岔头。

7.2.4  人行井、人材井内的灯线必须固定于帮上,有专用挂桩,不与梯子和风水管缠绕。

7.3  采场文明生产标准

7.3.1  人行井、人材井内踩板上无积渣和杂物。

7.3.2  人行联道内、溜子口无废旧材料、无钢绳、无其它杂物。

7.3.3  人行井、人材井、联道及装药现场必须喷雾洒水、冲墙洗壁。

7.3.4  人行进路、装药现场不允许有废旧材料、金属、杂物,无直径大于10cm的石块,场地必须平整。

7.3.5  装药平台上和装药炮孔内无杂物、无积渣、无积水。

7.3.6  装药现场进风管必须规范敷设、送药料管摆放整齐,确保完好。

7.3.7  人行井和人材井内、人行线路、装药点、采空区边沿必须照明充足。

7.3.8  堆药现场和下药点无杂物、无积渣、无积水,积水多的堆药点必须用板子铺设防水平台,达到堆药或下药需求。

7.4  采场顶帮管理标准

7.4.1  每个装药现场必须至少配有1棵符合要求的撬毛杆。

7.4.2  每个人行进路或装药现场顶帮达到无浮石,清理不下的浮石或岩石破碎段必须用锚杆、木支架、木顶撑支护,大爆破采场验收时装药现场每条分层、堑沟、耙巷或采准干线新增支护的木顶撑量不能超过4棵,同盘区不能超过15棵,木支架支护点不能超过2个。

7.4.3  装药点接近采空区边沿的2m段顶板必须用顶撑进行支护。

7.5  采空区管理标准

7.5.1  切割槽边沿或采空区边沿必须有符合规范的安全围栏、渣子边坡边沿要有防滚石的设施。

7.5.2  切割槽边沿或采空区边沿必须挂设安全警示标志。

7.5.3  切割槽边沿或采空区边沿必须确保照明充足。

7.5.4  分层或上水平采空区边沿必须备有固定安全绳的棚子或挂环,并配有安全绳。

7.5.5  分层或上水平的切割槽边沿或采空区边沿无浮石、无石块、无积渣、无杂物和其它会下落的材料或工具。

7.6  装药平台检修标准

7.6.1  装药平台必须牢固,平台板子铺设严实、规范,使用的圆木和板子必须确保质量,严禁使用质量差的材料。

7.6.2  装药平台采用金属管子或木材搭设的,材料必须是φ1.5寸的管子或不小于φ8cm的圆木,必须使用优质材料,横档之间跨度不大于2m,横档长度超过2m的横档中间必须有1棵直柱,管子之间用金属连接扣件连接,螺丝必须坚固,圆木棚子必须有一边加契,平台铺设必须是厚度5cm优质板子,不能使用劣质材料。

7.6.3  装药平台离顶板高度在1.8m-2.0m之间。

7.6.4  每个装药平台必须有规范的人行梯子,梯子可是木梯子或角钢制作的梯子,梯子必须用8#铁丝或圆钉固定。

7.6.5  高度超过2m的装药平台,必须配有供装药人员使用的安全绳,安全绳长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7.7  装药器的检修标准

7.7.1  每台装器必须配有经过定期监测的压力表,各部件齐全完好,达到不漏风,边接部位牢固,螺栓坚固,连接部位和盖子不漏风。

7.7.2  每台装药器必须有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线要用橡套小电缆或6mm2铜芯胶皮线,接入地深度不低于15cm。

7.7.3  每棵料管长度必须超过最深装药孔10m以上,料管确保不老化、不腐烂、不漏风。

7.7.4  每台装药器必须在装药前一天进行调试,调试正常,连接部位连接牢固,确保装药工作顺利进行。

7.7.5  装药器摆放点必须无浮石,岩石发育处进行支护处理,场地平整无积水,无积渣和杂物,照明充足。

7.8  采场局部通风管理标准

7.8.1  在大爆破盘区的回风井口或充填井口至少有1台能正常运转的抽出式风机。

7.8.2  一期盘区的每条耙巷口至少有1台能正常运转的压入式风机,并把风筒连接到装药点;二期盘区局部通风设施支设视现场情况而定。

7.8.3  风机电缆和风筒必须规范敷设,风筒接至装药点,风机有规范的接地装置和防护网。

7.9  耙巷及斗穿或进路检修标准

7.9.1  耙巷必须平整,无积渣、无杂物、无积水,耙巷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规范梯子。

7.9.2  耙巷内风水管、电缆、灯线、风筒必须分开悬挂,风管高度不低于1.5m。

7.9.3  耙巷顶帮无浮石,无法清理的浮石或岩石破碎段要求进行锚杆、木支架或顶柱支护。

7.9.4  斗穿内或进路内要进行规范封闭,封闭要用16#-22#工字钢或φ≥8cm的圆木作棚子,用木料进行关严背牢。

7.10  装药炮孔的处理标准

7.10.1  炮孔内不能有积渣,有积渣的炮孔要超前清理完孔内积渣。

7.10.2  炮孔内因岩石破碎,炮孔发生变形或堵塞,影响装药的要在大爆破采场验收前进行处理,只到不影响装药质量为宜。

7.10.3  炮孔周围的渣子必须规范清理,渣子离装药孔距离不少于60cm,适宜装药时料管送入装药孔内。

7.10.4  炮孔内涌水的,大爆破单位必须超前准备炮契到装药现场。

7.11  大爆破指挥部检修标准

7.11.1  大爆破指挥部至少有4条200cm×35cm×30cm(长×高×宽)的木凳 或同等长度的其它材料制成的合格凳子。

7.11.2  指挥部周围20m内无浮石、无材料、无杂物、无积尘、无积水、无产生严重噪音的施工作业面,指挥部有垃圾存放点。

7.11.3  指挥部现场必须照明充足,36v普通照明灯具和强光灯具混合使用。

7.11.4  设有指挥部标识牌(牌上书有指挥部联系电话号码)和大爆破启爆操作规程牌,备有火种存放点,存放点有标识。

7.11.5  指挥部要有通讯设施(电话)摆放点,并有调度指挥中心的电话号码和由负责通讯人员配备的大红山铜矿通讯号码表。

7.11.6  离指挥部凳子10m-15m范围内要有大爆破备用爆破器材存放点,并有用木板铺成的防水设施。

7.11.7  指挥部设在有轨运输巷上的,指挥部周围15m范围内的滑触线要作绝缘保护,切断电源;指挥部设在无轨运输干线上的,干线要有禁止非大爆破车辆通行的设施。

7.12  升降材料绞车的检修标准

7.12.1  绞车安装必须是硐室内或适当位置,与地面接触面有底座,不能影响升降材料人员接、放材料。

7.12.2  绞车钢丝绳必须无断丝、无打结、无缠绕、未生锈,达到提升使用安全要求。

7.12.3  绞车钢丝绳与绞车卷盘之间必须固定连接,另一端绞车钢丝绳头必须有合格的挂钩,挂钩与钢丝绳之间必须固定连接。

7.12.4  大爆破使用的绞车必须是专用绞车,必须确保完好,润滑充足,且现场有备用齿轮箱润滑油不少于2kg,每个升降材料现场并有备用完好绞车1台。

7.12.5  固定绞车棚子必须是φ≥8cm的新圆木,棚子必须敲牢固,与岩石接触一边必须有棚子窝,用楔子楔牢背紧。

7.13  大爆破采场验收管理

7.13.1  安全生产部根据大爆破起爆时间,提前一天组织生产技术部、测绘技术部、通风工区、爆破采掘工区及相关装药、运药单位参加,对大爆破采场进行综合验收。

7.13.2  在验收过程中,按照验收标准对大爆破采场的安全条件、技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爆破影响区域内相关设备、设施的保护方案与措施,并针对大爆破采场存在的不符合项提出整改、完善意见,在爆破器材到达爆破采场前,爆破采掘工区必须整改完毕。

7.13.3  验收结束后,安全生产部要及时根据验收小组的意见,形成验收纪要,存档、保存。

8  大爆破爆破物品管理

8.1  爆破物品检验

导火索、炸药、雷管、导爆索、起爆器各种技术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除此之外,炸药外观检查不结块;雷管表面不得有绿色,班点、裂纹及受潮现象;导爆索直径均匀,表面无破损和受潮现象;导爆管、爆速应符合厂家标准,外观无破损、断药、直径均匀,传爆无破孔和不传爆等现象。

8.2  物资采供站根据生产技术部的大爆破采场爆破物品用量通知,按时向爆破物品制造商进行采购,爆破物品制造商根据采购到货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将爆破物品运送至规定的下井坑口。

8.3  安全生产部根据大爆破采场爆破物品到坑口的时间,组织运转工区及爆破采掘工区将爆破物品运送到爆破盘区指定位置,并整齐、规范堆放。

8.4  爆破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严禁雷管、导爆索与炸药混合运输,运输爆破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8.5  爆破物品装卸时,搬运爆破器材的人员应彼此相距5~10m,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引火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搬运爆破器材上下车时,注意防滑,轻拿轻放,防止撞击,保证安全。

8.6  爆破物品装卸完成后,临时存放现场必须设置警示区域,并由综治工区和爆破采掘工区安排人员进行专人看守,严禁无关人员靠近爆破物品,直到采场爆破结束。

8.7  爆破采场装药、连线结束,若有剩余的炸药、火具,爆破采掘工区必须立即对剩余炸药量进行清点,并安排相关人员在爆破作业起爆前2小时退回就近的爆破器材库予以保存。

9  大爆破采场装药、连线管理

9.1  装药要求:

9.1.1  每个装药点应根据装药量的大小、装药现场条件等配置合理的装药技术指导人员,装药技术指导应培训合格并取得爆破员资格证。

9.1.2  装药前,要组织装药人员召开交底会,主要交底内容为本次爆破盘区情况说明、安全事项、技术要求、装药人员组织情况说明等。

9.1.3  装药前,各装药技术指导要进行现场情况确认,确认主要内容为现场背药情况、现场导爆管、现场装药孔与装药卡片进行核实,发现与装药卡片不符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

9.1.4  装药前还应对爆破器材进行外观观察,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外观检查项目应包括:

--雷管管体不应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不应歪斜;

--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

--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穿孔,端头封口;

--粉状硝铵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炸药不应稀化或变硬。

9.1.5  各装药队组进入装药点应及时检查装药器、料管等完好情况,并检查风压情况,要求输药风压不应超过额定风压的上限值;当风压达到设计要求才能进行装药。

9.1.6  各装药队组每次应固定装药器操作人员和把料管人员,把料管人员要控制好拔管速度,拔管速度应均匀,并控制在0.5m/s以内;当使用返弹炸药时应进行过筛,不应有石块和其他杂物混入。

9.1.7  禁止站在炸药上进行装药,操作台高度要求控制在离孔口1.8米-2.0米处。

9.1.8  在装药前,各装药队组要准备好填充所用炮棍(2米长一棵,1.5米长一棵),采用炮泥进行填充,炮泥规格长20厘米,直径5-7厘米,要求炮泥必须做好、做够后才允许充填,充填长度为60厘米。对于有渗水的炮孔,必须使用稻草、炮楔进行堵塞。

9.1.9  对于下向大孔的间隔装药,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填充和装药,装填卷药时,卷药必须挂在挂钩上用绳子轻放。

9.1.10  现场装药队组必须听从技术指导指挥,出现问题,当技术指导和现场装药操作人员发生争执时,不能解决的,应报请现场指挥部解决。

9.1.11  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起爆网路;如发生装药阻塞,不应用钻杆捣捅药包。

9.1.12  加工起爆药包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应用木质或竹质进行加工,在炸药卷(包)中心扎一个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中插入,不得露出药卷。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将雷管固紧。

9.1.13  装药过程中,炸药、雷管、导爆索必须分别堆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雷管必须装在箱内。加工好的起爆药包严禁与炸药一起堆放。

9.1.14  装药结束后,技术指导应把导爆管角线理顺,禁止打结和打折。

9.1.15  各装药队组装药结束后,必须认真清理剩药、剩管、导爆索、剩炮泥情况,并到指挥部填写现场装药情况记录表,并经现场值班人员确认合格后方可下班。

9.1.16  各装药人员要严格按要求进行装药,盘区各装药点粒药剩余量要控制在设计粒药装药量的4%以下;装药点剩余炮泥量要控制在设计炮泥用量的5%以下。

9.1.17  各装药队组装药结束后,必须把与矿石无关的杂物收走,并把剩管、导爆索回收至指挥部。

9.2  连线要求:

9.2.1  切割导爆索应使用锋利刀具,严禁用钳夹或斧子砍。

9.2.2  同排炮孔导爆索联结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一般采用水手结联结。

9.2.3  严格按设计网路施工,导爆索应选择安全位置悬空敷设,不打折、打扭、打结,搭接牢固,双线并拢拉齐,适当距离用胶布扎紧,转角不得小于90度。

9.2.4  导爆索支线与主线网路一般采用三角形搭接,包扎长度不小于20厘米。

9.2.5  导爆索环形网路上禁止联结导爆雷管。

9.2.6  导爆雷管与导爆索联结,两者传爆方向必须一致,每个联结点的导爆管都应均匀分布在导爆索上,不超过两层,搭接长度不小于15厘米,导爆管与导爆索的夹角不小于30度,并捆扎牢固。

9.2.7  起爆导爆索的雷管与导爆索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9.2.8  每个联结点不得超过10个非电导爆雷管, 导爆管不允许扭折,转角不得小于90度。

9.2.9  采用磁电雷管起爆,母线回路检测合格后,在母线与起爆器连接前必须关闭起爆器电源,才能把母线与接线柱相连接。

9.2.10  磁电雷管的爆破母线不能使用铁线,只能用铜线起爆母线在连接时应尽量拉直,不允许把边多余的线绕成圈圈放置,且回路电阻不超过250欧姆。

9.2.11  爆破网络联结后,由总工程师及现场联线负责人对整个爆破网络进行检查,检查确认合格后中班联线技术指导方可结束、撤除。

10  大爆破采场设备、设施、物资的回收

10.1  爆破采场装药、连线结束后,由爆破采掘工区组织人员对爆破采场的设备、设施、物资及剩余的爆破器材进行回收。

10.2  爆破采场设备、设施、物资的回收范围为:采场内的人行梯子、变压器、照明电缆、搭设的装药平台、装药器及杂物等。

10.3  爆破采掘工区必须在爆破作业起爆前2小时将所有的设备、设施、物资予以全部回收,并搬运至爆破影响安全区域处统一存放。

11  大爆破起爆安全管理

11.1  爆破作业时,凡参加背、装炸药及管理人员,必须经综治工区进行政审,合格者发给“大红山铜矿爆破证”,凡参加爆破人员必须全部佩戴“大红山铜矿爆破证”才能进入爆破区域,非爆破人员禁止进入爆破区域。

11.2  爆破作业起爆器必须准备两台合格的起爆器,采取“一使用、一备用”的原则。采场起爆作业前一天,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安全生产部、综治工区、物资采供站相关人员对两台起爆器进行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必须两人交换进行并有检测记录,检测结束后,所有参加人员必须签名。

11.3  检测合格的起爆器在采场爆破作业起爆前6个小时由生产技术部爆破组织相关人员护送到采场大爆破指挥部。

11.4  采场爆破作业起爆前2小时,由生产技术部爆破组织相关人员对2台起爆器再次进行检测确认。

11.5  大爆破起爆按照“一人操作、两人监护”的工作原则进行,除起爆操作人员与监护人员外,其它人员必须全部撤离至冲击波安全距离外。

11.6  大爆破作业时,除大爆破指挥部人员和水仓、爆破器材库值班人员外,其它井下所有人员必须在采场爆破作业2小时前全部撤除。水仓和爆破器材库值班人员的撤除由大爆破指挥部根据大爆破作业实际情况,通知后方可撤除。大爆破指挥部人员在起爆后按照安全线路及时撤除。

11.7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各协作经济实体行政第一负责人必须在大爆破起爆作业前1小时将本部门、本单位的人员撤除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将各部门、各单位汇报的人员撤除情况向大爆破指挥部及时汇报。

11.8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安排专人对全矿所有下井入口进行站岗,在采场爆破起爆前1小时至爆破后复产作业前,严禁任何人员下井,直到调度室发布复产指令。

12  大爆破后现场通风安全管理

12.1  采场大爆破作业8小时后,由通风工区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的检查范围对大爆破影响区域进行专项炮烟检测。

12.2  爆破后炮烟测定,必须二人作业并顺新鲜风流方向推移测定。

12.3  对炮烟检测不合格的作业面,必须进行复测,待复测结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准进入工作面作业。

12.4  炮烟检测人员及时关闭因防止大爆破冲击波损坏而打开的风门。

12.5  大爆破采场和相邻采场复产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一氧化碳检测仪进行复测,复测结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进入工作面,并建立检测台帐。

12.6  复产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后,对现场进行冲墙洗壁,确保湿式作业,防止粉尘二次污染。

12.7  大爆破采场恢复出矿前必须增设降尘设施和局部风机(一期)后,方可恢复供矿。

12.8  及时恢复因大爆破影响而停止启动的主扇风机和被大爆破破坏的通风构筑物。

13  大爆破后现场复产安全检查管理

13.1  采场大爆破作业8小时后,由安全生产部组织设备能源部、各基层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的检查范围对大爆破影响区域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13.2  参加检查人员必须携带一氧化碳炮烟检测仪,并全部进行检测,若检测结果超标,应及时退出,对现场实行警戒。

13.3  各专项安全检查组在对规定的检查范围结束后,必须立即将现场检查情况向矿调度室予以汇报,调度室再统一进行汇总后,向安全生产部主任汇报,决定爆破现场复产时间及整改措施。

14  大爆破津贴管理

14.1  达到大爆破整体设计要求,组织实施完成大爆破作业,由生产技术部按爆破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进行发放,标准为0.12元/吨,发放范围为大爆破指挥部成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安全调度及保卫值班人员、现场通讯维护人员、爆破材料供应、炮烟检测人员。

14.2  达到大爆破整体设计要求,完成装药及回收职责,由大爆破所属工区按爆破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3元/吨,发放范围为参与本次大爆破的装药及回收人员。

14.3  达到大爆破整体设计要求,完成背运药职责,由负责组织背运药工作的单位或部门提取和发放爆破津贴,标准为:

14.3.1  一期运药从坑口至盘区上水平或下水平,按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3元/吨。

14.3.2  一期背药从盘区下水平或上水平背至各装药点,按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4元/吨。如在盘区内部需要组织多家工区背药时,则按总的提取爆破津贴数除上多家工区的背药总人数,得出单人爆破津贴,每家工区按背药人数进行提取津贴。

14.3.3  二期、720、米底莫运药从750斜坡道坑口至盘区装药点,按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2元/吨,需要人工背药时按标准0.03元/吨提取。

14.3.4  发放范围为相关背运药人员。

14.4  因工区装药回收组织工作量大,大爆破频繁,爆破组织难度比较大,故在爆破津贴的基础上对大爆破组织工区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

14.4.1  单次大爆破炸药用量在30吨以内按每次2000元进行补贴。

14.4.2  30-40吨之间按每次3000元进行补贴。

14.4.3  40-50吨之间按每次4000元进行补贴。

14.4.4  50吨以上按每次5000元进行补贴。

14.5  各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大爆破津贴管理台账,津贴发放必须发放至大爆破参与人员。

14.6  大爆破津贴的提取由参与单位提出报告,经生产技术部审核后提取。

15  检查与考核

15.1  采场大爆破装药、联线情况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下列进行考核,并督促及时整改。

15.1.1  未按大爆破要求进行组织,因现场联线、装药设备及工具准备不到位,影响大爆破装药、联线的对大爆破所属工区区长进行200元处罚。

15.1.2  在大爆破实施过程中,大爆破值班领导和技术负责人,根据现场出现的情况有权对大爆破现场工作及人员进行调整和安排,对因不执行值班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安排,影响大爆破工作的将对其所属工区(部门)现场负责人进行200元处罚。

15.1.3  盘区粒药总剩余量大于盘区设计粒药总量的4%,对大爆破所属工区补贴标准减半执行。盘区各装药点粒药剩余量大于该点设计粒药装药量的4%,对装药队组所属的工区区长按每点扣罚100元进行处罚,工区区长对装药队组的分解考核办法报矿生产技术部备案。

15.1.4  认真做好大爆破组织工作,现场因大爆破组织者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导致影响大爆破装药、联线的对大爆破组织责任人处罚100元。

15.1.5  各装药点技术指导监督落实不到位,装药点剩余粒药量大于设计装药量的4%,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处罚100元。

15.1.6  各装药点现场出现技术问题,技术指导不及时向当班领导或当班技术负责人汇报,擅自处理影响大爆破工作,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处罚30元。

15.1.7  各装药点装药队组不听从技术指导的指挥,不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对装药点所属工区区长按每个装药点100元进行处罚。

15.1.8  严格炮泥填充要求,充填长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装药点剩余炮泥大于设计炮泥用量的5%,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处罚50元,同时按剩余炮泥量50元/袋对装药队组所属的工区区长进行处罚。

15.1.9  装药现场技术指导职责落实不到位,现场把关不严,出现掉管,管段错装,漏装等情况,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按每个孔30元进行处罚。

15.1.10  装药现场技术指导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按要求填写现场装药记录,或者填写不清,弄虚作假的,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进行30元处罚。

15.1.11  严格按点量要求背运炸药并确保其完好,若装药点背运药不到位,对背运药所属工区负责人按差一箱(袋)处罚30元,损坏一箱(袋)处罚30元执行。

15.1.12  各联线点须按联接规范进行联结,一个联接点不能达到规范要求,对该点联线技术负责人处罚30元。

15.1.13  认真做好大爆破回收工作,由于回收工作组织不力,对大爆破网络造成破坏的,对大爆破所属工区区长按每个破坏点100元进行处罚。

15.1.14对无故不参加大爆破装药及联线的技术指导给予200处罚,对无故不参加技术交底会及班前会的人员严格按《大红山铜矿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15.2  采场大爆破采场检修由安全生产部组织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下列进行考核,并督促及时整改。

15.2.1  大爆破装药过程中,因检修、调试工作不到位,影响大爆破装药每1个点(即1台装药器检修工作不到位),给予爆破采掘工区区长¥100元经济处罚,书记及副区长¥50元/人经济处罚,多点影响累加处罚。

15.2.2  大爆破现场使用的绞车检修、保养工作不到位,影响大爆破提(放)药、材料回收的升、降工作,给予爆破采掘工区区长¥2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设备副区长及生产副区长¥150元/次处罚,技术副区长¥100元/次处罚。

15.2.3  在大爆破过程中,凡参加大爆破运药、背药、装药、材料回收工作的单位,必须有一名领导参加现场组织管理工作,无领导参加大爆破运药、背药、装药、材料回收工作的单位,将给予责任单位行政政职¥200元/次经济处罚。

15.2.4  若运药、背药、装药、材料回收工作组织过程中,因工区组织不力或不服从大爆破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影响大爆破工作正常组织的单位,将给予责任单位区长(主任)¥3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或各副区长(副主任)200元/次经济处罚。

15.2.5  在大爆破前一天大爆破采场验收中,由验收小组对照大爆破采场检修标准进行验收,由现场验收小组检查后进行意见汇总,通过验收合格的大爆破采场,正常组织大爆破各项工作;大爆破采场检修工作不到位,无法达到大爆破采场检修标准,而验收不合格的大爆破采场,给予对大爆破责任单位领导班子相应的经济处罚。一月内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给予区长¥3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250元/次经济处罚,生产副区长¥200元/次经济处罚,设备副区长、技术副区长人均¥150元/次经济处罚,纳入月度系统安全综合量化考核,扣基准分5分,一月内第二次或多次验收不合格,给予区长¥8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700元/次经济处罚,生产副区长¥600元/次经济处罚,设备副区长、技术副区长人均¥500元/次经济处罚,纳入月度系统安全综合量化考核,扣基准分10分,并建议矿安全委会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撤职处理,同时对现场存在的隐患,验收小组将在现场下达大爆破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大爆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验收组查出的隐患全部进行整改,到大爆破运药时,负责运药人员再次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若验收时所查隐患整改不到位,按《大红山铜矿安全隐患整改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15.2.6  大爆破采场验收不合格1次或多次的单位,取消当月月度生产量化组织奖的奖励资格。

15.3  大爆破人员撤离

15.3.1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各协作经济实体必须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的人员撤离时间进行撤离与汇报,若因汇报不及时或不汇报导致影响大爆破正常开展的部门或单位,将给予该部门、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1000元/次经济处罚。

16  附录与记录表式

16.1  本管理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大红山铜矿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

第10篇 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 总则

(1) 为加强施工现场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及《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爆破作业安全要求高、破坏性强,因此,承建单位必须对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加强规程、规范知识的教育,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对施工现场严格检查、爆破作业严密监控、违章现象严肃处罚,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作业中的违规行为,将各类隐患、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确保施工区域人、机、物的安全及生产的发展。

(3) 现场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现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 爆破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1) 认真执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和安全规定,切实做好爆破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理。

(2) 爆破作业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时间、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3) 认真编制爆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作业技术交底工作。

(4) 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5) 爆破材料必须符合标准和工地使用条件,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有关性能、工艺参数的试验。

(6) 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及挤压装有雷管的起爆药。

(7) 工区内火工器材的采购、运输仓储、保存由水布垭建设公司负责,由工区炸药仓库至施工作业面的由各施工单位负责,任何承建单位不得自行采购火工器材。工区内采用的爆破器材和爆破技术需经水布垭建设公司民爆器材领导小组批准。

(8) 严格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使用、保管、加工、回收、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工作,凡有火工器材的场所严禁烟火。

(9) 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硐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10)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11)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

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12)点炮人员事先必须选定安全隐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使用火药起爆(按规定要求点炮)。

(13) 地下井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4) 防止因爆破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15) 采用火花起爆、电力起爆、导爆索起爆、导爆管起爆及处理瞎炮时应遵守《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 爆破作业审批程序、信号、安全警戒

(1) 爆破作业的审批程序

(a) 预裂爆破、特殊环境爆破(如主要设备、主要建筑物及高压线等附近)或一次起爆药超过2000kg,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附表1),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公司审批。一次起爆药量超过300kg及一般爆破作业,均需编制爆破设计,报请监理单位审批。

(b) 爆破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c) 各施工队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领取'爆破作业准爆证'后,在核定的时间内实施并同时在'三点会'上进行申报。

(d)'爆破作业准爆证'应由承建单位安全科会同调度室审核签发,保留存根备案。

(2) 爆破作业的信号

(a) 视觉信号:各作业点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应树立起红旗标志,以提示人们注意爆破的方位,有效地选择避炮地点,作业完毕后收回。

(b) 音响信号:采用警报器、广播等音响工具所发生的信号。

(3) 爆破作业的安全警戒

(a) 各施工队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布置严密的安全警戒。安全警戒一般分为二道设置,离爆破中心点半径300~500m范围为第一道警戒区,在装药点50m范围内设置第二道警戒区。第一道警戒区由责任心较强的作业人员担任,第二道警戒区的警戒任务由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监督员等担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警戒区。

(b) 担负安全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有口哨、佩戴胸卡或持红旗,警戒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

(c) 在预告信号发生后,各安全警戒点应将警戒范围的人员、车辆迅速组织撤离。所有无关人员应听从安全警戒人员的指挥,迅速撤离,不得无故拖延,影响爆破作业,否则由此而发生的意外事故,自负责任。

(4)标识与警示

施工区域和现场,应设置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标牌、标语及宣传栏(橱窗);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上下层交叉立体施工时,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识。夜间施工要保证作业场所和相关通道有足够的照明。施工现场相关部位的安全警示标识必须醒目,临边、孔洞、人员进出口等部位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完善。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建立值班检查室,有专人负责,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11篇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爆破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第一条 爆炸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应组织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条 安全技术股: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核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搜救、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害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救援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平时应做好调查与研究,当好领导参谋。

第三条 车辆运输股: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调配应急所需的车辆及驾驶员,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的安全运送工作。

第四条 综合股:负责联系医院,医护人员,急救车辆,准备急救器材;负责事故现伤员培护,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准备、调度和落实工作。对撤离人员进行安置;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和对外发布信息;

第五条 工程机械股:负责组织、参与事故救援工作,调配救援所需的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确定设备的工作方案及安全注意事项,负责电路、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12篇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范

为了加强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和公共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主管部门鉴定批准,方可使用;

3、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4、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组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各生产队长负责各种爆破工作;

5、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6、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新的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

7、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要根据地质结构,在确保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设计爆破方案,确定爆破参数,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顺序及方向),并负责指导实施,负责爆破质量。

8、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9、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环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装炮前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装炮时必须佩带安全帽,并清退无关人员离开现场。

11、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装220v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12、爆破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的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和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隐蔽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道路必须畅通;

13、所有爆破器材的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不应穿戴产生静电的衣物;

14、人工装药应用木质或竹制的炮棍。用装药器装药时,装药器必须符合要求;

15、起爆网络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联接。敷设起爆网络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

16、爆破后,爆破负责人带领爆破员亲自对爆破作业区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发现哑炮及时清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处理的,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确认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发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员及机具方可进入现场。

17、爆破结束后,必须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18、每次爆破后,都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爆破记录;

19、进行爆破作业时,由爆破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调动有关人员,对违反本制度和公司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有权进行处罚。

20、爆破负责人遇到特殊、重大情况时要逐级上报,尤其涉及安全、危及公司利益的问题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21、爆破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爆破理论知识、相互交流学习、总结经验,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22、每年度或一个较大的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

23、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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