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放射安全管理落实措施范本
1、科主任以身作则,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严格履行职责,遵守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制定诊疗方案,对疑难病例及时组织会诊。
2、各人员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做好指导工作,遇到疑难病人及时提请全科讨论。
3、严格技术操作常规,牢固树立无菌消毒观念,熟练无菌技术,经常监督、检查,做到一丝不苟。
4、密切科室间的协作关系,放射科业务涉及全院各临床科室,及时与临床科室做好沟通工作,及时得到我科的一些缺陷,同时积极予以处理。
5、加强放射科教学、科研工作,对低年资医生加强临床指导。
6、对放射科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计划、经常性的检查督导,随时发现医疗缺陷和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7、做好图像质评及疑难病例分析读片会活动。
第2篇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办法
1.引言
1.1 目的
本规定对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中有重要影响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及运行规定了基本要求。本规定强调必须满足的安全要求,而不是规定如何满足这些要求的方法。
1.2 范围
本规定的内容涉及核电厂所有放射性废物的整个管理系统,包括:
--气态、液态和固态废物系统的设计和运行;
--废物的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
--退役废物的管理;
--意外事件所产生的废物。
对于退役废物、意外事件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置和乏燃料管理等方面仅根据当前状况作了一些原则规定,具体要求将另行制定。
2.废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2.1 总的目标
废物管理的总目标是在考虑社会和经济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妥善的方式管理放射性废物,使人和环境不论现在和将来都免受任何不可接受的损害,并尽量减少后代的剂量负担。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可接受性应以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为判断的准则。
2.2 辐射防护要求
废物管理应遵循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即正当化、最优化和剂量限值体系。
废物管理必须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同时,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照射满足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剂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剂量限值。对于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两者的实际应用,都必须考虑由当前的实践所引起的将来的剂量,即将来某个时期可能造成人类受照射的剂量。
2.3 环境保护要求
应防止核电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某些非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有害影响。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机构和职责
3.1 营运单位的职责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对该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直到放射性废物及其责任合法地转移为止。其主要职责是:
(1)作出废物管理活动的安全分析。
(2)研究并向核安全部门提交排出流中放射性核素的预估量,以及监测和控制排放的方法和程序。
(3)向核安全部门提供放射性废物的操作、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和处置等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等文件,并证明这些文件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4)制定和修改运行与维修规程,培训运行和维修人员,使之胜任其职责。
(5)按照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要求和批准的技术条件,运行废物管理系统。
(6)检查并保存所有废物管理活动的记录,按所要求的期限,向国家核安全部门定期提交报告。在发生事故或意外情况时,立即报告事故范围和性质,以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7)保存所贮存、运输和处理的废物的清单,根据核安全部门的要求,提供此类资料。
(8)按照核安全部门的要求,保留流出物样品。
3.2 国家核安全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有关核电厂废物管理的法规、导则和标准。
(2)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评价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交的报告和计划。
(3)通过对放射性管理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以及对人员资格和记录的审查,评价该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4)对不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事项,要求采取补救和纠正措施。
4.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
4.1 目标
核电厂的设计应该使废物产生量减到最少。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设计目标是保证核电厂运行中产生的所有放射性废物能安全地收集、处理、整备、 贮存、运输和处置,以达到第二章所提出的目标。
4.2 设计要求
4.2.1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设计必须遵照“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4.2.2 对核电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必须进行系统管理,必须考虑安全法规要求、经济因素和废物的贮存、处理、运输和处置等各个方面。设计废物管理系统时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以达到实施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4.2.3 对核电厂选用的物料,必须考虑到它们将来成为放射性废物时的管理问题。
4.3 设计考虑事项
4.3.1 总的考虑
在设计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时,应考虑:
(1)选择液态、气态、固态废物处理系统时,应考虑适合各类废物的收集处理、贮存、运输和处置,以及工艺可靠性和以往的经验;
(2)放射性废物应分类收集,便于以后的处理和整备;
(3)为保证需要处理的废物在减容时安全操作而进行的处理;
(4)保证废物整备到符合运输、贮存和(或)处置要求的形式;
(5)对核电厂工作人员的屏蔽和辐射防护;
(6)核实有待处理的废物的来源、数量和物理化学性质;
(7)准备采用的处理或整备工艺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8)具备正常运行、停止运行和维修期间所需要的足够的贮存容量和处理能力,以及为意外事件附加的贮存容量;
(9)厂址和环境特征对排出流弥散的影响,以及对正常运行或非计划事件时排放可能造成的影响;
(10)保证各系统具有高度的完整性和适应性;
(11)整备包装后待处置废物的检验;
(l2)控制泄漏的包容及其相关设备;
(13)有代表性的工艺取样;
(14)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维修;
(15)应急废物处理设备和现有设施连接的可能性;
(16)将来的退役工作。
4.3.2 废气处理系统
4.3.2.1 在设计废气处理系统时应考虑:
(1)操作温度和流量;
(2)压力降和压力波动;
(3)净化效率(衰变或物理分离);
(4)密封性;
(5)防火与防爆;
(6)过滤器标准检验方法的使用;
(7)放射性物质的表面沉积;
(8)过滤器芯和吸附介质的取出和更换。
4.3.2.2 在适当情况下,废气应该收集到一个单独的共用系统,以便监测和控制排放。
4.3.3 废液处理系统
在设计废液处理系统时应考虑:
(l)减少颗粒沉积的可能性;
(2)对任何可能的液体溢流或泄漏提供适当的接收设备和检漏措施;
(3)选择合造的离子交换剂并控制其负荷,避免有机物的降解和气体的产生;
(4)对不适宜用其它方法处理的废液采用直接固化;
(5)离子交换剂和其它介质的引入与排出。
4.3.4 固体废物处理系统
4.3.4.1 在设计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时应考虑:
(1)容积变化和二次废物产生对整个废物管理系统最优化的影响;
(2)污染(包括气载污染)扩大的可能性;
(3)防火及其控制系统。
4.3.4.2 必须保证整备工艺使废物包装具有符合贮存、运输和处置准则的特性,包括:化学耐久性、抗弥散性、热稳定性、辐射稳定性、放射性物质含量、剂量率、抗老化性、抗冲击性、抗微生物降解性、抗浸出性、可燃性和压缩强度。
4.4 贮存
厂区应有足够容量的暂存、转运废物的场所和设施。
设计未处理和已处理废物的贮存设施时应考虑:
(1)废物的可回取性;
(2)贮存区的控制和检查(安全、废物状态、监测、防火等);
(3)因气体逸出或液体的泄漏所造成的污染的控制;
(4)根据外部条件和废物降解的可能性,考虑在规定时期内废物包装的完整性;
(5)需要时,应能给单个容器和设施表面去污;
(6)清楚标出设施容量和废物贮量;
(7)有气体产生的场所应有适当的通风。
5.废物管理系统的运行
5.1 目标
废物管理系统运行的目标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得到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许可。为达到这个主要目标,需要监督所有有关活动,包括检修、人员的培训和维修程序等,并提供与操作有关的资料,即工艺、操作和维修手册。
5.2 运行要求
营运单位对设施的安全运行全面负责。为此必须建立一个适当的机构,并明确规定其任务和对下列活动的职责:
(1)设施运行要符合设计目标,并得到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许可;
(2)适当监督所有废物系统的活动,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系统操作的相应标准;
(3)在符合辐射防护原则下进行维修;
(4)培训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以保证操作符合设计目标和辐射防护原则;
(5)编制正常和意外情况下的操作、维修和工艺手册;
(6)在符合其它要求的前提下,应采取措施使废物的产生量减到最少。
5.3 监管
必须对废物管理系统进行监督,以保证系统有关的活动协调一致,并且符合设计要求。监管人员必须熟悉工艺,掌握辐射防护知识,以便监管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所有的操作和维修活动。
5.4 维修
废物管理设施运行前必须制定维修程序,目的是在增加设施的利用率的同时减少检修人员的照射。
5.5 培训
5.5.1 培训大纲必须保证能培养出足够数量的在辐射防护基础知识和实践两方面都合格的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培训大纲应该结合运行经验定期修订,并按核电厂所有可能的实际情况进行培训。
5.5.2 核电厂其他有关的工作人员也应该进行废物管理实践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减少废物体积和降低放射性水平等所带来的益处。
5.6 手册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编制叙述废物管理系统工艺、操作、维修和辐射防护实践方面的手册。这些手册应包括全部必需控制的工艺参数、废物的特性和有关废物贮存、运输和处置的容器说明。
6.废物管理系统的监督和监测
6.1 目标
废物管理系统监督和监测的目标如下:
(1)给出有关放射性废物的来源、数量和特性的资料,并提供证明其符合法规要求所必须的资料;
(2)保证废物处理和整备系统的正确操作;
(3)控制放射性物质的排放;
(4)保证废物的包装符合贮存、运输和处置的要求;
(5)保证场内外人员的辐射防护;
(6)按核电厂主管部门和(或)有关监督部门的要求,从场址调查阶段起就应确定处置场在要求的时期内的特性。
6.2 要求
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有关监督部门必须负责保证配备适当的监测和监视设备并配备工作人员,以满足 6.1 所述的目标。
6.3 气态和液态排出流的监测
6.3.1 全部监测计划必须考虑:
(1)需要监测的重要放射性核素以及所要求的测量灵敏度;
(2)极端情况下的测量范围;
(3)必要的采样和分析频度;
(4)采样和测量的代表性;
(5)采样点(特别是意外事件情况时)的可接近性;
(6)分析测量技术的质量控制。
6.3.2 核电厂内监测必须和环境监测一起实施,以保证在所选环境介质中有重要影响的放射性核素污染水平是可以接受的。
6.3.3 应制定相应措施,监测意外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的释放。
6.3.4 必须定量测量排出流中重要的放射性核素。当放射性核素浓度或排放速率变化较大时,或当意外释放的可能性及其潜在后果明显时,应进行连续监测。
6.4 废物运出前的监测
必须对运出厂外的废物包装进行检测,以符合运输法规的要求。除了运输要求外,为了掌握对处置是重要的放射性核素在处置场地的数量,应对特定的放射性核素进行测量或分析。
6.5 贮存或处置场址的勘查和监测
必须制定和执行勘查监测大纲,以提供现场和环境的基础资料(如水文、地质、气象、地震、放射学等)。该大纲范围必须能满足核电厂主管部门和 (或)有关监督部门的要求:从场址调研阶段起就要确定处置场在整个可能运行的时期内的特性。
6.6 监测结果的记录和报告
6.6.1 监测数据和有关资料的记录和报告必须满足6.1 节中提出的目标。
6.6.2 应该按计数器和监测器实际给出的测量单位来记录监测数据。从这些数据计算出或推导出的数据也应记录,但不能代替测量值。
6.6.3 监测结果报告的形式应便于与被批准的限值或标准进行比较,并按有关的监督部门规定的程序上报。
6.6.4 应取得和记录每种类型排出流(气载或液体)的监测数据,以便使数据能以统一的方式进行报告。对运出厂外处置的每个容器都必须有装运和处置记录。
7.废物的运输
7.1 厂外运输
7.1.1 厂外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规定。国际运输必须符合有关的国际规章。
7.1.2 应选择适当的废物运输的方式和路线,以限制运输所造成的影响。
7.2 厂内运输
7.2.1 在核电厂内或厂区边界内的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7.2.2 厂内运输的最低要求是必须确保场区人员有足够的辐射防护,并足以防止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
8.处置
8.1 总的要求
放射性废物处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处置方法取得批准之前,必须提供适当的中间贮存设施。
8.2 浅地层处置
浅地层或岩穴处置一般适用于核电厂正常运行产生的固态放射性废物,此类废物一般只含有中等量的裂变产物以及少量的alpha 辐射或长寿命放射性核素。处置方案和处置库场址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
8.3 海洋投弃
固态废物的海洋投弃,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有关废物和其他物质海洋污染防止的国际公约。
8.4 废物的整备
放射性废物处置之前,必须进行整备使其符合有关监督部门制定的准则。选取这些准则应以所选定的处置方案的安全分析为基础。
9.与乏燃料有关的废物管理
9.1 总的要求
应该认识到,在管理乏燃料的过程中会产生废物,必须根据需要制定这类废物的管理措施,这些措施要与本规定第二章的总目标和要求相一致。
9.2 乏燃料后处理中产生的废物
乏燃料后处理产生的高放废物或alpha废物必须以确保与环境足够隔离的方法处置。
10.退役废物的管理
10.1 退役计划
核电厂达到使用寿期之后采取的所有行动必须根据第二章中提出的废物管理总目标制定退役计划。
10.2 退役废物
10.2.1 核电厂营运单位制定的退役阶段和大纲,必须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国家核安全部门只有确信在退役各阶段废物处理、运输、贮存和(或)处置已有适用的设施时才给予批准。
10.2.2 核电厂退役过程中要产生大量的一般废物和放射性废物。这些废物不同于核电厂正常运行中产生的废物,需要特殊的操作和处理。这些废物应该按照核素含量、物理形态、大小和材料种类来区分。退役产生的物料的再使用或处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11.意外事件产生的废物
11.1 总则
核电厂发生意外事件时,可能产生一些气态、液态或固态废物。它们的体积、化学组成或放射性含量可能超出废物管理系统与工艺规程许可的范围。本节未涉及为改正引起意外事件失误所需采取的行动。但应该指出,意外事件发生后采取的行动,首先必须考虑总的安全,还必须考虑废物管理问题。
11.2 计划
对于意外事件所产生的废物,核电厂营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开始进行废物管理活动之前应根据废物的特性,就这种废物管理工作的安全操作和环境影响仔细的制定计划,以保证废物管理的要求得到满足。
12.质量保证
12.1 质量保证责任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制定并实施核电厂废物管理系统的全面质量保证大纲,此大纲应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的要求制定并必须贯彻到场址评价、设计、采购、制造、建造、试运行、检验、运行和退役等各环节。
12.2 系统要求
12.2.1 处理和整备系统运行的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包括过程控制,以保证得到可接受的废物形态及坚固的废物包装。此过程控制必须包括系统的合格鉴定,通过实际设备的试验确定行之有效的整备工艺参数,定期验证工艺参数的可接受性和必要时修正这些参数的措施。
12.2.2 质量保证大纲还必须包括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装运和处置的记录和文件的准备、保存和使用,对废物包装的转移和装运应建立装货清单制度,并能对其进行跟踪。
第3篇 放射科质量安全管理小组职责
一、放射科成立以科主任为组长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在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二、落实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建立的操作规程,医疗质量标准及措施。
三、建立健全本科室医疗工作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开展活动,每月对本科室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科及上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五、对职能部门反馈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落实整改。
六、负责落实本科室医、护人员的再教育,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负责制定本科室防止医疗差错事故的措施、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第4篇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环境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对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环境管理,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减少环境污染,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放射性同位素贮存、使用、防护等安全环境管理。
3作业要求
3.1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必须先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及放射性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后方可作业,作业人员须持有“射线装置工作操作证”方可上岗。
3.2 放射源必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做到经常检查,并且实行“五双”制度(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双锁);对放射源的品种、数量、射线性质、最高强度、进库时间、使用日期和时间等都应认真造册登记,并经常检查帐物是否相符。
3.3 存放放射性同位素仓库周围,必须设置明显的辐射标志。
3.4 要经常检查射线是否泄漏,包括放射源包装(保护装置)的破损和库房的泄漏。
3.5 购置、更换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性同位素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本企业时,必须事先向安监部申报,并经企业主管领导审批。
3.6 应制定对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
3.7 操作人员必须掌握放射源的辐射防护知识,在分装、倒装放射源或排除故障等工作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操作要准确迅速。
3.8 操作人员要知道所使用放射源的性质,了解工作场所,用专用警戒带围好警戒区域,用红色警戒灯和警示牌作警示,以防有人误入。操作人员在操作时须佩带个人剂量器,个人剂量器须定期接受监测。
3.9 加强个体防护和对放射源的屏蔽措施,个体防护用品应采购国家定点的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3.10γ射线探伤机,原则上在晚间9时至凌晨5时用,并实施作业许可制度,作业前必须进行申请和审批(《 射线探伤申请单》)。申请单内容应包括:船名、申请部门、申请施工队伍、作业地点、作业部位、监护人、作业时间、作业的安全措施以及质量、安全主管和项目经理的意见。
3.11探伤作业前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通报,征得项目建造组(项目组)同意,确定施工时间,杜绝探伤禁区内有其它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12γ射线源运到现场,放射源周围、半径30米内为禁区,由拍片部门用专用警戒带围好警戒区域,悬挂清晰可见的“正在进行射线作业,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警告牌,开启红色警戒灯。此时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现场,并设专人警戒。
3.13γ射线源使用前,要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现场由作业部门派员负责警戒。
3.14工作结束后,用辐射仪测试,确认γ源回收后,方可撤销警戒。
3.15放射源退役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处理前,应及时向安监部书面提出申请,待安监部与政府规定的专业处理部门联系,办妥注销手续后进行处理。
3.16放射性同位素不得私自销毁、出借、深埋或转让,违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5篇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司全体员工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阐明了放射作业审批及安全措施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作业管理,是对《放射线源防护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职责
2.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射线作业的审批,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2 生产运行处负责射线作业期间生产的安排与协调。
3 管理内容
3.1 定义
3.1.1 放射性同位素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3.1.2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等产生x线为目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3.1.3 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x线为目的。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3.2 许可登记
3.2.1 根据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的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向地方卫生、公安部门申请登记。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3.2.2 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同意,并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3.2.3 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性同位素设施和射线装置,以及同位素储存场所,其防护措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产。并按规定办
理许可登记。
3.2.4 外来承包商进入公司各单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装置必须向所在单位机动、安全环保部门提出使用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3.2.5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许可登记证必须按规定1至2年进行复审、换证。
3.3 安全防护
3.3.1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3.2 放射性同位素源要用专车专程运输,不得随身携带或人与放射源混装运输。
3.3.3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必须建立专门存放的源库,建立健全保管、领用和消耗登记制度,并作为重要安全生产要害部位进行管理。
3.3.4 在装有放射性同位素源和使用移动式或便携式x射线装置的生产场所及施工工地,要划出一定范围的放射防护控制和管理区,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明显的放射性危险警告标志,或声光报警装置,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放射保护区,必要时设专人进行警戒。
3.3.5 当x射线探伤装置、场所、被探物体(材料、规格、形状)照射方向、屏蔽条件发生变化时均要重新进行巡测,确定新的划区界线。
3.3.6 装置检修时,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拆除,安装、铅罐活门的关闭、开启等项内容施工方均要编制风险评价方案,专人负责,严格登记,并要有管工业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现场监护。
3.3.7 定购、转让、借用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和设备的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和设备的安装、维修、更换、补充等相关内容。
3.3.8 更换、补充放射性同位素源,要报公司机动设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和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备案,更换补充后,要请地方卫生监督部门或环保部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填入放射档案内。
3.3.9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严格执行射线防护的基本原则,防止对人体造成伤害。
3.3.9.1 控制放射源的量和质。
3.3.9.2 减少受照时间。
3.3.9.3 延长受照距离。
3.9.3.4 利用屏蔽物质。
3.9.3.5 围封隔离,防止污染。
3.9.3.5 讲究个人防护。
3.3.10 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射线装置的人员要按规定穿着防护用品,要进行就业前体检,严格控制职业禁忌症;定期进行放射性作业人员专项体检,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的定期培训和换证。
3.3.11 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装置的人员要按规定享受放射假期,严格执行定期脱离的防护措施。
3.3.12 放射性同位素“废源”的处理,使用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处理和运输的方案报机动设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批准,并报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备案后,送置专用源库妥善保管或送放射废物库统一储存保管。
3.3.13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单位要有预防和处理意外事故的设施和设备。
3.4 安全监督管理
3.4.1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4.2 为保证本规定的执行,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操作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公司明确放射防护安全监督职责。
3.4.2.1 督促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建立健全自我管理体系,以保证“标准”、“法规”的实施。
3.4.2.2 对使用单位的生产许可登记证进行检查。
3.4.2.3 对放射安全防护措施与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4.2.4 协调组织从事放射作业环境的工业卫生定期检测工作。
3.4.3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方案(内容包括检修、施工项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名称、使用时间、地点、安全防护措施、警戒区
域、现场操作人员及现场监护人员责任)审批、现场检查由机动设备处、工程管理部负责,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
4 相关文件和记录
4.1 相关文件
4.2 记录
5 更改
本办法的更改执行《文件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6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按照公司的要求,加强本部门对使用、存储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部门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的存储、使用、转移、运输。
3 人员要求
3.1 全体人员必须充分重视并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
3.2 所有进行与放射源工作有关的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获得“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证”,并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
3.3 工作人员要预先正确戴好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提前做好实验的全部准备工作。
4 总则
4.1 本部门涉及放射源的实验在使用放射源前需按照公司的《操作辐射源放射防护一般准则》制定详细的本部门“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并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
5 放射源的存储
5.1 放射源存储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一人负责门禁卡和密码,一人负责钥匙,不得将其随意更换或交与他人保管,必须由两位管理员同时开门方能进入源室。
5.2 放射源存储室和各放射源罐要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牌,以及核素名称、编号、活度等资料。
5.3 除了放射源室管理员和放射源领用人员,其它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源室。
5.4 放射源必须存放在屏蔽罐中,确保其开关(铅罐盖)处于闭合状态;并将铅罐保存在源室内的保险柜中,而且要分类、分项存放,不得随意挪动保险柜的位置。
5.5 放射源室内不能存放非放射性物品,严禁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存放在其附近。
5.6 放射源的资料健全,认真填写《放射源管理记录本》,内容包括:核素名称、编号、活度、生产(刻度)时间、生产单位、铅罐口的剂量率等,《放射源管理记录本》不允许撕毁和缺页。
5.7 放射源使用者领用放射源前,需按照规定填写《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申领者及其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室放射安全负责人签字后才能生效,放射源管理员不得将放射源随意交予他人使用。
5.8 放射源进出源室,管理员和领用者都必须在交接前严格检查放射源是否完好无损,并用环境剂量率仪测量铅罐口的剂量率,与原始记录进行对比,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
5.9 放射源室管理员必须督促放射源领用者按时归还领用的放射源。
5.10 日常管理
1) 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前,必须及时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提交自查结果(按照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的通知执行)。
2) 源室管理员每周自查一次,并认真填写《放射源安全检查记录》。
3) 源室内要保持卫生清洁。
4) 严禁在源室内饮食、吸烟。
5) 放射源出入室后要清理工作现场,消除事故隐患。
6) 设置录象监控员,保证其电视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每周自查一次,查看录象监控记录是否有异常状况。
7) 定期检查灭火器、红外防盗报警器、电视监控系统、个人剂量报警仪、环境剂量率仪的工况,确保这些设备能够正常工作。
8) 每次进出源室前后,仔细检查源室门和保险柜是否处于锁好状态。
9) 每天下班前应检查放射源是否都已入库,并且按照要求存放。
10) 定期进行源室内及其周围的剂量监测工作。
6 放射源的使用
6.1 放射源使用者首先要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放置好防护用品。
6.2 放射源使用者需预先按照规定填写《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其本人及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所属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室放射安全负责人四方签字后才能生效,凭《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到放射源存储室办理领用手续。
6.3 放射源在领用和回交的过程中,领用人员和放射源管理员要检查放射源是否有破损,用剂量率仪测量铅罐口剂量率,并与原始记录进行对比,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确定。
6.4 放射源在到达实验工作场所前,操作人员不得打开铅罐盖,保证放射源始终密封在铅罐中。
6.5 操作人员在打开铅罐取出放射源之前,必须事先设立辐射防护安全控制区(边界剂量按小于1usv/h控制),并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牌,防止其他人员误入;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6.6 使用放射源时,需用专用的镊子夹取,不得用手直接接触放射源,轻取轻放,保证源的完整性;并且尽可能减少与源接触的时间,每完成一次实验应将放射源放回铅罐中或关好屏蔽罐的防护门。
6.7 放射源领用者必须负责放射源领出源室到还回源室前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严禁杜绝放射源处于失控的状态。如果实验中途不再使用时,领用者要负责照看,实验结束应立即归还源库,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设“小仓库”。
6.8 实验结束后,应对放射源得工作场所进行环境剂量监测,确保没有将放射源遗漏在工作场所。
6.9 操作人员完成工作后应立即洗手,身体其它裸露部位如果接触到放射源、铅罐、铅砖等物品也应立即清洗。
7 放射源的运输转移
7.1 放射源离开或进入密云基地必须上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并需要制定详细周密的《放射源运输转移方案》。
7.2 严禁随身携带放射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需用公司车辆运输放射源时,必须向行政部说明运输的内容,并报放射管理小组审批备案。
7.3 放射源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摆放牢固、稳妥;运输车辆中途停车时,要有专人看守;除司机、押运员外,不允许搭乘其它人员。
7.4 运输前必须经辐射防护部检测其剂量水平,各类人员座位处的辐射水平不超过0.02msv/h。
7.5 其他详细事宜按照gb11806-200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执行。
8 应急措施
8.1 发生放射安全异常情况(包括人员误照射,放射源损坏、脱落等),必须立即向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报告,采取妥善措施,撤离人员、保护现场,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8.2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并且保护好现场,密切配合公安、卫生、环保部门工作,以便迅速查找、侦破。
8.3 发生火灾时,火势较小时,应立即用干粉灭火器扑灭火源;如火势较大无法扑灭时,应迅速拨打119报警。同时报告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以便及时处理灭火后的具有放射源的现场。
8.4 实施细则按照《放射事故及意外事件应急处置预案》(ntrpd/m-05001)执行。
9 相关记录
9.1 《放射源管理记录本》
9.2 《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
第7篇 放射源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从事放射线作业人员和职工的健康与安全和防止放射源丢失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卫生部《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等,结合分公司信息仪控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规定
2.1放射源库房的安全管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卫生部《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2放射源库房的管理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来确定,因此位于炼油区、化工区的放射源库房分别由使用射源库房的有关车间负责管理。
2.3放射源库房的主要安全负责人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车间安全管理人员是重要责任人,共同对本单位管理的放射源库房的安全负责。
2.4放射源出入库登记工作,由放射源库房管理员负责,车间安全员负责监督与管理。
3职责
3.1生技室职责
3.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放射源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监督责任单位严格执行放射源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3.1.2负责保管放射源库房其中一把锁的钥匙,在有放射源存放期间,会同车间安全员定期检查放射源房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督促各级责任人,全面落实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3.1.3对库房存放放射源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监督实施。
3.2车间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3.2.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全面落实放射源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3.2.2针对放射源库房的管理工作,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
3.2.3按《安全台账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班组建立放射源库房管理台账、记录、档案,做好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3.2.4组织建立、健全放射源库房管理规定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督促有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3.3车间安全员职责
3.3.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长进行业务指导。
3.3.2参与制定放射源库房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和隐患整改方案,制止“三违”作业。
3.3.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有关放射源库房安全检查和事故演练。
3.3.4负责保管放射源库房其中一把锁的钥匙,在有放射源存放期间,定期对放射源库房安全检查。
3.3.5组织开展放射源库房应急预案演练,并做好记录。
3.3.6落实放射源库房防火安全措施。
3.4放射源库房管理员职责
3.4.1放射源库房管理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负责对放射源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放射源库房安全管理规定共2页第2页
3.4.2完善放射源库房相关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3.4.3监督施工人员正确使用防护劳保用品和器具及灭火器材。
3.4.4定期对放射源库房防护门的传动机构加润滑油,保持防护门的传动机构灵活运转。
4设备管理
4.1放射源库房房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完好。
4.2完善放射源库房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定期巡检记录。
4.3放射源库房内只允许储存放射性同位素源,其它一切物品不准储存在放射源库房内。
4.4严格执行放射源入库前记帐、登记制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作详细的文字记录。
4.5严格执行放射源操作规程。放射源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6放射源库房应在明显处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5防火防爆
5.1放射源库房防火、防爆应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中的《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5.2放射源库房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5.3库房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6装卸作业
6.1装卸作业时必须穿戴好防护工作服。
6.2装卸作业过程要文明施工作业,严禁野蛮装卸。
6.3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7考核
违反本规定,将在经济责任制和事故零考核中对违规个人进行考核,发生责任事故按国务院344号令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本制度从批准日起执行,由信息仪控中心生技室负责解释。
8.2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集团公司和分公司规定不一致,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8篇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许可和备案手续。
第三条 [分类管理] 国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四条 [设计基本要求]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设计记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实施,加强档案管理,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
第六条 [安全性能评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通过试验验证,采用可靠、保守的分析论证,或者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第七条 [设计单位条件] 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第八条 [设计申请] 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的标准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 [设计审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批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并公告设计批准编号;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现场见证等。
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设计批准书]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计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容器类型和设计批准编号;
(三)放射性内容物特性;
(四)运输容器设计说明及适用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五)操作要求、运输方式、使用环境温度;
(六)有效期限;
(七)批准日期和批准书编号。
第十一条 [设计批准延续]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为5年。
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设计批准书复印件;
(二)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效果的说明;
(三)设计依据标准如有变化,是否符合新标准的说明。
对于设计单位提出的批准书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 设计单位修改已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中有关安全内容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设计批准书。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设计批准书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特殊形式批准] 为了控制放射性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成特殊形式或者低弥散形式的,其防弥散的形式可视为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包容系统的组成部分。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的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其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有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有关要求的,颁发相应的设计批准书,并公告设计批准编号;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有关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于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的延续、变更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设计备案要求]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并在首次用于制造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表。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备案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备案编号。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十五条 [制造基本要求] 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制造单位条件] 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所从事制造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
(三)有与所从事制造活动相适应的机械、焊接、材料和热处理、铸造和锻造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取得焊工、焊接操作工或者无损检验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第十七条 [制造申请] 申请领取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制造审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制造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可以采取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制造许可证]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制造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许可制造的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编号;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条 [制造许可延续]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制造单位应当于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二)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制造活动情况;
(三)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所制造运输容器的质量情况;
(四)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情况的说明。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制造许可变更]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制造与原许可制造的设计批准编号不同的运输容器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制造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制造禁止事项] 禁止无制造许可证或者超出制造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制造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制造单位备案] 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在首次制造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所制造运输容器的设计备案编号;
(二)具备与从事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测手段的证明材料;
(三)具有健全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四)质量保证大纲。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备案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基本要求]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使用申请] 申请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单位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设计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制造单位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
(四)制造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或者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使用审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使用批准书;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9篇 炼钢厂放射源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对放射源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源安全应用,保护环境,在炼钢厂安全环保科和主管领导高度重视下,特制定连铸机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二、相关放射源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于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于 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于2005年12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局务会议通过,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5、不稳定原子核在发生变化的同时会发射各种各样的射线,这种现象就是人们常说的放射性。放射性物质分为天然放射性物质和人工放射性物质。
6、生活中处处都有放射性,无时不有,无处不在,人们受到的放射性照射大约有82%来自天然环境,约有17%来自医疗诊断,而来自其他活动大约只有1%。
7、放射源是指用放射性物质制成的能产生辐射照射的物质或实体。
8、按其密封状况可分为密封源和非密封源,炼钢厂使用的铯--137属密封源。
9、防治和减少放射源发出的射线对人体的伤害主要有以下三种防护手段:
(1)、距离防护:距离放射源越远,接触的射线就越少,受到的伤害也越少。
(2)屏蔽防护:选用适当的屏蔽材料(如混凝土、铁或铅等)做屏蔽体遮挡放射源发出的射线。
(3)时间防护:尽可能减少与放射源的接触时间。
三、炼钢厂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厂长(正职)
副组长: 主管生产副厂长( 常务)安全环保科科长
成员: 连铸车间主任(正职)连铸浇钢四班机长
四、保卫细则
1、广泛宣传辐射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普及电磁辐射、电离辐射、辐射防护等方面的科学知识,提高职工的辐射环境保护意识,特制定放射源安全规程,组织职工对放射源进行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连铸机设备安装之前放射源由安全环保科负责保管,连铸车间(共14枚)根据放射源包装大小制作放射源保管柜,尺寸规格、防盗措施按生产厂家提供的信息完成,安全环保科负有监管权。
3、连铸机电器设备安装调试基本正常后进入液面自动控制系统的管线电气安装,然后由安全环保科把放射源转交给连铸车间,连铸车间登记接收时间及放射源状况,在车间安全管理小组指挥下,安排具体人员把放射源装入结晶器内,并做好放射源记录台帐。其间在调试安装阶段的安装及取出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全程跟踪。
4、做好放射源泄漏、丢失应急预案演练,落实和布置。
5、其他未尽事宜,在以后生产中由安全环保科和安全环保部指导修改和补充。
五、管理细则
1、放射源的使用、更换、存放由连铸车间日常管理,炼钢厂安全环保科和公司环保科负责监督、检查;同时明确责任人,公司由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长和环保科为第一责任人;炼钢厂由主管生产副厂长和安全环保科科长为第一负责人;连铸车间由车间正职为第一负责人;浇钢由甲、乙、丙、丁四班机长为第一负责人。
2、放射源由连铸机当班机长具体负责管理,交接班时要交接放射源的状态。
3、放射源的库存柜钥匙由机长交接班,存取放射源由机长和车间负
责人两人操作(实行双人双锁制),其他人员严禁掌管库房钥匙。
4、需要拆、装放射源时,由机长通知维修班长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5、装好放射源后要用石棉布将放射源源盒包好,避免被钢水烧坏。
6、检修时将源盒拆除后要及时做好标记放入库存柜,并将库存柜门锁好。
7、发现放射源泄露和丢失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炼钢厂相关机构和领导汇报,保护好现场。
8、以上规定望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守,凡违反本规定的一次给予100~500元考核,造成事故和严重后果的,除正常考核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炼钢厂
第10篇 放射线工程安全目标管理措施
放射线工程安全目标管理
1、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1)事故控制目标
a、杜绝死亡,重伤事故,轻伤事故频率5‰。
b、杜绝火灾,机械设备事故。
(2)达标目标
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每次检查均达到合格(优良)。
(3)文明施工目标
本项目必须创市安全文明工地。
2、项目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1)安全责任目标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施工现场应实行目标管理,做到目标分解责任到人、责任到事,考核到人。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分项目终结考核、年度、月度考核三种,项目经理由上级考核,项目其它人员由项目考核组考核。
(2)月度考核时间定为次月2日,年度考核定为次年元月15日前,项目终结考核为项目竣工退场后一个月内。
(3)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级。
(4)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为总目标分解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各自的安全责任目标内容和具体的安全工作。
(5)项目管理人员各自安全责任目标和具体的工作内容逐一检查,并结合项目部和上级部门的定期安全检查评价,没有达到目标的为不合格,达到目标的为合格,良好地达到目标的为优良。
(6)结果由安全员负责记录存档。
3、各级人员安全责任目标的职责和权限
(1)项目经理
a、确定安全管理目标,确保项目工程安全施工,对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
b、贯彻执行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资源的配置;
c、支持项目安全员及施工管理人员行使安全监督、检查和督促、检查工作;
d、每月组织定期检查并对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进行评价和协调;
e、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发生伤亡事故及时上报。
(2)项目工程师
a、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业性较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b、确定危险部位和过程,对风险较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论证;
c、 审批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落实;
d、负责项目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工作。
(3)安全员
a、协助项目经理制定月度安全管理目标达标计划;
b、贯彻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参与安全设施、施工用电、施工机械的验收;
c、坚持日常检查,参加月度安全大检查,协助项目经理对各级管理人员的月度达标任务进行评价;
d、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监督整改和验收;
e、参加对进入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用品及机械设备进行验收;
f、协助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如实汇报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
g、收集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4)工长
a、贯彻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控制;
b、严格监督实施所辖工种班组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c、认真执行分部分项工程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d、具体实施安全管理目标达标计划。
(5)技术员
a、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落实;
b、协助项目其它管理施工班组的安全监督;
c、认真落实月度达标任务。
第11篇 x放射科放疗室质量安全管理小组职责
一、放射科放疗室成立以科主任为组长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在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二、落实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建立的操作规程,医疗质量标准及措施。
三、建立健全本室医疗工作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开展活动,每季度对科室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科及上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五、对职能部门反馈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落实整改。
六、负责落实本室医、护人员的再教育,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12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按照公司的要求,加强本部门对使用、存储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部门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的存储、使用、转移、运输。
3人员要求
3.1全体人员必须充分重视并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
3.2所有进行与放射源工作有关的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获得“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证”,并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
3.3工作人员要预先正确戴好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提前做好实验的全部准备工作。
4总则
4.1 本部门涉及放射源的实验在使用放射源前需按照公司的《操作辐射源放射防护一般准则》制定详细的本部门“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并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
5放射源的存储
5.1放射源存储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一人负责门禁卡和密码,一人负责钥匙,不得将其随意更换或交与他人保管,必须由两位管理员同时开门方能进入源室。
5.2放射源存储室和各放射源罐要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牌,以及核素名称、编号、活度等资料。
5.3除了放射源室管理员和放射源领用人员,其它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源室。
5.4放射源必须存放在屏蔽罐中,确保其开关(铅罐盖)处于闭合状态;并将铅罐保存在源室内的保险柜中,而且要分类、分项存放,不得随意挪动保险柜的位置。
5.5放射源室内不能存放非放射性物品,严禁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存放在其附近。
5.6放射源的资料健全,认真填写《放射源管理记录本》,内容包括:核素名称、编号、活度、生产(刻度)时间、生产单位、铅罐口的剂量率等,《放射源管理记录本》不允许撕毁和缺页。
5.7放射源使用者领用放射源前,需按照规定填写《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申领者及其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室放射安全负责人签字后才能生效,放射源管理员不得将放射源随意交予他人使用。
5.8放射源进出源室,管理员和领用者都必须在交接前严格检查放射源是否完好无损,并用环境剂量率仪测量铅罐口的剂量率,与原始记录进行对比,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
5.9放射源室管理员必须督促放射源领用者按时归还领用的放射源。
5.10日常管理
1)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前,必须及时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提交自查结果(按照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的通知执行)。
2)源室管理员每周自查一次,并认真填写《放射源安全检查记录》。
3)源室内要保持卫生清洁。
4)严禁在源室内饮食、吸烟。
5)放射源出入室后要清理工作现场,消除事故隐患。
6)设置录象监控员,保证其电视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每周自查一次,查看录象监控记录是否有异常状况。
7)定期检查灭火器、红外防盗报警器、电视监控系统、个人剂量报警仪、环境剂量率仪的工况,确保这些设备能够正常工作。
8)每次进出源室前后,仔细检查源室门和保险柜是否处于锁好状态。
9)每天下班前应检查放射源是否都已入库,并且按照要求存放。
10)定期进行源室内及其周围的剂量监测工作。
6放射源的使用
6.1放射源使用者首先要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放置好防护用品。
6.2放射源使用者需预先按照规定填写《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其本人及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所属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室放射安全负责人四方签字后才能生效,凭《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到放射源存储室办理领用手续。
6.3放射源在领用和回交的过程中,领用人员和放射源管理员要检查放射源是否有破损,用剂量率仪测量铅罐口剂量率,并与原始记录进行对比,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确定。
6.4放射源在到达实验工作场所前,操作人员不得打开铅罐盖,保证放射源始终密封在铅罐中。
6.5操作人员在打开铅罐取出放射源之前,必须事先设立辐射防护安全控制区(边界剂量按小于1usv/h控制),并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牌,防止其他人员误入;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6.6使用放射源时,需用专用的镊子夹取,不得用手直接接触放射源,轻取轻放,保证源的完整性;并且尽可能减少与源接触的时间,每完成一次实验应将放射源放回铅罐中或关好屏蔽罐的防护门。
6.7放射源领用者必须负责放射源领出源室到还回源室前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严禁杜绝放射源处于失控的状态。如果实验中途不再使用时,领用者要负责照看,实验结束应立即归还源库,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设“小仓库”。
6.8实验结束后,应对放射源得工作场所进行环境剂量监测,确保没有将放射源遗漏在工作场所。
6.9操作人员完成工作后应立即洗手,身体其它裸露部位如果接触到放射源、铅罐、铅砖等物品也应立即清洗。
7放射源的运输转移
7.1放射源离开或进入密云基地必须上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并需要制定详细周密的《放射源运输转移方案》。
7.2严禁随身携带放射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需用公司车辆运输放射源时,必须向行政部说明运输的内容,并报放射管理小组审批备案。
7.3放射源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摆放牢固、稳妥;运输车辆中途停车时,要有专人看守;除司机、押运员外,不允许搭乘其它人员。
7.4运输前必须经辐射防护部检测其剂量水平,各类人员座位处的辐射水平不超过0.02msv/h。
7.5其他详细事宜按照gb11806-200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执行。
8应急措施
8.1发生放射安全异常情况(包括人员误照射,放射源损坏、脱落等),必须立即向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报告,采取妥善措施,撤离人员、保护现场,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8.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并且保护好现场,密切配合公安、卫生、环保部门工作,以便迅速查找、侦破。
8.3发生火灾时,火势较小时,应立即用干粉灭火器扑灭火源;如火势较大无法扑灭时,应迅速拨打119报警。同时报告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以便及时处理灭火后的具有放射源的现场。
8.4实施细则按照《放射事故及意外事件应急处置预案》(ntrpd/m-05001)执行。
9相关记录
9.1《放射源管理记录本》
9.2《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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