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监督管理任务措施
(1)安全监督管理任务
1)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监督承包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应与他们保持密切的沟通和联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管理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人是施工生产中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的关键,要想搞好工程建设中的安全工作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加强安全教育、安全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努力控制不安全的行为。如:安全措施不到位,为抢进度盲目施工,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大意时,往往可能酿成事故。因此,监理人员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监督。督促承包方组织好分项分部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3)监理人员要加强巡视,检查承包方进场的各种设备状态,确保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灵活。
4)检查承包方各项安全措施到位情况,关键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2)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1)工程师采用抽查方式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对全体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其每周确定一天为安全教育日。在每批工人进场和重大节假日后工人回场,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知识考核,不合格工人禁止进场工作;
进入现场人员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抽查施工单位安全交底制度的执行情况。
2)要求施工单位施工前严格核实工人的证件及身体状况,禁止证件不全或身体不健康者在现场施工。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一方面认真进行资质审查,另一方面采用抽查方式核查。
3)监理工程师巡视下列工作:施工人员严守劳动纪律,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现场内禁止穿拖鞋、赤脚、打闹及酒后操作。
同时做好“三宝'、“四口”、“五临边”的巡视检查工作。
4)监督管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拆动场内安全标志牌、警告牌、脚手架、安全网及防护设施。如果工程必须拆改,须经安全负责人审批,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后方准进行。
5)为防止对人流、建筑物、出人口这些环境的不利影响,均需要密切注意、高度重视,防范措施安全、可靠,任何疏忽大意都可能产生重大损失。
6)监督施工单位的各类脚手架搭设完毕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阶段,要求施工单位要经常检查,严格控制堆料不得超载。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巡视发现脚手架有主杆沉陷、悬空、节点松动、歪斜变形等,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加固;大风、大雾、大雨要暂停使用。禁止在非人行道上下,禁止翻跃护栏。
7)进入底层出入口门洞用脚手架搭设,长度6 m、两边各宽出出口1 m,其顶部满铺双层5cm厚脚手板,中间架空60cm。
8)夜间施工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确保安全施工。
第2篇 爆破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 总则
(1) 为加强施工现场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及《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爆破作业安全要求高、破坏性强,因此,承建单位必须对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加强规程、规范知识的教育,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对施工现场严格检查、爆破作业严密监控、违章现象严肃处罚,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作业中的违规行为,将各类隐患、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确保施工区域人、机、物的安全及生产的发展。
(3) 现场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现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 爆破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1) 认真执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和安全规定,切实做好爆破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理。
(2) 爆破作业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时间、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3) 认真编制爆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作业技术交底工作。
(4) 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5) 爆破材料必须符合标准和工地使用条件,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有关性能、工艺参数的试验。
(6) 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及挤压装有雷管的起爆药。
(7) 工区内火工器材的采购、运输仓储、保存由水布垭建设公司负责,由工区炸药仓库至施工作业面的由各施工单位负责,任何承建单位不得自行采购火工器材。工区内采用的爆破器材和爆破技术需经水布垭建设公司民爆器材领导小组批准。
(8) 严格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使用、保管、加工、回收、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工作,凡有火工器材的场所严禁烟火。
(9) 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硐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10)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11)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
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12)点炮人员事先必须选定安全隐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使用火药起爆(按规定要求点炮)。
(13) 地下井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4) 防止因爆破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15) 采用火花起爆、电力起爆、导爆索起爆、导爆管起爆及处理瞎炮时应遵守《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 爆破作业审批程序、信号、安全警戒
(1) 爆破作业的审批程序
(a) 预裂爆破、特殊环境爆破(如主要设备、主要建筑物及高压线等附近)或一次起爆药超过2000kg,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附表1),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公司审批。一次起爆药量超过300kg及一般爆破作业,均需编制爆破设计,报请监理单位审批。
(b) 爆破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c) 各施工队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领取'爆破作业准爆证'后,在核定的时间内实施并同时在'三点会'上进行申报。
(d)'爆破作业准爆证'应由承建单位安全科会同调度室审核签发,保留存根备案。
(2) 爆破作业的信号
(a) 视觉信号:各作业点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应树立起红旗标志,以提示人们注意爆破的方位,有效地选择避炮地点,作业完毕后收回。
(b) 音响信号:采用警报器、广播等音响工具所发生的信号。
(3) 爆破作业的安全警戒
(a) 各施工队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布置严密的安全警戒。安全警戒一般分为二道设置,离爆破中心点半径300~500m范围为第一道警戒区,在装药点50m范围内设置第二道警戒区。第一道警戒区由责任心较强的作业人员担任,第二道警戒区的警戒任务由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监督员等担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警戒区。
(b) 担负安全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有口哨、佩戴胸卡或持红旗,警戒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
(c) 在预告信号发生后,各安全警戒点应将警戒范围的人员、车辆迅速组织撤离。所有无关人员应听从安全警戒人员的指挥,迅速撤离,不得无故拖延,影响爆破作业,否则由此而发生的意外事故,自负责任。
(4)标识与警示
施工区域和现场,应设置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标牌、标语及宣传栏(橱窗);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上下层交叉立体施工时,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识。夜间施工要保证作业场所和相关通道有足够的照明。施工现场相关部位的安全警示标识必须醒目,临边、孔洞、人员进出口等部位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完善。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建立值班检查室,有专人负责,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3篇 食品卫生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和商业街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的食堂安全负有指导、检查、管理的责任。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有效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以下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从业人员健康及个人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杜绝先上岗后体检,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办法,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晨检,督促“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暂行办法
1、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3、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三、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暂行办法
1、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办法,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便于溯源。
2、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3、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4、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5、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6、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7、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8、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办法。
9、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10、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11、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12、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电子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前款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
13、按照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4、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不得采购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的食品,以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其制品。
15、所采购的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47、48和66条的规定。
四、食品贮存管理暂行办法
1、依法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2、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办法。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出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3、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宜设主食、副食分区(或分库房)存放。
4、仓库内要保持通风干燥。定期清扫,保持仓库清洁卫生。
5、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储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须贴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样等)。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积或挤压存放。
7、定期对冷藏设备除霜(霜薄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8、设置纱窗、排风扇、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在仓库内抽烟。
9、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温和冷藏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五、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的物品。
2、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3、采购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
4、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并登记台账。应索取生产许可证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取得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发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6、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于面点、糕点、肉类加工。
7、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8、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采购、使用、存放食品添加剂要严格执行“五专”办法,即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存放食品添加剂的柜子要上锁,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9、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
六、粗加工管理暂行办法
1、食品原料粗加工必须在粗加工间(区域)内操作,排水沟出口设置防鼠类侵入的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网罩,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
2、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洗涤区或池,并有明显标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肉类、水产类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并要有明显标志。
3、粗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4、蔬菜类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5、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洗涤区或池进行。
6、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定位存放,整齐有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加工结束后及时清洁地面、水池、加工台、工用具、容器,切菜机、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后拆开清洗干净以备再次使用。
7、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内外清洁卫生。
8、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七、烹调加工管理暂行办法
1、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
3、直接入口熟食品须盛放在经过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内。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4、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5、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及时采用高于60℃热藏或低于10℃冷藏(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
6、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使用。
7、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不用抹布揩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揩擦,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8、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八、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暂行办法
1、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按照要求洗净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2、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发泡餐饮具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3、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直接入口使用的餐饮用具、清洗餐饮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并按要求留存票证。
4、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5、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正确的清洗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剂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应至少用“一冲刷、二消毒、三冲洗”的程序进行,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
6、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并符合有关消毒卫生标准。
7、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专用密闭式餐饮具保洁柜(间)保存,避免再次受到污染。保洁柜有明显“已消毒”标记,柜内洁净、干爽,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定位存放。
8、每餐收回的餐饮具,要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洗刷消毒结束,应及时清理卫生,做到内外清洁。
9、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每次检查应做好记录。
九、餐厅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1、餐厅、包间要保持整洁,餐具摆台后或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要回收。
2、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
3、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专用工具传递食品,专用工具要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传递食品与收款应分开(专人、专用工具),防止污染。
4、供顾客自取的调味品,要符合食品安全所必需要的贮存和使用要求。
5、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
6、设有充足的用餐者专用洗手设施,有符合要求的餐具保洁设施,提供的毛巾、餐巾等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7、端菜手指不接触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触顾客,递小毛巾用夹具,用后及时收回清洗消毒,用过的餐饮具及时撤回,并清洁台面。
8、及时做好台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扫工作,盛装垃圾的容器应密闭,垃圾及时处理,做好“三防”工作,保持整洁卫生。
十、食品留样暂行办法
1、集体食堂、提供或配送集体用餐的单位、重要接待活动和大型餐饮聚餐超过50人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应设专人负责。
2、留样食品每餐、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应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重要接待活动宜保留72小时。
3、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0-10℃专用冰箱内,并标明留样时间、餐次,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4、留样食品必须按期限要求保留,食品样源餐厅(食堂、摊点等)。进餐者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安全检测部门查验。
5、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6、重要接待活动留样冰箱要求上锁。
第4篇 安全生产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对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提高集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室(子公司)所属的项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集团每年年初与各相关部室(子公司)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检查工作,并列为各责任部室(子公司)年度考评的依据。
第四条 各相关部室(子公司)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建立健全“一岗双责”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项目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援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
第五条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强化领导责任。各项目工程的分管领导是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第一管理责任人,对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树立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设,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每年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年度工作目标及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责任部室(子公司)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同时,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现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强化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充分发挥职能部室的监管作用。集团各职能部室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综合考评制度,企业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每半年对集团所有在建项目工程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并建立安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的组织引导工作。
第六条 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一)各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隐患风险评估监控、隐患整改资金使用、隐患报告等工作制度及相关台账,督促各参建单位定期开展隐患分析、排查和治理,认真落实实施隐患排查、整改主体责任,并建立规范、持续、有效的安全管理工作程序等工作。推动各参建单位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体系。由工程管理部组织,成立由集团总经理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工作监查领导小组,对各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重大隐患实行督办,在隐患排查内容、治理标准、检查频次等方面实施动态监管,不断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能力。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量化考评制度,实行考核和事前追责,对因工作不力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加强应急管理。
进一步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各项目工程要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着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安全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第七条 做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广泛开展安全教育行动,加强宣传引导和教育培训,全面普及安全防范和应急知识,不断增强员工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第三章 考核与奖罚
第八条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纳入项目负责人绩效考核。对当年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达标的,追究其项目负责人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不能评先、晋升和奖励。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国家集集团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集团企业管理部每年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项目以当年度在建项目为准,其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成立集团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各分管领导)
成员:(相关部室、子公司负责人)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评分表
第5篇 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外包工程在施工时的安全生产事故,减少财产损失,加强文明施工,根据《青海省地矿局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包工程系指我院承担的各类地质勘查(调查)、环境治理、水文地质调查、土地治理、工程地质勘查、钻探、硐探、槽探、道路修建等项目的外包工程和院基建项目外包工程。
第三条 地勘分院、盐湖分院、水环分院、工勘院、测绘工程与信息中心、院基建办以及物业公司为我院各类外包工程的发包和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外包负有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院安全科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条 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
第五条 负责对外包工程施工合同中安全组织技术设计的初(终)审定。
第六条 对施工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对外包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有权对查出的各类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进行现场处理。
第八条 应根据工程施工各个阶段的特殊情况,适时召开由施工管理部门和外包施工单位等参加的安全生产协调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单位汇报前一阶段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和问题;通报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违章现象和处理意见;协调和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安全要求和任务。
第九条 有权对不服从安全管理、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不断的施工队伍,按施工合同相关规定终止合同,责令限期退出施工现场,并向工程发包单位提出严禁重新选用的意见。
第三章施工发包单位(院属各单位)安全职责
第十条 施工发包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依院相关规定与施工承包方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 在确定外来施工队伍前,由施工发包单位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资质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院总工办、安全科、计划科等相关部门,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资质未经会审或会审不合格的,施工发包单位严禁与其签定施工合同。
第十三条 负责协调院内部与外来施工队伍之间的关系,并督促承包方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应制定相应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以此来规范对外包施工方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承担该项目的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参与对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指定专人(兼职安全员)负责外包工程项目管理,对施工现场和施工全部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根据外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承包单位人员发生的违章现象、不安全事件及安全职责履行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四章项目部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外包工程在开工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施工项目的环境、特点、危险源、安全注意事项、文明生产及环境保护等。
第二十一条 施工项目开工前,项目部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必须到施工现场,根据安全检查表逐一对照检查,待检查项目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下达开工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检查外来施工队伍所使用的机械、工具、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安全有效、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程施工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施工的过程中,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指导承包方安全施工,发现“三违”现象的,应及时纠正,并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设计要求施工。
第二十六条 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施工队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通报,并监督其认真学习与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查、督促施工队伍是否为工作人员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
第二十八条 了解施工队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观察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职业禁忌症,发现员工身体不适的,应及时督促施工队伍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检查发现员工冒名顶替现象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不服从安全管理、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和屡教不改的施工队伍,应视情节轻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现场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或提出终止合同的意见。
第三十条 建立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台帐、记录等。
第五章院计划科、财务科、总工办职责
第三十一条 总工办协助院安全科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计划科在审定合同时,应预留工程款总额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预留工程款在项目验收结束后,由院安全科确认无安全事故起三个月后退还。
第三十三条 财务科负责对安全科提出的扣款或退还安全保证金的意见予以执行或兑现。
第六章对工程施工承包方的资质审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前应审查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
三、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五、税务登记证。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安全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
八、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九、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应审查的内容
一、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二、工程施工设计(包括安全技术设计或安全专篇)。
三、应急救援预案。
四、其他。
承包方提供的上述相关资料一般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根据需要,也可提供原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全科负责解释,经院务会议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6篇 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和安全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事故;特别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7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在厂长(公司经理)和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2)负责组织制订、修订本单位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审查和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大修工作。
(5)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解决有关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6)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组织新入厂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配合上级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7)负责抓好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计划采购、管理、发放和使用的检查工作。
(8)负责生产、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9)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企业职工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基导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加强安全基础建设。
第8篇 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保障企业员工在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等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规,制订本办法。
1.2 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各单位必须摆正职业健康安全、工期效益之间的辩证关系,在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工期和经济效益目标。
1.3 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年度公布的安全指标,是考核各企业管理水平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评优、评先、政绩考核具有一票否决权。
1.4 各级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生产的副职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工团领导、技术负责人、各业务部门均应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相关责任。
1.5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规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取得当地省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1.6各单位应在全面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同时,结合实际补充制订实施细则。
2十二项安全生产制度
2.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各自应负责任的一项基本制度。
2.2 班前安全讲话制度是工班(组)坚持每日班前集体讲安全的制度。由班组长或安全员根据当天的生产任务和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讲话,提出针对性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做到安全警钟长鸣。
2.3 “周一”安全活动日是项目经理部利用“周一”晚上的时间,组织工班(组)针对上周的安全生产情况,学规程、讲安全、查隐患、议危害、定措施、堵漏洞,依靠职工群众管理安全的制度。活动要求有具体内容、有专门记录本,详细记录活动情况。
2.4 安全设计是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详细的施工安全设计和措施的制度。安全设计内容包括:不安全因素预测及防护措施,关键部位安全防护的具体设计,大型临时设施的设计计算和施工图纸等。安全设计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签发开工报告。
2.5 安全技术交底制是施工技术部门根据工程实际、设计文件、国家、行业及上级对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向作业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安全要求及安全卡死环节详细进行交底的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下达,交接人员签字。
2.6 临时设施检查验收制是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建造的临时性设施检查验收的制度。临时设施建好后,在使用前必须由施工技术、机械和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设计进行检查验收或鉴定,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2.7 安全教育制是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的制度。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经常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学校教育等。
2.8 交接班制是指实行轮班制的生产班(组)进行交班和接班的制度。
2.9 安全操作挂牌制是指对从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作业的人员,按定人定机定责的原则,把规定的安全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工整地书写在事先准备好的牌子上,并悬挂在作业场所的适当位置,随时提醒操作人员严格遵守,以保证安全操作的制度。
2.10 安全生产检查制是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的制度。安全检查包括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2.11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详见本办法第5章: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
2.12 安全生产奖罚制(详见本办法第6章:安全保证金及安全奖罚)。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集团公司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进行危险源的辨识、评价,确定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并编制切合实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及时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和评价,必要时对危险源清单更新,保持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方案是为贯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实现公司管理目标而制订的实施性方案。要求针对具体项目的施工特点和施工工艺过程,预先确定可能对员工职业健康安全造成伤害的重大危险源,提前策划、找出原因、制订措施、落实责任部门和进度要求,组织实施并检查验证其效果,从而达到消除或降低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目的。
3.1 管理
为了兼顾实际情况,又满足标准要求,集团公司确定了分级管理、分级编制的原则。集团公司安质部组织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指导方案,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在项目开工前,根据项目特点和集团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清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指导方案,编制符合项目实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方案,作为项目管理计划的支持性文件,经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3.2 评审与更新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在项目施工期间是动态的,随着工程进展或工艺改变,可能出现新的重大危险源。因此,标准要求定期对方案进行评审修订,以适应生产活动的变化,防止出现新的安全风险。
3.3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为降低和减少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发生后给环境和员工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在事故发生前就预先制订的抢险救治计划,一旦事故发生,可以忙而不乱,提高抢救效果。
4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1 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
4.1.1 集团公司安质部是安全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在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上级的要求,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行使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的职能。
4.1.2 各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必须按国家有关设立安全生产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规定,完善三级安全质量监管机构建设和专职人员配备;施工生产作业班组或车间应配备兼职人员,形成职业健康安全监控网络。提倡各单位实行安质人员派驻制。
4.1.3集团公司对直属项目经理部(指挥部)的安质人员实行委派制,业务接受集团公司安质部指导。
4.1.3.1 直属项目经理部(指挥部)的安质人员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所在项目的安全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1.3.2 直属项目经理部(指挥部)的安质人员每季度应将所在项目的安全、质量、职业健康和环保工作情况直接向集团公司安质部书面报告。
4.1.3.3直属项目经理部(指挥部)的安质人员必须将所在项目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安全质量不良行为、业主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评比及通报等及时直接向集团公司安质部报告。
4.1.4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的要求,对本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行使监督和指导服务的职能。
4.1.5 各级安全专职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并持证上岗。
4.1.6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安,机构不得随意撤并,应上下对口,以保证安全工作政令畅通,连续有效工作。
4.1.7企业要成立由党政工团领导、安全质量监察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本企业安全质量委员会,研究解决企业安全质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2 综合管理
4.2.1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的法津、法规和标准,制订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完善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逐级负责制,确保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4.2.2 集团公司实行安全保证金和奖罚办法,充分利用经济手段保证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受控。各单位原则上应比照执行。
4.2.3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形成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项目经理部应建立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专款用于安全生产投入。
4.2.3.1安全费用由项目经理部按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4%自行提取(外省不低于施工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入生产成本,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4.2.3.2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宣传、安全防护设施配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监控等。
4.2.4集团公司建立安全质量奖励基金制度,由集团公司从项目造价中提取0.7‰作为集团公司安全奖励基金,子分公司从项目造价中提1.4‰作为本单位安全质量奖励基金。
4.2.4.1各施工单位和物资工贸公司的建安部分每年年初按集团公司下达年度生产计划的0.7‰向集团公司交纳安全质量奖励基金;各单位安全质量奖励基金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缴。集团公司每年安全质量保证金的节余部分自动转入安全质量奖励基金。
4.2.4.2安全质量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各级优质工程、省市级文明工地、工程总公司安全标准工地、集团公司安全样板工地以及其他安全防护、特种设备管理优秀项目的奖励。具体奖励每年年底由安质部统计并提出奖励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行文,由财务部在安全质量奖励基金中列支。
4.2.5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标准,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原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过程中,须有安全专职人员参加。
4.2.6在新建铁路复线或改建铁路营业线施工中,必须把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5〕133号)、《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2000〕第3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2000〕第2号)、管理局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和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施工中所采取的任何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必须以铁道行业及路局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为依据,严格按施工合同有关安全条款执行,严禁违章蛮干。加强与管理局相关部门联系,熟悉施工环境。所有参加营业线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劳务工不允许单独作业,必须在职工的带领下上岗。
4.2.7 桥梁、隧道、高层建筑等重点工程以及技术含量较高的结构性工程,严禁违规分包和转包。
4.2.8 在使用劳务协作队伍时,应认真审查其施工资质、安全资质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证照,签订责任明确的安全质量和职业卫生合同,并严格管理,确保安全质量。
4.2.9招聘使用劳务工必须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纳入职工队伍安全管理的范围,上岗前要认真做好体检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4.2.10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检测、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2.11 易燃、易爆、剧毒等化学品管理,须按地方政府要求注册登记,负责审查登记的人员应取得当地政府核发的内审员资格证书。
4.2.12 对作业场所的尘毒治理、通风设施、环境保护等所需费用,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应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和资金计划,施工单位应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的完善和生产作业人员防护用品使用到位。
4.2.13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规定标准。各级安监部门应把好质量监督关。各施工单位和项目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并为从业人员(包括劳务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确保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
4.2.14 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和上级要求,视不同时期的安全质量工作重点,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安全质量大检查,另进行不定期的安全质量专项检查。各子(分)公司、地区经营部每季应组织一次安全质量大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质量专项检查。检查时填写《安全检查确认单》(附表)。
4.3 安全标准工地和文明工地建设
4.3.1 安全标准工地和文明工地建设是规范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必须持之以恒,把施工现场的各项活动纳入到安全标准工地和文明工地建设载体之中,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此项工作。
4.3.2 各施工单位每年元月底以前向集团公司安质部提出创建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总公司级安全标准工地和集团公司级安全样板工地的规划(5月底前规划可以个别调整),每年必须保证创一个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或工程总公司安全标准工地(不具备申报条件的推至下一年度);施工合同或投标承诺中有明确创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要求的必须在规划中申报,并确保规划的工地创建工作落实,规划兑现率达80%以上。
4.3.3 安全样板工地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各施工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申报集团公司验收的安全样板工地,初验合格后书面报集团公司安质部,由集团公司安质部组织验收评定。申报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工程总公司级安全标准工地的应首先评定为集团公司级安全样板工地。安全标准工地的验收评定由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的《安全标准工地评定办法》自行组织验收评定,并将验收结果于次年元月10日前报集团公司安质部,确保在建工程项目100%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4.3.4 已被命名为安全样板工地的工点,由于管理滑坡发生了因工责任死亡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重伤指标超标,将撤消其荣誉称号,并处奖励金额2倍的罚款;各单位自评的安全标准工地,在集团公司组织的有关检查、复查工作中发现检查评定不认真或评定不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4.4 交通行车安全
4.4.1 认真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颁发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及司助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经常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司助人员的操作技能,确保交通安全。
4.4.2 继续实行机动车辆驾驶员持双证上岗制度,已取得国家公安交通部门签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应经再次选拨培训后核发集团公司驾驶员上岗证,择优上岗。对违章违纪屡禁不止,驾驶技术低劣不适合机动车辆驾驶的人员应收回或不予核发上岗证,令其转岗。
4.4.3 驾驶员上岗证核发和岗前培训由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培训,安监部门负责考核办理申领上岗证工作,集团公司安质部核发上岗证。
4.4.4 具有驾驶资格的单位领导,在现场及长途途中不准驾驶本企业机动车辆。
4.4.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给驾驶员上岗证
4.4.5.1 未取得国家公安交通部门签发的有效驾驶证件者。
4.4.5.2 驾驶证件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
4.4.5.3 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生理缺陷者。
4.4.5.4 驾驶证被吊消或吊扣者。
4.4.6 个人私车不准以单位公车名义办理注册入户。单位公车转卖,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否则视为无效转卖,发生事故追究原车辆所在单位责任。
4.4.7 机动车辆达到规定的使用期限必须进行强制保养,不允许车辆带病上路行驶。报废机动车辆严禁使用。
4.4.8 临管行车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站细,以确保行车安全。
4.4.9 凡有轨道车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发的《轨道车管理规则》。轨道车进入营业线行驶时,须向所属铁路局提出申请并遵守其行车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运行。营业线以外线路上在用的轨道车,每年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联系有关铁路局对轨道车和司助人员进行年检审。
5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
5.1 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含急性职业中毒),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1991年75号令)及行业有关规定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处理。
5.2 伤亡事故报表、交通事故报表、锅炉压力容器报表、行车事故报表均实行月、季、年制度。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报表收集,及时进行准确的统计填报,各种报表须于翌月、翌季、翌年5日内报集团公司安质部(报表须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职工责任伤亡事故的统计含长期劳务工、临时工(下同)。
5.3 企业发生轻伤事故,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本子(分)公司安质部门;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多人伤亡事故必须逐级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至集团公司安质部;企业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必须在十二小时内逐级报告至集团公司安质部;企业发生特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至集团公司安质部。企业发生伤亡事故除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本单位和集团公司外,还应按规定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5.4 企业发生轻伤事故,应由项目经理部领导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子(分)公司备案。企业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领导组织安监、人事、工会、施工等部门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报子(分)公司批复结案,报集团公司安质部备案。企业发生因工死亡1~2人事故,设有专门安全监察部门的单位由子(分)公司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复结案,集团公司安质部视情况派员协助调查;本单位无专门安全监察机构的由集团公司直接组织调查处理。企业发生多人伤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3人及以上)由集团公司领导组织调查处理,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由工程总公司批复结案。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5.5 死亡事故,多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须于40天(特殊情况不超过60天)内报集团公司批复结案。重大伤亡事故90天(特殊情况不超过180天)内报总公司批复结案。
5.6 凡经地方公安交通部门裁定的交通事故,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本企业人员伤亡(含长期劳务工、临时工),按责任事故统计报告、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按第5.4条规定报批结案。造成非本企业人员伤亡,按企业外责任伤亡事故报告。
5.7 在企业自管的施工生产区域,施工便道等发生的机动车辆(含走行机械)交通事故造成本企业人员伤亡,按责任事故统计上报、调查处理。
5.8 外协施工队发生伤亡事故,凡具有安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与所从事的施工项目要求相符、法人(或委托书)证书齐全、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职责清楚,原则上由外协施工队负责统计上报,承担事故责任(死亡及以上事故,总包单位必须向集团公司安质部提供以上有关证件进行审查,以确认事故责任)。上述证件不全的外协施工队发生的伤亡事故列总包单位的事故。
5.9 营业线行车事故的调查定性和处理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事故单位应按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上报、处理。
5.10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2人及以上)、多人伤亡事故、特大交通事故、行车大事故、重大事故,主管领导须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
5.11 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批复结案。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按死亡事故补报和统计。
5.12 企业发生责任死亡事故,重大责任死亡事故,根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对相关领导和事故责任人追究事故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刑事责任者应移交当地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安全保证金及安全奖罚
6.1各施工单位和物资工贸公司的建安部分每年按集团公司下达年度生产计划的1‰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物资工贸公司的其它产值部分和建工机械公司按上年度末人员总数每人100元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各单位安全生产保证金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缴。
6.2安全保证金的使用每年清算一次,年度安全指标不超标且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样板工地建设规划兑现的单位按交纳数全额返还(各项罚款除外);安全指标超标或安全样板工地建设未按规划兑现的单位安全保证金全额罚没。在已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未能实现一项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或工程总公司安全标准工地的单位,安全保证金罚没50%。
6.3 奖励
6.3.1 年度安全指标不超标且安全样板工地(安全文明工地)建设规划兑现的单位全额返还安全保证金(各项罚款除外)。
6.3.2 实现规划目标的安全文明工地,集团公司对施工单位予以奖励。主要用于奖励项目经理和在创安全文明工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各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额如下:
6.3.2.1 被评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奖励1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
6.3.2.2 被评为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或工程总公司级安全标准工地的奖励5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
6.3.2.3 被评为集团公司级安全样板工地的奖励1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00元)。
6.3.2.4 各级安全文明工地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6.3.3 奖金来源:各级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标准工地的奖励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在安全质量奖励基金中列支。
6.4 事故罚款
6.4.1在年度安全指标不超标的情况下,除总公司和地方政府对事故罚款以外,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的安全事故加罚如下:
6.4.1.1 发生一次重伤1人,罚款2万元;一次重伤2人及以上,罚款4万元/人。
6.4.1.2 对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漏报、谎报、隐瞒不报的单位罚款20万元/件。
6.4.1.3 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责任裁定书,由我方负全责、主责或同等责任的,重伤1人罚款2万元,死亡1人罚款5万元。
6.4.1.4 营业线施工发生事故,依据路局有关部门责任认定书,由我方负全部、主要责任的险性事故罚款20万元/次;由我方负重要责任的险性事故罚款5万元/次。由我方负全部、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罚款2~5万元/次。
6.4.1.5 酒后开车、无证驾驶、无证操作造成重伤或死亡事故的对应上述条款给予两倍处罚。
6.4.1.6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依据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事故责任书罚款5万元/件·次。
6.4.2 各施工单位因事故导致年度安全指标超标后,安全保证金全额罚没。再发生类同性质事故的,集团公司将依据6.4.1.1~6.4.1.6条款予以双倍处罚;再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罚款20万元/人,发生一次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罚款50万元/人。
6.5 严重安全不良行为罚款
6.5.1 因安全不良行为被业主、监理和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的项目,罚款5万元/次。
6.5.2工地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不良行为的罚款3万元/项。
6.6 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作业环境恶劣、环境保护工作被业主、监理和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的罚款5万元/次;经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罚款2万元/项。
6.7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按其相关罚则执行。
6.8 提取安全费用不符合要求、安全投入明显落后工程进度要求的罚款5万元;不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或工程已近完工但安全费用投入明显不足的按其投入不足部分的2倍予以罚款。
6.9专职安全人员无证上岗、无安全专职人员或营业线施工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未持证上岗罚款10万元/人。
6.10 安全保证金和各项罚款必须专款专用。各项罚款由集团公司安质部出具罚款单,先在各单位安全保证金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由财务部向有关单位追收。
6.11 安全保证金罚没部分和各项罚款的使用,主要用于对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安全教育和宣传、安全设备和器材的购置、更新及维修、验收安全文明工地的差旅费及其有关费用、以及其它与安全工作相关的费用。该费用的使用由安质部提出计划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销列支。
7附则
7.1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铁一安(2005)131号《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9篇 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10篇 深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的安全监督与投资管理
深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并不构成工程实体,属于施工安全措施范畴。因涉及到方案的设计、审查和专家论证,因此其方案的确定、安全监督,以及其造价的确认与结算等,究竟如何定位和实施,是一个比较难以把握的事。相信大家在很多工程的施工中,都曾不同程度遇见过。现将自己粗浅的理解与大家分享。
一、安全监督
根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件规定: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分项分部工程,以及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工程,均为危险性较大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做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深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的主要安全监理工作要点简要介绍如下: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件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就是施工单位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际情况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作为监理方应及时督促施工方编制上述专项方案,并认真审核后监督执行。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对于深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督促施工方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专项方案应要求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会签。审核合格以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由公司技术负责人级别相适应的安全技术印章,不能仅仅加盖现场项目部印章。因为公司技术、安全、质量部门及单位技术负责人均不受现场项目部管理和约束。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可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应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专项方案经施工方内部审核批准以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
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专项方案经施工方内部审核批准以后,须组织专家论证,由专家组应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根据《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豫建2010(25)号文件规定,基坑支护为超过7米(含7米)或虽未超过7m,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基坑土质;边坡高度超过15m(含15m)土质边坡高度或虽未超过15m,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划分标准边坡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边坡,其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必须由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审查合格后的勘察报告以及边坡与基坑周边的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工程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确定设计方案,并由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组织评审。因此监理方应及时协同和督促建设方或施工方按照上述要求委托设计单位出具深基坑开挖和支护设计方案,并联系和组织专家评审。
督促建设或施工方联系设计单位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同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查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要求施工方项目技术负责人开工前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豫建2010(25)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支护体系的变形监测、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的监测应当委托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监测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监理部须根据每日监测报告及监测方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督促施工方及时处理,确保基坑或边坡处于安全状态。
二、投资管理
鉴于深基坑开挖与支护上述规定,也给相应投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难题。首先,深基坑基坑属于土方开挖工程的措施费。而作为现场施工的措施费,建设方一般都要求施工方投标时自主报价。这样一来对于固定价格合同,这项费用也按投标报价一次包死。如果属于固定单价合同,则该项费用分解到每立方土的开挖单价中,基坑支护费用总额随着清单工程量数量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施工中发生了非施工方原因,导致了清单数量和综合单价发生变化,比如土方开挖深度增大、支护工艺调整等,则应根据合同约定或地方惯例将其作为合同外费用数目合理调整合同价。其次,由于基坑支护方法很多,施工工艺也各有不同,加上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支护方案需要经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因此在投标时对支护方案和施工方法很难预见,这也给投标报价带来了较大难度。第三,对于上述基坑开挖与支护超过7米的,其支护方案还需要请具有岩土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其专项施工方法也须组织专家论证。因此,对于该类基坑支护在投标时是无法报价的,因为对其支护方案的确定和施工工艺的选择,均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难以预见的。因此对于基坑支护的投标报价和投资管理工作,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对于一般风险程度的基坑开挖,按照正常惯例,施工方根据拟采用的施工方案,在投标时合理计算和报价,除非发生非施工方原因导致费用变化,结算时不再调整。
对于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开挖,如果不涉及基坑支护,或即使涉及但数量较少、比例较小和比较简单,能够合理预见,亦按第1条对待。
对于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支护,如果投标前施工方无法合理预见和确定主要支护方案,则投标报价时就无法准确计算报价。这种情况下,有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按照拟定做法报价,并尽量详细的体现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待专家论证时,如果方案有较大改动,则应相应调整造价。
当招标文件规定不允许调整时,应在答疑中提出,通过与建设方沟通,通过限值调整或限制条件调整达到合理解决的目的。
对于像上述河南省规定的深基坑支护深度“7米”以上的情况,因为涉及到专业设计和设计论证,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很难在投标时合理预见,因此也就无法合理报价。一般来讲,该部分费用要么由建设方提前按照规定要求设计、论证后,将该部分内容写入招标文件,作为投标报价的一部分;要么施工后另行设计,按实结算。
对于一切非施工方原因导致清单数量增加、综合单价提高或总投资增加的情况,建设方均应合理调整合同额或结算价。
作为建设方、管理方对深基坑开挖与支护造价控制的主要工作如下:
认真把握招投标文件及施工承包合同中相关条款的含义,做到工作有理有据。
招投标文件及施工承包合同中漏洞较大、歧义较多、前后矛盾,以及明显违反相应关法律法规条款,应本着合理协商、合理合法也,认真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通过有效方式合理调整和补充上述合同文件内容,进一步妥善解决相应费用承担问题。
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合情合理。
第11篇 加强物料提升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物料提升机是建筑施工现场常用的一种输送物料的垂直运输设备。物料提升机构造简单,制作容易,安装拆卸和使用方便,价格低,是一种投资少、见效快的装备机具,因而受到施工企业的欢迎,近几年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山东省施工现场使用的物料提升机约有20000台左右,在建筑施工垂直运输设备中已占有重要地位。但从使用状况看不容乐观,据统计,近几年在全省发生的由于起重机械设备造成的安全事故中,因物料提升机引起的约占30%。可见,加强对物料提升机的安全管理,已成为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应当引起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及安全监督机构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物料提升机生产环节管理薄弱。目前物料提升机依据的规范仅有《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9—92)。现行的物料提升机多种多样,安全装置参差不齐,安全性能指标各异,在设计和制造上存在着较大的技术缺陷和安全隐患。现行物料提升机是非标准产品,未纳入国家生产许可证产品之列,也没有任何部门对其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多数产品是施工企业自制和小型生产厂家制造,由于缺少基本生产技术、设备,工装落后,没有建立健全相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内控质量标准,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
(二)架体金属结构稳定性差。多数物料提升机的制造没有正规的设计计算,在用料、截面尺寸、形状等方面均不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等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整机结构的刚度和强度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架体多数不是由标准节连接组成,而是由单根杆件现场逐件组装而成;杆件间的联接使用普通螺栓,不能形成稳定结构,在负荷力作用下易造成扭曲变形,甚至倾翻(这种情况应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中,对物料提升机的结构设计及结构制造都有明确要求。不按规范办事,势必造成事故隐患。这种情况应加大监管力度,坚决予以纠正——编者)。
(三)安全装置不齐全。物料提升机的安全装置一般有:安全停靠装置、断绳保护装置、上下极限限位器、超载限位器、吊笼安全门、缓冲装置等。目前,由于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存在着装置不全、安全性能差等问题,导致了物料提升机安全事故不断发生,成为安全施工中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隐患,已经到了非抓不可的地步。
二、加强监督管理
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供同行业人士讨论。
(一)尽快制定有关标准。鉴于目前国家和行业尚未制定物料提升机产品制造标准,为规范物料提升机的制造质量,应尽快制定省的标准,其内容应包括:引用标准、术语、适用范围、品种分类、技术条件、试验方法、检验标准、标志、包装及验收等内容。
(二)加强生产制造环节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要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省建筑业主管部门应为其主管部门,生产单位在试制物料提升机新产品时应经过省建筑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技术评审,登记备案,并按省级标准进行生产。
(三)加强对物料提升机购置、拆装及使用环节的管理。使用单位应购买经省建筑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物料提升机生产厂家的产品。生产厂家应提供完整有效的使用说明书,并应进行第一次指导安装。
从事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作业的企业(包括使用和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省建筑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任务。
安装拆卸人员必须取得岗位安全资格,持证上岗。安装和拆卸作业前,应以建设部《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和省建设厅制定的相应标准为准则,根据施工现场工作条件及设备情况编制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定指挥人员,划分安全区域,指定监护人员,排除作业障碍。
在底架与基础联接牢固后,安装立柱。立柱的联接螺栓应牢固可靠。螺栓的扭紧力矩应达到规定要求,严禁对螺栓孔进行扩孔,不得漏装或用其他联接代替。当安装立柱附墙架后,附墙间距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物料提升机安装后,应由安装和使用单位以文字形式,双方共同签字验收,存档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物料在吊笼内应均匀放置,不得超出吊笼外。当长料在吊笼中放置时,应采取安全措施,排除运行障碍,并制订防坠落措施;散料应装箱或装笼严禁超载使用和人员攀越吊笼上下。
省、市两级建筑业主管部门所属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物料提升机的监督检查,安装和使用单位违法违规的,责令改正,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物料提升机,要责令停止使用,并清理出施工现场。 (刘锦 吴秀丽)
第12篇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八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第九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勘察(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防止由于勘察(测)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电力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测)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七条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留下安全隐患。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电力监理单位协助电力建设单位实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对电力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电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电力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电力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电力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电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电力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二十一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电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电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10位用户关注
70位用户关注
46位用户关注
34位用户关注
99位用户关注
25位用户关注
12位用户关注
63位用户关注
17位用户关注
10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