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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系统安全运行现场管理措施(五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77

监测系统安全运行现场管理措施

第1篇 监测系统安全运行现场管理措施

(一)、总则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用于各矿井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风机开停等参数实施监测监控的多级监管专用信息网络系统;必须保证网络24小时可靠运行。

各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设置监测监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专职技术员,机构归通风部门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规程、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传感器及控制器检查调校制度。

保证监测监控中心站的信息安全,完善防火、防盗、防雷、防静电、ups电源等设施,确保系统在完好状态下运行。

(二)、系统运行和基础管理

1、矿总工程师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通风部门对年度内各类监测监控设备及各类便携式检测仪等装备数量进行清查、核实,不能满足要求时,要及时作购置计划予以补充。要编写核定报表,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报集团公司通防部备案。

2、凡应安设监测设备的地点,施工队或技术部门技术员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专门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含分站、动力开关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及传感器悬挂)、控制参数(报警、断电、复电)等做规定,并绘制监测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报总工程师审查签字。

3、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申请单》,经通风、机电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通风、机电部门根据《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申请单》及时派员协助使用单位进行监控系统的安装。

4、监测设备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具体要求在入井前至少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校,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设备、仪器入井。入井安装后的甲烷传感器要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再次调校其标准度。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调校一次、并测试其瓦斯电闭锁功能是否灵敏可靠。其它传感器也要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规定。特殊情况下要随时进行调试、校准。并认真填写记录。

拆除监测设备时,必须编制《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拆除报告单》,经矿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使用单位、通风部门派员拆除。通风部门要建立安装、拆除记录台账。

井下安装好的监控系统仪器,只有经总工程师、通风部门同意后,指派专职监测工进行符合规定的调整,其他任何人员无权更改其安装状态;严禁任何人对已设定的监控参数随意调整。

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在4h以内处理正常;在故障期间,监控系统控制范围内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负载电源。出现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移动、解除闭锁功能、破坏监测设备的事件,矿分管安全的副经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报警仪、光学检测仪出现检测数据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进行现场管理,监测人员必须在4h内采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处理完毕。

出现供电系统停电、控制区瓦斯超限断电情况时,监控系统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经人工检测控制区域内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可人工复电。

监测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 - 12个月,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维护、调试、校正。

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巡查路线的监测传感器进行对比测试。

监控中心值班员、监测技术员必须对当日系统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在“监测日报”中注明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和结果,按“监测日报”报送程序报通风部、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通风部监测维修班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协助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并负责采掘工作面及相关地点以外的监测系统的管理。

采掘工作面及相关地点的监测设备和线缆由施工部门负责使用、管理,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的保护,不得损坏监测线缆、设备及传感器。否则按事故分析、追查、处理。

对需要移动的传感器、电缆,由瓦检员、安监员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移动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损坏。

与安全监测监控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由监测维修班和施工队电工共同处理。

检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相关设备需暂停运行监控系统前,必须书面请示通风部门、矿总工程师,征得同意、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采掘工作面及相关地点需要延长或缩短监控线缆时,要提前告知监测维修工;由监测维修工负责延长或缩短线缆。

矿井主要设备的在线监测系统需并入监控系统运行时,要作两系统相容的论证,只有在协议许可情况才准并入。

监测监控中心站必须建立以下管理台帐、日志、记录、卡片、报表:

(1)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查记录

(5)传感器调校记录;

(6)中心站运行日志。

(7)安全监控日报表。

(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10)安全监测设备使用情况月、季报表

(11)矿井瓦斯超限分析处理记录。

(12)矿井设备安装记录。

22. 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必须安装可靠的防雷电设备,并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23. 监测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浓度、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监测气体的监测仪器及设备用空气样或校准气样每7天调试和校准一次,风速传感器用风速计校对,温度传感器用标准温度计校对。并做好标校记录。

24. 监测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向通风部门、调度室值班人员汇报,调度室值员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必须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当瓦斯超限时间≧5分钟时,矿值班领导要及时向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汇报;瓦斯超限时间≧10分钟时,矿总工程师要向集团公司总工程师、通风瓦斯部负责人汇报。

出现井下大面积瓦斯超限时,调度员、矿值班领导必须立即下令切断超限区域的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5. 瓦斯超限短信自动发送流程

1、当瓦斯超限浓度≧1%,持续时间达1分钟时,给矿总工程师和当班领导发手机短信。

2、当瓦斯超限浓度≧1%,持续时间达10分钟时,给矿总工程师、当班领导、矿安全副经理和矿长、集团公司安监部长、通风瓦斯部长发手机短信。

3、当瓦斯超限浓度≧3%,持续时间达1分钟时,给矿总工程师、当班领导、矿安全副经理和矿长、集团公司安监部长、通风瓦斯部长、集团分管一通三防的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发送手机短信。

26. 井下监测系统设备及被控电气设备必须经防爆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已安装使用的设备要定期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严禁任何设备出现失爆问题;否则,按重大事故隐患对监测工、电工进行追查处理。

27. 监测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先停止被控制区域的生产作业,并由瓦检员就地替代传感器进行检查、控制、管理,待监控系统恢复正常运行、控制区域内各点瓦斯浓度均符合《煤矿安全规定》后,才可恢复施工作业。

28. 监控中心严格执行“来客登记”制度和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外来检查、参观人员,需有矿或部门领导陪同才可进入中心站(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外来人员应填写“来客登记表”;未填写一次罚值班人员20元。

29. 监测监控维修班必须有专人负责所有仪器仪表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仪器仪表进出货登记制度,建立设备及仪器仪表进货、安装、回收、维(检)修管理台帐和调校记录。设备及仪器仪表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出厂及到货与配置使用的时间和使用编号等要清晰,仪器随带的说明书和图纸要专档妥善保管。

30. 仪器仪表及备配件应放在通风良好、不受日光直射、不受灰尘污染的地点,分类后统一上架保管,避免受潮损坏。

31. 分类故障处理流程。

(1)、监测系统传感器、分站、断电器、电源箱发生故障后监测值班员应立即汇报通风部门值班或分管领导,由通风部门值班或分管领导指挥监测维修工立即下井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监测传感器故障(数据超差、通讯失败、误报警等),监测维护工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系统故障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

(3)、监测主机发生故障要立即切换至备机,并自动打开或手动打开上传程序将实时数据上传至集团公司。

(4)、发生一路交流电源停电后立即自动或手动切换至二路交流电源,如两路电源均断电,立即启用备用电源,并在2小时内恢复交流电源供电或切换至矿井保安电源。

(5)、主、备监控主机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应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分管监测的领导组织力量进行处理;预计短时间内处理不好时,矿调度、通风部门、安监部门要立即指挥井下各瓦斯检查员加强人工监测、立即停止井下生产作业。并由矿相关领导和部门立即联系供应商共同协商处理。

6、出现网络故障无法向集团公司上传监测数据时,要立即与网络运营商取得联系,密切配合对方维护人员处理故障,在8h内恢复网络畅通。

四 机构和培训

1. 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 瓦斯监测监控中心站设置在调度室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同时配备系统操作和维护人员。系统操作人员应由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和计算机专业基本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要求相对保持监控系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

3. 瓦斯监测监控中心要配备熟悉计算机操作和煤矿通风、瓦斯专业知识的监测值班员,进行24小时值班和维护。

第2篇 矿压监测系统kj616安全措施及管理维护

第一节  一般措施

1、所有上岗人员必须严格执行《3110外工作面作业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所有上岗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现场交接班制、设备维修制、质量验收制、事故分析制。各岗点要认真填写运转日志。

3、工作面回采工程质量和顶板管理,要按照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做到动态达标、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4、所有上岗人员上岗前都必须学习本规程,学习后人人签字并进行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

5、加强工作面综采设备的管理,要按照设备完好标准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6、所有综采设备的安全设施,都必须按照设备的自身安全使用要求进行安装调整,并保证完好可靠,正确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撤除,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失灵立即更换,更换后再恢复生产。

7、为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工作面的各监测系统、通风系统、注浆系统、防尘系统、通讯系统,应时时保证其完好,并坚持正常使用。

8、为防止大块煤进入运输系统,溜煤眼上口必须加一个孔径不大于400×400mm的方孔篦子,溜煤眼上口必须设置警标、警灯和牢固的栅栏,进入栅栏工作时,停机闭锁、系牢保险带,并设专人看护。保险带生根牢固可靠。

9、人员经常跨越的运输设备上方,要安装牢固的人行过桥,并悬挂醒目的标志牌。

10、工区管理人员要认真填写安全信息卡,工区值班人员必须及时组织人员落实整改。

11、严禁人员进入运转的运输机、转载机里侧和上方作业;必须进入作业时,要停机闭锁,维护好顶板与煤帮,并设专人看管闭锁和观察顶帮后方可进行。

12、进入工作面内的所有人员应在支架人行道内行走,片帮掉顶的大块煤矸要及时处理。

13、所有人员在处理各种管子前必须关闭截止阀,严禁带压作业。

14、生产部采煤矿压组要配合采煤区队加强矿压观测工作,掌握工作面顶板活动规律,进行来压预报,正确指导生产,工作面安装观测压力的压力表、圆图仪必须维修、保养好,不得遗失,损坏的要及时更换。

15、两人以上工作时,必须指定一名安全负责人。

第二节  顶板管理

一、工作面装顶

当工作面顶板出现悬顶、空顶、片邦、冒顶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加强支护,进行装顶维护工作。

1、人员进入煤帮和机道工作前,必须先将工作面内的采煤机、刮板运输机等停电闭锁,并安专人看管。

2、人员进入煤帮和机道工作前,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人员要站在安全地点用长把工具找掉悬矸伞檐,使用好液压支架护帮板护好帮,确保安全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工作。工作过程中,人员要始终站在顶板完好的安全地点作业,严禁空顶作业。

3、处理冒顶、维护顶板顺序为:必须从两头向中间、从顶板好的区域逐渐向顶板差的冒顶区域进行维护。

4、处理冒顶、装顶等工作时,区队跟班队长和班工长必须盯住现场,统一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5、装顶前,应提前清理加固好安全退路,确保人员在有危险时能够安全顺利撤出。

6、装顶时,要从顶板好的区域逐渐向顶板差区域依次装顶,现场必须安排有顶板管理经验的工人专职监护顶板,一旦有险情,立即发出警号,将施工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7、进行装顶维护工作时,工作地点上、下15 m范围内不准有人动作支架,并安专人看管;不得有与维护工作无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冒顶区下的溜子里行走或逗留。

8、若确需动作支架时,必须安排专人进行操作,且工作人员要闪开被动作液压支架,躲入安全地点后,方可进行操作,动作支架后,操作手把必须及时回到零位。

9、冒顶处维护方法:顶板停止冒落且稳定后,先观察顶板并敲帮问顶,清理好退路,处理掉活矸,然后再进行维护。先用单体支柱配合大板(或长铁道)沿工作面走向支设好临时抬棚,抬棚保证一梁三柱,在抬棚上使用合适的木料架设木垛,并要求装实顶挤实帮;在确保安全无误后,方可降架;移架时要保证支架顶梁将抬棚后端托起;走向大板的前端要求能担起挤帮的倾向大板(或铁道),后端在支架上方不得少于0.6m,然后再升实支架。升架后要保证支架高度,相邻支架间错茬不许超过规定。

10、往装顶支架上运大板等木料进行装顶工作时,施工人员抬料、传料和接料等,要抓牢接实,轻起轻落,动作、口号要协调一致,其他无关人员要闪开安全空间。

11、装顶支架每上一块木料,必须先摆稳放实后,方可再上第二块料。严禁木料乱扔乱放,严防坠落伤人或影响工作。

12、装顶处,造人工假顶的木料要横穿竖插均匀,各有支点,假顶的木垛成“#”字形,垛垛连锁,接顶严密,肩窝结实,严禁出现空顶空帮现象。

13、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找掉悬矸伞檐,腰好帮背实顶,必要时要使用单体支柱打好临时护身柱,柱距0.75m,初撑力不低于11.5mpa,工作人员要站在顶板完好的地点作业。

14、工作中如需要更改支柱时,必须严格执行先支后改制度,严禁空顶作业。使用的单体支柱必须一律栓好防倒绳,初撑力不低于11.5mpa,严禁使用失效的单体支柱。

15、装顶时液压截止阀要关闭,防止误操作或物料等碰撞操作把手。

16、采煤机在顶板条件差的区域割煤时,必须放慢割煤速度,当出现顶板漏顶时,要及时返机,必要时必须停机移架或超前移架,且割一架,移一架。移架、割煤时,人员必须在架箱里进行操作。

17、在煤帮空顶掉顶区域降架、移架前,必须在煤帮支设好临时支护,否则,不准降架。

二、两巷维护

(一)回柱

1、回柱应先清理好退路,用长把工具将单体液压支柱放液后用葫芦拉出,然后再撤铰接顶梁,严禁人员进入老塘作业。

2、上下两顺槽密集支柱与排头架的顶梁后端相齐,最多拖后不得超过1.0m,严禁超前回料。上下端头不得出现空载顶梁

3、工作面上、下出口面前回柱、梁时,不得跨在运转的转载机或站在运输机头尾上作业。回柱前应提前观察好顶板煤帮,顶板破碎时,可用水平销配合顶梁支护、挂好防飞链,移架支护后方可回顶梁。

4、维护工在前移抬棚时,应提前打紧所有水平销挂好防飞链,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棚梁坠落,挪移棚梁严禁人员在其下方行走或站立。

5、回贴帮支柱时应首先检查煤壁片帮及支护情况,支柱受煤帮压力较大时,人员必须站在可靠的安全地点回柱。严禁人员站在支柱弹出歪倒、煤壁片帮所能波及的范围内。

6、回料时要有专人在安全地点观察顶帮,看好退路。

7、回柱或改柱时,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的制度,人要站在支护完好的安全地点。

(二)超前回棚

1、回棚时要先对相邻工字钢棚进行支护再回棚,顶板破碎时,用半圆木支好临时套棚,控制好顶帮,并对周围的工字钢棚支护牢固,再回棚。

2、要坚持支一棚顶梁,回一棚工字钢棚。

3、若确需用回柱绞车回撤工字钢棚时,组长应首先派专人检查绞车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齐全、灵敏、有效。回料时,钩头上要挂一个2m的保险绳,所有人员要闪开绳道和棚梁下落、片帮掉顶以及钩头打滑可能波及地点,并有专人在作业点前后站岗,以防其他人员进入作业地点。

4、支棚后,要及时打好贴帮柱,背好帮。

5、回出的物料和剩余物料应放在指定地点分类码放整齐,放在一帮的单体支柱应放正放牢,清理好道路。

6、如有工字钢棚变形时,应及时打点柱或下抬棚维护好。

7、换棚时,必须有三人以上进行操作。

8、当本工作面运顺压力较大时,工字钢防崩爪措施如下:运输顺槽棚头至转载机头外10m人行道侧每棚工字钢下用完好单体支柱迎山打一梁三柱,达到初撑力,系牢防倒绳。

第3篇 瓦斯监测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矿瓦斯监测控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瓦斯监控系统对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以下管理规定。

一、设置专用监控室。本矿决定设置一间专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值班室,不得兼作其他办公场所。

二、配置专职管理和操作人员。本矿工程师负责对瓦斯监测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督促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审查系统运行日志,根据采掘变化及时调整系统监测点面。本矿系统操作人员2名,操作责任人负责实时监控矿井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和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及运行情况,并作好记录和报表报矿长、工程师审阅签字。当班未报签一次处罚值班员20元。

三、严格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1、系统操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守,每班12小时监控,不得缺岗或他人随意代岗。

2、严禁随意关、停监控系统,严禁随意拆除或改变监控设备联接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否则违章一次处罚50元。

3、系统显示井下瓦斯浓度超限、开停传感器监控的设备停止运转、主要风门开启时,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和值班矿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作好记录备查,否则发现一次处罚金100元。

4、定期检查清除甲烷传感器粉尘,清理气窗,检查风速负压传感器是否牢固、堵塞,检查通信电缆接头是否牢靠,检查监控系统电脑及附设是否正常运行。否则发现一次隐患处罚20元。

5、坚持每天使用光学瓦检器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按对检结果对两种设备进行调校,交作好记录。如发现两种设备读数差值大于0.1%时在8小时内未及时调到校的,对当班瓦检员和系统操作人员各处罚20元。

6、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必须随工作面同步移动,掘进工作面传感器挂放在距掘进头5—10m,放炮前必须移动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应立即恢复,否则发现一次处罚金50元。

四、监控设备系统的管理

1、井下设备及通信电缆由电工、安全员、瓦检员负责日常检查,注意防水、防碰撞、防意外损坏、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和报告值班矿长、工程师进行处理。

2、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必须由定岗的专职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监控室随意操作或将电脑挪作他用,不得改动电脑上各种驱动盘和程序文件。

3、系统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上报和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需拆修监控设备或变动系统图和检测点的名称,应及时报告售后服务站进行处理后尽快恢复,同时报告安全管理站,并作好记录。

第4篇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考核办法范本

1. 总则

1.1 目的

为确保红四煤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测系统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红四煤业有限公司。

1.3职责划分

1.3.1调度室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和使用,从地面机房到监控分站及大巷、采区上车场主干线路由调度室负责维护,分站以下通信线路及各种传感器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撤除。

1.3.2调度室负责根据现场实际布置及时绘制和修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并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及维护人员必须经技术和业务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位置。

1.3.3调度室要加强机房管理和值班制度,每天要安排专人值班并对安全监控系统及其设备进行监视,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系统出现的问题要随时做好记录。

1.3.4调度室根据监测监控系统的布局,在不破坏各系统整体结构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给出安撤方案,不得以破坏布局与结构为代价而擅自调整。

1.3.5为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灵敏可靠,监测维护人员必须按规定对安全监测设备进行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甲烷超限断电每10天进行一次标校。风速、温度、一氧化碳等其它传感器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校正,井下的安全监控设备运行半年后必须上地面进行检修,并做好传感器调校和断电测试记录。

1.3.6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每天检查安全监监测设备及电缆,并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测结果记录在册。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进行标校完成。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时,必须立即更换。

1.3.7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维护人员配合安装。

1.3.8监测维护工对井下的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风量、设备开停、风门开关、断电仪等监控传感器及传输线路等监控设备设施必须勤保养、勤维护,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2 管理规定

2.1 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实行“统一规划联网,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红四煤业矿调度室负责统一管理,必须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保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输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2.2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设备、软件及煤矿联网软件系统及kj83n系统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提供。

2.3煤矿安全监控装备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取得“ma”标志和防爆合格证。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连线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并严格按信号电缆的要求进行缚设,吊挂整齐有序,严禁与调度电话线或动力电缆共用,确保其本质安全防爆性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防雷保护.

2.4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当系统主机和主通信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由分站实施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为了保证甲烷浓度的连续监测,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池必须保证正常工作不小于2小时,且系统具有馈电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2.5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备机和服务器必须专人专用,不得安装与安全监控无关的软件,定期进行系统和数据维护,并及时进行系统更新,定期进行病毒检测。

2.6甲烷传感器和甲烷断电仪应具备下列闭锁功能:

2.7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8甲烷浓度达到断电浓度时,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自动解锁;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应切断该设备 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2.9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2.10安全监测设备如有故障、损坏、丢失,使用单位应及时汇报调度室安排处理。凡升井的监控传感器等设备统一由监测维护工修理。

2.11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悬挂(传感器距巷帮不小于200mm,距顶不大于300mm,距掘进迎头不得大于5米)

3 考核办法

3.1调度室负责按规定配齐系统所需要的监控设施及各种传感器,传感器的设置、数量、位置及断电范围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顶部,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3.2安全监测系统出现通讯中断、信号故障时,调度室值班人员应按照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立即安排人员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立即解决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处理时间。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超过8小时未处理完毕的,监测维护工给予100元罚款。

3.3任何工作场所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矿调度室,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变或影响监控系统设备的正常供电。计划内停电、停风而影响监控系统的,要提前通知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否则以事故论处,并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3.4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中的要求整定,整定后的传感器非监测维护人员不得在井下拆卸或调整,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给予500-1000元罚款。

3.5各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应设专人负责监控传感器及缆线的维护、管理,应对监测设备精心管理,妥善保护,悬挂整齐,保证台台完好。否则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罚款。

3.6监测维护人员应每天对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缆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设备、设施、线缆达不到完好标准或野蛮使用的,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给予500-1000元罚款。

3.7任何单位未经调度室同意不得私自改动监测设备,否则将对责任人给予500元的罚款。

3.8对需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作业现场班组长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炮掘工作面爆破前,掘进班组长应安排专人将甲烷传感器撤到安全位置,防止爆破时崩坏设备,并在爆破结束后,及时将甲烷传感器移到规定地点。对需要经常移动的安全监控设备不按规定进行移动,导致传感器损坏的,对采掘班组长一次性罚款500元,对所在的采掘区队队长罚款300元并按原价赔偿。

3.9使用单位要保证所用监测设备、电缆等的完好和卫生,跟班电工应对使用中的传感器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洒水喷浆,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如发现传感器有积尘或有喷浆料、油污、淋水等现象,一次罚款300元,非正常原因造成传感器报废的,按原值的2倍进行处罚。

3.10掘进迎头在安装监控传感器及敷设线路时,必须按照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安装、吊挂,不得出现线路交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或乱拉乱挂现象,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跟班电工给予200元以上的罚款处理。多余的缆线要按标准盘放整齐,坚决不允许图省事、怕麻烦而随意裁断,对随意裁截信号电缆的单位将给予电缆总长原值2倍罚款,并对负责人及跟班电工给予200元的罚款处理。(线缆按米计算)

3.11采煤工作面的信号缆线随工作面的推进要及时回撤盘放整齐,回撤盘放过多的,可以从缆线接头处断开并及时升井上交。对随意裁截信号电缆的责任单位及跟班电工各给予200元的罚款。

3.12瓦斯超限断电控制系统管理及使用规定

目前在用的瓦斯断电装置为kdg0.3/660型远程控制开关,用于远距离控制设备的开关,可反映被控设备的状态,甲烷传感器、线路故障或瓦斯浓度超限等都将按照《规程》要求切断闭锁开关的电源,直至故障恢复或瓦斯浓度恢复到正常为止。私自甩掉送电的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给所在的区队罚款1000元。

3.13使用单位负责对断电器的使用和维护,断电器必须按规定吊挂在配电点上方,电缆吊挂整齐,接线附件必须符合完好标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甩掉断电器或甩掉控制线路,否则给予责任人500元的罚款。给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罚款。

3.14动配电点需要改动断电器时,必须提前向调度室申请,批准后由监测维护工施工,未经批准擅自变动的将给予500元的罚款处理。

3.15监测维护工对断电器及闭锁开关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出现故障必须在8小时之内处理好,严禁不通过断电器闭锁供电,否则给予当班监测维护工罚款100元。

3.16保证馈电传感器正常工作,监测维护工将定期对远控断电器现场标校。在接到通知后,使用单位必须安排电工积极给予配合。

3.17必须在保证闭锁装置工作可靠、闭锁开关完好的状态下,瓦斯电闭锁装置方能正常工作。禁止将闭锁开关的控制回路的保护装置甩掉,或甩掉本身的启动按钮。停止按钮损坏必须更换,不得短接,不准随便改变闭锁开关控制回路的电压电流参数。

3.18瓦斯超限时,断电器工作实现断电。当瓦斯数值降至复电值时,必须用启动按钮复电,禁止采用其他方式复电,否则将给予200元以上的罚款处理。

3.19对采掘区队未经监控部门同意私自拆除断电器、传感器和风门开关等,对区队长一次性罚款1000元,对当班班组长罚款200元连带个人罚款100元。

3.20其它细则按aq1029-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进行执行。对不按《规范标准》执行或执行达不到标准的(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除外),对其责任人每次处罚100至2000元

4附则

4.1本考核办法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4.2未尽事宜按上级或矿相关规定执行。

红四煤业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日

第5篇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考核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确保红四煤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测系统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红四煤业有限公司。

1.3职责划分

1.3.1调度室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和使用,从地面机房到监控分站及大巷、采区上车场主干线路由调度室负责维护,分站以下通信线路及各种传感器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撤除。

1.3.2调度室负责根据现场实际布置及时绘制和修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并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及维护人员必须经技术和业务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位置。

1.3.3调度室要加强机房管理和值班制度,每天要安排专人值班并对安全监控系统及其设备进行监视,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系统出现的问题要随时做好记录。

1.3.4调度室根据监测监控系统的布局,在不破坏各系统整体结构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给出安撤方案,不得以破坏布局与结构为代价而擅自调整。

1.3.5为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灵敏可靠,监测维护人员必须按规定对安全监测设备进行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甲烷超限断电每10天进行一次标校。风速、温度、一氧化碳等其它传感器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校正,井下的安全监控设备运行半年后必须上地面进行检修,并做好传感器调校和断电测试记录。

1.3.6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每天检查安全监监测设备及电缆,并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测结果记录在册。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进行标校完成。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时,必须立即更换。

1.3.7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维护人员配合安装。

1.3.8监测维护工对井下的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风量、设备开停、风门开关、断电仪等监控传感器及传输线路等监控设备设施必须勤保养、勤维护,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2 管理规定

2.1 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实行“统一规划联网,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红四煤业矿调度室负责统一管理,必须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保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输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2.2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设备、软件及煤矿联网软件系统及kj83n系统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提供。

2.3煤矿安全监控装备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取得“ma”标志和防爆合格证。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连线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并严格按信号电缆的要求进行缚设,吊挂整齐有序,严禁与调度电话线或动力电缆共用,确保其本质安全防爆性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防雷保护.

2.4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当系统主机和主通信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由分站实施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为了保证甲烷浓度的连续监测,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池必须保证正常工作不小于2小时,且系统具有馈电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2.5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备机和服务器必须专人专用,不得安装与安全监控无关的软件,定期进行系统和数据维护,并及时进行系统更新,定期进行病毒检测。

2.6甲烷传感器和甲烷断电仪应具备下列闭锁功能:

2.7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8甲烷浓度达到断电浓度时,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自动解锁;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应切断该设备 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2.9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2.10安全监测设备如有故障、损坏、丢失,使用单位应及时汇报调度室安排处理。凡升井的监控传感器等设备统一由监测维护工修理。

2.11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悬挂(传感器距巷帮不小于200mm,距顶不大于300mm,距掘进迎头不得大于5米)

3 考核办法

3.1调度室负责按规定配齐系统所需要的监控设施及各种传感器,传感器的设置、数量、位置及断电范围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顶部,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3.2安全监测系统出现通讯中断、信号故障时,调度室值班人员应按照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立即安排人员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立即解决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处理时间。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超过8小时未处理完毕的,监测维护工给予100元罚款。

3.3任何工作场所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矿调度室,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变或影响监控系统设备的正常供电。计划内停电、停风而影响监控系统的,要提前通知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否则以事故论处,并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3.4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中的要求整定,整定后的传感器非监测维护人员不得在井下拆卸或调整,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给予500-1000元罚款。

3.5各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应设专人负责监控传感器及缆线的维护、管理,应对监测设备精心管理,妥善保护,悬挂整齐,保证台台完好。否则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罚款。

3.6监测维护人员应每天对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缆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设备、设施、线缆达不到完好标准或野蛮使用的,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给予500-1000元罚款。

3.7任何单位未经调度室同意不得私自改动监测设备,否则将对责任人给予500元的罚款。

3.8对需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作业现场班组长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炮掘工作面爆破前,掘进班组长应安排专人将甲烷传感器撤到安全位置,防止爆破时崩坏设备,并在爆破结束后,及时将甲烷传感器移到规定地点。对需要经常移动的安全监控设备不按规定进行移动,导致传感器损坏的,对采掘班组长一次性罚款500元,对所在的采掘区队队长罚款300元并按原价赔偿。

3.9使用单位要保证所用监测设备、电缆等的完好和卫生,跟班电工应对使用中的传感器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洒水喷浆,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如发现传感器有积尘或有喷浆料、油污、淋水等现象,一次罚款300元,非正常原因造成传感器报废的,按原值的2倍进行处罚。

3.10掘进迎头在安装监控传感器及敷设线路时,必须按照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安装、吊挂,不得出现线路交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或乱拉乱挂现象,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跟班电工给予200元以上的罚款处理。多余的缆线要按标准盘放整齐,坚决不允许图省事、怕麻烦而随意裁断,对随意裁截信号电缆的单位将给予电缆总长原值2倍罚款,并对负责人及跟班电工给予200元的罚款处理。(线缆按米计算)

3.11采煤工作面的信号缆线随工作面的推进要及时回撤盘放整齐,回撤盘放过多的,可以从缆线接头处断开并及时升井上交。对随意裁截信号电缆的责任单位及跟班电工各给予200元的罚款。

3.12瓦斯超限断电控制系统管理及使用规定

目前在用的瓦斯断电装置为kdg0.3/660型远程控制开关,用于远距离控制设备的开关,可反映被控设备的状态,甲烷传感器、线路故障或瓦斯浓度超限等都将按照《规程》要求切断闭锁开关的电源,直至故障恢复或瓦斯浓度恢复到正常为止。私自甩掉送电的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给所在的区队罚款1000元。

3.13使用单位负责对断电器的使用和维护,断电器必须按规定吊挂在配电点上方,电缆吊挂整齐,接线附件必须符合完好标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甩掉断电器或甩掉控制线路,否则给予责任人500元的罚款。给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罚款。

3.14动配电点需要改动断电器时,必须提前向调度室申请,批准后由监测维护工施工,未经批准擅自变动的将给予500元的罚款处理。

3.15监测维护工对断电器及闭锁开关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出现故障必须在8小时之内处理好,严禁不通过断电器闭锁供电,否则给予当班监测维护工罚款100元。

3.16保证馈电传感器正常工作,监测维护工将定期对远控断电器现场标校。在接到通知后,使用单位必须安排电工积极给予配合。

3.17必须在保证闭锁装置工作可靠、闭锁开关完好的状态下,瓦斯电闭锁装置方能正常工作。禁止将闭锁开关的控制回路的保护装置甩掉,或甩掉本身的启动按钮。停止按钮损坏必须更换,不得短接,不准随便改变闭锁开关控制回路的电压电流参数。

3.18瓦斯超限时,断电器工作实现断电。当瓦斯数值降至复电值时,必须用启动按钮复电,禁止采用其他方式复电,否则将给予200元以上的罚款处理。

3.19对采掘区队未经监控部门同意私自拆除断电器、传感器和风门开关等,对区队长一次性罚款1000元,对当班班组长罚款200元连带个人罚款100元。

3.20其它细则按aq1029-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进行执行。对不按《规范标准》执行或执行达不到标准的(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除外),对其责任人每次处罚100至2000元

4附则

4.1本考核办法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4.2未尽事宜按上级或矿相关规定执行。

红四煤业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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