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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分项物业管理方案:商场管理(四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80

小区分项物业管理方案:商场管理

第1篇 小区分项物业管理方案:商场管理

华庭小区分项物业管理方案:商场管理

8.商场管理方案

【j华庭】是由9个大楼、4个大楼南北独立组合成的住宅、并配有综合型商场的物业,所以商场管理也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汇锦华庭】小区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的重中重,为维护商场的安全和业主、顾客的利益,根据国家治安、消防等有关法律,结合商场物业管理面积大、客流量大、服务繁多、车辆多的特点,特制订以下管理方案:

一、管理内容

1.根据人流众多,成分复杂,加强安全管理的针对性;

2.突出商场面积大,装潢频繁,加强消防安全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3.依照商场经营多元化,业态多种,加强商场的管理和服务;

4.根据目前商业市场竞争非常激烈,高度重视用户中途撤店管理;

5.全员齐抓共管乞丐、无证流动商贩,维护商场形象;

6.专门设立公示投诉电话和投诉接待中心;

7.加强商场标识体系、商品广告、音响宣传的管理;

8.督促用户按时开、关门,维护商场良好的经营秩序。

9.商场公共设施的保洁管理(卫生设施、扶梯)

二、管理措施

1.注重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建立反扒、反盗和消防应急分队和制订治安、消防应急预案;

2.加强与发展商协调,在商场经营管理方式上,由一家或几家信誉高的综合性公司总包,有利于协调,实施优化组合,科学管理;

3.强化大协调意识,确定统一对外协调,主动引进工商等执法部门进驻商场;

4.建立内部大协调机制,重要活动定期例会通报,安全性事件专案协调;

5.利用广播、专栏、局域网等媒介,发布有关互动信息;

6.主动介绍物业服务中心的相关部门工作标准、程序和收费标准,以便及时沟通,有效相互支持;

7.将用户培训纳入到服务中心整体培训体系,设置商场经营、安全、消防等课程,并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和授课。培训工作做到有场地、有教员、有制度。

第2篇 某某广场商场商铺管理方案

某广场商场(铺)管理方案

**广场的商铺设在六层以下,目前确定的万佳百货将会为带动周边商业的兴旺,人流、物流、车流、和安全,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物业应为此早作准备,派人深入现场了解商铺的布局和构造,研究消费群体。我们的目标是:用管理为客户增创更大的效益。

第一节商场管理的总体设想

万佳百货的内部管理工作一般由其自行负责(包括其安全管理)。其重点是装修期的管理及如何充分发挥其效应。**广场还有1万平方米左右的商铺,我们应将此部份商铺进行统一的管理、经营策划。尽快盘活和带动这部分商铺的人气。

(一)管理

商铺将被出售或出租给不同的客户,经营不同的项目。如不在商铺的经营上进行统一的管理,将给人予杂乱、无序的感觉,直接影响到商铺今后的经营形象。因此,要对商铺的铺面、招牌进行规范。商场的公共场地(如通道、楼梯等),提供专业化的消防、安全、清洁等物业管理,让顾客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购物。主动配合工商所,对商铺所经营商品质量的管理,提高整个商场的信誉度。

(二)策划

对商铺进行策划包装,是使商铺获得充分价值的办法。“万佳金翼”总让人将商铺与万佳成熟的经营品牌联系一起。因此要紧扣这个亮点,多做文章:

1、充分利用广场作宣传,推介商铺及商铺经营项目的商品特色;

2、与万佳百货联合起来进行一些公益性的活动;

3、学习、吸取万佳百货在零售业的成功经验,向商户推介学习;

4、引导用户在商铺经营的品种上要与万佳百货形成互动,经营

万佳百货没有的或薄弱的品种,如相片冲印店、女人饰品专卖、窗帘布艺等;

5、在三楼以上商铺的客流量一般较少。为吸引人气,可在五、六楼经营特色的食街或大型的电玩游乐场。适时向顾客进行特色、特价商品的推介宣传也是吸引顾客的一种手段。

6、指示及导引标识要充足、明显,让顾客能及时找到所需要的商品。

第二节 商场装修时的物业管理

对一个大型的购物商场来说,如果不注重文明施工,配套设施、装修设计不安全、科学,既会影响商场的声誉,又会影响顾客对商场购物环境的忠诚。我们将从物业管理的角度出发,针对商场的特点,为客户在装修上提供帮助。

一、提供消防管理上的服务

1、按消防规定,50平方米以上的商铺装修必须先申请消防局审批。物业公司将积极指导、配合经营单位科学合理配置装修消防设施,指示标识,并在消防验收上提供资料和人力上的帮助。

2、加强装修动火、用电的安全监管,工程事务主管每天至少对商场装修巡查一次;

3、与商场装修负责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

4、 装修代管:按客户的要求监管装修的进度及质量。

二、文明装修施工的管理

1、装修材料在指定的地点堆放

设立专门的地方给商场临时堆放装修材料,通过疏导的办法可避免乱堆乱放的情况出现。

2、噪音、污染的控制

因商场装修的工程量大、复杂,须控制好其工作噪音和污染,所以装修时,须在外围设置隔板将装修现场分开,施工单位派出清洁人员负责清扫洒漏的装修垃圾。

三、安全环境的管理

1、主动介入客户的装修设计中,从物业管理的安保、消防、设施的人性化使用等方面提供专业的意见;

2、在施工现场附近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路人注意施工的安全。

第三节商场正常营运时的管理

商场的繁华将会吸引大量的人流和物流,从而也会提高大厦的知名度,促进商铺及楼宇的销售。但人流和物流的不稳定性也会加大管理的难度,物业相应地对商场的物业管理制定针对性的管理办法。

一、安全管理:

1、在商场里,因为销售的需要,要作临时性的牵拉电线,而这也正是消防的隐患。所以要严加检查,建立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

2、在主要的通道、出口设明显、醒目的标志提醒商场的顾客注意火种,不乱扔烟头。护管员在值勤时要注意可疑物品和火种的控制。

3、加强消防设备的检查,发现问题不能放过;

4、协助商场组建义务消防队,并进行培训;

5、商场购物人员复杂,保安工作采用“明岗”(着制服)、“暗哨”(便衣)结合的办法,

6、紧急疏散演习

商场聚集人较多又不熟悉环境,加上货物的摆放极易造成商场“迷宫”的情况。为避免出现混乱时挤伤、踏死的现象,我们将在商场定期进行紧急疏散学习。

紧急疏散演习以护管员和商场的员工为主。通过其熟练掌握,能在紧急情况下,对人流进行有效的疏导。

我们将商场的紧急疏散措施定为“a计划”,其流程如下图:

主要流程的描述:

a ) 护管队伍:着制服,分成两组。一组控制各出入口,无关人员不许进入,并作好救扶伤员的工作;二组从主要入口进入商场,控制人群混乱、过激的动作;

b) 监控中心:护管班长在监控中心指挥,通过监视器显示的情况,调配人员的应急工作;监控员通过广播要求人群保持冷静,听从指挥,指导疏散的线路;

c) 商场员工:在疏散通道作指引,必要时组成人墙来引导;

二、环境的管理:

商场是**广场的主体,其环境管理好坏关系到整体形象。对商场的环境管理主要有视觉环境、清洁环境、休息环境三方面。

1、视觉环境:

商场面积大,商铺不一,人流多,将使商场对广告、促销的要求亦增多,如不加强管理,则会污染大厦的视觉环境。

1)制定广告牌的管理规定

对广告牌使用的材料、安装的位置作出相应的规定并统一规格。

保持与**广场风格的协调统一。

2)促销场所的管理规定

促销使用的横额、标语等不能乱设乱放,要在物业的管理下有序地设置。

3)不能随意改变大厦外观的形式以及外立面的颜色或材料。

2、清洁环境

商场来来往往的人群是清洁环境的主要污染源,加强商场特别是户外广场的清洁力度,是环境清洁的主要措施:

1)专职清洁工在商场及户外广场进行巡逻式保洁,发现垃圾及污染物立即清理;

2)科学地配置垃圾桶,引导人们不乱扔垃圾;

3)保持环境的洁净、舒适、整齐的氛围,引发清洁的自觉性;

4)各部门积极配合,杜绝小摊小贩在大厦范围内摆卖。

3、休息环境

**广场同时也是居住环境,尽量保证住户有个安静的休息环境关系到住户的切身利益。

1)对商场噪声源的管理和控制:商场搞活动时使用影音器材所产生的声音,白天不能超过60分贝,夜晚不能超过50分贝。并划分时间段进行管理;

2)多种植高大的树木及绿化的密植,以植物来作挡噪音的屏障;

第3篇 商场现场管理人员月度绩效考核方案

为了更系统地做好商场现场管理工作,营业部对各楼面以及各楼面管理人员实行了统一的月度量化绩效考核方案。同时为充分发挥每一位管理员工潜能,力争将现场管理水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营业部采取了全年积分制的形式将每月的考核排序和个人分值予以累计,以一种更为直观、动态的形式反映各层级管理员工工作业绩,商场现场管理人员月度绩效考核方案如下:

1)考核对象

楼面股长(副股长)、楼面主管

2)考核人

营业部经理、督导

3)考核项目

管理质量、自律意识、创新工作

4)考核方式

(1)每位楼面股长(副股长)、楼面主管每月以100分为基数,根据营业部检查跟进发现问题予以扣分。

(2)楼面所有管理人员月度考核平均分作为楼面股长(副股长)当月考核分数。

(3)对楼面管理人员的创新工作及突出业绩,经营业部确认将在考核中予以加分鼓励。

5)考核标准

(1)现场部分:对营业部检查发现问题,一律每条问题扣1分;对集团、公司总经理室或总值班等其他部门检查员发现问题一律扣2分。

(2)服务方面:在营业部组织的优质服务检查中有未按规范接待顾客的,每人次扣1分;如发现未使用普通话接待顾客的,每人次扣2分。

(3)激励加分:楼面自行开展的创新工作、突出业绩经营业部确认的,每次加1分;经公司、集团检查确认的每次加2分。

*环境管理

①对卖场明显的环境监控检查不到位的现象(如中庭、主通道等)及同一班次出现3起以上清洁卫生问题的,营业部将对当班区域责任人予以扣分处理。

②办公室区域清洁、环境不到位情况、将对楼面股长(副股长)考核挂构。

③花车后盖布须拉好,花车后不准挂任何杂物、花车底部不得有杂物。如普遍存在类似现象,营业部将对区域责任人予以考核挂钩。

*商品管理

①对专柜明显商品陈列凌乱的问题,管理人员未予以指出的情况对当班楼面主管扣分。

②对专柜明显货源不足情况,而楼面不予跟进的问题对楼面股长(副股长)予以考核扣分。

*设施管理

①楼面存在明显系跟进不到位的设施现象,营业部将对该区域楼面主管予以扣分处理。

②楼面各主通道堆放家私超过3天以上协调处理不到位,楼面又未报告营业部情况的,将对楼面股长(副股长)予以扣分。

*人员管理

①楼面同一区域在一次检查中发现人员问题超过3条以上,营业部将对当班楼面主管予以扣分。

②楼面同一区域在一次检查中发现3起仪容仪表问题,营业部将对当班楼面主管予以扣分;同一楼面发现6起仪容仪表问题,营业部将与楼面股长(副股长)予以扣分。

*服务管理

①凡在营业部组织的优质服务检查中有员工未按规范接待顾客的,营业部将按人次、区域对当班管理员工予以扣分。

②凡在营业部组织的优质服务检查中发现员工未使用普通话接待顾客的,营业部将按人次、区域对当班管理人员予以扣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同一区域有3人次未使用普通话的,当班管理人员记轻度过失一次;在一次检查中有5人未执行,楼面股长(副股长)记轻度过失一次。

③在营业部组织的优质服务检查中,区域达标率为100%的,当班管理人员予以加分;在一周检查中楼面综合达标率保持在97.5%以上的楼面股长(副股长)予以加分。

④当月楼面若有顾客投诉成立,营业部将按投诉次数对楼面予以扣分。

*过失单考核管理

①过失单考核营业部以当月全体管理员工下发过失单平均数为基数,达到此基数的不予扣分。

②如当月下发过失单未达到考核基数,营业部将采取差1扣1的方式进行考核,扣分最多不超过10分。

③在一个考核期内,如遇病假、年休等正常假事,营业部将剔除工作日,对当事人的考核基数进行适当调整。

*台账管理

①楼面股长(副股长)对本楼面台账管理未按营业部下发的规范执行,营业部抽查发现将对楼面股长(副股长)扣分。

②营业部抽查中发现楼面主管20条或巡查表不规范,将对楼面主管予以扣分。如楼面股长(副股长)未批阅20条,将对楼面股长(副股长)另行扣分。

③在营业部抽查中其它公告台账,如:楼面值班人、人事台账、商品退换货、疑难投诉、培训记录登记不规范、登统不全面的营业部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扣分。

*会议管理

①参加营业部召开的各种会议者必须准时到会,迟到者将予以扣分处理。个人参加营业部各种会议连续迟到3次以上者,将予以过失处理。

②会议上未经允许不得交头接耳,私下做与会议内容无关事情。

*自律管理

①在现场管理工作过程中,没有以身作则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经营业部检查发现或员工纳谏单反映,将对当事人予以扣分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过失处理。

②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要求着装、制服脏、未佩戴号牌、女管理人员未穿袜子等情况营业部将对当事人予以扣分。

③楼面管理人员离开楼面公干,须在黑板留言,回来后及时擦除。如未按规范执行将对当事人、楼面股长(副股长)予以扣分。

*交办工作

①营业部布置交办工作,楼面未按时上交或明显不符合布置工作要求的情况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扣分。

②对营业部布置交办工作,提前、认真完成并能充分发挥创新工作精神者将给予加分。

*培训情况

①楼面主管每月培训基数4次,楼面股长(副股长)每月培训基数为2次,未达到培训基数要求的营业部将对相应责任人予以扣分。

②虽达到培训基数,但培训质量不高,营业部将根据培训中心反馈考核结果在“良”以下的管理人员予以扣分。

③达到培训基数,根据培训中心每月反馈成绩,营业部将对考核结果为“良”以上的管理人员予以加分。

*考勤管理

①管理人员自身打卡不规范现象,如楼面股长(副股长)没有监控管理到位,将对当事人、楼面股长(副股长)予以扣分。情节严重者将予以过失处理。

②楼面管理人员超时补休、换班未按流程操作,营业部将对当事人及楼面股长(副股长)予以扣分。

*走动式管理

①楼面主管在一个地方停留时间太久,或全部集中在办公室现象,营业部对其培训同时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考核扣分。

>②楼面管理人员巡视中出现步履太慢,精神不振等现象将对当事人扣分。

③营业高峰时期,楼面主管对中庭扶梯、步行梯、通道等区域情况重点予以跟进。

④顾客休息区,顾客抽烟、躺卧等不规范现象均应在当班管理人员的巡视职现范围内予以跟进。

6)积分制考核办法

为更好的发挥每一位管理员工的作用,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营业部对各层级管理人员采取积分考核的办法,对月度排序结果给予相应积分,积分累计将作为员工半年度、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其具体考核方式及得分如下:

(1)股长(副股长)级员工

第1名―5分第2名―3分第3名―2分第4名―1分第5名―0分

(2)人事主管及文员:

第1名―6分第2名―4分第3、4名―2分第5名―0分

(3)现场主管及督导:

第01名――6分第02名至04名――4分

第05名至08名――3分第09名至12名――2分

第13各至16名――1分第17名至20名――0分

注:如考核人数未达到上述排名要求,则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7)考核结果

(1)根据每月考核分数汇总排序,同时结合其它部门反馈数据作为参考,对楼面现场管理人员月度评定a、b、c类。

①在当月各层级管理人员考核中综合排序在前四位,且有突出工作业绩的月度考评为优秀。

②当月因工作失误或自身违规有过失记录的管理员工取消当月评优资格。

③楼面股长(副股长)月度个人扣分达到4分以上(含4分),取消其评优资格。

④楼面股长(副股长)月度个人扣分达到8分以上(含8分),当月考评为c。

⑤当月现场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楼面现场管理质量大幅度下滑,当事楼面股长(副股长)月度考评为c。

⑥楼面主管一同参与考核,在月度考核中棕合排序在最后一位的当月考评为c。

(2)如连续三个月考核为c,将予以下岗矫正培训。

(3)一年累计4次考核为c,年终考核为d;在一年考核期内,积分最少,排序最后一位的管理员工年终考核为d。

第4篇 大型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方案

第一条 为了提高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其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商场超市是指从事商业零售的店铺。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商场超市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商务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场超市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商场超市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商场超市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商场超市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 商场超市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 商场超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商场超市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 商场超市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

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 商场超市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或者悬挂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门内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踏步,并不得设置门槛。

第十三条 商场超市的营业区域内应当设置疏散通道。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2.4米;辅助疏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

超市的收银区域应当设置无购物通道,按照收银区域的宽度每20米至少设置一个,宽度不得小于1.5米,无购物通道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商场超市与文化娱乐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的,商场超市应当配合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第十五条 商场超市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明显、连续,设在安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疏散通道应同时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六条 商场超市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达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0.5勒克斯,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七条 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商场超市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商场超市将营业场所、设备出租的,应当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不得出租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第十九条 10千伏电压等级且容量在630千伏安及其以上的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工作记录。

第二十条 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挡板。

变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安全技术资料,并悬挂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并保证变配电室的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商场超市营业区域内电源线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接、拉临时用电线路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器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二十三条 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对营业区域进行1次安全巡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巡查和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商场超市库房设计、使用、库存物品的码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商场超市经营的发胶、丁烷等易燃商品应当存放在专用独立库房内,专用独立库房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通风。

第二十五条 商场超市容纳的消费者人数按照营业区域公共活动面积计算,平均每人不得小于0.8平方米。当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时,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安全。

鼓励商场超市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

第二十六条 超市配置购物车的数量,按照营业区域公共活动面积计算,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10辆。

第二十七条 商场超市举办大型促销和社会活动,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有控制和疏散措施。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举行大型促销活动期间,应当配备50人以上的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 商场超市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

(二)不得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营业区域内任何一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得大于25米;

(四)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

第二十九条 商场超市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主要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应急设备器材等内容。

商场超市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商场超市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一条 商场超市应当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范围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三十二条 商场超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行政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三条 商场超市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商务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商场超市应当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罚;

(二)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未持证上岗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四)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五)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罚;

(六)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罚;

(七)未按规定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

(八)变配电室未安排值班人员的、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九)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容纳人数规定的;

(二)举办大型促销和社会活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不能保障安全出口畅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三)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四)未按要求设置应急广播系统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五)违反地下安全出口规定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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