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办公环境及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及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受理大厅和各入驻单位办公区域的环境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大厅实行值班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受理和举报中心)负责每日安排工作人员值班,负责当日环境、安全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纠正,发现重大问题及隐患应及时上报。每月月底,受理和举报中心将检查情况通报各入驻单位。
第四条 大厅服务窗口工作区域实行当日在岗受理人员和发证人员负责制,大厅其他区域实行前台引导人员负责制;各入驻单位办公区域环境和安全应符合大厅的统一要求,公共办公区域实行各入驻单位驻大厅负责人负责制,个人工作区域实行个人负责制;其他公共区域实行行政许可受理处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 大厅服务窗口的管理
(一)办公桌面应保持整洁,设备、资料车、资料等应摆放整齐,通道应保持畅通;
(二)工作结束时,应关闭电脑、打印机、条 码机等办公设备,所有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均应带离服务窗口工作区域。
第六条 各入驻单位办公区域的管理
(一)办公区域应保持安静,严禁聚众聊天、大声喧哗;
(二)办公区域应保持干净清洁、无杂物、垃圾;
(三)办公区域内禁止出现吸烟等不文明行为。
第五条 各工位的管理
(一)不得随意更换工位、调整桌椅、占用空闲工位;
(二)办公桌面应保持整洁;不得摆放食品、玩具等杂物;
(三)私人物品应妥善保管,以免丢失;
(四)个人用于更换的衣物、鞋帽应放入更衣柜内;
(五)长时间不在工位时应妥善保管相关文件资料和印章等,保证其安全,防止丢失、失密或损坏;
(六)各文件柜内资料应摆放整齐有序,便于查找;
(七)下班后抽屉、文件资料柜、更衣柜等必须上锁。
第六条 资料室和资料中转室的管理
(一)资料室和资料中转室的办公环境及安全实行区域负责制,由各入驻单位负责;
(二)资料室和资料中转室须保持整洁,所有资料应及时放入资料柜中,并上锁保存,以防丢失和泄密。
第七条 受理大厅和各入驻单位办公区域内环境及安全情况,由受理和举报中心当日值班人员负责检查并监督,其他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大厅工作人员应注重防火、防盗、防失密,保证大厅安全有序运转。
第九条 大厅工作人员严禁擅自接驳电源和使用电器;应了解消防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应保持防火通道通畅,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堵塞通道;对配备的灭火器等消防专用器材,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大厅应配合大厦物业,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保养、维护、更换,使之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定期检查电源线路、经常检修用电设备等,发现电线、电器残旧可能造成隐患的,应及时更换。
第十一条 大厅工作人员应加强门户管理,不得将配发的办公室钥匙、门禁卡转借他人。
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应在办公区接待来访者,在办公区域内遇陌生人应主动询问,了解来意,并作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受理和举报中心将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办公环境、安全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27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