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后勤服务集团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临时工的调控和管理,全面行使人事管理职责,建立适应后勤集团各项事业发展需要、责权利相对称的社会化劳动用工制度,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用规范管理来达到增强活力、提高效率的目的。根据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工作需要在本市、区、县雇用临时工的各中心、宾馆、招待所、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劳动法》和国务院41号令,省政府【1992】74号文件、市政府发123号、107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所聘临时工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用工单位使用临时工时,应以书面形式向集团人事部提出用人计划。被聘用的临时工,用工单位应按照集团临时用工登记制度,统一填写《临时用工登记表》并上报集团人事部存档。对解聘与辞聘的临时工应及时报集团人事部消档备案。
第四条非本市户口的临时工,进城务工一律实行许可证制度。进城务工许可证由西安市劳动局统一发放。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临时工,经聘用后由各用工单位统一登记上报集团人事部,待市劳动局核准后,领取《西安市进城务工人员务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务工许可证》)。
(一)所在乡镇政府准许外出务工证明;
(二)本人身份证;
(三)学历证或职称证;
(四)本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
(五)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市暂住人口居住证》。
《务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从签证之日起计算,到期更换。
第六条办理《务工许可证》、《暂住证》等费用应由临时工本人交纳。具体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工单位必须对新聘人员在上岗前,进行相应的技术、安全培训和法制教育。并对所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关岗位实行持证(卫生健康证)上岗,对这部分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解聘。
(一)在规定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工作纪律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用工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临时工应遵纪守法,遵守集团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全心全意为集团服务,树立集团形象,维护集团利益。
第十条本办法由集团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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