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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学院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5-28 热度:80

z学院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第1篇 z学院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治安秩序,优化校园治安环境,搞好综合治理,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校园内发生的违犯治安管理行为的,除国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规定。执行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治安保卫管理组织

第三条:学院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在院党委和地方政法部门领导下,立足宣传教育,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指示,制定学院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协调全院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例会,讨论分析全院治安形势,研究部署治安工作,及时处理学院发生的治安消防事件。

第四条:保卫处是学院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院领导和上级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治安保卫工作。保卫处具有行使院内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权、执行权、处分权、检查监督权及上级公安部门和本规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校卫队在保卫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负责学院大门的警卫和院内治安巡逻工作。校卫队员对进出大门的人员、车辆、物资具有询问、检查、登记及授予的处理权,对院内治安事件有调查、报告、劝解和当场制止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章学院内部人员管理

第六条:在本院注册常住户口的人员为学院内部人员。院内人员应自觉维护学院治安秩序,积极支持和配合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禁止一切违法违纪和危害本院治安秩序的现象发生。

第七条:院内人员应服从门卫的管理和纠察,骑自行车必须下车通过,机动车必须停车示意,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八条:院内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本院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打架斗殴,酗酒滋事,高声叫骂,乱扔杂物,侵犯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损害或诽谤他人声誉。

(二)不准损坏、侵犯或偷窃公私财物。

(三)不准赌博,不准放映、观看、传播、复制淫秽音像制品;不准调戏妇女和对女学生使用下流语言;不准私自引入院外人员滞留在学生公寓、职工宿舍过夜。

(四)不准私自闯入办公区、教学区影响扰乱工作和教学秩序;不准威胁、阻碍或干预治安人员执行任务。

(五)不准加入*组织,不准聚众闹事、散布政治谣言、张贴大小字报、鼓动罢工罢课。

(六)禁止在院内违法经商、兜售迷信物品;不准制造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九条:院内人员应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积极向治安保卫部门举报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劝阻、调释、消除民事纠纷,制止不法行为。

第四章 外来人员管理

第十条:外来的施工队、民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必须遵守学院治安管理规定。各用工主管部门、单位应对外来人员及时进行遵纪教育,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与保卫部门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和办理有关规定的手续。

第十一条:外来人员必须在两天内到保卫处办理以下手续:

(一)登记注册。进行登记注册个人必须持有身份证、工作证或能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件,并出示工作单位或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介绍信。集体登记注册必须出示其上一级单位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并按规定注册登记所属人员及情况。

(二)凡在学院两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均须办理本院“临时出入证”,并交纳用证押金。

(三)凡在学院十五天以上者除办理“临时出入证”外,还须办理“暂住户口”(不住宿者不办)。“暂住户口”可自行到派出所办理,也可由保卫处代办,收费标准按派出所规定数额交纳,但自行到派出所办理者必须及时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办“暂住户口”跨年度的,必须按规定验证。

(四)外来人员必须按规定交纳治安管理费。

(五)学生、临时工家属来院探亲者一般不安排住宿,确须住宿者两天以上必须办理“临时出入证”,住十五天以上者必须办理“暂住户口”。

第十二条:外来人员除必须遵守学院有关制度和本规定第三章条款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隐瞒身份、冒名顶替、伪造涂改证件、转证出租、出卖“暂住户口”或“临时出入证”。

(二)严禁进行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不准隐瞒、窝藏违法犯罪分子。

第五章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不准在学院内随意停放、鸣笛。外来车辆门卫一律进行登记,指定停放位置,不准在院内乱跑乱放。过夜外来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四条:严禁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在学院内随意乱放,所有进入本院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一律停放在停车区,并放牢上锁,有序排列。保卫人员发现随意停放或不上锁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有权扣押,车主认领必须持车证和身份证。不按规定停放丢失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保卫部门不予受理报案。

第十五条:凡拉运物资出院门的车辆,必须持有相关部门盖有公章、主管负责人签字的出门证,经保卫部门检查登记方可放行。出入证由保卫处统一印制,加盖保卫处公章。各部门主管领导签发出门证时,应注明物资名称,主要价格和数量。私人物品出门,门卫有权检查询问。凡手续不全或不能证明物资来路及违章出门的人,门卫有权扣押。

第六章 重点要害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院领导办公室、财务处、档案室、图书馆、微机室、化学药品库、实验中心、爆炸物品存放处、木工房、食堂、水泵房、配电室、锅炉房、物资仓库、车库等为重点要害部门。治安管理规定如下:

(一)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对要害部位要明确责任人,学院与其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所属重点要害部位具有领导、检查、监督等义务和权力,并对该部位的治安安全负有领导责任。

(二)各重点要害部位要确定具体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发生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三)个别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夜间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在值班期间发生的问题,要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四)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制定明确的管理规章制度,打印上墙。对所配防盗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加强保管,严格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窃密、防毒等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凡有现金存放的部门、单位,必须有专人保管,设立防护措施,存放金额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送现金数额较大,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专车专人押送。

第七章商业摊点治安管理

第十八条:严禁外来人员进院摆地摊、收破烂杂物或到处叫卖。

严禁院内人员在办公场所、教学区、学生公寓、教工宿舍内部违法经商和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治安保卫人员一经发现,有权当场制止和取缔,对不听劝阻者,有权没收物品。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学院内指定范围经商的商业摊点,必须在开业的同时完备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及有关工商卫生手续。夜间有人看守,并按规定交纳治安管理费。

第八章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凡师生员工有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规定条款的行为,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均应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处罚的程序和实施,由保卫处按照处罚程度,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根据当事人或责任人违纪的情节轻重提出建议或做出决定,按各级处罚的权限执行。

第二十一条:凡师生员工有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规定条款的行为,应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附以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九章治安管理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对我院治安保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对维护学院秩序,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或抢救国家财产、

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有功者,可参照国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学院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指示精神执行。

第2篇 z学院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学院消防部门应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院分管领导的领导下,接受省、市两级消防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院保卫处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和实施。

四、学院全体师生员工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意识,认真执行消防安全各项管理规定,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火灾预防

五、学院基建及各单位、部门的建筑、装饰、装修等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私自改动。确需改动的,须经消防部门批准。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六、建筑工程竣工时,应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七、原则上禁止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禁止采用易燃材料。确需采用有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八、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九、根据消防需要,必须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设施。

十、学生公寓、礼堂、俱乐部、阶梯教室、活动中心、多功能厅、图书馆、餐厅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可燃物品或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临时增加电器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四)严格控制明火,确需使用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药品。

(六)管理人员应坚守岗位,加强检查,确保安全。

(七)学生公寓是防火安全管理的重点部位,也是学院安全管理的重点,要经常教育学生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

十一、学院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确需燃放时,必须经学院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十二、经过批准举办篝火、灯火晚会的单位、部门,地点选择、厅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逐级报批。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维修消防器材与设施的义务,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柜,堵塞消防通道。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三章消防经费和消防设施

十四、学院保障经常性消防维修费用和必需的消防专项经费。

十五、全院所有消防器材、设备用具由保卫处每年提出购买计划,组织配备和更换。配备各部门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新建的消防系统项目的购置和安装,由基建单位牵头,会同保卫处、施工单位共同负责。任何消防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必须符合山东省《消防管理条例》的规定。消防工程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公安机关批准的消防工程安装公司。

十六、部门、单位的消防器材的配备和维修,由保卫处实地考察后根据实际需要统一配备,统一维修,所需经费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防火组织

十七、各单位、各部门要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详见附件(一),确定一名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学院分管安全保卫的领导兼任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

十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组织实施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四)把防火工作列入教学、科研、生产等日常管理范围。

(五)组织定期的防火检查,处理火险、火灾隐患。

(六)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落实重点部位的灭火预案。

(七)协助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火险、火灾。

(八)保管好辖区内的灭火器材和灭火设施。

十九、各部门、单位要经常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学习和训练。

第五章火灾扑救

二十、任何人发现火情都有义务拨打报警电话,讲明起火地点、部位,并及时报保卫处报警服务中心(保卫处接警电话2237715)。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二十一、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救火,及时疏散、抢救人员和财产,并派人协助接应消防人员和消防车灭火。任何发现火警、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灭火。

二十二、凡发生火灾事故(不论大小)单位都应会同有关部门保护现场,并于事后整理出书面材料。

第六章防火监督

二十三、保卫处是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院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办理、指导和监督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消防工作情况。

二十四、保卫处在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主动提供相关资料。消防安全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做详细记录。

二十五、保卫处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火险、火灾隐患时,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消防安全隐患通知书》,并监督其整改。被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把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保卫处。

二十六、保卫处消防安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学院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防火组织。

(二)定期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危险的行为。

(三)发生火灾时,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人员灭火。

(四)火灾过后,协同有关部门追查火灾起因。

(五)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制定重点防火部位的灭火预案。

(六)定期对学院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

(七)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八)定期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二十七、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防火组织健全,火灾隐患消除及时,消防器材设施保管完好,无火灾责任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或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着成绩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十八、违反《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进行施工造成火险、火灾的。

(二)消防工作责任人不履行职责,以致发生火险、火灾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发生火险、火灾的。

二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消防问题条款者,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详见附件二。

第八章附则

三十、济宁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享有对本规定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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