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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77

石油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石油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石油hb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同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和大局稳定,使公司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信访,是指本公司职工、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等,公司应当依照工作职责和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条 信访工作必须坚 持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二)坚持保护信访人信访权利原则。对进行检举、揭发的信访人及其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严禁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坚持疏导教育原则。及时、就地依法解决来信来访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思想教育为主,做好疏导和超前工作,减少越级*,控制集体*,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五)凡发生系统内职工越级*,*者所属部门接到公司通知后,必须立即派人将*人员接回单位妥善处理。

第四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必须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把问题解决在单位内部。

第五条 单位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信访机构,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职工、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可对下列事项进行信访:

(一)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应遵循逐级*制度,对信访事项应当先向与信访事项直接管理的单位提出。

第九条 多人反映共同问题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十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信访秩序,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做到'一岗双责',对信访工作负有一定责任。综合办公室是公司信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负责人阅信、接访包案等制度。对重要和重大信访事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并主持处理。

第十三条 信访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受理职工群众来信,接待来访;

(二)贯彻好上级信访指示精神,承办上级机关或信访部门及本级负责人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各部门及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参与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处理,指导检查公司、责任部门的信访工作,并进行跟踪、督办和检查;

(五)在查办信访件中,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需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根据领导的批示进行分办处理;

(六)对已经或正在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一般不予受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做好信访的统计、分析和信访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范围:

(一)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

(二)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信访人及信访事项要有保密意识。

(三)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在转办检举、揭发和控告信访件时,可通过抄录或摘录转办;转办要准确及时。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办理信访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发现本单位对信访事项处理有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上级发现下级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有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责成下级重新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部门应及时分析信访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职工群众的愿望,定期向领导汇报。重要信息,随时报告并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四章 信访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单位信访部门是代表本单位处理信访事务的主管协调部门,要按照职权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单位内的信访事项。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主管业务内的信访事项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受理信访事项处理完毕时,应向信访人答复。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或要求书面答复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第五章 受理时限

第十九条 信访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根据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条 领导交办、上级转办的信访事项,要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单位领导或上级信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超过5人以上的集体*事项,应在3日内报告集团公司;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紧迫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在当日报告集团公司。同时,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当时能予答复的要给予明确的答复;当时不能答复的,要在接访后的30日内给予答复;对有署名的信函件,要在30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形式答复来信人。

第二十三条 上级单位转办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要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事项要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办结;紧急事项要依据转办的时间要求办结,并将结果报告集团公司。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二十四条 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及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加集体*或者防止他人退出集体*(党员、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策划、参与集体*)。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规定的,信访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部门可请求治安保卫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

第二十七条 信访部门发现来访人员有传染病

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信访干部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因处置不当出现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公司声誉等重大信访事项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在信访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公司综合办公室下达督办单进行督办;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三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条例》及本办法,妨碍信访秩序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hb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上级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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