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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26 热度:79

某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某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客观、准确地反映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提高教学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制卷与保管、监考、考场管理、阅卷与成绩评定、试卷分析等环节。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学校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制订有关规定,做出具体安排。

第四条 期末考试前,由分管教学副院长主持召开考试动员大会, 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强调考试纪律,落实考试要求。学工处组织召开学生迎考主题班会,进行学生考风考纪教育,动员学生认真复习迎考。

第五条 学院成立总监考组,对考场进行巡视,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命题

第六条 由基础部及各系确定课程的考核方式与命题教师。试卷分a、b卷,命题教师在命题时,每份试卷均需附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交分管教学院长审查签字后,将纸质与对应的电子文档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制卷。命题工作应在考试前2周完成。

第七条 命题范围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授课教学进度计划表》的要求进行,要体现课程的教学目标。

第八条 试题难易适度,题型结构合理、多样,试卷题型不少于三种;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试题一般要包括两部分内容,即基础知识部分和应用技能部分,着重考核学生对专业技能掌握的程度。

第九条 教师在命制试题时要做到卷面规范、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使用统一的试卷模板。

第十条 对同一年级开设的相同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试卷要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评卷。

十一条 各科考试试题满分为 100 分,题分为整数。 一般情况下考试时间应为 2 个小时。

第四章 制卷与保管

第十二条 要严守试题秘密。命题、审题、印制和保管等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教务处要成立制卷小组,负责全校试卷的装订和分装工作。制卷小组要有严格的岗位职责和保密纪律,其他任何人不得接触试题。

第十四条 试卷实行定点印刷和封装,整个过程由专人负责。印刷试卷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印刷完毕,必须将底版以及涉及试卷内容的废纸当场销毁。要按照考试时间、印制份数的要求,在考试前完成印刷及装订任务。制卷完成后,将试卷及相关材料装袋送保密室存放。

第十五条 教务处安排专人负责试卷的签收、印刷、装订、保管、发出。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发生试卷流失、试题内容泄露,将追究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考试周结束后,由教务处将该学期所有课程考试的样卷连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汇总整理装订成册后存档。

第五章 考试的组织

第十七条 监考教师选派

1、全校所有在职教职工均有监考的责任与义务,被安排的监考人员不得无故拒绝。

2、监考教师不能随意顶替,需调换者由本人提前1天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批准后,教务处负责调换。

第十八条 监考规定

1.监考老师应准确核实所监考的课程名称、时间、地点。

2、监考教师在考试前2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袋。仔细核对试卷袋封面的科目名称、考试班级,核对无误后持试卷直达考场。

3、考前15分钟,监考教师组织考生有序进场对号入座,宣讲《考场规则》,提示考生做好考试准备。

4、监考教师在开考前10分钟,当众启封试卷袋,并核对袋内试卷与当场考试科目是否相符,清点试卷份数、页数,如有差错,立即报告考务办公室。考试开始前5分钟将试卷分发给考生,提醒并检查考生是否准确填写姓名、学号。考试信号发出后学生方可答题。

5、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开考30分钟后提前交卷的考生签到后,经监考教师允许,方可离开考场。

6、监考教师在考场记录本场考试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及缺考生学号。

7、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应提出口警告,及时批评教育,发现考生作弊,监考教师应立即共同认定其作弊事实,其中一名监考教师带作弊考生到考务办公室;交卷时,用红笔在作弊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将实际情况记载在《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作弊情况记录表》上。

8、位监考人员应严肃认真监考。监考教师在考场内不准吸烟、谈笑,不准使用通讯工具,不准阅读与本堂考试无关的读物(如看书、看报),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9、监考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自行变更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10、监考教师按顺序整理好答卷(含答题卡)、试卷送考务办公室装订密封。

第六章 考核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等部分组成,各部分所占比例按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阅卷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的三天内完成阅卷和登分工作。同时向教务处上交学生成绩登记表、考试试卷、试卷评分标准和试卷分析表。

第二十二条 学生成绩一经主考教师确定签名并交教务处后,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要改动成绩者,应由原评卷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改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个人一般不得查卷,如对试卷评分有疑问时,可在每学期开学第1-3周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负责人批准后,由教务处通知相关单位委派教师和教学秘书一道复查试卷。第3周后,不再复查试卷。

第二十四条 各系对课程阅卷情况(包括评分标准)要进行抽样调查,以利于改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章 试卷存档

第二十五条 各开课系和主讲教师要对试卷管理的全过程(包括试卷命题、送印、领取、保管、考前分发和考后批阅)负责,考试结束后,学生试卷及相关材料一律由教务处存档,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二十六条 所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材料均应存档,存档应以教学班级为单位。存档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学生成绩单(成绩登记册应使用教务处统一制定的成绩册封面);

(2)试卷样卷和评分标准;

(3)试卷分析表或课程教学总结;

(4)学生试卷。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组织

相关人员对各科试卷进行抽查,对试卷评阅、试卷管理的规范性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向全校公布,并作为教学质量监控的内容之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考试过程中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安徽长江职业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cj-2022-8-1)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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