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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工作管理规定(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8-31 热度:43

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1篇 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二、统计报表的管理

1、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营运安全部根据企业情况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填写,须经经理室审查同意由营运安全部上报。

2、企业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部门领导审查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企业正式定期统计报表,未经精经理室批准的报表,各单位可拒绝填报。

3、对外报送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必须先经总经理室会签。

三、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1、各子公司对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集团公司统计资料为准。

2、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营运安全部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

3、凡外单位来集团公司索取统计资料时,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介绍信件,统一由营运安全部接洽提供。

4、营运安全部应将本集团公司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帐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四、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1、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2、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3、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数据统计管理

1、年度数据统计工作

各子公司将整年度各项数据统计报表及说明上报营运安全部,营运安全部对各子公司的年度数据统计报表汇总、审核后,上报集团经理室进行审批。

2、月度数据统计工作

各子公司每月8日前将上月各项数据统计报表及说明上报营运安全部,营运安全部每月10日前对各子公司的上月数据统计报表汇总、审核后,上报集团经理室进行审批。

第2篇 统计工作管理规定范本

一、总则

1、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二、统计报表的管理

1、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营运安全部根据企业情况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填写,须经经理室审查同意由营运安全部上报。

2、企业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部门领导审查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企业正式定期统计报表,未经精经理室批准的报表,各单位可拒绝填报。

3、对外报送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必须先经总经理室会签。

三、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1、各子公司对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集团公司统计资料为准。

2、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营运安全部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

3、凡外单位来集团公司索取统计资料时,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介绍信件,统一由营运安全部接洽提供。

4、营运安全部应将本集团公司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帐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四、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1、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2、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3、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数据统计管理

1、年度数据统计工作

各子公司将整年度各项数据统计报表及说明上报营运安全部,营运安全部对各子公司的年度数据统计报表汇总、审核后,上报集团经理室进行审批。

2、月度数据统计工作

各子公司每月8日前将上月各项数据统计报表及说明上报营运安全部,营运安全部每月10日前对各子公司的上月数据统计报表汇总、审核后,上报集团经理室进行审批。

第3篇 集团管理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兰田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兰田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集团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 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第六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集团统计调查、企业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七条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受单位规模制约不设立专人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报集团企管部备案。

第八条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集团企管部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征得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一条 企业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5日以前。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和集团相关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五条 企业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机构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统计分析要紧扣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要具备符合企业现状的规律性的东西。

第十九条 统计分析的制作文本要规范统一,便于集团汇总。

第六章 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集团企管部、财务部核实,总裁审批后,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无相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伪造统计资料论处。

(三)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论处。

(四) 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五) 企业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 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集团企

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七) 企业因违反统计法受到罚款处理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类企业。集团所有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4篇 浅析统计工作在施工管理中的运用

随着企业对项目施工管理的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在加强企业管理、落实责任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提升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越来越显现,统计工作是统计预测、统计监督、统计分析的全过程,是一项通过对事物“量”的研究,认识其“质”的工作。统计工作不仅是施工管理的一部分,而且是企业施工经营状况的“显示屏”,能客观、直接地显示企业生产经营的成败与得失。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统计管理模式,切实、有效地利用好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三大职能,是信息时代施工企业标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 转变固有观念,明确统计工作的意义

1.合理定位施工统计工作的方向

合理定位是施工企业统计工作良性发展的前提条件。统计工作必须打破只为上级服务的思想,从过去应付式的工作状态,转变到为企业服务的方向上来,实现单一报表型向企业经营管理型的转变。统计人员应采取符合本企业的统计手段及有效的统计方法去了解外部环境的信息,再结合本企业从各专业渠道获得的综合资料中吸取精华,为领导提供详细的统计分析报告,为企业各级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2.明确统计工作职能,服务施工管理

统计工作不能局限在报表数据的搜集,简单加减和汇总,只是完成任务式的上报工作,没有进一步的分析,无法提供对企业经营发展有用的数据信息。施工统计应适时转变职能,通过积极主动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挥统计信息资源优势,努力把统计方法运用到施工管理和成本分析上,将统计信息与其他信息融合在一起,开展综合或专题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才能为企业的生产管理及经营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二、确定统计指标,制定合理有效的统计报表

针对水利工程专业性较强、施工条件受限较多等特点,首先要从统计指标全面性、规范性着手,克服各项目标准不一、汇总难度大的特点,从报表的格式、上报指标及报告周期入手,参考国家统计报表的相关指标,逐一规范企业内部的报表制度,形成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统计体系。

1.建立工程信息表

由于水利工程每个标段的设计和施工标准差异大,在施工队伍进场后,应对照施工图纸中各项目的工程量,按照工程量清单的划分标准,分章节、分类别的建立工程信息表。施工项目工程信息既要做到同一类型项目的统一,又要做到全面详细。

以济南黄河工程局承建施工的山东济南天桥堤顶道路工程为例,根据工程量清单中的划分标准,按土方开挖、土料填筑、路面、安装设施、附属设施进行分类填写,将各单位不同的统计指标统一化,汇总取得完整的工程统计信息。根据施工内容及部位的不同,建立现场施工人员、主要机械、材料动态表,方便汇总又可以做到高效查询。

2.建立形象进度统计表

从施工管理的层面上讲,施工的形象进度都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直观意义。针对工程信息表中的项目,按统一的指标从合同工程量、开工时间、计划工程量、完成工程量、累计完成工作量及完成百分比等指标,按周进行统计,并及时绘制工程形象进度图,直观反映整个工程施工的进度和形象。对重难点工程,按照节点工期要求,进行单独分析,为调整施工计划及时提供有用的信息。 当然,统计活动应尽量避免频繁、重复的统计,这是统计人员应该遵循的。但施工管理的连贯性和严谨性要求统计工作要尽量细致,所以,统计周期越短,越容易发现问题,总结规律,而且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较易保证。

3.产值统计表

统计数据不仅从完成工程量上反映合同工期的进展情况,同时对应工程量清单,通过“量与价”的有机结合,对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后,与成本支出比较可为项目经营管理提供具有可比性的数据。投资统计按工程项目的合同单价、数量和金额,本月完成数量和金额,累计完成数量和金额等内容进行统计,可以反映当月完成情况,累计完成情况,占合同的比率等。对投资完成情况进行原因分析,也是统计工作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计划目标超前或滞后的原因,在统计报表上都要具体分析并真实反映,通过完成工作量与劳力、机械、材料是否合理配置的分析,制定下月施工措施。

第5篇 某乡镇统计工作双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乡镇统计工作,确保乡镇统计机构健全、统计人员稳定、统计基础夯实、统计业务规范,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工作管理的总体目标是:统计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统计流程严密合理,工作有序;统计原始记录完整,台账健全;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统计工作信息化,科学便捷;统计监督规范化,合理合法。

第三条乡镇统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统计局双重管理,包括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统计业务、统计基础等各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强统计队伍建设,配备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的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统计业务以区统计局管理为主。

第四条各乡镇要保障统计机构足额的人员经费和开展日常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乡镇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选配、调整的,应事先充分征求区统计局的意见,并实行先进后出,以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和统计业务的连续性。

第六条统计人员如发生变动,须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乡镇统计人员的考核分为两个方面进行,乡镇负责年终统计人员德和能方面的考核,区统计局负责对乡镇统计人员业务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并作为评选统计先进工作者的依据。乡镇统计人员的年度考评定级由区统计局和乡镇共同确定,乡镇上报考核结果时,同时附上区统计局出具的书面考核意见。对统计业务不精、缺乏统计工作能力的乡镇统计人员,区统计局可建议其所在乡镇予以调整。

第八条乡镇统计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全国统一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乡镇统计人员须参加区统计局组织的统计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九条乡镇统计人员在区统计局的指导下开展统计业务,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乡镇的统计工作,完成上级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准确及时向上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和提供本乡镇的统计资料;管理本乡镇统计调查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保存原始记录、健全统计台账、建立统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方法制度,并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协助、配合统计执法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组织指导本乡镇各部门、企事业组织、村(居)委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科学管理。

第十条乡镇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统计台账制度、统计资料审核制度、统计资料报送和报告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等,推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加强对“四上”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的指导、审核、验收,确保联网直报率达100%。

第十一条各乡镇必须加强数据质量控制,保证源头数据质量,禁止乡镇统计人员代填、代报现象的发生,严禁随意修改、篡改统计数据,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法统计。

第十二条各乡镇要加强对统计资产的管理,凡是区统计局配发给乡镇统计办的资产,乡镇不得挪用,由区统计局每年组织一次对乡镇配发统计物资的检查。乡镇统计人员调动的,由区统计局监交统计物资。

第十三条各乡镇要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年内全区所有乡镇统计办必须通过市统计规范化验收,对统计工作规范化达标的乡镇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区统计局要制定乡镇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考评、奖惩。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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