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学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校的文书、教学、会计、设备、基建、照像、声像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校档案工作在党总支、校长办公室领导下,由分管校长牵头,由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全校各部门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收集本校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文体、党政工团组织等活动以及校办厂经营业务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按时整理、立卷、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 应把本校教育教学等活动中形成材料的积累、整理、归档列入各部门管理程序,列入各部门职责范围,列入各级领导和职能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各级领导的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 校长的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档案工作规定,应将本校档案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工作计划,纳入学校管理,从规划上和计划上保证本校档案工作正常进行。
2、经常教育干部和教职工按时把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完整地交给有关部门,集中保管,不得据为已有或散失。
3、在学校经费允许的条件下,配置必要的设备,确保档案完整安全,逐步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4、安排适当的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工作,并教育他们热爱档案工作,关心和妥善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本校档案管理成绩显着者给予奖励,对造成损失者,按情节给予处分。
第五条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长职责
1、领导全校档案工作,对本校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2、组织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规、政策,提高干部和教职工的档案意识,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及时交给有关部门和有关同志,以免散失。
3、主持召开校档案工作会议,并经常检查督促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4、负责领导学校档案室工作,重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对档案管理工作成绩显着者给予奖励,对造成损失者,按情节给予处分。
第六条 本校档案室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校档案室的全面工作,直接领导本校的档案管理日常业务工作的开展。
2、认真执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上级对档案工作的指示精神,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档案管理会议,督促检查本校档案工作情况,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负责本校档案工作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制订和推行。
第七条 本校档案室管理人员职责
1、在分管校长、档案室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和贯彻《档案法》和有关档案工作的各项规定,努力提高档案业务水平,尽力把档案工作做好。
2、对本校文书、声像、业务、会计、教学、设备、基建等档案的归档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接收、整理。接收时应符合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分类立卷正确,划分期限准确、案卷标题简明确切、案卷整齐规范等要求,并履行交接双方签字手续。
3、参加本校重要的教育、教学、科研等有关专业活动,全面了解文件材料形成的特点和内容。
4、参加本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以及重要设备仪器(伍百元以上)的开箱验收活动,确保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
5、熟悉本校档案的来源、用途、种类和存放位置,根据统一的分类编号方法,对归档文件材料进行登记、入橱、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
6、根据统一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参加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做好销毁清册,并经档案室负责人,分管校长审定同意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和监督销毁。
7、对档案要定期清查,保证帐物相符,及时催讨借出的档案,对所保管的档案数量、状况、利用情况及利用效果进行统计。
8、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等检索工具,开展本校档案编研和为各方面利用提供服务。
9、要加强库房的防盗、防火、防虫、防尘、防高温、防潮等的管理,以维护档案的安全。
10、协助领导做好本校档案的业务建设,负责对各部门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第八条各部门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档案法》和有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2、及时收集和保管本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确保材料的完整和安全。
3、负责整理本部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材料,每年三、十月向学校档案室归档移交。
4、做好文件材料的安全保密工作,积极参加档案业务活动,接受校档案室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的档案工作职责
1、学习和了解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认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做好本组内形成的各类有价值材料的上交工作。
2、本组和组内教师的学期计划、总结、专题报告、论文、公开课教案、试题分析、学生的品德评语、学习成绩登记、奖惩材料、会议记录以及各种统计报表等,不仅自己要自觉交,而且要督促组内教师及时交给教务处档案管理人员,以免散失。
3、需归档的材料,一律用黑色或兰黑色墨水的钢笔书写,用纸要用报告纸、八开或十六开白纸。
第四章档案管理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条 搞好档案管理工作是干部和各有关人员的职责,应列入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工作应列为学校表彰项目之一,对成绩显着者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要用经济和行政手段来保证应归档的材料不散失,将其列为年终加奖项目,对造成损失者,应根据情节给予一定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责任制自二0**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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